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主席团各项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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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1993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3日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

主席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它履行职责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出新的主席团为止。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五至十一人组成。

主席团成员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由新一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本级人民政府的职务。

第五条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副主席。

主席团常务主席、民族乡常务副主席,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提名,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合在主席团成员中提名,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常务主席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常务副主席候选人数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选举主席团常务主席、民族乡常务副主席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六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持会议。

新一届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的时候,在主席团常务主席选举产生以前,由上届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在新一届主席团成员中推选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

第七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督促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二)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社会治安等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三)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四)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五)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和视察;(六)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接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七)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八)根据乡长、镇长的提名,决定副乡长、副镇长的个别任免,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九)受理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要点

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要点

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要点
一、加强和改进代表联系群众工作
全镇56名镇人大代表和9名省、市、县代表,共65名以村为单位编为15各代表小组,主席团成员联系代表小组,代表联系选民,以小组为单位开展活动,以原选区为联系点,定期不定期上门走访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做好“三个一”工作,即为群众反映一个问题,提出一个建设,办一件实事。

二、改进代表活动方式
代表小组的活动要围绕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围绕全镇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围绕镇党委的中心工作开展和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活动。

一是集中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二是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三是走访选区民,听取意见和要求;四是交流代表履职情况和经验。

三、建立代表活动的制度和活动阵地
四、制度建设是提高代表工作的关键,为此XX年主要建立实施好以下制度:
1、代表小组活动制度和计划,
2、代表的学习和会议制度,
3、代表请假制度,
4、代表联系群众的制度,
5、调查视察的制度,
6、各村在村活动室设立一间代表活动室。

五、抓好代表建议跟踪督办
建议是人大代表针对本级和下级有关方面工作书面提出需要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和答复的工作评价和建设性看法。

对代表提出的建议,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和办理答复。

办理情况纳入对镇政府部门和村的目标考核。

六、建立镇人大主席团例会制度
为了有效的改进和推动人大工作,镇人大主席团建立人大主席团例会制度。

全年召开四次主席团会议,每季度一次,研究和推进人大工作。

乡镇人大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乡镇人大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乡镇人大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文章标题:乡镇人大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市人大代表联络委:根据牙人常办字[20xx]第6号文件通知,结合本镇实际,依照有关法律制定本镇人大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如下,不妥之处请指正。

一、人大主席、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会的决议决定。

2、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3、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4、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调查、视察和对本级人民政府评议等项工作。

5、办理人民代表的来信来访、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6、向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7、做好召开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筹备工作。

8、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交办的事项。

二、人大主席、与被监督部门联系制度。

1、人大主席、应与被监督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2、要经常深入被监督部门了解情况,开展调研、对其实施有效监督。

3、每季度末召开一次汇报会,听取被监督部门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汇报。

4、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被监督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研究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督查。

三、人大主席、走访代表制度。

1、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了解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2、以代表活动小组为单位、由镇人大主席或组织镇人大主席团成员、每半年对各代表活动小组的代表进行走访、了解代表在执行职务、闭会期间的活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以更好的发挥其代表作用。

3、召开座谈会,指导工作,解决问题、发挥作用。

四、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1、每位人大代表都要经常的深入群众、体察民情,了解民意。

2、要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努力为人民服务。

3、以代表活动小组为单位,每半年召开一次选民座谈会征求选民意见,由代表向选民汇报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情况,为选民办实事情况,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及处理建议及意见情况。

乡人大主席团会议制度

乡人大主席团会议制度

冷水关一、主席团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每次会议的时间一般为1天。

会议邀请党委政府领导人列席,必要时邀请有关方面的人员列席。

二、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召开。

主席团授权人大主席决定开会时间、地点,并根据每次会议议题,决定列席人员。

三、每次主席团会议做到有计划、议程、主题和记录,会后有简报。

主席团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时,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主席团决定的有关事项,由主席转交乡政府领导人贯彻执行,主席团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主席团会议的主要内容:1、检查宪法、法律、法规,各级人大的决定、决议在本乡内的遵守和执行。

2、听取或审议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检查督促乡人民政府对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

印发审议意见,适时听取政府贯彻审议意见的情况汇报。

3、审查批准乡人民政府对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财政、提留、统筹预算的部分变更。

