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监测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提高生态环境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生态环境监测的规划、设施建设、监测活动的开展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和污染物排放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调查普查、遥感解译、分析测试、评价评估、预测预报等活动,主要包括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状况监测和污染源监测。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包括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其他有关部门设立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监测机构,以及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监测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和支持生态环境监测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含有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内容。

第四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职责分工,具体承担本地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为开展生态环境决策、监管执法、评估考核等工作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持。

其他有关部门设立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监测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和引导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健康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监测机构提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

第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发布环境质量状况信息、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和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等重大生态环境信息,按时公布环境状况半年报和年度公报,定期公开空气质量月报、水质月报等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其他有关部门发布涉及生态环境质量的信息前,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商,或者采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信息。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质量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发布预测预报信息,必要时应当与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会商后发布。

第八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数据共享机制,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资源开发与应用协作,建设覆盖全省、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平台,对接省大数据中心,组织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共享相关数据。

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获取的有效数据,其他相关部门在工作中需要数据支持的,应当向对方提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积极参与相关标准制定、技术研究、交流和推广应用等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实际,编制本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生态环境监测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调整后重新公布实施。

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发展目标、生态环境监测重点任务、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本省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对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依法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地方标准。

第十二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统一布局、整合优化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统筹组织建设、管理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监测站(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三条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布点、信息共享、自动预警的原则,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与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相协调。

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态环境监测站(点)的建设和运行依法提供建设用地,并提供必要的站房、水、电、通信、通行等方面的保障。

第十四条生态环境监测站(点)不得擅自迁移。因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确需迁移生态环境监测站(点)的,应当征得该生态环境监测站(点)的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含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通信线路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或者改变用途;不得挤占、干扰生态环境监测使用的无线电频率。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和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需要,依法科学划定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设置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范围界桩和标识牌,载明监测站(点)名称、保护范围以及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掩盖、涂改界桩和标识牌。

第十七条在划定的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障碍物、修建建(构)筑物影响生态环境监测的;

(二)爆破、采矿、取土、挖沙、倾倒工业固体废物;

(三)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影响生态环境监测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环境监测的活动。

第十八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设备等方面的保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其设立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人员专业技能的培训,提高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与应用,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科技水平。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要求,统筹做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队伍建设。

第三章监测活动

第十九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监测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省和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的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工作,对各环境要素质量进行监测和调查,分析评估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组织开展环境质量预测预报工作。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的环境质量监测、评估与预测预报工作。

第二十条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生态状况监测体系,组织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的生态状况以及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价值等开展监测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监测机构提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购买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将监测数据上传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平台,排污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排污单位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并保证监测期间生产工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正常。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依法要求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校验比对,及时记录、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由排污单位自行负责,也可以委托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机构进行。

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内,独立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出具真实、准确的数据、结果。

第二十五条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应当遵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辐射环境监测等特定领域的监测,还应当同时符合辐射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条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应当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使用的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便携式仪器设备等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对数据采集、记录、分析与成果汇交等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做好监测数据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

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监测报告。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样品、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

(一)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各种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干扰局部采样环境或者干扰采样活动;

(二)故意漏检监测项目、改变监测条件、不正常运行或者破坏监测设备及辅助设施、不正当修改监测仪器及设备的参数;

(三)未开展监测直接出具监测报告;

(四)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者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监测时间及签名等信息;

(五)其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

第三十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由其设立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现场即时采样,也可以委托其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现场采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应当见证采样过程,采样记录由执法人员和采样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环境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取得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自动监测数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标准、技术规范审核后,可以作为监管执法工作的事实依据。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方面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可能有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联合监管,并按照职责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设立的监测机构及其活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不良记录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以及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按

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第三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共享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行政处罚、信用档案等信息,开展信用分类监管。

对因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机构,根据信用管理有关规定,禁止或者限制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工业集聚区应当根据环境风险程度,建设生态环境监控预警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确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区域环境质量等环境风险情况。

第三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管理。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同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应急监测。

第三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要求,及时做好案件移送、信息通报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对破坏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及其通信线路、影响生态环境监测站(点)正常运行、在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以及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职责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含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通信线路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掩盖、涂改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界桩和标识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在划定的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本条例禁止从事的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超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或者在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

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干扰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

