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品的独创性
作品独创性标准的反思与认知

作品独创性标准的反思与认知想象一下,大家正在欣赏一幅引人入胜的画作,突然有人告诉大家,这幅画并非出自大师之手,而是一位普通画家的创作。
大家可能会感到失望,甚至觉得自己被欺骗了。
事实上,如何判断一件作品的独创性,是艺术界和法律界一直在探讨的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认知和反思的角度,探讨作品独创性标准的内涵、意义和适用范围,以及它对我们的启示。
我们必须明确什么是作品独创性标准。
在艺术创作领域,独创性通常指作品具有独特、新颖和创造性,是作者独立思考和创作的产物。
在法律领域,独创性则是指作品在创作过程中具有独到的、不抄袭的元素,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然而,这两个概念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差异。
从艺术角度看,独创性是衡量作品价值的关键因素。
一件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往往能给观众带来新的思考和感受,激发他们的想象力。
然而,过分追求独创性也可能导致作品的内涵和意义被扭曲。
例如,某些当代艺术作品以过分奇特和惊险的方式表现独创性,使得观众难以理解其内涵。
从法律角度看,独创性是版权保护的基石。
但随着技术进步,版权保护的边界也变得模糊。
例如,在软件领域,许多作品可能只具有有限的独创性,但仍然可以获得版权保护。
独创性的判断也涉及到文化背景和价值观的问题。
比如,某些文化可能更注重作品的实用性,而非独创性。
我认为,作品独创性标准既有它的价值,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从积极方面来看,独创性标准鼓励创新和独立思考,有助于推动艺术和文化的发展。
它也为作品的版权保护提供了依据。
然而,过高的独创性标准可能导致某些具有创新性的作品被忽视或误解。
在版权保护中,我们也需要充分考虑到文化差异和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
作品独创性标准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问题。
我们需要从艺术、法律、文化等多个角度来审视它,并不断对其进行反思和调整。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确保公众能够欣赏到更多有价值的作品。
作为消费者和观众,我们也应该学会批判性地看待作品的独创性,以更全面地理解和欣赏作品。
《2024年流媒体时代视听作品的独创性判断》范文

《流媒体时代视听作品的独创性判断》篇一一、引言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流媒体时代已经来临,为公众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视听体验。
在此背景下,视听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变得尤为关键。
本篇论文旨在探讨流媒体时代下,如何有效判断视听作品的独创性,分析其重要性和所面临的挑战。
二、流媒体时代的视听作品特点流媒体时代的视听作品具有互动性、即时性、多样性等特点。
作品形式包括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网络短视频等,它们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传播,为观众提供了更加便捷的观看体验。
三、独创性的定义与重要性独创性,是指作品在创作过程中所体现的独立性和创新性。
在流媒体时代,视听作品的独创性至关重要。
它不仅是作品获得版权保护的基础,也是作品吸引观众的核心要素。
一个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往往能激发观众的观看兴趣,并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
四、流媒体时代下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一)原创性:作品是否由作者独立创作,是否具有新颖性。
原创性是独创性的基础,只有原创的作品才能享有版权保护。
(二)创新性:作品在内容、形式、技术等方面是否有所创新,是否为观众带来新的视听体验。
创新性是衡量作品价值的重要标准。
(三)个性化:作品是否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和风格,是否具有独特的艺术魅力。
个性化是作品独创性的重要体现。
五、流媒体时代下独创性判断的挑战(一)作品形式的多样性:流媒体时代下,视听作品形式多样,包括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短视频等,每种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创作规律和特点,这给独创性判断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二)网络传播的匿名性: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传播者和创作者可能存在分离现象,这使得在判断独创性时难以确定真正的创作者。
(三)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在流媒体时代,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模仿、抄袭等手段获取他人作品的成果,这给独创性判断和版权保护带来了困难。
六、加强流媒体时代视听作品独创性判断的措施(一)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为视听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提供法律保障。
