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意识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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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教师要树立“大史实”观念——由史实、史论、史观的争论谈起

历史教师要树立“大史实”观念——由史实、史论、史观的争论谈起

史实”的证据意识。史实有时拘泥 , 必须有细 节关照。细节越清楚学生的印象越深刻。从历 史细节中得 出结论是基于历史学的证据意识 而生成 的。如为体现文革时期 民主被践踏这一 普通事实 ( 史论 ) ,一位老师引用 了下面三则 史料 , 一是 国家主席刘少奇含冤而死的图片及 其言论 “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我要捍 卫国家主席 的尊严 ,谁要罢免我,要通过全国 人大 ,你们这样做 , 是在侮辱我们国家。我个 人也是公 民, 为什么不让我讲话?宪法保障每 论 哩 观 剑 史 个公 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 ”二是 因写作 《 出生论 》 驳斥 “ 血统论” 致死的遇罗克头像。 三是反映当时宗教信仰 自由被侵犯的历史照 鲫 片。从给出的材料 中让学生归纳 ,在 “ 文革”

言两语将一朝代之特点生动勾勒。这种解释是 将诸历史现象在实证 的基础上因缘会通 的结 果。 正如台湾史学家许倬云在 《 历史的大脉络》 中所言 :历史的陈述 ,只能是旁观者的角色, 从许 多线索中寻找因与果 ,“ 因”是直接的演 变 ,“ 缘”是不断牵涉的因素 ,无数的因与缘 于是凑成无数可能之中的 “ 。 果” 类型 4由史实和史论构成 , 其中最鲜明的 特征是以 “ 因果 ” 解释驾驭之 , 而普遍史实 ( 即 史观 )已生成。常以疏通 、会通 ( 或推论 ) 的 形式展开。这一本领需要会通诸史实才能实生
现了。 历史解释的真谛就在于疏通陈述历史 ”“ 事实之间的关系。 如方旭老师 《 ”闻 文科班教学 “ 中国古代商业”的备课思路 》 ,写到春秋 战国秦汉时期 的商业特点时 ,说 : 秦虽统一货 币、统一度量衡 , 但赋税徭役太沉重,不可能 促进商业的发展 ; 东汉总的来说商业发展水平 受到田庄经济的制约 , 发展变慢 ; 提到三国两 晋南北朝的商业时,认为:三国的稳定时期又 太短 , 商业的恢复需要生产的支持和政治的稳

法律思维:你可以不懂法律,但一定要有“证据意识”

法律思维:你可以不懂法律,但一定要有“证据意识”

法律思维:你可以不懂法律,但⼀定要有“证据意识”声明:本⽂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导读:民商事官司,⼀般是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打法律”,谁能提供更充分、更有⼒的证据,谁能更懂法,更懂规则,谁能更灵活的运⽤法律,谁就有可能取得官司这场战役最终的胜利!有点像打牌、打⿇将,善于分析、算牌、记牌的⼈,⾃然复牌的⼏率就⼤;法律很复杂,你可以不懂法,但⼀定要有“证据意识”,否则战败吃亏的就有可能是你⾃⼰。

问:我把钱借给朋友,给的是现⾦,没有写借条,现在朋友不承认借我钱,直接把我拉⿊了,我该怎么办?法官同志,您可⼀定要帮我讨回公道啊!答:想办法补救证据,证明对⽅确实⽋你钱,如果没有证据,只能吃⼀堑长⼀智。

问:他现在不理我,骗⼦逍遥法外,⽼实⼈吃苦头,法院不是最讲理的地⽅吗?你们想想怎么帮我把钱要回来啊……答:⽼⼈家,如果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您的钱,您是⽆法胜诉的。

