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广播影视制作业行业协会章程
上海市广播影视制作业行业协会章程

上海市广播影视制作业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上海市广播影视制作业行业协会,简称上海市广播影视制作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为Shanghai Broadcasting,Film & Television Producers Association ,英文名称缩写为SFTPA。
第二条本协会是上海广播影视制作及其产业链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行业的社会团体,是政府与影视制作业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电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自律、合作、交流的行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中国影视媒体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团结、引导上海影视制作机构和从业人员,遵循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制作更多的优秀节目,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加强行业自律,维护电影、广播电视制作机构和创编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才培训和队伍建设,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的作用;积极推动与全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机构的合作,推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际间交流与合作,为繁荣上海电影、广播电视事业而共同奋斗。
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本协会接受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和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独立承担业务活动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本协会的主要任务:(一)组织和推动本行业学习国家有关管理法规、政策,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
(二)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行业的行约、行规,严格行业自律工作,并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三)依照法律、法规,积极维护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生产单位和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向政府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促进电影、广播电视制作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正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影视公司机构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公司名称]第三条本公司住所:[公司住所]第四条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管理体制。
第五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元。
第六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具体经营范围,如电影、电视剧策划制作发行、特效技术与后期制作、娱乐营销、演艺经纪等]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七条本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以高品质为追求,提供优秀的影视产品和服务,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八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电影、电视剧的策划、制作、发行;2. 特效技术、后期制作等影视技术支持;3. 娱乐营销、广告代理等业务;4. 演艺经纪、艺人培训等;5. 相关文化产业的投资与运营。
第三章股份第九条本公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制度。
第十条本公司股份总数为[股份总数]股,每股面值为[每股面值]元。
第十一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十二条本公司股东分为[发起人股东/社会公众股东]。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是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 召集股东大会应当提前[提前通知时间]通知股东;2. 股东大会应当有[出席人数比例]以上的股东出席;3. 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表决比例]以上通过。
第五章董事会第十五条董事会是本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董事会由[董事人数]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人数]名。
第十七条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3. 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上海演艺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文广影视[2018]148号【发布部门】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发布日期】2018.05.04【实施日期】2018.06.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上海演艺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文广影视〔2018〕148号)各区委宣传部,各区文化(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土地局、税务局、金融办,各直属税务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印发的《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影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十一个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促进上海演艺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2018年5月4日关于促进上海演艺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7]33号),进一步提升上海演艺产业发展能级,打造亚洲演艺之都,现就提升本市演艺产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公告〔2022〕第14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22.06.09
【字 号】
【施行日期】2022.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公告〔2022〕第14号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下列社会团体准予变更登记,现予以公告:
2022-02-21
法定代表人
林奇
王佶
业务主管单位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乡村振兴青年人才协会
51310000501782688G
名称
上海市农业青年人才协会
上海市乡村振兴青年人才协会
2022-01-04
法定代表人
刘晓娜
徐豪
业务范围
开展与“三农”领域相关的调查研究、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教育培训等活动,组织会员参与“三农”领域的管理和服务。
开展与乡村振兴领域相关的调查研究、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教育培训等活动,组织会员参与乡村振兴领域的管理和服务。
上海市生殖健康产业协会
51310000501779323L
法定代表人
李倩
吴志勇
2022-01-06
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
51310000501776958K
法定代表人
周杰
金文忠
2022-01-06
上海中医药大学校友会
51310000501776659M
法定代表人
何星海
张怡
2022-01-06
上海市广播影视制作业行业协会
5131000050177360XQ
传媒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传媒公司的组织与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传媒行业特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为:[传媒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地为:[公司住所地址]。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影视制作;文化活动组织与策划;新媒体运营;版权代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网络技术服务;以及其他相关业务。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人数]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经营期限]年。
第七条公司的宗旨是:遵循市场规律,发挥传媒优势,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创造社会价值,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股东及股东会第八条公司股东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公司的出资应当真实、合法。
第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二)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的股份;(三)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四)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五)要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按照出资额足额缴纳出资;(二)不得抽逃出资;(三)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影视协会工作制度汇编范文

影视协会工作制度汇编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影视协会的宗旨是繁荣影视事业,提高人民群众的影视文化素质,促进影视产业的发展。
第二条影视协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参加、自主管理、公开透明、服务社会。
第三条影视协会的工作范围是: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放映、研究、培训、交流和评价。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影视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第五条影视协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影视协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相关领域的专业工作。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影视协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个人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从事影视创作、研究、发行、放映等工作的人员;对影视事业有贡献的人员。
第九条单位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从事影视制作、发行、放映、研究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参加协会的活动,选举和被选举,享有协会提供的服务,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二)义务: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一条影视协会每年定期举行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总结协会工作,选举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协会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影视协会的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业会议,研究本领域的专业问题。
第十四条影视协会应当定期组织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放映、研究、培训、交流等活动,提高会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影视协会应当开展影视作品的评价工作,促进优秀影视作品的传播和推广。
第十六条影视协会应当加强与国内外影视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国内外影视文化的交流。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七条影视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规定,保证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性。
第十八条影视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会费、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商业合作等。
第六章:纪律与处罚第十九条影视协会的会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乱纪的活动。
影艺协会规章制度范本(2篇)