论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论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作者:史勤艳发布时间:2006-04-05 13:50:39独创性,也称为原创性,是著作权(版权)法特有的概念。
国内外的著作权(版权)法理、立法和司法实践普遍认为,独创性是一件作品受到法律保护并享有著作权的实质要件。
然而,独创性作为一个判断标准,其内涵具有相对的确定性,也有着一定的模糊和可变性。
并且,从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各国在对独创性的理解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别,即使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独创性的内涵也不完全相同。
可以说,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和标准,独创性的内涵是在不断发展的。
另一方面,独创性与著作权(版权)法理中的三个重要概念——思想、事实和表达,也存在相应的区别和联系。
在此基础上,独创性构建了自己相对确定的外延,从而使独创性这一概念真正的完善起来。
以下就这两大问题展开沦述。
一、独创性的内涵纵观国外主要国家的著作权立法和司法实践,关于独创性上要有四种判断标准。
总的来看,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由于法律传统和价值取向的不同,关于独创性标准之内涵和外延的界定有明显不同;而在同一法系内部,同为普通法系的英国和美国对独创性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法国和德国在独创性判断上也是相异其趣。
(一)普通法系两种主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独创性的英文表述为“originality”。
英同早期的版权法,从1709年的《安娜女王法令》到1842年的《版权法》,都没有关于独创性的规定。
直到1900年Walterv.Lane一案中,法院才首次在判决中提出独创性并进行讨沦。
在此之前,英国法院一直以“额头上的汗水”(Sweat of the Brow)原则来判断作品是否享有版权。
英国1911年修改的版权法第一次确立了对独创性的要求,并为以后的版权法所承继。
对于独创性内涵的理解,1916年Peterson法官的注释被公认为是一种经典解释并至今仍被英国法院沿用。
Peterson法官认为,版权法并不要求作品必须是创造的或新颖的,而只是要求作品必须不是从其他作品复制而来,也即作品必须是独立创作的。
关于作品独创性的几个热议问题

专栏关于作品独创性的几个热议问题三次修订的《箸作权法》第三条在界定作牙7品定义时加入的"独创性”要素,将继续引发业界关于作話独创性的热议”作話独创性仅指表达的独创性.还是包括其他要素飾独创性?独创性判断究竟应坚持有无标准还是高低标准?人工智能生成物对作話独创性的判断构成何种挑战?作品的长度和类型.是否杉响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本短文试对这几个问题发表如下看法。
一、表达的独创性VS思想的独创性箸作权法保护的作晶仅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思想或者情感的独创性表达。
在著作权领域内讨论独创性,仅限于思想或情感表达的独创性.而非思想等其他任何元素的狡创性。
作話的保护不延及作話中包含的思想、观点、情感、程序、规程、规则、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者发现,已是箸作权法领域的公知常识。
思想、观点、程序、规程、操作□李扬方法、概念、原理或者发现.如果具备专利法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保护客体的法律构成.可以通过专利法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加以保护。
将作品限定为思想或者情感的独创性表达而不是思想或者情感本身,除了区别著作权法保护客体和专利法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保护客体.确保公众的表达和行动自由之外.还有一个功能.即使作品获得可感知的外在形式,进而通过作者署名等方式获得排他的权利外观.为作者行使权利和他人利用作話提供前提,二、独创性有无VS独创性高低独创性是受箸作权法保护作品法律构成的必要条件,这在我国理论和实务界观点一致。
分歧在于.应该坚持有无还是高低标准判断作品的独创性,独创性有无标淮说认为.作話只要具备独创性.不管独创性高低.都满足箸作权法要求。
独创性高低标准说则认为,受箸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仅需要具备独创性.而且独创性应该达到一定高度.方才满足箸作权法要求。
笔者是独创性有无标准坚持者按照有无标准.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思想或者情感的表达,只要与现有表达不同,也不厲于司空见惯的表达.即不能否定该表达的独创性。
举例来说,“我爱你”,属于对爱情司空见惯的表达.无独创性。
论作品的独创性——以文学作品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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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作 品 的 独 创 性 以文 学作 品 为 中心
蔡 晓 东
( . 南财 经政 法大 学 知 识产 权 中心 , 北 武汉 1中 湖 2 天津 商业 大 学 . 基 础课 部 , 津 天
