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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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

首先介绍了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的概念,分析了它们在刑法适用中的重要性。

主观解释侧重于犯罪主体的意图和动机,而客观解释更注重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

接着比较了二者的优缺点。

结论部分讨论了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结合,认为在刑法适用中应该平衡主观与客观解释,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严谨性。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深入了解刑法适用中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平衡之道,为实践中的刑法司法提供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刑法适用、主观解释、客观解释、重要性、比较、结合、平衡、法律解释、刑法条文、司法实践、司法实践。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罚的法律体系,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

在刑法适用中,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是两种常见的解释方法。

主观解释强调个体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诠释,注重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和动机;客观解释则着重于法律规定的客观含义和目的,即法律规定的本意和目的。

在刑法适用中,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都具有重要意义。

主观解释可以更好地反映犯罪主体的内在意图,有利于对犯罪行为的深入分析和判断;客观解释则可以确保法律规定的公正和客观性,有利于保障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

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

在刑法适用中,应该综合运用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找到二者之间的平衡点,既考虑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和动机,又确保法律规定的公正和客观性。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刑法的功能和目的,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2. 正文2.1 主观解释的概念主观解释是指依据个人的主观理解和认识对法律条文或事实进行解释和判断的过程。

在刑法适用中,主观解释是指法官或执法人员根据自身的理解和认识来判定罪行是否成立或处罚的程度。

主观解释在刑法适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为法律的适用往往需要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背景,而这些情况是客观规则无法完全覆盖的。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是指在刑事法律解释和应用过程中,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解释方式。

主观解释强调法律规定的内在精神和目的,以法律规定所要保护的社会利益为核心,注重对法律政策的把握和义务的履行。

客观解释则更侧重于对法律规定的直接文字意义的理解,强调法律规定的字面解释和表面含义。

在刑法适用中,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选择与决定主要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学界三方面的因素共同决定。

立法机关在制定刑法时,通过法律的文字表述和阐释旨在实现的社会目的,对刑法适用的主观解释起到了先导和引导的作用。

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规定,综合运用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方法进行合理的法律适用。

法学界则负责对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进行研究和探讨,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和参考。

主观解释在刑法适用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主观解释强调法律规定的内在精神和目的。

通过对法律规定目的和要保护的社会利益的把握,能够更好地准确理解法律的真实意图和规定所要达到的效果,从而更好地明确规定所要保护的权益和义务。

主观解释对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判断和裁决起到指导作用。

通过理解法律规定的内在精神和目的,能够更好地判断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准确地适用法律规定,并作出更公正合理的裁决。

客观解释强调对法律规定的字面意义和表面含义的理解。

通过对法律规定的文字表述的解读,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的具体规则和要求,从而准确适用法律。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是指在分析刑法规定时,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所采取的两种不同的方法和角度。

主观解释是指根据犯罪主体的内心意图和行为动机来解释和适用刑法规定。

主观解释注重犯罪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意图,强调犯罪主体在犯罪行为中的主观主权和自主性。

主观解释更加注重犯罪主体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计划、犯罪手段等因素的分析和解释。

主观解释的核心是确定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即犯罪人在犯罪行为中是否有明确的目的和故意去实施犯罪行为。

相反,客观解释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和结果来解释和适用刑法规定。

客观解释注重犯罪行为本身的客观性和客观性的结果,强调犯罪行为的客观特征和客观规律。

客观解释更加注重犯罪行为的实质特征、对象、方式、结果等因素的分析和解释。

客观解释的核心是确定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和客观性定罪的根据,即犯罪行为本身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要件和条件,是否产生了刑法规定的法定后果。

在具体的刑法案例分析中,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通常是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的。

在确定刑法的罪名和量刑时,一般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和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

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可以相互补充、相互验证,以便实现对刑法的准确解释和适用。

对于故意杀人罪的判断,主观解释需要分析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和犯罪动机,确定其是否有明确的故意杀人的主观意图;而客观解释需要分析犯罪人的行为是否具备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如是否具备杀人的手段和方法,是否导致他人的死亡等。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是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两种不同方法。

主观解释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动机入手,客观解释则从案件的客观事实和证据出发。