影艺协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影艺协会的组织和运作,促进中国影视艺术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影艺协会章程》,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影艺协会是由中国影视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群众性组织,以服务、协调、监督中国影视事业为宗旨。
第三条影艺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维护广大影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影艺协会的宗旨是注重艺术创作质量,提高影视作品的审美水平和艺术表现力,推动中国电影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影艺协会设立主席团、秘书处、办公室等机构。
第六条影艺协会主席团由协会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主要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的决策和决定。
第七条影艺协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人员组成,负责协会的行政事务和后勤保障,并协助主席团处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影艺协会办公室负责协会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包括会务、档案、财务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九条影艺协会实行自愿申请、审查通过、按照一定程序加入的会员制度。
第十条会员应具备中国影视行业从业资格,支持协会的宗旨和工作方针,并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会员有权参与协会的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有关服务,并有权参与协会的决策和管理。
第十二条会员有义务积极参与协会的活动,配合协会的工作,履行会员的权益和义务。
第十三条协会主席团有权根据会员的表现和贡献,对会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章制度、损害协会利益的会员,可以给予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影艺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会费、捐赠、赞助、政府资助等。
第十五条协会应按照财务制度进行预算编制和审核,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第十六条影艺协会的财务状况应及时公开透明,接受会员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活动管理第十七条影艺协会应定期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培训研讨会等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学习。
第十八条影艺协会可以组织参观、展览、演出、赛事等各类活动,丰富会员的业余文化生活,提高艺术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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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播影视制作业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上海市广播影视制作业行业协会,简称上海市广播影视制作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为Shanghai Broadcasting, Film & Television Producers Association,英文名称缩写为SFTPA。
第二条本协会是上海广播影视制作及其产业链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行业的社会团体,是政府与影视制作业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电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自律、合作、交流的行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中国影视媒体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团结、引导上海影视制作机构和从业人员,遵循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制作更多的优秀节目,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加强行业自律,维护电影、广播电视制作机构和创编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才培训和队伍建设,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的作用;积极推动与全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机构的合作,推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际间交流与合作,为繁荣上海电影、广播电视事业而共同奋斗。
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本协会接受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和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独立承担业务活动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本协会的主要任务:(一)组织和推动本行业学习国家有关管理法规、政策,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
(二)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行业的行约、行规,严格行业自律工作,并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三)依照法律、法规,积极维护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生产单位和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向政府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促进电影、广播电视制作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五)加强与电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联络与沟通,及时报告行业动态,按市场规律促进合作,开发节目市场、改善本行业的制作和经营环境。
(六)本协会积极发挥对行业的调研、联络、协调和服务职能作用,创建协会网站,报道行业动态,研讨发展课题,组织学术讨论,发布生产信息,推介优秀剧目。
在会员与播出机构之间、会员与会员之间搭建高效的信息桥梁。
(七)组织行业人员开展各项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学术研究与业务交流,致力于提高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思想、业务水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断提高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质量。
(八)加强会员与全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世界各国同行的业务交流与合作,推动国产节目进入海外市场,增进往来,促进合作。
(九)坚持遵纪守法,加强行业自律,倡导文明生产,反对不正当竞争,协调各会员单位之间的业务关系,调解纠纷,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电影、广播电视节目市场秩序。
(十)承担政府管理部门委托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开展影视制作业业务的信息收集与提供、教育培训、交流研讨、版权保护、咨询服务、行业自律。
承担相关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本协会的活动原则:(一)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协会开展活动时,秉持着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的前提。
(三)本协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等。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持有电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电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二)与广播影视行业相关的单位及个人;(三)拥护本协会章程,接受指导并履行义务;(四)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五)遵纪守法,在影视制作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良好的信誉度;(六)单位住所或主要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第十条上海市广播影视制作业行业协会可特邀部分对上海影视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士/团体/企业为荣誉会员。
荣誉会员由五名以上会员推荐,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以会长名义授予。
第十一条加入本协会的程序:(一)填报入会申请登记表;(二)由两位会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最后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提案权和议事表决权(荣誉会员除外);(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各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享有入会或退会的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四)维护本行业合法权益;(五)按时交纳会费(荣誉会员免交会费);(六)准确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七)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第十四条会员退出本协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会员义务,又希望保留本协会会籍的,经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可保留会员资格(一年),暂停会员享有的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本协会决议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做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七条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本协会的领导机构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九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更名、终止或其他重大事宜;(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出席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理事会为本协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应经本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在特殊情况下,经会长办公会提议,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四)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决定副秘书长人选;(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九)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十)制定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十一)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二)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十三)决定其他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或以随身通讯形式召开。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对于理事十名以上联名提交有紧急议案,可视议题需要召开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研究决定相关议题,并将结果通报全体会员。
第二十六条(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二)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议。
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四)理事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本协会设会长办公会,其成员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会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由理事会审议通过设立。
秘书处是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在会长办公会的领导下主持本协会办事机构的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大会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理事会表决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负责人选举应当以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协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条本协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专业工作委员会是协会专项任务的策划和执行机构,根据任务需要开展活动。
各专业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专业工作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和措施,应报秘书处审核后交会长办公会审议,必要时应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