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的法律定义和界定
非法集资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集资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是一种违反法律,通过不正当途径,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这种行为破坏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应当受到刑事追究,那么非法集资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呢?详情请看下文。
▲什么是非法集资罪?《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
非法集资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发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量刑对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处刑。
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莫挑战法律底线案例(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各阶层对财富的追求日益强烈。
然而,在追求财富的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为了满足私欲,铤而走险,挑战法律底线,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以一起非法集资案为例,探讨法律尊严与个人责任的关系。
一、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发生了一起特大非法集资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虚假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达数亿元。
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李某通过设立多家公司,虚构投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随着资金链的断裂,李某携款潜逃,导致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
二、案件分析1. 非法集资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通过虚假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符合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
2. 案件影响本案涉及投资者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
同时,此案也暴露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漏洞,引发了社会对金融风险的担忧。
3. 法律尊严与个人责任(1)法律尊严法律尊严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权威性和神圣性。
法律尊严的维护,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本案中,李某挑战法律底线,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2)个人责任个人责任是指个人在法律关系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的行为不仅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对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三、启示与建议1. 提高金融风险意识本案提醒我们,在追求财富的过程中,要时刻保持警惕,提高金融风险意识。
投资者在投资前,要充分了解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切勿盲目跟风,以免遭受经济损失。
2. 加强金融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加大对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非法集资标准

非法集资标准非法集资是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于非法集资活动的突然暴发和广泛传播,给广大投资者带来严重损失,非法集资近年来国家及地方对该问题高度重视,制定有关立法加以规范,针对非法集资行为提出明确的标准。
关于非法集资的标准:一、非法集资的定义非法集资的定义是指任何不经有权机关准许就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业务活动筹集资金的行为,其中包括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各种形式的资金筹措活动。
二、非法集资的法律效力1. 不得组织或参与发行和销售新型金融产品,以筹措资金用于投资或投机;2. 不得组织或参与以投资筹措资金的各种活动;3. 不得组织或参与以筹措资金的其他有偿活动。
三、防止非法集资的措施对于非法集资行为,应当采取有效的行政措施,通过政府部门管理和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发生。
1.严格审查当事人,依法审查发行和销售新型金融产品的相关文件,经审查确认为合法后方可发行;2.强和完善敏感交易市场、封闭期交易以及社会资本市场融资审查;3.不得将集资、投资融资有关账户用于其他事项;4.严格审查和定期验收金融结算和清算机构的准入和经营;5.加强金融机构业务审查工作,严肃查处其中的不当行为。
四、非法集资的坏处1.法集资导致的严重损失:非法集资者往往以优良的投资项目和高回报率吸引投资者,但其实大多只是空壳公司或金融诈骗活动,当投资者实地考察没有发现或投资者拿不到回报时,就会遭受严重的损失。
2.法集资破坏金融市场秩序:非法集资活动破坏了金融市场正常秩序,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也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法集资破坏经济社会的稳定:当大量的非法集资活动出现,会导致大量的投资者投资失败,从而给社会经济稳定带来严重影响。
由于非法集资活动对金融安全、社会安定、经济稳定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因此,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严惩非法集资者,提高投资者的投资知识,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安定。
非法集资行为如何界定

⾮法集资⾏为如何界定⾮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并承诺在⼀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式向出资⼈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为。
那么,⾮法集资⾏为如何界定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集资⾏为如何界定⾮法集资是⼀种犯罪活动,该类罪犯罪构成要件如下所述:(⼀)犯罪主体是⼀般主体,包括⾃然⼈和单位。
这⾥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法对司法实践中⼤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然⼈、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法集资⾏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犯罪主观⽅⾯是故意。
当事⼈明知⾃⼰的⾮法集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
在单位进⾏⾮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员、直接责任⼈员和其他责任⼈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
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的认识和意志。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融管理秩序。
⾮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往往是⼈数众多,涉案⾦额⼤,严重破坏国家⾦融管理秩序。
因此,我们建议将⾮法集资罪列⼊《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融管理秩序罪,以确⽴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四)犯罪客观⽅⾯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为。
主要是以⾮法发⾏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并承诺在⼀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式向出资⼈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七⼗六条规定:⾮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非法集资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讲稿)

