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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司法观点汇编(2021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司法观点汇编(2021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司法观点汇编1、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车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机动车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并已交付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负有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法定义务的买受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登记所有人未依法办理该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的,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现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5辑)2、“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

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

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和无偿而加以区分。

对于驾驶者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

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6辑)3、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案例详情1在一个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一位名叫李明(化名)的车主遭遇了一场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在李明驾驶其名下车辆期间,与另一辆机动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及人员轻伤。

经过交警部门的调查,认定李明负有主要责任。

然而,李明认为事故责任应由对方承担,并对交警的责任判定提出异议。

事故发生后,李明向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大地保险(化名)申请赔偿。

但大地保险以事故责任未明确为由,拒绝支付全额赔偿。

随后,李明将大地保险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

详细判例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保险法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同时,根据事故责任判定和李明所购买的商业保险条款,保险公司还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大地保险向李明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律师点评本案的关键在于事故责任的判定以及保险合同的解释。

张律师(化名)指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事故责任的准确判定是解决纠纷的前提。

同时,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也至关重要。

在此案中,法院正确适用了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界定了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的责任,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到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既要依据交通法规确定事故责任,也要依据保险法规处理保险赔偿事宜。

同时,此案也提示车主在购买保险时,应充分了解保险条款,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

案例创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详情2小明驾驶着自己的小汽车在市区内行驶。

突然,一辆由小李驾驶的摩托车从小明车辆的右侧冲出,由于小李未能及时减速,导致两车相撞。

事故造成小李受伤,双方车辆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事故发生后,小明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并将小李送往医院。

同时,他也报了警,等待交警到场处理。

经过调查,交警认定小李因超速行驶且未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交通事故法律诉讼案例(3篇)

交通事故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3年5月15日,李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某市某路段由东向西行驶,张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沿同一方向由西向东行驶。

当日16时30分左右,两车在某路段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二、案件经过事故发生后,李某认为张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遂向当地交警部门报案。

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张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超速行驶、未保持安全车距等违法行为,因此承担主要责任。

李某对交警部门的认定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过程1. 起诉状递交李某向某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0万元。

2. 答辩状递交张某收到起诉状后,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认为自己在事故中并非主要责任,且已经对李某进行了赔偿,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3. 证据交换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交了以下证据:(1)李某提供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张某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 医疗费用发票,证明李某因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用;- 误工证明,证明李某因事故受伤导致的误工损失;- 精神损害鉴定报告,证明李某因事故受伤造成的精神损害。

(2)张某提供的证据:- 证人证言,证明事故发生时李某存在违规行为;- 赔偿协议书,证明张某已经对李某进行了赔偿。

4. 庭审辩论在庭审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就以下问题进行了辩论:(1)张某是否应当承担主要责任;(2)李某的损失是否应当由张某承担;(3)张某是否已经对李某进行了充分赔偿。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张某在事故中存在超速行驶、未保持安全车距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张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2. 李某因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应当由张某承担;3. 虽然张某已经对李某进行了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李某的损失。

车祸真实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车祸真实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7月15日,某市发生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在该市一条繁忙的公路上,一辆小型轿车与一辆重型货车发生碰撞。

小型轿车驾驶员陈某在事故中不幸身亡,货车驾驶员李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陈某的家属将李某及货车所属的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二、案情简介经调查,事故发生时,李某驾驶的重型货车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

在接近事发路段时,李某未注意观察前方情况,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变道,与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

经鉴定,李某在事故发生时处于醉酒状态,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远超我国规定的醉酒驾驶标准。

三、法律分析1. 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在事故发生时醉酒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陈某在事故发生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也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下列赔偿责任:(一)医疗费;(二)护理费;(三)交通费;(四)误工费;(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六)营养费;(七)残疾赔偿金;(八)死亡赔偿金;(九)精神损害抚慰金;(十)其他应当赔偿的损失。

本案中,陈某的家属要求李某及运输公司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3. 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市场价格无法确定的,参照同类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计算。

