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长春市水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价格工作要点和全省物价工作会议部署,为更好地开展价格工作,现将《2010年价格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2010年价格工作要点二O一O年三月十日附:2010年价格工作要点2010年价格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中央及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围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一主线,积极稳妥地推进价格改革,切实改进价格监管,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更加注重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调控价格,更加注重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注重对市场价格的引导和规范,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具体工作任务是:一、改进价格综合调控(一)加强价格总水平调控。
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提出综合运用政策措施稳定价格总水平的政策建议。
进一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等价格调控手段,切实增强价格总水平调控能力,努力实现将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3%左右的预期调控目标。
(二)保持涉农价格基本稳定。
适时向社会发布粮食最低收购价,引导农民种植,引导市场粮价保持合理水平。
探索玉米目标价格机制。
完善生猪市场调控预案,稳定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
加强烟叶生产和购销环节成本、费用、收益情况调研,及时向国家提出政策建议。
加强化肥市场和价格监测分析,及时提出调控建议。
(三)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吉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基础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价发〔2016〕31号

吉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基础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吉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基础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价发〔2016〕31号各燃气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和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及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吉省价格〔2014〕200号)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基础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阶梯气量和价格:第一阶梯为户年用气量240立方米及以下(户月用气量20立方米及以下),价格为每立方米2.77元;第二阶梯为户年用气量240立方米以上,360立方米及以下(户月用气量20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及以下),价格为每立方米3.32元;第三阶梯为户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户月用气量30立方米以上),价格为每立方米4.16元。
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价以年为计价周期,实行用气数量按月结算,年度统一清算,超周期不累计,不结转。
三、低保户居民执行优惠气价。
低保户生活用气按实际气量,统一执行基础价格每立方米2.77元。
四、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非居民单位用户不实行阶梯气价,按第一、二阶梯平均价格每立方米3.05元执行。
包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社区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管理用房等国家、省、市政府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非居民单位用气。
五、具有独立采暖的居民用户可自行选择是否单独装表计量。
对不单独装表的用户,按建筑面积每个采暖期每平方米供气15立方米,执行第一档气价每立方米2.77元,超出部分按第二档、第三档气量分别计价。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7.12.04•【字号】吉省价审〔2017〕252号•【施行日期】2018.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水污染防治正文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省价审〔2017〕25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为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积极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工作,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进一步服务到节约型社会建设中。
根据相关办法和规定,我们制定了《吉林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物价局2017年12月4日吉林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污水处理费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行为。
第三条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
影响定价成本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及城市总体规划等要求。
(三)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与污水处理相关。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第四条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应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并核定定价成本。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20•【字号】吉市发改价格联发〔2023〕77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印发《吉林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发改价格联发〔2023〕77号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为如期完成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现将《吉林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水利局吉林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1月15日吉林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精神,围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42号)明确的各项改革任务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3〕387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农业节水激励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吉林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基本原则。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坚持不懈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水安全的重要举措来抓,深入总结“十三五”期间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查找短板弱项,充分发挥永舒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典型引领作用,牢固树立“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理念,坚持“综合施策、两手发力、多方联动、供需统筹、因地制宜”五项原则,积极推进“十四五”时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不折不扣将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农业用水户的节水意识明显提高,农业水权制度和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初步建立;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基本建立农业用水节水奖励的精准补贴机制,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基本实现农田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价有关事宜的通知-长府发[2014]1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价有关事宜的通知-长府发[2014]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b533f51a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83.png)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价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价有关事宜的通知(长府发〔2014〕15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规定,全面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完善自来水价格管理体制,推进统一居民用水到户价格的管理,树立全民节水意识,努力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我市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及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吉省价格〔2014〕147号)精神,经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决定对水价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一)调整城区居民自来水价格此次调整居民用自来水价格,将居民二次供水价格并入现行自来水价格中,调整后的居民用水价格由供水价格、引松基金、污水处理费和二次供水费用四部分构成,其中引松基金、污水处理费和二次供水费用,其价格不变,仍为0.20元/立方米、0.40元/立方米和0.70元/立方米。
1.调整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对采用二次供水设施供水的居民用户由现行的3.20元/立方米调整到4.20元/立方米。
2.对目前还没采用二次供水设施供水的居民用户由现行的2.50元/立方米调整到3.50元/立方米。
待采用二次供水后,执行全市统一的民用自来水价格,即4.20元/立方米。
3.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按照居民阶梯水价平均价格确定,即4.50元/立方米。
执行居民水价的范围:居民生活用水;住宅小区内的物业服务用水(不含单独收费的活动场所);学校教学及学生生活用水;部队营房生活用水;社区生活用水、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水、盲人按摩、宗教场所生活用水。
