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粮油产品企业标准“领跑者”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21•【文号】国办发〔2017〕27号•【施行日期】2017.03.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的通知国办发〔2017〕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3月21日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协同有序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确保第二阶段(2017—2018年)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分工。
一、基本建立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
根据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对拟废止的强制性标准公告废止;对拟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的强制性标准公告转化,使其不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尽快完成文本修改;对拟整合或修订的强制性标准,分批提出修订项目计划,推进整合修订工作。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完善强制性标准管理制度。
强制性标准要守住底线,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快构建协调配套的推荐性标准体系。
落实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意见,做好后续废止、修订、转化等相关工作,有效解决标准滞后老化问题。
进一步明晰各层级推荐性标准制定范围,厘清各类标准间的关系,将推荐性标准范围严格限定为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逐步缩减现有推荐性标准的数量和规模,为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留出发展空间。
国管局办公室、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 “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国管局办公室、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9.08•【文号】国管办发〔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管局办公室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国管办发〔202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机关服务局(中心):为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推进“十四五”时期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深化机关事务标准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机关事务工作“十四五”规划》,结合机关事务工作实际,我们编制了《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十四五”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管局办公室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1年9月8日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十四五”规划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对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全面推进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根据《机关事务工作“十四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总体要求“十三五”时期,机关事务系统坚持创新发展,着力提升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水平,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取得了由局部到整体、由量变到质变的突破性进展,初步实现了科学管理有标支撑,服务保障有标可循,改革创新有标引领,重大任务有标护航。
“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也是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五年,机关事务标准化建设必须牢牢把握以下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标准化工作的战略部署,以提升保障水平和管理效能为目标,坚持统筹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坚持试点带动与整体提升相结合,坚持标准制定与标准实施相结合,坚持自主创新与开放合作相结合,健全机关事务标准体系,加快重点领域标准供给,着力推进标准实施,实现标准化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打造机关事务标准化升级版,助推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14•【文号】•【施行日期】2018.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是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联合开展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
现将《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请分别于2019年11月底前、2020年11月底前,报送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12月14日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等部署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组织开展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提高服务业质量和核心竞争力为中心,坚持质量第一、消费引领、市场主导、审慎监管,大力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创新服务质量治理,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和高品质转变,不断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供给质量,实现服务业质量水平整体提升,打造中国服务品牌,更好支撑经济转型升级,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22•【字号】潮府办函〔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潮府办函〔2024〕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22日潮州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实施新一轮标准提升行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标准引领作用,积极开展标准化活动,严格执行国家新制定标准要求,组织做好强制性国家标准宣贯和培训,强化标准实施应用,助力各类生产设备、服务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鼓励汽车、家电等消费品以旧换新,加大高质量产品供给,推动更多高质量耐用消费品进入居民生活,促进消费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坚持标准引领、有序提升,贯彻执行省“四个一批”,通过配套政策协同发力,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扎实推动标准提升行动落地见效。
