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5]470号颁布时间:2005-10-14发文单位:交通部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局、委)港航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各港口管理机构应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对《办法》的宣传,顺利做好港口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为实施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交工验收《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港口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
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港口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竣工文件已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港口工程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
二、关于港口工程试运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四)款规定,港口工程经过试运行并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主要装卸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港池、航道和导航、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供电、供水、通信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泊位投产的需要;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生产需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
浙江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细则

附件2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表编号:说明:备案所需资料附后,此表一式三份。
附件3—1 —港口工程交工验收证书附件4港口工程交工验收备案表—2 —位名称、开工日期、质量评定日期以及交工验收组织情况、工程概况、工程质量评定及备案情况、有关问题的建议和处理意见等。
工程概况应包含建设依据、建设规模与技术标准,主要建设内容和工程量,投资执行情况等。
—3 —××××工程竣工报告编写单位:编写日期:—4 —前言:简要叙述工程前期工作情况和工程要点。
第一章工程概况1.建设依据: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注明文件文号、名称和时间等。
2.地理位置:概括描述相对位置并注明经纬度。
3.自然条件:地形、地质、水文和气象等主要特征。
4.批复、核准或备案的建设规模、标准、能力和总投资。
5.建成的码头靠泊等级、吞吐能力以及进出港口的航道等级。
6.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主要设计、施工(含设备制造、安装)、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
7.开、竣工日期。
第二章招投标及合同管理概述招标、投标情况,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第三章工程建设情况详细叙述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总量、开工和完工时间、主要设计变更内容、工程中采用的主要施工工艺等;工程事故的处理;对各单项工程中的主要单位工程应着重说明其结构特点、特殊使用要求和建设情况,同时附工程建设项目一览表。
单项工程建设情况的内容按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章节顺序编写。
第四章工艺设备叙述主要工艺流程,机械设备和工作车船的数量及其性能—5 —参数、制造厂家和供货、安装和调试情况,同时附机械设备一览表。
第五章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和档案概述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主要建设内容、工程档案资料归档的情况,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专项验收意见。
第六章工程监理概述监理工作情况以及监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
第七章交工验收和工程质量概述交工验收情况。
某省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DOC 81页)

某省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DOC 81页)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港口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港口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交)工验收。
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除适用本实施细则外,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军事和渔业港口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八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组织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并按《浙江省港口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及时将质量评定报告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交工验收合格的港口工程试运行前,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办理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手续(附件2)。
试运行期满后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港口工程试运行期自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之日起开始计算。
港口工程项目完工,经过试运行3或6个月后应进行竣工验收。
试运行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经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通过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转报竣工验收报告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工程,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含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审查工作细则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含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审查工作细则为加强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审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许可行为,制定本细则。
一、审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年第5号)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年第17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三)《福建省航道条例》(2009年9月25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四)《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三十二条;(五)《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六条;(六)《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1月7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五条;(七)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闽审改办[2015]2号)附件2的行政审批第二项。
二、审查流程收件人窗口(或网上)收件承办人审查处室负责人审核终审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核准三、审查内容办理条件:(一)港口工程竣工验收1.港口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竣工质量评定合格);2.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3.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4.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大型港口建设项目、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5.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6.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7.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2021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2021
2021年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可能会根据当地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进行更新和调整。
以下是可能包含其中一些要点的竣工验收规程:
1.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组织:港口管理部门或相关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验收组成员应包括港口管理人员、技术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代表。
2. 竣工验收资料准备:港口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包括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设备购置及安装验收资料、试运行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
3. 工程质量验收:对港口工程的结构、土建、电气、水利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4. 安全验收:对港口工程的防汛、防风、防火、防护、安全设施等方面进行验收,确保工程安全可靠。
5. 环境保护验收:对港口工程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管控,确保工程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预防和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6. 功能验收:对港口工程的功能性能进行测试和评估,确保工程设计符合使用要求,各项功能齐备并正常运行。
7. 竣工验收评定:通过对港口工程各方面的检查和评估,综合判断工程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是否具备投入使用条件。
8. 验收合格证书颁发:对通过竣工验收的港口工程颁发验收合格证书,该证书是工程建设单位取得使用许可证的前提条件。
注意:以上内容仅为引导性示例,实际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具体规定和执行。
某省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资料整理:对收集到的资料进 行整理,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 进行归档
资料审核:对整理好的资料进 行审核,确保无误后提交给相 关部门进行验收
资料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资料 审查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审查 审查程序:先由施工单位自审,再由监理单位审核,最后由建设单位审查 审查结果:对不符合要求的资料提出整改意见,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记录处理结果:详细记录问 题处理过程和结果,作为验
收资料的一部分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记录问题:详细记录问题的 具体情况,包括位置、程度、
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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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解决方案:根据问题的 原因和影响范围,制定相应
