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doc 5页)

合集下载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号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号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正文:----------------------------------------------------------------------------------------------------------------------------------------------------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对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

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

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发布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发布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9.12.05•【文号】国发[1999]24号•【施行日期】1999.12.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中有关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内容已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18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18日)废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五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提高我国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重要性(一)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对振兴我国经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主要商品已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面临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质量工作正是主攻方向。

提高产品质量,既是满足市场需求、扩大出口、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关键,也是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没有质量就没有效益。

放任假冒伪劣,国家就没有希望。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质量管理工作有所加强,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部分产品质量已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但是,目前我国产品质量的状况与经济发展要求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比较大的差距,许多产品档次低、质量差,抽查合格率较低,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优难胜、劣不汰相当普遍,重大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影响经济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企业要从改革和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质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质量工作、提高产品质量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质量第一”、“以质取胜”的观念,抓住当前国际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严厉打击制造和经销假冒伪劣产品(以下简称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推动我国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跃上新台阶。

质量意识心得体会

质量意识心得体会

质量意识心得体会质量意识心得体会「篇一」6月2日我参加了集团公司组织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培训。

通过培训老师深入浅出、由点到面的讲解,使得原本生涩的理论知识,变得生动活泼,通俗易懂,让我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实际运用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和更深刻的理解。

通过学习我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一、“质量管理体系”最初是来自西方国家的企业管理文化这套体系引入我国后,几经试用和修订,与中国本地的管理模式相融合,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体系,也已经成为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辅助管理手段。

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实际上就是国际上公认的系统地进行质量管理方面的一个标准,它主要涉及到质量管理的八项原则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质量管理的八项原则是世界各国质量管理成功经验的科学总结,是iso9000标准的编制基础。

它的贯彻执行有利于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提高顾客对其产品或服务的满意程度,有利于帮助企业达到持续成功的目的。

二、计划、实施、检查、持续改进,简称为pdca的管理流程广泛应用于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

在质量管理所包括的产品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安全管理、成本管理、市场管理、流程管理等一系列项目中,无论哪一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都与pdca管理流程息息相关。

在这个管理循环链中,四个环节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形成一个有效的机制,在与管理相关联的环节充分发挥着自己的功效。

三、物流企业的产品是服务,服务是企业文化的凝固与体现。

我们利用“pdca”循环实现阶梯上升的管理目标,达成企业的最终愿望,也就是通过实现高质量的管理,得到让顾客满意的产品(服务),也就是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物流服务,并不断持续改进。

优质、高效、最大限度的满足顾客在物流方面的需求,从而提增强了业务竞争力。

也使顾客感到:我们银河物流才是最好的合作伙伴。

其次,印象最深的还有“流程”这个词。

质量管理体系本身就是用一些流程标准来控制产品(服务)的合格。

只有严格执行了标准流程,产品(服务)就一定合格。

企业申报免检产品规定要求和条件概述

企业申报免检产品规定要求和条件概述
1 免检制 度 的产 生
() 3 审查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负责受理企 业 申请 , 申请 材 料进 行 书 面 审 查 , 署 审 查意 见 , 对 签
报送 国家质 检总 局 。 () 4 审定 与发 证 国家 质 检 总局 在 征 求社 会 有
20 年上半年 , 00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 局为了加
检查的有效性 , 扶优扶 强 、 避免重复检查 , 规范产 品 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 依据《 中华人国共和国产品 质量 法 》 国务 院关 于进一 步加 强产 品质量 工作 若 和《
干问题 的决 定》 决 定 在 我 国 实 施产 品免 检 制 度 , , 自 20 00年 3月份开 始 实施 , 国家 质 量 监督 检验 检 疫 由
20 年 1 11 3 2月 4日以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国 家 质量 监督
有效期 内可以 自愿在免检产 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 定 的免 检标 志 。使用 的免 检标志应 当注 明获准 免检
的时 间及有 效期 限 。
检验检疫总局令 ( 9号) 第 形式予以发布 , 原办法就
此 作废 从 此产 品免 检制度 进入 了巩 固发 展 阶段 。 2 产 品免检应 当具 备 条件 根 据新 发布 《 品免 于质量 监督 检查 管理办 法》 产
处理
卜 条的规定追究责任。2有关单位违反《 ) 产品免 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规定 , 对在免检有效期 内 使用 免检标 志 的 产 品进 行 质 量 监督 检 查 的 , 其 进 对
行 通报批 评 , 责令 改 正 ; 已收 取 检验 费 的 , 令 退 回 责 检 验费 ; 节 严重 的 , 情 可对 直 接责 任者或 者该 单位 负
关方面意见后 , 对免检产品进行审查 , 并向审定符合 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颁发免检证书 , 并向社会公告。 免 检证 书 由 国家 质检 总 局统 一 制作 ; 免检 标 志

产品质量国家免检

产品质量国家免检

编号:MJ07-020机床产品质量国家免检申报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二〇〇七年四月一. 总则为服务和指导机床产品生产企业做好2007年产品质量免检申报工作,进一步促进免检工作的规范、透明和高效,根据《产品质量免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第9号令)、《关于开展2007年度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2007】180号)以及《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国质检监【2007】17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机床产品、2007年申报产品质量国家免检资格的生产企业,适用本细则。

二. 申报产品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机床产品,包含的具体品种见下表:三. 申报条件根据《产品质量免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第9号令)的有关规定,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7项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企业稳定生产两年以上,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

具备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近年来在国家或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监督检查合格;重新申请企业在当年度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一次监督检查合格。

企业规模位于行业前列,年产值需达到3亿元以上。

产品执行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

无国家标准的,要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

企业及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有关规定。

四.申报材料为规范申报行为,减轻企业负担,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统一的《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企业申报书》(见附件)。

