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实现途径的思考

合集下载

土地抵押权制度中需要思考的几个问题.doc

土地抵押权制度中需要思考的几个问题.doc

土地抵押权制度中需要思考的几个问题1、土地抵押权的客体是否限于土地使用权。

我国的土地抵押权实际是指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律能否突破这个界限,把土地抵押权的客体扩大到其他土地项权利,答案是肯定的。

只要是能够有偿转让的土地他项权利,就应允许抵押。

例如,空中权和地下权。

我国部分学者也赞成其他土地他项权利可以进行抵押。

2、关于“四荒”土地抵押《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集体土地使用权被允许抵押的条件之一,必须是抵押人对该荒地拥有承包经营权,笔者认为,该限制是不合理、不全面的。

应该将包括以购买、租赁、股份合作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使用权规定为允许抵押的条件。

对于四荒土地使用权,只要是有偿取得的允许转让的,原则上都可以抵押。

3、土地抵押权登记效力能否对抗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抵押权附属于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情况下,土地抵押权自行消灭。

这是我国法律关于二者之间法律效力的规定。

但笔者认为,现行法律规定,限制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独立性,使抵押的担保功能降低,交易的安全难以保障。

理由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其一,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效期间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是土地所有人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合同行为。

土地所有人的收回行为不能对抗抵押人。

因为抵押是物权行为。

而土地使用权收回是债权行为,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抵押权自应当得到优先受偿。

其二,土地使用权设有抵押并登记后,该抵押即有公信力,它可对抗任何第三人。

抵押公信力旨在保护商业信誉及维护善意抵押权人的交易安全。

这种公信力不仅是民法中的诚信原则的组成而分,且是各部门立法的基础。

因此,一旦发生违反这种公信力的行为时,该行为的效力应当次于具有公信力的抵押效力。

其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并经登记后,抵押权人即(1)可以登记的先后次序享有抵押登记利益(2)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的主张。

抵押权的实现与处分

抵押权的实现与处分

抵押权的实现与处分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财产作为担保的权利,一旦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债务,债权人则有权以担保财产进行处分,以偿还债务。

本文将从抵押权的实现和处分两个方面进行探讨,解析抵押权在实际操作中的相关问题和注意事项。

一、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实现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债权的实际行使。

抵押权的实现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 非诉讼程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按照约定对抵押物进行处分,实现债权。

这种方式省时省力,双方可以达成和解,但需要注意在协商过程中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 诉讼程序:当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诉讼,通过法院判决进行强制执行。

这种方式权利明确,具备法律效力,但可能涉及较长的诉讼过程,增加了时间和成本成本。

3. 公证程序:债权人可以选择通过公证机构对抵押物进行公证,以确权担保权益。

公证程序能够提高债权人的权益保障,减少争议的发生,但需要承担一定的公证费用。

二、抵押权的处分抵押权的处分是指债权人在实现抵押权后,对抵押物进行变现,以弥补债务人未能偿还的债务。

常见的抵押权处分方式如下:1. 出售抵押物:债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出售抵押物,将抵押物变现为现金,用于偿还债务。

在进行抵押物出售时,债权人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证的原则,确保处分程序合法合规。

2.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抵押权转让给第三方,由第三方负责处分抵押物,以实现债权。

在债权转让时,债权人应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签署合同等文件,确保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其他方式: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债权人还可以选择其他合法的方式对抵押物进行处分,如租赁、抵偿、抵销等,以实现债务的清偿。

在抵押权的处分过程中,债权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物权保护:债权人在处分抵押物时,应注意遵循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避免权利纠纷。

银行抵押权实现法律问题探讨

银行抵押权实现法律问题探讨

银行抵押权实现法律问题探讨摘要:抵押权在担保物权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其顺利实现与否不仅关系着抵押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障,更决定着抵押权是否可以发挥自己应有的功能。

但是在现今社会,相关法律在制定时不够完善,在行使时往往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证,由此导致抵押权在实现过程中总是会出现一些法律问题。

本文首先对抵押权及抵押权实现的概念进行表述,然后分析了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在实现程序、实现方式、实体等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最后根据这些问题总结了自己的一些对应策略,为银行抵押权更顺利的实现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能够保障抵押人的有效合法权益,实现抵押权的应有功能。

关键词:银行;抵押权;抵押权实现;法律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或个人在银行贷款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银行贷款主要分为两类,即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