的解决方案
添加标题
复查问题:对整改和修复后 的问题进行复查,确保问题
得到解决
处理措施与责任追究
安全环保问题: 涉及施工现场安 全、环境保护等
方面的问题
经济问题:涉及 工程造价、成本 控制等方面的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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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处理流程
发现问题:在验收过程中, 发现不符合设计、施工、验
收标准的问题
添加标题
分析问题:对问题进行分析, 确定问题的原因和影响范围
实施解决方案:按照制定的 解决方案,进行整改和修复
检查工程是否 具备竣工验收 所需的技术文 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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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组织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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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组织
组织机构:成 立专门的验收 小组,由项目 负责人、技术 负责人、质量 负责人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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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明 确各成员的职 责和任务,确 保验收工作的 顺利进行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港口工程建设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港口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分为自检、政府检查和验收三个环节,验收结果以政府检查的结果为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规定,组织港口工程的自检、政府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自检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港口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组织港口工程的自检。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自检,检查港口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质量控制、安全等方面,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自检结果报告提交
政府部门。
第三章政府检查
第八条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港口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组
织港口工程的政府检查。
第九条政府部门应当对港口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质量控制、安全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港口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国家港口安全和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验收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辖区内所有港口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三、验收程序1. 申请验收:港口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应向交通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工程竣工报告、设计文件、施工记录等。
2. 验收准备:交通部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准备工作。
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对港口工程项目进行技术评估和验收。
3. 现场检查:验收专家组对港口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建筑物、道路、泊位、设备等方面的检查。
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估和解决。
4. 技术评估:验收专家组根据现场检查结果,进行港口工程项目的技术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工程质量、设计是否合理、施工过程是否符合规范等方面。
5. 验收报告:验收专家组根据现场检查和技术评估结果,编写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报告包括对工程建设单位的评价、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内容。
6. 验收决定:交通部根据验收报告,对港口工程项目做出验收决定。
验收决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合格的项目可以投入使用,不合格的项目需要工程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四、验收标准1. 工程质量:港口工程建设必须符合相关的建设标准,达到国家建设质量要求。
2. 设计文件:港口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合理、完整,符合工程实际要求。
3. 施工规范:港口工程施工必须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施工质量。
4. 设备完备:工程建设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设备,满足港口工程的建设和运营需求。
5. 安全保障:港口工程建设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规定,确保港口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性。
五、附则1.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如有隐瞒、虚假等情况,将影响验收结果。
2.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对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要明确提出。
3. 对于不合格的港口工程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交通部的要求,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港口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港口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引言
港口工程的施工过程和质量验收是确保港口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和满足质量要求的关键步骤。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套规范,以指导港
口工程的施工和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施工规范
1. 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并严格按照港口工程设计
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2. 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
环境保护要求。
3.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识,并按照要求进行警示和防护措施。
4. 施工设备和工具应符合安全要求,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5. 施工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并记录相关数
据和结果。
质量验收规范
1. 港口工程竣工前,应进行全面的质量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结
构安全性、材料质量、防护措施、工程完整性等方面。
2. 验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
行业标准进行评定。
3. 验收结果应书面记录,并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当事方签字确认。
4. 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重新进行验收直
至合格。
结论
本文档提供了港口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的规范要求,旨在确保
港口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质量达标。
港口工程相关方应严格按照这些
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工作,确保港口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规范的修订和更新,以适应行业的发展
和需求。
港口工程实施细则
港口工程实施细则港口工程是指为了适应海洋运输发展的需要,通过修建、改建或维护港口设施,提供安全、高效的货物装卸、储运和集散服务的工程。
为了确保港口工程的实施达到预期的效果,港口工程实施细则被制定出来,以规范工程的各个环节,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一、前期准备1.项目立项项目立项是港口工程实施的第一步,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估、投资估算等内容。
在港口工程实施细则中,要求项目立项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合法性。
2.设计阶段设计阶段是港口工程实施的核心环节,包括港口规划设计、航道设计、码头设计等。
在港口工程实施细则中,要求设计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港口工程的结构安全和设计合理。
3.施工准备施工准备是港口工程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施工方案制定、材料采购、设备调配等。
在港口工程实施细则中,要求施工准备必须符合相关要求,确保施工过程的有效性和顺利性。
二、施工阶段1.基础工程施工基础工程施工是港口工程实施的关键环节,包括土方开挖、地基处理、沉箱安装等。
在港口工程实施细则中,要求基础工程施工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港口工程的结构牢固和稳定。
2.主体工程施工主体工程施工是港口工程实施的重要环节,包括码头建设、航道开挖、护岸工程等。
在港口工程实施细则中,要求主体工程施工必须符合相关要求,确保港口工程的整体功能和使用效果。
3.设备安装与调试设备安装与调试是港口工程实施的关键环节,包括吊机安装、通信设备安装、灯光调试等。
在港口工程实施细则中,要求设备安装与调试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港口工程的设备正常运行和系统稳定。
三、竣工验收1.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是港口工程实施的最后一步,包括结构验收、功能验收、安全验收等。
在港口工程实施细则中,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符合相关要求,确保港口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达到标准。
2.使用维护使用维护是港口工程实施的重要环节,包括设备维护、设施保养、环境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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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港口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港口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交)工验收。
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除适用本实施细则外,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军事和渔业港口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验收依据和程序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具备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及概算调整等文件;(三)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开工备案文件;(四)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五)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及法律、法规、规章、其他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均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1 / 82负责。
