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倍增计划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倍增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辽人社发[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倍增计划的通知(辽人社发[2012]35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发展,现将省厅制定的《辽宁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倍增计划》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辽宁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倍增计划人力资源服务业是围绕人力资源的有效开发、优化配置、科学管理,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生产性服务行业,是现代服务业中的新兴重要门类和最具活力的行业之一,其发展水平直接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为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进一步发挥人力资源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第一资源的优势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8]11号)和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十二五”时期服务业发展任务指标的通知》(辽服办发[2011]1号),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实现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产值三年倍增为目标,坚持“五个相结合”,即服务业发展与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促进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不断健全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功能,拓宽服务领域,规范市场秩序,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努力实现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跨越式发展,大幅度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在全省服务业中的比重和增长速度,为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提供人力资源支撑和保障。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6.07•【字号】筑人社通〔2022〕45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贵安新区办公室、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会议相关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贵州省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市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办法》和《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贵安新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用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筑府办发电〔2021〕9号)文件精神,结合贵阳市、贵安新区实际,我局制定了《贵阳市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现将《办法》和《方案》印发给你们并请及时转发给管辖的用工单位,结合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职责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1.贵阳市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2.贵州省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办法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6月7日附件1贵阳市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中第九条“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要求,根据《贵州省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办法》的工作任务,结合贵阳市、贵安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认真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进一步规范各行业、各领域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
大连人社局劳务派遣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劳务派遣合同。
一、合同双方1. 派遣单位: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派遣单位”)。
2. 用工单位:指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
二、派遣期限1. 本合同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派遣期限届满前,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可以协商一致,延长派遣期限。
延长后的派遣期限不得超过原派遣期限。
三、派遣岗位及人数1. 派遣岗位: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派遣岗位为____岗位。
2. 派遣人数:本次派遣人数为____人。
四、派遣人员待遇1. 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用工单位同岗位正式员工的工资标准执行。
2. 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3. 派遣人员的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五、派遣人员管理1. 派遣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及派遣单位的相关规定。
2. 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用工单位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如有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派遣单位有权解除本合同。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期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时,派遣单位应提前____个工作日通知用工单位。
2. 派遣人员因下列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1)派遣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2)因不可抗力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3)用工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4)其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3. 派遣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支付派遣人员经济补偿。
七、争议解决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7.26•【字号】大人社发[2011]130号•【施行日期】201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1〕130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决定调整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权限。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权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一)在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企业以及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且注册资金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的其他企业;(二)在市内四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地驻连机构及中、省属企业;(三)市直机关、市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市级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外地驻连的机关事业单位;(四)在我市取得合法就业资格且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及台港澳地区居民;(五)聘用单位在大连的军队军级以下文职人员。
此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还负责管辖在我市有重大影响或复杂疑难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和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案件。
二、关于各区、市、县、先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权限各区、市、县、先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关于特殊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权限(一)在多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3.04.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我部研究起草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cn(三)通信地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5月19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年4月19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职责〕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监管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大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大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说明:1.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社会监督,将“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服务”和“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的文件、报告、方案等,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等情形同时纳入清单管理。
2.为便于动态管理,本清单行政审批事项序号及中介服务事项序号与《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一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3.06.20•【文号】人社厅发[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关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的规定,我部制定公布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做好行政许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工作是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监管、从源头上规范劳务派遣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实现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规范经营,有效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依法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二、大力抓好宣传引导和学习培训。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宣传实施办法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在本地主流媒体(报纸、网站等)上刊登刊发实施办法等多种方式,重点宣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重要性,全面解读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程序以及监督检查等规定,统一全社会遵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法律规定、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的认识。
