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订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

合集下载

行政法规与规章区别

行政法规与规章区别

行政法规与规章区别行政法规与规章是行政法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虽然它们都是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但在性质、制定程序、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行政法规与规章的区别。

一、性质1.1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它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抽象性,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行政行为。

1.2 规章:规章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它具有一定的具体性和局部性,适用于特定的行政区域或特定的行政行为。

二、制定程序2.1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相对复杂,一般需要经过立法机关的授权,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并经过公示、听证等程序。

制定行政法规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和较高的程序要求。

2.2 规章:规章的制定程序相对简单,一般由行政机关自行制定,不需要经过立法机关的授权。

制定规章相对灵活,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三、适用范围3.1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适用范围广泛,可以对全国范围内的行政行为进行规范。

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具有普遍约束力。

3.2 规章:规章适用范围相对狭窄,一般只适用于特定的行政区域或特定的行政行为。

规章的规定主要对行政机关和相关行政主体具有约束力。

四、法律效力4.1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较高,具有普遍约束力。

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都必须遵守行政法规的规定,违反行政法规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

4.2 规章:规章的法律效力相对较低,具有相对约束力。

行政机关和相关行政主体应当遵守规章的规定,但规章的违法行为一般只能受到行政制裁。

五、修改和废止5.1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修改和废止一般需要经过立法机关的程序,相对较为繁琐。

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需要进行公示、听证等程序,确保修改和废止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5.2 规章:规章的修改和废止相对灵活,一般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及时修改和废止规章,以适应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

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是三种不同的行政法律文件,它们在管理国家事务、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定义、制定机构、适合范围、法律效力和修改程序等方面,详细介绍如何区分这三种法律文件。

一、行政法规1.1 定义: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授权,为了具体规范行政行为而制定的具有普遍适合性的规范性文件。

1.2 制定机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施行。

1.3 适合范围:行政法规适合于全国范围内,对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约束力。

二、地方性法规2.1 定义: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律授权,为了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行为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2 制定机构: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经审议通过后发布施行。

2.3 适合范围:地方性法规适合于本行政区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约束力。

三、行政规章3.1 定义:行政规章是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了具体规范行政行为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2 制定机构:行政规章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施行。

3.3 适合范围:行政规章适合于具体行政机关内部,对该行政机关内的工作人员具有约束力。

四、法律效力4.1 行政法规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仅次于法律,对全国范围内的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

4.2 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仅限于本行政区域内,对该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行为具有约束力。

4.3 行政规章具有较低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仅限于具体行政机关内部,对该行政机关内的工作人员具有约束力。

五、修改程序5.1 行政法规的修改程序普通要经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的批准,修改程序相对较为复杂。

行政法规与规章区别

行政法规与规章区别

行政法规与规章区别一、概述行政法规和规章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份,它们都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行政法规和规章在性质、制定程序、适合范围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区别。

二、定义1.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用于规范行政管理行为的具有普遍适合性的法规。

行政法规属于国家行政法律体系的一部份,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

2. 规章:规章是由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制定的,用于规范行政管理行为的具有特定适合范围的法规。

规章具有普通约束力和强制力,适合于特定的行政管理范围。

三、制定程序1. 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行政法规的制定由国务院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经过立法程序进行。

普通情况下,行政法规的制定需要经过草案、审议、公开征求意见等环节,并最终由行政机关颁布。

2. 规章的制定程序:规章的制定程序相对简化,由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依法组织制定。

规章的制定普通需要经过起草、审议、公示等环节,并最终由制定机关颁布。

四、适合范围1. 行政法规的适合范围:行政法规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行政管理行为,具有普遍适合性。

例如,国务院关于行政许可的法规适合于全国各地的行政许可行为。

2. 规章的适合范围:规章适合于特定的行政管理范围,具有特定适合性。

例如,某地方政府制定的关于城市管理的规章适合于该地区的城市管理行为。

五、法律效力1. 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行政法规具有法律效力,其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

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行政法规的规定。

2. 规章的法律效力:规章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其约束力相对较弱。

规章普通只适合于特定的行政管理范围,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约束力有一定的限制。

六、变更和废止1. 行政法规的变更和废止:行政法规的变更和废止普通需要经过相应的立法程序,由制定机关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应急管理若干意见属于规范性文件

应急管理若干意见属于规范性文件

应急管理若干意见属于规范性文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推动应急管理法治建设,近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印发了《应急管理部立法工作管理办法》和《应急管理部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两项办法将是今后应急管理法制工作的重要遵循和依据。

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就两项办法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两项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立法工作,2016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对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方式方法和组织保障等提出了明确要求;2017年,国务院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作了修订;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2019年国务院颁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这都需要我们制定配套办法予以落实。

同时,应急管理部作为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部委,整合了11个部门的13项职能,整合公安消防部队和武警森林部队力量,组建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单位此前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标准不一、程序不尽相同,需要在前期磨合的基础上进行统一规范和优化。

问:两项办法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答:作为新组建的部委,应急管理部面临的立法任务十分繁重,涉及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消防救援等诸多领域,为了确保高质高效地完成这些立法任务,首先就是要建章立制,规范工作程序。

两项办法出台后,将进一步规范部内立法工作程序,确保各项立法工作任务有章可循,做到科学规范管理规范性文件,切实提高立法和规范性文件质量,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问:此次印发的立法工作管理办法有什么特点?答:此次印发的《应急管理部立法工作管理办法》最鲜明的特点就是突出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提出,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

论行政听证中公众参与制度

论行政听证中公众参与制度

论行政听证中公众参与制度[摘要] 公众参与在我国的行政听证的过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我国公众参与制度在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有许多的不足与矛盾,面临着许多挑战。