抵押这种担保方式具有法律效力,又因为其抵押的物一般不可转移,所以该方式相比于其他担保方式在办理贷款时更加地方便快捷,而且抵押权决定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抵押是银行贷款中较为普遍的一种方式,在经济发达城市的银行贷款中有超过七成的贷款方式为抵押贷款,这种融资方式在银行业务中所占据的比重也越来越大。

但是,由于我国与抵押权相关法律不尽完善,使得后期银行在实践中实现自己的抵押权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候,往往会发现这个实现过程存在一些障碍和争议,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

因此,理清楚抵押权在实现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抵押权及抵押权实现综述我国的《物权法》第179条明确规定,抵押权是指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债权人(抵押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抵押财产,分为不动产、动产和权利),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抵押权在本质上来讲是一种担保物权,因为担保财产具有价值,而抵押财产的目的是用于保证自己所交换财产价值的可偿还性。

农村商业银行抵押权实现路径分析

农村商业银行抵押权实现路径分析

农村商业银行抵押权实现路径分析[摘要]抵押被誉为最理想且最可靠的担保,但在实践中,农村商业银行却发现抵押权的实现仍存在各种问题,本文就现行法律中抵押权实现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作深入探讨,旨在促进严密、高效的抵押权实现制度的建立。

[关键词]抵押权银行实现一、当前抵押权实现途径的缺陷分析已颁布的《担保法》第15条第7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没有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如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实现抵押权的途径有两种,即协议实现和诉讼实现。

协议实现,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未履行其债务,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决定抵押权实现的途径。

抵押权的实现是属于民事权利的行使范畴,其具体事项须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诉讼实现,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未履行其债务,且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权的实现无法达成一致,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抵押权的途径。

诉讼实现抵押权要求抵押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分责任认定作出最终判决。

实际上,借款人未根据贷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时,抵押人一般不会配合银行就抵押权的实现达成协议,甚至不会配合银行实现抵押权。

因此,银行基本都是以诉讼方式来行使其抵押权的,即属于诉讼事件。

根据现有法律的有关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权的实现未能达成统一意见时,只能请求法院确定抵押关系的存在以及抵押权实现的条件也已具备。

只有在法院对抵押关系的成立及抵押权实现条件的成立做出有效判决后,双方仍无法就抵押权的实现达成统一意见时,抵押权人才能持有效的判决另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只有在诉讼程序进行到这一阶段,法院才能对标的物实行强制执行。

由此可以看出,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抵押权是一个漫长且复杂的过程。

银行在针对债务人和抵押人提起诉讼时,还要预交案件诉讼的相关费用,并要承担昂贵的律师费。

即使银行最终胜诉,如果抵押人不履行该判决,银行还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预交执行费,这无形中也提高了抵押权的行使成本。

司法实践中抵押权实现疑难问题探析

司法实践中抵押权实现疑难问题探析

司法实践中抵押权实现疑难问题探析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不动产或动产作为债权人的担保物,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可以就抵押物实行抵押权进行强制执行。

抵押权的实现同样是一种司法实践活动,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会遇到各种疑难问题,本文旨在针对抵押权实现过程中的几个疑难问题进行探析。

一、抵押权的优先权问题抵押权优先的原则是“先抵押者先受偿”。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债务人对多个债权人设立抵押物或在不同债权人处设立多个抵押物时,如果债务人违约,抵押权的优先级就成了一个复杂的问题。

有的时候,债务人可能会在不同的债权人处设立多个抵押物,因此,抵押权人之间谁的权利优先就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先设立抵押者的抵押权先受偿,但也有例外。

在实际解决问题的时候,根据具体情况,需综合考虑债务性质、抵押物的价值、债权债务关系等多方面因素,确立抵押权的优先度。

二、抵押物的变卖问题抵押物的变卖是抵押权实现的核心环节,变卖后的款项是用于清偿债权人债权的来源。

但是抵押的物品可能存在很多的缺陷和质量问题,一旦抵押物出现损坏或灭失的情况如何解决问题就成了一个关键性问题。

对于抵押物的变卖,抵押权人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同时,在变卖过程中需要严格保障抵押物的完整性和价值的准确性,保证抵押物在变卖中得到合理的价格。

若抵押物存在损坏、灭失或者其他问题,必须在变卖开始前将问题明确通报债权人,并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抵押权人的法定顺序问题在抵押权实现中,如果存在多个抵押权人,则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债务人的抵押物的担保金额。