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XX府办函〔XX〕10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准确掌握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污染源排放状况、潜在的生态环境风险为核心,以“全面设点、全县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为要求,坚持“部门合作、资源共享、测管协同、分工责任”的原则,以“完善网络、信息共享、风险防范、精准服务、强化保障”为主要任务,逐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及时提供客观准确、统一完整、科学权威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不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风险监测评估与预报预警能力,为服务污染防治“三大战役”,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XX提供基础保障。 二、建设目标 到XX年,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有效联动,初步建成标准统一、责任清晰、各方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三、主要任务

(一)建设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1.空气环境质量监测。进一步优化完善气象要素监测点位,在XX主城区新建市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1个,全县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更加完善。(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气象局配合) 2.水环境质量监测。落实“河长制”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完善监测断面布设。在渠江、长滩寺河等重点流域科学布设水质监控断面,及时掌控水质变化情况;在县城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布设水质监测点位2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布设水质监测点位18个。根据水污染防治要求,适时扩大水质监测网络。(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水务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3.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在耕地、林地、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固废集中处理场及周边、饮用水源地、天然气开采、交通干线等区域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县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12个,基本形成能够反映我县土壤环境质量的监测网络。根据土壤污染防治需要,适时调整和补充土壤监测点位。(县农业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配合) 4.声环境质量监测。建设覆盖城市建成区的区域声环境、声功能区、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点。加强对城市敏感点的监测。(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配合) 5.污染源监测。定期发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单。严格落实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规定开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X〕56号)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X〕156号)精神,建设完善我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健全点位、共享信息、自动预警、严格考核”的建设要求,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到X年,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省、市、县(区)三级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信息统一发布;健全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部门会商工作机制;监测自动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初步建成统一监测、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为加快生态文明和美丽X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点位、完善网络。 1.建设科学全面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生态等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市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完善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客观、准确、真实地反映环境质量状况。

在全市主要大气输送通道等区域布设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成国、省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7个,主要大气输送通道监测点位1个;各县(市)区所有建制区均建有能够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X)》六项因子监测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以下简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每个县建成3个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其中2个在县城建制区、1个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基本形成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并积极优化完善气象要素监测点位。(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气象局) 在全市主要河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要湖泊水库、重要城市河流、重点水源保护区、地下水污染高风险区布设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在X流域及X流域的9条河流上布设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点位)12个,其中水质自动监测站9个;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布设水质监测点位10个;在城市主要河流布设水质监测点位3个;各县(市)区在本辖区布设完善市控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点位),基本形成我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优化完善地下水、重点流域、重要湖泊水库、重点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点位。(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 在耕地、林草地、敏感区域、污染典型场地等区域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市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61个,基本形成能够反映我省土壤环境质量的监测网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在辐射环境质量重点控制区域开展放射性环境质量监测和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全市共建设电离辐射自动监测站3座,电磁辐射

环境保护工作条例(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环境保护工作条例(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环境保护工作条例(新版) 第一章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与任务 第一条环境保护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从事生产的自然环境。公司的环境保护是公司生产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环保和防治污染工作是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公司环境保护的任务是:在生产、科研、建设中合理利用资源、能源,防治环境污染,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优美、安静的科研、生产及生活环境。 第三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强化监督管理,做到生产经营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公司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各单位要切实把环境管理纳入生产经营管理之中,即从计划、原材料定额、能源、设备管理一直到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要有环保工

作的具体内容和指标要求,并建立健全各级人员环保责任制,明确每位员工对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责任。 第五条公司环保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任主任委员的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环保管理部门在分管副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主管公司的环保工作,各二级单位、部(室)和人员按各自的职责条例搞好单位的环保工作,形成完整的环保管理体系。各有关单位、部(室)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环保员,由技术人员担任。 第六条公司员工有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规、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或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环境保护职责 第七条公司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环境保护规划、计划; (二)审定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三)决定重大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环境监测管理规程

