运输保险案例

运输保险案例
运输保险案例

1.案例分析

一、

2003年3月,我国某企业(简称出口商B)与西班牙一公司(简称进口商F)订立了出口2000吨货物的贸易合同,其贸易条件为FOB,议付信用证付款。4月5日,出口商B收到进

口商F申请开证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该信用证中要求海运提单的“托运人(shipper) "栏内填写进口商F公司的名称。4月15日,出口商B将该批货物交付给某船公司的D轮承运。

货物装船后,外代公司根据船公司的授权向出口商B签发了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并在提单“托运人”栏内填写了进口商F公司的名称,收货人栏填写“to order”。出口商B取得提单后,在该提单上背书向银行办理结汇,但银行以提单的第一背书人(出口商B)与“托运人”栏内的记载(进口商F)不符为由拒绝接受该提单,不予结汇。此后,出口商又获悉:载货船舶抵达目的港后,不见提单持有人前往码头提货,当地港务局又不允许该批货物进人码头仓库。于是船公司根据提单“托运人”—进口商F的指示,将该批货物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直接交给了收货人。出口商B多次向进口商F要求直接支付货款无果。无奈,出口商B持正本提单向船公司和外代公司以无单放货为由,要求它们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船公司和外代公司则坚持,出口商B虽然持有正本提单,但该提单为“指示”提单,其“托运人”为进口商,而非出口商B;同时,该提单又未经“托运人”F公司背书,出口商B不能证明其具有该提单合法当事人的地位,因而B与船公司和外代公司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出口商B不能向船公司和外代公司主张权利。

在上述情况下,进口商F、船公司及外代公司是否应对此承担责任?出口商B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应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

答:出口商可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加以适当处理:

1、通常情况下,出口商不能接受载有上述条款的信用证,应要求修改信用证,将其删除。

2、有时进口商为中间商,不愿意让真正的收货人或买主知道出口商或卖方是谁,以确保进口商(中间商)的利益,而提出上述要求。作为出口商也可以理解而接受这种要求,但应以对背信用证加以规避。

3、如果出口商基于特殊原因,接受了在提单“托运人”栏内填写“进口商”名称的要求,而又不采用可转让或对背信用证时,则应要求进口商做出以下承诺:一旦出口商从承运人处取得提单后,进口商有义务立即前来在该提单上做出第一手背书,并在背书后立即将该提单交给出口商。这样,该提单的第一背书人(进口商)与提单正面载明的“托运人”(进口商)就相符了,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承运人无法免除其赔偿出口商B的责任。作为运输合同和提单的一方当事人,承运人也应从中吸取教训:

1.承运人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后,若无人凭正本提单向其或其代理人提货,可暂时按海商法或国际公约的规定处理货物,即船长代表承运人将货物暂时卸在码头仓库或其他适当场所。若经过一段时间后,仍无人提货时,可按当地有关法律规定,通过拍卖货物的形式从中受偿。承运人在无法判别其中是哪种原因导致无人提货时,不应过早地放货,否则将承担放货对象错误的责任。

2.如果港口当局不准许在码头库存放货物或港口没有卸货场所时,根据海商法、国际运输公约或提单条款的相关规定,承运人有权在港口附近其他场所或相近的港口处理货物。3.如果提货人延迟提货,由此给承运人带来风险和有关费用,则由前来提货的人依法承担,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也应由其负责赔偿。但此时承运人仍然负有凭正本提单放货的义务,否则,也同样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二、

中国某农产品进出口公司(简称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CIF贸易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大米若干吨,付款方式是信用证并同意接受((UCP500)约束。鉴于货量较大,足以租用一条整船,A公司遂与某外运公司(即承运人)签订了一份租船合同,由该外运公司负责合同项下大米的运输。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A公司按时交货并获得承运人开具的全式提单,提单上批注有“根据x x租船合同出立”字样。

A公司遂向承运人就该批注是否会影响提单的独立性、是否构成租船合同提单提出质疑。承运人做出的解释是:上述批注不同于受租船合同约束的略式提单上“所有条件均根据x 年x月x日签订的租船合同(All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per charter party date)”的批注,我方开具的全式提单与正式的海运提单一样,具有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证明和物权凭证的性质,之所以加注“根据x x租船合同出立”字样,只是为了进一步表明其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A公司遂通过通知行寄单至开证行要求付款。开证行审单后提出:“提单上‘根据x x租船合同出立’的批注使得该提单已构成了租船合同提单。根据《UCP500》规定,我们不能接受租船合同提单。速告对单据处理意见。”A公司经研究认为开证行不应该提出这样的问题,遂答复开证行:“我方提交的提单不应该认为是租船合同提单。所谓租船合同提单是一种略式的提单,没有承运人的责任条款。我方所提交的提单是一种全式提单,其背面印有承运人责任的详细条款,所以它是一种正式海运提单,不属于租船合同提单,对于批注贵行可不予理会,请按时付款。”但开证行并不赞同A公司观点,建议A公司就该不符点联系进口方B 公司,可以通过修改信用证接受租船合同提单。

案件结果:

鉴于改证不仅需另缴改证费而且延误时间,与我方有着长期良好合作关系的B公司本着促成交易的共同愿望向开证行表明接受不符点并付款赎单。开证行在扣除若干金额的“不符点费用”后对A公司办理了结汇。

启示:银行一般不接受租船提单,不管是全式还是略式,如业务需要确需出具租船提单,须在信用证中明确表明允许接受租船提单。(charter party bill of lading acceptable

某年非洲A公司就购买1000台冰柜进行国际招标,我国B公司中标。双方买卖合同规定:B向A提供冰柜,总金额CIF非洲某港口100万美圆。80%货款采用即期信用证付款,20%货款待货物到达收货人仓库,买方查验后60天内付款,卖方对产品的保险期限在货物到达买方仓库后不能少于60天。

B公司按规定发货,并投保一切险。经一个半月运输,与6月20日到达目的港,全部安全运到买方仓库。6月21日A公司发来传真货物被盗,损失200台,并出具了相关证明,要求B公司赔偿,B公司转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请问:何方应承担损失?从此案例中应吸取哪些教训?