本文将对这两种解释进行分析。

主观解释是指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动机来解释案件。

在刑法适用中,主观解释是
对犯罪行为心理状态的解释。

在考虑故意杀人罪的适用时,主观解释需要考虑嫌疑人是否
有恶意并有意图杀害他人。

主观解释考虑的是犯罪者的主观意图、动机、心理状态等因素,这些主观因素对于法律责任的认定具有重要的影响。

主观解释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主观解释需要事后推断犯罪者的主观意图和动机,这
在实践中往往存在困难。

主观解释容易受到个人主观意识和价值观的影响,导致判决结果
的不一致性。

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和一致性,主观解释需要与客观解释相结合。

客观解释是以案件的客观事实和证据为基础进行分析和解释。

客观解释不仅考虑到行
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动机,更重要的是分析案件的客观情况和证据。

在考虑盗窃罪的适用时,客观解释需要考虑被盗物品的价值、盗窃的手段等客观事实。

客观解释更加注重证据的真
实性和可信度,通过客观证据来分析案件事实。

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是刑法适用中的两种不同方法。

主观解释考虑犯罪者的主观意图
和动机,客观解释注重案件的客观事实和证据。

在实践中,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往往相互
补充,需要结合起来分析案件。

只有全面客观地适用刑法,才能够保证司法公正和合理
性。

论合同解释上的主客观主义与理性人标准

论合同解释上的主客观主义与理性人标准

论合同解释上的主客观主义与理性人标准作者:杨志利来源:《东方法学》2014年第05期内容摘要:合同解释旨在确定当事人的合意并赋予其法律效果。

主观解释适用于当事人意思一致的场合,客观解释适用于当事人意思分歧的场合。

客观解释同样遵循私法自治的理念。

在客观解释场合,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若与规范意思一致,将被视为合同意思。

理性人是假想的人像,其特征表现为理性行为并具有私法上诚信原则所要求的各种品质。

如果对理性人行为预测的结果与某方当事人意思一致,那么这个意思就被视为合同意思。

预测理性人行为需要尽可能地搜寻相关证据,所以合同意思的获得主要依赖于证据。

证明自己意思的当事人自然实现了意思自治,而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责任也是私法自治的应有之义,所以合同的客观解释一样可以保全私法上的价值。

关键词:合同解释主观解释客观解释理性人引言合同解释旨在确定当事人的合意并赋予其法律效果,学理上通常有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的二分法。

主观解释自不待言,而客观解释因其需理性人背负规范意思出场,恐会招致信赖保护及私法自治方面的非难。

为解决这些问题,有学者提出,合同解释应是经由法官以理性人标准来衡量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个案语境下的行为来获得合同意思,一举实现私法自治与信赖保护。

〔1 〕其实现路径是要求受领人奉行合理信赖原则,〔2 〕且要求表意人奉行可预见原则,〔3 〕即建立双重合理性标准,〔4 〕进而实现合同解释理论的一元模式。

〔5 〕但就此而言,我们依然不晓得解释所得的意思是谁的意思,包括通说中的规范意思作何解;我们依然不晓得作为理论上假设人像的理性人何以构建,以及语境为何;我们依然不晓得合同解释上的意思自治与信赖保护何以矛盾,以及这是否成为问题。

笔者意在解决这三个“不晓得”,揭示合同解释上几个耳熟能详却并不甚解的概念抑或理论,但因为所谓私法自治与信赖保护的矛盾问题嵌于前两问题中,这一问题的解决乃是前两个问题解决的自然结果,所以不再赘述。

于是笔者除引论和总结外仅两个部分。

试论宪法解释的客观性与主观性

试论宪法解释的客观性与主观性

试论宪法解释的客观性与主观性在法律解释的领域,我们将无法回避这样一个问题:法律解释究竟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抑或是主客观的结合?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实际上构成了法律解释理论的基础。

在宪法解释的领域里,这个问题又具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这是因为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与根本法,其内容广泛而极具概括性,其调整对象具有政治性、动态性的特点,其规范具有模糊性与原则性的特点,因而宪法的解释者就有着较一般法律的解释者更为广阔的自由选择空间,宪法解释似无避免主观性之可能。

然而,法的客观性又是现代法学理念追求的一个基本目标。

所以,如何处理宪法解释中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问题,就成为现代宪法解释理论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

