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约与惯例
了解国际货物买卖法律框架惯例与规定

交货条件及运输安排
交货条件
交货条件涉及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双方应明确约定是按照FOB(离岸价 )、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还是其他贸易术语进行交货。
运输安排
运输安排包括运输方式、运输单据和保险等事项。双方应明确约定运输方式( 如海运、空运等)及责任划分,同时确保货物的运输安全和顺利。
风险转移与保险责
诉讼程序启动条件及注意事项
诉讼程序启动条件
在协商、调解和仲裁均无法解决争议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 讼前,应当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如原告适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等。
注意事项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法院的程序规定,积极举证、质证并参加庭审活动。同时,应当 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并履行诉讼义务。
04
任划分
风险转移原则及实践应用
风险随交货转移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风险通常 随着交货而转移。这意味着一旦 货物被交付给买方或其指定的承 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到买方 身上。
交货时间与地点
风险转移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取决 于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货条件和 方式。例如,FOB(船上交货) 条件下,风险在货物越过船舷时 转移;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 )条件下,风险在货物在装运港 越过船舷时转移。
价格
货物的价格,包括计价货 币、单价和总价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要素
交货
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以及运输和保险等事
项。
支付
货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如信用证、托收、汇
付等。
检验与索赔
货物的检验标准、方法 和索赔程序。
争议解决
约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方 式,如仲裁或诉讼。
国际惯例的案例

国际惯例的案例
以下是一些国际惯例的案例:1.外交豁免权:外交豁免权是国际惯例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这一原则,外交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享有免于逮捕、受审以及其他行政司法限制的特殊地位。
这一惯例得到了各个国家的广泛认可和遵循。
2.海牢制度:海牢制度是船舶上对违反海上法律纪律的人进行拘留和裁决的国际惯例。
该制度早在17世纪就已出现,并被各国采纳和实践。
3.国际间纠纷解决:国际惯例认为,国家可以通过对话、谈判、调解和国际仲裁等和平方式解决国际间的争端,而非通过战争等暴力手段。
这一惯例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支持和实践。
4.保护文化遗产:国际惯例认为,文化遗产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应该得到保护。
各国在这一领域加强合作,建立了许多国际组织和条约,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以促进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这些国际惯例已经形成了普遍的共识,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规范。
这些规范的建立和实践,有助于促进国家之间的交流合作、维护全球和平与稳定,以及保护公共利益和全球环境。
国际惯例的案例

国际惯例的案例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国际惯例已经成为国际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国际惯例是指以在国际社会间已经普遍接受并被认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实践为基础,在未经正式法定程序制定的国际公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而形成的惯例性国际法规。
国际惯例的作用十分重要,它能够补充或替代传统国际法,使国际法更加充实;它也能够反映国际社会的最新共识和行为准则,促进国际交往的和谐与发展。
在国际惯例的发展过程中,许多典型的案例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力,以下就是一些我们熟知的典型案例。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联合国是当今国际政治中最强大的组织之一,其宪章是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重要基础之一。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规定,“联合国的性质,是基于对平等和民主原则的尊重,它的成员国在国际法和联合国章程中享有完全平等的主权。
” 该规定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接受和认可,成为了许多国际协议和公约的基础和指导原则。
里斯本条约里斯本条约是欧洲联盟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
该条约于2007年正式签署,旨在增强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和团结,进一步深化欧洲一体化进程。
该条约的主要特点是增强欧盟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在欧洲联盟制度中的作用和地位,以及推动欧盟各成员国在外交政策、安全和防务等领域更好的合作。
白皮书案白皮书案是英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案件。
该案于1939年提出,旨在对英国政府在巴勒斯坦地区的政策作出解释和说明。
案件的判决说明,政府必须遵守事实情况并取得民意的支持,才能够对国家的政策做出承担和选择。
该判决对当时的英国政府产生了重大影响,也对后来英国民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法庭判例国际法庭是联合国的一个司法机构,其判例对国际社会的影响力十分重要。
国际法庭的判决和意见有时会引起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和争议,且在国际社会中引领一些重要的法律和政治趋势。
例如,1974年法庭对南非国际法违规入侵安哥拉的判决,促进了国际社会对种族主义和同类政治现象的批判和反对。
国际惯例名词解释

国际惯例名词解释国际惯例是指一种在国际社会中广泛接受和遵守的规范或准则。
这些规范通常通过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决议、声明、习惯法等方式得以确立。
首先,国际惯例包括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维也纳公约关于条约法的规定》,国际习惯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普遍接受的行为准则,即“长期建立的一种普遍实践,被认为是法律要求的”。
国际习惯法的形成通常依赖于国家之间长期的实践和认可,当这种实践被视为一种法律要求时,即可构成国际惯例。