要加强本系统干部职工的学习培训,帮助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经办人员正确理解并掌握实施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熟悉受理、审查、批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申请的要求、流程和责任。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大劳发[2009]17号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大劳发[2009]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dc481856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e4.png)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大劳发〔2009〕17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7]46号)规定,决定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废止的13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九年二月一日附件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废止的13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编号文件名称1大劳险字[1981] 314号关于探亲假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大劳服字[1986]165号关于实行《大连市职工待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3大劳服字[1986]166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国营企业待业职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大劳险字[1987]27号转发《关于划分因工和非因工伤亡界限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5大劳管字[1987]60号关于贯彻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86)173号文件若干问题的函6大劳服字[1990]179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待业职工基地劳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大劳发[1990]210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贯彻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大劳服字[1991]49号转发关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收缴问题的通知9大劳服字[1991]67号关于县区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待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10大劳培字[1992]82号印发《大连市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企业职工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1大劳薪字[1992]102号印发《大连市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制试行方案》的通知大劳发[1992]150号印发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3大劳发[1992]153号印发《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退(离)休人员管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4大劳鉴字[1993]l号转发《辽宁省劳动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15大劳外字[1993]11号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用工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16大劳培字[1993]13号关于技师家属“农转非”有关问题的通知17大劳计字[1993]19号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量宏观管理办法18大劳计字[1993]24号印发《大连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19大劳仲字[1993]32号关于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问题的通知20大劳发[1993]34号关于确定企业职工退(离)休费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21大劳发[1993]45号关于当前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中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大劳培字[1993]70号印发《大连市职业技能考核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3大劳薪字[1993]87号印发《大连市县(市)区属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24大劳力字[1993]128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人跨地区调转暂行规定》的通知25大劳发[1993]133号关于对中央、省属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26大劳险字[1993]139号关于调整企业因工致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7大劳计字[1993]160号关于转发《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8大劳发[1993]161号印发《关于深入县(市)、区和部分大中型企业现场办公纪要》的通知29大劳服字[1993]179号关于实施《大连市城镇职工待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30大劳薪字[1993]189号关于印发《企业厂长(经理)工资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1大劳培字[1993]197号关于技术等级证书有效范围等问题的通知大劳外字[1993]2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工作的通知33大劳险字[1993]209号关于调整企业部分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标准的通知34大劳发[1994]2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35大劳服字[1994]79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失业职工管理办法》的通知36大劳外字[1994]166号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布《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37大劳监字[1994]248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监察规程》的通知38大劳力字[1994]271号关于签订、变更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39大劳发[1995]3号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通知40大劳险字[1995]6号关于转发《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41大劳安字[1995]9号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大劳发[1995]3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43大劳管就字[1995]114号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44大劳发[1995]118号关于申请失业救济要与再就业相结合若干问题的通知45大劳险字[1995]270号关于贯彻《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46大劳险字[1995]293号关于贯彻《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47大劳计字[1995]294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办法》的通知48大劳险字[1995]317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乡(镇)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49大劳发[1995]336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50大劳管就字[1995]341号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51大劳管就字[1996]32号《关于在乡(镇)村企业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45号关于养老保险参加行业统筹的企业其它社会保险应参加地方统筹的通知53大劳险字[1996]67号关于贯彻《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施办法》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54大劳险字[1996]14l号关于企业贯彻《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六个政府规章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55大劳计字[1996]144号关于严格控制亏损企业工资发放的通知56大劳计字[1996]175号转发关于对部分行业、企业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的通知57大劳服字[1996]153号印发《大连市失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58大劳管就字[1996]167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59大劳仲字[1996]183号印发《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有关规定》的通知60大劳管就字[1996]191号转发劳动部等四部门《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61大劳职技字[1996]12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劳职技字[1996]124号印发《关于继续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63大劳职技字[1996]125号印发《大连市〈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核发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64大劳职技考字[1996]161号关于加强技工学校学制管理意见的通知65大劳险字[1996]166号关于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级的通知66大劳服字[1996]168号关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67大劳职技考字[1996]189号关于大连市部分职种实行统一鉴定时间有关规定的通知68大劳职技考字[1996]190号关于印发《大连市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方案》的通知69大劳服字[1996]20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转业训练管理办法》的通知70大劳管就字[1996]203号转发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71大劳险字[1996]286号关于对企业实行养老保险费全额统一征缴养老金统一支付的通知72大劳管就字[1996]258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73大劳管就字[1996]260号《大连市劳动合同鉴证规则》的通知74大劳仲字[1996]293号大连市兼职劳动仲裁员管理办法75大劳鉴字[1997]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鉴定工作规则》的通知76大劳服字[1997]6号关于进一步细化失业职工管理强化再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77大劳管就字[1997]68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78大劳发[1997]81号关于印发贯彻《大连市关于解决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生活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79大劳职技字[1997]87号关于加强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技术等级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的通知80大劳监字[1997]89 