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印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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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专利法律制度与中国专利法主要区别及近年印度专利受理情况

印度专利法律制度与中国专利法主要区别及近年印度专利受理情况

2019年25期创新前沿科技创新与应用Technology Innovation and Application印度专利法律制度与中国专利法主要区别及近年印度专利受理情况郭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北京100083)1概述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除俄罗斯外,印度是中国最大的邻国。

印度国土面积在世界居第7位,其人口总数仅次于中国居世界第2位,印度的经济增长速度达到了年均6%,在世界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中国对外专利申请对出口贸易支撑度很好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5个,印度排在首位[1],印度也成为各国企业专利布局的必争之地。

本文介绍了印度专利法律制度与中国专利法律制度的主要不同之处,总结了近年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局(The Office of the Controller General of Patents ,Designs &Trade Marks ,简称CGPDTM )专利受理情况,为国内申请人开拓印度市场、在印度进行专利布局提供参考。

2印度专利法律制度与中国专利法律制度主要区别印度现行《专利法》为《2005年专利(修正)法第15号修正案》,于2005年1月1日生效。

印度《专利法》和中国《专利法》的主要区别如下[2]:2.1对发明创造界定、保护范围不同中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印度《专利法》只保护发明,不保护实用新型,对外观设计另设法律保护。

中国《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印度《专利法》中的发明是指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及工业实用的产品/方法。

创造性是指发明特征相对于现有知识具有技术进步或具有经济上的显著性或者二者皆有,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出该发明。

2.2对专利异议的规定不同专利异议在中国也称为公众意见,可在专利申请公开后且专利授予前提出公众意见,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会参考公众意见。

且一旦专利申请获得授权,无法通过异议程序撤销专利。

探讨国外专利强制许可实施对中国药品专利保护启示

探讨国外专利强制许可实施对中国药品专利保护启示

探讨国外专利强制许可实施对中国药品专利保护启示◊安徽大学生命科学学院谢冬雅杨帆今年夏天,一部《我不是药神》的电影在国内大热,也由此引发了人们对于药品专利的保护与合理实施的讨论。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作为限制专利权的制度,是对于专利药物的创新保护与公共利益矛盾解决的平衡机制,各国应当就TRIPs制定的法律框架之下,合理改变与采纳相关理念,健全医药专利机制。

我国目前暂时没有一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案例,而相比之下印度就本国公共健康利益的考虑,曾多次实施专利无效及专利强制许可,本文将从中国专利制度的设置与历史沿革和国外的专利许可制度的实施,探讨我国对药物专利实施的可能途径。

1中国《专利法》沿革(1) 1984年3月21日我国第六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专 利法》,其中第25条规定“药品和用化学 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

制定该 条规则主要是考虑到在改革开放之初,我 国医疗技术水平落后,如果一味的保护专 利权,将会弓丨来国外技术在本国的垄断,冲击我国市场,占领市场份额,此时不对 药品实施专利保护对于我国的公共利益以 及市场利益都是利大于弊的。

(2)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专利 法》的决定,删除了第25条中关于“药品 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 的规定,此时我国医疗卫生技术以及经济 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适当的引入外国先 进技术,既为我国公民取得更多好的医药 产品提供更广泛的渠道,也引入适当的国 际竞争,有利于激发我国药企的创新动 力,促进我国制药和化学工业的快速发 展。

同时,1992年《专利法》还规定“在 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 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局可以给予实 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 可。

”此即我国第一次明确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3) 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此次修改增加了 B olar例外的规定,一定程度上缩短了专利药物上市时间,延长了专利保护期限,该项规定对于本文所探讨问题无较大关联,械不2国外专利强制许可案例(1)2006年2月,意大利反托挪部门依法对葛兰素公司的一种治疗偏头痛的药物和默沙东公司(在美国名为“默克”公司)的一种广谱抗菌素药物,相继发出强制许可令,认定这两个公司滥用市场垄断地位,要求其对仿制制药公司提供无偿的生产和销售许可。

