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境在法律解释中的运用
论语中 关于打官司的论述

论语中关于打官司的论述
在《论语》中,孔子没有直接谈论“打官司”的话题,但他的一些观点可以用来理解关于打官司的态度和原则。
1. 孔子强调道德和仁德的重要性。
他主张通过修身养性、学习品德来建立合适的社会秩序。
因此,他可能会认为官司应该通过道德和仁德解决,而非通过法律。
2. 孔子关注公正和诚实。
他要求君子行事要公正,不偏袒个人利益。
在打官司中,他可能强调要依法保护正义和公正,不得利用权势或其他手段扭曲事实。
3. 孔子认为智慧和判断力至关重要。
他强调了思考和判断的重要性。
在打官司中,他可能强调律师和法官应该具备高度的智慧和判断力,以制定和执行公正的裁决。
尽管《论语》中没有直接关于打官司的论述,但孔子的思想可以提供一些指导原则和价值观,以在打官司过程中追求公正和正义。
论语境功能在话语交际中的作用

( o t ta menn ) cne u l a ig ,是 指 由情 景 而 产 生 的 语 义 。 x 人们 在话语 交 际 中离开 语境 ,只通过 言语 形 式 ,说
话 人往 往不能 恰 当地 表达 自己的意 图 ,听话 人 也 往 往 不能 准确地 理解说话 人 的真正 意 图 。要 准确 地理
Vo. 4 No 3 12 .
20 0 9年 6月
Jn 20 u. 09
论语 境 功 能在 话 语 交 际 中的 作 用
张 慧
( 阳理 工 学 院 外 语 系 ,河 南 洛 阳 4 1 2 ) 洛 7 0 3
摘
要 :首 先 阐释 了 国 内外 语 言研 究者 对 语 境 的 分 类 ,然 后 , 阐述 了语 境 在 话 语 交 际 中的 五 个功 能 :解 释 功 能 、
的作用 。语 言总是 在一定 的交 际环 境 中使用 ,因此
分 析语 言现象 ,必须 把 它和它 所依赖 的语 境联 系 起
A的话 无 疑 是 不 真 实 的 ,是 一 种 夸 张 ,但 从 字 面看 ,充 其 量 只 能 说 A作 了 一 个 夸 张 的 陈 述 。
然 而 ,从 B的反 应 来 看 ,他 显 然 不 是 单 从 字 面 上
制 约 功 能 、预 测 功 能 、填 充 功 能 、修 辞 功 能 。 最 后 指 出 ,话 语 交 际 可 以创 设 语 境 ,应 充 分 调 动 话 语 来 产 生 有 利
于话 语 交 际的 语 境 , 以便 达 到 最 佳 交 际 目的 。
关 键 词 :语 境 ;制 约 功 能 ;解释 功 能 ;预 测 功 能 ;填 充 功 能 ;修 辞 功 能
( 知道 残疾 给人带来 多 大的痛 苦和 不方便 吗 ? 你 ) 1 12 解 释 情景义 ..