按大会授权批准决算。

4、检查督促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听取其情况汇报。

5、讨论决定我乡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主席团自身建设等重大事项。

撤销乡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6、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依法开展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和村民代表履行职责。

7、加强对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领导,保障其依法开展工作。

8、对故意不向主席团会议报告或拒不执行决议决定等事项的单位,经2名以上主席团成员提议,主席团决定,可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或对其单位负责人提出质询案或罢免案。

五、每次主席团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准备审议的议题,应提前向乡政府发出通知。

政府应在主席团会议召开1—2天前书面将要汇报的内容交人大主席团。

六、召开代表小组组长座谈会,布置代表活动,收集选民意见,了解代表活动事宜;年终总结人大工作,研究下年度人大工作要点。

七、主席团年终召开代表小组组长或有部分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

人大主席团工作制度

人大主席团工作制度

人大主席团工作制度督办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制度 (2)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3)联系、走访人大代表制度 (3)代表视察、评议工作制度 (4)一、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人大主席团应自觉在镇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做到与镇党委保持一致性,经常向其反映情况,汇报重要工作;人大作出的重要决议、决定,要及时报镇党委审定;镇党委形成的决策,主席团要予以贯彻。

二、主动密切与县人大常委会的关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依法办事,自觉接受县人大常委会对人大工作的法律监督和工作指导,办理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三、负责筹备、召集和主持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确保会议各项议程依法进行、圆满结束。

四、处理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包括: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依法行政,检查人大有关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听取镇人民政府工作汇报,审查财政预算变更情况,交办和督促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丰富代表活动、联系代表、组织代表视察或调查,指导代表小组活动;受理人民群众对镇人民政府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依法罢免、补选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选区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

五、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坚持人大主席团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人大主席团会议,必要时政府领导成员、部门负责人、代表小组组长列席参加。

对人民代表大会决议或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本镇有关重大事项、人民代表工作、召开镇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事宜等,进行研究、讨论和形成决定。

六、围绕镇党委的中心工作和本镇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意见并转有关机关处理。

涉及有关重大问题,作为议案提请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督办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制度一、凡本级人大代表在人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必须在会后一个月内交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

二、办理建议、批评、意见均以书面形式答复所提建议、批评、意见的代表。

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四)讨论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决定;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建设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督促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七)决定和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视察和调查,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密切联系代表,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一般三个月举行一次。
主席团的决定,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1月20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几个问题的决定》第四条同时废止。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的时候,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由五至九人组成。主席团主持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本届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主席团设常务主席一人。常务主席在主席团成员中提名,由主席团提请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常务主席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并办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常务主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890826(颁布时间)
19890826(实施时间)
19931203(失效时间)
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1989年8月26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乡、民族乡、镇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发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人大工作制度

人大工作制度

人大工作制度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按照工作需要能够召集主席团会议,讨论和开展以下工作:1、检查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2、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事业进展的重大咨询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3、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交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判和意见,并检查其办理情形。

4、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联系选民等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5、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也能够组织本镇的各级代表评议驻当地县属有关部门的工作。

6、指导选区依法补选和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7、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要求。

8、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托付办理的有关事项。

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并调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形。

2、按照主席团会议的决定,负责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事务。

3、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指导代表小组和代表开展活动。

4、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判和意见。

5、接待和受理代表与群众的来信来访,向主席团和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与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承担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

7、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托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托付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8、办理本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日常工作。

镇人大主席团会议制度1、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按照工作需要召集主席团会议。

主席会议全年许多于四次。

2、主席团会议内容依据《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和本镇的实际情形确定。

3、主席团会议议题一样应在会议举行前3天通知出席会议的对象,有关人员应作好有关发言预备,妥善安排工作,不得无故缺席。

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4.02•【字号】•【施行日期】1989.08.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1989年8月31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4月2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改)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我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级代表中选举产生。

主席团一般由七至十三人组成,人口特别多的乡、民族乡、镇不超过十五人。

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职务,如果担任,必须辞去主席团成员职务。

主席团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个别成员需要变动时,由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负责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三)监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四)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五)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建设计划、财政预算和民政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及部分变更;(六)就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或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七)督促、检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八)负责代表的联络工作,组织代表小组或代表视察、调查、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工作,了解、传达代表和选民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九)协助、指导、组织各选区选民依法办理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补选、罢免的有关事项;(十)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乡长、镇长提出的辞职案,提交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追认;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乡长、镇长缺位时,决定乡长、镇长代理人选;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副乡长、副镇长的个别任免;(十一)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十二)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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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人大主席团各项工作制度
一、乡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二、乡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三、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
四、乡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办法
五、乡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六、乡人大主席团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七、乡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职责
八、乡人大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制度
一、乡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人大代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还享有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所规定的权利。