40 7 ; 3 0 1
303 ) 0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4
摘 要 : 品是 著作 权 的 重要 客 体 之 一 , 中有 形再 现 和 独创 性 是 其 本 质 要 求 。《 尔尼 公 作 其 伯 约》 结的一 个 重要原 因是 对 艺术 家独 创 性 艺术 成 果 的保 护 的 迫切 呼吁 , 章试 拟 在 对 作 品 划 缔 文 分 为 艺术作 品和 非 艺术作 品 的基 础上 , 重就 艺 术作 品 中的语 言 文 学作 品 的独 创 性 问题 提 出 了 着 些看 法 , 体体 现在 语 言 文学作 品 的语 言 、 具 主题 、 节 、 景 、 色、 情 场 角 结构 诸要 素 方 面。
伯尔尼公约缔结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艺术家独创性艺术成果的保护的迫切呼吁文章试拟在对作品划分为艺术作品和非艺术作品的基础上着重就艺术作品中的语言文学作品的独创性问题提出了一些看法具体体现在语言文学作品的语言主题情节场景角色结构诸要素方面
襄 樊 学 院 学 报
J u n lo a  ̄ a ie s t o r a fXin f n Un v r i y
一
诗歌、 文 、 本 、 谱、 文 、 散 剧 乐 论 公文 、 日记 、 学 专著 以及 口述作 品等 等 。二是 作 品要有 特定 的内容 , 科 即指 作
品必须 是属 于文 学 、 艺术 、 学 、 程技 术 等领 域 内 的思 想 、 科 工 理论 、 念 、 情 、 概 感 构想 、 节 、 情 人物形 象 等 内容 。
作品的独创性

论作品的独创性一作品独创性的概念所谓作品的独创性,就就是指作品必须就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能就是对她人已有作品的抄袭、剽窃或者复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解释为:独创性就是指作品就是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就是或者基本不就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
各国著作权法虽然对独创性高低的要求不尽一致,但一般并不排斥两个以上的作者就同一题材独立创作出相似的或者雷同的作品,只要作品就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各自都享有著作权。
独创性对作品质量没有要求,也没有作品创作的先后之分。
二如何判断一件作品就是否具有独创性(以著作权来论)如何判断一件作品就是否具有独创性并非十分简单的事情。
对著作权来说。
著作权法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观点、信息等。
作品的主题思想、事实或者事件、人物或者其她信息等可能相同,但对思想、内容的表达方式不同,具有作者独特的风格、手法、技巧,反映出作者有别于她人的构思与对事物的认识,说明一部作品有别于另一部作品,具有特异性。
如何界定表达相同或者不同,并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具体标准。
仅仅在一些语言、段落结构上有所不同,或者一件实用美术作品仅仅在色调、线条等方面有所区别,就是否就意味着具有特异性?在多大程度上有区别才构成特异性?这需要根据不同作品的具体情况做出判断。
一般情况下,应该就是从整体上瞧创作手法不同,作品具有明显的特异性。
如果一部作品在已有相同主题的作品发表的情况下,仅仅在某些语言上、段落上、布局上或者线条上等方面做些调整,大部分表达与在先发表的作品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很难说在后作品具有特异性。
三作品独创性的表现形式独创性就是仅就作品的表现形式而言的,而不涉及作品中包含或反映的思想、信息与创作技法。
一部科学论著尽管使用了一部已有作品的思想、信息与创作技法,但只要没有对已有作品借以表达这种思想与信息的结构与语言进行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就具有独创性。
当然,这并不就是说,一部作品中使用已有作品的思想与信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涉及道德规范或其她法律规范。
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应具备的条件(精)

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应具备的条件,独创性也称原创作或初创作,是指一部作品是经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而不是对已有作品的抄袭。
判断作品是否有独创性,应看作者是否付出了创造性劳动。
作品的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即作品的独创性与作品的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大小无关。
作品的独创性也不要求作品必须是首创的、前所未有的,即使该作品与已有作品相似,只要该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也具备独创性。
作者思想观念的独立阐述,完全不是或基本上不是从另一部作品抄袭下来的。
各国著作权法都将独创性作为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先决条件之一。
作品的独创性仅仅表现在作品的表现形式上,而并不是指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知识和方法。
原始作品的独创性在于它是作者独立思考和创造性劳动的成果;演绎作品的独创性在于它对原作品改编、翻译等活动中又在原作品基础上有某种创新成份。