这是⼀起真实的咨询案例。

对⽅⾃认遭受极⼤的不公,他幻想中,法官或法律该是电视剧中的包青天,怒⽬⼀瞪,谁⿊谁⽩就⽔落⽯出。

但是他不忽略的是,法治⽂明的⼀个重要进步便是重视证据,没有证据,便⽆谈诉求。

证据能提⾼维权成本,可⼤幅减⼩被诬陷的风险,固定证据是每个⼈都可以作为的。

只要养成证据意识,证据就能成为最好的维权武器。

法律上的证据有三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在⼀场诉讼中,法官会让原被告双⽅围绕证据三性展开辩论。

1、什么是客观真实性?也就是说,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伪造证据。

其次,证据需要客观。

举个例⼦,张三声称,昨夜梦到李四潜⼊他家房屋偷盗,醒来发现家⾥真被盗了。

张三向来做梦奇准,所以他认定盗窃之⼈就是李四。

那么这个对于梦境的诉称,是不具备客观性的,所以不能作为诉讼的证据使⽤。

2、什么是关联性?你提供的证据要和你举证的案件事实之间有客观关联。

提升全警执法能力素质座谈会简报

提升全警执法能力素质座谈会简报

提升全警执法能力素质座谈会简报
为进一步强化规范执法办案,切实提升民警执法能力水平,11
月23日,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申智军主持召开提高民警执法能力
建设座谈会。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丁波,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局党委委员刘跃良,法制大队全体民警和县局已取得律师资格证及取得高级执法资格证的20余名民警参加座谈会。

会上,围绕如何加强县局的法制建设,提高民警执法能力,与会代表畅所欲言,纷纷就开展法制工作培训、举办法律知识抢答赛、集体议案制、加强证据意识、案件评议、问题案件点评制度等方面建言献策,畅谈工作日常执法工作中的工作经验及遇到的各类问题,并提出可行性建议。

通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隆回公安高质量发展。

申智军指出,全县公安机关要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从顶层设计、流程规范、执法监督等方面入手进行创新升级,推进全警执法质量大提升。

一是要充分发挥已经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和高级执法资格民警的示范引领作用,在全局形成学法、用法、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二是要深刻认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是顺应群众期盼的客观需要。

三是要突出目标导向,从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升民警规范执法专业素养、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方面全面加强民警执法能力。

四是县局要采取多种学习培训方式,全面提高各办案单位和民警执法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促进我局执法规范法建设。

浅谈如何全面建设法治公安

浅谈如何全面建设法治公安

浅谈如何全面建设法治公安继续推动执法标准化建设,是全面建设法治公安的重要组成部份,也是进一步标准民警公正、文明、依法、严格执法的重要举措,现笔者就如何进一步标准执法行为谈几点意见。

现时期民警在执法中存在的要紧问题随意执法,不注意执法细节,执法中缺乏严谨的态度。

基层民警处在执法的第一线,一线执法单位民警少、时刻紧、任务重,在工作中常常轻忽执法细节。

要紧表现为随意性较大,如办理受立案手续不及时,讯、询问笔录不按要求制作,内容过于简单,在制作法律文书时违法犯法事实表述不清、描述不准,引用法律条、款、项不具体。

推诿执法,工作上不作为,执法中缺乏责任感。

有的民警工作没有责任心,一是对承办的案专门是办理行政案,不及时开展调查,致使案在法按期限内无法办结或致使案无法查清。

二是办理刑事案调取、固定证据不及时,致使一些痕迹物证丢失,造成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追究犯法嫌疑人的法律责任。

无知执法,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执法中缺乏法律指导。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速,最近几年来,与公安执法有关的法律、法规增多,司法说明和公安部针对执法办案的规章、制度也大量增加和不断修改,一线执法办案民警由于各项公安业务工作繁杂,没有时刻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自己也不主动挤时刻去学习,致使在执法时不按规定执法,不按要求执法。

