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总复习资料——考试重点
《法理学》考试章节重点

法理学第一章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5、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有:(1)指导思想不同。
剥削阶级法学的指导思想形形色色,但都是唯心史观。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做为自己的指导思想。
(2)阶级基础不同。
剥削阶级法学都是有意或无意地为剥削阶级服务,为剥削制度辩护,是镇压和欺骗劳动人民的思想武器。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的体现,它公开申明自己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的。
(3)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
剥削阶级法学在根本上是少数人利益的体现,所以竭力掩饰和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标榜“客观主义”,说自己是超阶级的、无阶级的,而实际上处处表现了它的阶级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公开承认自己是阶级性和科学性的辩证统一。
(4)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有原则上的不同。
首先,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
其次,关于法是否具有阶级性问题。
第三,经济基础对法的作用问题。
最后,关于法的发展问题。
6、邓小平民主与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1)关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2)关于“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和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的理论(3)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理论(4)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与法制建设的理论(5)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与法制建设的理论(6)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反腐倡廉和法制建设重在教育的理论(7)关于人权的理论(8)关于“一国两制”的理论(9)关于部门法制建设、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理论(10)关于关键在于党的领导、加强和改善党对民主、法制建设的领导的理论7、法学体系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又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法理学期末考试复习要点

法理学考试基本要点一、不定项选择题。
(共考10个。
)(一)古罗马五大法学家:蒂努斯。
(二)法律原则的分类:1.按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2.按法律原则的覆盖面不同可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
3.按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等。
(三)法的渊源的种类: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
主要(正式)渊源是指直接具有国家法律效力的法律渊源;而次要(非正式)渊源是指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仅具有一定说服力的法律渊源。
世界各国由于法律传统不同,其法律渊源也有一定的差异。
迄今为止世界上出现过的法律渊源主要有:1、制定法:指由立法机关或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制定法是当今世界所有国家的重要的法律渊源,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就是制定法或者说成文法。
2、判例: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
3、习惯:如瑞士、台湾民法的规定。
4、法理:即对法的理性认识,在司法适用中一般包括社会上公认的价值、正义标准、法律解释等。
5、法学家的学说;6、国际条约和协定;7、宗教教义和戒律。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1、宪法:2、法律;3、中央法规;4、地方法;5、规章:包括军事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6、国际条约。
在当代中国,判例、习惯、政策、道德、法理等属于非正式法律渊源。
(四)法的效力范围:法律效力范围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也称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
具体包括法律的对象效力范围、法律的事项效力范围、法律的时间效力范围和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
1、法的对人的效力关于法的对人效力的原则,主要有: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主义原则、折衷主义原则。
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折衷原则。
具体我国法的对象效力:中国人在国内,一律适用;中国人在国外,原则上适用;外国人在中国,一般适用;外国人在外国,原则上不适用。
2、法的时间效力: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是指法律规定其效力范围在时间上的沿展期间。
包括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之前的行为是否有效三个问题。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葛洪义主编的版本一、名词解释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13、法律解释: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进行理解、阐明进而实现运用目的活动。
14、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的基本性原理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
法理学期末复习提纲(全,背诵)

法理学(二)期末复习一、题型:全部是主观题理解了就能答出来。
自我救济:不会就凑字数。
给别人机会其实是给自己机会。
(一)问答题18*5=901、要说理由,而不是第一点第二点。
需要法理分析,讲究理由。
例:xxx与司法独立是否有冲突?答:是。
因为……2、可以和老师的观点不一样,但必须讲道理出来。
需要法言法语!不同于大街上吵架的讲理,需要专业性!3、道理既可以来自讲课内容,也可以来自教材内容,也可以来自自己分析出来的内容。
因此,教材和讲课内容可以相互结合,相互补充。
从教材获得启发!(二)论述题1*10=10像小作文,字数是基本,多多益善。
是必要条件!大家用电风扇阅卷!无限接近10但不可以等于10,也会大于0分。
拉开分值的地方。
二、关于给分周老师注重正态分布。
在比较中突出自己的优势。
法理分析严格上无法达到满分,但是比较可以获得高分。
三、构成比例一考定终身。
重点论文1、“先信”与“先疑”2、集体利益何以正当3、涉诉舆论的面相与本相4、司法与舆论的纠结与分隔5、舆论挟持司法的6、大数法则学会用欧拉图表示所学的一些知识!期末考试重点内容没说的地方都不考!从头到尾复习一遍!大家自己来判断。
第一章法律程序一、法律程序1、程序与实体的方面,程序与实体的区分是不是绝对的?有些看起来是程序,但实际上是实体。
二者的区分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2、法律程序和非法律程序。
考点1:程序与实体的关系前者涉及到人的纠纷,纠纷的处理通过法律程序所导致的结果,法律程序导致的结论的正当性来自于哪里?是程序还是实体?罗尔斯的三个程序,赌博只关心程序,和实体无关。
愿者服输,这个结果是否具有正当性?实体上评价是不正当,但是愿者服输说明参与者是认可的,有正当性,因为两个人都同意了这个程序。
买彩票也是。
实体上是不公平的,凭什么你拿500万?但我们承认这个程序所导致的结果具有正当性,因为程序是正当的,程序之所以正当是因为大家都同意。
