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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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京价(收)字[1996]第260号)

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京价(收)字[1996]第260号)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京价(收)字[1996]第260号各会计师事务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社会中介机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使会计师事务所在中介活动中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针对其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相应制定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

具体规定如下:一、计件收费标准。

计件收资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

具体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附后。

二、计时收费标准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每人每小时300元;部门经理、高级专家每人每小时250元;项目经理每人每小时220元;注册会计师每人每小时200元;会计师每人每小时100元。

三、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签证、服务业务时,要与客户事先确定收费方式(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

四、凡是在北京市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从事签证项目业务的均不得提高规定的收费标准。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会[1994]307号)和《关于调整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通知》(京财协[1995]2305号)同时废止。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本通知自1996年8月1日起试行。

特此通知。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日计件收费标准表注:1.签证项目收费标准为最低收费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上浮15%;上市公司的签证项目收费标准可上浮50%。

2.服务项目中规定的比例收费标准为最低收费标准。

3.验证资本比例收费以企业注册资本为基数。

50万元以下的验证资本,收费由会计师事务所酌定,但不得少于500元。

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收费标准(2021修订版)

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收费标准(2021修订版)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效劳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21〕84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建设厅:为标准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效劳收费行为,维护托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开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效劳收费咨询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效劳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面向社会同意托付,依法从事建设工程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建设工程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确实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操纵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提供工程造价信息等效劳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治理形式。

实行政府指导价治理的效劳工程详见?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效劳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1〕,其他效劳工程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治理的造价咨询效劳收费采纳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基准收费标准按附件1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托付方依据工程具体情况,在基准收费标准根底上,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本钞票的原那么协商确定。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相关的效劳内容详见附件2。

三、积极推行按效劳时刻计费的方法,工程造价咨询效劳收费工日费指导标准由省建设工程造价治理总站制定和公布,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工程造价咨询效劳应当遵循“自愿有偿、托付人付费〞的原那么。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托付方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那么,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托付方签订咨询效劳合同,明确效劳内容、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提供质价相符的效劳。

五、工程造价咨询效劳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造价咨询效劳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效劳工程、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同意托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在标价外擅立工程乱收费。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各会计师事务所: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附件1: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章收费原则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

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调整后服务收费标准

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调整后服务收费标准

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调整后服务收费标准注:会计师事务所对委托业务不在当地,需赴外地办理业务的,差旅费不在上述标准内,由委托方另行承担,并在合中同约定。

浙江省物价局文件浙价服[2011]91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规范会计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 O]19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现行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是指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委托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费用。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审查企业会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审查企企业会计报表和验证企业资本的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服务时,按照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确定具体收费。

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更的验资服务,其基准收费标准可按注册资本变更后同档收费标准提高40%执行,但不得另行收取审计费用。

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也可采用计时收费的方式,计时收费具体标准暂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服务,应坚持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日数等内容。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附件: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价收费〔2012〕4号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你们,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原《云南省计委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计收费〔2003〕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主题词:经济管理服务收费办法通知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月19日印发打印毛智星校对李玲共印45份附件1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云南省财政厅批准设立、依法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含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云南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收取服务费。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企业管理)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企业管理)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川发改价格〔2013〕901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901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委、财政局: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2013年8月13日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SPAN>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均应当按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接受委托,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审计,改制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涉及经济案件审计,绩效审计评价等专项审计和鉴证业务.(具体项目参见《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主要包括:管理咨询业务、会计服务业务、税务服务业务和执行商定程序业务。

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省物价监视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印发?省会计师事务所效劳收费管理方法?的通知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黑价联〔2011〕20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为规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安康开展,根据?开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效劳收费管理方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省会计师事务所效劳收费管理方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省会计师事务所效劳收费管理方法?附件:省会计师事务所效劳收费管理方法第一条为规会计师事务所效劳收费行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效劳质量,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安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注册会计师法?、?开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效劳收费管理方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安康开展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5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我省围提供审计效劳和其他效劳,均应当按本方法收取效劳费。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效劳,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效劳并实施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老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那么。

- . 可修编.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以下审计效劳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效劳,出具有关的报告;(四)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出具专项审计或审阅报告。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7.18•【字号】吉财建〔2016〕589号•【施行日期】2016.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建〔2016〕589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财政局、发改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各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局、价格监督检查局),中、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管理,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经济手段,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吉财预[2011]600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2016年7月18日附件: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经济手段,平抑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吉财预[2011]60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以下简称“调节资金”)是指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调节副食品价格的应急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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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吉省价经字[2003]12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8.07
【实施日期】2003.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三年八月七日 吉省价经字[2003]12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了促进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健康有序地发展,我局下发的《关于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
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1]23号)已试行两年,各方反映良好,起到了规范
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更好地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作用。现将重
新修订调整的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实行差额定率累进办法收费,具体标准按附表执
行。
(一)鉴定经济案件证据及单项查帐按司法部门认定的案件金额的5%收费,最低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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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500元。
(二)对亏损的改组改制的国有企业、乡镇企业,可按现行收费标准的60-70%执行。
(三)下列收费标准可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方根据工作量及难易程度等协商议定:
1、担任常年会计顾问的;
2、提供会计财务、经济法规等其他单项财经业务咨询服务收费;
3、设计企业会计核算、内部财务管理办法、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管理等收费;
4、代理记帐收费。
(四)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常年会计顾问的,再委托其办理其他各项业务收费
时,应按现行规定收费标准的80%计收。
本收费标准适用于省内各地委托单位,凡我省派员到外省执行任务的,按当地的规定
执行。
二、委托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应填写委托书一式两份,经双方签章后各存
一份,委托方应按业务收费标准先行缴纳收费总额的50%作为定金,待会计师事务所交付
业务报告书时再缴纳剩余部分,如委托因故中途停止,所收定金不再退还;受托方因故
不能按约定时间完成所承办的业务应从超期日起,每天按总收费额的3%作为违约金,赔
偿委托方的损失。
三、严格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行为。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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