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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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批准逮捕案件实施侦查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对不批准逮捕案件实施侦查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对不批准逮捕案件实施侦查监督的问题及对策2019-07-31由于长时间羁押被追诉⼈并对其进⾏强制审查,逮捕这⼀最严厉刑事强制措施的积极和消极效应都展现⽆遗。

⼀⽅⾯,逮捕可以保证司法机关在较充裕的时限内从容查清案件事实,准确打击犯罪;另⼀⽅⾯,逮捕完全剥夺被追诉⼈⼈⾝⾃由,将其置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境地。

因此,审查逮捕成为检察机关履⾏侦查监督职能,保障公民⼈权的关键环节,⽽不批准逮捕更是由于体现控制犯罪与保障⼈权⽭盾的直接冲突⽽备受关注,成为侦、诉、辨三⽅审前博弈的焦点。

⼀、不捕退查案件的跟踪监督基于公民基本⼈权优于国家权⼒的宪政理念,作为现代法律制度之⼀,逮捕制度更多地呈现出对逮捕权⼒的限制,并以保障公民⼈⾝⾃由不受任意侵犯为⼰任。

[1]检察机关通过考量逮捕的各种条件,依法分别做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从⽽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权职能。

不批准逮捕案件分为不构成犯罪、⽆逮捕必要和不批准逮捕退回补充侦查(简称不捕退查)三类,其中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不捕退查案件在不批准逮捕案件总数占有较⾼⽐例,且退回公安机关后普遍存在补充侦查时间长、重新移送审查逮捕率低、对犯罪嫌疑⼈变更强制措施后案件被搁置不理等问题。

如何防⽌不捕退查案件流失,防⽌侦查监督职能被虚置,是检察机关必须直⾯的现实课题。

(⼀)不捕退查案件的司法现状从案件本⾝看,不捕退查案件与不构成犯罪、⽆逮捕必要的不批准逮捕案件迥然不同。

不捕退查的本义是犯罪嫌疑⼈具有⼀定的犯罪嫌疑,但尚未达到批准逮捕的条件,因⽽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提出补充侦查意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检察机关作出不捕退查决定,并⾮彻底推翻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也⾮完全否定犯罪嫌疑⼈的犯罪嫌疑,更⾮就此终⽌诉讼进程,⽽是基于证据不⾜提出继续侦查和完善证据的⽅向,从⽽使有罪者被绳之以法,⽆罪者早⽇洗清嫌疑。

在应然意义上,不捕退查案件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的可能结果有三:⼀是查明犯罪嫌疑⼈⽆犯罪嫌疑⽽撤销案件;⼆是补充新的证据后重新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三是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需要继续侦查。

刑事案件法律毕业论文(3篇)

刑事案件法律毕业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案件的处理日益规范。

证据作为刑事案件的核心,其收集与运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本文从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现状入手,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证据是刑事案件的核心,其收集与运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证据收集与运用问题日益凸显,导致部分案件出现冤假错案。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有必要对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问题进行研究。

二、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现状1. 证据收集方面(1)侦查机关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现象,如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

(2)部分证据存在伪造、变造、篡改等问题,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3)侦查机关对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工作不够重视,导致证据出现灭失、损毁等情况。

2. 证据运用方面(1)审判机关在证据运用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不够严格,导致部分案件出现误判。

(2)辩护人在证据运用方面,存在证据不足、证据效力不足等问题,影响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3)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导致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三、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存在的问题1. 证据收集方面存在的问题(1)侦查机关证据收集不规范,存在侵犯人权现象。

(2)证据存在伪造、变造、篡改等问题,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3)证据收集工作不够重视,导致证据灭失、损毁等情况。

2. 证据运用方面存在的问题(1)审判机关对证据审查判断不够严格,导致误判现象。

(2)辩护人证据运用不足,影响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3)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证人证言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四、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对策建议1. 证据收集方面(1)加强侦查机关的法制教育,提高侦查人员依法取证意识。