其次,国际惯例也可以是国际组织、国家之间常规性的政治、外交、经济或其他活动中广泛接受的行为准则。
这些准则可能是通过多次的协商、合作和磋商而形成的,成为了各国之间共同遵守的惯例。
例如,外交礼仪、议事规则、交通运输规则、贸易准则等都可以被视为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的作用和意义不容忽视。
首先,国际惯例可以为国家间的相互行为提供基本框架和准则,有助于维护和保障国际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其次,国际惯例可以促进国际合作和交流,为国家间的合作提供共同的基础和规范。
再次,国际惯例可以为国际法的发展和进化提供实践基础,有助于国际法的适应性和可持续性。
然而,国际惯例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国际惯例的涵盖范围广泛,多样性和复杂性导致其执行和监督困难。
此外,国际惯例的确立和遵守往往需要各国之间的互信和合作,国际关系的复杂性和竞争性可能对国际惯例的有效性产生负面影响。
同时,国际惯例的形成通常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各方的时间和努力来达成共识,这也可能影响到其时效性和适应性。
综上所述,国际惯例是指国际社会中普遍接受和遵守的行为准则或规范,可以涵盖国际法的一部分,也可以包括其他常规性活动中的准则。
国际惯例在国际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有助于维护国际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促进国际合作和交流,同时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国际贸易公约、国内法及合同惯例

国际贸易公约、国内法及合同惯例一、引言国际贸易是各个国家之间经济往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际贸易的进行离不开一系列的规范和制度。
在国际贸易领域,国际贸易公约、国内法和合同惯例是三个重要的法律工具。
本文将对这三者的概念、作用和关系进行探讨。
二、国际贸易公约1.概念国际贸易公约,也被称为国际贸易法,是由各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制定的,旨在规范国际贸易行为的法律文件。
国际贸易公约通常包括一系列条款和规定,涉及贸易合同、国际货物运输、海关手续、付款方式等多个方面。
2.作用国际贸易公约的主要作用是为各国贸易主体提供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以便在跨国贸易中能够保护各方的权益和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国际贸易公约可以简化贸易程序,提高贸易效率,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3.代表性公约目前,国际贸易领域有多个重要的国际贸易公约,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 I SG)、《世界贸易组织(W T O)协定》等。
这些公约在各自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国际贸易的法律依据。
三、国内法及合同惯例1.国内法国内法是指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体系,用于规范国内贸易行为。
国内法通常由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内。
2.合同惯例合同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形成并广泛应用的,约束各方行为的一系列惯例和规则。
合同惯例通常是由贸易主体在长期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具有一定的行业性和地域性。
3.国内法与合同惯例的关系国内法和合同惯例在国际贸易中有着密切的关系。
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体系,具有强制力,适用于国内贸易。
而合同惯例则是贸易主体自愿遵守的一种规范,通常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合同惯例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灵活运用,而国内法具有更为普遍的适用性。
四、国际贸易公约、国内法与合同惯例的关系国际贸易公约、国内法和合同惯例作为国际贸易领域的重要法律工具,彼此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和互动。
首先,国际贸易公约通常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可以覆盖国内法和合同惯例的适用范围。
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

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引言国际货物贸易是指不同国家之间的商品交流和交易活动。
由于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需要依据一定的法律和惯例进行规范和处理。
本文将介绍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和惯例,包括国际贸易法律、国际公约、国际商会的惯例等。
国际贸易法律国际贸易法律是指适用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体系。
其中最重要的国际贸易法律是《国际贸易合同法》。
该法律涵盖了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履行、违约等方面的规定。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定的国际贸易法律,如《海关法》、《运输法》等,用于规范国际货物的进出口、运输和清关手续。
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各国之间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贸易而签署的共同协议。
最著名的国际公约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该公约适用于跨国买卖合同,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解决争议的方法。
除了CISG,还有一些其他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法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协定》等,都对国际货物贸易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商会的惯例国际商会(ICC)是由各国商业机构组成的国际性商会组织。
ICC制定了一系列的商业惯例,用于规范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各种操作和纠纷解决方式。
其中《国际货物买卖惯例》(INCOTERMS)。
INCOTERMS规定了国际货物贸易中买卖双方的责任和风险转移时机,对于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ICC还制定了一些其他惯例,如《国际贸易中的商业文档惯例》、《仲裁规则》等,都为国际货物贸易提供了标准化的操作规范。
区别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国际法和国际惯例都是适用于国际货物贸易的规范体系,但两者有一些区别。
国际法具有强制性,是由各国共同通过法律形式确立的规则,国际货物贸易当事人必须遵守。
而国际惯例是长期实践形成的一种行为规范,是由国际商业界共同遵循的一种惯常做法,具有一定的自愿性。
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共同构成了国际货物贸易的规则体系,相互补充和协调。
结论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是为了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进行而制定的。