公安说不正当是从实体出发,但是参与者从程序本身出发。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复习资料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复习资料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复习资料担任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复习资料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法律部门及其划分一、法律部门释义:亦称部门法,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不同性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注:法律部门具有的特点:1)每个法律部门又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2)有些法律部门和子部门是一部法律或法典为轴心而建立起来的3)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法规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一)划分标准(客观标准)1、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社会关系: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家庭关系;社会关系成为法律调整对象之后便成了法律部门形成的基础)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二)划分原则1、整体性原则,将所有的法律规范纳入。
2、均衡性原则,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保持规模的均衡。
3、以现行法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法律体系及相关概念异同1、法律体系VS法制体系:法制体系包容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中。
法律体系是法制体系的三要素之一。
2、法律体系VS法学体系:①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构成一国法学体系的主要内容。
②法律体系的发展也是法学体系发展、完善的推动力量。
法学体系的发展也会促进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
③法学体系的范围比法律体系要广泛得多;法律体系在一个国家中一般只有一个,而法学体系在一个国家中会出现多个体系并存的情况。
3、法律体系VS立法体系: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而法律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内在内容。
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立法体系反映法律体系,以法律体系为基础,但并不等于法律体系。
权力观和义务观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19世纪中后期,“权利”“义务”被作为法律(法学)的基本概念总结出来,权益研究进入实证化阶段。
最强考试整理——法理学知识点

最强考试整理——法理学知识点第一篇:最强考试整理——法理学知识点立法的概念: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立法的特征:(一)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二)立法是根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三)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四)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五)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多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构成要素: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包括立法权的归属,性质,种类,构成,范围,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权和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
包括立法权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
主要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一)中国的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机关行使的,因为不是单一的立法体制。
(二)中国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等,他们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而不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机关行使,因而不是复合立法体制。
其三,中国的立法体制不是建立在分权制衡的基础上,因而也不是制衡立法体制。
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立法过程:(一)立法准备:一般是指在提出法案前进行的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条件或奠定基础的活动。
主要内容有:宏观上进行立法预测,编制立法规范,形成立法创议,作出立法决策。
中观上包括:确定立法目标,目的和指导思想,调查研究等一系列活动。
微观上包括:确定立法意图,拟出法案提纲,起草法案草稿,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等。
(二)由法案到立法。
法理学期末复习重点

法理学期末复习重点第一章社会调整与法的产生第一节社会调整及其分类一、社会调整的概念社会调整,或社会控制,表示把个人及其集体的行为纳入到一定社会规则和秩序的范围内的过程,它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是使人们接受社会价值、原则或规范的整个过程。
1、维持秩序,解决纠纷: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2、输入价值与价值指引(婚姻制度等);3、稳定预期、促进安全(安全感与确定性)二、社会调整的分类(一)内在调整和外在调整1、内在调整主要通过内心的潜移默化来实现(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外在调整主要通过对外在行为的规训来实现(道德宗教法律等)注意:道德与宗教兼有外在与内在之双重维度(<警察与赞美诗>)2、法律能不能调整内心和思想?如何看待腹诽罪?为何不能杀人?(二)肯定性社会调整和否定性社会调整肯定性的社会调整通过奖励的方式、如提级、奖金等否定性的调整:复仇、赔偿、监禁、死刑等。
(三)正式的社会调整和非正式的社会调整1、非正式调整和熟人社会面子;长期合作之必要;信息共享便于监督;嘲笑、流言蜚语、批评、排斥正式的社会调整正式的社会调整由正式的社会组织(包括国家、宗教团体、教育机构等)来执行2、为什么今天普遍感到道德滑坡?3、陌生人社会、多元化与法治4、社会关系的距离与法律量(四)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1、个别性调整的优点和缺点具体案件具体处理:度身定做的正义,具有灵活性;适于简单社会;具有不确定性与随意性。
2、规范性调整的优点和缺点类似情形类似处理:统一性(平等对待);可以反复适用;不考虑个案(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3、判例法:个案调整但以后的判决有约束力。
(五)自己解决和由第三人解决1.由自己解决冲突是在无须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由冲突各方通过各种方式自己解决冲突的措施,如通过当众辱骂、责打、决斗、复仇、躲避、谈判等等方式解决冲突。
2.由第三方解决冲突是指依靠没直接参加冲突的第三方解决冲突的方式,第三方的决定对于冲突各方具有某种权威性,如调解、仲裁、审判等。
法理学总复习资料——考试重点

广东警官学院法理学总复习材料学好法理学,科科都通过!加强意志品质锻炼,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整稿时间:2012年12月21日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法学: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法学产生的历史条件〔两个〕:⑴法律的形成〔成文法的出现〕;⑵职业法学者阶层的形成。
第二编法的本体第五章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标准体系。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即一切法律标准的总称。
〔或者说是抽象或整体意义上的法律。
在我国是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狭义的法律:是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标准性法律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标准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文件。
