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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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存在的问题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存在的问题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内部管理的组织结构和相关规定,旨在确保公司合法合规运营以及保障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一些公司存在着权力集中化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少数股东或高层管理人员可能会滥用权力,忽视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导致决策不公平或不合理。

这种权力集中化的情况不利于公司长期发展,也容易引发内部纷争。

其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信息不对称指的是公司内部决策者或高层管理人员掌握了大量内幕信息,而普通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无法获取同等的信息。

这种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损害了广大股东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此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还存在着股权分离问题。

股权分离指的是公司的股东与实际经营管理者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分离。

在某些情况下,实际经营管理者可能只是公司的股东之一,其个人利益往往与公司整体利益不一致。

这种情况下,经营管理者可能更多关注短期利益,而不是公司的长期发展。

最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还包括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缺乏监管机制可能导致公司内部违规行为无所顾忌,而缺乏内部控制制度可能使得公司内部运作不规范、管理混乱。

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加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和监管力度。

尤其需要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信息披露和公开透明度,加强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实际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

此外,还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公司章程、规范决策程序,促进公司治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综上所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权力集中化、信息不对称、股权分离以及缺乏有效监管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等问题。

通过加强监管和制度建设,可以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从而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企业治理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案研究

企业治理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案研究

企业治理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案研究企业治理是指组织内部管理机构,以及管理机构与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旨在使企业达成其目标,以及为股东、员工、客户、供应商、社会和环境等利益相关方创造价值。

但在现实中,企业治理面临着很多问题,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找到其解决方案。

1.治理结构从治理结构来看,公司治理存在着不平衡、无效和不透明等问题。

许多公司太过集中式,权力并未分散到不同方面,导致不稳定甚至失败。

此外,很多公司董事会存在问题,成为股东增值的方面远比作为监督机构来得重要。

因此,需要更好地平衡治理结构,优化企业治理模式,能够让管理与监督之间取得良好的平衡。

2.董事会普遍存在的权力失衡是董事会上的方面问题。

管理层相互之间的血缘关系导致了代价更高的决策,与股东和公司客观利益之间的利益冲突。

因此,需要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和运作。

拓宽选择范围,改进纪律和流程,建立可信、透明并且有效的管控机制可以有助于避免这些问题。

3.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是维护企业治理、促进企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当前的商业环境中,企业往往面临着诱惑和挑战。

因此,需要加强内部风控,提高员工的道德素质,加强监督和惩罚措施,确保企业的职业道德在全体人员中实现。

4.责任透明透明性是好的企业治理模式的首要属性。

只有让利益相关方了解企业运营、策略和具体业务操作,利益才会得到最大化。

但是,目前大部分企业的业务运作仍存在明显的不透明。

针对这一问题,需要加强信息共享和信任机制,使大家能够快速找到有关信息。

5.监督机制在企业治理中,审计和监督机制是必不可少的。

当前,尽管已存在一些定期的审核和审计,但这些审核和审计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

因此,需要广泛采取监督手段,整合内部和外部监督的力量,提高监督效率,创造安全和稳定的治理环境。

综上所述,目前企业治理面临的问题十分严峻。

为了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与环境以及社会保持联动,需要从治理结构、董事会、职业道德、责任透明和监督机制等多个方面探索治理的相关问题,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案,稳步推进企业治理的持续改进。

格力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存在哪些问题及对策

格力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存在哪些问题及对策

格力公司是我国知名的家电企业,有着较为复杂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全球化竞争的加剧,格力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在本文中,我将全面评估格力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并共享我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1. 注重家族化管理在格力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家族化管理问题十分突出。

公司的管理层主要由家族成员掌控,而缺乏独立董事和专业化管理人才的参与,导致公司决策的单一化和过度集中化。

这种家族化管理不仅容易引发内部利益冲突,也难以适应公司规模和复杂化的发展需求。

对策: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格力公司可以通过引入外部专业人才和实行董事会制度,加强公司治理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公司可以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减少家族成员对公司事务的直接控制,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 缺乏股权激励机制格力公司在股权激励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由于家族化管理的特点,公司内部的股权激励机制相对薄弱,导致员工和管理层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缺乏有效的股权激励机制也容易导致人才流失和队伍稳定性的下降。

