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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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武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武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武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02•【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武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17年8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2017年9月2日武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权限范围及程序,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从本市实际需要出发,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规章。

规章施行满2年需要继续施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规章制定工作,研究解决规章制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章制定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做好规章制定工作。

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10•【字号】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15年10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费高云2015年12月10日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程序,提高规章制定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规章。

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二)坚持立法公开,依法保障公民有序参与;(三)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深化改革的要求,体现精简、统一、效能的精神,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四)依法、合理地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五)符合本市实际,体现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解决地方实际问题。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规章制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规章制定的具体工作,并做好相关督促、指导和协调工作。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修订)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修订)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2.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4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1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第四条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或者行政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五条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第六条行政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

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二章立项第七条国务院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国务院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规章制度逐渐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是规范规章制定过程、保证规章制定质量、实现规章制定公开、透明化的一种重要法律文件。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介绍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内容。

一、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内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是我国政府法定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规章制定的程序要求、规章的送审、发布及释明、规章的效力问题、规章的修订与废止,以及规章制定过程中的公开和民主推进等方面的规定。

具体而言,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包括以下部分:1、规章制定的程序要求。

规章制定程序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法规层级不得混淆,草案应当得到立法权威机关的审查和批准。

同时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规章的送审、发布及释明。

规章之前需要进行送审,并经过合法的程序通过后,方可发布执行。

规章发布后需要进行相应的释明工作,以便广大社会群众能够了解和遵守。

3、规章的效力问题。

规章发布后产生效力,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但在某些情况下,需要与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否则规章是无效的。

4、规章的修订与废止。

规章的修订和废止同样需要按照相应的规定执行,不能随意变更规章或废止规章。

5、规章制定过程中的公开和民主推进。

规章制定过程应当透明公开,同时鼓励和支持公众对规章制定的参与和监督。

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必要性为什么需要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这是因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规章制度成为社会生活中日益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国家和个人来说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规章制定的公开、公正、公正,必须制定并执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具体而言,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规章的法律效力。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明确了规章制定的法定程序,并要求规章制定必须与法律法规相一致。

这可以确保规章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2、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规章制定过程中,必须公开透明,以便广大社会群众得知规章制定的具体情况、内容和后果。

国务院修订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

国务院修订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

国务院修订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作者:米太平来源:《财会信报》2018年第04期日前,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据悉,现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作为《立法法》的配套法规,是200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

修改这两个条例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改的《立法法》和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文件的要求,总结现行条例施行以来政府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解决立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

一是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新条例明确,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其中,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或者行政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

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是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方面改革的成熟经验上升为制度规定。

新条例明确,起草行政法规、规章,应当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

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清理行政法规、规章。

三是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4.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现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4月20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保障公众参与和行政机关决策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国务院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法规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用于规范和指导行政机关的行为,并对社会公众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行政法规的制定,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法规的制定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应当符合程序正当性原则,程序正当性原则包括听证、公开征求意见、信息公开、事前不诉讼原则等。

第二章行政法规的起草和报请程序第六条行政法规的起草应当有关的行政机关责成,负责起草的部门应当具有相应的职能和权限。

第七条行政法规起草前,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了解相关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听取专家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

第八条行政法规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研究,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基础上,制定初稿。

第九条初稿制定完成后,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条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正式草案。

第十一条正式草案完成后,应当组织内部审查,进行必要的技术、法律审查,并修改不妥之处。

第十二条内部审查通过后,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将正式草案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行政法规的公开和征求意见程序第十三条行政法规草案在政府批准前,应当进行公开,公开的方式可以采用在政府网站发布、公告栏公示等形式。

第十四条行政法规草案公开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公开期间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意见的征集和提出。

第十五条行政法规草案公开期间,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电话、互联网等方式向制定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行政法规草案公开期满后,制定机关应当对收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是指在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制定规章制度时所需遵循的一套规程和程序。

其目的是确保规章制定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公正性,为组织的日常管理提供明确的指导。

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制度的质量和实施效果。

一、规章制定的必要性规章制定是组织管理的基本手段之一,它能够确保组织的正常运转和管理的有效性。

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可以明确员工的权益和义务,约束组织内部的行为,规范各项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同时,规章制定还可以为组织提供合法性和可操作性的依据,维护组织的正常运转。

二、规章制定的原则1. 合法性原则:规章制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平公正原则:规章制定过程中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听取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意见,确保规章制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 可操作性原则:规章制定应考虑实际操作情况,制定出具体可行的措施和要求,确保规章制度指导实践有效。

4. 科学性原则:规章制定应基于科学的依据和经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实际需要的制度。

三、规章制定的程序1. 立项:规章制定前应进行立项审批,明确制定规章的目的和背景,确定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 起草:规章的起草应由具备相应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人员担任,起草过程中应充分调研和了解相关情况。

3. 内部审查:起草完成后,应组织内部相关人员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4. 公示征求意见:规章制定应公示一定时间,以便于相关利益相关者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5. 审核批准:根据公示阶段的反馈意见,进行相应的调整,然后提交上级审批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

6. 发布实施:规章经批准后,应在组织内部进行发布,明确规章的实施时间和适用范围。

7. 评估和修订:规章的实施过程中应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修订。

对于长期有效的规章制度,应进行定期的评估和修订。

四、规章制定的监督和管理为了确保规章制定的质量和实施效果,需要建立相关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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