盲目执法,不追求标准执法,执法中缺乏执法为民的理念。

部份民警没有深切试探为谁执法,什么缘故去执法,不在执法中教育违法者,更没成心识地、主动地在执法中去表现公平正义,只是简单地依照法律条文进行惩罚,单纯、机械地为惩罚而执法,未考虑惩罚与法律、社会成效。

如何继续推动执法标准化建设大力增强执法思想建设,树立依法办事的理念。

树立正确的执法思想是增强执法标准化建设的重要保证,是做好执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没有正确的执法理念,再好再多的制度在执法中也会被扭曲。

要把标准执法理念教育常常化、制度化,使每位民警入脑入心,在任何时候都要记住“权从何来”、“为谁执法”、“如何执法”;同时要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自觉同意各部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意识”。

证据意识简谈

证据意识简谈

证据意识简谈在二十公会议上,公安部提出了作为一个合格的公安民警,必须要切实增强证据意识。

何谓证据意识?“意识”一词,是属于人的主观领域的一个专有名词,特指与客观物质相适应的人的主观(包括主动与被动)认识反映。

证据意识,毫无疑问,简单理解,就是人们对于证据事物的认识和反映。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其实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

之所以如此讲,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者,从理论层面来看,对于证据的性质问题,迄今为止没有真正定论,仅从证据法学的角度来讲,理论上就存在有十余种不同的学术观点,谁是谁非,并无定论,这种局面已严重地阻碍了我国《证据法》的专门立法工作。

二者,证据问题的学科定论问题没有解决。

理论研究工作中,存在着将证据学与证据法学严重混淆,甚至根本漠视普通证据学与司法领域之外的证据运用现象,因此在研究过程中存在有将证据事物法律专有化的错误倾向,这无助于正确解决证据的本质问题。

三者,作为我国三大诉讼法律证据蓝本的刑事诉讼法第42条对“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的规定,人们在思想认识上存在有误解,很多情况下,学术理论上,错误地将法律规定代替对“证据”事物的真理性认识,而根本无视其在逻辑与事实层面上存在的问题与谬误。

四者,公安民警应树立怎样的证据观与如何树立正确的证据观,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深入研究和解决。

鉴于以上问题的存在,我们觉得,公安部提出“证据意识”一词,无论对理论研究抑或是公安执法实践活动来讲,都是抓住了问题的核心,是一个极为有价值和意义的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一、证据对于公安执法实践的作用和意义(一)诉讼意义从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来看,其性质表现为: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管理力量和刑事侦查机关,其主要任务是两项: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负责对社会治安的行政管理,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案件依法行使侦查权。

这两项活动,都具有诉讼的意义,俗称“打官司”,而众所周知,而众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就赢不了官司,就会败诉,其利益也就得不到法律的帮助与支持。

纪检监察机关交流:强化初核,提高线索成案率

纪检监察机关交流:强化初核,提高线索成案率

纪检监察机关交流:强化初核,提高线索成案率强化初初核,提高线索成案率初核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在立案之前,按照规定对对接受和自行发现的案件件线索的初步核实调查,,目的是为了判明是否存存在违法事实,是否需要要转入立案程序,以及是是否决定进行立案调查。

因此初核工作是纪检监监察部门案件检查的重要要环节,在整个调查活动动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作用,是关键所在。

特别别是在当前反腐败斗争中中,能否做好初核工作,,关系到纪检监察机关能能否掌握办案工作的主动动权,关系到反腐败的力力度。

鉴此,结合现时实实践,我们就强化初核工工作谈几点认识,与同志志们作一交流。

一、强强化初核工作的必要性1、强化初核是依法治治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要要求当前,纪检监察机机关办案工作面临的形势势日趋复杂,办案环境发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依法法治国方略提出并写入宪宪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治建设稳步推进,民主法法制观念进一步深入人心心,这就要求我们将办案案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范化的轨道。

另外,随着着“九七”刑法颁布和实实施,在我国司法界已经经树立了“无罪推定”的的基本原则;同时随着我我国签署、批准《公民权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约》,这一公约中规定“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的基本原则,沉默权制度度今后也必将在我国建立立。