长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单位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管理方式
备注
1
供电公司
供电设施工程费
100-120/㎡
2
供热公司
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
按建筑面积每平米最高不超过50元
3
水务集团
污水处理费
3.5/平方米
按建筑面积
4
水务集团
排水工程建设费
公建按定额及工程量测定收取
5
自来水公 司
自来水工程建设费
6
燃气公司
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费
公建按设计用气量定额测定收取
联通公司
通讯
住宅、公寓6元/㎡,别墅12元/㎡,公建18元/㎡
吉视传媒 7 长春市消 防支队
有线 消防设施配套费
约2-4元/㎡+3-4元/㎡(工程费)=5-8元/平方米 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 财政 吉财非税涵【 2011】549号
按规定应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但因条件限制不能修 建,必须易地建设的项目,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 纳易地建设费1800元/平方米。 8 市人防办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费 其它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 设费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缴纳35元/平方米。
销售合同:合同额×(0.3‰-0.5‰)
国务院令1Leabharlann 号契税税率为1%-3%
财政预算 中发[2001]9号
吉省价收字 [2001]30号
9
市财政局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住宅:125元/平方米住宅:145元/平方米
吉财非税涵【 2011】549号 省目录没列
10
墙体材料 改革办
(十四)新型墙体材 料专项基金
2
10元/m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7.14•【字号】吉省价综字[2003]13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吉省价综字[2003]1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吉林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实行。
吉林省物价局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吉林省定价目录编号品名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重要的中央储备物资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售价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定价范围为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食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2粮食粮食定购价格,玉米、水稻收购保护价省政府定价范围为列入省定购范围和保护价范围的粮食3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爆器材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民爆器材出厂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发改委制定。
食盐定价范围包括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民爆器材定价范围包括民爆行业所有生产企业3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爆器材两减外工业用盐供应中准价及浮动幅度省物价局定价范围为省内两碱外工业用盐经营企业3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爆器材食盐零售价格省物价局定价范围为省内食盐经营企业3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爆器材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省物价局定价范围为省内民爆器材经营企业4部分生产资料玉米种子批发、零售价格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制定作价办法,市州定中准价4部分生产资料部分化肥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港口结算价格国家发改委定价范围为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央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4部分生产资料部分化肥出厂中准价及浮动幅度省物价局定价范围为合成氨、年产能力30万吨以下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复合肥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4部分生产资料部分农药(不含小农药厂生产的农药)出厂中准价及浮动幅度省物价局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制定5部分重要药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统一收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药具出厂价格(口岸价格),其他药品的零售价格国家发改委定价范围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它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
吉林省建设厅、物价局关于加快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物价局关于加快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吉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7.25•【字号】吉建城字[2002]23号•【施行日期】2002.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吉林省建设厅、物价局关于加快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吉建城字[2002]23号2002年7月25日)各市、州建委、建设(公用)局、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计价格[2002]51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加快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城市供水企业要抓紧进行体制改革,尽快完善主、辅业分离,把从事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减少到合理的程度,降低成本,以满足水价改革的要求。
二、各地要加快供水计量仪表的安装工作,做到查表到户。
为降低因查表到户而增加的成本,希望各地要积极采用先进的计量仪表如:IC卡、TM卡等智能仪表。
已安装先进用水计量仪表的用水户,可先行进行水价改革,实行按阶梯式水价或容量水价+计量水价。
新建房屋所安装的先进计量仪表的费用可计入房屋造价,由产权人承担;旧有房屋计量仪表的更换、正常使用损坏的费用,原则上由供水企业承担;非正常使用损坏的更换、维修费用,由用户负责。
三、供水企业更换计量仪表及维护费用可计入供水成本及价格。
计量仪表更新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新建房屋供水计量仪表必须安装在楼道间的管廊内;原有也应逐步移到楼梯间。
五、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地级市将于2003年底完成,县级市(县)将于2005年底完成。
六、为把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做得扎实稳妥,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将于今年下半年在我省开展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试点工作。
请各地根据水价改革的成熟条件积极做好申报工作。
我厅将与省物价局对上报城市进行挑选,对于具备条件的作为首批水价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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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长春市水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工字[2001]3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为了解决长春市污水处理运行亏损和石头口门水库扩容缺乏资金及亏损问题,加强水资源保护,促进合理用水、节约水用,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调整长春市污水处理费、石头口门原水价格及水资源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污水处理费。
民用水中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每吨由现行的0.15元调整为0.40元;公用水中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每吨由现行的
0.30元调整为0.80元;特业水中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每吨由现行的0.50元调整为2.00元。
二、石头口门水库原水价格。
石头口门水库供长春市自来水公司的原水价格由现行的每吨
0.093元调整为0.237元。
调后每吨原水尚欠的0.109元扩容成本缺口,由新提高的水资源费补贴。
三、自来水价格。
由于受石头口门水库原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的拉动影响以及合理调整水价结构,民用自来水价格由现行的每吨2.00元(含污水0.15元,引松0.20元,还贷0.30元)调整为2.50元(含污水0.40元,引松0.20元,还贷0.30元);公用自来水价格由现行的每吨4.17元(含污水0.30元,引松0.40元,还贷0.50元)调整为4.60元(含污水0.80元,引松0.40元,还贷0.50元);特业用自来水价格由长春市政府按内含污水处理费不低于2.00元、引松基金和还贷加价不低于0.90元及原水提价部门自行安排价格。
四、水资源费标准。
城市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地下水源的水资源费,同自来水划分类别相统一,属于民用自来水范畴的团体生活用地下水水资源费由现行的每吨0.06元调整为0.74元;属于公用自来水范畴的工业用地下水资源费(含非民用自来水范畴的团体生活用水部门)由现行的每吨0.15元调整为1.55元;特业用地下水资源费标准由市政府按不低于同类自来水价格40%的标准自行安排。
五、调价时间。
调后价格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即用户10月1日之后用水执行新价。
六、其他有关事项:
1.水资源收费标准提高后,每年必须保证向石头口门水库提供2000万元的水价补贴,以保证石头口门水库增容筹资及还贷需要。
2.鉴于本次水价提高幅度较大,尤其是水资源收费标准一次性提价幅度较大,必须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对调后水资源收费标准承受确有困难同时又符合产业政策的用地下水大户,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把关,认真核实,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将提价幅度降低,但不得由此而影响石头口门水库扩容还贷补贴额的实现。
自来水价格提高后,由市政府对享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增加的水费提价差额,采取相应提高生活保障补助标准办法解决。
3.对非引松工程占用的引松基金(含还贷加价)部分尽快如数归还,以减轻引松还贷压力。
自来水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做好水价改革即实行两部制水价和阶梯式水价各项准备工作,以便将来进一步疏导价格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