(2)建立健全证据收集规范,加强对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行为的查处。

(3)提高证据收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加强对证据的固定和保护。

论侦查取证中的证据与线索

论侦查取证中的证据与线索

河南警察学院毕业论文系别侦查系专业刑事侦查年级 11级姓名论文题目论侦查取证中的证据与线索指导教师职称2013年月目录摘要 (x)关键词 (x)Abstract.......................................................................................Key Words (x)一、刑诉中的证据种类和线索 (x)(一)证据的含义、种类 (x)(二)线索的定义,种类 (x)二、侦查工作中证据线索的犯罪情报信息来源 (x)(一)主要渠道及基本途径 (x)(二)收集方法 (x)(三)侦查人员如何提高线索收集的能力………………………………三、侦查中的证据与线索的区别 (x)四、情报信息中证据与线索的联系和转化 (x)(一)情报信息中证据与线索的联系 (x)(二)情报信息中证据与线索的相互转化 (x)五、侦查人员必须牢固树立证据意识 (x)参考文献: (x)论侦查取证中的取证与线索【摘要】犯罪属于一种社会现象,犯罪在深度与广度都与社会交融在一起,可以说,社会是犯罪的载体。

同时,犯罪行为也与作为其系统环境的社会密不可分,并发生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相互交换,他们贯穿于侦查活动始终。

本文主要论述刑事证据与刑事犯罪情报线索的关系,注重在于探究二者如何收集、如何转化,在研判的过程中找出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从而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关键词】证据与线索收集情报区别联系转化信息研判【Abstract】:Crime is a social phenomenon, which is intertwined with t he society either horizontally and vertically. Thus, the society is the carri er of crime. Moreover, criminal behaviors are also closely related with th eir systematic environment, in which stuff, energy and information are ex changing with each other. They are prevailing through the whole process of detection. This essay mainly discusses the relation between criminal evidence and criminal offence information clue, focusing on investigating how to collect, how to exchange the two and find the objective relation among case reality during the investigation and judgment, so that social justice and fairness will be realized by revealing and proving crimes. 【Key Words】: evidence and clue information collection difference relatio n exchange information investigation and judgment侦查活动是一项发现犯罪、控制犯罪、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的活动。

论刑事侦察中证据的重要性

论刑事侦察中证据的重要性

论刑事侦察中证据的重要性摘要:改变传统观念、增强证据意识入手,深刻地研究证据理论问题,提高侦查活动中的寻证、取证、用证,做到铁案如山。

关键词:刑事侦查;证据;发现;收集中图分类号:df7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1—0134—02一、证据的概念(一)客观性证据既然是客观存在的,那它就独立于侦查人员的意识之外,不以侦查人员意志为转移。

同时证据有着具体的表现形式,它可以由物体、文书等形式表现,也可以由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口供等人证的形式表现。

这些表现形式对于侦查人员来说,也是客观存在的。

(二)相关性侦查中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可称为待证事实。

也就是说,并不是任何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都能成为证据。

能够成为证据的事实,必须和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侦查人员才能对待证事实进行证明活动。

任何事实,如果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是人为强加的,那么即便它是客观存在,也不能成为证据。

证据的客观性和相关性,是其本质属性。

是证据不同于其他事物的质的规定性。

侦查当中可以用作认定某个事实根据的证据,必须同时具有这两个特征,缺一不可。

1、证据不具有相关性的问题。

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一起刑事犯罪案发以后,经过摸底排队确定一批嫌疑人。

侦查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的问题,“嫌疑人有无犯罪事实”是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它属于案件事实范围之列。

但用来否定嫌疑人有犯罪可能的证据和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否定的关系。

虽然这部分证据并不随卷移交起诉和审判,但作为证据,不能说它与案件无关,相反它仍具有客观性和相关性。

否认侦查中的证据具有相关性的观点,实际上是把“与真正的犯罪人,犯有的犯罪事实无关”和“与案件事实相关”混淆了。

2、证据具有合法性(法律性)这一本质属性的问题。

其理由是,证据必须具有法定的形式,必须是由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认定的,非侦查人员收集和提供的材料不能成为证据,侦查人员未按法定程序收集的材料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增强证据意识、严审证据的合法性

增强证据意识、严审证据的合法性

增强证据意识、严审证据的合法性一、修改的内容新刑诉法增加了证据合法性审查的规定。

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非法证据必须排除,即新增加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 [1] 二是非法证据由控方调查核实,即新增加第五十五条:“人民XX 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2] 三是庭上增设非法证据审理程序,即新增加第五十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 [3] 四是证据合法性证明由控方承担,即新增加第五十七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XX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 [4]承担非法证据排除的庭审调查举证责任由出庭公诉人行使。