论语境的解释功能

论语境的解释功能论语境的解释功能【摘要】语境是表达和理解语义的根底,语境既可以使语义单一化,也可以揭示其字面下的深层内涵。
本文围绕语境对不规那么、非完整的言语形式的解释作用、语境使暗示性的语义内容得到显现、语境的解释功能涉及语言结构的多个层面等角度对语境的解释功能进行阐述。
【关键词】语境;解释功能;语义工程名称:浙江师范大学课程实践教学工程成果。
首作帝语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一般可把它分为狭义语境和广义语境。
狭义语境也叫小语境,是指书面语的上下文或口语的前后语所形成的言语环境;广义语境也叫大语境,是指言语表达时的具体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揉合了时代、社会、民族、交际个体等因素。
前者是语言的,后者是非语言的。
但和自然界中不存在真空一样,语言和非语言语境的界限并不是绝对的。
所谓的大、小语境的区分只是一种视角,便于分析语境的作用。
在言语交际活动中,不仅需要表达者把握好表达要义,适合语境,而且需要接受者把话语放置到特定语境中来解码,联系表达者的特定语境,才能到达较好的交际效果。
即语境最根本的两个功能:制约功能和解释功能,本文重点围绕语境的解释功能作一深入探讨。
语境的解释作用是指对话语的理解必须依赖语境,词语和句子的意义都要在一定的语境中显现出来,下面将从三个方面对语境的这一功能做具体阐释。
一、语境对不规那么、非完整的言语形式的解释作用“因为猎人将与火箭过招,火牛欲饱餐北京鸭,华南虎也欲挣脱猎人设下的圈套,东方将设计力擒火牛。
〞初读下来,这段话的一些句子使人不知所指,言语接收者不好理解其语义内容。
但是,如果这段话出现在下面的言语环境里,对其语义的理解就容易得多。
“目前,第一循环赛已近尾声,本周的两轮争斗将会更精彩、更紧张、更剧烈。
因为猎人将与火箭过招,火牛欲饱餐北京鸭,华南虎也欲挣脱猎人设下的圈套,东方将设计力擒火牛。
在这些强对强、弱对弱的碰撞中,CBA将再掀高潮。
〞原来“猎人〞是“辽宁〞队;“火箭〞是“八一〞队;“火牛〞是“山东宝元〞队;“北京鸭〞是“北京首钢〞队;“华南虎〞是“广东宏远〞队;“东方〞是“上海〞队,都是CBA球赛中的篮球队队名。
礼崩乐坏与纳仁入礼以论语为中心的法理解读与现实思考

“礼崩乐坏”与“纳仁入礼”──以《论语》为中心的法理解读与现实思考袁瑜琤【摘要】在当今“法治”语境下,关照历史与现实的社会问题,对《论语》做出的一个尝试解读和法理学思考认为:为维系传统的社会政治秩序,儒家所推崇的“仁”学乃是一个至大至刚的概念,历史地看,它始终存在着两个方面的困境:一是“仁”的实质内涵难于明确昭示,二是“惟仁者宜在高位”的理想无由成为一个切实可行的制度。
这也就是传统文化内在的失败。
在一定意义上,历史上的“礼崩乐坏”的深层问题仍然在困扰着今天,这也是今天的法治建设不能回避的问题;并且,传统的以家庭为中心的伦理秩序应当得到今天法理学的重视,传统文化的认同具有重要的法学意义和现代文明意义。
【关键词】礼崩乐坏《论语》仁学价值法治权利—[美]伯尔曼“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法学在今天已经是一门十分成熟的学科,其研究对象、方法、术语、意义等诸多方面的问题都已形成比较固定的格局。
与这一成熟的格局相应,法学作为一门原本舶来的学科,在积极地构设我们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同时,它对我们的社会历史及其生活意义的关注不免有所疏忽,这也正是今天的法学界开始自觉探究的一个话题。
历史为今人昭示了一个文化的意义,而今天的社会问题也正是历史的问题。
我们不妨围绕《论语》的记述,对我们的历史尝试做出一个法理解读,并对今天的现实进行提问。
一、“礼崩乐坏”的内在原因:精神操守的流失我们的传统文化追求,如果用一个简单的说法来概括,可以归结为“礼之用,和为贵”[1]。
所谓礼,就是夏商周三代以来自然形成并存在的社会、政治乃至精神修养上的秩序和价值。
[2]在社会生活层面,我们追求的是一个和谐的“五伦”秩序,向外向上则追求“天人合一”的境界,向内则是“正心诚意”、“明心见性”[3]的个人修养目标。
所谓“五伦”[4],是一个普通人作者简介:袁瑜琤,法学博士,烟台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1]《论语·学而第一》。
_论语_中的人文关怀思想与传统法律文化

[收稿日期] 2007-01-21[个人简历] 王雅梅(1972-),女,山西闻喜人,太原师范学院政法系讲师,山西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法律学】《论语》中的人文关怀思想与传统法律文化王雅梅(太原师范学院 政法系, 山西 太原 030012)[摘 要] 《论语》中蕴含着个体尊重、和谐相处、终极关怀等人文关怀思想,在这些思想影响下,古人设计了有条件的刑讯制度、慎狱恤刑制度、职官管理制度、监察制度等具有一定人文色彩的法律制度,并确立了“德主刑辅”的德治观、“无讼”的法律价值观等等,表现出传统法律文化与《论语》人文关怀思想的契合,也展现了传统法律文化人文精神的一面。
[关键词] 论语;传统法律文化;人文关怀;慎狱恤刑制度;有条件的刑讯制度;德主刑辅;无讼[文章编号] 1672-2035(2007)03-0047-03 [中图分类号] D909 [文献标识码] B 成书于春秋战国之际的《论语》,以其简练的语言和深刻的思想影响了中国几千年的文明发展史,至今仍在中华文明中独放异彩。
