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12年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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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20•【文号】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30号•【施行日期】2001.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二00一年第30号)鼓励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健全企业自我约束机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内容。

为迎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企业面临的国际劳工标准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挑战,规范各类中介机构的行为,国家经贸委在原有工作基础上,组织制定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以下简称《审核规范》),现予发布。

1999年发布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同时废止。

《审核规范》是用人单位和认证机构审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本依据。

用人单位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和谋求外部认证时,遵循自愿原则。

已获得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原有证书仍然有效。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认证机构、咨询机构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学习《指导意见》与《审核规范》,提高素质,更好地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为了指导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管理模式,健全自我约束机制,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依据我国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经贸委颁布并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所取得的经验,参考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

1.目的(1)消除、降低和避免各类与工作相关的伤害、疾病和死亡事故的发生,保障全体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职业健康监护系列标准解读

职业健康监护系列标准解读

n
职业健康监护人群怎样界定?
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 (GBZ188-4.5)
根据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认定为需要开展 强制性健康监护的人群,都应接受职业健康监 护。 l 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属于推荐性健康监护的 ,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由用人单位安排。
l
作业时虽不直接接触需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但在工作环境中间接接触且 接触程度与直接接触人员相同或近乎相同的, 需和直接接触人员同样接受健康监护。 l 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及个体 累计暴露的时间长度和工种,确定需要开展职 业健康监护的人群(GBZ/T229)。(个体化) l 离岗后职业健康检查的时间,主要根据有害因 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该 作业的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 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界定原则(GBZ/T260-2014)
GBZ188—2014禁忌修订
n
严格职业禁忌证的范围,特别是只有急性中毒的化学 物的职业禁忌证删除,约50种存在职业禁忌; n 职业健康监护中职业禁忌主要针对慢性危害,单纯 急性毒物监护意义不大,没有禁忌。 n 要精准 职业禁忌范围,更强调有害因素接触与禁忌 疾病因果关系(正己烷/丙烯酰胺与多发性周围神经 病。修订前为糖尿病 n 可操作 四乙基铅:删除严重自主神经功能紊乱 性疾病; n 不滥用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删除慢性口腔炎。
l
劳动者或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劳动者个 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或 者提供虚假档案材料。 l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 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 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l
n
那些职业危害因素需要做职业健康检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31•【文号】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施行日期】2012.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是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类监督管理的依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目录》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二、《目录》是在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的基础上,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主要行业进行的分类。

《目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期修订公布。

在实际运用中,如果建设项目拟采用的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与其在《目录》中所列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有明显区别的,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作出综合判断,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深府办[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深府办〔2010〕10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深圳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为了更好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劳动者健康全球行动计划(2008-2017年)》和《广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制定本规划。

一、深圳市职业病防治现状与问题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开展重点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和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有效地遏制了我市严重的职业病危害发展势头,保护了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促进了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维护了社会和谐。

目前全市已经形成市、区、街道三级职业病防治网络,职业卫生监督覆盖率逐年提高,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全面开展。

工业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给我市带来了严重职业危害问题。

一是企业众多,守法意识淡薄。

部分企业没有依法落实职业病预防、防护等相关工作,留下了职业病危害的隐患。

二是职业病危害繁多,涉及行业面广。

我市有机溶剂、重金属、粉尘等职业病危害突出,电子、机械五金、印刷、塑胶玩具及珠宝是我市主要职业病危害行业。

三是目前我市工业企业对有机溶剂的使用不规范,从而导致严重后果。

安监总安健〔2012〕73号

安监总安健〔2012〕7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是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类监督管理的依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目录》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二、《目录》是在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的基础上,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主要行业进行的分类。

《目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期修订公布。

在实际运用中,如果建设项目拟采用的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与其在《目录》中所列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有明显区别的,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作出综合判断,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

三、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目录》作出调整补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护理等6个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粤卫函[2012]245号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护理等6个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粤卫函[2012]245号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护理等6个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护理等6个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粤卫函〔2012〕245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1号,下称《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厅决定成立广东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广东省护理学会;成立广东省麻醉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成立广东省神经内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挂靠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成立广东省消化内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挂靠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成立广东省普通外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挂靠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成立广东省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广东省人民医院。

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成员名单见附件1-6(排名不分先后)。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工作;挂靠医院要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配备必要的符合要求的专职或兼职人员等,确保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正常运转;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要认真履行《办法》职责,负责本专业质量控制工作的实施,积极开展工作,切实提高全省本专业质量。

同时,要定期向我厅报告本专业质量控制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为我厅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完成我厅下达的其它各项指令性任务。