司法环境的变化,使使原来“由供到证”的办办案模式转变为“由证到到供”。

要实现这个转变变,其根本出路就必须强强化立案前的初核工作,,将证据搞扎实。

2、、强化初核是适应新形势势下反腐败斗争的要求反腐败的新趋势,是腐腐败分子作案手段越来越越智能化、成熟化,有些些违纪人员在违纪前就已已想好了规避查处的对策策,反调查能力不断增强强,办案难度逐步增大。

面对呈现的新情况、新新问题,如果还是沿袭原原来的办案思路和模式,,靠简单运用“两指”、、“两规”措施,单纯靠靠强攻硬取,将办案重心心较多地放在与调查对象象的正面接触获取口供上上,那将是十分危险的。

我们应该调整工作思路路,从培养信息意识、析析疑意识、证据意识入手手,强化办案人员的初核核意识;我们应该将工作作重心前移到立案前的初初核上,做好初核的调查查取证,使我们的办案工工作始终处于主动地位。

浅谈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

浅谈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

当前 侦 查人 员证 据 意 识不 获取刑事证据信息 的“ 宝库 ” 对待和发 简 单 , 来 没有 全面 、 客观地反 映案 件全貌 。 掘, 而是 草率 处理 , 能立体 、 不 全方 位地 等 到抓 获犯 罪嫌疑人后 , 强的若 干表 现 再补充 、 完善证


勘 查 现 场 , 至 勘 查 的方 法 不 够 准 确 、 甚 不 词 又 时 过境 迁 , 法 收 集 。 当前 , 查 员 无 侦
( ) 场 保 护 方 面 一 现
够 恰 当 ,导 致 现 场 上 的证 据 没 能 及 时 发 单 独 询 问 取 证情 况仍 普 遍 存 在 。
( ) 查 讯 问方 面 四 侦
犯 罪 现 场 的 有 效 保 护 ,对 查 明 犯 罪 现 、 取 和 利 用 。 提 活动 情 况 ,收 集 犯 罪 证 据 ,发 现 侦 查 线 3 操 作 程 序 不 规 范 。有 的 侦 查 人 员 .
时发 现 和提取 了 1 7枚 比较 清 晰 完 整 的 地方甚 至不 能满足 程序 上 的基本要 求 , 真伪进行仔 细的鉴别核实 , 拿来就用 , 结 足迹 , 技术 人 员 当 时 激 动 不 已 , 想 这 1 单 人勘查现场时有 发生 ,也不 邀请见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果使讯 问遭 到失败 。有 的审讯人员在讯 心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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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
张 永 利 樊春 雨
众 所 周 知 ,证 据 是 查 明案 件 事 实 的 人 员 在 现场 保 护 区 内烤 火 取 暖 ,结 果 把 目性 , 效 不 明 显 。在 做 群 众 工 作 时 , 成 性 依据 ,侦查人员在办 理刑事案 件过程 中 犯罪嫌 疑人使 用过 的木棒 这个重要物证 情 急 躁 , 度 不 认 真 , 气 不 亲 切 , 致 态 语 导 通 过 对 证 据 的 发 现 、 集 、 查 和 运 用 为 给 烧 掉 了 ,给 案 件 侦 查 和诉 讼 造 成 了很 群 众不配合 , 获取的线索没 获取到 , 收 审 该 该 侦查 破案提供线索 和依据 ,为成 功的诉 大 的 损 失 。 问到的内容没 问到 ,获取不到关键 的线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1_真题-无答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1_真题-无答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1(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党的______报告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这是在党的文献中第一次把依法治国提升到治国方略的高度,它标志着党的治国理念和执政方式发生根本性转变。

A.十四大B.十五大C.十六大D.十七大2. 党的______报告进一步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为此提出了一系列任务及措施。