而其字里行间透露出的人文关怀思想,也毫无例外地在古代文明包括传统法律文化中处处得到彰显,因此探讨和学习《论语》中的人文关怀思想,分析其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契合,对于我们理解传统法律文化、认识传统法律文化的特质不无裨益。
本文从解读《论语》中的人文关怀思想入手,剖析其在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具体表现,从而展现传统法律文化人文精神的一面。
一、《论语》中的人文关怀思想《论语》作为儒学经典,其思想之博大精深乃世人公认,故有半部《论语》治天下之感叹。
至于其中的人文关怀思想,虽然并不成体系,也无法成为儒学的主流,但却散发着中国古人对于社会个体进行思考的理性。
笔者作为初学者,冒昧地在此谈谈自己的一点浅见,以求教于前辈和同行。
1.《论语》中的个体尊重思想《论语》中对个体的尊重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父母的尊重。
很显然,这里的尊重是单向的,是与宗法等级制度相一致的尊重,并不能等同于现代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尊重。
论语中 关于打官司的论述

论语中关于打官司的论述(原创实用版)目录1.引言:介绍《论语》及其在我国文化历史中的地位2.《论语》中关于打官司的论述及其现实意义3.结论:总结《论语》中关于打官司的论述对我们的启示正文《论语》是我国古代儒家学派的经典著作,是记录了儒家学派创立人孔子及其弟子言行的一部书。
它在我国文化历史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研究我国古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及伦理道德等方面具有极高的价值。
在《论语》中,孔子对于打官司的论述为我们提供了很多有益的启示。
首先,《论语》中关于打官司的论述反映出孔子对于法治的重视。
在《论语·为政》篇中,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句话的意思是,审理诉讼案件,我和其他人一样,都要按照法律来判断,但更重要的是要使人们彼此和睦相处,避免发生诉讼。
这表明孔子主张通过道德教化来减少纷争,体现了他的“德治”思想。
同时,这也说明孔子认为法治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其次,《论语》中关于打官司的论述强调了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论语·公冶长》篇中,孔子说:“公冶长的儿子,虽然有罪,还是应该用法律来制裁他。
”这说明孔子主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是自己的亲朋好友,也不能法外开恩。
这一原则对于当今社会仍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强调了法治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最后,《论语》中关于打官司的论述也告诉我们,解决纷争应该通过和平的方式,尽量避免诉诸法律。
在《论语·里仁》篇中,孔子说:“君子无所争,必也射乎!揖让而升,下而饮,其争也君子。
”这里孔子提倡用君子之风来解决纷争,通过和平的方式达成共识。
在当今社会,这一观点仍具有现实意义,它提醒我们在处理矛盾时要保持冷静,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避免无谓的诉讼。
总之,《论语》中关于打官司的论述为我们提供了很多有益的启示,强调了法治的重要性,提醒我们要维护法治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也倡导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纷争。
论语中 关于打官司的论述

论语中关于打官司的论述
在《论语》中,孔子对于打官司的论述相对较少,但有几个相关的观点和故事可以提及:
1. "不打官司":在《论语·雍也》中,有一段孔子的言论:“民
无信不立”,意即人民若没有信用,社会秩序将无法维持。
因此,孔子强调人们应当遵守规律和道德,以免陷入纷争和官司之中。
2. "谨慎避免官司":在《论语·卫灵公》中,孔子提到了避免
官司的重要性。
他说:“不愤不启,不悱不发。
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
”这句话意味着应当保持冷静和谨慎,不要轻
易参与争论和官司,以免事情扩大化。
3. "推让和宽容":在《论语·述而》中,孔子描述了他的学生
曾子与人争执的故事。
曾子问孔子该如何应对这种情况,孔子回答:“推而广之”,即通过宽容和推让来化解争议,以免引发不必要的争端和官司。
4. "公正审判":虽然没提到具体的官司,但孔子强调了公正审
判的重要性。
在《论语·子张》中,孔子说:“尊五美,屏四恶,斯可以为民父母矣。
”他认为公正、道德的法律体系可以保护
人民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避免社会纷争和官司的发生。