*非标准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发布的,只是对个别的人或事有效的而不具有人人必须遵守的一般行为规则的文件。
它实际上是适用法律标准的产物。
*法的基本特征〔四点〕:〔1〕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标准;〔2〕出自国家的社会标准;〔3〕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标准;〔4〕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标准。
*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基本形式:制定、认可制定:一般是指成文法,就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制出各种标准性法律文件。
认可:一般是指不成文法,即习惯法和判例法。
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其需要,把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些行为规则、风俗习惯、道德标准等,赋予它法律效力,确认为法律标准。
案例法还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统一性。
*法的本质〔有三层次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2〕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法的作用:标准作用和社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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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总复习资料一一考试重占八\、法理学总复习材料学好法理学,科科都通过!加强意志品质锻炼,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整稿时间:2012年12月21日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法学: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法学产生的历史条件(两个):⑴法律的形成(成文法的出现);⑵职业法学者阶层的形成。
第二编法的本体第五章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即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或者说是抽象或整体意义上的法律。
在我国是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狭义的法律:是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文件。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发布的,只是对个别的人或事有效的而不具有人人必须遵守的一般行为规则的文件。
它实际上是适用法律规范的产物。
*法的基本特征(四点):(1)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3)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基本形式:制定、认可制定:一般是指成文法,就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制出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认可:一般是指不成文法,即习惯法和判例法。
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其需要,把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些行为规则、风俗习惯、道德规范等,赋予它法律效力,确认为法律规范。
案例法还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统一性。
*法的本质(有三层次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法的作用: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两者的关系: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法的规范作用(六种):(1)告示作用;(2)指引作用;(3)评价作用;(4)预测作用;(5)教育作用;(6)强制作用。
第六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1、法的正式渊源(五点):(1)立法;(2)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3)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5)国际法。
2、法的非正式渊源(五点):(1)习惯;(2)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3)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4)外国法;(5)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
*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八点):(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法规;(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8)其他法的形式。
*其他法的形式(三点):(1)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2)特别行政区的各种法律;(3)有关机关授权别的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三种):(1)法的清理;(2)法的汇编;(3)法的编纂。
*法的汇编和法的编纂的区别:1、主体:法的汇编既可以由官方进行,也可以由非官方进行;法的编纂只能由有关国家立法机关进行。
2、内容:法的汇编不改变原有法规内容;法的编纂一般要改变法的内容。
3、结果:法的汇编不产生新的法律或法典;法的编纂是要产生新的法律或法典*法的一般分类:(有六种分类、分类的标准)(1)国内法和国际法: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3)根本法和普通法: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4)一般法和特别法:以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5)实体法和程序法: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6)公法和私法:标准尚不统一,主要存在于民法法系*法的效力范围(三种):(1)对象效力(对人效力);(2)空间效力;(3)时间效力。
1、对象效力(对人效力):(1)“属人主义” ;(2)“属地主义” ;(3)“保护主义” ;(4)“折中主义”:即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2、空间效力:(1)在全国范围内生效;(2)在一定区域有效;(3)域外效力;(4)国际法的空间效力。
3、时间效力:(1)法的生效时间;(2)法的终止生效;(3)法的溯及力。
*法的效力解决三种冲突应遵循的规则:1、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和协调—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2、此类法和彼类法的冲突和协调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3、新法和旧法的冲突和协调新法优先于旧法第七章法的要素*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法的三个构成要素:⑴法律规则;⑵法律概念;⑶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规范)的逻辑结构:1、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本身,即规定人们行为的尺度、方式。
2、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遵守或违反该法律规范时所应受到的鼓励或处罚的那一部分。
*法律规则(规范)的分类:1、从法律规则内容上看,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权义复合性规范。
2、从法律规则形式特征上看,分为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3、从法律规则的功能上看,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
4、从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上来看,分为强行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
