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硕重要问题和知识点整理
法硕考研各学科复习要点总结

法硕考研各学科复习要点总结法硕考研各学科复习要点总结1.法理复习需先易后难2.宪法理论复习注意知识点比较不过这也不能作为我们忽视的借口,宪法理论虽然简单,但里面的细小知识点却特别容易混淆,所以考生一定要把宪法法条常备身边,复习的时候还可以专门做一些知识点的比较。
此外《选举法》也比较重要,同样不能忽视。
3.刑法复习要有的放矢刑法的脉络比较清晰,复习起来比较容易。
总则和分则同等重要,每年考试出分值各占50%。
刑法拿高分的最主要办法就是在复习过程中要抓住重点,做到有的放矢。
刑法重点很好判断,它们都有一些特征,可以帮助大家判断哪些地方是可能的出题点。
特征如下:有明显大写的一、二、三……,大写的标题下有小标题的数字,如123……,小写的1、2、3下多涉及法律方面重要的概念。
这些部分一定要想办法理解并且背熟。
分则当中各罪里有很多详细解释的要点。
如抢劫罪中,什么是以非法目的占有?什么是暴力?什么是以其他方法?都要学懂、学通,这点很重要。
以往有考生,考完刑法之后觉得答的不错,感觉四个要点都写出来了,但最后得分却不高。
而失分的地方往往就是需要答出来、且没有好好解释的地方。
4.民法复习重在理解民法的复习重在理解,只有真正理解了才能答好民法题。
考生先要清楚,民法学是整个大陆法系理论体系的核心内容,搞好民法是弄通所有其他法律的前提与基础。
而民法的体系又是由民法的调整对象所决定的,所以考生一定要时刻注意,民法主要调整的无非是横向的财产关系。
换句话说,我国的民法是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为其主要调整对象的,简单地说,民法就是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最一般的规则。
总之,民法正是适应调整商品交换关系的内在需要,才形成了民事主体制度,所有权制度和债及合同制度,即传统法民学中所说的“人、物、债”三大部分,从而构成了民法最基本的内容。
所以,考生学好民法学的本质就是理解“人、物、债”之间的联系。
5.法制史复习莫要细扣文言文对于初学者来说,法制史复习最大障碍可能是生僻的文言文,可是每年法硕入学考试考察的重点恰恰不在这。
2020法律硕士知识点

【导语】所有的成功都来⾃于⾏动,只有付诸⾏动,才能⼀步步⾛向成功。
所以想要考法硕的同学们,快去了解⼀下吧,以下为⽆忧考整理的2020法律硕⼠知识点,⼀起看看吧。
概念: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具有独⽴的法律⼈格,其法律地位平等、互不⾪属,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主体意思表⽰⾃由。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产⽣、变更、消灭都是在民事主体⾃愿的基础上进⾏的,⼀⽅不得将⾃⼰的意志强加于另⼀⽅。
(3)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占有、使⽤、收益、处分财产⽽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为获取利益⽽相互交换财产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
(4)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在利益实现⽅⾯⼤多具有有偿的特点。
取得财产利益应当⽀付相应的对价,这⼀特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主体对于财产利益实现的基本要求。
在坚持民事主体平等、⾃愿的前提下,赠与、借⽤等民事法律关系中不适⽤有偿原则也是法律所允许的。
法硕民法重要知识点梳理

法硕民法重要知识点梳理关于法硕民法重要知识点梳理第一章绪论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禁止权力滥用;公序良俗原则)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分类第三章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的概念、条件、程序、后果、撤销后果;宣告死亡的概念、条件、程序、后果、撤销后果;个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个人合伙的成立;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第四章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法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第六章代理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的种类;代理权的行使规则;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第七章诉讼时效与期间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第八章物权的一般原理物权的特征(物权和债权的区别);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保护方式第九章所有权原始取得(先占、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继受取得第十章共有共有的概念;共有的特征;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共有的概念;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章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特征、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设立;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设立;地役权的概念、特征、设立第十四章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抵押权的概念、特征;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实现;最高额抵押、动产浮动抵押;质权的概念、特征;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的概念、特征;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留置权的效力第十五章占有占有的类型第十六章债权概述债的概念;债的主体变更;债的消灭;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十七章合同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要约;承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原则;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保全;保证;定金的概念、特征;合同解除的概念、特征;合同解除的条件;违约责任的概念、特征;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保管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
2020司法考试试题重点知识点解析

