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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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doc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竞争加剧,中小企业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中小企业的规模较小,资金链紧张的问题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二、管理办法的目的本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加强对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管理,推动各类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三、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中小企业的款项支付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支付、工资支付、租金支付、货款支付、费用报销等。

四、相关责任方与权益1. 付款方的责任:付款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并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

付款方有权在合理范围内对支付金额进行检查和核实。

2. 收款方的权益:收款方有权要求付款方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若付款方逾期未支付,收款方有权要求支付滞纳金。

五、中小企业款项的支付管理1. 确定合理支付期限: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款项的支付期限,确保中小企业能够按时收到应有的款项。

2. 建立款项支付跟踪系统:各级政府可以建立款项支付跟踪系统,用于记录和监测中小企业的款项支付情况,并提供相应的监管服务。

3. 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款项支付信息的公开和监督,对拖欠款项的付款方进行严肃处理。

六、拖欠款项的应对措施1. 协商解决:拖欠款项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以减少对企业经营的不良影响。

2. 法律救济:如协商解决无效,收款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

七、监督与执法1. 监督机制:各级政府可以建立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监督机制,定期对企业进行支付情况的检查和核实。

2. 执法措施:对于拖欠款项的付款方,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限制交易、撤销执照等。

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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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办法.doc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办法引言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是指企业之间进行经济交易时,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资金。

中小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需要进行款项的支付,有必要制定一套合理的办法来管理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本文档旨在提供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办法,以确保支付的准确性、安全性和效率。

背景中小企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起到了重要作用。

,由于中小企业规模相对较小、财务管理能力较弱,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其融资和资金运作的效率,制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目标本文档的目标是制定一套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办法,以确保款项支付的准确性、安全性和效率,降低支付过程中的风险和挑战。

办法1. 确认款项在进行支付前,需要确保款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支付方应仔细核实款项的来源和用途,并与收款方进行充分沟通和确认。

2. 选择支付方式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银行转账、支票、电子支付等。

支付方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支付方式,并确保支付渠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设立支付限额为了控制风险,支付方可以设立支付限额,对单笔支付和累计支付金额进行限制。

限额的设定应考虑到企业规模、历史支付记录等因素,并经过合理的调研和评估。

4. 建立支付流程支付方应建立一套完善的支付流程,确保款项的支付过程规范、高效。

支付流程应包括款项确认、支付方式选择、支付限额审批、支付订单、支付资金划拨等环节,并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具体操作步骤。

5. 强化支付安全措施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安全性至关重要。

支付方应采取一系列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密技术、身份验证、风险监测和反欺诈措施等,以防止支付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非法操作。

6. 审计支付记录为了确保款项支付的准确性和合规性,支付方应定期进行支付记录的审计。

审计应包括对款项的收支情况、支付流程的合规性以及支付安全措施的有效性等方面的检查和评估。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全文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全文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全文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和保护,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适用于中小企业之间的款项支付活动,包括中小企业之间的货款支付、劳务费支付、租金支付、采购费用支付、佣金支付等。

第三条中小企业指的是依法注册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独立承担风险、具有独立经营管理能力、按照规定支付税费的企业。

第四条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应当遵守公平、公正、信用的原则,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款项支付的义务和方式第五条中小企业之间的款项支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确保及时足额支付。

第六条中小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款项,不得擅自延迟支付、拖欠支付或分批支付。

第七条中小企业之间的款项支付方式可以采用现金支付、银行汇款、转账支付等形式,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支付方式。

第八条中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款项支付管理制度,确保款项支付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财务规定和会计准则开具发票,并在款项支付后及时将发票交予对方企业。

第十条中小企业应当保护款项支付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涉及对方企业商业秘密的支付信息。

第三章款项支付的保障措施第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服务,并确保款项支付的及时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调机制,解决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十三条中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增加款项支付的安全性。

第十四条对于恶意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介入并依法处理,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中小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在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一)擅自延迟支付、拖欠支付或分批支付款项;(二)虚假登记或出具虚假发票;(三)泄露对方企业商业秘密;(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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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全文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小企业的正常经营,加强对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监管,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安全、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相关名词及注释如下:⒈中小企业: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确定的中小型企业。

⒉款项支付:指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进行经济交易过程中的资金支付行为。

第二章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原则第四条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⒈公平原则:中小企业享有同等的支付权利,没有不合理的限制。

⒉合法原则: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支付。

⒊安全原则: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过程应当保障资金安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支付风险。

⒋及时原则: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应当按照约定时间或双方协商的时间进行,不得无故拖延支付。

第三章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义务主体第五条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义务主体包括以下方面:⒈中小企业本身:中小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支付义务。

⒉收款方:收款方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收款信息,并按照合同约定接受款项支付。

⒊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安全、及时性。

第四章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流程第六条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流程包括以下步骤:⒈签订支付合同:中小企业与收款方应当签订支付合同,并明确支付方式、金额、时间等相关事项。