内容: 1 起草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悬浮粒子的测试方法》(GB/T16292-2010)。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浮游菌的测试方法》(GB/T16293-2010)。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沉降菌的测试方法》(GB/T16294-2010)。 1.4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1.5 药品GMP指南《无菌药品》 2术语和定义 2.1沉降菌:用GB/T16294-2010标准提及的方法收集空气中的活微生物粒子,通过专门的培养基,在适宜的生长条件下繁殖到可见的菌落数。 2.2沉降菌菌落数:规定时间内每个平板培养皿收集到空气中沉降菌的数目,以个/皿表示。 2.3洁净室(区):对尘粒及微生物污染规定需进行环境控制的房间或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均具有减少对该区域内污染源的介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其他相关参数诸如:温度、湿度、压力也有必要控制。 2.4局部空气净化:仅使室内工作区域或特定的局部空间的空气中悬浮粒子浓度达到规定的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方式。 2.5单向流:沿单一方向呈平行流线并且与气流方向垂直的断面上风速均匀的气流。与水平面垂直的叫垂直单向流,与水平面平行的叫水平单向流。 2.6非单向流:具有多个通路循环特性或气流方向不平行的气流。 2.7悬浮粒子:用于空气洁净度分级的空气悬浮粒子尺寸范围在0.1μm~1000μm的固体和液体粒子。对于悬浮粒子计数测量仪,一个微粒球的面积或体积产生一个响应值,不同的响应值等价于不同的微粒直径。

2.8洁净度:洁净环境内单位体积空气中含大于或等于某一粒子的统计数量来区分的洁净程度。 2.9置信上限:从正态分布抽样得到的实际均值按给定的置信度(此处为95%)计算得到的估计上限将大于此实际均值,则称计算得到的这一均值估计上限为置信上限。 2.10空态:洁净区(室)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已安装完毕且功能完备的情况下,但是没有生产设备、原材料或人员的状态。 2.11静态 2.11.1静态a:洁净区(室)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已安装完毕且功能完备的情况下,生产工艺设备已安装、洁净区(室)内没有生产人员怕状态。 2.11.2静态b:洁净区(室)在生产操作全部结束,生产操作人员撤离现场并经过20min自净后。 2.12动态:洁净区(室)已处于正常生产状态,设备在指定的方式下进行,并且有指定的人员按照规范操作。 2.13洁净工作台:一种工作台或者与之类似的一个封闭围挡工作区。其特点是自身能够供给经过过滤的空气或气体,按气流形式分为垂直单向流工作台、水平单向流工作台等。 3 监测项目 3.1 洁净室的压差测定 3.1.1 监测仪器:压差计 3.1.2 监测人员:质量管理部监控员 3.1.3 监测要求 (1)洁净度级别要求高的洁净室(区)对相邻的空气洁净度级别低的洁净室(区)一般要求是相对正压。 (2)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等级洁净区之间的正压差大于10Pa; (3)相同等级不同功能的操作间之间应保持适当压差梯度,以防止污染和交

智能办公室环境监测自动化系统

https://www.360docs.net/doc/528381571.html,/video/play/id/2810 表于 2013-02-04 14:01:25 我想评分回到列表收藏此帖 作者:宜宾职业技术学院邹必文钟虎郑欣桐 指导教师:彭永杰 作品简介 开发背景: 随着科学技术、生产条件、生活水平的改善和提高,建筑结构的封闭化室内办公人员的增加,Indoor Air Quality(IAQ)室内空气品质的研究吸引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在这种情况下,设计开发一套智能办公室环境监测自动化系统是有现实意义的。目前,对于室内环境监测具仪表已经有很多种,但是绝大数产品只是用来监测不能起到改善作用,不具备自动控制调节室内空气质量、温湿度、排出二氧化碳以及对空气加湿和防范火灾的能力。实际上,单纯的监测不能提供经济可行的设备措施,因此只有以控制作为监测的后备支持,监测工作才可以更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才能达到监测和控制的有机结合,尽快为人们创造良好的室内环境。 因此,本设计基于改善办公环境的自动化监测,提出“智能办公环境监测”系统,此系统旨在实现对室内空气温度、湿度、有害气体的预警监测、调节温度防范灭火措施及自我适应智能调节,利用MCU进行数据采集保证了前台数据的及时、准确,有利于进行全方位的监测,为人类办公环境打造一个健康的室内生存空间 功能说明: 本系统有两部分组成,一说基于Freescale PK10DN512ZVLL10控制的硬件系统,二说办公环境模拟以及其他驱动设备。

