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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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第一章绪论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

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

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

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

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关系:首先二者有区别。

[精品]国际结算平时作业(一)

[精品]国际结算平时作业(一)

《国际结算》平时作业(一)一、名词解释1、国际结算2、国际贸易结算3、现金结算4、贸易融资5、来帐二、填空1、结算是一种货币收付行为,分为()和()两种。

2、国际结算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 ),( ),( ) ,( )的单据。

3、国际结算传统的支付方式有三种,即汇款、托收和信用证,还有保函、保理等。

其中,汇款和托收属于(),信用证,保函和保理属于()4、目前,国际结算的资金调拨主要通过世界各大金融市场的清算系统来完成,主要的清算系统有三个,即()( ) ( )。

5、国际结算银行网络可通过设立()、建立()和()及兼并()等方式形成。

6、我国各商业银行建立国外代理行,一般是由()统一部署。

7、国际惯例的特点是:(1)()(2)()(3)()8、任何一个国际贸易价格都需要由四个要素来表示,即计价的()()()和()。

三、判断(对的打√,错的打×)1、国际结算是银行的一项重要中间业务,和银行资产负债等信用业务不同的是,它并不使用自己的资金,而仅通过客户提供服务的形式收取手续费。

()2、经常项目的收益和转移收支和资本项目的结算称为贸易结算。

()3、可兑换货币有软、硬之分,软币和硬币是相对而言的,从贸易商的角度看,进口最好用软币支付,出口则最好使用硬币收款。

()4、国际结算和国内结算内容上是一样的,两者没有什么区别。

()5、国际结算的依据是单据而非货物。

()6、CHIPS,它是美国同业银行收付系统的简称。

()7、SWIFT,它是全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的简称。

()8、代理行在资金及管理上与国内银行无任何隶属关系,它完全是一家独立的国外银行。

()9、代理处不能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或进行其他的银行业务活动,而仅仅是在某一地理范围内接洽、联络其总行和该地或该国客户之间的业务。

()10、国内银行拥有对附属银行的控制权,但其一切经营都得按当地法律和规定办理,并受东道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

()11、虽然形成海外网络的途径有许多,但代理行的建立是非常重要的,在数量上它要远远超过海外分行、附属银行及代表处。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

第一章导论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惯例的总和。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关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是指人们在实施商事行为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国际”的含义是指“跨越国境”的意思。

现代国际商法的调整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已经从传统国际商法的范围:商事组织、合同、代理、买卖、海商、保险、票据等领域,拓展到技术贸易、服务贸易、投资、金融、产品责任等众多的国际经济领域。

二、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国际商法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 商人习惯法阶段具有跨国性和统一性(2) 国内法阶段把国际商法的内容写进国内法(3) 现代国际商法阶段新形式的国际性和统一性三、国际商法的渊源(表现形式)国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及其具体的表现形式。

国际商法有三个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或公约是指国家间共同制定的商事规范,双边性质的称条约,多边性质的则称公约。

2.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形成的,由某些国际组织或某些商业团体整理编纂成文的,为广大国际商事当事人所普遍接受的贸易规则。

3.国内立法国内立法作为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各国制定的关于调整涉外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一)大陆法的结构和特点大陆法各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公法又细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公法等调整国家和国家以及国家和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而私法可以分为民法和商法等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

大陆法的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它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另外,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

(二)大陆法的渊源大陆法强调成文法的作用,所以法律是大陆法的主要渊源。

但是,习惯、判例和学理也在大陆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英美法系的结构英美法系在结构上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又称习惯法或判例法,其原意是指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国际贸易惯例法律属性

国际贸易惯例法律属性

国际贸易惯例法律属性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中广泛适用的一套规则和惯例。

虽然贸易法律的主体是国际法和国内法,但惯例法在国际贸易中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以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和影响。

一、国际贸易惯例法律属性的基础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可以追溯到国际法中对于惯例法的认可。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国际贸易惯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具备其法律效力:1. 普遍性:国际贸易惯例应当是得到广泛遵循的,被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公认的一套规範行为的准则。

2. 一致性:国际贸易惯例应当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具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不同国家对于类似的贸易行为应当采取相似的处理方式。

3. 明确性:国际贸易惯例应当明确且易于理解和应用,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具体的行为指引。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效力国际贸易惯例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 补充和解释国际贸易法律:国际贸易惯例可以对国际贸易法律进行补充和解释。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当合同条款不明确或者涉及到尚未明确规定的问题时,国际贸易惯例可以填补法律的空白,提供一种共同的解决方法。

2. 作为一种约束力:国际贸易惯例可以约束当事人的行为。

当惯例被普遍遵循时,当事人应当按照惯例的规定行事,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纠纷。