新刑诉法抓住证据这一核心问题,沿着刑事诉讼过程,从证据意识、证据观念到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等各个方面,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其规定对于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有效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对公诉工作的影响1.增加了工作量、对公诉人提出更高要求在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新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XX 院有调查核实权,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调查核实权,如何妥善处理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都对公诉人的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公诉人的工作量。

在庭前,公诉人必须对证据审查更加精细化,必须最大可能预测和排除非法证据,必须完善和补强瑕疵证据,为出庭做好充分准备。

试析刑事侦查取证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试析刑事侦查取证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试析刑事侦查取证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论文摘要“两高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证据规定”)和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规定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对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据标准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与此同时,刑事侦查活动取证时存在的一些问题成为困扰刑事检察工作的难题。

论文关键词证据规定新刑事诉讼法刑事侦查取证一、刑事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公安机关从程序、证据、法律意识等方面着手,不断提高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注重及时、全面、客观收集证据,使案件整体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为案件正确定罪,准确打击犯罪分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与此同时,由于侦查机关经费问题、警力不足等主、客观因素致使侦查终结的案件在证据方面还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瑕疵,部分案件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导致少数案件成为疑难案件。

具体表现在:(一)刑事证据的取得不符法律规定1.询问证人违反刑事程序法规定。

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办案人员一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证人的现象。

2.没有办案资格的人办案,致使案件大部分证据无法使用,案件无法处理。

(二)混淆破案、批捕、起诉不同环节的证明标准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是刑事诉讼中的两个不同阶段,对证据标准也有不同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继续侦查。

这期间就要求侦查机关对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进一步的取证、固定证据,甚至深挖批捕事实之外的其他余罪,以求达到《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准确”。

但实践中却往往忽视二者的区别,认为已经批捕过的案件不会错,对犯罪嫌疑人宣布逮捕后就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未对有关证据进一步调取、固定,对一些遗漏的犯罪不去深挖,涉及量刑的情节也不去查实。

实践中的相当一部分案件在批准逮捕后未再进一步调取和固定证据就移送起诉,尤其是在公安机关进行的专项活动中这一现象更为突出,案件质量普遍下降,部分案件难以处理,当事人到处上访告状,给司法机关造成了不良影响。

浅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浅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成功的经验的总结,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是公检法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都必须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做到:从实际出发,进行深入地调查研究,全面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便准确地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

一、严禁以刑讯逼供取得口供刑讯逼供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施以肉刑或变相肉刑的方法,以逼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野蛮的违法行为。

这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还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毛泽东曾经指出:“对任何人,应当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

周恩来也强调审理案件“不能单凭口供,要有证据,有人证、物证、旁证,不能用逼供信的办法。

这样都会犯错误,冤枉人。

”这一原则主要指的是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按照合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而不能用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尤其不能用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收集证据,否则会使已取得的口供失去采信价值。

古人云:“垂楚之下,何求不得”,问题是取得的口供到底是被讯问人的如实陈述,还是迫于上述各种非法方法所作的违心选择?如果是通过上述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则会经常出现时供时翻的现象,给刑事诉讼带来危害。

实践证明,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根源,而且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破坏了刑事诉讼的公正原则。

要坚持这一原则,首先,必须加强思想教育。

教育是治理刑讯逼供问题的基础。

要针对民警的思想和违法违纪苗头,既要加强政治理论的教育,又注意搞好法制、公安业务以及具体工作方式、工作技巧的培训。

要经常对民警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切实提高广大民警的政治素质,不断改进队伍的思想作风、纪律作风和工作作风。

要加强法纪法规和警民警纪教育,通过剖析违法违纪人员的思想、心理因素和主客观原因,以此作为反面教材,有针对性地对民警进行专项教育,使各项纪律制度真正扎根于民警的心中,使遵章守纪成为民警的自觉行动。