附件:1. 广东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成员名单2. 广东省麻醉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成员名单3. 广东省神经内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成员名单4. 广东省消化内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成员名单5. 广东省普通外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成员名单6. 广东省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广东省卫生厅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附件1广东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成员名单主任:张振路(广东省护理学会)副主任:成守珍(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黄惠根(广东省人民医院)陈伟菊(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秘书:于萍(广东省护理学会)专家组成员组长:张振路(广东省护理学会)副组长:张广清(广东省中医院)黄美凌(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刘立捷(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谢红珍(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潘继红(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王惠珍(南方医科大学护理学院)李漓(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张莉(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成员:冯晓玲(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全小明(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张积慧(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覃惠英(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周丽华(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周晓舟(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林岩(东莞康华医院)蓝宇涛(广东药学院护理学院)李美华(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陈妙霞(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罗彩花(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候雅蓉(广东省口腔医院)勘萍(武警广东总队医院)尤黎明(中山大学护理学院)关丽婵(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陆新容(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吴素虹(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马晓华(深圳市人民医院)应文娟(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附件2广东省麻醉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成员名单主任:古妙宁(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副主任:赵国栋(广东省人民医院)黄文起(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徐世元(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杨承祥(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秘书:肖金仿(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肖婧昕(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专家组成员:组长:古妙宁(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副组长:施冲(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彭书崚(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肖晓山(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招伟贤(广东省中医院)黑子清(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成员:陈秉学(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欧阳葆怡(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钟亮(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佘守章(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靳三庆(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曾维安(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曹铭辉(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朱新运(解放军第458医院)董庆龙(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黄焕森(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李雅兰(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马武华(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许立新(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郑利民(北京大学深圳医院)陶明哲(深圳市人民医院)乔瑞冬(珠海市人民医院)张志刚(中山市人民医院)姚业兴(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程明华(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高晓枫(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林跃华(梅州市人民医院)附件3广东省神经内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成员名单主任:曾进胜(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副主任:王丽娟(广东省人民医院)徐安定(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洪华(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秘书:范玉华(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刘巧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专家组成员:组长:曾进胜(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副组长:胡学强(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盛文利(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潘速跃(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潘小平(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成员:彭英(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彭福华(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刘振华(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洪铭范(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邵明(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高庆春(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许治强(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张素平(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庄伟端(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李龙宣(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俞万香(梅州市人民医院)肖卫民(东莞市人民医院)褚晓凡(深圳市人民医院)文学(阳江市人民医院)吴文军(中山市人民医院)钟建新(江门市中心医院)附件4广东省消化内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成员名单主任:陈旻湖(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副主任:姜泊(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陈其奎(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王启仪(广东省人民医院)聂玉强(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秘书:邢象斌(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专家组成员:组长:陈旻湖(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副组长:沙卫红(广东省人民医院)张亚历(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林漫鹏(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王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刘锦涛(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成员:曾志荣(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李初俊(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毛华(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杨见权(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舒建昌(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陈学清(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赵亚刚(广州军区总医院)、邹兵(北京大学深圳医院)王立生(深圳市人民医院)陈惠新(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崔西玉(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尹合坤(江门市中心医院)龚飞跃(珠海市人民医院)周宇(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郑永平(汕头市中心医院)刘玉杰(东莞市东华医院)彭侠彪(中山市人民医院)王胜炳(梅州市人民医院)彭铁立(清远市人民医院)全红(韶关市铁路医院)附件5广东省普通外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成员名单主任:王深明(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副主任:汪建平(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陈规划(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区金锐(广东省人民医院)黄宗海(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何晓顺(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汪谦(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秘书:陈创奇(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李松奇(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王东平(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专家组成员:组长:王深明(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副组长:王捷(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黄祥成(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林锋(广东省人民医院)雷建(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张百萌(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王存川(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成员:陈德(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曹杰(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余小舫(深圳市人民医院)余元龙(中山市人民医院)陈小伍(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杨扬(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彭俊生(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兰平(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张玉新(广州军区总医院)李升平(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许瑞云(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戎祯祥(佛山市顺德区容奇医院)陈汝福(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彭和平(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简志祥(广东省人民医院)万进(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卫洪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甄作均(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周杰(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王建南(粤北人民医院)附件6广东省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成员名单顾问:曾国洪(广东省人民医院)汪能平(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主任:侯铁英(广东省人民医院)副主任:邓子德(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钟晓祝(南方大学珠江医院)林锦炎(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孙树梅(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秘书:张友平(广东省人民医院)成员:朱会英(广州军区总医院)邓启文(深圳市第六人民医院)刘大钺(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罗盛鸿(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莫凡(广东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郑少瑜(汕头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陈小苹(广东省人民医院)黄少宏(广东省口腔医院)刘瑛(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徐凤琴(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赵擎宇(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何浩(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黄丽芬(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洪小京(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杨健(深圳市人民医院)梁振涛(北京大学深圳医院)王丽娟(粤北人民医院)蒋红霞(顺德区人民医院)钟振峰(中山市人民医院)杨文(东莞市人民医院)黄惠根(广东省人民医院)朱杏花(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刘梅娟(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结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05•【文号】安监总安健[2011]132号•【施行日期】2011.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安健〔2011〕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管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行为,提高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水平,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职业健康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意义1.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工作。