2020司法考试试题重点知识点解析(一)[刑法]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一、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是总则部分的重难点内容,也是法考的必考知识点。
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保证人身份?需要确定行为人的作为义务,有作为义务才能称为保证人。
对于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应当从形式来源和实质根据两方面来考量。
1.形式来源(四形式)(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不要求这些义务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可以作为义务来源,但是要求刑法必须将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为确认为犯罪行为,即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例如,遗弃罪所涉及的义务是我国《婚姻法》上的有关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刑法将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为确认为犯罪行为。
而《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但是刑法并没有将违反该义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因此路人甲发现火灾没有报警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2)职务或业务所要求的作为义务职务要求的作为义务,必须考虑主体职务的具体内容,从而决定其是否有作为义务。
例1.执勤的消防员在遇到火灾时有救火的义务,警察在遇到小偷行窃时有抓捕的义务。
如果消防员在接到失火警报后不去救火,或者警察遇到小偷行窃时没有实施抓捕,那么就应当对他们怠于采取行动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例2.警察遇到人身安全受侵害事件有进行救助的义务,但是环保局长、财政局长、卫生局长,他们的职务与制止人身安全犯罪无关,因此,就不具有制止这一类犯罪的作为义务。
(3)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当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创设、增加了风险,导致某种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便具有排除危险状态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例1.甲带邻居家的儿童到海滨浴场去游泳,对于甲而言,其负有保障邻居家的儿童的安全的特别义务,这种义务是由其先前带邻居家的儿童出来这一先行行为所决定的。
例2.乙骑电动车将道路上的老人撞伤,那么乙便负有将被撞老人送去救治的义务,这种义务是由乙先前将老人撞伤的行为所派生出来的。
法硕备考:知识点考察汇总

法硕备考:知识点考察汇总13、危害结果(一般掌握,知道危害结果有物质性和非物质性两种,此外所有的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有些故意犯罪也把法定结果规定为构成要素)1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了解,考主观题的可能性不大,此外,应该学会如何判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该问题较为复杂,非法学涉及的真题一般都不会太难)15、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了解)16、犯罪主体(重点,需要看相应的法条30、31条,注意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3个条件和案例题中涉及到具体罪名的时候,如果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一定要写正确)17、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17条是必考法条,8种情形都要记住,14-16周岁的人犯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且现在对该条的考察趋向于司法考试的难度,同时结合分则的罪名对该题进行考察,特别要注意对该条的理解。
18、刑事责任能力(重点,注意精神病人犯罪的3种情况和相应的处罚原则,刑法第18条、19条是重点)19、单位主体犯罪(必考,历年一般以选择题考查该知识点,需要看相应的法条30、31条和《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重点,特别是罪过的概念,是理解故意、过失的基础,请参考刑法14、15条,注意我国是主观罪过责任原则,其它了解即可)21、犯罪故意(必考,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重要,简单的判断标准是直接故意是希望,间接故意是放任)22、犯罪过失(一般掌握,注意疏忽大意的过失与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的区别)23、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了解即可)24、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必考,历年均有涉及,不仅要注意每种认识错误中举的例子,还要学会辨认什么样的情况属于什么样的认识错误)25、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重点,看相应的法条和分析中的相应论述,注意注意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的概念,并且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26、犯罪既遂(必考,有可能考主观题,概念、标准和构成要件是重点,注意结果犯、危险犯和行为犯中各自举的例子)27、犯罪预备(必考,注意特征和处罚原则)28、犯罪未遂(必考,要注意意志以外的原因包含3种,还要注意预备与未遂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9、犯罪未遂的分类(重点,注意所举的例子,学会判断什么情形属于类型,另外要记住其处罚原则)30、犯罪中止(特征和处罚原则是重点,四性:时间性、自觉性、彻底性和有效性要记住并理解,有可能考主观题,注意如果行为人虽有意放弃犯罪并采取了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措施,但未能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认定及于共同犯罪的整体,必须是整个犯罪行为的停止;另外要注意,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和实行阶段)31、共同犯罪的概念及特征(必考,注意看法条25-29条和共同犯罪构成特征中举的几个例子,另外共同犯罪的认定是重点,学会判断哪些情形下不能成立共同犯罪)32、共同犯罪的形式(重点,要记住各自的概念并学会判断)33、犯罪集团及主犯(犯罪集团的概念记住,注意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教唆犯与主犯的关系)34、共同犯罪的停止状态(难点和重点,已经有选择题涉及,不过是法学的,可以参考)35、一罪与数罪(注意理解罪数是以犯意多少作为判断标准的,理解法条竞合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罚,分则中法条竞合的具体法条,如走私罪与走私毒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等等,要学会区别于想象竞合犯)36、继续犯的概念和特征(重点,典型例子:非法拘禁罪,复习时候面临的问题就是记住了各个犯的定义却还是判断错误,比较有效的办法就是记住每种犯的一个典型罪名,然后作题时候用记住的典型罪名去比较,以下都给出了具体的典型例子,以方便记忆)37、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必考,比继续犯重要,记住定义,典型例子:盗窃使用中的电缆,构成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竞合,处断原则是从一重罪处罚)38、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和特征(重点,以主观题形式准备,记住典型例子:强奸致人死亡和处断原则就可以了)39、结合犯和集合犯(重点,结合犯的方式是:甲罪+乙罪=丙罪(或甲乙罪),集合犯如数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定一罪而不数罪并罚)40、连续犯(重点,记住定义,典型例子:持枪连续杀人或者多次盗窃,处断原则)41、牵连犯(必考,典型例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42、吸收犯(特征比较重要,例子如入室抢劫、绑架并杀害人质;拐卖妇女又奸淫)43、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必考,记住5点成立条件,注意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44、紧急避险(一般掌握)45、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异同(重点,以主观题形式准备)46、第八章第一节刑罚的概念(了解,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记忆一下)47、我国刑法中预防犯罪的目的(了解)48、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了解)49、刑罚的种类(一般掌握,要看相应的法条,注意概念和刑种,各刑种的期限和执行机关,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对管制的新规定)50、死刑的限制性规定(必考,特别要根据法条的规定来复习,注意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除非手段特别残忍)关于凯程: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2020法律硕士知识点