计划制订5项以上的地方标准,制修订30项以上的团体标准。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6.18•【字号】苏市监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标准化正文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市监规〔2020〕3号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6月18日江苏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以高标准服务我省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
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标准是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鼓励企业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
第四条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五条企业标准应符合相关标准编写规定和编号规则。
第六条企业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鼓励企业标准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以及附有对应试验方法的产品性能指标。
第八条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自企业标准发布后30日内,应当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第九条企业应当在其产品或者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2.01•【字号】鄂市监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市监发〔2021〕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省局制定了《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2月1日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要论述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打造营商环境“升级版”,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优化营商环境任务,聚焦市场主体需求,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目标,全面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内最好水平,与各方一道努力打造最优的准入环境、竞争环境、服务环境、法治环境、消费环境,为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作贡献。
二、重点任务(一)打造最优准入环境1.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注销便利度。
持续深化企业开办“210”标准服务,鼓励各地探索推行更高标准的企业开办服务,同步为企业免费发放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
大力推行“容缺办理”等举措,将企业变更登记审批时限压缩到1个工作日内。
实现企业开办注销“一网通办”、“全程网办”。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开展长期吊销未注销、长期开业未经营等情形的“僵尸企业”清理工作。
(责任领导:彭明方;牵头单位:注册处;责任单位:科信处、信息中心;完成时限:6月底前,持续坚持)2.进一步放宽企业登记限制。
2020年度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重点领域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风力发电
170
电力供应
171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天然气生产和供应
172
邮政业
快递服务
173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互联网数据服务
174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运行维护服务
175
货币金融服务
商业银行服务*
176
保险业
保险服务
177
其他金融业
金融信息服务
178
专业技术服务业
检测服务
179
公共设施管理业
名胜风景区管理
180
居民服务业
家庭服务
181
洗染服务
182
洗浴服务
183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汽车修理与维护*
184
社会工作
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
注:加*号的为2019年企业标准“领跑者”重点领域
66
玻璃
67
陶瓷制品*
68
耐火材料
69
石墨*
70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钢压延加工制品*
71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铅锌
72
有色金属合金*
73
铝压延加工制品*
74
稀有稀土金属压延加工制品*
75
金属制品业
金属门窗
76
手工具
77
集装箱
78
金属压力容器
79
金属丝绳及其制品
80
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
81
建筑装饰及水暖管道零件
156
显示器件
157
电阻电容电感元件
158
敏感元件及传感器
企业标准“领跑者”实施方案(试行)
企业标准“领跑者”实施方案(试行)企业标准“领跑者”实施方案(试行)为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意见》(国市监标准[2018]84 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要求,强化企业标准引领,树立行业标杆,促进全面质量提升,推动建立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思路遵循需求导向、公开公平、创新驱动、企业主体和规范引导的原则,以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为基础,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鼓励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开展企业标准水平评估,发布企业标准排行榜,确定企业标准领跑者,形成统一的评价程序、平台和监管,建立激励机制,促进企业标准提档升级,引导产品和服务质量全面提升,让广大消费者享受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装备制造业标准化和质量提升规划》、《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 年)》等国家相关规划,结合行业部门业务、地方特色产业、高新尖技术和产品及服务发展实际,统筹考虑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情况、消费者关注程度、标准对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效果以及企业产品和服务差别化程度,确定并公布年度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的重点领域,推动有关部门、地区采信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和给予适当的政策激励。
二、职责与责任(一)工作职责1.工作机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作为企业标准“领跑者”工作机构,紧密围绕市场监管总局确定的年度重点实施领域,公开征集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和评估方案;建立企业标准“领跑者”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制定专家委员会管理章程;统一公示评估机构所形成的企业标准排行榜和“领跑者”名单;负责企业标准领跑者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平台)的建设运营,对评估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协助政府部门研究激励政策与监督机制,推动大型卖场和电商平台等采信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结果;开展相关诚信机制研究,研究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检测机构以及企业等黑名单制度。
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
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简介随着全球经济和能源的增长,能源消耗量不断增加,也造成了环境和气候变化的威胁。
