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证据意识 求真同时求善
《税务检查的调查取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税务检查的调查取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问题,有待加强和完善。
一、目前在调查取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调查取证的程序及方式不规范。
检查人员在调查取证中,不注意获取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及程序。
如检查人员发现纳税人账簿、记账凭证有问题时,因某些原因不能提取原件时,只是复印了账簿、记账凭证,未在该复印件上载明“与原件相同”及让纳税人签字等情形;还有对纳税人的陈述及所承认的事实,检查人员未用书面形式加以固定并经陈述人核阅签字,一旦纳税人不承认某些事实时将无从查证,直接影响了查处案件的进度和质量。
(二)保存证据的意识不强。
在实际工作中,检查人员往往缺乏保存有效证据的意识,表现为在处理涉税违法案件中,对一些纳税人接受了税务处理决定,也按规定要求足额补缴了税款、滞纳金、罚款后,就将该案的一些证据遗弃,没有很好的与案件其他材料一起入卷保存,一旦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做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税务机关,将会在行政复议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中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
(三)调查取证的内容不完整。
检查人员在调查取证中对应收集的书证、物证等证据不完整,如纳税人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问题,应将其有问题的发票各联全部收集,这样才是一份完整有效的证据。
另外,有些调查记录、询问笔录过于简单,不能全面反映涉税违法案件的基本情况。
(四)调查取证的针对性不强。
在调查取证中,税务检查人员仅限于使用询问笔录这一单一的证据类型,对证明力度较强的原始证据材料的收集、运用缺乏认识,对于其他种类的证据如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等证据,尚不会或不能掌握和运用,这样使得涉税违法行为从证据角度看显得较为薄弱。
二、加强和完善税务检查调查取证工作的建议(一)加强对调查取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税务检查的调查取证工作质量。
1、加强调查取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树立正确的认识,才能全力以赴地开展工作。
因而只有充分认识调查取证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到调查取证对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的作用,深入研究调查取证的内在规律,使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善于获取和运用证据,这是做好税务检查工作的重要基础。
执法为民

3:论执法为民摘要:执法为民是公安机关立警的根基,坚持执法为民必须正本清源,从根本上消除执法实践中的偏颇做起。
要做到执法为民必须努力实践,在制度上确保公正文明执法落到实处。
坚持执法为民必须努力实践,以亲民利民的实际行动取信于民,在制度层面上确保公正文明执法落到实处。
要多办实事、制度创新、标本兼治,把握执法为民本质,明确其必要性,要实现执法为民的宗旨,就要在思想上树立人民至上、法律至上的观念。
新时期对公安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公安机关只有提高自身素质,才能切实做到执法为民。
关键词:执法为民制度创新服务规范革命执法为民是公安机关立警的根基,执法的准则,力量的源泉,是全部公安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生命线。
无论解决当前公安执法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中的突出问题,还是推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方面开拓新局面,至关重要的是要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把执法为民的思想植根于广大民警头脑之中,贯穿于执法活动的每个环节,落实到公安队伍建设的各个方面。
解决好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这一重大问题,是公安机关始终坚持自身性质和宗旨的重要保证。
公安机关作为武装性质的国家刑事司法力量和行政执法力量,始终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公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相信和依靠群众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把保护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作为全部公安执法活动的最终目的,这是公安工作的最高价值追求和根本目标导向。
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为了群众,是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
大力发扬这一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对于公安机关始终坚持自身的性质和宗旨,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民群众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主体,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决定性力量,只有充分相信群众,处理好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将二者统一于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实践之中,才能切实维护宪法赋予人民的各项权利,保护人民致富创业的热情,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人民群众是公安工作的力量之源,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