职业健康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家庭幸福,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强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我国已加入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115号公约),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执政理念。

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经济越发展,越要重视加强社会建设和保障改善民生,要加强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和规范管理。

因此,各地区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以对劳动者生命健康认真负责的态度,将职业健康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2. 深刻认识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紧迫性。

近年来,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一定进展。

但是,当前职业病防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我国不仅职业病人总量大,而且报告职业病例呈连年上升趋势,据卫生部统计,2009年比2008年增加32%,2010年比2009年增加50%。

与此同时,我国职业危害范围广,接触危害劳动者人数众多,群体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引起国内国际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2.05•【字号】粤卫办[2008]99号•【施行日期】200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办〔2008〕99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及社会和谐稳定。

今年以来,我省个别市出现了电池企业工人尿镉超标、尘肺病和有机溶剂中毒等群体性职业危害事件,职业病危害的整体形势不容乐观。

随着我省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战略的实施,职业病危害将随企业向经济欠发达地区转移,各地职业病防治任务会更加繁重。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减少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继续抓好重点职业病危害行业的整治和监督检查,对涉及粉尘、铅、镉和有机溶剂等职业病危害高发行业要加强排查,对存在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的企业要督促整改,并将排查情况于2009年1月10日前报我厅卫生监督处。

二、加强我省“双转移”过程中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特别注意在我省“双转移”中,曾发生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企业的转移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减少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发生。

三、认真做好职业病投诉、信访案件处置工作,及时化解矛盾。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对投诉、信访人反映的重大、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信息要及时组织核查,妥善处理,尽量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四、切实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前期管理工作。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省卫生厅等6部门《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粤卫〔2007〕183号)要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协调制度,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核审查工作,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

五、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知识竞赛题目一、单项选择(50个,请从备选答案中选择惟一一个正确选项,并在后面的答题卡中将其涂黑)1、2012年是《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A )周年,也是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第一年,贯彻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对加强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A、10B、20C、5D、8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自(C)起施行。

A、2001年5月1日B、2001年10月27日C、2002年5月1日D、2002年10月27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所称职业病,是指(B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A、企业、事业单位B、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C、企业、政府单位D、企业、政府单位和事业单位4、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A )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A、国务院卫生B、卫生C、国务院D、国家5、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目前我国职业病共分10大类(C )种。

A、100B、110C、115D、1206、今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从4月25日至5月1日,宣传主题是“(B )”。

A、职业安全无小事B、防治职业病,爱护劳动者C、要职业,更要健康D、工作·健康·和谐7、为了做好《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工作,指导各地区组织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4月16日,(D )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和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A、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卫生部B、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C、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全国总工会D、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8、(A )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2012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2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 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前期预防 (5)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6)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9)第五章监督检查 (12)第六章法律责任 (13)第七章附则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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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12年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安健〔2011〕132号)、《广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在2011年各项工作开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全省2012年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职业健康事关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也是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非常重视职业健康工作,《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重点工作之一,明确要求“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实施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深入落实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切实抓好煤(矽)尘、热害、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防范治理”。

2011年6月份,省委、省政府联合下发《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强调全省实行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负总责的“一岗双责”制度,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强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力度,控制职业病发病率。

各地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2.切实增强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据不完全统计,我省上规模的工业企业用人单位约42万家,职工总数约2000余万人,其中接触有毒有害因素职工540多万人;全省职业危害的重点行业(领域)主要是宝石加工、矿山开采、陶瓷、石材(料)加工、家具制造、箱包加工、制鞋、电子制造、五金电镀、蓄电池等,重点职业危害包括粉尘、苯、三氯乙烯、正己烷、二氯乙烷、铅、镉、噪声和高温等。

目前,全省职业危害主要呈现五大特点:一是接触职业危害人群数量大,危害种类多,涉及行业广;二是粉尘危害问题依然严重;三是中小企业量大,职业危害因素杂;四是农民工成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主群体;五是多年积累潜在的职业危害问题已逐渐暴露,群体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当前职业危害防治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职责,加快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主要任务和主要目标3.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和《广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促进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突出治理重点职业危害,改善作业场所作业环境,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监管工作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