总体而言,孔子在《论语》中更多地强调了避免官司的重要性,以及通过道德自律和宽容来解决纷争,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文言文的法律制度与社会秩序

文言文的法律制度与社会秩序古代中国的文言文是一种具有独特魅力的语言表达方式,它不仅在文学创作中占有重要地位,还在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文言文在古代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法律制度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以礼法为基础,而文言文则是礼法的重要表达工具。
在古代社会,法律制度的确立和执行都离不开文言文的运用。
首先,文言文在制定法律条文和规定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以《周礼》为例,这是一部重要的礼法典籍,其中的条文都采用了文言文的形式进行表达。
通过对礼法的规范和条文的详细规定,文言文为社会中的人们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使得社会秩序能够得到有效维护。
其次,文言文在法律宣传和教育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古代社会,法律的宣传和普及是至关重要的,而文言文正是传达法律知识和教育人们遵守法律的重要工具。
通过运用文言文进行法律宣传和教育,人们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内容和要求,并将其应用于实际生活中,进而形成有序的社会秩序。
二、社会秩序文言文对古代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古代中国,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维护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文言文的传播。
首先,文言文作为一种高雅的语言,能够传达尊重和庄重的情感。
在古代社会,人们对文言文的尊重和敬重程度高于现代社会对普通语言的态度,因此在文言文的使用中,人们更加注重文言文的言辞和表达方式。
这种高雅的语言风格有助于塑造社会秩序中人们对权威和规则的尊重,从而形成更为稳定的社会秩序。
其次,文言文在社会交往中的运用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
在古代社会中,人们之间的交往需要遵循一定的礼仪规范,而文言文的应用恰恰能够体现这种礼仪的要求。
例如,在官员之间的文书往来中,使用文言文可以使文书更加正式和庄重,有助于减少误解和冲突的发生,从而维护了社会秩序。
总之,文言文在古代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它不仅为法律制度的确立和宣传提供了重要手段,还通过其高雅的语言风格和礼仪的表达方式,有助于维护社会中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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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境在法律解释中的运用传统的法律解释方法奉行“主客二分”的观念,过于拘泥于文本而排斥任何主观价值的参与,这显然是对法律解释目标的误读。
随着法律的语用学转向,语境在法律解释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与明显。
语境起到释义与制约的功能,在法学法律解释中运用语境有助于实现事实与规范的良性互动。
司法裁判中,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时需要结合语境,准确适用法律。
一、法律解释的语用学转向(一) 传统的解释方法及其局限性传统的解释方法认为法律解释的目的是揭示立法者固化在文中的意思,故不敢有任何主观的想法。
此外,他们认为法律的真理应该是绝对的,法律解释应避免任意的冲动与怀疑的主观性。
这种解释方法过度强调了法律文本的重要性。
其实文本只是法律精神、原则的载体,其具体的含义会随着时代,甚至时间和地点的变化而不断变化。
这种观点是哲学上“主客二分”观念的体现。
在这种观念的引导下,解释主体与法律文本间完全处于隔绝状态,没有任何的互动与交流,因而法律解释就只是单向的工作。
这种解释其实是很困难的,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是不可能的。
因为很多时候立法者的原意与法律文本的表达并非完全吻合,解释者所作的法律解释很可能在不自知间违背了立法者的本意。
有些时候会出现文本未涵盖的情况,不管是法律漏洞还是立法者有意为之的留白,都会给试图严格按照文本进行法律解释者带来很大的困难。
而在这种情况下,解释主体所作的推测、猜想已然是一种脱离文本的主观想法的流露。
传统的解释方法以揭示文本的意蕴为目标,而法律解释的目的更多的不在于解释而在于适用。
只有结合具体的语境将抽象的法律条文的具体化才能实现法律解释的意义。