B公司应当承担损失,因为货已进入仓库,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约定卖方对货物的保险期限为到达买方仓库不少于60天就,所以买方不承担损失。

1、正确运用“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在货物进入收货人最终仓库后已经终止。

2、注意选择合适的付款方式。对买方的商业资信了解不够情况下,选择银行信用。

某年2月山东某进出口公司从日本某公司进口一批医疗器械,CIF青岛,由日方投保ICC(A)险,目的港青岛。进出口公司由于国内B公司签定国内销售合同,约定在货物通关入境后由进出口公司将货物运至最终用户所在地北京。

三、

货物按时运抵青岛,通关后进出口公司委托内地货运公司将该批货物运往用户所在地。但中途货物因意外事故发生部分毁损,进出口公司以货物卸离海轮未到60天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请问能否得到赔偿?为什么?为防止类似问题出现,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保险责任在青岛港货物被移交给进出口公司并由其分派时已经终止。

1、进出口公司应按照国际惯例,与出口方协商,在每日增付保费的基础上,将保险责任予以扩展至内陆地区,从而有效转移风险。

2、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应即刻向另外保险公司投保相应险别的保险(陆运险)

四、

某年9月30日国内某外贸粮油进出口公司与香港某贸易公司签定了进口秘鲁鱼粉2000吨合同,价格为CFR价格,合同约定11月装船。外贸公司与11月18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加保火烧、霉变结块险,并约定装载工具、航次、开放日期均依提单规定。保险公司在投保上加注“接受上述投保”,在保险费率栏未记载,成待船舶确定后,根据船龄最终确定费率。次年1月载货船舶出发,抵达上海时,鱼粉因货物积载时间较长,通风散热不良,积热不散而自燃。外贸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未缴纳保险费、承运船舶为老龄船,增加了风险责任,原告未尽告知义务,切尚未楚剧保单为由,拒绝赔付。

请问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1、保险费率一栏未填,但双方已经约定了一个可以得到的确定的结论。根据保险公司费率表,很容易查到不同船龄相对应的费率。

2、保险单未出具。但已签署投保单,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单、暂保单、保险凭证都具有相同的效力。

3、原告投保时,并未知晓具体的船龄,CFR是卖方租船,所以买方不应承担此项告知义务。

4、保险费未交,但保险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作出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如被保险人拒绝支付保费,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但案例中保险人并未行使这一权利。所以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

运输保险承诺书

运输保险承诺书 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为规范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保障货物运输安全,保护货主的 合法权益,我公司向广大客户慎重承诺: 一、本公司是一家实力雄厚的合法的运输企业,依法取得 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相关合法证件。多年以来专业从事XXX专用物资的运输业务,熟悉 全国相关XX企业的运输线路,与全国多家XX企业保持良 1 好的 合作关系。 二、在开展运输业务的过程中,严格按照XXX物资的相关 要求装载、起运和缷货,保证货品在运输过程的安全。 1、本公司设置了调度员专职岗位,负责车辆的计划协调与 管理跟踪服务,保证车辆的合理配置,保障营运业务的顺畅运作。 2、设置安全员专职岗位,负责对营运车辆的例行检查和对 驾驶人员的监督工作,防患于未然,确保营运业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严格按照客户提供的运单、合同和准运证的相关要求。 2 接到客户通知保证在1小时内及时安排车况良好、车型适合的车辆到达装货现场或客户指定地点。并配合做好货物的装货现场等

各个环节的衔接。 4、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超准运证运输。 5、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洁清扫,保证车辆整洁无异味。同时 按照客户的运单配备专车,保证不混装货品。装运过程中,做足防护措施,起运前安排专人检查雨布、蓬布的安全性能,车辆未 3 盖好蓬布、雨布不允许出装货现场。 6、本公司自行提供XXX项目的服务,承诺不将货物转委托 第三人运输。采购方(XXX)书面要求除外。 7、本公司购买了大额货物运输保险及XX专项保险,本公 司有能力承担一切经营风险以及意外风险。本公司确保“零”货损货差率;“100%”准时到达率(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在运输暂 管期间(即在起运地装载完毕至到达目的地缷载完毕期间),如 客户的货品发生丢失或损坏由本公司照价赔偿。 三、根据《安全生产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 4 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并认真执行。 1、保证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测和维护,保持车辆技术状 况良好,确保安全运输。 2、保证定期组织驾乘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及业务培训,使驾