我们的讨论将主要围绕这样一些问题展开:绝对客观的宪法解释是否可能?释宪者的主观性能否完全排除?我们将能保证何种程度上的客观性?我们将以怎样的手段去制约主观恣意?对这些问题的不同解答,构成了宪法解释领域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理论分野,本文将对这两种不同的解释观进行概要的解说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阐明笔者对宪法解释客观性与主观性问题的认识。

一在绝对实证主义者那里,宪法解释如同其他法律解释一样被认为应是绝对客观性的,否认和反对解释中的一切主观因素,一切成文法之外的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考量都被认为是解释中的"邪念",要严加排斥。

实定宪法被看作是一个全知全能、逻辑自足而且自我封闭的规范体系,现实生活中的一切问题都可以通过自规范开始的严格的三段论法推理而获得解决,不存在"法律的沉默"。

解释所作的无非是从已有的成文规范中去"发现法律",任何创造性的举动都是危险而不被允许的。

对宪法的解释无非是这样一个过程:从条文中每一语词的确定概念出发,经过严格的"概念计算"确定该条文的含义,而以该条文为大前提作逻辑三段论推理而获得对具体问题的处理。

在这个问题中,解释者不过是逻辑推理的机器,不应该有任何主观意图。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作者:张建平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9年第20期摘要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但是在刑法的应用过程中,由于一些观点和条例在运用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致使刑法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当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基于此,本文对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进行分析研究,得出以下结论。

关键词刑法主观解释客观解释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从刑法的实质上来讲,刑法在运用过程中不能从表面的角度上来进行解释,其蕴含的意义凌驾于人们普遍的认知之上,从主观和客观的角度出发,刑法的认知是有限度的。

在主观的理论解释当中,认为法律的建立是为了满足立法者和受法者的追求、目的以及价值。

在法律的应用过程中不仅受法律条例的约束,也会受制定法律条例的人员评价以及意向的约束。

从客观的角度出发,主张法律一旦制定实行,就会体现其独立性和实效性的特点。

在法律的应用过程中,也不会受立法人的约束,法律的社会价值也处于个人价值之上。

1“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对立在人们对字词含义理解的过程中,由于表达不正确,语句逻辑思维不强,导致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之间存在一定争议,从真理的角度出发,主观解释认为法律与自然法则是不同的,是人类基于维持社会秩序的基础上建立的,在生活中不仅受法律条例的约束,也会受立法者评价的约束。

客观解释认为,法律一旦实行,就会处于中立的状态,是有生命的存在,会在运用过程中背离立法者建立的观点。

基于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立场,主观解释呈客观性,客观解释呈主观性。

在发展过程中,主观解释从相对主义的观点出发,在刑法中是独立存在的,客观解释融入了新文本主义观点,在刑法中也得到了发展。

二者在运用过程中,主观解释从立法者的角度出发,强调的立法者与法律条例之间的主从关系,主张先立法,后解释;客观解释强调立法者与法律条例之间的独立性,注重群众的观点。

主观解释认为客观解释违背了立法者法律条例建立的基础,脱离了法律建立的初衷;客观解释认为主观解释没有考虑社会价值,认识到社会发展的变化;从而产生一定的对立和分歧。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在刑事法律适用中,“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虽然在很多情况下两者可能相互交织,但在具体的案件中,对于罪行的认定和刑法的适用中,两者的区别和作用显得十分重要。

本文将对“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在刑法适用中的作用进行分析,并着重探讨两者在实际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我们先来看看“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这两个概念的含义。

在刑法适用中,“主观解释”通常指的是法官或裁判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和判断,以及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动机、意图等主观因素的考量。

而“客观解释”则是指法官或裁判员根据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对案件进行认定和判断,而不受到主观情绪和偏见的影响。

简而言之,“主观解释”更侧重于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动机和意图的认定,而“客观解释”更注重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判断。

从这个角度来看,“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在刑法适用中各有其重要性。

首先我们来看看“主观解释”的作用。

在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动机和意图是十分重要的,这往往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和定罪。

比如一起故意杀人案,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动机是出于报复或仇恨,那么其犯罪性质和所处的刑罚程度往往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动机和意图的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主观解释”中,法官或裁判员还需要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是否成立,这同样需要对证据的充分了解和综合考量。