⒉验证收款信息:中小企业在进行款项支付前,应当验证收款方提供的收款信息的真实性。

⒊实施支付:中小企业按照约定时间将款项支付给收款方。

⒋记录支付信息:中小企业应当妥善记录支付的相关信息,包括支付单据、时间、金额等。

第五章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风险防范措施第七条中小企业应当采取以下风险防范措施:⒈支付风险评估:中小企业在进行款项支付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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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办法.doc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办法.doc1. 引言2. 支付方式中小企业款项的支付方式应采取多元化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2.1 银行转账银行转账是一种常用的支付方式,双方可以通过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的转移。

支付方须提供准确的收款方信息,包括收款方的银行账户、户名等信息。

2.2 网上支付在互联网时代,网上支付逐渐成为一种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

通过各大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方可以实现与收款方的支付交易。

支付方须保证支付平台的安全性,防止信息泄露。

2.3 、支付和支付是中国常用的移动支付方式,提供了扫码支付、转账支付等功能。

支付方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或输入收款方账户信息进行支付。

3. 支付流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流程应具备以下步骤:3.1 合同签订支付前,支付方和收款方应先签订合同,明确款项、支付方式、付款期限等内容。

合同应经双方确认并保存备份。

3.2 支付申请支付方在付款期限到达前,向收款方提交支付申请。

支付申请应包括支付金额、支付方式等信息,并附上相应的付款凭证。

3.3 资金核验收款方收到支付申请后,进行资金核验。

核验应确保支付方账户资金充足,支付手续费等信息准确。

核验通过后,收款方向支付方提供收款账户信息。

3.4 支付确认支付方在核验通过后,确认支付信息无误后,进行支付操作。

支付操作完成后,支付方应向收款方提供支付凭证,以备查询和核对。

3.5 支付到账收款方收到支付方提供的支付凭证后,核实支付到账。

如因网络等原因未到账,应及时沟通解决。

如支付到账,支付方和收款方可保留相应的凭证备查。

4. 不良行为处理对于支付过程中出现的不良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不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4.1 恶意拖欠款项恶意拖欠款项是指支付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支付时间,严重影响收款方的经营正常进行。

一旦发现恶意拖欠行为,收款方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并寻求法律维权。

4.2 虚假支付虚假支付是指支付方故意进行虚假支付行为,企图逃避支付义务。

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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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规范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行为,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间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支付方”)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活动。

1.3 支付方应遵循合法、合规、及时、准确的原则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二、支付款项的申请与审批2.1 中小企业向支付方提供货物、服务、工程等,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支付申请。

2.2 支付方收到支付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确保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2.3 支付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内完成审批流程,并将审批结果通知中小企业。

三、支付款项的支付与结算3.1 支付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金额和支付期限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

3.2 支付方应确保支付款项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截留、挪用中小企业款项。

3.3 支付方与中小企业应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进行款项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3.4 支付方在支付款项时,应向中小企业提供合法的支付凭证。

四、支付款项的监督与管理4.1 支付方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支付款项的审批权限、程序和责任。

4.2 支付方应定期对支付款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3 支付方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支付款项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五、违约责任与纠纷处理5.1 支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2 中小企业对支付款项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支付方提出书面异议,支付方应在收到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答复。

5.3 双方因支付款项发生纠纷的,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六、附则6.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2 本办法解释权归我国相关政府部门。

6.3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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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办法.doc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规范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操作,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保障其权益。

第二条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确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主体包括出资方、收款方、支付机构等。

第二章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完成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款项申请方应当向支付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支付申请表。

(二)发票、合同等相关票据材料。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营财务报表等相关财务材料。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对支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如有需要,支付机构可以要求补充材料。

第三章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操作流程第七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操作流程如下:(一)收款方向支付机构提供准确的收款账户信息。

(二)出资方向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款项的金额和时间。

(三)支付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款项划拨至收款方账户。

(四)收款方收到款项后向支付机构确认。

第八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操作流程中,支付机构应当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并及时向出资方和收款方反馈款项流转情况。

第四章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监督与投诉第九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监督,确保相关政策措施的执行。

第十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出资方和收款方,如对支付机构提供的服务不满意,可以向支付机构投诉,并有权要求支付机构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五章附件附件一:支付申请表格附件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样本附件三:经营财务报表格式注释:1.中小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确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科技型企业。

2.支付申请表:用于中小企业向支付机构提交支付申请的表格,需包括申请人信息、支付款项金额、支付时间等内容。

3.发票、合同等相关票据材料:指与支付款项相关的发票、合同等证明支付合法性的相关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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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全文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正常进行,促进经济发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小企业的款项支付行为。

第三条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自愿的原则,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进行。