A.十四大B.十五大C.十六大D.十七大3. 关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意义的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_A.决定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效能B.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举措C.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D.是加快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迫切需要4. 和谐社会本质上是______A.民主法治社会B.民主法制社会C.政治民主社会D.法律平等社会5. 下列叙述中,体现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是______A.法律不能朝令夕改,法律适用的结果也不能随意被推翻 B.法律的内容应当统一,下位阶的法律不得与上位阶的法律相抵触C.法律不在于多少,而在于是否由人民制定,是否切实体现和维护人民的意志和利益D.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6. 下列有关依法治国的标志的表述中,错误的是______A.主要不在于法律的多少B.主要在于法律体系是否完善C.主要在于法律是否由人民制定D.主要在于是否切实体现和维护人民的意志和利益7. 依法治国首先要确立的理念和原则是______A.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B.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C.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D.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8. 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______A.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B.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C.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D.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9. 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本质在宪法上的重要体现是______A.罪刑相适应原则B.民主法治原则C.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原则D.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10. 在道德标准与法律标准发生冲突的场合,在个人权威与法律权威发生抵触的情形下,最终应当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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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意识简谈在二十公会议上,公安部提出了作为一个合格的公安民警,必须要切实增强证据意识。

何谓证据意识?“意识”一词,是属于人的主观领域的一个专有名词,特指与客观物质相适应的人的主观(包括主动与被动)认识反映。

证据意识,毫无疑问,简单理解,就是人们对于证据事物的认识和反映。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其实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

之所以如此讲,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者,从理论层面来看,对于证据的性质问题,迄今为止没有真正定论,仅从证据法学的角度来讲,理论上就存在有十余种不同的学术观点,谁是谁非,并无定论,这种局面已严重地阻碍了我国《证据法》的专门立法工作。

二者,证据问题的学科定论问题没有解决。

理论研究工作中,存在着将证据学与证据法学严重混淆,甚至根本漠视普通证据学与司法领域之外的证据运用现象,因此在研究过程中存在有将证据事物法律专有化的错误倾向,这无助于正确解决证据的本质问题。

三者,作为我国三大诉讼法律证据蓝本的刑事诉讼法第42条对“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的规定,人们在思想认识上存在有误解,很多情况下,学术理论上,错误地将法律规定代替对“证据”事物的真理性认识,而根本无视其在逻辑与事实层面上存在的问题与谬误。

四者,公安民警应树立怎样的证据观与如何树立正确的证据观,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深入研究和解决。

鉴于以上问题的存在,我们觉得,公安部提出“证据意识”一词,无论对理论研究抑或是公安执法实践活动来讲,都是抓住了问题的核心,是一个极为有价值和意义的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一、证据对于公安执法实践的作用和意义(一)诉讼意义从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来看,其性质表现为: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管理力量和刑事侦查机关,其主要任务是两项: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负责对社会治安的行政管理,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案件依法行使侦查权。

这两项活动,都具有诉讼的意义,俗称“打官司”,而众所周知,而众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就赢不了官司,就会败诉,其利益也就得不到法律的帮助与支持。

具体来讲,话分两头:从刑事诉讼方面来说,刑事案件事实的最终确认和认定处理,依据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是在人民法院,而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则是通过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形成不了证据的合理锁链,法院则无法认定事实,相应的对相关的法律责任人也无法判决处理。

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地使用证据以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

发现犯罪事实是一回事,而能否依法定的证据形式科学地反映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则显得尤为重要。

众所周知,在刑事诉讼中,按照我国目前的公诉案件的办案程序规定,公检法三机关是有着明确的职责分工的,这不像我国古代司法官员与行政官员“双肩挑”的情形。

例如,曾撰写历史上著名的《鹿洲公案》一书的蓝鼎元,历史上就曾经是清朝雍正年间广东普宁县的知县,后又兼理潮阳县事务,就其自己的讲述来看,他就至少兼管了相当于现在的县长、法院院长、公安局长、检察院检察长以及税务局长分内的很多工作。