(二) 法律解释的语用学转向20世纪初,哲学的研究从本体的实在论与认识论走向了语言学领域。
以维特根斯坦为代表,许多哲学家、逻辑学家主张对日常生活中的语言进行语义分析,注重语境的限制作用。
而随着哲学的语用学转向,法学方法论也开始转向语用学。
法律解释作为法学方法论中的重要内容自然也处于这样一种趋势,语境在法律解释中的运用愈来愈重要。
普通民众在适用法律或司法工作者在理解、依据法律裁判时都需要基于法律文本进行法律解释活动,而解释法律则需要使用语言、运用语言。
从本质上看,法律解释就是法律适用者或法律解释活动参与者们使用语言的言语交往活动。
因而,法律解释毫无疑问具有语用学的性质。
语用学从言语行为主体及其所处的语境出发,统摄了语形与语义。
它强调主体间性、交往理性、实质逻辑,主张在具体的语境中以言行事,通过理性的“论辩”达至“共识”。
法律解释的语用学转向要求实现法律解释者、法律文本及文本背后蕴含着的立法者的意图之间的对话。
作为主体间的交流活动,法律解释应打破主客二分的理论,建构语用客观论,结合具体的语境达成理解的双向交流与论辩,最终实现规范与事实之间的视域流转以及衔接规范架构和多变的生活经验。
二、语境在法律解释中的重要性(一)何为语境语境是语用学中的核心内容,它涉及表达者在表达某种特定意义时所依赖的言辞的上下文或交际的主客观环境因素,是任何理解和解释都不可能挣脱的支撑性条件。
语境的界定可大可小,许多学者也从不同方面对其做了相关研究。
英国语言学家马林诺夫斯基是西方最早提出语境概念的人,他把语境归为文化语境与情景语境:“情景语境”,是指言语行为发生时的具体情境;“文化语境”,是指说话者生活于其中的社会文化。
弗思把“语境”的含义扩展为一句话的上句或下句以及语言与社会环境的关系。
海姆斯又进一步发展了语境学说,并指出人们说话既要符合语言规则,又要适应言语环境。
我国学者也提出过类似于语境的概念。
学者马建忠指出:“字无定义,故无定类。
而欲知其类,当先知上下之文艺何如耳。
”这里所说的“上下文”就是语境。
概括来说,语境即使用语言的环境。
那么,什么是法律解释中的语境?语境可以是泛指的,也可以是狭义的。
狭义的语境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可理解为体系解释的方法。
泛指的语境解释还包括所要解释的文本之外的许多因素。
笔者认为在法律解释中运用语境不等同于体系解释,欲适当扩大其范围。
法律解释的语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具有融贯性的法律条文上下文、同一部门法或不同部门法形成的法律体系、案件的具体情境以及解释主体的思维前见。
单个条文与上下文之间具有融贯性,通过上下文的联系有助于确定所要解释的表达法律规范的文字的含义。
法律是一个体系化的整体,一个法律文本不能于其他规定之间相冲突,因此在进行解释时不能对其肢解化地理解。
案件的具体情境是将规范与事实进行连接的桥梁,通过具体语境下的法律解释,可以将司法场域中法律向现实转换,从而应用法律。
法律解释时会涉及价值判断的问题,而解释主体的思维前见在法律解释中也会或多或少地有所体现。
这些因素都会影响法律解释的效果,但笔者在本文中着重强调的具体的案件情境对法律解释的制约与引导。
此外,也有学者将语境解释当作一种解释方法的,即语境论的解释方法。
在此,笔者姑且不将其视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而是视为法律解释所需要依赖与考量的因素。
(二)语境的功能语境论的研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高扬,它最初是哲学方面的研究方法。
语境不仅是语言运用的基础,也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石。
总结语境的功能,主要有两大方面:释义功能与制约功能。
释义功能指语境可用于解释传统语义学无法解释的语言意义。
法律解释首先要进行的是文本解释,离不开对词义的理解,而语境是理解词义的基础。
一词多义在语言学中是很普遍的现象,这大大增加了法律解释的难度。
这时候,只有与语境结合起来,才能正确理解词义。
制约功能指语境对交际双方在语言运用上的制约作用。
我们常说“对什么人要说什么话”,指的就是运用语言要注意语言环境。
言语行为不能脱离语境的限制,否则就会文题不符。
回归法律解释,法律解释不能脱离文本提供的语境的限制,还要紧扣案件提供的语境。
结合语境进行法律解释,有助于实现事实与规范的良性互动。
法律规范会出现无法适应现实生活的情形,也存在一些含糊不清的地方以及漏洞,难以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需要法律解释进一步具体化。
司法裁判中,法律解释最直接的目的是判断案件能否含摄于法律规定。
脱离具体案情,法律规定只是空洞的文字,涵盖了最一般化、普遍性的情况。
语境是连接事实与规范的重要条件,将条文置于具体的语境中,法律条文才能显现出其特定的价值。
三、司法裁判中法律解释的语境构建(一)立法者立法时的语境与案件具体语境对比法律文本往往是立法者基于立法时的特定语境下的产物,带有历史特征。
比如刑法方针的改变。
有很长一段时间,鉴于社会治安的严峻形势刑法上严格奉行“严打”的方针,强调“从重从快”惩处。
以此为指针,全国各地展开了声势浩大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
但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刑法上逐渐开始改变严打策略,实行“宽严相济”。