对策:格力公司可以建立健全的股权激励机制,通过股票期权、股票奖励等形式,激励员工和管理层的积极性和责任心,提升公司整体的创造力和竞争力。

公司也可以加大对员工的培训和激励投入,提升员工的整体素质和团队凝聚力。

3. 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在格力公司的治理结构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也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由于家族化管理的特点,公司内部存在较为严重的权力过度集中和监督不足的情况,容易引发一些内部管理和资金运作方面的问题。

对策: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格力公司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的监督和约束机制,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司资金运作的监督和管理。

公司也可以加强对管理层和家族成员的监督,建立有效的问责制度,提升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个人观点:作为一家在家电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格力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机制问题不仅影响到公司自身的发展和竞争力,也可能对整个行业产生一定的影响。

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近年来,由于企业利益的不断扩大和企业本身的发展需求,公司治理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众多的公司中,不少存在管理混乱、掌握公司重权的少数人过分强势等问题。

这就要求企业必须进行有效的治理来确保其可持续发展和稳健发展。

本文将围绕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展开讨论。

一、主要问题1.治理结构不够完善目前在我国的企业中,治理结构有着明显的不足。

公司治理和业务管理相对割裂,企业存在治理漏洞和管理缺陷,管理结构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因此,企业的决策难以有效实施和有效执行,并且不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2.公司领导者的过强权在一些公司中,领导者过于强势,对公司的所有事情都有绝对掌控权,不愿意接受外界的建议和监督。

这种现象将会导致企业发展容易受到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和态度的影响,从而无法顺利发展。

3.缺乏社会责任和道德的约束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中,企业的责任不仅仅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努力,它同时还需要承担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

但是,在一些企业中,贪污、欺诈等问题时有发生,一些企业还有着较为明显的不负责任的现象,不尽到企业的社会责任,甚至存在损害社会的问题。

二、解决方案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治理公司的重要途径之一。

首先,企业应该建立一个独立的监事会或董事会,形成有效的多元化决策机制。

同时,企业管理结构应该健全,建立科学的内部监督和控制机制,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推动企业不断发展。

2.加强内部监督和控制机制企业应该健全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效益,将管理、监督和执行相结合,切实保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的利益,建立起相应的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机制,从而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在治理公司的过程中,企业的从业人员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科学合理的教育培训,树立他们的责任意识和责任感,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道德修养,以其不断增强企业文化素质及最终的治理效益。

公司治理结构设计常见问题解析

公司治理结构设计常见问题解析

公司治理结构设计常见问题解析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设计对于企业的稳定发展和长期成功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公司在治理结构设计方面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可能会给公司带来严重的后果。

接下来,我们将对公司治理结构设计中常见的一些问题进行深入解析。

一、股权结构不合理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往往会引发一系列问题。

过于集中的股权结构可能导致权力过度集中在少数股东手中,决策过程缺乏充分的讨论和监督,容易出现“一言堂”的局面。

这种情况下,大股东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小股东的权益,影响公司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相反,过于分散的股权结构则可能导致股东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难以形成统一的决策,降低决策效率。

而且,小股东由于持股比例较低,往往缺乏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容易被忽视。

此外,股权结构的不合理还可能影响公司的融资能力。

例如,股权过度集中可能使潜在投资者对公司的治理风险感到担忧,从而不愿意投资;而股权过于分散则可能让投资者认为公司缺乏明确的控股股东和稳定的发展方向。

二、董事会职能弱化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方向和重大决策。

然而,在一些公司中,董事会的职能却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首先,董事会成员的构成不合理。

有些董事会成员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无法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指导和建议。

还有些董事会成员可能与管理层存在密切的关系,导致独立性不足,难以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的监督。

其次,董事会的运作机制不健全。

例如,会议召开不规范,决策程序不清晰,信息披露不充分等。

这些问题都会影响董事会的决策质量和效率。

再者,董事会对管理层的监督不到位。

一些公司的董事会未能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管理层的业绩考核和薪酬激励制度不完善,导致管理层可能为了追求短期利益而忽视公司的长期发展。