【导语】天再⾼⼜怎样,踮起脚尖就更接近阳光。
法硕备考开始了,坚持下去,你是最棒的!以下为2020法律硕⼠知识点,今天你复习了吗?
概念:⼈⾝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不可分离,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
民法调整对象中的⼈⾝关系中,主体之间虽然存在性别、年龄、职业、职务的差别,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不得把⾃⼰的意志强加于他⼈。
(2)与⼈⾝不可分离。
⼈⾝关系与⼈⾝不可分离,离开了⼈⾝就不会发⽣⼈⾝关系。
(3)民法所调整的⼈⾝关系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某些⼈⾝关系是财产关系产⽣的前提条件。
如亲属间的⾝份权是亲属间取得财产继承权的前提条件。
对民事主体的⼈⾝权进⾏侵害会导致民事主体的财产损失。
2020年法律硕士《宪法学》知识点详解(1)

2020 年法律硕士《宪法学》知识点详解(1) 一、宪法与其他法律有何异同? 答:宪法虽是法律的一种,但因为它调整的对象不同,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所以宪法又不同于普通法律。
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就其法律属性来说,和普通法律的区别在于:第一,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定的法律规范调整着一定的社会关系。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它的内容在于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国家的总章程。
宪法所规定的内容都是国家生活中最重大和根本的问题,它是国家和公民活动的法律基础。
正因为宪法的内容在于确认一国的根本制度,所以有的国家就把宪法与根本法等同起来。
基于宪法的根本法特征,宪法不能像普通法律那样具体。
第二,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法律效力即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国家赋予法律以约束力和强制力是法律具有生命力之所在,也是法律得以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
违反宪法的行为,同样必须依法予以制裁。
同时,因为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所以,宪法不但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而且具有的法律效力。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的这个特点是由以上两个特点引申出来的。
为了体现宪法的性,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多数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规定了不同于普通立法的特定程序。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 即所谓制宪权) 是一种的国家权力,体现着国家的主权。
宪法的以上特征表明了它和普通法律的区别和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二、如何理解宪法的概念及其本质?答:在本质上,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但是,中的地位,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o在一个已消灭了阶级对抗的社会,宪法本质的表现形式将发生变化。
所以,从更广泛意义上说,宪法客观地反映着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宪法与政治力量对比和政治形势发展变化的关系,表现为:首先,宪法是在政治斗争中取得了胜利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任何一部宪法的产生,都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
法硕备考知识点总结