作品的独创性不可与发明创造的新颖性相混淆。
作品只要是自己独立创作的,即使是前已存在相同或类似作品,仍不能否认后一作品具有独创性。
但是在著作权法的审判实践中,法院并不试图给独创性下定义,而是在发生纠纷时,根据个案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
也有学者认为,作品被创作出来后,都可以假定其具有独创性,除非有人可以明确证明是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
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判断某作品是否构成对另一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被诉侵权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便成为侵权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
因此,对作品独创性的界定,实践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品的独创性,有学者又称为原创性,指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能是对他人已有作品的抄袭、剽窃或者复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解释为: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者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
各国著作权法虽然对独创性高低的要求不尽一致,但一般并不排斥两个以上的作者就同一题材独立创作出相似的或者雷同的作品,只要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各自都享有著作权。
摄影作品之独创性认定标准研究

摄影作品之独创性认定标准研究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拍摄出一幅美丽的照片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对于摄影爱好者和摄影师而言,摄影作品不仅仅是一幅照片,更是艺术品和个人风格的体现。
因此,如何评估摄影作品的独创性,确保其价值与个性,已经成为现代摄影领域的一个重要的研究主题。
本文将分析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独创性认定标准的研究。
1.关于独创性独创性是指作品具有个性和独特性,是该作品具有原创性、与众不同之处和新颖性,有明显的艺术价值。
要判断一件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首要考虑的是它是否具有原创性,是否受到先前作品的影响、模仿或借鉴。
其次,是否具有个性和独特性,展示了作者的艺术风格、思想及创意。
2.摄影作品的创作摄影作品的创作是建立在艺术、技术与人文等要素的基础之上,这些组成要素难以分离。
不同的摄影对象、不同的角度、光线、构图和拍摄方式等方面都会影响作品的独创性。
同时,摄影师的个人风格、人生经历、情感、文化等也是影响作品的重要因素。
3.独创性认定标准在认定摄影作品的独创性时,需要考虑相关的评估标准,包括技术性、艺术性、表现力和情感性等。
以下是具体的标准:技术性:作品是否具备专业的技术水准,在曝光、构图、色彩、焦距等方面是否追求完美和创新。
艺术性:作品是否具备独特的艺术价值,在审美、构图、意境和创意方面是否有独特的表现。
表现力:作品是否能充分地表现摄影师所拍摄的内容,是否能唤起观者的共鸣和感受。
情感性:作品能否传递作者的情感和情感,观者能否感受到这些情感并与之产生共鸣。
4.结论在评估一张作品的独创性时,需要考虑多重因素。
要认真了解摄影师的创造思想、创作灵感、文化、情感和生活经历,从而做出准确的评价。
此外,独创性的认定也应该是一项持续不断的工作,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推陈出新,为摄影师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平台,以发掘和评价他们的才华和独创性。
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摄影艺术的繁荣和发展,推动摄影行业不断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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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摘要]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是一个应结合具体实际加以考虑的现实问题,不能以一个统一的方式来评价所有作品的独创性。
在不同种类的作品中,独创性的体现方式不同,程度也不同。
独创性的判断会因作品是原创作品还是二次作品,是汇编作品还是演绎作品,是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作品还是功能性作品而有所不同。
[关键词]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原创作品;二次作品一、引言作品的独创性是一个一般的概念,在不同的作品中把握这种独创性需要具体分析,原因是不同种类的作品中可供作者发挥创造力的余地不同。
与二次作品相比,原创作品中给予作者较大的空间发挥创造力,独创性程度高于二次作品。
此外,在不同种类的作品中,独创性的体现不同。
如二次作品的独创性是与已有作品相比而体现出的独创性。
因此,作品的独创性判断会因作品种类的不同而具有个性。
本文把作品分成原创作品和二次作品两大类分别讨论作品的独创性判断。
原创作品是首次创作行为而非基于对已有作品的再创作产生的作品。