中印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之比较

中印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之比较

中印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之比较药品专利是对新药发明的一种保护措施,它使得创新药企能够在一定时间内独家销售其产品,从而获得巨大的商业利益,也能够激励药企进行新药研发。

然而,专利保护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专利持有者滥用专利权、限制了市场竞争和患者的获取药物的能力。

为了平衡创新保护和公共利益,一些国家采取了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即允许政府或其他实体在一些情况下不经过专利持有者许可就使用其专利。

中印是两个人口最大的国家之一,也是世界上药品市场规模最大的国家之一、为了提供医疗保健,两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公众免受高价药品的伤害,并确保可负担的医疗保健服务。

中印两国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都旨在促进医药创新和提高公众获得药物的能力。

以下是中印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之比较:1.制度的适用范围:中印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适用于不同的情况。

在中国,专利强制许可可以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应急情况下使用。

印度的专利法允许政府向私人实体授权使用专利,以满足公众需求。

2.生产和销售规模:中印两国的专利制度都为大规模生产和销售提供了机会。

中国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主要关注药品供应的稳定性和可负担性,对于国内市场的药品生产者来说,这是一个重要的机会。

印度则强调提供药品给印度市场及他国的需求。

3.实施程序和条件:中国和印度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都设有一系列的程序和条件。

在中国,政府首先要进行充分的谈判和协商,如果谈判失败或不可能进行谈判,则可以采取专利强制许可。

在印度,专利强制许可申请人需要向授予专利的权利人发送书面通知,并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向专利办公室提出申请。

4.专利持有者权益:两国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保护专利持有者的权益方面存在差异。

在中国,专利持有者在专利被强制许可使用时有权获得合理的补偿。

然而,在印度,专利持有者的权益保护相对较小,他们只能获得合理许可费。

5.国际法遵守程度:中印两国均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因此它们在采取专利强制许可措施时需要遵守国际法规定的相关条款。

印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分析及对中国的启迪

印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分析及对中国的启迪

印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分析及对中国的启迪近年来由于美国等发达国家对药品专利权的不断拓展与扩大,对发展中国家药品市场产生了极大影响。

传统市场开放策略不能再满足药品制造业的发展,因而以强制许可的方式进行药品专利许可进入了发展阶段,并迅速受到各国的关注。

印度作为一个发展中的药品生产大国,其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自2011年正式实施以来,相关的研究和评价数量不断攀升,受到国际上的大量关注。

尤其是借鉴印度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才使得发展中国家的药品制造业得以持续发展。

首先,印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在印度知识产权保护法(IPR)下实施的,以保护受益人的利益,为促进药品研发,创新及普及提供了保障。

许可主体主要是印度政府有关部门,印度医药公司,以及政府监管部门指定的研发机构,最终强制许可药品供应给公共健康领域,以此实现药品在发展中国家受到更优惠的价格得以推广和应用。

其次,印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实施中也充分考虑到全球知识产权及市场竞争均衡的要求。

比如,在知识产权方面,受益人可以获得合理报酬,许可金额由政府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支付;而在市场竞争方面,在许可期间,允许第三方运营者共同参与其中,即使是一个药品在印度多个公司都在涉及生产,从而达到药品普及的目的。

最后,印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不仅实现了印度的药品制造和消费,还有利于引领发展中国家的药品普及及抗癌药物的普及。

在中国,药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都保护受益人的专利权,同时也对抗癌及慢性病药物等罕见疾病的药物实行价格监管政策。

另外,中国同样采取了一些其他措施来改善药品普及的状况,比如药品销售政策,调价政策以及进口药品监管等,但是由于受到国家的监管,药品的价格普遍较高,推广的效果也不尽如人意。

因此,中国可以借鉴印度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可以运用到我国现有政策体系内,可以减少利益博弈,从而大大降低药品普及的门槛,有效推动中国药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印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分析及对中国的启迪

印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分析及对中国的启迪

印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分析及对中国的启迪印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公众的权益,包括提供可负担得起的药品和保护公共的健康利益。