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区别?顾名思义,条约是要得到双方或多方一致认可后,白纸黑字写下来后,经双方或多方签名认可的正式文件,这个文件是要求全体参于签订国共同严格执行的正式文件,这就是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就没有上述这些过程,简单讲就是对某一件事的做法或称之为处理方法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而成为对某件事的处理惯例了。
国际惯例你可以不遵守的,国际条例是必须无条件执行的。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签订的,有双边的,也有多边的。
一般比较正式,有法律效力。
而国际习惯则是国际民间自己经过长时间形成的,是因为用起来比较方便或约定俗成了,大家就自愿用这个了。
没有强制使用的效力,都是当事人自己选用。
如国际贸易术语就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惯例,商人自己可以用也可以不用。
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关系1.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特别是在当今世界,国际法的创立主要依赖于国际条约的产生。
对于国际条约的内涵,多数国际法学者表达了相同的看法。
如王铁崖先生认为,“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 李浩培先生认为,“条约是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意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
” 2.习惯法可以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
(1)一方面,国际条约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起作用。
尽管在当今,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但是,国际习惯却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早在国际条约出现以前,历史上就有了国际习惯。
从一定意义上说,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因为直到现在为止,尽管已有了大量的多边国际公约,但在一般国际法的内容中,还是国际习惯占较大部分。
而且,归根结底,包括国际条约在内的各种国际法渊源,往往还是要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而起作用的。
何况国际习惯还会不断产生,而立法往往总是落后于实践,所以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地位是不会改变的。
另外,在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的相互关系中,这两类规则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同时也是互补的,习惯法可以因为被制定在条约中而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条约和习惯法的效力可以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
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8•【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胡方和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二级高级法官杨兴业出席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中,遵守国际法原则,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准确理解和适用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审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阐释了我国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为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作出了重要贡献。
这次发布的12个典型案例,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船舶污染、共同海损、船舶碰撞、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领域,分别适用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即《取消外国公文书公约》)等多个国际条约以及《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国际惯例。
这些案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具体有如下特点:一是正确处理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关系,善意履行国际条约。
如保加利亚ARTPLAST公司与台州市黄岩斯玛特机械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阐明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且双方当事人并未排除公约适用于买卖合同的,应当自动适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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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内容
国际贸易公约的概念和内涵
公约是条约的一种,通常指国家间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重大国际问题而举行国际会议,最后缔结的多方面的条约。
国际贸易公约是指国家间有关贸易方面的多边条约。
国际贸易惯例与公约的性质
国际贸易公约的性质
1.对缔约国的约束性和公众约定性。
2.长期适用性
3.集体监督性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
1.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的确定性及它的国际性
2.国际贸易惯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律地位。
3.国际贸易惯例可以予以修改或补充。
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内容具体明确,形式简练,有利于买卖双方提高订约效率,降低订约成本,而且,国际贸易惯例在世界范围内广泛适用,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可以克服国际贸易在适用法律上的障碍。
三种国际贸易惯例
1.《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美国商业团体,1919年制定,介绍EX,FOB,FAS,C&F,CIF等。
2.《1942年华沙—牛津规则》,国际法协会,1928年制定。
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1936年制定,两组,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共11个贸易术语。
通则2010对通则2000的主要变化
1.分类调整。
有四组分为两类,适用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
2.由13个→11个,删去DAF,DES,DEQ,DDU.
3.新增DAT,DAP.