3. 形成国际贸易标准:国际贸易惯例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国际贸易的标准。

当事人可以将国际贸易惯例作为行为的准则,以确保贸易活动符合国际通行标准。

三、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和影响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影响:1. 促进贸易发展:国际贸易惯例为贸易各方提供了一个共同遵循的准则,降低了交易成本和风险,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和扩大。

2. 解决争议:国际贸易惯例为当事人在贸易纠纷中提供了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合同中存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参照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进行协商和调解,避免长期的法律诉讼。

3. 维护贸易秩序:国际贸易惯例的遵循有助于维护全球贸易秩序。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FC组)
(二)国际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内容 适用范围 合同的成立 货物买卖 最后条款
适用范围
01
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
单击此处添加小标题
02
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单击此处添加小标题
03
货物买卖——有形动产,包括尚待生产与制造的货物。
第三,买卖合同不涉及
性质和效力
缔约国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适用 缔约国当事人可以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但受缔约国保留条款的影响。 缔约国当事人不对公约的适用作出明示排除,《公约》自动适用。
(三)国际贸易惯例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贸易术语的概念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
(三)起草合同时需注意的事项
关于商品的名称
关于商品的数量
关于的商品的品质
关于商品的包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是合同中的主要条件,因此,在规定此项条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 规定。 针对商品实际作出事实求是的规定。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供应而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以免给履行带来困难。 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有些商品具有不同的名称,为了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在确定合同的品名时,应当选用对我方有利的名称。

国际贸易惯例法律属性

国际贸易惯例法律属性

国际贸易惯例法律属性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中,国际贸易活动日益频繁和复杂。

国际贸易惯例作为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习惯做法和规则,对于规范和促进国际贸易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对于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却存在着诸多争议和不同的理解。

国际贸易惯例并非是由某个特定的立法机构制定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条文,而是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自发形成的。

它通常源于商业界的普遍做法和共识,经过长时间的实践和积累,逐渐被广大贸易参与者所遵循和认可。

从其形成过程来看,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一定的民间性和自发性。

它不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国际组织强制推行的,而是基于贸易商们的自愿选择和共同遵循。

这种民间性和自发性使得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国际贸易惯例没有任何法律意义或效力。

在国际贸易中,国际贸易惯例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

例如,当贸易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时,该惯例就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时,双方应当按照惯例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国际贸易惯例也常常被仲裁机构作为裁决的依据之一。

仲裁机构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时,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仲裁机构可能会参考相关的国际贸易惯例来做出裁决。

这是因为国际贸易惯例反映了国际贸易领域的普遍实践和合理预期,具有一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同时,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也对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地位予以了承认。

在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如果国际贸易惯例不与国内法相冲突,并且符合一定的条件,如被广泛认可和遵循等,就可以被纳入国内法律体系,作为法律的补充和解释。

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往往需要当事人的明确选择或认可。

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某一惯例,或者对惯例的适用存在争议,那么就不能简单地将惯例强加于当事人。

其次,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可能不够具体和明确,在某些复杂的贸易纠纷中,可能难以提供准确和详细的解决依据。

了解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

了解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

了解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是指与国际商业活动相关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推进,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对于从事跨国贸易的企业和个人来说,了解和遵守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们为国际商务活动提供了合作基础和法律保障。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与特点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务活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国际商法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性:国际商法适用于跨国商务活动,涉及不同国家间的交易和合作。

在国际商法中,国别原则和国际公约的适用是其重要特点。

2. 杂属性:国际商法涉及多个法律制度和法律条款,需要协调和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

因此,国际商法通常具有灵活性和优先性原则。

3. 国际商事惯例的运用:在国际商法中,商业惯例和习惯法的运用非常重要。

这些惯例通常被视为国际商事合同的一部分,有助于填补法律规则的空白。

二、国际贸易法的概念与原则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活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国际贸易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货物买卖、运输、海关、付款等方面的规定。

以下是国际贸易法的几个重要原则:1. 自由贸易原则:自由贸易是国际贸易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该原则主张国际贸易的自由和公平,反对贸易壁垒和歧视。

2. 平等与互惠原则:国际贸易法强调交易双方的平等地位和合作精神。

根据该原则,各方应平等对待,并互利互惠地进行交易。

3.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个国家给予某一贸易伙伴的待遇,也应适用于其他国家。

该原则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公平和公正。

三、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的关系国际商法和国际贸易法是紧密相关并相互依存的。

国际商法是国际贸易法的基础,它创造了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框架和规则。

国际商法主要涉及商业合同、公司法、知识产权和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而国际贸易法则是国际商法的具体应用和表现。

国际商法为国际贸易活动提供了权益保护、合同管理和争议解决等方面的法律基础。

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2)