从浙江叔侄冤案反思侦查中的问题——兼谈侦查人员的法律素质


其是对新修改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学应当
深人 学 习和熟 悉 掌握 。 现 代 法 治 理 念 ,既 要 打 击 犯 罪 ,也 要 保 障 人 权 ,在 打击犯 罪 的 同时 ,要 求追诉 手段 的正 当性 和
合法性 ,不能为 了达到客观真实的 目的而不择手
段 。倘若 执法者 自己不 能真 正知 法 ,又谈何 严格 执
己有罪 。”
规范 、不合法的情形。再审法庭已依法适用非法证 据排除规则 , 对上述证据等予 以排除 ,不能作为定
二 、 问题 思 考
的侦查人员, 为适应打击犯罪、 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_
的需要 ,理应 具 有高超 的侦查技 巧 和侦破 能力 ,具 有 过硬 的身体 素 质 ,除此之 外 ,在依 法治 国 、建设 法 治 国家 的现代 社会 ,为更 好地 尊重 和保 护人 权 , 侦查 人 员作 为执 法者应 当具 备 良好 的法律 素质 ,尤
案 中出现 前后 互相 矛盾 的证 据 以及 证 据之 间不 能互
达到了2 6 份之多 ,该案的结果最终却被客观事实证
明是— — “ 认认 真 真地 办 了一起 错案 ” 。正 因为 如
此, 从这个案例所折射 出来的相关问题更值得相关
部 门从 深 层次 的根 源 问题上 进行 深刻 反思 。
指出: “ 本案 不能 排 除公安 机关 存在 以非 法方 法 收 集 证 据 的情形 ,张 辉 、张高 平 的有罪 供述 、指 认现
刑事诉 讼 法第 5 O 条 规定 , “ 审 判人 员 、检察 人 员 、侦查 人员必 须依 照法 定程 序 ,收集 能够 证实犯
场笔 录等证 据 ,依法应予排除 ,不能作 为定案依

相 印证 等 情况 ,也 反映 出侦查 人员 在综 合把 握 收集

侦查人员的七种侦查意识

侦查人员的七种侦查意识
王江华;朱春莉
【期刊名称】《中国检察官》
【年(卷),期】2003(000)003
【摘要】这是由侦查和证据在诉讼中的目的和作用决定的。

侦查工作的根本目的之一在于发现证据,运用证据证实犯罪,证据又是刑事诉讼的基础。

【总页数】2页(P58-59)
【作者】王江华;朱春莉
【作者单位】云南省玉溪市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简论侦查人员证据意识的提高
2.刍议侦查人员证据意识的再加强
3.浅谈侦查人员的战机意识
4.浅谈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
5.论侦查人员的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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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侦查技术人员的证据意识


二、 侦 查 技 术 人 员 树 立 证 据 意识 的 意 义
所谓证 据 意识 , 即人 们 在 社 会 生 活 和交 往 中对 证 据 作用 和价 值 的一 种 觉 醒 和 知 晓 的心 理 状 态 , 是 人 们 在面 对纠 纷或 处理 争议 时重 视证据 并 自觉运 用 证 据 的心 理觉 悟 。证 据 制度关 乎 整个诉 讼程 序过 程
侦 查 阶段 是诉讼 程 序 的开端 , 刑事 案 件发 生后 侦查 技术 人 员的主 要任 务就 是 收集证 据 , 这 就要 求侦
查 技 术人 员在 证据 收集 过程 中树 立证 据 意识 , 转 变侦查 取证 思维 。 关 键词 : 新《 刑 事诉讼 法 》 ; 证 据制 度 ; 侦 查 技术 人 员; 证据 意识
及 诉 讼结果 , 因此 , 侦查 技术人 员 要高度 重视 侦查 过 程 中证 据 的收 集 、 检查 、 鉴 定 的法 律 程 序 及 标 准 , 树
证据 概 念改 变 。从 “ 证 明 案件 真 实情 况 的一 切 事实 都是 证 据” [ 】 ] , 到“ 可 以用 于证 明案 件 事 实 的材 料 都 是证 据 ’ , [ , 新《 刑事 诉讼 法 》 将“ 事实 是证 据” 变
据 和非法 证 据排 除 制 度 。新 《 刑 事 诉讼 法 》 规定 : 公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2 —2 8
为 重要 。侦查 技 术人 员 具 备 证 据 意 识 , 有 助 于理 性
作者简介 : 钟新 : / : : ( 1 9 6 3 -) , 男, 吉林长春人 , 教授 , 硕士, 主要从事刑事科学技术研 究。
第 3 6 卷
第 4 期
长 江大 学 学 报 ( 社会科学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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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
摘要:对公安刑事工作来讲,证据意识就是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对发现、收集的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作用及价值应有的一种认知、运用能力。