该申报书作为企业申报产品质量国家免检资格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审查的唯一有效文件,涉及企业免检资格的有关事项均以该申报书为准。

对于审查合格获得免检资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将依据该申报书,在向企业颁发的产品质量免检证书上载明有关信息。

所有申报企业自行从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网站()下载《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企业申报书》,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填写后,打印成册,一式两份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同时提交Word文件形式的电子版本。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23•【文号】国质检监[2007]176号•【施行日期】2007.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7]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做好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强化监管,不断提高免检工作的科学性,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制定了《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并经2007年4月18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1 总则1.1为实施好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免检)制度,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强化监管,提高免检工作的规范性、透明性和科学性,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9号令),制定本规范。

1.2组织实施免检制度的工作机构、申报免检和获得免检资格的生产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1.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免检制度,制订实施免检工作的政策、要求和发展规划;研究确定并公布每年度实施免检制度的产品类别及实施要求;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局)上报的企业免检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向获得免检资格的生产企业颁发免检证书;对全国免检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违反免检管理规定的行为。

1.4各省级局负责组织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进行免检制度和政策要求的宣传培训,受理、审查企业免检申报材料,对申报企业实施必要的现场核查;推荐实施免检制度的产品类别;负责对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组织调查和处理有关免检产品质量的申诉和举报;对违反免检制度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免检管理办法

免检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IQC对免检物料的管理,确保来料品质符合要求以满足生产需要。
2、适用范围:
经审核通过列于免检清单内之材料。
3、职责:
3.1品保部:免检物料的评估及本办法制定,免检物料标识及异常处理;
3.2采购部:免检物料的采购及质量保证资料提供,免检物料过期联络供应商重检;
3.3仓库:免检物料来料知会IQC确认,报废单开立。
4、作业内容:
4.1属于下列情形均可列入免检;
4.1.1检验成本较高,无法经济检验者;
4.1.2缺少业界检验规范及参考标准,无法检验者;
4.1.3未具备检测仪器,需供应商提供出货检验报告或保证书;
4.1.4检验简单(仅作外观、数量确认等),不需作特别管控;
4.2免检原物料之进料验收:
4.2.1依正常之进料之点收程序,由仓库人员核对是否符合免验清单内容,并提供出货报告至IQC,IQC需先查核此供应商是否在集团合格供应商名录中或是否有签《未导入合格供应商先行采购联络单》,待符合以上条件后,再核对材料名称、型号、数量、有效期及目视可见之缺点,核对其厂商及产地,如无异常则由IQC张贴免检标签由仓库正常入库。
4.4.2.2其它物料依MIL-STD-105E特殊检验水平S-4,AQL=1.0进行抽样。
4.5免检清单(见下表)
序号
品名
型号
备注
1
办公具类
所有型号
2
基础设施用品等
所有型号
3
无尘布、指套、棉签等
所有型号
4
洗剂及生产用化学品
所有型号
ROHS
5
研磨辅料/耗材
所有型号
ROHS
6
镀膜膜料/耗材
所有型号
ROHS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9)2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9)2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9)2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4.30•【字号】鲁政发[2000]40号•【施行日期】200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9〕2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0〕40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以下简称《决定》),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质量第一是经济工作的长期战略方针。

提高我省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是扩大对外开放,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建设经济强省的需要。

各级、各部门要从改革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质量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质量第一”观念,尽快解决一些产品质量差、档次低、花色品种少、市场竞争力不强的问题,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加快提高我省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

二、以市场为导向,加强质量工作(一)明确企业质量方针,制定和实施企业质量发展目标。

省重点企业集团和大型企业要瞄准和密切跟踪国内外先进水平,制定赶超目标和措施,争取“十五”期间再形成一批高质量、高档次的名优产品。

中小型企业及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要切实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制定质量改进措施,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二)加快产品升级和更新换代。

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依靠科技进步,改造传统产业和传统产品。

有关部门要围绕质量难题和质量“通病”组织开展质量攻关等活动,各级财政要给予政策倾斜,同时争取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支持。

大中型企业要以创建省级以上技术中心为重点,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体系。

各级经贸委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断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doc
5页)
部门: xxx
时间: xxx
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有效性,扶优扶强,避免重复检查,规范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产品实行免于政府部门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免检)制度。

免检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三条免检产品的审定及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全国产品免检工作,并定期公布开展免检产品类别目录。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产品免检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免检产品的审定及监督管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免检条件及审定程序
第六条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产品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
(三)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四)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监督检查均为合格;
(五)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第七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自愿提出产品免检申请,填写产品免检申请表,如实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八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签署审查意见,报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九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后,对免检产品予以审定,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颁发免检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免检标志。

使用的免检标志应当注明获准免检的时间及有效期限。

免检的有效期为三年。

免检到期后产品需要继续免检的,企业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二条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一次免检产品的质量状况。

第十三条免检产品生产条件或者企业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产品标准修订的,企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第十四条免检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事故的,视情节责令其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停止使用免检标志、收回免检证书、予以公告,并依法追究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用户、消费者有权对免检产品进行社会监督。

依照用户、消费者对免检产品质量问题的申诉、举报而进行的调查处理由被申诉人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

处理结果应当报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并抄送免检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不得以非免检产品冒充免检产品,不得伪造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不得转让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不得擅自扩大免检证书或者
免检标志的使用范围;违反该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在免检有效期内使用免检标志的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已收取检验费的,责令退回检验费;情节严重的,可对直接责任者或者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企业在申请产品免检时未如实提供证明材料的,退回免检申请,并在两年内不准其再申报免检;免检产品公告后发现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失实的,撤销其免检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准其再次申报免检。

第十九条从事产品免检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免检证书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作;免检标志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定式样。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