货物运输案例分析答案

货物运输案例分析答案 案例1 2002年10月,澳大利亚达通贸易有限公司向我国华东吉发有限责任公司订购饲料用玉米10000公吨。货船在厦门装船以后直接驶向达尔文港。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然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为使货轮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近的维佳港口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达尔文港。事后经过统计,事故总共造成如下损失:(1)2500吨玉米被火烧毁;(2)1300吨玉米由于灌水不能食用;(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火烧坏;(4)雇用拖船支付费用若干(5)因为船舶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加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试问:在上述各项损失中,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哪些赔偿要求?为什么? 案例分析 共同海损是指当船、货及其他利益方处于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而由船长人为地采取合理的措施所引起的特殊牺牲和额外的费用,这种损失则由受益各方按其财产价值进行分摊。例如,船舶在海上航行时遇到特大风浪,船长不得不抛弃甲板上的部分货物,以确保船货的安全,所抛弃的货物称为共同海损牺牲。而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物所有人单独负担。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有2500吨玉米被火烧毁;1300吨玉米由于灌水不能食用;雇用拖船支付费用若干;因为船舶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加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 案例2 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因意外而致部分货物受损,而买方已经投了“仓至仓”的一切险,事后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买方索赔同样遭到拒绝,那么保险公司究竟该不该赔偿呢? 案例分析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有利害关系而产生的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也是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必备条件。在本案中,首先,卖方因与保险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即非投保人也非被保险人,所以卖方不具备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条件。再看买方,在FOB合同中,货物是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给买方的,而本案例的货物是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发生损失的,可见货物损失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前,那么这损失的承担者是卖方而非买方,买方对此没有保险利益,因而也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为了自己的利益,还必须另行投保。 1.答:(1)共同海损是指当船、货及其他利益方处于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1、某保险公司承保了三个进口商的进口棉布,甲商投保了海运货物平安险,乙商投保了水渍险,丙商投保了一切险。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恶劣气候,船员虽尽快关闭了货舱的通风口,但是仍有一些海水在通风口关闭以前被大浪打入货舱,三个货主的棉布有一部分不幸被浸泡在海水中。船长命令船员立即采取行动打开包装进行晾晒,并进行了重新包装,但货物仍遭受了一定损失。由于恶劣气候持续下去,通风口关闭时间过长,使得船舱温度上升,大量舱汗聚集,因此通风口附近的三批棉布也遭受了水湿损失。到货后,三个货主就棉布的损失分别向保险公司索赔。试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对三个货主赔偿。 2、某进口公司按照CIF条件从中东进口一批货物,投保了海运货物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由于海湾战争爆发,货轮在运输途中被扣留在红海,船上货物不能运达目的地。进口公司在提货不着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这批货物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偷窃提货不着险是指被保险货物整件被偷,本例显然不属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拒赔是正确的,除非投保“交货不到险”。(?) 3、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为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答案: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遭受的损失应全部予以赔偿。1该船触礁所造成的8000美元的货损,属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应赔偿。2触礁之前由于蚺造成的2100美元的货损,保险公司也应赔偿。因为,这是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也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4、某批化工品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投保了海运货物一切险。在装船时出于安全考虑,船方将该批货物放置在甲板上。船舶在运输途中遭遇大海浪,船舶颠簸剧烈。船长为了防止剧烈碰撞而发生爆炸,将该批货物抛弃。后货主根据“一切险”保单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拒赔。 5、载货轮船“路易斯”号抵达天津新港集装箱码头,某装卸公司承担了20个集装箱的卸货任务。在最后一个集装箱被吊钩钩起后向岸上移动的过程中,突然吊杆折段,集装箱重重地坠落在地。后经查验,发现箱中有三个进口商的货物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毁。这些货物均按伦敦协会货物条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海运货物保险,但保险条件并不相同,分别是ICC (A)、ICC(B)和ICC(C)条款。保险公司对这三个进口商应如何赔偿? 6、1997年7月4日,中国抽纱上海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抽纱”)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订立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物为9127箱玩具,保险金额为5505808美元,承保险别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海运一切险和战争险条款。根据“太平洋保险”的《主要险种条款汇编》的解释,一切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责任起讫期间为仓至仓。涉案货物运抵圣彼得堡后,承运人银风公司未收回正本提单而将货放给了“中国抽纱”对外贸易合同的买方。“中国抽纱”与买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付款寄单,因买方迟迟没有支付货款,“中国抽纱”遂派人持正本提单至圣彼得堡提货未着。就该批货物,中国抽纱已向买方收取预付款100076.51元。随后,中国抽纱依据

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其中的损失与费用有: (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由于灌水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请指出这些损失中哪些是单独海损,哪些是共同海损? [案例分析] (1)1000箱货被火烧毁,属单独海损; (2)600箱货中已燃的40箱为单独海损,其余560箱由于灌水造损失属共同海损;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属单独海损; (4)拖轮费用以及(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都属共同海损。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 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案例分析] (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 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2)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3)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明西奥”轮装载着散装亚麻子,驶向美国的纽约港。不幸,在南美飓风的冷风区内搁浅被迫抛锚。当时,船长发现船板有断裂危险,一旦船体裂缝漏水,亚麻子受膨胀有可能把船板胀裂,所以船长决定迅速脱浅,于是,该船先后4次动用主机,超负荷全速开车后退,终于脱浅成功。抵达纽约港后,对船体进行全面检修,发现主机和舵机受损严重,经过理算,要求货方承担6451英镑的费用。货主对该项费用发生异议,拒绝付款。试分析本案?