法硕备考知识点总结一、法学理论基础1. 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有关社会公共利益的准则或规则。
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和保护作用。
2. 法律的特征法律具有普遍性、必然性、直接性、具体性、强制性和公正性等特征。
3. 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学是研究法律的起源、发展、内容、适用以及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相互关系的学科。
4. 法学研究的目的法学的研究目的是要揭示法律的本质、规律和特点,为法治建设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和指导。
5.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国际法等不同层次法规在内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整体协调的法律规范系统。
6.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规定不溯及以前、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以及面向未来的原则。
7. 法学研究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包括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逻辑分析方法以及实证研究方法。
二、法律基本知识1. 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它是规定国家政治组织形式和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具有排他性和基础性。
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元首、国家权力机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2. 行政法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主要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许可、行政处分、行政裁量等内容。
3. 民法民法是调整人们在日常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婚姻家庭制度、继承等内容。
4. 刑法刑法是规范、约束人们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罪与刑的基本原则、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刑事程序等内容。
5. 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业活动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商业契约、公司服务规定、票据法等内容。
6. 经济法经济法是对国民经济活动进行调整和约束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市场经济法、国有经济法、私有经济法等内容。
7. 劳动法劳动法是规范劳资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劳动争议解决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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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论争议为何会存在?
法律具有稳定性,而现实社会快速发展革新,任何法律,无论字数多
少,都无法穷尽现存及未来的一切社会现象。
此外,有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不同的观点,即法律有未尽之处而引起了争议。
由于理论争议的存在,导致出现一些案情几乎一致但最终的裁判却存
在差异的实践,各位同学或许也能发现,自己在学习的过程中,可能对某一知识点理解不够,然后去查司法案例,会发现不同地方的裁判不完全一样。
二、法律硕士专业课当中的理论争议如何处理?
有同学学过法律,可能对一些难点法律问题有较多的研究,但会发现,
个别知识点会和法律硕士的官方教材有冲突。
文运法硕建议各位同学,如果遇到理论争议,而这个理论争议的知识点在往年的真题中出现过,那我们必须以法律硕士真题的官方答案为准。
如果理论争议的知识点,没有在往年的法硕真题中出现,那只能采取主流观点,至于什么是主流观点,就需要关注某个学科的最核心的学者的观点。
当然,法律硕士当中的理论争议有,但其实并不多,各位考生不需要过于担心。
三、较为典型的理论上存在冲突的几个知识点
第一个:节选自文运法硕主编的《法律硕士联考历年真题及答案详解》
一书。
2019年法律硕士非法学真题35题如下:
甲在2005年与乙登记结婚,2010年又与丙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子。
2015年甲与乙协议离婚。
现甲与丙的婚姻()
A.有效B.无效C.可撤销D.不成立
【解析】《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甲与丙结婚时,属于重婚,因此当时甲与丙的婚姻是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为此,本题答案为B选项。
可能很多考生对
本题有疑问,《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很多考生看到《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就认为本题答案应该选择A,但是,文运法硕认为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产生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对“法定的无效婚姻消失的情形”作出进一步的明确。
婚姻法第10条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
一般认为未达法定婚龄和疾病婚姻属于相对无效,近亲婚姻和重婚属于绝对无效。
也就是说,有些无效婚姻在经过一定时间后,因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除等情况,可以认可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存在阻却事由,即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如未达法定婚龄者已达法定婚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经治愈,这时对提出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而近亲婚姻的血缘关系无法改变,重婚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所以被认为属于绝对无效。
现实当中确实有一些司法判例对构成重婚的,在重婚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涉嫌重婚的婚姻无效的,法院并没有支持,但也有很多司法判例宣告构成重婚的婚姻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宣告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但阻却事由是存在于所有四种婚姻无效情形还是仅适用于部分情形,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就重婚而言,能否因前一婚姻关系的终止而合法化呢?我们认为不能,因为重婚行为违反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制,更是严重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且我国刑法直接对重婚行为进行了规制,重婚行为从性质上不应当存在阻却事由,产生从违法到合法转化的问题。
故此,无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时,重婚者是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只存在一个婚姻关系,都应确认构成重婚的婚姻无效。
本案中,即使甲与乙的合法婚姻已依法终止,甲与丙的重婚的婚姻关系仍为无
效。
最终答案为B,出题认应该采取了和文运法硕上述一样的思路去命制本题。
C错误,因为可撤销的婚姻只有受胁迫结婚,而题干给出的是重婚。
D项也错误,成立和是否有效是两个概念,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当然成立。
第二个知识点:节选自文运法硕主编的《法律硕士联考历年真题及答案详解》一书。
2015年法律硕士非法学真题10题如下:
甲公司将3000公斤生产废料直接倒入河中,该废料遇水反应生成毒气,毒气随风飘至附近数个村庄,致上百村民呼吸系统受损,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多万元。
甲公司的行为构成()。
A.污染环境罪
B.重大责任事故罪
C.投放危险物质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A
【解析】所谓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甲公司明知将生产废料直接倒入河中会因此产生毒气,污染环境,而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显然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和倾倒有毒物质行为。
该行为产生的毒气造成上百村民呼吸系统受损,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多万元。
显然,甲公司的行为严重污染了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A选项正确。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甲公司并不是在生产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而是违反防止环境污染的规定,向河中倾倒生产废料,严重污染环境,B选项错误。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行为是“投放”,甲公司不是投放,而是倾倒、排放,所以不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C选项错误。
甲公司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而不是危害公共安全,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