三、监事会作用有限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其作用在于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活动以及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履职情况。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及对策

64公司治理结构又称公司治理或法人治理结构,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与控制的体系,它规范了董事会、股东会、管理人员的行为制度。

这种制度安排中规定了企业所有权、控制权、剩余价值索取权的分配问题以及企业风险承担问题。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得以存续和发展的前提及产物,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长期稳定发展。

由于中国国有企业的特殊发展历程,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国有企业的必由之路。

一、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产生1、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方式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的方式有着深远的影响。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看,根据本市场的发育程度及股权的集中程度资不同,有两种不同的治理模式。

一种是股权分散的英美模式,它主要依靠的是外部市场的治理;另一种是股权集中的日德模式,它主要是依靠大股东的内部治理。

股权分散的主要优点是能利用资本市场的灵活性,激励和约束,利于实现企业和产业的重组。

股权分散的主要缺点是,可能会使经营者由于过分注重短期效益,而忽视企业长期投资和经营管理,同时也不利于股东、员工以及供应商等与企业结成长期利益关系。

股权集中的主要优点是大股东积极高,并且他们有能力监督企业经营,从而可以解决分散股东在监督经营上的搭便车现象,形成内部人控制现象,使经营者集中精力从事长期经营。

这两种模式各有优点和缺点,很难评判或者确定哪种模式更具有优势。

2、代理问题与公司治理绩效代理问题(Agency Problem)是指由于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与委托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加上存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代理人有可能偏离委托人目标函数而委托人难以观察和监督,从而出现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现象,又称为委托代理问题。

由于现在公司的所有者(股东)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全部直接参与到公司的治理,就必须雇佣职业经理人进行代理经营。

经理人的目标是个人收益最大化,而股东则希望所有者权益达到最优。

应为两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而当经理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股东利益时,公司治理就会出现问题。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若干问题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若干问题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若干问题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若干问题引言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

随着市场和经济的发展,公司治理结构不断演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

然而,尽管有许多进展,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

问题一:股东权益与利益冲突在现代公司治理中,股东是公司的最终主人,他们应该享有公司的利润和决策权。

然而,由于股东之间的分散性和信息不对称,使得一些公司管理层可以操纵公司资源,以满足自己的个人利益,而不是股东的利益。

这种利益冲突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的失败和股东权益的损失。

解决方案:实施有效的监督机制为了解决股东权益与利益冲突的问题,公司应该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

这可以包括独立董事的角色和责任,他们能够监督管理层的行为,并保护股东的利益。

此外,公司还可以建立一个高效的内部审计部门,监督和检查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活动。

问题二:激励机制的设计为了激励管理层创造价值,公司需要设计合理的激励机制。

然而,设计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并不容易,因为不同的经营活动和不同的经济环境需要不同的激励方式。

此外,一些激励机制可能使管理层过分关注短期利益,忽视长期可持续发展。

解决方案:多元化的激励机制为了解决激励机制设计的问题,公司可以采用多元化的激励机制,结合短期和长期激励。

短期激励可以通过为管理层设定关键绩效指标和奖励机制来实现。

长期激励可以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和长期绩效目标来实现。

此外,公司还可以采用业绩和回报的综合评估方法,以平衡短期和长期利益。

问题三:信息透明度的不足在现代公司治理中,信息披露对于投资者和股东的决策至关重要。

然而,一些公司缺乏透明度和准确性的信息披露,给投资者带来了不确定性和风险。

此外,一些公司可能故意隐瞒重要信息,以达到操纵市场的目的。

解决方案: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管为了提高信息透明度,公司应该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和执法。

相关机构可以制定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并进行监督和审计。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摘要】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诸多问题,包括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健全、股东权益受损、高层管理人员权力过大以及缺乏独立监督机制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深化公司治理改革,加强监管力度,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康发展。

只有通过这些对策,才能确保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运行,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深化公司治理改革对于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加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可以有效遏制各类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

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康发展,将有助于建立更加规范和透明的市场环境,为企业创造更多发展机遇。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法人治理、股东权益、高层管理人员、独立监督、改革、监管、健康发展。