在平时的侦查办案中,这种证据意识常常不被重视,甚至说是被忽略的,导致部分地区刑事侦查部门的破案率呈下降趋势,办案质量有所下降,成功诉讼率低……
关键词:证据意识收集固定证明力
证据意识,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对证据作用和价值的一种觉醒和知晓的心理状态,是人们在面对纠纷或处理争议时重视证据并自觉运用证据的心理觉悟。

证据意识是法律意识的一部分,属于“意识”范畴。

对公安刑事工作来讲,证据意识就是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对发现、收集的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作用及价值应有的一种认知、运用能力。

在平时的侦查办案中,这种证据意识常常不被重视,甚至说是被忽略的,导致部分地区刑事侦查部门的破案率呈下降趋势,办案质量有所下降,成功诉讼率低。

一、当前证据意识淡薄的主要表现
当前证据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据的收集意识淡薄
在刑事侦查工作过程中证据的收集贯穿于案件侦查的始终,从现场勘查发现物证时起,到结案到最终法庭审理,哪一个环节
出问题都会影响证据的价值。

刑事办案中收集证据意识不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在言词证据的收集、固定上, 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 而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与证人证言及其它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没有注意排查, 导致一些重要证据因时过境迁而无法收集、固定。

2.公安机关个别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不过关,对现场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草率处理,对现场勘查不够认真细致, 勘验的方法不够准确、不够恰当,现场应该提取的痕迹物证没有提取, 应当注意保护好现场而没有保护好。

3.工作态度不认真,对现场上的一些隐蔽部位、偏僻部位、较难提取的部位的痕迹物证不愿意提取,造成证据的缺失。

4.对尸检报告的制作不够认真, 对鉴定结论重视不够, 提取的相关物证没有及时进行鉴定。

5.不及时收集书证、物证, 在书证的收集、提取、固定上不按照有关程序和细则的规定进行现场勘验进行,不邀请见证人等。

(二)证据的固定意识淡薄
固定证据是侦查和诉讼阶段所必需的一项有力措施,主要有用文字说明、录音录像、拍照、证人证言、技术鉴定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及指认等方法。

如果在提取和收集证据后没有及时予以固定,就会使证据的证明力削弱或丧失,辛辛苦苦收集的
证据最后成了无效证据,就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当前全国各地存在证据固定意识淡薄问题的侦查机关不少,各级领导往往在侦查案件的开始阶段,很重视证据的固定,想尽各种办法去寻找和固定线索及证据,等案件侦破以后,放松了警惕,对案件侦办的重视程度慢慢减弱,轻视证据的固定,对提取、收集到的证据的去向、怎样加以固定等问题很少过问。

而侦查人员由于业务素质和工作责任心等问题,没有主动做好证据的固定工作,致使本来已经收集到的证据由于没有及时固定而前功尽弃。

(三)证据的保全制度不够完善
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建立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关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

它能够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证据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可能发生变化、灭失或者遭到破坏。

这样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发现案件真相,实现司法公正,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刑事诉讼的诉讼效率。

在侦查实践中,由于没有完善的证据保全制度的严格规定,没有明确的立法监督,有的侦查人员忽视了证据的保管工作,使某些重要证据被提取、收集后,没有按规定进行妥善的保管,随便乱放、乱扔,随便使用,以致证据被损坏、污染或变质,甚至被挪用或者遗失。

有的虽然提取包装了,但没有注明其出处及提取人,没有放人专门的物证保管室,没有编号管理,甚至和其它物证混杂在一起,直接影响了证据的证明力,致使本案关键性证
据丢失,给案件的认定带来了很大困难,影响刑事诉讼,甚至损害了我们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

(四)证据的效力意识淡薄
审查所收集到的证据效力如何,主要看是否坚持以下几条原则:一是证据是否依法提取,包括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完备;二是提取的证据是否经过查证属实;三是所收集的证据是否前后矛盾,证实所取证据的唯一性和排它性;四是对所收集的、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是否能够相互印证,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五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辩解,要予以调查核实,从而保证证据的合法效力。