二次作品是以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而产生的作品。
需强调的是,原创作品是相对的原创,并不是绝对的原创。
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原创,因为作者创作任何一部作品均得利用先前存在的词语和语法结构。
原创作品不排除对已有作品的借鉴和利用,但原创作品借鉴、利用已有作品只是作为其创作的素材或启发其创作。
在二次作品中依然可以看到原作品的影子,进行的再创作是对原作品表现形式的改变或是对原作品结构、内容的重新安排。
二次作品包括演绎作品与汇编作品。
二、原创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原创作品,是作者经过自己的独立性构思,从无到有直接产生的作品。
这种作品是根据首次创作行为而非基于他人的已有作品演绎产生。
这类作品中作者可发挥创造力的余地很大,因此创作出的作品比较容易具有独创性。
根据作品内在价值的不同,把原创作品分为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作品,功能性作品。
文学、艺术作品的价值在于审美、娱乐以及教育等。
事实作品的价值在于对事实的真实、准确地表现。
功能性作品的价值则在于描述或体现某种方法、程序、规则。
(一)文学、艺术作品的独创性判断1.文学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文学作品是通过语言文字表达人的思想与情感的作品。
文学作品总是由一定的主题、情节、场景、角色、语言、结构构成。
对文学作品的独创性判断主要是判断受著作权法保护各个组成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
文学作品的主题属于作品的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若对主题予以保护则会阻碍他人对相同主题的再创作。
事实上是,对于同一主题进行创作时,由于作者阅历、写作角度的个人差异,往往会创作出不同的作品。
因此作品的主题不宜予以保护。
语言是塑造形象和典型、阐述观点、反映现实的根据,自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描述作者思想、感情的且具有独创性的语言。
判断语言的独创性就是判断作品中的语言是否具有作者自己的特点。
情节、场景、角色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主要取决于能否通过“情景理论”的测试。
“根据这一理论,文学作品中的某些要素,如事件、人物的特性和背景等,不受版权保护。
因为这些要素是特定的主题或思想观念的必然派生物,或者说作者在处理同一主题时不可避免地会使用到类似的要素。
显然对这些要素提供版权保护必然会阻止他人就同一主题或思想观念进行创作。
”例如反映抗日战争这一主题的作品必然离不开日本兵、汉奸、拷打等角色和情节。
对这些要素的保护显然不利于对相同主题作品的再创作。
除必要情景不受保护,作品中源于公有领域的作品情节、场景、角色不受著作权保护,因为它们属于公有财富,不具有独创性。
作者在作品中虚构事实并以虚构的事实描述情节、角色、场景的,这样的情节、角色、场景融入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具有独创性。
“结构是对作品总体的组织和安排”。
为了表达主题,作者要考虑如何组织材料,安排角色,设计情节、场景以及如何使整篇文章前后衔接。
这种整体上的组织和安排是作者在创作过程投入创造性劳动的体现。
结构应受著作权保护。
如何判断结构的独创性?笔者认为非抄袭其他作品的结构,适合本作品的结构就是具有独创性的结构。
2.艺术作品的独创性判断艺术作品是指借助其他道具以塑造形象来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
艺术作品的主要价值在于供人们娱乐、审美。
根据艺术作品能满足人们的感官需求不同,把艺术作品分为视觉艺术作品和听觉艺术作品。
视觉艺术作品包括美术作品、雕塑、摄影作品、以类似摄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舞蹈、建筑作品。
听觉艺术作品包括乐曲、戏剧。
电影作品则兼具视觉艺术作品和听觉艺术作品的特点。
艺术作品总是由一定的艺术创作元素构成。
视觉艺术作品的基本构成元素通常包括:颜色、透视、几何形状、标准排列方法。
视觉艺术作品的创作过程是艺术家对这些元素进行综合运用的过程。
线条、色彩构成美术作品。
透视、几何形状构成雕塑。
舞蹈作品是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来表现思想感情的作品。
听觉艺术作品主要是通过人类的听觉器官而引起各种情绪反应和情感体验的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包括配词或不配词的声音的各种具有独创性的组合,构成音乐作品的要素是旋律、和声、节奏。
”对艺术作品的独创性判断主要是判断作者对这些基本艺术元素的综合运用是否具有创造性。
此外,对艺术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时还应考虑到创意这个因素。
著作权法不保护创意,但创作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从思维到表达的过程,或者是一个从创意到表达的过程。
尤其是在艺术作品的创作中,创意的作用更是重要。
有创意的作品往往是具有很高艺术价值的作品,也是颇具创造性、独创性的作品。
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但没有要求作品具备很高的独创性。
艺术作品中具有少许创意即可满足独创性的要求。
(二)事实作品的独创性判断“事实作品包括了其价值体现在对真实的、准确表现的所有作品。
例如,地图、航海图、新闻节目表、纪录片、科学学术文献等。
”“事实作品以反映有关信息为主,但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有关信息本身,而保护它们的表达形式,偏偏这种表达形式不是人们关心的。