在特定情况下,当印度政府认为情况紧急且有迫切需要时,可以通过授权第三方公司生产和销售专利药品来满足公众需求。

这包括原发明人未能合理地满足国内市场需求、药品的价格过高或对公众福利造成其他负面影响等情况。

印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降低药品价格并提高市场竞争力。

通过允许其他公司在专利保护期内生产相同或类似的药品,药品供应量增加,竞争加剧,从而降低药品价格。

这对不愿承担高昂药品费用的患者来说特别重要,也使印度的药品出口市场更具竞争力。

对于中国而言,印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具有启示意义。

根据《中国专利法》,中国也允许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启动强制许可制度。

然而,中国的强制许可制度实施相对较少,需要更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

中国可以参考印度的经验,进一步探索和完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通过制定明确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确保在特定情况下政府可以合理地启动强制许可制度,以满足国内市场对敏感、紧缺或高价药品的需求。

这将有助于保护国家公众的权益,降低药品价格,提高医疗保健的可及性。

与此同时,中国还可以进一步加强对药品专利的审查,确保授予专利的药品在创新和技术方面具有真正的价值。

这将减少低质量专利的授予,避免滥用专利权导致市场垄断和高昂药品价格的形成。

此外,中国还应积极推动药品研发与创新,加大对新药和创新药物的支持。

通过加强政府投入和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大研发力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药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印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为中国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中国可以借鉴印度的做法,进一步研究和完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保护国家公众的权益,降低药品价格,并促进药品行业的发展和创新。

中印医药产业专利制度的比较分析

中印医药产业专利制度的比较分析

基 金项 目: 本 文系国家哲学社会科 学基金 项 目“ 科技成果转化制度 改革与创 新研 究” ( 项 目编号 : 1 5 B F X 1 1 9 ) 和第二批 “ 云岭 学者”
项 目资助 的 阶段 性 成 果 。
护 的时 间 比印度整 整早 了 1 3年 。
获 得专利 权 。仍然 以诺 华公 司 的格 列 卫 为例 , 当 印度 开放 对药 品授 权专 利权 后 , 诺华 公 司 曾 向印 度专 利 局 提起 甲磺 酸伊 马替 尼 B结 晶体 形式 的专 利 申请 , 但 印
善经 验 。

务院办公厅下发《 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的指导 意见 》, 强调 “ 医药 产 业 是 支 撑 发 展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和 健康 服务 业 的重 要 基 础 , 是具有较强成长性 、 关 联 性 和 带动性 的朝 阳产 业 。 ”
印度 医药产 业 以 生 产便 宜且 可靠 的药 而 闻名 于
医药 产业 是典 型 的研 发密 集 型高 投 入 、 高 风险 产 业, 有其特 殊 的 发 展 规律 。 同时 , 医药 产 业 关 乎 生 命
健康 权 , 向来 受到 国家 的高度 重 视 。 中 国把 医药产 业 作为 2 l 世 纪重 点 培 育 的 朝 阳产 业 。2 0 1 6年 3月 , 国
利 权 。印 度加 入 WT O后, 为 了兑 现 在 知识 产 权 保 护
世纪 8 0年代 后对 制药 业 管 制 的放 松 , 对 医 药 产 业 实 行 税 收优 惠政策 , 重视 医药研 发 、 严格 药 品 质量 管 理 、
积极 拓 展 国 际 市 场 , 以及 人 才、 语 言 方 面 的 优 势 等, …‘ 嘶 衄 ’ 生 产 出便 宜 且 可 靠 的 药 是 关 键 。

我不是药神:中国和印度的专利制度的异同及其对药品仿制的影响

中国和印度的专利制度的异同及其对药品仿制的影响在《我不是药神》中,格列卫是白血病人唯一的救命药,但由于原研药物格列卫过于昂贵,许多患者因治病而倾家荡产甚至自杀,主人公程勇得知印度仿制药有着与原研药相同的效果,而价格是原研药的1/10,于是他打通渠道,从印度走私该仿制药以低价甚至亏本转售给白血病患者,帮助了许多经济窘迫的病友。

