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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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

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正文:----------------------------------------------------------------------------------------------------------------------------------------------------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95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1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月18日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6年11月2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25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缴存第四章提取和使用第五章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45号199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委(建设厅):为进一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给予城镇购房居民更大的政策优惠,促进住房消费,带动经济增长,中国人民银行和建设部决定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延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用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由现行20年延长到30年。

二、降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水平。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现行按在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改为: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4.14%执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4.59%执行。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仍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1月1日,按相应档次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

三、调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沉淀资金利率。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委托银行专户中的沉淀资金,比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利率计息,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居民个人的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仍按结息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仍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公积金存款按年结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

郑州市房地产调控及长效机制的建立

郑州市房地产调控及长效机制的建立

郑州市房地产调控及长效机制的建立作者:郝振华蔡太义来源:《今日财富》2022年第10期作为经济发展建设重要行业的房地产,在为人们提供高质量生产、生活空间,增加财政税收等方面发挥了明显的作用,但房地产价格的快速增长却使得人们房产购买负担有所加重,并且对于实体经济也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政府高度关注房地产市场的房价平稳控制。

郑州作为河南省的省会,也是我国新一线城市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房价水平不但对整个河南经济发展带来影响,同时对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影响也十分明显。

本文基于郑州市在房地产调控中出台的相关政策分析,结合政策应用取得的具体成果,在总结其中经验和问题的前提下,提出了郑州市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建立的策略。

河南作为我国的人口和农业大省,其省会郑州的经济发展对于整个省份的经济有着明显的领导作用,郑州市房价变化也是影响郑州全市以及河南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重要基础因素。

房产不仅仅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刚需,同时也是人们拥有资产的一种象征。

当下我国所推行的各种房地产政策是在保障人们拥有自己住所的前提下推动经济的平稳发展。

郑州市结合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陆续出台了当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

本文基于这些政策的成效和问题分析提出了郑州市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的建立策略,以便为郑州市当地房价平稳发展以及其他地区的房地产调控提供参考。

一、郑州市在房地产调控中出台的政策分析(一)房屋限购政策及变化针对房地产调控所出台的限购政策,主要是通过购房数量限制、二手房交易税上调、购房条件提高等内容发挥最用。

郑州市在房地产调控的过程中限购政策的出台是在2011年的《关于本市以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郑州市限购商品住房的通知》开始的,同时2010年的3月、2013年分别在限购政策方面作出了进一步的升级。

但自从2014年之后,因为郑州市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方向有所转变,限购逐渐被宽松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取代。

但这种现象在维持不到三年的时间之后,又出台了更为严格的紧缩房地产调控政策。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

江苏省建设厅、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问题(一)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提高归集率。

坚持“摸清底数、确定重点、健全网络、强化责任、加强宣传、加强执法、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的工作方针。

积极与工商、税务、劳动保障、机构编制和社团管理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分立重组和解散等情况。

利用各种有效手段和方法,建立工作责任制,完善奖罚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覆盖全省的归集网络。

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努力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家喻户晓。

要特别重视做好对企业的宣传工作。

要切实依法行政,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对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也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处理和处罚情况,加大社会舆论的监督力度。

(二)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通称单位)和在职职工(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不含外方、港澳台籍员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不缴或少缴。

有条件的地方,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参照法定退休年龄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在省政府没有新的政策调整之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各为10%,企业等其他单位仍各为8%一12%。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1.10.08•【字号】惠市公积金〔2021〕44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HBGS-2021-15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惠市公积金〔2021〕44号中心各科(部)、各县(区)管理部,各受委托银行: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进一步防范资金风险,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经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1年10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四章贷款程序第五章贷款担保第六章贷款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资金风险,落实租购并举,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是指在职工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市辖区内,房屋用途性质为住宅,且职工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住房。

关于明确《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明确《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明确《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园公积金〔2011〕14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方便参保职工办理相关业务,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目前为: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中国银行苏州分行、交通银行苏州分行、苏州银行。

二、关于申请贷款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限的规定:申请贷款当月之前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达到6个月。

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保障计划及原公积金A类综合保障计划正常缴费期限,或转入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费期限,可以合并计算。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确定:新建普通住房每笔不超过50万元,二手房(存量成套住房)、自(翻)建住房每笔最高不超过35万元。

如借款人及其他共同买受人仅一人符合贷款条件或无配偶的,新建普通住房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二手房(存量成套住房)、自(翻)建住房最高不超过21万元。

四、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及利率的规定: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计算;第二套住房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计算;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关于首付款规定:办理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新建普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含90平方米)和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

存量成套住房(二手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

办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

六、本通知自即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2011-9-28。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正文:----------------------------------------------------------------------------------------------------------------------------------------------------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和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购买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政策规定受理、审核、批准,由受托银行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计划发放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贷款对象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本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六个月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二、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三、购房首付款符合规定比例;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同意办理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六、借款申请人购买期房的,房屋开发单位须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由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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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
处理意见的通知
甬房公办[2008]5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自 2007 年 7 月《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简称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日趋规范。

但在实施中也遇到一些具体问题,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进一步明确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贷征信不良记录的处理界线。

借款人个人征信系统显示曾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受委托银行调查核实的,不予贷款。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还贷连续逾期超过 6 期的;
(二)在申请贷款月前 24 个月内,在采取按月偿还的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等其他贷款以及使用信用卡(含贷记卡、借记卡等)中,产生连续逾期(信用卡年费逾期除外)还贷超过 6 期的;
(三)在申请贷款月前 6 个月内,在采取到期一次性偿还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等贷款中,产生连续逾期 3 个月以上还款的;
(四)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

上述还贷连续逾期是指借款人出现连续、不间断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形,不含借款人本月逾期当月已还清的情形。

二、关于在外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计算。

借款人在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已申请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然后再向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市中心)申请贷款时按第二次申请贷款计算。

借款人贷款次数的数据,以市中心个贷系统或借款人个人征信系统显示有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准。

三、关于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款 30% 的规定。

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

其中,“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款 30% ”的规定是指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以外部分的资金,应占购房总款 30% 以上,且在申请贷款时,借款人须持贷款以外部分资金的已付款凭证,否则暂不予贷款;购买二手房的,在收据上的首付款应明确房价、房屋附属设施费、补偿费等项目及金额。

四、关于职工因工作单位调动发生住房公积金补缴的连续缴存时间确定。

借款人在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日前,先后在两个(含)以上单位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办理单位调动转移手续过程中发生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视为连续缴存情形;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将军队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补缴到地方,以及职工由于单位原因产生住房公积金补缴情形的,视为连续缴存时间。

五、关于购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申请贷款的条件。

职工购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申请贷款,须符合以下之一情形:
(一)借款人购房时,本人住房公积金尚未连续缴足 12 个月(含);(二)借款人购买商品房时,该商品房开发商不愿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

(三)借款人(拆迁户)购买拆迁安置的住房。

购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贷款的时间,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取得房产证时间,以房产管理部门发证的日期为准;
(二)受理贷款申请时间,以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资料送达管理中心为准;分次送达的,以最后一次送达时间为准。

请市中心接此通知后,会同各委托贷款银行及时进行贯彻和衔接,做到严格把关,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同时,要确保个贷基础数据准确、贷款信息及时统一,以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稳健发展。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OO八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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