保险案例分析

运输保险课件上的案例分析 某货轮在海上航行时,某舱发生火灾,船长命令灌水施救,扑灭大火后,发现纸张已经烧毁一部分,未烧毁的部分,因灌水后无法使用,只能作为纸浆处理,损失原价值的80%;另有印花棉布没有烧毁,但是有水渍损失,其水渍损失使该布降价出售,损失原价值的20%,请问:纸张损失的80%,棉布损失的20%,都是部分损失吗? ------ 不都是。棉布损失的20%是部分损失,纸张损失的80%可视为全部损失中的推定全损。因为纸张烧毁一部分,未烧毁的部分尽管有一定的价值,但估计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运费将超过残存纸张的价值,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委付,要求保险公司按全损赔偿。 案例分析: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 a、1000箱货物被火烧毁 b 、6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而受损 c、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d、拖轮费用和额外增加的燃料及船长、船员工资 试分析以上损失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 由于问的是“什么性质的损失”,所以应该往共同海损还是单独海损方面考虑。 a. 单独海损 b. 共同海损 c. 单独海损 d. 共同海损(因为船已无法继续航行,影响到的是船上的所有货物无法按时到达目的港,损失需共同承担) 案例分析:有一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载运该批货物的海轮于5月3日在海面遇到暴风雨的袭击,使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渍,损失货值1000元。该货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发生触礁事故,又使该批货物损失1000元。 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 保险公司对于由暴风雨的袭击而遭水渍和发生触礁而损失的两部分都应给于赔偿。如果该批货物仅仅遭暴风雨袭击带来的损失,这种损失是不在平安险承保范围内的(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不在平安险承保范围内);但由于随后货轮发生触礁事故,所以保险公司对暴风雨带来的损失也要负赔偿责任。(无论运输工具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等意外事故,不论事故是发生之前或之后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事在平安险的范围内的) 我出口公司按CIF 贸易术语对外发盘,若按下列险别作为保险条款是否妥当? 1. A.R.,偷窃提货不着险,串味险 2. F.P.A., A.R.,受潮受热险,战争险,罢工险 3. W.P.A.,碰损破坏险 4. 偷窃提货不着险,钩损险,战争险,罢工险 5. 航空运输一切险,淡水雨淋险

物流运输保险操作规范

货物运输保险与操作规范 1.目的 使得公司在发生承保范围内的货物损失或灭失时,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流程标准化,并对承保范围予以定义,对相关索赔单据进行了描述。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所属,包括世界各地(含香港)至中国内地(不包括西藏)及往返;中国各地往返,保险责任从货物出仓门时开始,至货物运至最终指定储存处所签收止(包括:装卸过程及其他辅助送货过程)或保险标的物离开发货人仓库之日起届满30天,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3.定义与描述 公司作为专业的供应链服务商,在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过程中,存在种种造成货物损坏和灭失的风险,一旦发生将给公司及客户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故必须通过风险管理,来有效控制可能造成风险的因素,做好各项防范措施,并采用风险转移的手段,来降低风险发生的几率及发生风险后各方的损失。 保险是最常用的风险转移办法,公司以支付保费的形式将面临的可保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通过保险进行损失分摊。 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长期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通过合同条款规定承保范围和责任划分,以在损失发生后与公司共同承担损失。 4.投保范围 4.1责任方 承保人:保险有限公司 投保人: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4.2被保险人 ?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4.3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销售、运出、运进的产品及原材料

?不承保国家《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86)列明的易燃易爆品、其它危 险品、违禁品、易燃易爆易腐蚀品、现金及有价证券等、珠宝、贵金属、玉石、文 物、古董、工艺品、生鲜食品、牲畜及任何动物、植物、大豆花生等农产品、骨粉、鱼粉、矿石、矿砂、河沙、石子及石料、二手货物、受损返修的货物、回收的废旧 物资、私人物品。 4.4包装: ?行业的标准包装; ?纸箱\木箱\塑料桶\铁桶\夹板桶; ?裸装(镍、铜、锌、铝) 4.5保险运输路线 ?世界各地(含香港)至中国内地(不包括西藏)及往返 ?中国各地往返; (不承保任何运自或运往下午国家或地区的任何货运损失:巴尔干半岛或地区、古巴、北朝鲜、伊朗、伊拉克、利比亚、利比里亚、苏丹、津巴布韦、缅甸、其他被伦敦险费率委员会定为战争区域的国家或地区及任何被美国或联合国制裁的国家。) 4.6承保条款 ?内陆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一切险 ?协会航空运输保险条款一切险 ?协会盗窃及提货不着条款(被保险人因盗窃、抢劫引致的索赔需提交警方出具的书 面报告材料) ?扩展承保装卸条款 ?重置条款 ?隐藏损失条款(30天) ?30天通知撤销条款 ?扩展承保仓储(30天) ?不承保凹陷、刮花、碎片、开裂的损失,除非是由本保险所承保的风险所引起 ?不承保锈蚀、氧化和褪色的风险,除非是由本保险所承保的风险所引起 ?不承保机械、电气和电子紊乱,除非该风险是由外力破坏引起的,且标的外包装留 有破损或遭外力破坏的痕迹

货运险案例分析

货运险案例 案例分析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在出险后出单赔偿案 案情简介:某集团公司(下称原告)购进2479.895吨豆粕,需从大连港经水路运往广州黄埔港。2012年8月27日,原告将货物运进大连港。因某保险公司下属支公司(下称被告)与大连港有长期代办保险业务合同关系,大连港收到原告货物后,即于28日在《水路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了被告的保险印章,并通知原告缴纳保险费。原告豆粕(共计39606件)向被告投保了综合险,保险总金额3719850元,并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13019元,保险合同条款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摘要)规定。该批货物于2012年8月28日开始装船。8月30日凌晨天降大雨,因承运船第八舱液压管爆裂,致使舱盖不能关闭,造成原告已装船货物被雨淋湿。原告要求承运人卸下381件,并告知被告货被雨淋,要求被告上船对剩余货物是否需要卸下船进行检验确认。被告经查验,没有提出卸货意见。当日,承运人按《运规》规定向原告出具了“8仓货物被雨淋湿,已卸下381件,余货水湿不详”的货运记录。2012年8月31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即运往广州黄埔港。9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船抵广州黄埔港,因泊位紧张,一直在锚地等泊,同年9月30日才靠泊卸货。根据黄埔港理货公司理货证明和黄埔港货运记录记载,所卸下货物有6932件水湿现象,其中有370吨豆粕发生霉变。