抵押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对抵押财产的拍卖或变卖,将所得到的价值作为债权的强制履行。

法定顺序是指在抵押权人的存在下,根据不同的情形,依次等级排定抵押权人的优先位置,并按照相应的优先位置依次受偿。

法律规定了按照时间优先原则、抵押物决定权顺序、被担保主债权本息顺序和抵押债权数额顺序等四种法定抵押权分配顺序。

《2024年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成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过程中,仍存在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分析其现状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现状目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已成为农村金融的重要业务之一。

然而,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法律风险。

2. 评估体系不健全: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评估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导致评估结果不准确,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3. 抵押物处置难:一旦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抵押的土地经营权处置难度较大,影响债权人的权益。

4. 金融服务滞后:农村金融服务相对滞后,缺乏专业的金融机构和人才,难以满足农民的融资需求。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问题的原因分析1. 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定义、范围、程序等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法律风险。

2. 农业产业链不完善:农业产业链尚未完全形成,农产品加工、销售等环节不健全,影响了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评估和抵押权的实现。

3. 土地流转市场不成熟:土地流转市场尚未完全成熟,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受到诸多限制,影响了抵押权的实现。

4. 金融服务体系落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落后,金融机构对农村市场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专业的金融机构和人才。

四、解决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问题的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定义、范围、程序等,降低法律风险。

2. 建立科学评估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抵押权的实现提供依据。

浅议我国抵押权的实现问题

浅议我国抵押权的实现问题

浅议我国抵押权的实现问题摘要:抵押权是近现代各国民法最重要的担保物权制度,素有”担保之王”的美称。

抵押权能否顺利实现,直接关系到抵押权人的利益。

但是,在我国抵押权实践中,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足,抵押权的实现常呈现低效率高成本的特点,影响了抵押担保制度功效的发挥,不利于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

所以笔者选择以抵押权的实现作为研究对象,依据我国法律关于抵押权实现的基本法律规定,结合国外立法例,分析现有抵押权实现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抵押权实现的法律制度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抵押权抵押权实现方式一、我国抵押权实现的现行法律规定分析(一)抵押权实现途径的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是抵押权最重要的效力体现,是抵押权制度的核心。

在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通过什么途径实现抵押权,至关重要。

这不仅关系到抵押权人的利益,也关系到抵押担保制度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关于抵押权的实现途径,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的具体法律规定各有不同。

1.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通则》只在第89条第2款作了非常简单的规定,即允许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以担保债权之实现。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依法律规定将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

可见,《民法通则》仅规定了折价和变卖这两种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对于抵押权人应当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去实现自己的权利,未作明确规定。

2.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法》第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担保法》不仅增加了抵押权的实现途径,还增加了抵押权实现的最重要的方式--拍卖,进一步完善了抵押权实现的法律规定。

然而,条文还是略显粗略。

3.物权法的规定依据担保法,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往往要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繁琐程序,不仅效率低下,还需要支付高昂的费用,对抵押权人极为不利。

《2024年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逐渐在农村地区得到推广和应用。

然而,随着其快速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关于抵押权实现的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研究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分析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现状(一)政策背景随着国家对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农村金融服务的创新,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得到了政策的大力支持。

政府通过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农民将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以获取更多的融资渠道。

(二)现状分析目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已经在部分地区得到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抵押物的评估、抵押权的实现等。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一)抵押物评估问题由于农村土地的特殊性,其价值评估存在一定难度。

目前,缺乏科学的评估方法和标准,导致评估结果往往与实际价值存在较大差距。

此外,评估过程中还存在信息不对称、不透明等问题,容易引发纠纷。

(二)抵押权实现难问题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执行难度大等原因,往往导致抵押权无法得到有效实现。

此外,农民的法律意识相对较弱,对抵押权的实现过程缺乏了解,也增加了实现难度。

四、解决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问题的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合法性和实施细则。

同时,加强法律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二)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建立科学的农村土地价值评估体系和方法,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

(三)加强监管和执行力度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执行力度,确保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农民提供更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抵押权实现途径的思考
摘要:抵押权的实现是抵押权最重要的效力,也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

抵押权的实现途径直接影响着抵押担保的交易成本。

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详尽分析了国内外抵押权的实现途径,对我国抵押权的实现途径作了进一步思考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抵押权实现;抵押权实现方式;抵押权实现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3-00-01
一、抵押权的实现、实现方式、实现途径的区分
抵押权的实现又称抵押权的实行,是指抵押权人实现抵押物的价值并从中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法律现象。