由于古代的一个县官既是辖区的行政官员,也是司法官员,这种情形下,他可以亲自目睹和调查案件事实情形,并依据亲自调查的事实情况亲自处理案件,做出判决。

而这种情形在现代社会是不可能做到了。

现代社会已将审判权、起诉权与侦查权作了分割化的有程序连接的明确分工,这是由客观上的犯罪量的增大和官员的缺少矛盾斗争的结果,也是社会职责分工进化的必然产物。

在目前社会来讲,世界各国普遍地都有侦查、起诉与审判的分工,不论具体的情形如何,但基本的大的界限是明确的,即案件首先是侦查机关的侦查,在对案件事实基本调查清楚的情况下,采用一定的法律证据形式保留案件事实的基本情况,向负有起诉权的监察机关提出起诉意见,检查机关审查同意再向法院正式起诉,交由法院最终对案件作出具体的判决和处理。

这种诉讼模式,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个事实问题是:法院的审判人员从始至终永远也不会看到真实的犯罪事实,他们所看到的都只是反映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性“事实”。

一个客观的现实是:法官只是在依据证据处理案件,而并非依据事实断案。

所谓的“以事实为根据”这一法律根本性办案原则要求,我认为这不应该成为法院的办案原则,而应当是公安机关的办案根本原则,而法院审判官员认定和处理案件的原则永远都是以实际存在的证据作为处理案件的根本原则的。

这种现实存在的情形告诉我们,要保证法官能够客观、公正、正确地处理好案件首要的前提条件就是作为侦查机关的人民警察必须要能够客观、及时地使用法定的证据形式正确反映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

只有如此,公安机关所承办的刑事案件才能够诉的出去,赢得了官司,人民警察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工作价值才能够真正得以实现。

从治安案件的查处方面来说,大量的涉及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归公安机关管辖和直接处理,但治安案件处理的依据仍然离不开证据,没有证据对客观违法事实的反映性支持,治安案件中涉及违法的事实情节也难以得以认定,案件性质也就无法认定和处理完结。

(二)自我权益保护意义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人们的一切权益问题都普遍地受到法律的调控,而公安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所涉及的问题基本上都是比较严重的涉及人身自由、财产权益等方面的事务,这样的话,由于利害关系的影响,一些涉案人员及其家属、甚至律师等人员都会有一些对公安机关以及办案人员的控告现象产生,在此基础上,新的矛盾纠纷和诉讼活动现象随即就会产生,这些现象诸如控告公安机关及其警察刑讯逼供、变相刑讯逼供、违法扣押、滥用强制措施、违法使用警械、武器、超期羁押、治安案件事实认定以及适用法律不当等产生的行政诉讼等,都是具体的表现形式。

这些问题和现象不论是有还是无,不论是被无中生有的诬告陷害,还是错告失实,抑或是实际发生和存在,都必须要通过再进一步的相关机关(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进一步调查或(行政)诉讼机制才能得以解决,由于涉及到公安机关以及公安人员的执法合法性以及公安机关的声誉及权益问题等,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形式对在此之前民警执法行为事实情节的反映,公安机关及其警察自我合法权益的实现和保护目的也必然不会实现。

从这一方面来讲,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如果缺少证据意识,也就不会有相应的使用合法证据形式保留和反映案件事实的相应做法,这就极有可能会导致在相应的诉讼中产生一些极为不利的严重后果。

二、对于“证据”事物学术理论及法定证据规定的一些基本看法(一)对于证据事物学术理论研究状况的分析与看法由于学术理论上,对证据性质的认定存在着极大的认识差异,客观上必然会导致我们的包括警察在内的执法人员对证据事物认识的模糊性,也会导致实践中的实际运用的差错问题。

