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现状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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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的废除将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会增加企业的成本,限制其生产和发展,从而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

例如,美国前总统特朗普曾表示要废除环境保护法,以解放企业,刺激经济增长。

此外,废除环境保护法还能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企业进入市场,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国民生活水平。

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会限制人们的生活和发展空间。

环境保护法过于严格的限制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使得人们的生活质量受到影响。

例如,一些环保法规可能会限制农民的耕种方式,使得他们的收入减少,生活水平下降。

因此,废除环境保护法将使人们更加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提高生活品质。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有利于保护地球环境。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发展,地球环境受到了严重的破坏,环境污染、气候变化等问题日益严重。

如果废除环境保护法,将导致更严重的环境问题,对人类和地球造成更大的危害。

正如美国前总统奥巴马曾经说过的一句话,“我们不能再对地球环境视而不见,否则我们的子孙后代将付出更大的代价。

”。

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如果废除环境保护法,将导致资源的过度开采和浪费,加剧环境问题,最终影响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例如,中国实施了一系列环保法规和政策,促进了清洁能源的发展,推动了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转型升级。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法的废除将对经济和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我们应该继续坚持环境保护法,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地球环境,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一个更美好的世界。

中国环境法现状及完善建议

中国环境法现状及完善建议

中国环境法现状及完善建议【摘要】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得到重视,环境法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依据。

当前我国投资与贸易得到迅猛发展的同时,伴随而来的是生态环境遭受到严重破坏。

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我国现行若干环境法律制度尚且存在种种问题,需要在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相关环境立法与司法判例的基础上予以完善。

本文分析我国环境法的现状与趋势,阐述我国环境法的发展趋势,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关键词】环境法现状环境法的原则建议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GDP增长迅速,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国际地位日益提升。

同时,我国生态环境也遭受到严重破坏,这一问题已引起中国领导人的高度重视。

首次实现将生态环境与国家安全联系起来,并将其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目标。

纵观全球,环境问题已成为一个世界共同关注的话题。

1 环境法及其基本原则1.1 环境法的概念及特征环境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法的保护对象是一个国家管辖范围内的人的生存环境,主要是自然环境,包括土地、大气、水、森林、草原、矿藏、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风景游览区和各种自然景观等,也包括人们用劳动创造的生存环境,即人为的环境,如运河、水库、人造林木、名胜古迹、城市及其他居民点等。

1.2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所谓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通过环境法规明确规定或者体现的,反映环境法基本理念、价值、特点和目的的,对环境资源工作或活动具有普遍性指导作用的准则。

我国目前《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①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原则。

②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③开发者保护、污染者治理原则。

④公众参与原则。

2 我国的环境法现状2.1 中国的环境法中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1981年)、《基本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的指示》(1980年)、《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通知》(198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和发展林业的决定》(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1981年);《水土保持工作条例》(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2年);《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1956年);《国务院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1962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979年)、《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82年)、《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防护规定》(1974年)、《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1973年)、《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979年)、《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976年)、《渔业水质标准》(1979年)、《农田灌溉水质标准》(1979年)等等。

对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

对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

对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作者:李兆强来源:《中国学术研究》2013年第06期摘要:环境执法,是环境保护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关系到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能否落到实处。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深入,环境执法工作也暴露出诸多问题,陷入执法难的困境。

本文对我国环境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提高环境执法能力的主要对策。

关键词: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主要对策一、我国环境执法的现状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各级环保部门赋予了审批、许可、验收、收费、限期治理、检查、调查、处罚、调解、监督等十项权力。

为确保这些权力的有效实施,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了相关的实施细则、工作程序、操作规则等,这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没的持续、健康发展。

但就目前的现状看,环保行政执法相对于公安、工商、税务、城管等部门的行政执法来说,一直处于弱势地位。

环保执法的弱势地位,在众多环境保护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部分地方政府对环保执法的蔑视、抵制经常使环保部门无可奈何;行政处罚力度偏低,起不到震慑、惩罚违法当事人的作用,屡罚屡犯的现象十分普遍;一些部门对环境执法的干涉使得环境执法举步维艰。

二、环境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一)缺乏保障机制虽然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各级环保部门进行环境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赋予了环保部门许多权力。