但该仿制药没有经过中国的审批,在中国被认为是假药,该药品的原研公司瑞士诺华公司要求追究卖仿制药者的法律责任,最终程勇涉嫌销售假药被捕入狱。

此外,诺华公司向印度仿制药生产企业提出诉讼,印度仿制药企业败诉并停止了该仿制药的生产。

这部电影一经上映,马上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其中涉及的一些话题发人深省:法律是否大于人情?在生命面前,专利保护是否需要做出让步?本文旨在以《我不是药神》中的“格列卫案”作为引子,概述中国与印度专利法的发展历程、对比两国专利制度的差异及其对各自仿制药行业的影响。

一、印度专利法的发展上世纪70年代以前,印度严格执行着其1911年的殖民地时期《专利与设计法》。

在1970年,印度独立后第一部专利法律《专利法》出台,规定对食品、药品只授予工艺专利,不授予产品专利。

1994年,印度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1995年,印度加入WTO。

印度需要修改其专利法与TRIPS接轨。

但在TRIPS给予发展中国家的10年过渡期内,印度采取拖延的做法,专利领域一直进展缓慢。

2005年,TRIPS协议给与发展中国家的10年过渡期期满。

印度修改了《专利法》,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给予药品、农用化学品和食品专利保护。

但印度政府仍有所保留,该新专利法只承认1995年1月1日及以后申请的专利。

同时,印度在修改专利法中通过专利法的修改提高专利的授予标准,对已知药品的专利授予设定更高的标准,仅对具有显著新颖性的发明授予专利,为印度制药企业的转型提供了更为充裕的时间,更好的保护了印度本地制药企业的发展。

我不是药神中国和印度的专利制度的异同及其对药品仿制的影响

我不是药神中国和印度的专利制度的异同及其对药品仿制的影响中国和印度是两个拥有庞大人口的发展中国家。

在医药领域,两国都面临类似的问题,即如何保证公民能够获得廉价的药品。

尽管中国和印度在专利制度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但它们都在一定程度上通过药品仿制来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中国和印度专利制度的异同。

中国的专利制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而印度的专利制度则由印度专利局管理。

中国的专利保护时间为20年,而印度则为20年或13年,具体取决于专利类型。

此外,中国对专利保护的要求较为严格,需要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严格审查,而印度则较为宽松,只要满足一定的创新性要求即可获得专利保护。

尽管在专利保护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中国和印度都采取了类似的措施来鼓励药品仿制。

在中国,仿制药的审批机制较为严格,需要通过临床试验和药物审评来验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旦批准,仿制药就可以在市场上销售,大大降低药品价格。

中国还鼓励本土企业开发仿制药,并提供一系列政策支持,包括减免税收和降低研发成本等。

类似地,印度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来鼓励仿制药的生产。

印度有着广泛的仿制药生产基地,并且对仿制药的生产和销售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护。

这种仿制药的制度对药品市场和患者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仿制药的生产能够降低药品的价格,使得更多的人能够负担得起药物。

对于拥有大量贫困人口的中国和印度来说,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其次,仿制药也可以增加药品的供应量,从而满足患者的需求。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中国和印度在药品供应方面的成就是显著的,仿制药的生产和销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医疗资源不足的问题。

然而,专利制度和仿制药也存在一些争议。

有些人认为,过度的仿制可能会抑制创新,因为药企可能不愿意投资大量资金进行研发,如果仿制药一上市,就会面临竞争压力。

此外,对仿制药的监管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如果仿制药的质量控制不严格,可能会对患者健康产生潜在风险。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和印度都采取了一些措施来改进专利制度和仿制药的监管。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文件汇编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文件汇编目录一、新专利法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研究二、中印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比较研究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现实需要、伦理因应与法律安排四、印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分析及对中国的启迪五、论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应用——从《我不是药神》电影谈起六、新冠肺炎疫情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研究——以瑞德西韦为例新专利法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研究近年来,随着医药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创新,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再次引起了广泛。