本系统结构简单,能够实现5种功能,分别是温湿度调节,热释电LED光控、空气质量监测、二氧化碳浓度含量监测以及车位监测显示。由于本系统是属于模拟系统,故系统中的各个功能模块皆由其他小型电子产品代替。 1、温湿度调节主要由加湿器、风扇、发光二极管、电磁水阀模拟,调节室内的温度升高、下降,湿度的加湿、减湿并显示温湿度数据和灭火。 2、热释电LED光控电路监测到有人时,控制LED的亮灭和光暗变化。 3、空气质量有TPM-300E采集有多种害气体以及异味时输出TTL信号,通过PWM控制风扇对室内空气进行调节并显示等级。 4、二氧化碳监测到气体浓度高于预设值时,控制风扇调节二氧化碳浓度并在显示屏上显示数据。 5、车位监测显示采用红外对管发射电路获取车位信息,将信号送入单片机,并在显示屏上显示。 平台选型说明 选用Freescale MK10DN512ZVLL10嵌入式开发板。

生态环境监测术语标准

1生态环境监测 1.1基础术语 1.1.1重量法gravimetric method 通过称量物质的质量确定待测物质含量的一种定量分析方法。通常先将待测组分从试样中分离出来,转化为一定的称量型式,然后称量该成分的含量。 1.1.2滴定法titration 又称容量法,将一种已知准确浓度的试剂溶液滴加到待测物质的溶液中,根据所加试剂与待测物质定量反应时的用量,计算待测物质浓度的分析方法。 1.1.3比色法colorimetric method 以生成有色化合物的显色反应为基础,通过比较或测量有色物质颜色,确定待测组分含量的方法。 1.1.4电化学法electrochemical method 根据溶液的电化学性质与待测物质的化学、或物理性质之间的关系,将待测物质的浓度转化为一中电学参数进行测量的一种方法。 1.1.5光谱法spectrometry 根据物质受热能、光能或电能激发后所发出的特征光谱,进行化学物质的定性定量分析的方法。 1.1.6流动注射分析法flow injection analysis 把一定体积的试样溶液注入到流动着的、非空气间隔的试剂溶液载流中,注入的试样溶液流入反应盘管,并与载流中的试剂混合发生反应,生成某种可以检测的物质,再进入检测器进行测定的一种方法。 1.1.7色谱法chromatography 利用环境样品中不同组分在不同相态选择性分配的差异进行分离的方法。 1.1.8质谱法mass spectrometry 用电场和磁场将运动的离子按质荷比分离后,根据样品离子的质量和强度对物质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的方法。 1.1.9自动监测automatic monitoring 采用自动化测量技术,连续、实时、动态地测量环境质量各项参数和污染物排放各项参数的一种监测手段。 1.1.10标准方法standard method 国家或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监测方法。 1.1.11比对监测Comparision Testing 用参比方法对运行中的环境空气(或地表水、废水、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准确度

环境监测中实验室管理制度

实验室管理制度 1、监测分析室是分析实验检定的工作场所,为保证环境清洁、安静,不经允许外人不得进入; 2、严禁在监测分析室吸烟、饮食、会客,不得晾晒衣服和放置与实验室无关的物品; 3、监测分析室的地面、操作台应经常打扫、擦拭,保持无灰尘,实验台抽屉试剂架柜、仪器架柜,通风橱要摆放整齐有序,标志清晰、规; 4、各监测分析室应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各种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妥善管理,保证随时可以供应,注意实验室用电安全,定期检查电器线路,室电线管道设施,应安全、规,不得随意布线; 5、分析人员进入监测分析室应身着白大褂,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规则,认真执行本人所承担的技术操作规,工作要集中精神,严禁玩忽职守; 6、使用各种仪器设备时,必须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使用规则; 7、监测分析室的药品、试剂标签清楚,存放整齐,各种玻璃仪器应分类保管,使用后及时清理干净,放回原处,摆放整齐; 8、凡属剧毒、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经专人负责保管,不准在监测分析室随意存放; 9、实验完毕,及时整理仪器设备和清洗实验用具,正确处理废弃物,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和火源,下班前检查水、电、气及门窗安全方可离去 检测人员行为规 1、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钻研业务、务实进取; 2、科学检测,严格执行标准、遵守检测程序,保证检测质量 做到数据准确、有效; 3、遵守法规讲廉洁、拒腐蚀、不徇情、守公德、讲文明,做到五不准; a.不准收受被检测单位的礼品礼金或有价礼券; b.不准参加被检测单位的邀请娱乐活动; c.不准收受被检测单位的宴请; d.不准参加被检测单位或个人的营销活动; e.不准利用职权搞不正之风。 4、遵守检测工作程序,做到: a、持证上岗,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检测; b、检测完毕,要清洗好器皿和仪器,清理剩余样品垃圾; 5、遵守规定,妥善保管检测资料。 为用户和保护技术所有权制度 1、全站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制度,做好技术工作。凡系绝密、、文件,必须按规定围传阅,不得随意扩大传阅围; 2、本站重要技术和正在研究中的分析方法,重大事故有关报告及处理记录,各种技术资料,一律不准随意查阅、外借; 3、采样计划、检验报告、原始记录和数据未公开前,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一律不准以任何形式向无关人员泄露扩散; 4、凡用户提供的产品技术资料、图纸、工艺文件等,一律不准向外公布或转让,也不得用于个人或单位的经济开发;