但是,这些权力执行起来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

例如,暴力抗法现象造成环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难、执行难。

依据法律规定,环保部门有权对排污企业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给予协助,但在实践中拒绝检查、抗拒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顿等行政强制措施无法正常实施。

(二)地方经济保护主义地方经济保护主义源于地方政府的“经济人”特性及其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地方政府在这双重身份中难以平衡,通常就会偏向经济利益这边。

许多地方政府片面地强调、重视当地经济发展。

以致行政介入当地的经济发展,为地方经济发展采取各种“开绿灯”和“行方便”的地方保护措施;有的地方在大搞招商引资的过程中,放任引进那些工艺设备落后、国家明令淘汰的污染项目和企业……这些都严重干扰、限制了环保部门的工作,使得“环保第一审批权”落空,导致“环境保护评价”和“三同时”等环保法规制度形同虚设。

是否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辩论辩题正方观点:
环境保护法的废除将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首先,环境保护法的执行给企业增加了巨大的成本,限制了它们的发展空间。

例如,严格的排放标准和环境监管要求让许多企业难以为继,导致了大量的失业和经济损失。

其次,环境保护法的过度执行可能会阻碍一些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高速公路、桥梁和工厂等,这些项目对于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废除环境保护法将为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

反方观点:
环境保护法的废除将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

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是为了保护大自然,维护生态平衡,如果废除这些法律,将会导致企业和个人为了谋取利益而肆意破坏环境,从而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正如美国总统肯尼迪曾经说过的,“我们没有借地球的资源,我们只是从我们的子孙后代那里借来的。

”这句话告诉我们,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是为了保护我们的地球资源,让我们的子孙后代也能够享受到美好的自然环境。

而且,废除环境保护法
可能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为人们将会因为环境问题而产生矛盾和冲突。

综上所述,尽管废除环境保护法可能会为企业发展带来一定的便利,但从长远来看,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们认为不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

关于我国环境法对环境利益消极保护的思考

关于我国环境法对环境利益消极保护的思考

关于我国环境法对环境利益消极保护的思考作者:王文博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6期摘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环境法在部门法中的分工决定体现出环境法应该以环境利益为第一位。

环境法是环境利益的基础,现行法律体系在保护环境利益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总的来讲,这是环境法对环境利益采取消极保护态度的体现,关于这一点,我们应当反思。

关键词:环境利益;环境法;态度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110-02作者简介:王文博(1992-),女,河南开封人,河南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因环境利益的损害诞生了环境法,环境法是用于约束对坏境破坏的行为,所以说环境法对环境具有正义性,是一部用于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

环境法是在人们意识到环境已经开始遭到破坏而采取的补救措施,没有从根本上给环境应有的权利。

因此,通过这种现象可以看出人们对环境的保护处于一种消极状态,因为没有积极的把环境利益转变为环境权利。

一、我国现行环境法对环境利益的消极保护现状对环境的保护已经由来已久,但是一直以来,包括环境法的出现,都没有把环境利益转化为环境权利,只是停留在义务履行的基础上,从一般的行政管理机构上作为一种职责、社会义务,进行侧面性的保护。

这样的保护现状不利于环境的发展,而且在很大的程度上限制了环境利益的法律保护。

环境利益具有复杂性,而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只能保护部分的环境利益。

所以在很大的范围上都受到了限制,然而,权利性规范则是多方面的包含环境利益,让环境利益的法律化越来越深入,在环境法中,职能部门一般会采取多样的手段对环境的整体进行调整,比如说行政、民法的规范还有相关制度,用这样的方式对环境进行单方面的调节,随之产生的就是这样的方法会产生许多弊端,因为这导致了环境利益的巨大差别。

在很多环境遭到破坏之后没有办法进行及时的或者是充分的补救修复,坏境的破坏很多是不可复原的。

关于修改完善现行《环境保护法》的思考

关于修改完善现行《环境保护法》的思考

势 变化 的 需要 , 在 广泛 征 求 意见 的基 础 上 进 行 修 改 完 整 。修 改后 的 《 境 保 护 法》 该 成 为 国 家 的基 本 法律 , 应 环 应
以 可持 续发 展 为指 导 思 想 , 彻 污 染 防 治 和 生 态保 护 并 重 的 方 针 , 整 个 环境 法体 系协 调 配 套 , 现 良好 的 环 贯 与 体 境保护机制 , 以确 保 可持 续 发 展 战 略 的 实施 。