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2)

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2)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

如上所述,国际贸易惯例有成文和不成文之分,也就是说,国际贸易惯例有两个渊源: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与不成文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

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指的是经过某一组织编撰和公示的规范化文件。

编撰国际贸易惯例的主体可以是一些有影响的基于国家的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也可以是民间的国际组织,如波罗的海黑海航运公会;还可以是能对市场起到主导作用的商事组织,如通用汽车公司,它们的产出物因而也相应地表现为具有一定法规性质的文件。

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一般依据过去已有而且现在仍然流行的商业做法而作出,其主要行为特征是必须有一个宣示的过程,因为比制订规范文件更重要的,是它们必须广为人知。

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之所以成为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之一,原因主要是多数国际贸易惯例从本质上讲就是国际商业习惯做法的一个演进形式,而且是一个永不停止的过程。

过去活跃在跨国或者说超国家或地区利益之上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通过编撰和公示之后变成了国际贸易惯例。

今天的习惯性的商业做法还在重复着这样一个过程。

如果我们不这样理解惯例的渊源,那么我们很可能会步入认识的误区,或者认为惯例仅表现为成文化的规范,或者认为只能从过去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中寻找惯例。

这两种僵化的认识不能反映现实,因而也不能指导发展中的国际贸易活动。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一国之内或地方性的商业习惯做法也有可能演变成国际贸易惯例,这主要取决于该习惯是如何整合(incorperated) 到国际贸易流程中去的。

例如,美国西海岸港口的码头工会为保护自身利益向集装箱货主收取近乎落地费性质的杂费,这种杂费被各国班轮公会列入班轮运价或班轮条款,因而这种做法就成了有关业者之间的国际贸易惯例。

承认惯例的习惯做法渊源也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因为从国际贸易惯例中体现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大都可以从习惯做法当中找到源头。

从商业道德的视角看,所有国际贸易惯例都来自于千百年来一直在支撑着川流不息的国际贸易活动的一套伦理体系,借助它可以形成关于对对方行为的预期;通过它的应用———即对己对人的约束,各方在此体系下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区分、履行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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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应用并受到各国商人所
认可的一套商业行为规范和经验准则,它具有一定的法律属性。


文将从国际惯例的形成、规范内容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探讨国际贸
易惯例的法律属性。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形成
国际贸易惯例是由商人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经过
时间的考验和商业实践的检验,成为了国际贸易中广泛应用的商业
行为规范和经验准则。

这些规范和准则主要包括商品质量、包装和
标记、付款和结算、装运和保险、仲裁和调解等方面。

在国际贸易中,商人在不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交易,需要遵守不同的国家法律和
贸易法规,但同时也遵循国际贸易惯例作为一种共同的商业行为规范。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规范内容
1.商品质量:商品的质量是国际贸易的关键问题之一。

国际贸
易惯例规定,商人在交易过程中必须保证商品质量符合国际标准,
否则将面临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2.包装和标记: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包装和标记也十分重要。

国际贸易惯例要求商品必须在适当的包装和标记下进行运输和交付,以保证商品的安全和质量。

3.付款和结算:国际贸易惯例关于付款和结算的规定起到了重
要的作用,商人在交易过程中通常采用信用证、托收、预付款等方
式来保证资金安全和交易顺利进行。

4.装运和保险: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运输和保险也是十分重
要的环节,国际贸易惯例要求商人必须在装运前购买保险,以保障
货物在运输中的安全。

5.仲裁和调解:在国际贸易中可能会出现纠纷,国际贸易惯例
规定商人应当通过仲裁或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保证交易公平有效
地进行。

三、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效力
虽然国际贸易惯例并非来自专门的法律文书和条约,但是它作
为国际贸易的公认商业行为规范和经验准则,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1.约定效力:商人在国际贸易中通常会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
遵守国际贸易惯例,这样就形成了约定效力。

如果出现争议,法院
可以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对双方的行为予以判决。

2.裁判效力:不同国家的贸易法律规定可能会存在差异,如果
在国际贸易中发生了纠纷,当事人常常会通过仲裁等途径解决争议。

而仲裁机构在进行裁决时通常会依据国际贸易惯例和行业标准等进
行裁定,因此,国际贸易惯例也具有裁判效力。

3.借鉴效力:国际贸易惯例不仅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也对国际贸易法律的发展和完善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国际贸易惯例
的规范内容被国家贸易法规纳入,对于国际贸易法律的形成和完善
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惯例作为本质上具有通行效力的国际商业行为规范和经验准则,具有约定效力、裁判效力以及借鉴效力等法律属性。

与此同时,国际贸易惯例的形成和完善也是国际贸易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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