”事实作品的目的是对事实的准确表达,其表达方式必须规范、确切。
这一要求使得事实作品的表达方式受到限制。
尽管事实作品的表达方式有限,事实作品仍要具备独创性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
对事实作品的独创性判断主要有如下方法:方法一,排除“唯一表达”。
如果对某种事实的表达只有唯一方式,或不同的人对事实的表达只能通过一种方式或有限的几种方式进行,这种表达方式不能代表某个人独创性。
法院在决定使用这种判断方法时,需要考虑某种事实有多少种实际的表达方式。
方法二,对事实的选择、编排方式是否具有独创性。
这种方法适用于对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事实材料进行汇编而形成的作品。
事实作品中的事实本身没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保护,但当对事实进行选择、整理、编排的方式具有独创性时,事实作品的整体构成了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选择、编排方式的独创性判断将在汇编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时详细阐述,在此不做专述。
(三)功能性作品的独创性判断何谓功能性作品?笔者参阅了一些资料,对功能性作品做了正面界定的只有以下两种:“功能性作品是指那些描述或体现某种方法、程序或规则的作品。
如,说明书、使用手册、食谱以及贝克案中的簿记表格等。
”[5]“相对于一般反映人的意识、思想和心理的文学作品,功能性作品是只追求作品的本身实用性功能而非美感的作品,如计算机软件。
”由此可见,功能性作品是表达某种实用功能的作品。
功能性作品的独创性指的是作品的表达是否具有独创性。
判断独创性就要区别思想与表达。
区分思想与表达经常是很难的,而在功能性作品中进行这一划分同样也很难。
区分功能性作品的思想与表达可参照该作品要达到的目的或实现的功能来划分。
“功能性作品的目的或功能即是自己作品的思想,而为达到该思想或目的所必要的一切就是思想的表达。
当有各种方式可以达到预期的目的时,选择其中的某种不是目的所必需的特定方式,那么这种方式就是表达,而不是思想。
”功能性作品往往是对技术、方法、原则的表达。
这样的表达要准确、规范。
当功能性作品所表达的技术、方法、原则只有复制该作品的相关部分才能使用时,表达就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保护。
功能性作品之所以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因为作品中有精神生产的因素。
但功能性作品的保护不同于纯粹艺术型或学术性作品保护,功能性作品总是与一定的产业有关。
降低功能性作品独创性的标准不利于产业的发展和繁荣。
因此对功能性作品的独创性判断需要作品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
如计算机软件,即使没有模仿他人的程序,但如果是一般的程序设计人员易于制作的软件,就不具有独创性。
三、二次作品的独创性判断(一)汇编作品的独创性判断1.汇编作品汇编作品是一种以已有作品或已有作品的片断(包括有著作权的作品和公有领域的作品)为基础再创作的作品,主要是将已有作品汇集起来,经过选择、取舍、设计、编排而形成。
笔者认为汇编作品是对已有作品或已有作品片断的选择、编排,不包括对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材料的选择、编排。
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汇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材料,对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体现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也归为汇编作品。
笔者的观点是:对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材料的选择、编排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原创行为,创作出的作品是原创作品。
这些不构成作品的数据和材料是进行原创作品创作时使用的素材。
因此在本论文中讨论的汇编作品是对已有作品或已有作品片断的选择、编排。
2.汇编作品的独创性判断著作权法保护汇编作品的原因是,汇编作品在体系构成、排列设计、内容取舍或组合上体现了汇编者的创造性劳动。
汇编产生独创性作品,但并非必然产生独创性作品,而是否会产生独创性主要取决于对材料的选择、编排是否具有创造性。
具有创造性的选择、编排方式使得汇编作品具有了独创性。
判断汇编作品的独创性就是判断选择、编排方式是否具有创造性。
如何判断选择、编排方式是否具有创造性?对选择、编排方式的创造性要求并不是要求这种方式是一种创新的或出人意料的方式,但也不是太机械和常规的方式。
“任何一种劳动一旦让机械方式成为了决定的因素后,就会失去了所有的创造性,失去了生命力。
”诸如按照字母顺序、地理位置、年代顺序选择、编排汇编作品的方式,或是机械形成的方式,或是已形成惯例的方式,均不具有创造性。
判断选择、编排方式是否具有创造性不可避免具有主观性。
但还是有以下标准可遵循:(1)所有可供选择的选择、编排方式的数量。
当可供选择的方式只有有限的一、二种时,不能判定这样的方式具有创造性。
若认为这样的方式具有创造性,就是允许汇编者垄断仅有的几种表达。
(2)是否存在限制某些方式使用的外部因素。
当某一领域的汇编作品的选择、编排方式已形成一个固定的标准或行业标准时,行业标准的要求限制了一些方式的使用,但同时符合行业标准的方式也不具有创造性。
(3)是否已成为普通的、普遍的选择、编排方式。
普遍使用的惯常选择、编排方式不具有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