但实际工作中有些办案人员根本没有这种意识,只是一味地追求抓人,不管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完整性,使得证据经不起仔细推敲,甚至有些刑侦部门领导在侦查阶段没有严格把好质量关,而是过分依赖检察院退查,这样不仅削弱了诉讼证据的证明力,或者根本无法证明案件事实,甚至影响整个案件的诉讼。

(五)证据的时效意识淡薄
收集证据是一项时间性很强的工作,收集工作的及时与否直接影响着证据的价值和证明力,如果收集证据的时效意识不强,证据收集不及时、不全面、不细致,造成由于时过境迁、自然环境变化等因素而使证据变质或损坏,甚至灭失无法提取,就会影响证据的时效性,干扰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

二、侦查人员证据意识的培养
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而言,努力培养自身证据意识,充分认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除了要端正自己的工作态度提高工作热情外,更要落实到收集、分析、运用证据来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具体工作中,具体地讲要提高:
(一)提高收集、固定、保管证据的能力
1. 要合法、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

合法的涵义一是收集证据的主体要合法,只有侦查人员才能行使收集证据的权利。

二是收集证据要按法定程序进行,比如办案时应出示相关证件,侦查人员必须有2名以上等;及时是指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将证据取齐取实,避免由于经过时间过长,相关证人记忆的信息丧失,相关证据发生形状变化或遭人为破坏;全面要求我们应全面收集一切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和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以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2.要及时固定证据。

对于勘查、检查、搜查、辨认的情况,应及时制作笔录予以固定,对口供类易变言词证据可以使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形式加以固定,防止犯罪嫌疑人随意翻供。

对于案件中提取的微量物证和痕迹等要及时进行科学鉴定和检验以固定其证明力。

对于电子信息物证要在第一时间内对数据采取专业的科学方法进行固定,防止数据丢失,并尽快进行备份。

3.要妥善保管证据。

要确保证据在诉讼中的价值,防止证据被遗失或被替换,防止证据变质或被损坏,防止证据因保管手续
不健全而失去法律效力。

二)提高对证据的审查、分析、运用能力
1.提高审查能力。

它主要包括:
1)对证人证言类的审查。

证人的基本情况,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等;
2)对物证、书证类证据的审查。

证据取得的途径、时间、地点、方法等;
3)对鉴定结论类证据的审查。

鉴定人资格,以及鉴定、检验的方法是否科学,技术、手段是否先进等;
4)对疑犯供述和被害人陈述的审查。

是否符合逻辑和常理,是否有刑讯逼供或指供、诱供的情形等。

2.提高分析、运用证据的能力。

1)分析证据是指在证据收集完成后对证据所表现、隐藏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是寻找、发现侦查线索的必经过程,侦查人员要努力提高自己的分析能力,才能尽可能全面地提取到所有的有用信息。

对证据的分析既要分析其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以判定其能否被采纳为诉讼证据,又要分析证据的真实和可靠性以判定其能否被采信,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时,还要分析证据的证明价值以判定对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明情况。

2)运用证据就是将收集到的证据在分析审查后,正确使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将证据进行梳理整合,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达到对案件待证事实的有效证明。

证据应足以得出认定的结论,同时也足以排除其他结论的一切可能性。

在组合证据体系中,要善于将孤立存在的单个证据联系起来,形成锁链,相互印证。

要学会组合证据的技巧,以事件为主线、以时间为顺序、以反映犯罪构成为结构、以案件实际情况为基础,因案而异组合证据。

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经过、后果、动机和目的要形成一个完整严密的证据体系,协调一致,相互印证,没有矛盾,环环相扣。

三、小结
如今我国刑事诉讼立法越来越完善,,同时犯罪形势也越来越严峻,合法证据的证明力在侦查诉讼阶段的作用更加明显,因此,侦查人员应该加强证据意识、分析运用证据能力的培养与提高,在执法过程,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法律的规定,合法、及时、全面地进行证据的相关工作,为侦查破案提供便利,营造一片公正、纯洁的司法环境。

参考文献:
何家弘.证据意识漫谈[J].法学杂志,1998.3
张永利樊春雨.浅谈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2009
张如海.对证据问题之研究[J].洛阳师范院学报,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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