因此可见,“主观解释”在刑法适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而对于“客观解释”来说,它同样不可或缺。

在许多案件中,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是判案的重要依据。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或裁判员需要完全站在客观的立场上,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判断。

比如对于一起盗窃案来说,如果证据完全表明被告人存在盗窃行为,那么法官或裁判员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判断,这时候主观的情感因素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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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
在刑法理论上,关于如何对刑法进行解释,存在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之争。

主观解释论认为,法律是立法者为社会一般人设计的行为规范,表达了立法者希望或不希望、允许或不允许人们从事什么样的行为的主观愿望,因而法律应该具有明确性。

就刑法而言,刑法应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受何种刑罚处罚。

依据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人们就可以在社会生活中设计自己的行为方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法律的明确性同时促使法官严格依法办案,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禁止法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即使是犯罪人也不应受到法外制裁。

法律的安全价值由此得到保障。

法律的这种可示人以规范的明确性是安全价值的保障。

因此,任何对法律的解释都是对立法者在立法时表达的立法原意的理解,亦即找出立法原意。

客观解释论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法律解释必须符合实际的社会生活。

因此,所谓客观,在词义上是指客观的社会现实的需要,以此对应于主观解释理论主张的立法者的主观状况。

客观解释论者指出,法律并非死文字,而是具有生命的、随时空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的行为规范。

立法者一旦颁布了法律,法律便随着时间的变化而逐渐地并越来越远地脱离立法者而独立自主地生存下去,并逐渐地失去了立法者赋予它的某些性质,获得了另外一些性质。

法律只有在适应社会需要的情况下才能保持活力。

刑法的解释方法,是链接刑法文本与现实案件的桥梁,对维护法律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平衡好刑法解释主客观两个侧面,以构建合理的刑法解释论,让法官能合理有效的解释刑法条文以应对错综复杂的案件事实,让法条真义与案件正义共存,是刑法学不懈追求的目标之一。

如何维护好法益,把握好主客观方面的平衡,促使我们思考中国刑法解释的最终路径选择。

一、关于形式解释与主观解释、实质解释与客观解释
“形式解释论”的提出者梁根林在《罪刑法定视域中刑法适用原则》一文中将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等同于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认为形式解释就是主观解释,实质解释就是客观解释。

这样确实解决了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位阶问题,因为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作为刑法解释的目标已被刑法学界普遍认可。

然而,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真的就完全等同于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吗?关于这一点,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争议。

我们知道,刑法传统的解释方法主要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
释、历史解释和目录解释,这其中并没有包括形式解释、实质解释、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

无论形式解释还是实质解释、主观解释还是客观解释,都超出了方法论的范畴,不再是一种具体的解释方法,而是一种解释的立场。

主观解释强调法条本身,坚持罪刑的绝对法定;而客观解释则追寻立法者的最初意图,以达到保护法益的目的。

无论法条本身还是立法者的立法意图,都没有超出法律本身,而这正是形式解释所强调的东西。

客观解释则注重罪刑的该当性,即即使你违背了法条的规定,而你的行为没有该当性,那么便不因该处罚你;而如果你的行为具有该当性,那么即便你的行为没有触犯法律,也行当给予处罚。

二、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冲突
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作为两种相冲突的刑法解释方法,在解释具体的刑法条文时,必然会产生争议,以具体的法条为例
(一)两者对我国《刑法》第263条第(六)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的加重处罚事由的理解不同。

实质解释论者张明楷教授在论及真正的军警人员显示其军警身份进行抢劫的行为该如何处理时指出:“从实质上讲,军警人员显示其真正身份抢劫比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更具有提升法定刑的理由。

刑法使用的是‘冒充’一词,给人印象是排除了真正的军警人员显示真实身份抢劫的情形。

但是,刑法条文也有使用‘假冒’一词,故或许可以认为,冒充不等于假冒。

换言之‘冒充’包括假冒与充当,其实质是使被害人得知行为人为军警人员,故军警人员显示其身份抢劫的,应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形式解释论者陈兴良教授认为,“在刑法理论上,一般都将这里的冒充解释为假冒,这也是语义解释的应有之义,在语义学上根本不存在分歧。