抵押权的实现是设定抵押权的目的所在,其结果是导致抵押目的的实现,从而使抵押权不复存在。

而抵押权的实现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也就是抵押物变现的方式。

从《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来看,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主要包括折价、拍卖、变卖三种,其中拍卖方式因可使抵押物的变价公开、公平,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债权的实现,又保护了抵押人的利益,所以各国立法都把拍卖作为实现抵押权的最基本方式。

它使得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最大化,但所需费用较大。

而采用折价和变卖两种方式就必须关注价格的合理性,但是《民法通则》、《担保法》对此并没有规定参考价格,导致价格界定的随意性时有发生,所以《物权法》对此缺陷加以弥补,规定:“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这样,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在《物权法》中得到了完善。

抵押权的实现途径与其实现方式不同,它是指抵押权实现方式的载体和途径,是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程序性保障,具体包括协议和诉讼两种。

协议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是抵押权实现方式的首选途径,而诉讼则是在协议失败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保障性途径。

就实现方式与实现途径的关系来说,两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抵押权实现方式必须依照一定的途径来加以具体操作,而抵押权的实现途径也必然为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提供服务。

二、《物权法》对于抵押权实现途径的完善
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先后有三部法律对于抵押权做出较系统规定,即《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

但是这三部法律对于抵押权的实现途径,所做出的规定却并不完全相同,呈现出逐步完善的样态,而《物权法》所规定的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也并非尽善尽美,仍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

从《民法通则》第89条的规定来看,抵押权的实现途径被规定为“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该法将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仅规定为折价或者变卖两种,而对于抵押权的实现途径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是说“依照法律的规定”,这为后来的对于抵押权实现途径的进一步探讨预留了空间,也为围绕《民法通则》展开我国的《担保法》研究做了适当的铺垫,使《民法通则》成为我国民事法律的核心。

所以说,《民法通则》对于抵押的规定尽管很不完善,但是却表现出
一种谦虚的品格,也表现出当时的立法者的慎重态度。

可以说,《担保法》的颁布是《民法通则》所期待的。

从国外立法例来看,《德国民法典》第1147条和第1149条规定,债权人必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令,由法院扣押抵押标的;《瑞士民法典》没有对抵押权实现途径做出具体规定;《法国民法典》第2204条和第2213条赋予债权人强制执行的权利,但并未规定必须以强制执行的方式实现抵押权,因此应当理解为允许当事人协议实现抵押权;《意大利民法典》第2910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强制转移债务人的财产。

上述立法例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德国的司法保护主义,另一类是瑞、法、意的司法最终保障主义。

一般情况下,抵押权能够通过协议得以实现,这既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精神,又节约了交易成本,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所以两相比较,后者更优。

就我国《物权法》第195条的规定来看,它对抵押权实现的途径有了进一步的完善,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规定“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这就为第三人利益保护提供了救济途径,即赋予第三人撤销权;另一方面,它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在司法最终保障方面不再采用《担保法》所使用的“提起诉讼”这一术语,但这是否意味着《物权法》对于抵押权的实现途径采用了“非诉”方式尚未可知。

应该认为只要抵押权人向法院提供了充分的证明,就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应当赋予抵押人提出异议的权利,以保证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制衡。

三、对于抵押权实现途径的进一步思考
尽管《物权法》对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和途径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到,抵押权的实现仍然是很复杂的,尤其是在通过司法保障途径实现抵押权的问题上,采用诉讼方式还是非诉讼方式的关系重大。

对此,《物权法》已经对学者们的思考做出了积极的回应。

在协议实现抵押权的途径上,《担保法》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而《物权法》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

从两者的条文上可以看出,协议只能在实现抵押权事由发生时方可达成,其原因在于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对“流质契约”均持反对态度,这也就必然得出禁止预先对抵押物作价的结论。

但事实上,在设定任何抵押权时,都必然要对抵押物进行估价,否则难以确定其数额是否与主债权相等。

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允许当事人之间“流质契约”的存在,同时规定,抵押物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应当与同种类物的市场价格相符,这就避免了因抵押物价格波动而导致的显失公平的发生。

由此可以更进一步减少交易成本,使得协议实现抵押权变得更为简单。

参考文献:
[1]郭明瑞,房绍坤,张平华.担保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白非.担保法[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
[3]柳经委.担保法[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