可 持 续 发 展 与 环 境 法 制 建 设 的 关 系
可持续 发 展 战 略 的实 施 与环 境 法制 建设 密 不
可分 , 们相 互依 存 、 互 作用 。闼 它 相 可持续 发展战 略
的实施 需 要健 全 、 善 的 环境 法 制作 保 障 。反 之 , 完 可 持 续 发展 理 论 对 环 境 法 有 重 要 的指 导 作 用 . 完 善 、健 全 的环 境法 制 能 够进 一 步促 进 可持 续发 展
漳 州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 学社 会 科 学 版) 哲
20 o 9年 第 2期
( 总第 7 期) 2
J OURNAL OF ZHANGZHOU N0RMAL UNI VERS TY I
No 2.o0 . 2 9
( i sp y oi c ne) P l oh &S c l i c s ho aS e
略 的确立 对 环境 法 提 出 了新 的更 高 的要求 。现行 《 境保 护 法》 理 念 到 内容 已显 露 出诸 多 缺 陷 和 环 从 不足。 无法 满足时 代变 化 的新要 求 , 待修改 。 亟
竞 争 。这 种公 平竞 争 的秩 序 , 只有通 过加 强法制才 能 有效地 维 护 。( ) 持续 发展 是受 国家宏 观调控 4可 的发 展 ,这 种调 控 只有 在 相应 的法 律规 范 的保 障

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

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

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摘要:随着环境危机的加剧,环境法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国外的现代环境法,是从本世纪六十年代起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而迅速崛起的。

我国则是分新中国成立以前的环境法和新中国成立以后60多年来由缓慢发展到蓬勃发展的环境法。

本文分别简述了国内与国外环境法的发展、现状和趋势,以此对比分析出国内外环境法的共同点以及不同点。

有助于我们在客观、务实的前提下,更为合理有效地借鉴国外环境立法的先进经验。

关键词:环境法国内环境法分析国外环境法分析比较分析一、前言法的目的是法所要达到的境地或所要得到的结果,是对法所要追求的价值最直接最明确的表述。

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历来人们都在为能够获取更多的生存资源和改善生存条件的资源而奋斗,而各种资源是相对固定的,由此就必然会导致各类社会主体在争取利益资源的过程中产生矛盾与冲突,进而导致已有环境秩序的破坏和环境危机的加剧。

环境的不断恶化促使人类重新思考其自身与地球的关系,通过加强环境立法借助法律手段保护环境。

环境法的功能作用不仅越来越受到立法者的重视,而且越来越受到国民的关注。

当然,人类文明史中的任何时代和任何地方,都关注法律所实现的应有状态,但因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度,法律制度设计肯定有明显不同,法律也各有特色。

二、国内环境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中央环境立法(包括环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发展,地方环境立法(包括地方环境法规和地方环境行政规章)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

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我国地方环境立法取得了重要的突破和成就,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认为,中国90年代的地方环境立法较之国家中央环境立法更富有开拓性、进取性和成效。

在法律的层次上,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第9条第1款至第2款、第10条第1款、第22条第2款和第26条第1款对环境保护作出了基本规定。

在《宪法》的指导之下,我国已经制定了9部环境保护法律、15部自然资源法律。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性发展的法律探讨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性发展的法律探讨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性发展的法律探讨作者:郑杰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3期【摘要】21世纪是与环境和平共处的世纪,也是正视环境受到威胁和急需治理的时代。

保护和改善生态魂晶,实现人类可持续性发展,是整个人类面临的迫切任务,也实现经济腾飞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一、城市化对环境的影响城市化对水资源的影响主要在于工业用水量大,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得不到净化处理,就排入江河湖泊,造成水体污染,使得水资源严重不足。