原告即通知被告赴广州黄埔港查验货损情况。被告派员赴黄埔港查验后,要求原告尽快采取各种补救措施,迅速处理受损货物,避免扩大损失。原告即将受损严重的370吨豆粕以每吨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出。按投保额扣除残值后,原告损失33万元人民币。事后,原告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索赔,被告以货损事故系承运人责任造成的为理由拒赔。2013年6月8日,原告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自原告货物进大连港投保货物运输时,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损失的后果是客观真实的,发生了保险范围内的货损事故,被告理应负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13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被告辩称:货损是由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按有关规定,在限额内应由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予补偿。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险单》是在2012年9月3日,货损发生在出单之前,发生货损时,保险合同还没成立。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保险合同赔偿损失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审判过程及结果]大连海事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货物于2012年8月27日入港,自28日被告代办人在《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保险印单、原告按被告代办人要求办理货物保险时起,保险合同即告成立。9月3日被告出具的保单,是在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上被告应当向原告出具的保

海上保险简答题

简答题复习范围 1.简述海上保险承保风险的综合性 海上保险承保的风险已经超过一般财产保险的承保风险范围。海上保险承保的风险,从性质上看,既有财产和利益上的风险,又有责任上的风险;从范围上看,既有海上风险,又有陆上风险和航空风险;从风险的种类上看,既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客观风险,又有外来原因引起的主观风险;从形式上看,既有静止状态中的风险,又有流动状态中的风险。海上保险承保风险的种类之多,变化之大,是其他任何保险所不能比拟的,充分显示了他的综合性质。 2.定期保险和航程保险有哪些不同 定期保险承保一定航期内保险标的遭受风险损失。船舶保险一般采用定期保险,保险期限可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其保险责任起讫同其他保险一样,通过约定载于保险单上。 航程保险是指按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只负责指明的港口之间的一次航程,往返程或多次航程为责任起讫。货物运输保险或不定期航行的船舶往往采用这种保险,这种保险并不规定起讫时间,不受时间限制。其保险责任的开始根据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 3.如何区分海上保险中的明示保证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是在保险单中订明的保证,明示保证作为一种保证必须写入保险合同或写入与保险合同一起的文件内,如批单。明示保证通常用文字来表示,以文字的规定为依据。 默示保证是指在保单中并未载明,但却为订约双方在订约时双方都非常清楚的一些重要保证。默示保证不通过文字来说明,而是根据有关的法律、惯例及行业习惯来决定的。

4.简述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 协议、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向、对价、履行合同的能力、合法的目的、合同的形式 5.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特点有哪些 海上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保证合同、最大诚信合同、附合性合同 6.怎样区分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 实际全损是被保险船舶与货物无可挽回的完全损失,被保险人不需要办理委付手续,就可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赔付。而推定全损是被保险船舶与货物在受损后还没有完全丧失,根据情况可以修复或可以收回,只是在修复和收回之中,所需费用超过获救后货物的原价值。 7.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①危险必须是真实的,并危机船舶与货物的共同安全 ②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危险而采取有意、合理的措施 ③共同海损损失是特殊性质的费用,必须是额外支付的 ④共同海损的牺牲或支付的费用必须有效果 8.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别是什么 施救费用是由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进行施救的所产生的费用。救助费用是由第三者采取救助行为,使得保险标的获救,由被救方付给救助方的报酬,它不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对标的物的救助。

货运险与承运人责任险的区别与联系

货运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的区别与联系 一、货运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的区别 A、保险范畴不同 货运险是属于财产保险范畴,承运人责任险是属于责任保险范畴。 B、保险标的不同 货运险的保险标的是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运输赔偿责任。 C、保险责任不同 货运险的保险责任是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对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的损坏、灭失、短少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D、投保主体不同 货运险一般由货主投保,而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人必须为实际承运人。 E、确定保险金额基础不同 货运险的保险金额可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投保,而承运人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不得超过承运货物的价值。 F、保险责任不同 货运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承运人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仅限于列明的意外事故。 G、赔偿依据不同 货运险为损失险,赔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基础;承运人责任险承保的是责任,那么赔偿时必须以承运人实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理赔基础。

H、费率不同 货运险一般是货主直接投保,货物相对单一,路线比较固定,保险人较为容易掌握运输的各项信息,所以保费相对便宜。承运人责任险一般是物流公司或船东投保,货物种类多样,路线不固定,保险人较难掌握运输各项信息,所以保费略高。 二、货运险与承运人责任险的联系 1、货物所有人和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是截然不同的 货物承运人作为投保人将所运载的货物办理保险,其对于货物具有什么样的保险利益?换言之,货物所有人与货物承运人对于所承运的货物是否具有相同的保险利益?如果不同,那么保险人对于承运人所承运的货物使用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是否合适? 《保险法》第12条第3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众所周知,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所有人具有保险利益是因为货物一旦发生损失,货物所有人会遭受直接经济损失;如果货物完好运抵目的地,则货物所有人可以从货币出售中获取预期的经济利益,所以货主对于货币具有保险利益是显而易见的。承运人具有保险利益是由于货物受损以后承运人依照相关法律以及运输契约应当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如果货物安全完好抵达目的地,承运人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二者的保险利益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依照《合同法》,在国内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承担完全过错责任,即只能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损失享受免责;在国际货物海洋运输过程中,我国《海