1. 引言1.1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在于其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和健康运营具有重要影响。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企业内部权力运行和决策机制的组织体系,是指导公司管理和运作的法律制度和规定,是保障公司各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关键机制。

一个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从而实现企业稳健发展。

公司治理结构还可以促进企业的透明度和合规性,减少腐败和不当行为的发生,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健全对于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起科学、规范、成熟的公司治理结构,企业才能更好地实现自身价值,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1.2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健全是我国公司治理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目前,我国许多公司存在着权责不明、责权不衡的情况,导致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决策效率低下,容易出现内部纠纷和腐败问题。

股东权益受损问题在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尤为突出。

在一些公司中,董事会和高管团队往往以谋取私利为目的,严重损害了广大股东的权益,导致股东权益保护机制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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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问题
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制度方面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诸如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机制方面,在股东诉讼制度方面,在公司内部诉讼机制等方面较之于旧法均有了更大力度的完善。

对这些前沿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将在公司实务方面体现出重大的价值,有利于构建公司内部的和谐治理机制。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机制
股东是公司的投资人,也是公司的主人,公司治理机关应当保障股东的各项知情权。

1、股东的绝对知情权。

股东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三会”决议以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享有绝对的知情权,公司应无条件地根据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不得以任何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为理由而予以拒绝,这是股东作为投资人的基本权利,而且公司章程对此不得作出限制性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亦不得利用其控股优势而作出对股东上述知情权的任何限制,否则是违法而无效的。

2、股东的相对知情权。

公司法对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故股东的查账权系相对知情权,受以下因素的限制:第一是行使权利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说明查账的目的;第二是公司有可能以股东查账的目的不正当为由而拒绝其查账要求;第三是公司
可能对股东查账后的信息获取形式予以限制,如只许查阅而不许摘抄和复制等等。

由于账簿是公司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最真实和最隐秘的记载,涉及到重大商业秘密。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对其账簿的保密性尤为关注,甚至对内部股东也不愿意轻易公开,致股东知情权受到许多障碍,知情权纠纷也主要集中于此。

那么,如何界别股东查账目的的正当性就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关键。

有的公司法理论认为,之所以设定此项限制是为了防止公司商业秘密的泄漏。

我们认为,公司商业秘密被本公司股东知晓并不属于法律上的”泄密”,公司法如此设置主要是考虑到股东知晓后是否会进一步作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而不是“知晓”本身。

公司在作出拒绝查账的决定时的合理理由包括是否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出卖或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可能,是否存在股东自营或与他人合营与公司有着利益竞争关系的业务等等。

但出于对非法信息的保密需要而拒绝股东查账的,如对有关商业贿赂或偷税漏税等信息的记载显然不能构成合法和有效的拒绝理由。

3、司法判断是知情权限制条件是否合理的终局机制。

股东认为
拒绝查账理由不当的,可以诉请法院来审查公司拒绝决定是否有充分和合理的理由。

如果公司举证不能,则应当判令公司限期提供查阅。

且股东的此项诉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股东的知情权在公司整个存续期间均享有,不能因为时效的经过而灭失股东的此项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虽未规定股东可以复制或摘抄公司账簿,但对行使查账权的股东而言,对账务信息的合理复制和摘抄是其行使权利的必然要求,司法判决对此应当予以必要的考虑。

二、公司在股东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及责任
股东诉讼因涉诉的利益关切因素不同而可以分为三大类型,公司在各类诉讼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和适用的利益与风险归结机制也有所不同。

1、公司在不同类型股东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股东诉讼分为因高管人员或公司以外的第三者侵害公司利益之诉,及高管人员侵犯股东利益之诉等三大涉诉情形,最为典型的是公司高管人员侵权之诉。

由于高管人员对公司的直接侵权归根结底是对股东利益的侵害,故股东在穷尽公司法规定的前置救济程序后,可以自己的名义而直接起诉高管人员。

即涉诉股东是原告,被诉高管人员是被告,公司属典型的依附于原告的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公司之所以无法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主体,是因为公司的治理机关和监督机关怠于维护公司权益,使得公司无力自救,故涉诉股东实际上与公司之间形成了紧急性的“监护”关系。