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与相关问题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犯罪的发案率大幅上升。
这类案件严重危害我国的社会秩序,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并易引发群体性上访,是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和隐患。
特别是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如 P2P 网贷平台、第三方支付、网络众筹等的兴起,在发展过程中也催生了各种新型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一些单位和个人以从事金融创新为名,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严重破坏金融管理市场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经济的繁荣有序发展,既需要鼓励合理合法的融资流通,更需要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
下面,我们从四个方面来学习和探讨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问题。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一)非法集资犯罪的概念早在 1996 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然而,该规定将非法集资的定义落脚在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存在诸多的局限性和不周延性,不能有效满足新形势下打击新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需要。
随后, 2010 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则从法律要件和实体要件两个方面对非法集资进行界定,即: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 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点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民间借款主要形式包括民营银行、小额贷款、第三方理财、民间借贷连锁、担保、私募基金、银企对接平台、网络借贷、金融超市。
1、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2、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贷。
3、逾期利息按银行基准利息计算。
银行业内案件涉案金额标准

银行业内案件涉案金额标准银行业内案件涉案金额标准是指监管部门对银行业内涉及案件的涉案金额做出的金额标准限制。
这些标准的设立旨在对银行业内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界定,以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银行业内案件涉案金额标准的参考内容。
1. 非法集资案件: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方式进行吸收资金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非法集资涉及的金额标准如下:- 一般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构成犯罪。
- 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构成重大犯罪。
2. 金融诈骗案件:金融诈骗是指以欺骗手段获取金融资产的行为。
具体的金额标准根据不同行为有所差异,一般情况下可以参考以下范围:- 小额诈骗案件: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下。
- 一般诈骗案件:涉案金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
- 重大诈骗案件: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构成重大犯罪。
3. 银行业金融犯罪案件:银行业金融犯罪包括内部人员违规操作、挪用资金、贷款诈骗等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涉案金额标准如下:- 一般金融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构成犯罪。
- 重大金融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构成重大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金额标准仅作为参考,实际的标准可能因具体情况、监管要求或法律法规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监管部门对银行业内案件的涉案金额的划定并非唯一考量标准,还会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犯罪的性质、影响范围、所涉及群体等。
例如,即使涉案金额未达到标准,如果案件涉及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对金融市场稳定构成较大风险,监管部门仍可能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总的来说,银行业内案件涉案金额标准的设定是为了量化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界定,从而提高监管效能和维护金融秩序。
然而,由于金融市场复杂多变,这些金额标准可能需要不断调整和优化,以更好地适应和应对不同情况的出现。
非法集资立案标准

非法集资立案标准
一、非法集资立案标准
1、集资以融资为名,给予投资者特殊回报,或者以发行金融产品、金
融服务形式集资的活动。
2、集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发售投资份额,以及使用网络支付、暗示
获利益投资等行为,非法吸收资金。
3、开展非法利润金融活动,以银行、货币、保险、基金、证券等形式
收取非法回报的行为。
4、以金融、货币、保险、基金、证券等名义,发行期权、债券、众筹、衍生品等金融产品,但未取得相关部门授权及审批文件的行为。
5、发行高收益、瞬发、套利产品、资金分散及投资裹子等投资项目,
且投资回报不确定的活动。
6、以虚假宣传投资项目、获得巨额收益的活动。
7、以虚假项目吸收投资者资金及非法集资,如虚拟运营的金融投资、
郊区旅游投资等活动。
8、以筹款、募捐、活动性聚集、赌博等活动为名,收受投资者资金的行为。
二、处罚
1、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以及经财政部门查实的非法集资活动,财政部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2、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提供非法集资资金储备场所以及增加了非法集资规模的行为,应当及时有效地追究责任。
4、对针对公众集资者采取明显掩饰或阻挠执法机关调查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5、对存在故意犯罪行为存在重大责任、涉嫌犯非法集资罪行累犯行为以及逃避追究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界定