第八章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通常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一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部门(部门法)相关概念:(1)法律部门是由同类的法律规范构成;(2)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要素;(3)不能将法律部门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等同起来;(4)法律部门的形成是不断发展变化的;(5)每个法律部门又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6)有些法律部门和子部门是以一部法律或法典为轴心而建立起来的;(7 )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规范。
*划分法律部门(部门法)的标准:1、法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即法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所调整的方法不同。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划分为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2)民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 (5)社会法;(6)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分类(一般了解):1、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2、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3、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义务4、第一性的权利义务和第二性的权利义务5、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6、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即对立统一);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第十章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1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2、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3、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具有意志性。
*法律行为的结构(内在方面、外在方面):1 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1)动机;(2)目的;(3)认知能力。
2 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1)行为(外在行动);(2)手段(行为方式);(3)结果。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两个原因):1、任何法律关系,都是根据相应的法律规范形成的;2、每一种法律关系,通常是要通过它的参加者(单方、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产生。
*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1、公民个人;2、组织(法人)。
*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资格: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公民的权利能力的分类:①根据主体范围不同一一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②按照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
*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权利能力是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没有权利能力就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具有行为能力的公民,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
但具有权利能力却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
*公民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必须具有两个要件:1行为人是否成年;2、神志是否健全。
*公民行为能力的划分:1、完全行为能力人;2、限制行为能力人;3、无行为能力人。
*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均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解散或者撤销,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物(必须为人们所支配和控制;必须满足人们某种需要,即给人们带来物质利益);2、人身、人格(人身利益);3、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4、精神产品(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依据——法律规范的存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必备条件一一法律事实*法律事实的种类:1、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2、肯定式法律事实与否定式法律事实第十二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由特定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
*法律责任的特点: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3、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有补偿和制裁两种。
*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1违法行为,也就是侵权行为;2、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没有履行一定的义务;3、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某种损害,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法律规定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种不以人的主观过错作为责任要件的,叫无过错责任原则。
*违法的构成要件(要素):1责任主体;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3、损害结果;4、主观过错*法律责任的种类:1民事法律责任;2、行政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4、违宪责任;*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关系: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和依据,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结果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并不一定都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的种类:1民事制裁;2、行政制裁;3、刑事制裁;4、违宪制裁。
第二编法的起源第十四章法的历史*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法,按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所作的基本分类。
*法起源的一般规律:1法起源的根本原因:生产力的发展;2、从习惯一一习惯法一一成文法的过程;3、从法律、宗教和道德相混合到独立。
*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和基本条件:1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
2、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基本条件:社会革命。
*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本质:它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