为了减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许多国家出台了能效“领跑者”制度,鼓励企业在能源管理和资源利用方面采取创新措施,提高能效水平。
能效“领跑者”制度概述能效“领跑者”制度是一种刺激企业提高能源效率和降低碳排放的政策约束性措施。
该制度将既包括法律和法规性质的措施,也会包括非强制性的手段,比如采用经济或激励措施,为企业提供技术和咨询支持等。
该制度旨在鼓励企业在节能减排、降低能耗等方面实施创新措施,推动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能效“领跑者”制度的实施方案制定政策和法规国家应该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企业节能减排的行为和标准。
•宏观方面:–国家应该出台明确的目标和指导方针,规定各个市场部门和相关机构的角色和职责,明确支持能效“领跑者”制度的政策利好。
•微观方面:–企业应充分了解政策规定,积极落实执行,将其作为企业长期的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合理的节能减排计划和目标。
激励措施的落实•财政方面:–鼓励企业采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提供财政政策、税收优惠、贷款利率优惠等经济激励,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完成节能减排任务。
•技术支持方面:–国家应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加强技术创新和技术创造,为企业提供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和咨询服务支持。
支持企业开展新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
评估和认证•评估方案:–采取中央统一指导、地方实施的方式,制定能效“领跑者”企业评选、认证和审核的程序和标准。
(行业准入、调查选拔等)•认证措施:–企业自行申请、多方推荐和调查应用等方式,针对符合能效“领跑者”企业标准的产品和服务,出具权威的认证书。
管理办法和措施•管理办法:–根据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情况,及时调整和改进管理办法,推出更符合实际情况的办法和措施。
•措施和方法:–加强工作宣传和市场宣传,组织一些推广和知识讲座,推动能效“领跑者”标准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0.12•【字号】济政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标准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2021年10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标准化改革创新第四章标准化融合发展第五章保障激励济宁市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标准化改革创新,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济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标准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标准化活动遵循立足地方、融合创新、聚焦重点、协同推进、服务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积极传播标准化理念,将标准化方法融入生产经营、社会服务和综合治理之中,以高标准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区域标准化工作规划,完善促进标准化工作的政策体系;(二)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加强标准化基础建设,建立健全“标准化人才”培养、引进、管理机制;(三)依法开展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市、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二)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负责协调各部门、各行业共同推进标准化活动;(三)组织实施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四)对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五)依法开展其他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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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粮油产品企业标准“领跑者”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
各市、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宁夏粮油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粮发〔2019〕273号)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粮油产品企业标准“领跑者”活动的通知》(国粮办发〔2020〕134号)的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自治区粮油产品企业标准“领跑者”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粮油产品企业标准“领跑者”实施方案
为强化标准意识,发挥粮油企业标准引领作用,树立行业标杆,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遵循需求导向、公开公平、创新驱动、企业主体和规范引导的原则;以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为基础,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开展企业标准水平评估,确定企业标准领跑者;构建统一的评价程序、服务平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激励机制,促进企业标准提档升级,引导产品质量全面提升,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二、活动范围
服务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选取区域内米、面、油、杂粮等粮油产品领域,组织开展2020年粮油产品企业标准“领跑者”活动。
三、工作职责
(一)协调机构。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作为粮油产品企业标准“领跑者”协调机构,负责组织粮油产品企业标准“领跑者”活动。
公开征集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和评估方案;组织专家评审评估机构和评估方案以及抽检复核;研究激励措施与监督机制。
(二)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应是在我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检测机构、行业协会、学会、认证机构、咨询服务机构等,具有较高的技术支撑和评估能力,充分了解行业情况和相关标准化工作。
评估机构承担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具体工作,工作
内容包括基于不同产品的特点编制“领跑者”评估方案,依据评估方案开展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并提出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
评估机构在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时应公平、公正、公开,不符合相关评估要求或者弄虚作假的评估机构将取消评估资格,且不再纳入“领跑者”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由开展活动的协调机构(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组织评审确定评估机构。
(三)技术支持机构。
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协助开展对评估机构的培训;协助制定评估方案;协助在企业标准领跑者统一信息平台上公示和发布“领跑者”名单。
四、实施程序
(一)评估方案和机构征集
1.广泛征集。
协调机构面向有关专业技术机构,公开征集评估方案,由专家依据所征集的方案确定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应结合自身优势,根据粮油产品特点,以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的相关信息为基础,合理确定领跑者核心指标,建立科学“领跑者”评估方法,编制评估方案。