环境监测管理制度

环境监测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环境监测管理工作,落实企业的环保责任,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环境状况、各种污染源的监测管理。 三、职责与分工 1.安环部环境监测室是公司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部门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负责监督各部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2.各主体车间及相关部室是环境监测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具体执行本制度中规定,接受安环部环境监测室的监督、管理。 3.化检验中心是环保数据的测量、提供部门,为环境监测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四、内容与要求 1.安环部要做好对各车间、部门日常环境监测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2.定期组织召开环境监测分析会,掌握主要污染物质的排放规律和环境质量的发展趋势,按规定编制报表和报告。 3.科学检测,严格执行标准、遵守检测程序,保证检测质量,做到数据准确、有效。 4.各监测分析室应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各种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妥善管理。 5.各环保设备设施操作人员、环境监测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环境管理相关制度,专研业务,提高监测技术,为进一步治理污染物提供技术支持。 6.接受监督监测的对象应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并为采样、取证、检验等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7.各监测设备所在车间、化检验中心负责监测数据的填报、建档工作,并接受环境监测室人员的质控、考核及培训工作安排。 8.生产技术部、环保设备设施使用车间要做好环保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工作以及计划性的定期专项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9.设备的检修、维护以及环境监测技改项目的施工等工作有可能影响环境监测的,

2020年芜湖市生态环境监测实施方案【模板】

2020年**市生态环境监测实施方案 2020年六月

目录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 3 (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 (3) (二)酸雨监测 (4) (三)大气颗粒物组分网手工监测 (5) (四)环境空气降尘量监测 (6) (五)环境空气质量预报 (7) (六)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 8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 .. 10 (七)地表水水质监测 (10) (八)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11) (九)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 (13) (十)水功能区专项监测 (15) (十一)市(县、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及考核断面监测 (16) (十二)长江及重要支流水生态环境质量专项监测 (17) (十三)重点湖泊水质监测 (18) 三、土壤环境监测................................................ ..20 (十四)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20) 四、生态监测及其他专项监测...................................... ..22 (十五)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22) (十六)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23) (十七)农田灌溉水质监测 (25) (十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 (25)

(十九)声环境质量监测 (26) (二十)应急监测 (28) 五、污染源监测 (29) (二十一)重点污染源执法监测 (29) (二十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 (30) (二十三)入河排污口监测 (31) (二十四)长江入河排污口汇入断面监测 (32) (二十五)黑臭水体监测 (33) (二十六)土壤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 (34) 六、其它监测 (35) (二十七)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 (35) (二十八)环境监测网外部质量监督与核查 (35) (二十九)实验室能力考核和检查 (37) 七、环境监测质量核查与核查 (38) (三十)年度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 (38) (三十一)其他环境质量报告 (38)