最新-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精品

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篇一海上保险案例海上保险案例案例分析练习1、某年6月14日,某渔业公司以其所有的-13号渔船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船舶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当年6月15日零时至第二年6月14日24时止。 渔业公司应交保费4200元,但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后其并未交付保险费。 保单有条款规定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的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签发保险单的当年7月24日,投保渔船由于机械事故意外出险,与他船相撞,渔船受损。 同年8月3日,该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4200元。 交付保险费的第二天,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情况,提出索赔。 遭保险公司拒绝后,渔业公司向本地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赔偿。 2、19××年某海运公司将其所属的长兴号货轮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船舶一切险。 10月24日,该船装载着47516吨水果罐头从厦门港启航,驶往俄罗斯的符拉迪沃斯托克港。 10月28日,长兴号轮在航行途中遭遇65级左右大风,在风力的作用下,船舶发生剧烈摇晃。 随着船舶摇晃的加剧,分装在托盘中的罐头散落船内并移至左舷一侧,并由此而造成船舶严重倾斜,为了使船舶恢复平衡,船长决定在左舷压载水舱全部排空,右船舷压载水舱全部注满。 这样虽然使船舶的倾斜度明显减小,但无论如何都不能使其恢复平衡状态,船舶的倾斜度仍有10度左右。 由于当时风浪较大,且无减弱之迹象,如果在倾斜状态下继续航行,船舶将面临倾覆的危险。 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将该船开往附近的韩国釜山港避难,并电告船公司有关事故情况,经船公司同意后,宣布共同海损。 在釜山港,船长决定将船所载货物全部卸下,然后重新积载,并用所购置的物料进行必要的绑扎和衬垫,共支付物料、装载、积载、保管以及航行等共同海损费用共计107864美元。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论文

成绩: 河北科技大学2015——2016学年第1学期《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结课论文 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学院: 班级: 姓名:张颖 学号:

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摘要】海上保险随着海运贸易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被称为起源最早、历史最悠久的保险制度。海上保险条款是商人们从事海上保险业的惯例反应。保证国际海运买卖等国际货物买卖公平、安全、有序的进行,是世界各国立法及国际共同条约规范的重要任务。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的贸易出口额和进口额包车逐年大递增。但由于中国保险业起步晚,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各种问题,影响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业的发展。而对中国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发展及现状分析,可以有利于我们走出一条更方便,快捷,高效,的道路,从而进一步促进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发展。 关键字: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货物运输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aritime trade and maritime insurance gradually formed, known as the earliest origin, the oldest insurance system. Clause of Marine insurance is the merchants engaged in Marine insurance practice of reaction. Guarantee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such as international maritime trade fair, safe, orderly, is the world of the important tasks of legislation and international treaties specification together.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our country and around the world contact more and more closely. Especially after China's entry into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China's trade exports and imports of transporting large increasing year by year. But as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started late, so all sorts of problems appeared in practice, affect the development of Marine insurance. And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international ocean Marine cargo insurance and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alysis, can help

海上保险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一艘满载各类货物的海轮从A港驶向B港。不料在航行途中遇到大风暴的恶劣天气,船身剧烈颠簸导致放置在舱面上的,已经过加固和防滑措施的货物有100箱掉入大海,船机也部分受损,估计受损价值在2万左右。此时,船舶发生严重倾斜,在此危机时刻,船长果断决定将舱面上装载的500箱货物全部抛向大海,并迅速向救助部门求救。后来在救助船舶的拖带下,才安全抵达避难港,船上的其他货物也因此得以保存。 问题: 1、哪些属于单独海损? 2、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育航”船保险利益与保险费争议案 船名:育航 原告:某保险公司 第一被告:大连常荣航运贸易公司 第二被告:南京海运学校 案情: 第二被告通过万新货运代理公司将“育航”船光租给第一被告,约定由第一被告进行船舶保险,1997年第一被告向原告进行投保,原告承保后,被告没有缴纳保险费。 第一被告辩称:虽然保险合同事实存在,但“育航”船出租人万新代理有限公司并非船东,亦未经船东授权,且无合法的主体资格,其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光租合同无效,因此第一被告对该船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第二被告辩称:作为船东,与原告无保险合同关系,也未授权第一被告订立保险合同。 问题: 1、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对船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费是由第一被告负担,还是由第二被告负担,或是由两者共同负担? 分析: 1、万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是受第二被告委托将该船光租给第一被告的。第一被告是被保险人和船舶管理人,对船舶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合同有效,第一被告应承担保险费。 2、第二被告作为船东对船舶也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单上未作为被保险人,因此,不承担保险费支付义务。同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船东也无权向被保险人请求船舶保险赔偿。 3、两被告均声称“未授权”,显然不符合事实,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LEGEND”船预约货物保险申报争议案 船名:LEGEND 原告:天津市对外贸易总公司 被告:某保险公司 案情: 1992年5月21日,原、被告双方订立“海运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承保险别为平安险,并特别约定如因特殊原因漏报的货物发生损失,保险人也按上述规定在补交保费后予以赔偿。 1996年2月8日,原告进口10000吨钢材,4月20日到货。1996年4月22日,原告