第四条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主体包括企业、金融机构、政府等。

第二章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方式第五条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可以采用现金支付、转账支付等方式。

第六条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应当依法使用合法的支付工具,不得使用违法支付工具。

第七条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转账方式包括电子转账、网银转账等。

第八条中小企业可以自愿选择增值税转移支付、银联POS机支付等支付方式。

第三章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时间第九条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如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收到货物或者劳务后及时支付。

第十条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时间,应当遵循及时支付的原则。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合理安排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时间,不得拖延支付时间。

第四章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延迟和拒付第十二条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方不得擅自改变支付时间,如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迟支付的,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在约定时间内支付。

第十三条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方如延迟支付或者无故拖欠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方如出现拒付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方迟延支付或者拒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保障措施第十六条国家对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信用评价制度。

第十七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宣传力度,增加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可见度。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的款项支付,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

第十九条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拖延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时间,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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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及时支付义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中小企业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第四条【禁止滥用优势地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滥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

第五条【部门职责】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1企业款项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

国务院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环境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评价和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指标。

第七条【法律援助】国家建立微型企业法律援助制度。

微型企业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经费依法列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行业协会商会】国家鼓励、引导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在促进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第九条【付款期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合同约定将检验或者验收作为付款条件的,上述期限最长可以延长30日。

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

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一、总则1.1 本办法旨在规范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行为,确保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及其与之有业务往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

1.3 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应遵循合法、合规、及时、便捷的原则。

二、支付期限2.1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应明确款项支付期限。

2.2 支付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

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期限,双方应协商一致,且最长不得超过60天。

2.3 支付期限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支付方式3.1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采用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便捷、安全的支付方式。

3.2 禁止采用现金、支票等易造成支付风险的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3.3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方式。

四、支付保障4.1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4.2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时,不得无故拖延、拒绝支付。

4.3 中小企业有权要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支付担保。

五、监督检查5.1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监管。

5.2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3 中小企业可向相关部门举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不按时支付款项的行为。

六、法律责任6.1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 相关部门应依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通报。

6.3 中小企业有权依法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七、附则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2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7.3 各级政府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七、支付流程7.1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时,应按照以下流程操作:a. 根据合同约定,确认款项金额、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b. 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时办理款项支付手续;c. 保留支付凭证,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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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及时支付义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中小企业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第四条【禁止滥用优势地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滥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

第五条【部门职责】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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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款项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

国务院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环境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评价和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指标。

第七条【法律援助】国家建立微型企业法律援助制度。

微型企业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经费依法列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行业协会商会】国家鼓励、引导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在促进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第九条【付款期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合同约定将检验或者验收作为付款条件的,上述期限最长可以延长30日。

基于合同性质确实需要更长时间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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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付款期限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算。

合同约定以中小企业出具账单、发票或者其他单据作为付款条件的,付款期限自该付款单据送达之日起算。

第十条【质保金返还期限】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质量保证期限届满后,与中小企业进行核实和结算。

对核实、结算结果无异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完成核实、结算之日起15日内返还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不得以审计为付款条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条件,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票据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远期票据向中小企业付款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合同未约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远期票据付款应当征得中小企业的同意,并应当支付适当的贴现利息。

第十三条【发包人直接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作为发包人的,可以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发包人直接向中小企业分包人支付款项。

承包合同未做约定,且承包人未按分包合同约定向中小企业分包人付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分包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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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在核实情况后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款项,金额以发包人未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为限。

分包人与承包人存在争议的除外。

第十四条【付款义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为由,拒绝履行对中小企业的付款义务。

第十五条【应收账款融资】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有正当理由拒绝确认的除外。

第十六条【迟延支付责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

迟延支付给中小企业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逾期利息的,中小企业有权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赔偿实际损失。

第十七条【受理投诉机构】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以下称投诉平台),受理中央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的投诉。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门机构(以下称投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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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负责统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的投诉,并公布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处理程序】投诉平台、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诉转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理。

被投诉人属于国有大型企业的,转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投诉人属于其他大型企业的,转交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处理。

前款规定的处理部门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投诉事项进行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程序,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规定的处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报送投诉平台、投诉受理机构。

第十九条【实施细则】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处理与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投诉的具体程序和规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禁止打击报复】被投诉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投诉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被投诉的大型企业不得拒绝向投诉人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监测机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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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会同投资、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监测、预警和共享机制,定期监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迟延支付情况。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通报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有关情况及典型案例。

第二十二条【限制项目申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节严重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限制其申请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三条【清欠预算安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用于清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中小企业欠款的资金依法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上级财政增加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本级财政超收收入应当优先用于清偿对中小企业欠款。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未经批准自行安排支出造成对中小企业欠款的,财政部门应当通过扣减转移支付或者部门预算指标等方式予以偿还。

第二十四条【代为履行义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资金困难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承担代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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