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年检实施办法》的通知81大劳管就字[1997]145号关于认定企业安置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和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82大劳鉴字[1997]105号关于劳动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83大劳计字[1997]15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暂行办法》的通知84大劳发[1997]207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期间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85大劳发[1997]210号关于困难企业建立工资预留户审批程序补充规定的通知86大劳职技字[1997]217号印发《大连市转业训练规定》的通知87大劳职技考字[1997]251号关于加强技工学校校长队伍管理的规定88大劳险字[1998]4号关于大连市破产企业部分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89大劳监字[1998]30号关于重申劳动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90大劳险字[1998]83号关于大连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91大劳计字[1998]92号关于解决当前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92大劳计字[1998]102号关于严格控制亏损企业工资发放的通知93大劳职技字[1998]131号关于贯彻《大连市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94大劳管就字[1998]134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95大劳计字[1998]168号关于严格控制拖欠养老保险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企业工资发放有关规定的通知96大劳服字[1998]176号关于实行企业空岗报告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97大劳发[1998]184号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大连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98大劳管就字[1998]187号关于企业停止办理停薪留职等手续的通知99大劳职技字[1999]10号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0大劳计字[1999]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的通知101大劳职技考字[1999]77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2大劳计字[1999]120号关于实行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方案备案制度的通知103大劳医字[1999]128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管理办法》的通知104大劳管就字[1999]14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05大劳医字[1999]15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管理办法》的通知106大劳服字[1999]159号关于对城镇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开展就业培训的通知107大劳管就字[1999]163号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08大劳管就字[1999]164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109大劳险字[2000]18号关于加强劳动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10大劳险字[2000]25号关于职工因工伤亡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11大劳医字[2000]44号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通知112大劳管就字[2000]45号关于对劳动合同管理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13大劳计字[2000]54号大连市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114大劳仲字[2000]83号关于印发《劳动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15大劳险字[2000]84号关于劳动鉴定所需病历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116大劳发[2000]107号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17大劳险字[2000]112号关于城镇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所发生的费用支付问题具体意见的通知118大劳险字[2001]3号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19大劳管就字[2001]23号关于加强聘用离岗人员劳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20大劳险字[2001]24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21大劳管就字[2001]48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22大劳管就字[2001]57号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123大劳计字[2001]59号关于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124大劳医字[2001]61号关于将五种慢性病门诊部分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125大劳管就字[2001]83号关于小时工形式就业若干规定126大劳发[2002]2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127大劳发[2002]36号印发《关于统筹基金支付五种慢性病部分门诊治疗费用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28大劳发[2002]60号关于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认定等工作的通知129大劳发[2002]65号关于企业因工伤残职工解除合同后旧伤复发问题的处理意见130大劳发[2002]91号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平均医疗费用控制标准的通知131大劳发[2002]111号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132大劳发[2003]3号关于下岗转失业人员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133大劳发[2003]1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办法》的通知134大劳发[2003]14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的通知135大劳发[2003]15号关于印发《援助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136大劳发[2003]61号关于调整肾(肝)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的通知137大劳发[2003]76号关于调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人次费用及单病种结算标准的通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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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务派遣行政
许可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3.10.24
•【字号】大人社发[2013]196号
•【施行日期】2013.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
作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3]196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3〕275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时间和依据
(一)2013年11月1日起,我市启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于2014年7月1日前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拟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
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3〕275号)以及本通知要求开展。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分工
(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二)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全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向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关系工作的相关机构组织实施。
(三)劳务派遣单位在大连市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由子公司向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许可;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经母公司报告许可机关后,由分公司向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备案。
(四)各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采取主动联系、上门服务等方式,帮助本行政区域内2013年7月1日前已经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工作,指导其依法完善各项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对于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要督促其在办公场所明示合法证照,做好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
(五)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分工,对劳务派遣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 有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经营场所,自有或租期3年以上非民用住宅;至少有1套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固定电话、办公文件柜和办公桌椅;
3. 除法定代表人外,至少有2名专职工作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专职工作人员具备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相关职业资格;
4.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二)许可机关通过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当场填写《现场核查确认表》,由核查人及申请人签字确认。
四、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流程
(一)申请人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条件,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窗口。
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确认和核实,出具《受理决定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审批窗口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五、有关要求
(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相关格式文书,并将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格式文书和监督电话等在行政许可办公场所及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布,同时提供有关申请表格的免费下载服务。
(二)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台账,记录行政许可、年度核验及监督管理相关信息。
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务派遣单位管理台账,记录日常监督管理等相关信息。
(三)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季度将全市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情况通
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布。
附件:1.《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3〕275号)(略)
2.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略)
3.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书(样本)(略)
4. 劳务派遣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样本)(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