嵌入式环境监测及控制系统设计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28381571.html, 嵌入式环境监测及控制系统设计 作者:接柏皓郭俊磊付美丽杨自恒 来源:《科技创新导报》2017年第27期 摘要:现代人们生活在互联网时代,由物联网进入“互联网+”时代,人们对室内环境的详细参数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室内家居环境是人们日常休息和家人放松的地方,因此对室内环境的监测不仅仅是个人健康的要求,也是对家人负责的态度。但是现在室内装修和使用的各类家居都大量使用各类漆类和胶类物质,这些物质挥发后会产生很多有害物质。本设计采用以STM32微控制器为中心,通过传感器采集环境各类信息加以处理,通过不同的决策命令来控 制各类调节器调节室内环境。 关键词:嵌入式环境监测动态控制 中图分类号:TP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9(c)-0129-02 1 系统设计 系统采用STM32微控制器-STM32f407zgt6。该芯片采用最新的ARMcortex-m4内核架构,工作频率可以达到168MHz,内置1M的Flash和196的RAM可以满足多数的控制类应用。基于STM32F407ZGT6微控制器的室内环境监测及控制系统的总体设计设计框图如图1所示。 该系统主要包含以下模块。 1.1 显示模块 用于显示室内环境参数和实时控制的状态,用于本地控制。 1.2 传感器采集模块 用于连接传感器,通过各种传感器采集环境参数并上传至控制器中。本设计传感器模块包含温度、湿度、PM2.5各个子模块。 微控制器模块:该设计系统的主要部分,完成对传感器上传的数据进行处理分析,生成相应的控制命令,同时完成各个模块之间的衔接沟通功能,是系统设计的核心。 控制器模块:用于将微控制器生成的命令进行实行的模块,该模块包含指示灯、蜂鸣器、各类通信接口,用于控制各个环境调节执行器。

环境监测制度

漳泽发电分公司 环境保护技术监测制度 1 目的 规范环境保护监测行为,确保环保设备的正常投运以及污染物排放达标。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漳泽发电分公司环境保护日常监测管理。 3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职责 3.1.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落实上级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组织制订环境保护技术监测制度。 3.1.2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行业管理、指导。 3.1.3 协调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单位,依法开展环境保护相关的监测与检测。根据环保整改意见书的要求,及时制定相关措施并落实整改。 3.1.4 对重要的环保监测仪表,落实责任制,确保设备完好。 3.1.5 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3.2环境监测站职责 3.3.1 认真贯彻国家、行业、地方的法规、制度和要求,执行《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T414-2004)和《火电行业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管理规定》等。 3.3.2 按规定完成分公司废水排放口及各生产现场粉尘、噪声的监测,检查监督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 3.3.3 统计、分析各项监测资料及填报各类环保统计报表。 3.3.4 做好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保养和校验工作。 3.4 环保设施所在部门的职责 3.4.1 环保设施所在部门要认真负责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使其良好运转。 3.4.2 做好各种废水、废汽的处理,做好污染物的监测,做到达标回用或排放。 4 管理内容和程序 4.1 环保监测范围包括: 4.1.1 各种废水处理、废水回收设施及废水污染物的排放。 4.1.2烟气处理设施及气态污染物排放。 4.1.4 各种噪声、粉尘治理装置。

4.2 环保监测内容 4.2.1 环保设施 4.2.1.1 除尘器的监测 1)#6除尘器的考核指标为:电场投运率、除尘效率、除尘器在未改造前出口烟尘排放浓度<400mg/m3。改造后除尘器出口烟尘排放浓度<100mg/m3。 2)#3、#4、#5除尘器的考核指标为:投运率、除尘效率、除尘器出口烟尘排放浓度<100mg/m3。 3)除尘器每次A级检修或改造前后均应进行除尘效率、阻力、漏风率、烟尘排放浓度、烟尘排放量等指标的测试。 4.2.1.2 废水处理设施的监测 1)废水处理设施包括生活污水处理站、闭式循环、灰水浓缩池及其系统、含油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回收设施等。 2)废水处理设施的考核指标为:废水处理率、设备投运率、处理水量及运行情况。 3)应定期对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效果进行监督、监测,每月度上报一次运行与监测情况。 4.2.1.3 脱硫设施的监测 1)脱硫设施的考核指标为:投运率、脱硫效率、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旁路门挡板开关状态、在线仪表投运率、在线监测历史数据保存情况。 2)应加强运行管理,严格工艺技术操作,定期校验烟气在线监测仪器,确保烟气脱硫效率达到规定值。应定期对脱硫设施的启停时间、脱硫效率、投运率、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旁路门挡板开关状态、在线监测历史数据保存,每月度上报一次运行情况。 4.2.1.4生产用水、排水情况的监测 1)各辅机冷却水要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勤调冷却水量,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冷却水使用量。 2)各辅机冷却水要做到随机组检修、备用时及时关闭,以节约工业用水和减少工业排水。 4.2.1.5 噪声治理设施的监测 1)火电厂产生噪声的主要声源均要按有关规定设置噪声防治设施,保证达到有关标准的要求。 2)应定期对各种防噪装置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其防噪效果。 4.2.2 燃煤监测