(二)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之间存在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竞合时处理意见不一样。

司法解释对各种不同的诈骗罪规定了不同的数额标准。

普通诈骗以2千元为起刑点,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卡诈骗以5千元为起刑点,贷款诈骗、保险诈骗以1万元为起刑点,行为人以金融诈骗行为数额没有达到金融诈骗的起刑点但已经达到普通诈骗的起刑点,对此能否以普通诈骗罪处罚?实质解释论者张明楷教授认为:“从整体上说,金融诈骗实际上是比普通诈骗更为严重的犯罪,不管是从法益侵害的角度来考虑,还是从刑法的规定方式来考虑,都可以得出这一结论。

既然如此,对于采取其它方法骗取
2000元以上的便以诈骗罪论处,而对于骗取贷款或者保险金,或者使用伪造的金融票据、信用卡等诈骗2000元以上没有达到5000元的,反而不以犯罪论处,便有悖于刑法的公平正义性。

”形式解释论者陈兴良认为:“在此涉及刑法对于普通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分设普通法与特别法的立法目的之理解。

陈兴良教授认为行为人以金融诈骗行为数额没有达到金融诈骗的起刑点但已经达到普通诈骗的起刑点,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此不能以普通诈骗罪处罚。

由上述两个案例我们可知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的诠释学立场不同。

形式解释论坚持形式的罪刑法定原则,追求作者原意,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认为立法者的原意是存在的,法官解释的任务就是克服主观去寻找立法原意。

实质解释论坚决反对立法者意思说,而坚持法律文本说,认为“法律的解释就是在充满正义的前提之下,目光不断往返于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的过程”也就是说,一方面要将生活事实与规范拉近,另一方面将规范与生活事实相拉近只有在规范与生活事实、应然与实然,彼此互相对应时,才产生实际的法律,法律是维护现世利益的工具。

二是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具有不同的法治观。

实质解释注重法律的权威性,认为司法过程中应以形式理性排斥实质理性,以刑事违法性取代社会危害性。

通过强调法律文本,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这一方式,维护法律的尊严,减小法律被滥用的可能性。

形式解释则强调维护现实的法益,法律文本只是作为司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参考,而不是全部。

现实生活中,无论是法官判案或是相关的执法活动,都应该以法益作为核心目标。

三、从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角度谈我国刑法的发展
由于保护社会与个人自由保障内在地存在对立,因此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之争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形成的。

由于两种解释方法在处理相同个案的时候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而刑法适用又是涉及人身财产、自由甚至生命的“严重”处分,因此在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之间的选择有唯一正确的答案和出路吗?我们该如何选择?这似乎成了摆在前面的一条“迷路”
在中国法制史建设的初期阶段,由于司法人员和国民的法制规则意识尚未完全确立,在司法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还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在潜规则不断侵蚀、
破坏国家制定的显规则、明规则的背景下,或许法律虚无主义的危害比法律教条主义的危害更大,即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比教条执法、司法危害更大。

换言之,在利弊权衡的情况之下,与其让司法可能陷入法律虚无主义的危险,还不如坚持法律教条主义,严格恪守规则,这对于培育司法人员和国民的法制意识更有好处。

这就要求强调形式解释论,大力弘扬规则功利主义,提倡形式犯罪论和形式刑法观。

而在当今人民法律意识已经大幅度提高的情感下,再去过分强调形式解释,明显是错误的。

但是没有一种“绝对”的真理,况且学术的“争鸣”也是有利于学术的发展和繁荣,而且在不同阶段和不同条件下的事物都有转变的可能。

在此阶段适用此方法比较好但在彼阶段下用另一种方法好都不是没有可能。

在过去几十年的司法实践中,绝对的形式解释论对法益造成了很大的损害;现在以及未来,我们应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选择适当的刑法解释方法,来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

总之,刑法解释是一个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过程,没有刑法解释的实质性,刑法就会僵死而无实效;但如果缺乏对刑法解释者的制约,刑法就会成为个人恣意专横的工具。

在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时应注意将刑法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相结合,以实现对刑法权利保障与法益保护功能的兼顾和刑法正义价值的维护。

陈金春
2016法学二班
学号:2016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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