4.主要任务。

将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石英砂加工企业、石棉矿山和石棉制品企业及金矿开采企业的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各地根据辖区内职业危害的重点行业(领域)分布情况以及本地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备案情况,开展1-2项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行动;加快监管职能调整和机构队伍建设,加大职业健康执法力度,坚决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快推进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支撑体系建设,加强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加强部门协作,建立联动机制;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认真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动企业安全健康文化建设。

5.主要目标。

至2012年6月,基本完成全省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危害申报备案管理工作;经过职业危害专项治理,重点行业企业作业环境明显改善,粉尘和高毒物质浓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噪声和高温等职业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对于那些未完成职业危害治理和防护设施改造,且作业场所高毒物质浓度超标,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通过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切实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和从业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

三、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危害治理工作6.深化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

继续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省安全监管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对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石英砂加工企业、石棉矿山和石棉制品企业以及金矿开采企业的职业危害专项治理行动进行全面梳理,总结经验教训,查找薄弱环节,组织进行回头看,跟踪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对危害治理和防护设施改造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能整改到位且有毒物质浓度超标的一律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7.结合本地实际开展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行动。

各地要根据全省职业危害的重点行业(领域)分布情况以及本地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确定本辖区职业危害问题较为突出的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职业危害。

要认真总结2011年开展的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行动和职业危害申报备案管理工作的经验,采取“树立样板、推广经验”的模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本地区重点行业(领域)进行专项治理。

四、全面落实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8.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设置或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确保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要重点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以下13项主要职业健康管理制度:⑴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⑵职业危害告知制度;⑶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⑷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⑸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⑹劳动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⑺职业危害检测、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⑻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⑼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⑽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度;⑾应急管理制度;⑿职业健康奖惩制度;⒀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9.加强职业危害源头控制。

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所有存在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必须依照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真正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0.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粉尘危害治理:针对存在粉尘危害的工序,例如宝石加工行业的切割、打磨、抛光等工序,矿山开采行业的开采、粉碎、筛分、包装等工序,陶瓷行业的干燥、压机、喷釉、原料粉碎、注浆等工序,石材加工行业的下料、切割、打磨等工序,家具制造行业的锯、刨、铣、磨床、砂轮机等工序,要积极设置集中或局部抽风除尘系统,引进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采取自动化生产、封闭远距离操作等措施,避免和减少操作人员直接接触粉尘;在工艺条件允许下,尽量采用湿式作业(如喷雾、洒水等)方法,抑制粉尘产生;作业人员要佩戴防尘口罩等有效防护用品上岗。

生产性毒物危害治理:针对存在生产性毒物例如苯、三氯乙烯、正己烷、二氯乙烷等有机溶剂及铅、镉、汞等重金属的工序,一方面尽量采用无毒或低毒物质替代品,另一方面将有毒与无毒作业进行隔离;通过改造生产工艺和引进自动化机械设备等措施,减少重点岗位操作人员的数量,并对重点岗位设置局部抽风排毒设施;作业人员要佩戴活性炭防毒口罩(面具)、胶手套等有效防护用品上岗。

物理危害因素治理:通过采取控制或消除噪声源、应用降噪减振技术等措施使噪声强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接触噪声的作业人员需正确佩戴防噪耳塞或耳罩上岗;通过合理布置热源、加强通风、隔热操作、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加强个人防护等措施预防控制高温危害。

11.依法进行职业危害申报。

所有作业场所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必须依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和我省《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安办〔2011〕51号)的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职业健康监管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

12.强化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制度。

要认真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2007)的规定,建立并完善企业内部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制度,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告知卡、划定警戒线等。

13.定期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有关企业每年至少一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并加强日常监控,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标准。

14.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到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5.加强个体防护。

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 11651-89)和《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2002)要求的口罩、耳塞、护发帽、防护服、手套以及防毒面具等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佩戴使用。

16.加强宣传培训工作。

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及职业健康知识宣传培训。

安排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培训,提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

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17.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编办和卫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职业健康监管职能的划转工作;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相关方面支持,加强监管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努力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开展创造有利条件;要把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的优秀干部充实到队伍中来,不断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监管执法队伍,为开展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加快配备必要的职业危害因素快速检测装备和监管执法防护装备。

18.坚决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监管部门要在前期职业危害摸底调查和申报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建设符合当地职业危害特点的监测哨点网络。

要强化执法检查,加大职业危害事故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要督促、指导、责令企业严格按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各项整改措施。

对于逾期不改的,坚决予以处罚;对于规模小、工艺落后、违法情节严重的,坚决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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