不同的语境下,对待同一性质的案件的惩处可能会相差很大。
法律的确定性要求法律不能过于频繁地修改,但社会生活日新月异,这种反差会形成一定的法律滞后性。
立法的语境与解释适用法律的语境是两个不同的维度。
制约立法话语的语境因素包括主体的思维方式,语言工具个性以及价值取向等主观因素以及本国现状、立法的阶段性需求等客观因素。
而制约解释适用法律的语境因素包括社会发展状况、主流文化导向、法官个人价值观等因素。
由此,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进行法律解释时不能拘泥于文本,要进行立法者立法时的语境与案件具体语境的对比与区分。
(二)语境与法律语言的理解在司法过程中,对法律语言的理解和解释都要依赖于一定的语境及建立在语境之上的语用推理。
法律语言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在不同的语境下会有不同的解释。
解释具有的法律语言时需要建立在具体的语境之上,只要能够就各方的语境达成一致和共识,模糊现象就得以消除。
如在许霆案中,ATM 机是不是“金融机构”,在王海案中,王海是不是“消费者”,在某拐卖妇女儿童案中,两性人是不是“妇女”,这些都是存在于法律中的模糊现象。
法官在裁判时的首要任务就是对这些模糊的概念进行解释。
如何给这些概念进行有效的界定,使判决能以理服人,需要根据具体的语境进行厘定。
在拐卖妇女儿童案中,被告人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辩称自己拐卖的两性人不属于妇女,不应该受到法律惩处。
考量设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目的,在于保护妇女儿童和社会秩序双重法益,故只要是被认为是妇女,或者被当作妇女来拐卖的,都应该在此处被认定为“妇女”。
法律文本并未明言两性人是否属于妇女的范畴,法律也不可能面面俱到。
但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基于特定案件的语境将两性人纳入到条文中的妇女概念下,依然是有理有据的。
司法过程中法律语言的理解和解释都要依赖于对语言的语用意义的理解,也就离不开对语境的依赖与运用。
(三) 语境与法律解释方法之确定法律解释有很多种方法,如文本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
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境,裁判者应当选择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
以目的解释为例。
怎样的情况下法官会选择目的性扩张解释?怎样的情况下法官需要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这都取决于特定的语境。
我国刑法对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成立标准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
从交通工具入手,对于有瑕疵的公共交通工具,如“酒后驾驶的车辆”、“超速行驶的车“、“无照驾驶的车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车辆”等,可否认定行为人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如果“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对象是特定的人员,那么可否按照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进行处罚呢?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状态又如何确定?这些都是司法裁判时的难题,从文本上找不到答案。
这时就需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分别认定。
法官在裁判时可以运用目的性限缩的解释方法,首先要明确刑法设立这条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共交通工具内外的公共性。
同时,由于该条是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不可使用泛滥化。
因此,法官在解释援引这条条文时,遵循目的性限缩解释的思路,结合具体的语境进行个案的判断。
若行为人的抢劫行为给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公共安全造成实际侵害、给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安全构成威胁,那么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就符合“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构成要件。
作者:姚倩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