生态环境不仅仅只包括水资源,大气环境对人类健康和生活的影响也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城市发展对大气环境的主要影响在于城市的生产和生活都需要消耗大量的燃料,如煤、石油等,这些燃料燃烧后产生的有害气体直接排放到大气中,其中的粉尘颗粒对大气造成污染,同时还很容易形成酸雨,直接危害人类的健康;城市的扩大,势必就要侵占大量的土地资源。

城市的扩大不仅仅是城市面积地扩大,为城市配套的道路、居民住宅以及工业用地、问题设施都需要大量的土地资源,同时,城市对土地的侵占还可能导致土壤条件恶化,造成土地荒废。

而在中国,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城市地扩张对土地造成的污染是显而易见的,如城市人口地增加,就会产生大量的生活垃圾,处理垃圾就需要建设更多的垃圾处理场。

中国对垃圾的处理就是填埋,这样的处理方式很容易造成土壤质量恶化,因为在自然的环境下,垃圾很容易随着雨水或者地下水四处流动。

从以上几点就可以看出,在城市化扩张不可避免的今天,环保工作者需要在环境保护方面拿出更多的办法在阻止城市扩张对自然环境地破坏,要做到人与环境和谐相处,尽量减少在城市扩展过程中对环境造成较大地损害。

二、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方面的现状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在建国初期就存在,但因为认识的局限,法律数量不但少,而且在执行和宣传方面一做得不够,基本上是形同虚设。

随着我国实行开放政策,国际环保概念开始影响我国的立法工作。

在1979年进行宪法修订时,就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并在1979年制定了《环境保护法(试行)》,在1989年又正式颁布了新的《环境保护法》,随后一系列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环境保护法成为我国发展最迅速的部门法,标志着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正式进入依法治理和保护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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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现状之思考
中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经过的, 距今已有。

在如此长的一段时间内, 中国的经济和法制都有了长足的发展, 原有的《环境保护法》在大的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理念, 也不能应对现在的环境状况。

因此, 需要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全方面的审视和评判, 以促成其及时修订。

本文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评价, 指出其不足之处, 并提出完善意见。

在宏观上, 中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主要存在着价值观、法律地位和基本内容三方面的问题。

首先, 在价值追求上, 应该从协调发展转变为可持续发展。

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一条叙述了该法的立法目的, 即”为保护和改进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 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制定本法。

”这就将立法目的的落脚点放在了经济目的上。

既然环境保护的目的就在于经济建设, 则当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特别是暂时的地方的经济效益相矛盾时, 人们在实践中往往出于逐利的本性牺牲环境以求得经济的发展。

这也就是发达国家走过的已经被实践证明代价高昂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

因此, 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有失偏颇。

该法在第4条规定: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使环
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这一规定体现的”协调发展观”虽然在当时是比较先进的, 可是现在看来, 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了。

众所周知, 当今社会在发展上面的主流思想已经是可持续发展。

早在1987年联合国就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 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与接受。

中国的执政党也提出了与可持续发展实质一致的科学发展观。

发展已经不但仅指经济指标的增长, 而是包括生态、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也不但仅是本代人的发展, 也考虑后代人的权益和发展。

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区分决不但仅是字面的差异, 实质上是不同性质的发展观的体现。

协调发展虽然也考虑了环境因素, 但基本上是把环境保护作为一种工具性的工作, 以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正常进行, 而非作为价值性目的, 没有认识到环境和生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

正因为整个环境法的价值取向上的偏差, 才造成了环境保护法在许多具体制度上的不完善, 使得实践中许多地区实际上依然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以致”全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 相当多的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依然没有得到改变, 有的甚至还在加剧,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一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因此, 应当明确宣示可持续发展原则, 修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为”为保护和改进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防治环境污染、破坏和其它公
害, 保障人体健康, 维护环境权益, 提高环境质量, 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在《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都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

其次, 在基本内容上, 现行《环境保护法》基本局限于污染防治, 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很少且含糊。

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 在法律条文上体现为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三章”保护和改进环境”。

从条文数量上看, 只有8个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 这些规定都比较抽象和笼统, 多是原则性的规定, 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

只泛泛地规定了主体(该章中主要是政府)应当如何行为, 却完全没有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