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界定作者:王宗光李洁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7年第10期摘要: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中金融机构的认定,应当依据其所从事的金融活动对其进行实质认定;对于擅自设立应从“擅自”和“设立”两方面把握,其核心在于组织机构未经批准而自行设立的行为。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概念,结合相关行政法规,作如下理解:“公众”强调社会不特定投资对象,具有社会性、不特定性和众多性;行政违法的“非法金融活动”指未经批准的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刑事方面的“非法”与之不同,应作限缩解释;从程序方面,其体现在未经批准;从内容层面,其有数额限定,而其用途是否合法并不影响定罪量刑。
关键词:集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罪量刑一、关于本案的主要争议点分析本案被告未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通过“某某金融”互联网金融平台公开宣传以某某投资管理中心名义开发的理财产品,以投资入伙方式吸收不特定公众资金,并承诺保本付息高额回报。
上述行为表现符合非法集资特征,即未经批准、许可,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并承诺资本回报。
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只对部分以特定方式实施且法益侵犯严重的非法集资行为加以刑法规制[1],当前非法集资犯罪包括七种具体罪名[2],其犯罪构成存在部分交叉,审判实践中需区分此罪与彼罪。
对于本案定罪,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其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理由是:本案被告所用于非法吸收资金的理财产品是以某某投资管理中心名义向社会发布,而该投资管理中心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为牟取非法利润擅自设立、开业从事吸收存款等金融业务活动,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只要该非法金融机构一经设立,对外挂牌,无论是否从事金融业务以及是否造成危害,均构成本罪。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其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理由是:本案所涉非法集资行为满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要件——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且招揽入伙某某投资管理中心属以投资入股形式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3],扰乱金融信贷秩序,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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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绪言
在很长时间内,由于早期国内对其法律定义和判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很长时间内,对“非 法集资”的理解处于莫衷一是的状态。最为常见的认识是,非法集资就是庞氏骗局,是一种 最古老和最常见的投资诈骗,是金字塔骗局的变体;也有论者认为,非法集资指涉及各种形 式的未经金融监管机关批准而筹集公众资金的活动;还有论者将非法集资作为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代称。《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次正式界定了非法集资的概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 其他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的法律规范
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体系总体上分为刑法规范和非刑法规范两部分。 1. 刑法规范。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依据《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是目前我国发案最多的一种非法集资类 犯罪。至于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目前并无相应的司法解释,但 一般会参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来理解。《取缔办法》 第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 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 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2) 集资诈骗罪 依据《刑法》,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 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一犯罪客体(指侵犯金融管 理秩序)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 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1996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规定: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 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 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 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 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 欺诈发行股票
1995 年 5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下文简称《商 业银行法》)首次提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首次提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的概念及刑罚适用。
1996 年 12 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的解释》中,第一次正式界定了非法集资的概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或者个人,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此后我国相关刑事立法大多采用这 种广义上对非法集资的定义。
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 非刑法规范
2003 年《商业银行法》第 81 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 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 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定义 ........................................................................................... 2 (二)非法集资的法律规范 ........................................................................................... 3 (三)非法集资案例 ....................................................................................................... 4 二、 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 .................................................................................................. 7 (一)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 ........................................................................................... 7 (二)非法集资犯罪的追诉标准 ................................................................................... 7 (三)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 ........................................................................................... 8 (四)委托理财和非法集资 ........................................................................................... 9 (五)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 ......................................................................................... 11 三、非法集资犯罪的治理对策[7] .......................................................................................... 12 (一)全面推进金融改革 ............................................................................................. 12 (二) 科学设置刑法规定 ......................................................................................... 12 (三) 完善“综治”防控体系 ................................................................................. 12 结 语 ....................................................................................................................................... 13 参考文献 ................................................................................................................................. 14
《公司法》第 210 条规定,未经本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 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 1%以 上 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5 年《证券法》第 188 条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 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 额 l%以上 5%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 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目录
绪言 ........................................................................................................................................... 1 一、非法集资的法律定义 ....................................................................................................... 2
非法集资犯罪界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犯罪要件的认定,包括:对象的范围、投资 目的、经济实质三个方面;一是《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量化标准。除此 之外,非法集资常常披着委托理财的外衣而掩盖其犯罪本质,而民间借贷是滋生非法集资的 温床。但不能片面的认识委托理财和民间借贷,不管是从历史层面还是经济层面,他们的存 在都符合最近本的人类学和经济学原理,需要客观辩证的认识。
由中国人民银行于 1999 年发布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 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非法集资”给出了较为详尽的定义。在这一文件中,“非法集资” 被定义为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 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 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1998 年 4 月,国务院颁布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文 简称《取缔办法》),其第 4 条明确将非法集资纳入了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范畴。
1998 年 7 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 施方案》,提出了与非法集资异曲同工的“乱集资”的概念,即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 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集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