美国《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把FOB分为六种情况,对FOB术语的解释与《Incoterms2000》规定有较大不同,具体表现在:
1.交货地点不同。
2.风险的划分界限不同
3.出口手续的办理不同。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主要内容:
为那些按CIF贸易术语成交的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套可在CIF合同中易于使用的统一规则,供买卖双方资源采用。
此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国对CIF合同的一般解释。
其中的某些规定的原则,还可适用于其他合同。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主要内容:
Ex point of origin原产地交货价
FAS(Free Along 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价
C&F(Cost & Freight)成本加运费价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价
EX Dock目的港码头交货价
FOB(Free on Board)运输工具上交货价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1.当事人双方应具有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
12.应是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意思一致。
3.必须互为有偿。
4.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5.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案例分析P85,P88,P89
提单:《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规定:“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亦是承运人具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货物收据和提货凭证。
提单的种类:
是否已经装船: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对货物表面状况的批注: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收货人抬头方式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运输方式不同: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内容繁简:全式提单和略式提单。
船舶运营方式不同: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
其他提单:预借提单,倒签提单,舱面提单。
多式联运单据:简称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运输方式,它以集装箱为媒介,把海运,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和内河运输结合起来,是采取“门到门”货物交接的最理想的方式。
海运单:是一种运输单据,它既是承运人宣称已收妥待运的收据,又是承运人与托运人间运输合同的证明。
海运单的性质及其与海运单的区别:
海运单的性质: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与海运单的区别:
提单是提货凭证,指示抬头提单通过背书可以转让,海运单不是提货凭证,不可做成指示抬头,不能转让。
海运单上必须详细表明收货人,收货人或其授权人提货时并不需要出示海运单,凭提货通知和证明其身份的充分证据提货。
记名提单上的收货人一栏内填明特定的收货人名称,只能有该特定的收货人提货,不能用背书方式转给第三人,这一点与海运单相同。
记名提单与海运单又有本质区别:前者为提货凭证(美国除外),收货人凭记名提单提货,而后者收货人仅凭提货通知和其他证明提货。
《海牙规则》:即《关于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24年),1931年6月2日起生效。
我国没有加入该公约。
船舶适航具备的要求:
船体强度大,不存在结构缺陷和及其缺陷。
妥善配备船员。
船上设备,供应品保证充足。
船舶适货性。
恪尽职守。
《维斯比规则》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式的变化以及航海,造船技术的进步,船货双方礼仪平衡难以得到维持。
《海牙规则》的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关于承运人的一些免责条款明显偏袒船方利益,通货膨胀的现实使赔偿限额明显过低等原因导致了《维斯比规则》的制定。
2主要内容:
对承运人责任限额规定的不同。
强调承运人的受雇人及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对提单的证据效力加以明确。
诉讼时效。
《汉堡规则》:1978年制定,1992年11月1日生效,28个参加国,中国没有参加。
主要内容:
承运人的责任原则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承运人的责任期限。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
货物的范围。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比较
承运人的额责任基础不同。
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对货物的定义不同。
公约适用的范围不同。
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不同。
诉讼时效不同。
对承运人延迟交货责任的规定不同。
保险
ICC(A)=一切险
ICC(B)=水渍险
ICC(C)=平安险
汇票的概念: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种类:
出票人的身份不同: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付款人付款时间不同: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收款人记载方式不同:记名汇票,指示汇票和无记名汇票。
我国不承认无记名汇票。
汇票关系当事人分:正式汇票,变式汇票(指己汇票=己受汇票,对己汇票=己付汇票)
汇票的行为:
出票
背书
承兑
保证
付款
本票定义: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出票是记载事项:
表明为“本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承诺
出票人签字
3出票日期和地点
付款地点
付款期限
金额
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支票的出票格式:
表明“支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汇付的概念:
又称汇款,是付款人委托当地银行将货款通过受托行及其海外代理行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属于商业信用,采用順汇法。
托收的含义:委托收款的简称。
指债权人为向国外的债务人收取销售货款或劳务报酬,开具以债务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其所在地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联行或代理行向债务人收取款项的行为。
种类:
光票托收
跟单托收
信用证的概念:是一种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是一种银行信用。
种类:
是否附有货运单据: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信用证方式的一般收付程序:
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开证行根据申请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受益人审核信用正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议付行按照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贷款垫付给受益人。
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
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独立自足文件。
单据交易。
UCP600内容的主要变化:
银行审单时间缩短。
银行审单标准有所下降。
拒付单据时开证行或保兑行处理单据方式的选择增加。
对于单据运输途中丢失开证行或保兑行有付款责任。
4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格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是一种特殊的不需要提供单据的光票信用证。
国际保理:又称国际付款保理或保付代理,承购出口应收账款等,它是通过收购债权而向出口商提供信用保险或坏账担保,应收账款的代收或管理,贸易融资中至少两种业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
银行保函:又被称为银行保证书,也属于银行信用,是银行应申请人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担保申请人一定履行某种义务,并在申请人未能按规定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行代其支付一定金额或做出一定经济赔偿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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