例如, 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 采取措施改进环境质量”。

没有规定政府不负责的处罚措施。

因此, 属于不完全的法律规则, 从法律实施效果上分析的话, 几近形同虚设。

忽视自然资源保护的弊病还体现在一些环境制度中。

例如, 当前的”三同时”制度尚仅限于污染防治, 不利于整体环境保护。

当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有同样的局限性。

环境和资源原来就是联系紧密的两个要素。

在环境科学中, 环境和自然资源是统一的。

首先, 环境与自然资源都是以物质或能量的方式出现并存在于自然界中的, 二者都是人类生存、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

其次, 环境是以自然资源为主要实物载体和组成部分的, 是以自然资源为主
体的众多环境要素按照一定自然规则和体系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集合体;而自然资源则相应的是自然环境在自然界的最基本表现形式, 是自然环境这一整体中的最重要的局部。

从该种意义上来说, ”环境是自然资源的来源和存在处所, 自然资源是环境要素的物质体现。

环境就好比是自然资源再生产的工场, 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自然资源再生产能力的好坏。

”因此, 将此二种客体融合起来, 由同一部基本法进行调整, 有利于环境的整体保护。

环境保护也决不但仅是防治污染就能解决的。

将二者相统一, 还能够从立法层面上防止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在执法过程中的相互分离和矛盾, 促进环境保护总目标的实现。

最后, 在法律地位上, 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处境比较尴尬。

按照《环境保护法(试行)》立法时的设想, 当时即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

据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立法文献记载, ”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 主要是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 而一些具体的规定, 则将在大气保护法、水质保护法等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中去解决。

” 若充当环境保护的基本法, 既需要在内容上加以体现其”基本”, 也需要在形式上保证其基本法的地位。

也就是说, 《环境保护法》需要具有国家基本法的地位。

可是, 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并不是由全国人大经过的, 而只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的。

这样, 它并不属于中国立法体制中的基本法, 而是普通法。

如此, 《环境保护法》与原来应属于同一等级的《刑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比较, 就处于低一等级的处境。

而与本事域的《水污染防
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等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处于同一效力等级, 不具备基本法的形式地位。

因此, 既无法实现与其它部门法的平等对接, 又无法从法律体系上统领环境资源法。

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项基本法, 并不是出于环境法研究者的一厢情愿, 而是出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环境保护是整个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基本的关系和问题, 属于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特别重要的问题。

从立法学上看, 已经具备了基本法律的性质。

而且环境保护是中国的基本国策。

因此, 从其内容的重要性上也应当使《环境保护法》具备基本法的地位。

因此, 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过, 从立法程序上保证其基本法地位。

在微观层面上, 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环境权确认和保护以及环境保护法律实施和救济等方面均存在有待完善之处。

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已经过时。

《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

从字面上即能够看出, 该原则仅适用于污染治理领域。

而现实的环保工作已经涵盖了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等各个方面。

而且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更为全面和科学的”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

可是, 该决定仅仅是一个行政法规的规定, 效力等级太低,
使得该原则无法作为整个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来指导环境于资源保护工作。

第6条略微体现了环境责任原则, 可是只是从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权角度来暗含的, 没有明确规定, 而且有以下的局限性: 限于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 而未包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行为;主体限于生产者, 而未及消费者和监管者。

因此, 应当整合第24条和第6条的规定的精神, 并以当今先进的环境法理念为指导, 确定环境责任原则, 该原则涵盖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消费者最终承担、受益者负担和主管者负责等子原则。

《环境保护法》第8条规定: ”对保护和改进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这体现了鼓励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

可是, 该规定对于调动公众积极性是十分不够的。

应该规定在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基础上全面而切实的规定公众参与原则, 其内容应包括: 建立环境重大事项公众意见征求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保障;对于社会团体开展环保工作的法律
保护机制等。

再如前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应该修正为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基本制度方面, 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存在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适用面过于狭窄等问题。

之因此说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是因为现行环境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 主要强调命令加控制的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

尽管政府的行政控制手段在治理污染方面有其积极作用, 但也存在诸多问题, 如环境保护部门经费不足、人力资源缺乏、手段单一、程序不完备甚至寻租等。

随着经济发展, 污染问题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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