“领跑者”评估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评估目的、产品和服务范围、评估核心指标、评估方法及周期、企业相关信息、企业标准领跑者确定机制和实施目标等。
评估机构综合考虑便于消费者选择、产业发展水平、公开标准数量等因素,合理评估并确定“领跑者”数量。
2.方案评审。
协调机构组织对征集的评估方案和评估机构进行评审工作,评审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核。
协调机构负责评估方案的形式审查,并形成初审意见。
未通过形式审查的不再进行专家审核。
评审专家组根据产品所属领域,按照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方案评审要求,从产品类别可行性、指标选取科学性、评估方法和程序公正性、评估机构及人员权威性等方面开展具体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3.方案公示和公布。
协调机构公示通过评审的评估方案和评估机构,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协调机构公布评估方案及评估机构名单。
(二)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
1.评估对象。
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参加活动的粮油产品加工企业要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企业标准,并在同行业可比范围内,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产品标准中核心指标应处于行业领先水平,严于或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应指标要求。
参加2020年粮油产品企业标准“领跑者”活动的企业,必须于7月10日前将制定并执行的企业标准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略)上进行登记公开,声明公开的粮油产品标准。
2.形成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
评估机构基于公共服务平台中的企业标准数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自我声明的企业标准中涉及的消费者高度关注、消费升级急需的指标为核心指标,综合开展评估,定期形成企业标准“领跑者”入围名单,入围的应为格式规范的企业标准,指标要求应严于或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所涉及的具体产品应为量产的产品。
评估机构应在入围名单基础上,依据“领跑者”评估方案和企业提供的标准符合性报告,并结合便于消费者选择、产业发展水平、公开标准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领跑者”数量和建议名单。
协调机构组织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对建议名单中产品进行全覆盖抽
检复核,检测费用由协调机构承担,不合格的从建议名单中剔除。
3.公示和发布。
评估机构按照时限要求将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结果提交给协调机构汇总。
协调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形式审查并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由评估机构提出企业标准“领跑者”确认名单,并报协调机构同意后,由评估机构发布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并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网站和国家标准委企业标准领跑者统一信息平台(略)公开。
评估机构同步在其他网络平台及渠道发布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结果。
(三)建立“领跑者”退出机制
获得“领跑者”称号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协调机构要求评估机构取消其“领跑者”称号。
1.企业生产装备、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且严重影响产品性能的;
2.企业标准发生更新且核心指标水平出现降低的;
3.出现重大环保安全事故和产品质量问题的;
4.产品抽检发现达不到公开标准水平的;
5.发生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6.通过弄虚作假入选企业标准“领跑者”或存在其他诚信问题的;
7.由于其他原因须退出领跑者榜单的。
五、宣传推广
推动形成优势互补、多方协作的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宣传机制。
协调机构、评估机构等相关方利用电视、纸媒、网络及新媒体等资源,宣传普及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相关知识,营造良好的企业标准化工作氛围。
充分利用展览、网络等平台,积极推广企业标准“领跑者”产品。
在粮食科技活动周、质量安全宣传周、世界粮食日等活动周期间,举办企业标准“领跑者”宣传活动。
定期发布企业标准水平提升分析报告,增强消费者对企业标准“领跑者”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六、激励措施
(一)获得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的企业,国家在标准制修订项目上给予支持;支持“领跑者”企业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支持“领跑者”企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上给予支持。
(二)对获得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的企业,国家鼓励省级在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时,
在资金安排上给予一定的支持。
积极向有关金融机构推荐,支持“领跑者”企业贷款融资。
(三)推荐参评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粮油科学技术奖等奖项;鼓励在省级的评奖、品牌评价中采信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
(四)利用粮食科技活动周、质量安全宣传周、世界粮食日等活动,积极向消费者宣传推广企业标准“领跑者”产品。
七、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区)粮食和储备局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在新闻和网络媒体上多渠道、多角度、多形式开展动员宣传,开展辖区内粮油加工企业制定和执行的粮油产品企业标准摸底调查,积极组织辖区内粮油产品加工企业参与活动,特别要宣传动员米、面、油、杂粮生产龙头加工企业带头参与活动,大力营造“生产看领跑、消费选领跑”的氛围,提升我区粮油产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
自治区粮油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也要积极参与评估方案和机构的征集,争取纳入“领跑者”评估机构。
(三)各市、县(区)粮食和储备局要审核指导辖区内参加活动的粮油加工企业按期限要求在国家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企业标准的登记公开,确保所公开的企业标准合法合规、真实可靠、科学合理,不得弄虚作假。
并督促入围“领跑者”的企业,提供企业标准中所涉及的产品检测报告、质量承诺书、企业信用承诺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各市粮食和储备局要对辖区内参加活动的企业及企业标准名称、质量标准及核心指标(注明严于或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应指标要求)等进行汇总,于6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处。
(三)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向企业收取评估费用,各市、县(区)粮食和储备局和参加活动的企业要做好监督。
对于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机构,国家将取消其评估资格,并依据相关法规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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