工作总结:疑罪从无,从求真到求真也求善

工作总结:疑罪从无,从求真到求真也求善改革开放40年来的历程,是刑事诉讼法治不断进步的历程,更是程序意识、法治意识、人权保障意识得以彰显的历程。
这其中,疑罪从无规定的从无到有、从“纸面上的法”到“实践中的法”的转变无疑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建设成就的一个重要缩影。
数年前曾呼吁树立程序意识,刑事诉讼在求真的同时也要求善,不纵也不枉。
而一个国家能否在经过证据调查后不能形成有罪确信时宣告被告人无罪无疑是衡量其是否达到善治要求的重要指标。
可以说,疑罪从无在我国从入法到落地生根的整个过程正是我国刑事诉讼从求真到求真也求善的转变过程。
一、从无到有:疑罪从无的曲折入法疑罪从无的入法在我国经历了一番曲折。
1979年刑事诉讼法作为文革结束后不久得以通过的几部法律之一,受制于当时的历史环境和时代背景,并没有规定疑罪从无。
在1979年刑诉法施行期间,受改革开放影响,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权利意识与法治意识不断觉醒,对程序正义的诉求更高,因此,学界要求规定疑罪从无的呼声日益高涨。
当时,学界要求刑事诉讼中确立世界各国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
但这遭受到的阻力非常大,不少人反对一步到位确立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
受此影响,疑罪从无入法也一并遭到了抵制,最初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并没有体现疑罪从无的内容。
但几经努力,1996年刑事诉讼法最终还是规定了疑罪从无,即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即201X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应该说这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但疑罪从无的立法还是存在一个缺憾,即将证据不足时的无罪判决作为单独的一种无罪判决形式,与经过审判确实无罪的无罪判决相区别。
可以说,这是一种不彻底的疑罪从无,是立法博弈的结果。
二、从疑罪从无到留有余地:疑罪从无的异化实践疑罪从无的入法标志着其不再仅仅是一种法律理念,更是一种法律规则,应该得到遵守和信奉。
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法治意识

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法治意识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法治意识是当代社会中至关重要的概念和能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们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问题和挑战,需要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式和行为准则来应对。
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法治意识作为这种新思维和行为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被广泛关注并被提倡应用。
证据意识是指对于证据的敏感性和认识能力。
现代社会中,信息爆炸和虚假信息的泛滥使得我们难以从众多的信息中找到真实的证据来支持和推动我们的决策和行动。
因此,培养和提升证据意识对于我们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正确应对问题至关重要。
程序意识是指对于事物发展演变过程的把握和理解能力。
在日常生活和各种工作中,我们往往面对具有一定复杂性和多样性的事务,这些事务的处理需要有一套规范的程序和流程来保证公平、公正和高效。
培养和提升程序意识,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程序和流程,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和决策质量。
法治意识是指遵守法律、规章制度以及形成良好社会秩序的意识。
法治意识是现代社会的基石,法律和法治秩序的存在和发展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安全和公平的社会环境。
培养和弘扬法治意识,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的权益和利益。
本文将通过对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法治意识的概念解析、重要性分析以及实践案例的说明,进一步探讨和展示它们在当代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
最后,我们将总结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法治意识对于我们个人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并呼吁广大公众积极培养和践行这些意识。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信息:文章结构是组织和安排整篇文章的框架,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文章的内容和思路。
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论述:1. 引言部分介绍本文的主题和背景,概述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法治意识的重要性,以及本文的目的。
2. 正文部分将详细探讨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法治意识的概念、定义和应用领域,以及它们在现实生活中的意义和实践。
增强法律和病历证据意识,做好病历档案管理工作

许 的 , 须用 红 笔修 改 , 明修 改 日期 并 签 全 名 以示 负 但 注
责。
2 1 重 视病 历的 书写质 量 .