特别是在新专利法下,这一制度的作用和影响更是备受瞩目。

新专利法是中国专利法的重要修订,其对于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

新专利法规定,在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对有关的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公众健康、促进药品研发和推广具有重要意义。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可以确保在特殊情况下,如公共卫生危机、重大疫情等,公众能够及时获取到价格合理的药品。

这一制度的实施,能够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提高公众的健康保障水平。

通过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可以推动更多的药企参与到药品研发中来。

这不仅可以加速新药的上市速度,还能增加市场竞争,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使更多患者受益。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对推动我国药品产业创新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在制度的引导下,药企将更加注重科研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不断提高药品质量和生产效率,实现产业升级。

为确保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顺利实施,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规和政策。

这包括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监督机制等,以确保制度的公平、公正和有效实施。

在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同时,也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只有加强对药品专利的保护,才能真正激发药企的研发热情和创新能力,推动药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不仅需要国内法律的支持,还需要国际合作。

通过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和交流,共同推进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和知识产权保护,实现药品的全球共享和公平分配。

印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分析及对中国的启迪

印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分析及对中国的启迪印度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国际药品专利政策中一个独特的经典案例,它不仅可以是一个提高印度药品价格质量的提示,而且也可以给中国带来启迪。

首先,本文从详细的分析来看印度特殊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探寻它所覆盖的领域以及它的效果和影响;其次,结合中国药品专利政策,分析印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中国药品专利政策中可获得的益处;最后,根据中国药品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改革与优化中国药品专利政策的建议。

一、印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1、概述印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一种处理药品专利专有权问题的特殊方式,由印度政府授权一家公司进行定价及垄断销售,以使药品的价格在合理的范围内,使消费者的购买成本降低。

2、现状中国的药品专利政策大多属竞争性政策,允许多家公司对同种药品进行竞争,允许多家公司生产和销售,以使药品的价格尽可能低廉。

与此相反,印度的药品专利政策实行强制许可制度,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限制大型跨国公司控制药品市场,使药品价格在合理范围之内,提高平民百姓购药的能力。

3、效果和影响由于印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药品价格在合理范围之内,大大减少了贫穷人群的医疗负担,也提高了国民购买药品的能力。

另外,此制度的实施也对那些以药品价格抬高为生意的企业有所限制,使他们不能毫无限制的收取高昂的药品价格,有利于营造一个公平、合理的药品市场。

二、印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对中国的启迪中国的药品专利政策虽然之前建立在竞争法的基础上,但由于实施不力,大多数药品仍然处于被少数企业垄断的局面,使药品价格一直处于较高水平,也使贫困群体无力购药,因此,中国可以借鉴印度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制定出一套有效的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合理控制价格,使价格保持合理水平,缩小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差距,从而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三、改革与优化中国药品专利政策1、加强竞争性政策中国应改变药品价格管理模式,完善竞争性政策,允许多家公司生产和销售相同药品,降低药品价格,促进医疗护理服务的民主化,使消费者摆脱大公司垄断的局面,获得更多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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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
强 制 许 可 终 止 后 的 措 施
印度专利法第85条第一款规定: 印度中央政府、实施强制许可的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利益人 可以在该强制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满两年后,可以以该发 明专利未在印度境内实施;或公众合理的需求依旧无法满 足;或公众无法以可以承受的价格获取该专利产品为由向 印度专利局申请撤销该专利的申请。 印度专利法的规定,其目的显然是为了进一步的通过法律 的手段尽可能的规避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发生。 而我国专利法对于强制许可终止之后的情形却没有进行任 何规定。
③该专利产品未在印度境内投产;
另外,印度专利法第 84条第4款规定,如果印度国家专利局发现相关发 明被授予专利后,公众合理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或者公众无法以其可以 负担的价格获得该专利产品,那么印度专利机关有权就该专利以其认为 合理的条件实施强制许可; 在该条第 4款中又对“公众合理的要求得不到满足”做了列举式的解释: 其中包括:损害印度现有的工商业或抑制其发展;专利权人以胁迫的形 式,将专利产品、专利生产工艺、流程强行可给他人;或转售、租赁或 强迫他人使用;以专利形式使用或销售未被授予专利保护的产品;强制 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禁止质疑专利有效性条款,规定排他 性返授条件等十种情形。 这实际上就是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理由,并且有利于 当事人搜集相关的证据。
中印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之比较
中国
申 请 强 制 许 可 主 体 范 围 具 备 实 施 条 件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印度
任 何 与 其 利 益 相 关 的 当 事 人
申 请 实 施 强 制 许 可 的 理 由 强制许可终止后的 措施
①未 满 足 公 众 需 求 ; ②公 众 无 法 以 合 理 「紧急状态下的公共利益」 的 价 格 获 得 专 利 或「为了公共健康」 产 品 ; ③该 专 利 产 品 未 在 印 度 境 内 投 产 无规定 印 度 专 利 法 第 8 5 条 第 一 款
中印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之比较
一、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概念