此时,公司的身份完全符合“第三人”的诉讼主体性质。

当然,在他人侵害公司利益的股东诉讼中,公司的诉讼地位也应当是“第三人”。

在高管人员侵犯股东权益之诉中,公司是否被列为“第三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纠纷单纯地系股东与高管人员之间的利益纷争,
且诉讼结果不涉及需要公司配合实现的情形的,则不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反之,如诉讼利益与公司相关时,则公司可被列为普通第三人
参加诉讼。

2、股东诉讼的利益与风险归结机制
在公司高管人员及第三人侵害公司利益的股东诉讼中,败诉的风险应当由涉诉股东承担,但胜诉的利益应当归属于公司,这是由该两类股东诉讼的固有特性所决定的。

因涉诉目的即是为了公司权益,故股东不得分割应当归属于公司的诉讼利益。

否则,即形成对其他未涉诉股东和公司新的侵权。

同时,在公司获取诉讼利益的情形下,公司亦应当对涉诉股东的损失承担必要的补偿责任。

否则,其他未涉诉股东将会因未尽股东救赎责任而间接地构成不当得利。

这种补偿责任既可在股东诉讼中一并解决,也可另行协商或提起补偿诉讼解决。

但是当诉讼结果不利时,应当将风险归责于涉诉股东,说明股东主动代行公司“监护权”的事实与理由不充分,故应由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股东为自身利益而涉诉高管人员的纠纷中,无论结果如何均应由涉诉股东承担利益与风险,这也是由该类诉讼之固有特性所决定的。

三、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的诉讼制度
新公司法规定了各种规范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诉讼制度,如何适用这些制度是公司法务的一个重要课题。

新公司法针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设置了五种诉讼机制,各种诉讼制度有着不同的适用条件,
易在实践中发生适用上的歧义。

本文对除针对公司高管人员的赔偿诉讼以外的各类诉讼制度解析如下:
第一是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诉讼。

此类诉讼适用该“两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在实体上自始无效的情形,但公司法对行使该诉权的主体未作规定。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对股东会决议提起无效诉讼的主体只能是股东。

由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的诉权来源于监督权,由于监事会不能对股东会行使监督权,故监事会或监事无权提起此项诉讼,;对董事会决议的无效诉讼可以由股东、监事会、监事及投反对票的董事均可行使诉权,且各权利主体对两类无效诉讼之诉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二是股东对“两会”决议的撤销权诉讼。

此类诉讼的功能在于股东可对因存在程序性瑕疵所作出的决议享有有条件的否决权,主要程序瑕疵包括“两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违反章程关于公司自治事项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赋予股东60日的起诉期限并不是诉讼时效而是起诉期间,该60日不适用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等可变性制度,故股东应当及时行使权利。

否则,逾期后该两类决议将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有效决议。

第三是股东知情权诉讼。

股东对章程、“三会”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享有绝对的知情权,对账务信息享有相对的知情权。

虽然公司法只规定了股东对相对知情权的诉讼机制而未规定对绝对知情权的诉
权,但事实上,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律原理,当股东绝对知情权不能得到实现时,当然享有完全的诉权。

第四是特殊情形下的股东出资撤回权诉讼。

当股东对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三类股东会决议持反对意见时,其享有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权利,以便其最终有权退出公司的股权治理结构,消灭股东身份。

但要注意两点:一是此时的股权值应当是收购时股份的现有价值,而不是公司设立时或该股东出资时的价值。

因为股东出资后存在公司亏损的可能,也即股本贬值的情形,股东应当承担退出前的这一投资风险; 二是公司法规定了60日的内部协商期,在该期限内不能达成收购协议的,股东有权在该协商期满后的30日内涉讼。

其实,60日的协商期并不是股东涉诉的前置条件,因为存在公司拒绝协商的可能,此时再等待60日的协商期满实无必要。

总之,在共计90日的异议期内,股东应防止公司故意拖延期限。

否则,一旦逾期后法院将不再对股东的收购权诉讼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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