第十二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十二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一、翻译并解释下列名词 1.Actual Total Loss 2.Constructive Total Loss 3.General Average 4.Particular Average 5.Ware house to Ware house Clause 二、问答题 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是什么? 2.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是什么? 3.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有何区别? 4.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主要有哪几种? 5.国际贸易中的保险单据主要有哪几类? 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内容是什么? 三、单项选择题 1.某公司出口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风暴,运输船舶与货物均沉人海底。该公司损失的货物应属于( )。 A.部分损失 B.全部损失 C.共同损失 D.共同海损 2.出口到美国的木材,如在运输中发生风险,下列哪种情况导致实际全损( )。 A.船只失踪3个月 B.船只遇难沉没,货物沉人海底 C.船只被海盗劫去 D.船只在避难港避难 3.按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投保一切险后还可以加保( ) 。 A.偷窃、提货不着险 B.卖方利益险 C.战争、罢工险 D.淡水雨淋险4.“仓至仓”条款是( )。 A.承运人负责运输责任起讫的条款 B.保险人负责保险责任起讫的条款C.出口人负责交货责任起讫的条款 D.进口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起讫条款5.按照国际保险市 A.2% B.5% C.10% D.没有惯例 6.下列不在一切险承保范围内的险别是( )。 A.偷窃、提货不着险 B.渗漏险 C.交货不到险 D.碰损险 7.下列何种情况属于特殊附加险( )。 A.偷窃 B.串味 C.罢工 D.锈损 8.如按CIF条件成交,D/P远期付款,出口人为安全起见,投保了“卖方利益险”,货物虽安全到达目的港,但买方却借故不赎单,在这种情况下( )。A.保险公司应对出口人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B.保险公司应对出口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C.因货运单已全部由出口人背书转让,所以保险公司只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负责 D.承运人应对出口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9.某货轮在航运途中,A舱失火,船长误以为B舱也失火,命令对两舱同时施救。A舱共两批货,甲批货物全部焚毁,乙批货物为棉织被单全部遭水浸;B舱货物也全部遭水浸。 A.A舱乙批货与B舱货都属于单独海损 B.A舱乙批货与B舱货都属于共同海损 C.A舱乙批货属于共同海损,B舱货属于单独海损 D.A舱乙批货属于单独海损,B舱货属于共同海损

海上保险近因原则案例

海上保险近因原则案例 一、案例分析1996年7月25日,湖南省进出口公司与英国G公司签订傅货合同,进出口公司向G公司出售600吨电解金属粉,价格条件为CIF进出口公司将提单转让给G公司8月8日,进出口公州就该批货物的运输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货物装上船后,山于水手操纵吊杆失误,导致船舶倾斜,部分集装箱掉进海里,包括进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另外两个没有落水的集装箱被运往目的港,G公司凭提单提取了该两个集装箱G公司仅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两个集装箱的贷款,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落水集装箱所装货物的损失保险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保险金,取得了进出口公司签署的权益转让书,对被告某船务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所支付的保险金损失及利息分析:1.本案保险公司是否能够取得代位求偿权?为什么?2.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取得须满足的条件?(5,分)法院判决及理由: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提单具有货物所有权凭证的法律效力,进出口公司在对提单作了空白背书后交给GYIT,构成了提单的合法转让,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给了GY-IT;同时,风险也已在货物装上船后转移给了GYIT因此,只有GYIT才有权依据提单向承运人索赔尽管保险公司已向进出口公司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并取得了进出口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书,但因进出口公司不具有对承运人的索赔