二、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三、中印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之比较 四、印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对我国的启迪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药品专利,有时候也被叫作药物专利,是就药品申请的专利,包
括药品产品专利,药品制备工艺专利,药物用途专利等不同的类 型。
第五条规定,只有“具 备实施”条件的单位者 个人才能向我国专利局 申请强制许可,这里的 “具备实施”是申请人 必备的条件
对比两国的规定,我国对于申请人的资格显然有着更为严格的规定,其目的 主要是为了防止相关主体滥用强制许可制度,避免专利权人陷入因此而产生 的纠纷之中。 而印度专利法则是将保护公共利益作为这个制度的首要目的,所以只要出现 了印度专利法中规定的几种情形,相关的当事人便可向印度国家专利申请强 制许可。
除去兜底性质的理由,我国专利法中对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理由实际上就只
剩下:专利未充分实施;消除潜在的垄断可能;实施“依赖型专利”;国 家出现紧急状态;”四种情形,显得范围过于狭窄。
中国
申 请 实 施 强 制 许 可 的 理 由 不 同
印度专利法第84条第一款规定了申请强制许可的三种理由: ①未满足公众需求; ②公众无法以合理的价格获得专利产品;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又称非自愿许可,是指一国专利行政管理机
关根据一定的条件,不经专利人的同意,依法向第三人颁发许可 证书,包括生产、销售、进口有关专利产品、实施专利办法,同 时由强制许可的被许可方向专利权人支付一定补偿费的法律制度。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是实现药品专利权人与公众健康利益平衡的制
度性保护,药品专利对制药行业特殊影响以及药品、公共健康的 公益属性,必须由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利用药品强制许可制度来 防止和限制药品专利权的使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作为实现 药品专利权人与公众健康利益的制度性保障,对解决日益严重的 公共健康危机有着重要意义。
有对其包含的内容作出相关的解释,我国国内的相关法律对此也没有任何 说明。我们小组认为,这里的“公共利益”可以理解为我国药品专利强制 许可制度中的原则性兜底条款。这一兜底性条款的规定有利于我国专利行 政主管部门在将来出现难以预料的情形时,可以迅速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作出及时的反应,为保障公共的利益赢得宝贵的时间。但同时我们也应 该注意到的是,既然是作为原则性的兜底条款,由于缺乏相应的判断标准, 所以在适用这一条款时就应该慎之又慎。
申 请 强 制 许 可 主 体 范 围 不 同
中国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印度
印度专利法中对于申请人的范围仅仅规定 为“任何利益相关人”,并未对于申请人 是否具备实施该强制许可的条件作出规定, 其只是在其专利法第90条第1款 第ii项中 规定,“印度专利局在授予强制 许可时 应当充分考虑,该专利被实施强制许可后, 被许可人是否有能力使该专利得到充分实 施,以满足普通民众的合理需求。
申 请 实 施 强 制 许 可 的 理 由 不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同
我国《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在国家出现
紧急状况或者为了公共目的,针对相关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按照《多哈宣言》的解释,这里的“紧急状况”主要是指“与艾滋病、结
核病、疟疾以及其他传染病有关的危机以及其他紧急状况”。
而对于何为“为了公共目的”?无论是TRIPS协议还是《多哈宣言》都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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