热点争议法律案例(3篇)

热点争议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约车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然而,网约车行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法律问题,其中最为典型的便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

本文将围绕一个热点争议法律案例展开讨论。

二、案件简介2019年6月,某网约车平台司机李某驾驶一辆网约车在行驶过程中与一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乘客王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王某将李某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网约车司机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即李某和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四、案件分析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责任的,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网约车司机,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的交通事故。

2. 网约车平台的责任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网约车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对网约车司机的管理,确保网约车司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驾驶。

”因此,网约车平台公司对网约车司机在执行任务过程中的交通安全负有监管责任。

3. 案件判决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李某作为网约车司机,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同时,网约车平台公司未能充分履行监管责任,对李某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足,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和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案中,李某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其作为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乘客王某在交通事故中也有一定过错,但考虑到其作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过错程度相对较小。

十大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解析

十大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解析

十大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解析案例一:车辆没有过户,出了车祸谁赔?【案情概要】2023年8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

另查,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肇事司机朱某、保险公司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

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当。

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当赔偿责任。

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当。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当赔偿责任。

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当赔偿责任。

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案例二:借车给没有驾照的朋友开,发惹事故,车主要赔吗?【案情概要】2023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玩耍,王某没有驾照。

在西双湖北提,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

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展责任认定。

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双方各承当50%。

考虑到被告刘某作为车主将车辆借给无驾照的孙某具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其承当15%的责任,王某承当50%,孙某自己承当35%。

因刘某的车辆未投交强险,医疗费等损失由被告王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当49534元,交强险之外的20236元,刘某、王某、孙某按照上述责任比例承当。

交通事故责任权威解析责任认定的常见争议点

交通事故责任权威解析责任认定的常见争议点

交通事故责任权威解析责任认定的常见争议点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一种事件,对于当事人来说,事故责任的认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常常存在一些争议点,下面将对这些常见的争议点进行权威解析。

1. 事故责任的主体在交通事故中,确定事故责任的首要问题是确定事故责任的主体。

根据中国的交通法规,驾驶员是事故责任的主体,并需要对其行为负责。

然而,有时也存在其他因素,如车辆故障或道路设计问题等。

在这种情况下,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需要对责任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认定,以确定主要责任主体。

2. 车辆行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中,违法行为是常见的争议点之一。

例如,如果一方在事故发生时违反交通规则,例如闯红灯或超速行驶,那么这个违法行为将成为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存在其他因素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例如突发状况或其他驾驶人的不当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或相关机构会权衡各种因素,综合考虑,进行责任认定。

3. 事故责任的比例在确定事故责任时,另一个争议点是确定事故责任的比例。

即使存在明显的违规行为,也难以确定双方责任的比例。

在这种情况下,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评估,考虑各方的行为和责任,以确定事故责任的比例。

通常情况下,如果一方的违规行为较为严重,其责任比例可能更高。

4. 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证据的收集和使用是关键。

相关的证据包括现场勘察报告、现场照片、交通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

然而,有时候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证据可能被篡改或丢失。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或相关机构需要审慎评估证据的可信度和相关性,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进行责任认定。

5. 医学鉴定和损害赔偿在交通事故中,身体损害的鉴定和赔偿是另一个争议点。

如果事故中有人受伤,医学鉴定需要确定伤害的程度和损失,以便进行相应的赔偿。

然而,由于伤害程度的不同和损失可能的延续性,医学鉴定和损害赔偿也可能存在争议。

各种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交通事故常见29个法律问题梳理与解答)

各种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交通事故常见29个法律问题梳理与解答)

各种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交通事故常见29个法律问题梳理与解答)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处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现场,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

如对责任承担有异议或者无法协商一致,应立即报警,由交警部门出具书面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双方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并协商赔偿,如不能协商一致,可由交通管理部门介入调解。

若交通管理部门介入后仍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参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