病 历 的 书写 要符 合 医疗 行 4 加 强责 任心做 好病 案 管理工 作 病 案 管 理人 员 应 加 强责 任 意 识 ,
院管理 中的地位 。处 理 医疗 侵权 案 件 时 , 庭 上注 重 的 管理 。对每一 份 出院病 案依 据标 准 进行 缺项 检 查 , 法 主要 是文 字依据 , 也就 是说 , 只有 文字 资料 才 具有 法 律效 应 , 是格 式化 检查 , 并对 每份 病案 打分 , 出缺 陷 内容 , 后 标 最
工 作
1 加 强法制教 育 , 高 法律意 识和病 历 证据意 识 提
重 视建立 抓
管 出库 关 , 对不 新形势下 医疗体制 的改革及新《 医疗事故处 理条 健 全病 案管 理制 度 , 理人 员严 把入 库关 、 并退 回科 室 限期 修 改 , 例 》 出台 , 的 人们 的法 律维 权意识 增强 , 大 医务工 作 者 合 格 的病案 坚决 拒 绝 入 库 归档 , 广 对 归档 的病案 严 格按 照 《 医疗 机 构病 历 管 理规 定 》 求 要 和病案管 理者 应感 悟 到 病 案 质 量 的重 要 性 和 管 理 在 医
广大 医务人员 及 病 案管 理 人 员 做好 病历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下达治 疗 医嘱 。 做 的关键 , 并且 面 临新 的挑 战。在 实 际 工 作 中 , 们 着 重 3 健 全病 案 室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好 归档 病 历 终 末 质 检 我
做 好 以下 几方 面 的工作 。
增强证据意识、严审证据的合法性

增强证据意识、严审证据的合法性一、修改的内容新刑诉法增加了证据合法性审查的规定。
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非法证据必须排除,即新增加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 [1] 二是非法证据由控方调查核实,即新增加第五十五条:“人民XX 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2] 三是庭上增设非法证据审理程序,即新增加第五十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 [3] 四是证据合法性证明由控方承担,即新增加第五十七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XX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 [4]承担非法证据排除的庭审调查举证责任由出庭公诉人行使。
新刑诉法抓住证据这一核心问题,沿着刑事诉讼过程,从证据意识、证据观念到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等各个方面,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其规定对于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有效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对公诉工作的影响1.增加了工作量、对公诉人提出更高要求在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新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XX 院有调查核实权,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调查核实权,如何妥善处理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都对公诉人的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公诉人的工作量。
在庭前,公诉人必须对证据审查更加精细化,必须最大可能预测和排除非法证据,必须完善和补强瑕疵证据,为出庭做好充分准备。
关于侦查讯问强化证据意识的几个问题

2 第 0 0 2年 第 2期 1 卷 总 第 4 期 2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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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 警 官 高等 专科 学校 学报
J u n l fRal y P l eC l g o r a i o wa oi ol e c e
20 N , 02 o2
题, 主要表 现 在 : ( ) 问 中乱抛 证据 一 讯
视讯问的势态而定。如果不讲究方法 、 技巧 , 滥抛乱 用 , 很 难达 到 我 方所 期望 的效果 , 则 甚至 有 可能 暴露 我方 掌握 证 据 的底 细 , 而 导 致 侦 查 讯 问工 作 的被 从
动乃 至失 败 。 ( ) 问 中浅尝辄 止 , 二 讯 满足 于犯 罪嫌 疑 人 原 则 、
笼统 的供 述
使 用 证 据 是 侦查 讯 问 中 的一 种 常 用 方法 , 且 而
只要使用得法 , 往往能达到击溃犯罪嫌疑人 侥幸 心 理、 动摇 其 抗 拒 意 志 , 使 其 交 代 罪 行 的 目的 。反 迫
之, 如果 在讯 问 中乱 抛证 据 , 则不 但达 不 到使 用证 据 所追 求 的效果 , 且 有 可 能暴 露 我 方掌 握 证 据 的底 而
细 , 一步 强化 犯罪 嫌 疑人 的 侥幸 心 理 。 进
犯 罪 嫌 疑 人 是 案 件 的 当事 人 , 们 对 案 件 事 实 他
是最知情的。如果他们愿意如实供述 , 么其供述 那
本 身 就能 全 面地 展示 案件 的事 实真 相 。这 正 是 口供 作 为一 种直 接 证 据 的价 值 所 在 。古 往 今 来 , 法 官 司 吏 如此 器重 审 讯 , 理 也 在 于 此 。但 由 于 侦 查员 在 道 审前 对案 件 材 料 缺 乏 深 入 的 分 析 、 究 , 案 件 事 研 对