本文将对我国行政听证中的公众参与制度进行分析,通过国外的制度得到启示,找出我国现存的问题并且根据我国的国情来制定对应的措施改善这种情况。

公众参与制度是国家民主的一种表现方式,它是公民有效自主切实的管理国家事务的体现,保障了公众的权益。

[关键词] 行政听证;公众参与;问题;完善一、行政听证制度与公众参与的概念(一)行政听证制度的概念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发展至今,首先只是各自自行开展探索,并且主要是围绕价格方面;之后相继通过1996年《行政处罚法》、1997年《价格法》;2001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表明制定行政法规开始引入听证制度,同年颁布了《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具体说明听证制度的程序;2003年通过了《行政许可法》。

在行政中相关的听证制度就是指我国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和公民、法人的利益相关的重大的决定之前,为了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决策,也使得所做出的决定更加符合民意、获得公众的支持而组织相关人员对有关的决定进行发表意见,然后行政机关由此来做出最终决定的活动。

(二)行政听证中公众参与的概念公众参与在近30年来,是法治先进国家发展的一种新的民主的方式,他可以有效地解决因为当局决定上的一些错误而造成的社会冲突和矛盾,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人权的现象,避免因为政府政策或制度的创建而忽略不同利益诉求,让公民去表达他们的要求以及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

行政听证中的公众参与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的公众利益的行政行为时,要举行听证;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的公众有权参与到行政听证中,发表自己的意见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行政机关也要听取公众的意见。

可见,行政听证中公众参与的含义包括:一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二是行政机关涉及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的公众利益的行政行为时,有义务举行听证,听取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的公众的意见;三是作为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的公众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有权参与到行政机关举行的听证中;四是作为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的公众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五是行政机关有义务听取公众的意见,在听取公众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行政行为。

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需要经历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程序。

(一)立项立项是决定进行行政法规制定工作的程序,它解决国务院是否应当就特定行政管理事务制定行政法规的问题,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第一个环节。

行政事务复杂多变,哪些事情需要制定行政法规,在什么时间制定行政法规,需要对其必要性、可行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这就是立项要解决的问题。

立项由国务院依职权决定,在程序上表现为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和调整。

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列入行政法规立项的条件是: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并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报请立项,有关部门的立项申请是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重要根据。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立项申请应当在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前向国务院提出。

(二)起草起草是提出行政法规初期方案和草稿的程序,它是审查和决定程序的基础。

起草工作机构。

起草工作由国务院组织,可以通过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为国务院的一个或者几个部门承担具体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听取意见。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工作协调。

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

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重大决策。

起草部门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送审稿的报送。

首先是送审稿的签署。

报送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标题: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引言概述: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份。

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效力和适合范围,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的层级关系和效力等方面,分别介绍这些法规的特点和作用。

一、法律的效力1.1 法律的概念和地位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最高法规。

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法规,具有广泛的适合范围和约束力。

1.2 法律的适合原则法律的适合原则包括适合地域原则、适合时间原则和适合主体原则等。

法律的效力不受地域限制,适合于全国范围;法律的效力在规定的时间内适合;法律适合于所有主体,无论是个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

1.3 法律的效力保障措施为了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我国建立了法律监督和法律保障机制。

包括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对法律的解释和执行,以及公安机关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理。

二、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效力2.1 行政法规的概念和特点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行政法规的效力次于法律,但高于行政规章和部门规章。

2.2 行政规章的效力和适合范围行政规章是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行政规章的效力仅适合于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行为,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2.3 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经过相应的程序,包括征求意见、公示等环节,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部门规章的效力和适合范围3.1 部门规章的概念和制定依据部门规章是国务院部门或者地方政府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的效力适合于该部门的行政行为,对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行为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行政规章包括哪些

行政规章包括哪些

行政规章包括哪些行政规章是指由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和管理。

行政规章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行政规章的概念、种类、制定程序和适用范围。

一、行政规章的概念行政规章是行政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它是行政法规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是对法律的具体细化和补充,用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和管理。

行政规章通常由政府部门、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管理机构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主体和公民。

二、行政规章的种类1.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全国范围。

2. 部门规章:由各个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该部门所管辖的范围。

3.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该地区范围。

4. 地方性规章:由地方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该地区范围。

5.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该机关所管辖的范围。

三、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立项: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法律要求确定制定行政规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 草案拟定:行政机关根据立项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究、调查和论证,拟定行政规章的草案。

3. 内部审查:行政机关内部对草案进行审查,包括法律合规性、政策合理性等方面的审查。

4. 征求意见:行政机关将草案向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社会组织等征求意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 修改完善: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行政机关对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规章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6. 审议通过:行政机关将修改后的草案提交给上级机关或者相关部门进行审议,并最终通过。

7. 发布实施:经审议通过的行政规章由行政机关发布并公布,具有普遍约束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务院修订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
作者:米太平
来源:《财会信报》2018年第04期
日前,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据悉,现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作为《立法法》的配套法规,是200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

修改这两个条例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改的《立法法》和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文件的要求,总结现行条例施行以来政府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解决立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

一是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新条例明确,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其中,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或者行政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

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是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方面改革的成熟经验上升为制度规定。

新条例明确,起草行政法规、规章,应当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

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清理行政法规、规章。

三是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新条例确立公开征求意见制度,明确提出,行政法规、规章起草时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审查时可以将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同时,还完善了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规定了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确立了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并重申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防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违反上位法。

四是进一步完善解释和废止程序。

为更好地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行政法规、规章解释和废止的重要作用,新条例在总结近年来解释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
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一方面明确了行政法规解释的具体情形;另一方面明确了行政法规、规章的废止程序和适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强调行政法规、规章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