交工验收主要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监理工作情况,交工质量评定情况及备案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
第六条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建成的港口工程,可以对已建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港口工程分期竣工验收。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全面按合同要求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并经监理单位全面检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提出交工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核实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组织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并按《浙江省港口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及时将质量评定报告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交工验收合格的港口工程试运行前,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办理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手续(附件2)。
试运行期满后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港口工程试运行期自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之日起开始计算。
港口工程项目完工,经过试运行3或6个月后应进行竣工验收。
试运行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经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通过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转报竣工验收报告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工程,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港口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由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交工验收第十一条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单位工程或合同段已按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要求建成;(二)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未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三)施工单位按交通运输部和省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四)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五)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按质量评定操作办法(附件1)对工程交工质量评定合格,并出具工程交工质量评定报告;(六)主管质量监督机构已受理工程交工质量评定报告备案,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交工质量监督情况报告;(七)质量评定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已经全部整改完成;(八)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单位工程或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质量监督、造价管理、港口管理等单位代表参加并组成交工验收组,对工程质量和施工资料进行全面验收。
第十三条交工验收组职责:(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签署交工验收证书(附件3)。
第十四条港口工程各合同段经交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须及时完成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
并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交工验收报告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备案(附件4)。
对交工验收合格的港口工程,应及时养护管理,对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及未完工3 / 82程,应由原承包单位限期修复、补救、完成。
第四章竣工验收第十五条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工程竣工质量评定合格,完成工程竣工质量评定报告。
(二)主管质量监督机构已受理竣工质量评定报告备案,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竣工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三)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四)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五)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六)按照《浙江省水运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编制完成竣工验收资料,并通过档案专项验收。
(七)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八)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一)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在拟实施项目竣工验收6个月内按照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竣工质量评定工作,完成竣工质量评定报告,并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质量监督机构完成工程竣工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时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初步评价结果,一并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港口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且竣工质量评定等级为合格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按要求及时制定竣工验收组织方案和竣工验收文件资料,于竣工验收前15日内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文件材料一般由下述内容组成:(一)竣工报告(附件5);(二)试运行报告;(三)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等;(四)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附件6);(五)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准许使用意见;(六)能力核算报告;(七)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委员会实施。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港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由专家担任。
涉及国防交通的应有国防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参加。
港口工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是:(一)审查港口工程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审批文件及相关手续;(二)检查港口工程实体质量;(三)检查港口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审查有关竣工档案资料;(四)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五)核定码头靠泊等级、吞吐能力以及进出港口的航道等级;5 / 82(六)检查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情况;(七)检查对港口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及批复情况;(八)检查廉政建设合同执行情况;(九)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十)对存在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十一)形成、通过并签署《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附件7)。
第二十条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将竣工验收材料、《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附件8)报相应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
整改期满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章竣工决算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必须对项目建设的资金、物资、设备和形成的资产进行清理,按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或预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竣工验收时对未完的收尾工程,应根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提出相应的工程量和投资额,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其投资额可纳入工程决算。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所增加的工程投资,不得纳入工程决算。
第二十四条对编制初步竣工决算的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必须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报主管部门核准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的竣工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暂行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向档案管理部门和接管单位办理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七条沿海港口1000吨级以下且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内河港口300吨级以下且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港口工程,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可依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省级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等建设管理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港口工程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第二十八条规定重新完成竣工验收并备案的,不得投入使用,港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原《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交〔2006〕6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港口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2.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表3.港口工程交工验收证书4.港口工程交工验收备案表5.工程竣工报告6.工程建设(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工作报告7.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8.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7 / 82浙江省港口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一、基本要求(一)港口工程质量评定由负责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