增强证据意识、严审证据的合法性

增 强 证 据 意 识 、 严 审 证 据 的 合 法 性
王 利 娟 ( 滕 州市 人 民检 察 院 公诉 二 科 山 东
滕州
2 7 7 5 0 0)
文章 编 号 : 1 6 7 3 — 5 8 1 1 ( 2 0 1 3 ) 0 3 — 0 0 2 3 — 0 1
判断刑事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 . 应 当遵 循 非 法 证 据 的 排 除 规 则 . 把 不 具 有 被采 纳 资格 的非 法 证 据 排 除 在 证据 适 用 范 围之 外 3 . 证据 的合 法 性 与 客 观 性 、 关 联 性 相 互 依存 证据具有“ 三性” . 即客 观性 、 关联性 、 合 法 性 。 已经 发生 的案 件 事 实 在 内容 上 是 固定 的 . 是 一 种不 可改 变 的客 观 存 在 。所 有 的 证据 . 不论其形式如何 . 都 是 对 这 一 客 观存 在 的 反 映 和 证 实 。证 据 的关 联 性 .就 是 指 作 为 证 据 内 容 的 事 实 与案 件 的 待 证 事 实 之 间存 在 某 种 客 观 的联 系 公 诉 人 在 办 案 过程 中 . 必 须要 尊 重 证 据 与 案 件 待 证 事 实 之 间 的客 观 联 系 . 如 实评 价 证 据 对 案件 待证 事 实 的证 明作 用 . 不 能 随意 将 没 有 客 观联 系 的证 据 硬 说 成有 客观 联 系 的证 据 证 据 的客 观性 、 关 联 性 是 证 据 采 用 的前 提 . 审 查 证 据 的 合法 性还要从 证据本身人 手 . 与 证 据 的客 观 性 、 关联性 相结合 ,
全 面 审查 各项 证据 。 客 观 性 、 关联 性与合法性相互影 响、 相 互 依 存, 缺 一 不 可 。只 有 综 合 审查 证 据 的 三 性 . 才 能 准 确 判 断 证 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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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证据意识求真同时求善
——谈公诉人法律思维的养成与坚守
公正是司法追求的目标,也是其价值体现。
作为一个公诉人,一个法律的实践者,也必须以追求公平、正义为己任。
而在实践中,公诉人的法律思维无不影响着公诉人实践、运用法律的步伐和进程。
因此,公诉人应当养成并坚守良好的法律思维,从而保证司法的公正、客观性。
一、法律思维的重要内涵
法律思维,就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证据,遵循法律程序,去思考、解决实际案件和法律问题的一种能力和思维模式。
它要求:
(一)以追求法律真实为目标
客观真实抑或法律真实,是一对天生的双胞胎。
在司法认知中,无论学者或司法实践者,都在为之而努力,同时也受其困扰。
客观真实要求司法者运用证据尽最大可能地去发现、证明、还原事实真相。
但正如古语所云:“一个人不可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
世易时移,随着人们对司法规律的认识,对人类思维的认知,发现一个人是不可能回到案件发生时的情景,重新目睹案件。
而案件留下的证据,虽说具有客观性,但其展现给司法者的也只是经过重新组合的事
实。
因此,司法者的目标并非追求客观真实,而是运用法律思维去认真仔细地审查、判断证据,从而构建一个法律的真实。
(二)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要求所有认定的案件事实都应有相关证
据加以证实,且据以认定案件的证据均应合法调取并经查证属实。
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是法律思维的要求,也是追求法律真实的需要。
追求法律真实并不意味放弃客观公正义务,而是将客观公正义务纳入了证据裁判中,用客观、真实、合法的证据去还原法律的真实。
所以必须强化证据意识,坚持证据裁判制度,在追求法律真实的同时必须追求程序正义。
(三)以排除合理怀疑为要求
求真同时求善。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不仅要求证据裁判、证据法定,同时也要求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据以认定的事实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历史上的审判或者证明,并不像今天这样注重公平和正义,它也经历了实践的考验,才发展出了“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标准和要求。
无论古老的同态复仇或神明裁判,还是西方的高度概然性或自由心证理论,都反映了当时人们或者说法律人的司法思维与习惯,有其存在的时代合理性。
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价值的提升,“排除合理怀疑”应运而生,进入立法领域,成为我们公诉人应当遵循的又一司法原理和法律思维。
二、法律思维的养成和坚守的途径
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的冤假错案无不在敲打着我们每一个公诉人的神经,提醒着我们公诉人法律思维的重要意义。
冤假错案频发,归根结底是我们公诉人的法律思维出现了问题。
从而出现证据审查判断错误,运用具体法律错误,认定法律事实错误,以至于最终导致了冤假错案。
因此,作为一个公诉人,应当养成和坚持良好的法律思维。
而养成与坚持法律思维,必须首先从强化证据意识着手,兼顾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不仅要在实体上追求司法结果的“真”,也要在程序上保证司法过程的“善”。
(一)切实转变刑事诉讼法律理念
我国传统司法注重追求结果的公正,忽视了过程的公正。
这与传统司法“追求客观真实”的目标分不开的。