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他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对教育广大交通事故参与者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制订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包含哪些内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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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最高院法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10个最新难
题、典型判例及裁判观点汇总
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如何认定责任归属是关键。

汇聚以最高院专家型法官领衔的百位法官心血、凝练数千真实案例和裁判要点,超牛作者、超多干货的民商事审判宝典——“裁判要点与观点丛书”之《道路交通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分册将全面解读,现撷取以下部分以飨读者。

文/最高人民法院部分法官原载于微信公众号“法客帝国(微信号:EmpireLawyers)”一、相约出游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裁判要旨】相约出游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实际控制人与车主之间构成帮工关系。

实际控制人对造成事故明显存在重大过失,其应与车主共同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邓某甲等与邵某某、单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号](2014)池民一再终字第00001号二、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车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院民一庭意见】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机动车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并已交
付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负有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法定义务的买受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登记所有人未依法办理该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的,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现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连带赔偿责任。

机动车虽已实际交付买受人,但登记所有人未履行登记协助义务或者容忍、许可实际所有人(买受人)以其名义运行机动车的,登记所有人应当与实际所有人(交通事故责任人)就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李某与宏达公司、常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5集)
三、侵权人不明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裁判要旨】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损害,若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占有人不一致,不能对其一律适用危险责任归责原则,因为这样做不符合危险责任的理论基础。

对侵权责任不明的交通事故,应当将机动车的实际占有控制人作为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案例索引】黄某某与熊某某等交通事故赔偿案,[案号](2009)龙马民初字第1294号四、“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最高院民一庭意见】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
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

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

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与无偿而加以区分。

对于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

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乙与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6集)
五、行人连遭三车碰撞致死,两车逃逸交强险如何处理【裁判要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由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先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行人被三辆机动车撞倒碾压致死,其中两辆逃逸,在三辆车均负有在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义务时,其请求未逃逸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先行全额赔偿,可予支持。

【案例索引】姜某兰等六人与杨某铭、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号]
(201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457号六、机动车转让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裁判要旨】当前对于车辆买卖但未进行过户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问题,《侵权责任法》第50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受让者承担赔偿责任。

但由于现实的复杂性,常常有车主为了不承担责任而伪造或者虚构车辆买卖的事实,故实践中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时应加强对车辆买卖的真实性进行查证。

【案例索引】王某乙、田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号](2013)青民五终字第150号七、不清楚受伤程度的情况下订立协议,可认定为重大误解,该协议可依法予以撤销【裁判要旨】交通事故发生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赔偿协议,可依法予以撤销。

【案例索引】乙与甲、丙、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号](201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738号八、无法投保交强险的电动四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应先由投保义务人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裁判要旨】电动四轮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中机动车认定标准,属于机动车。

就机动车而言,依法应当投保交强险,但鉴于我国目前电动车在车辆登记、管理以及交强险的承保上尚处于滞后状
态,如因非可归责于车辆所有人的原因而无法投保交强险,其亦无法得到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判决其违反法定义务(即投保交强险)而承担交强险的民事责任,有失公允,故对于被侵权人的损失,侵权人宜按照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晁某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号](2014)新民初字第01612号
九、构成共同侵权的已投保交强险一方对未投保交强险一方在交强险范围内所负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裁判要旨】基于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利益救济的制度目的,保险关系与责任关系分离的原理,以及连带责任的整体责任本质,在两辆机动车共同侵权造成第三人伤亡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其应该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一方对此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顾某等与刘某、上海申福高压泵液压件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号](2012)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67号
十、被保险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裁判要旨】“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别是比较固定的,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上述人员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予以赔偿。

驾驶人下车查看车辆状况,被未熄火的车辆碾压而死的情形,
驾驶人本人就是被保险人,且对机动车有实际的控制力,同时,因行为人自己行为造成自身受损害,对其赔偿不符合我国交强险的规定,倾向认为,在现有法律规定下,这种情况下的驾驶人不属于“第三者”。

【案例索引】吕某某等与冯某某、太平洋保险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201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27号实习编辑/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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