权,保险公司并没有有效取得代位求偿权,不能向承运人提出货损索赔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中,作为保险标的的集装箱货物因为实际承运人启通公司的过错受到了损失,进出口公司没有直接向启通公司索赔,而是向湖南保险请求赔付,湖南保险也实际给付了保险金,表面上似乎符合上述保险代位权取得的条件然而,我们仔细分析后却可以发现,湖南保险对进出口公司的赔付是一个完全错误的决定,它根本不可能因此获得保险代位权因为,第一,进出口公司本身无权向承运人索赔;第二,进出口公司在损失发生时已经不是被保险人下面我们就围绕CIF价格术语来具体分析这两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当保险标的物因保险责任事故而发生的损失系由第三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致时,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损害赔偿关系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不向第三人追究,而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作出赔偿后,即取得原属于被保险人的权利,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转移,即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移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需要具备一定的要件,我们可以将其简要概括为“一项前提,两个条件”一项前提是指,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必须以被代位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为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与解答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集锦 一、关于货轮途中遇险致损案 案例1 “昌隆”号货轮满载货物驶离上海港。开航后不久,由于空气温度过高,导致老化的电线短路引发大火,将装在第一货舱的1000条出口毛毯完全烧毁。船到新加坡港卸货时发现,装在同一货舱中的烟草和茶叶由于羊毛燃烧散发出的焦糊味而不同程度受到串味损失。其中由于烟草包装较好,串味不是非常严重,经过特殊加工处理,仍保持了烟草的特性,但是登记已大打折扣,售价下跌三成。而茶叶则完全失去了其特有的芳香,不能当作茶叶出售了,只能按廉价的填充物处理。 船经印度洋时,不幸与另一艘货船相撞,船舶严重受损,第二货舱破裂,仓内进入大量海水,剧烈的震荡和海水浸泡导致仓内装载的精密仪器严重受损。为了救险,船长命令动用亚麻临时堵住漏洞,造成大量亚麻损失。在船舶停靠泰国港避难进行大修时,船方联系了岸上有关专家就精密仪器的抢修事宜进行了咨询,发现整理恢复十分庞大,已经超过了货物的保险价值。为了方便修理船舶,不得不将第三舱和第四舱部分纺织品货物卸下,在卸货时有一部分货物有钩损,试分析上述货物损失属于什么损失。 [案例分析] (1)第一货舱的货物。1000条毛毯的损失是意外事故火灾引起的实际全损,属于实际全损第一种情况——保险标的实体完全灭失。而烟草的串味损失属于火灾引起部分的损失,因为在经过特殊加工处理后,烟草仍然能保持其属性,可以按“烟草”出售,三承的贬值是烟草的部分损失。至于茶叶的损失则属于实际全损,因为火灾造成了“保险标的丧失属性”,虽然实体还在,但是已经完全不是投保时所描述的标的内容了。 (2)第二货舱的货物。精密仪器的损失属于意外事故碰撞造成的推定全损。根据推定全损的定义,当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花费的整理拯救费用超过保险标的本身的价值或是其保险价值,就会得不偿失,从而构成推定全损。精密仪器恢复的费用异常昂贵,大大超过了其保险价值,已经构成推定全损。亚麻的损失是在危机时刻为了避免更多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练习与答案2013.7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练习与答案 一、填空题: 1、据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自然灾害仅指_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洪水,等。意外事故仅指运输工具的搁浅、触礁、沉没、失火、爆炸与溜冰或其他物体的碰撞等。 2、构成实际全损的情况有保险标的完全灭失,丧失,发生质变,失去使用价值和一定时期失踪__。 3、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并未 _全部灭失,经过施救,整理,修复后仍可使用,但进行上述工作所需要的费用或这些费用加上续运至目的地的总和,一般_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状况的_价值。 4、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为: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_实际存在的;采取的措施必须是_有意的和合理的;损失必须是_非正常性质的_;费用支出必须是__额外的_。 5、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不同在于___致损原因_不同、_损失的承担者_不同和__损失的内容、不同。 6、战争险的责任起止仅限于___水上危险__或的__运输工具上__的危险。 7、陆运货物保险中基本险为__陆运_险和_陆运一切_险两种。其保险责任期限采用_仓至仓_条款,其索赔时效为被保险货物在__最后目的地车站卸离车辆后_起算,最多不超过_两年。 8、航空运输的基本险别有_航空运输_险和_航空运输一切_险,其保险责任是采用_仓至仓条款,但其内容与海运中的“仓至仓”条款__不同。 9、如被保险货物未抵达保险单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仓库,则保险责任以抵达最后目的地起,海运以__60__天为限;陆运以_60_天为限;空运以_30__天为限。 二、不定项选择题: 1、若按CIF条件出口,如保下列险作为保险条款,哪个妥当?(BD ) A、一切险、淡水雨林险 B、水渍险、受潮受热险 C、偷窃险、战争险、罢工险 D、平安险、偷窃险、战争险 E、平安险、一切险、战争险 2、为防止运输途中货物被窃,应该投保( C ) A、一切险、偷窃险 B、水渍险 C、平安险、偷窃险 D、一切险、平安险、偷窃险 3、对于出口货物,通常保险是按CIF发票金额加成多少投保平安险( A ) A、10% B、20% C、5% D、无惯例 4、CIF合同的货物在装船后因火灾被焚,应由( B )

国际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

卖方以CIF 条件出口100 箱茶叶,为茶叶投保了海运一切险。在海上运输途中,由于承运人的工作疏忽,将茶叶同樟脑配载于相邻的货位上。当货物运抵目的港,收货人提货后,发现茶叶已经严重串味,将茶叶同樟脑配载于相邻的货位上。当货物运抵目的港,收货人提货后,发现茶叶已经严重串味,不再具有饮用价值。收货人该如何处理?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有饮用价值。收货人该如何处理?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 由于卖方已经为茶叶投保了一切险,收货人可以凭借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获得赔偿。根据《海牙规则》,船方对这种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茶叶的串味损失属于一切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又是船方依法应该承担的责任。这一损失构成了代位追偿的条件,保险人赔付后,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要求船方对茶叶遭受的串味损失进行赔偿。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时间装船,载货船舶在离开装运港之前发生了火灾,致使货物发生全损。 有一份CIF 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时间装船,载货船舶在离开装运港之前发生了火灾,致使货物发生全损。火灾后,卖方凭手中持有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全套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火灾后,卖方凭手中持有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全套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以货物全损为由拒付货款。于是,卖方又持保单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问,保险理赔人员应如何处理? 在CIF 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关于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规定及可保利益的转移时间是从货物咋起运港有效越过船舷时转移的,卖方以自己的名义投保海上货运保险,当货物越过船舷后,卖方以背书的方式将保险单的权利转移给买方。货物自发货人仓库运出至越过船舷以前,这一段时间发生的损失,除了卖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之外,买方也可以凭背书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人索赔,也就是在CIF 条件下,买方可按仓至仓的原则对全程运输中的损失享有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根据可保利益原则与仓至仓条款的关系,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损失一定要发生在仓至仓的范围内。按照可保利益原则,在发生损失的时候,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的一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对无可保利益的一方,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因此,题中货物已在规定的时间装船,当货物越过船舷后,卖方以背书的方式将保险单的权利转移给买方。载货船舶在离开装运港之前发生了火灾,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的一方买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对无可保利益的一方卖方,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某外贸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共100 箱,投保险别为平安险。在运输途中,轮船遭遇海啸,致使30 箱货物报废,请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损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请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损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保险公司对该批货损不负赔偿责任。海啸时自然灾害中的一种,平安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海啸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负责赔偿。但是30 箱货物受损属于部分损失,所以保险公司在平安险项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一公司按FOB 条件向美方 B 公司购买一批大宗商品,双方约定装运期限为8 月份,后因上海公司租船困难,接运货物的船舶不能按时到港接运货物,出现较长时期的货等船情况,公司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按照国际贸易有关法律与惯例,装运期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按FOB 条件成交,买方有义务按约定期限派船到约定装运港接运货物,买方没有及时派出船接货,实属违约行为,因此,B 公司有权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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