因此,警务人员在学习证据理论问题时,不能盲目照搬课本,照葫芦画瓢。

要有一个正确的分析和认定态度。

从现有的理论学派来看,各种证据观不下十余种,诸如事实说、材料、资料说、根据、依据说、凭据说、手段说、方法说、原因、结果说、统一说、信息说等。

对于这些各种不同的学术观点,究竟应该如何看待,这是摆在警察面前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如果没有一个科学的态度,极容易在这些众说纷纭的不同观点面前搞得晕头转向,不知所从。

从总体上来分析,理论研究过程中,百家争鸣,百花齐放,观点多样化是非常正常的,是符合做学问、搞研究活动的认识规律的,但从事具体实践工作则绝不允许如此,因此,对于警察来讲,有一个选择和甄别问题,如何选择和甄别呢?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要有一定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判断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具体对待这些不同的理论学说。

我们必须要看到,有很多的学术观点,仅局限于单纯的提出观点,就“观点”而观点,严重地缺乏科学的理论体系的阐释和解说论证,还有的仅仅是猜测,一个仅有论点而没有论据和严密论证的观点是根本站不住脚的,不符合写文章论点、论据和论证三要素的根本要求的,对于司法实践活动来讲,也起不到任何具体的指导作用和意义,这就不足以为信,了解和知道有这么回事足矣。

(二)对于我国法定证据观的看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这一规定被视为我国传统的法律证据观,学术理论上称之为“证据事实观”对这一规定应如何看待呢?首先必须要明确,不论这个规定正确与否,在司法实践当中,它都毫无例外地在实际地发挥着指导性依据作用,必须要严格执行,以体现法的严肃性。

第二,要明确法条规定与理论基础的关系法律对证据制度化的规定,源于一定的理论基础,是一定证据理论的法律化的表现。

但法律规定并不能够完全代替真理,并不是真理的化身,这一点也必须要明确,如果法律能够完全代替真理,那么法律也就会僵化,法学研究也就成为毫无意义的事情了。

从总体上来讲,我国的法律制度,包括证据制度在内,基本上是建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之上的,这一点是基本正确的,但不乏在具体法律制度和机制建设中的机械化、形而上学、照抄、照搬现象,这一点也必须承认。

我国证据制度的建立即是一个典型。

“证据”与“事实”不能够完全划等号。

“事实”一词,通常与“实践”范畴相关联,特指实践的结果,即一定的行为人通过自身的探索和改造客观物质世界活动所产生的现象。

而“证据”一词,一般不直接和实践活动发生关联,但二者又具有某种间接联系。

通常情况下,证据事物包含有事实,一定的事实总是作为证据的内容,即凭据而存在的,是作为证据的表现形式——即凭证的反映对象。

因此,证据不能够直接成为证据。

证据范畴,通常是直接和“证明”活动范畴发生关联,实践活动通常发生在证明活动之前,也因此,事实现象出现在证据事物之前,证明活动中,真正能够作为证据的事物,通常是凭证。

所谓凭证,依据我国《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的“作为证明的凭据。

”因此,实质性的证据,只能够是凭证,而不是事实。

如果说,“证据”直接就是“事实”,那么,实践活动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就成为多余的事情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三款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无疑是正确的。

但是问题在于,该条第一款对证据是“……事实”的规定与第三款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的规定无疑是具有内在的逻辑矛盾的。

因此,法定证据“事实观”不具有说服力。

另外,司法实践中存在于大量的冤假错案中的虚假性证据同时也印证了有些证据不是事实。

所以说,不论从逻辑的观点,抑或是从事实层面来看,都有力地表明了从本质上来看,证据不是事实。

既然如此,对我们的执法警察来讲,又应该是他们如何正确引用和对待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呢?我个人认为,正确的观点,应当是将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看作是对执法干警的一个应然性要求,但其规定并不是实然性的证据——即学理性的“真理”权威“证据概念”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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