而法律思维从追求“客观真实”向“法律真实”转变,就要求公诉人改变过去“重实体轻程序”、“重有罪轻无罪”、“重言词口供轻客观证据”的传统司法、诉讼理念,注重兼顾二者,从而体现程序自身的独立价值,保障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体现在:它不依附于司法实体结果,但可保障结果的公正性;它保证诉讼各方的诉讼参与权利,从而能够保证实体结果——裁判的执行的可行性和高效性。
所以,公诉人应养成注重程序正义的理念和思维,切实转变传统的不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思维和习惯。
(二)强化证据意识,遵守程序法定主义
程序法定主义要求纠纷、案件的解决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法律规则审查、判断、运用证据,从而证明案件事实。
未经依法审判,并经充分证据加以证明,不能宣告一个人有罪。
程序法定主义是刑法罪刑法定主义、罪责相适应原则在程序法上的体现。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案件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够予以认定。
而年初修改颁布准备于明年开始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确实、充分”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一点就要求:“据以定案的依据必须经过法庭查证属实”。
这就是程序法定主义的具体要求。
(三)保障辩护方权利,维护控辩平衡
在实践中,公诉人过多忽视被告人的辩解、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还有的错误地认为辩护律师替有罪之人说话,影响了公诉方的指控,完全没有意识到辩护人在刑诉中对保证控辩平衡的巨大作用。
这完全是公诉人的一种错误思维,急需改变。
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贯彻和落实的要求。
虽然公诉人依据法律肩负指控和证明犯罪的责任,但也依法承担着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的责任,这也是公诉人客观公正法律义务的要求。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权利的保障,有利于公诉人审查、
判断、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或纠正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不合法的行为,有利于强化法律监督职责。
(四)坚持司法公开原则
司法的公开是程序正义的要求,也是强化刑事诉讼证据意识的需要。
没有公开的司法,难以保证正义的审判,难以实现实体的正义。
法谚说:“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强化证据意识,保证司法公正,转变司法理念,并不是要秘密审判,而是要将司法显现在阳光之下,让与案件有关或无关的人都能看见,都能体会正义阳光的温暖。
在案件审查中,为履行公诉义务,坚持司法公开,公诉人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强化证据意识,将重视审查所有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或无罪的证据,并将所有合法、客观、真实的证据提交法庭,经控辩双方公开质证,确保证据的合法真实后才能据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除了司法过程的公开,也应当注重司法结果的公开。
应当逐步推行起诉书、判决书网上公开制度,促进阳光司法。
(五)坚持裁判终局性,维护司法权威
强化证据意识,养成法律思维,必须坚持裁判的终局性,维护司法的权威。
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未限制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次数,也并未限制启动再审的次数,所以往往有些案件在上、下级法院或检察院中历经多次审理,多年而久拖不
决,司法始终处于未确定的状态。
这不利于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权利的保护,也极大地浪费司法诉讼资源,而且裁判一改再改,有损司法的权威。
因此,在司法中,我们公诉人应建立对裁判终局性、权威性的尊重意识。
而这种意识的形成,就需要公诉人在案件审查中,严把证据观,强化证据意识,不能让案件带病起诉,从而影响案件的最终裁判。
只有如此,才能在实践中树立起对司法权威的尊重。
(六)坚持司法独立,理性对待社会舆论
公诉人具有客观公正的义务,因而需要中立客观的立场。
在案件审查时,全面尽到该义务,做到不偏不倚,就需要坚持这种客观公正的理性。
案件发生或宣判后,社会大众的议论不可避免,作为专业司法人员,公诉人应当理性对待。
因为公诉人不能超脱社会而存在,当然也不能丧失自己客观中立的立场而被社会舆论所左右。
所谓“留其精华,弃其糟粕”。
公诉人在社会媒介、舆论下,应当从案件自身证据入手,全面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理性对待回应社会舆论,防止司法无意识,防止被媒体牵着鼻子走,防止陷入媒体审判误区。
另外,坚持作为一名法律人应有理性,从维护司法公正性、裁判终局性、司法权威性的立场处罚,分析舆论的正确或错误的观点和看法,再从案件角度,分析案件自身的实际情况,秉持司法独立属性,理性回应社会舆论。
总之,作为专业法律人,我们公诉人必须坚持和养成专业的、理性的司法思维,让法律思维去指导我们的司法实践,解决司法问题。
又在司法实践中检验、总结、养成良好的法律思维,理论与实践相互促进。
从而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追求公平和正义,实现“求真同时求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