这些权利大体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权利,二是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利,三是代表享有的特殊的人身保障权利。

具体地说,表现在以下方面: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权利。

2、有权提出议案。

3、有权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4、有权参加本级人大会议选举。

5、有权提出罢免案。

6、有权提出质询案。

7、有权提出询问。

8、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享有参加视察、提出建议等权利。

9、发言、表决免责权和人身特别保护权。

10、享有物质保障权。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规定,乡人大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同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3、认真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代表活动,参与讨论、决定本
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情,并在实际工作中带头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

4、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5、接受选民监督。

二、乡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3、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4、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5、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6、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7、选举乡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

8、听取和审查乡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9、撤销乡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0、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
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1、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益。

12、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3、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
利。

概括起来,乡人民代表大会有四项主要职权:保证权、决定权、选举权和罢免权、监督权。

三、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并调查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2、根据主席团会议的决定,负责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事务。

3、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指导代表小组和代表开展活动。

4、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5、接待和受理代表与群众的来信来访,向主席团和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
表与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承担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

7、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
代表,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8、办理本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日常工
作。

四、乡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办法
1、人大代表应当牢固树立选民意识和群众观念,对本各选区选民负责,
必须与本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

2、代表联系选民应该向选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听
取选民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反映。

3、代表以就地联系本选区选民为主,可以结合本职工作走访其他选区选
民。

4、代表可根据执行职务需要召开各种类型选民座谈会。

5、代表联系选民全年不少于12人次。

6、代表联系选民应做好记录,并建立联系选民记录薄。

代表联系选民的
情况,每年要在各代表小组内交流汇报一次。

各代表小组要整理汇总,形成书面材料报乡人大主席团。

7、选民向代表反映的意见,代表必须及时向人大主席、副主席汇报。

8、代表一年中至少向原选区选民代表述职一次,并接受选民评议。

五、乡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1、代表小组活动全年不少于1次,每次1-2天。

2、代表小组活动一般由代表组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代表小组全体代表参
加,代表因事不能参加活动的,必须事先向代表小组组长请假。

3、代表小组活动的内容由乡人大主席、副主席依据省实施《代表法》办
法和本乡的实际情况确定,主要围绕经济建设,依法治国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等问题来确定,既要着眼全局,又要抓住重点。

4、代表在小组活动中,可以提出约见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
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5、代表在小组活动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
接处理问题。

6、代表小组活动情况,应做好记录,由代表小组组长负责向乡人民代表
大会主席、副主席报告。

7、代表在小组活动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乡人大主席、副主席
转交本级政府或有关方面办理,并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代表。

六、乡人大主席团办理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1、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高度重视,
认真对待。

2、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大会或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
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收集、登记、梳理后,由主席、副主席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

3、乡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一般在3个月内办理答复,最迟不超
过6个月,暂无条件办理的,承办单位要说明情况。

4、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结束1个月内,向
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办理工作情况。

5、对有条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而故意久拖不办的,乡人民代表
大会主席团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限期办理。

6、乡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催办、督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
况,必要时可以组织代表对承办单位进行视察。

七、乡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
工作职责
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主席团会议,讨论和开展以下工作:
1、检查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2、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
意见和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3、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交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检
查其办理情况。

4、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联系选民等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5、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也可以组织
本乡的各级代表评议驻当地县属有关部门的工作。

6、指导选区依法补选和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7、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请求。

8、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办理的有
关事项。

八、乡人大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制度
1、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主席团会议。

主席会
议全年不少于四次。

2、主席团会议内容依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和本
乡的实际情况确定。

3、主席团会议议题一般应在会议举行前3天通知出席会议的对象,有关
人员应作好有关发言准备,妥善安排工作,不得无故缺席。

4、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副主席受主席委托主持,主席团全体成员参加。

5、主席团举行会议的时候,根据需要可邀请本级政府负责人和有关代表
列席。

6、主席团会议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7、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意见由乡人大主席、副主席通报代表和本级人民
政府。

8、主席团会议资料必须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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