(管理制度)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解读

(管理制度)环境监测管理 办法解读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2007-09-27 2007年7月25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9月1日实施。日前,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问:请介绍壹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要求抓紧拟订包括环境监测于内的关联法律法规草案,完善环境监测网络。经过多年发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健全和完善,环境保护各关联领域、各关联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基本均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壹些重点工作领域的法律、法规仍根据形势要求不断进行修订。然而,环境监测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于法制化建设进程中明显滞后,目前尚未出台统壹的、专门的环境监测法律、法规。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已难以适应目前环境监测管理的需要而废止。现行法律对环境监测的规定比较分散,关于环境监测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工作要求分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等关联污染防治法律中。有必要出台环境监测专门法律法规,推进环境监测统壹监督管理。考虑到《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制订的周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先行出台《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问:如何见待《办法》于环境监测工作中的作用? 《办法》的发布是推进历史性转变的重要举措,将进壹步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有利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环境监测体系是污染物总量减排的三大支撑体系之壹。通过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才能实现对减排工作成效的客观评价,对各项减排措施的科学验证。科学的减排指标体系必须依靠监测手段来量度,科学的减排考核体系必须依靠监测数据来支撑。《办法》的出台,对环境监测属性、定位、管理、规范、处罚等长期依靠行政指令规范的方面进行全面梳理,为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提供了全方位的制度框架,有利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问:请介绍壹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3条,分别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规定了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分工、标准规范的制定、环境信息发布、环境监测数据的法律效力、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原则和管理主体、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要求、企业的环境监测责任和义务、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等。 问:如何见待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 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的“哨兵”、“耳目”,是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管理最为重要的基础性和前沿性工作。任何环境决策均离不开环境监测基础数据的支持,每壹项环境管理措施的优劣成败均要依靠环境监测来验证。于我国,长时期以来壹直存于的环境监测工作性质是政府行为仍是市场行为之争,环境监测工作及关联机构、人员于定位上始终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办法》从三个方面强调了环境监测的法律属性: 壹是重申且拓展了环境监测的内涵。即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为环境情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这几类环境监测活动均是政府行为,是代表公众利益,为更好地行使公权力开展的公共事务。从我国环境监测的实践见,将以环境质量、污染源排放情况和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为主体的环境监测工作定性为政府环境管理行为是符合国情的。 二是规定了环境监测成果的法律效力。依法取得的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 三是强调了环境监测活动及环境监测设施受法律保护。当下存于壹种不良风气,就是企业对环境监测工作不够重视,个别企业甚至

洁净区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1.目的: 洁净区是药品生产及药品微生物检测的重要场所,为确保药品生产及检测环境符合要求,因此需要对洁净区(室)、层流工作台环境进行定期监测。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洁净区(室)、层流工作台环境的监测。 3.职责: 质量管理部QA、QC以及生产人员对本规定的实施负责。 4.内容: 4.1 区域划分: D级,口服液体和口服固体制剂的暴露工序区域;C级,主要用于物料微生物检测背景区域;A级,微生物检测暴露操作区域; 4.2 监测项目:尘埃粒子数、微生物、温度、相对湿度、换气次数、压差、照度; 4.3 测试方法依据:悬浮粒子测试方法按国家标准GB/T 16292-2010及ISO14644-1执行,沉降菌测试按国家标准GB/T 16294-2010执行,浮游菌测试按国家标准GB/T 16293-2010执行;灯检区照度应在2000~3000LX,其他工作区域不低于300LX。 4.4 监测状态:压差、温、湿度的监测应动态测试,换气次数、尘埃粒子和微生物在静态条件下测试;照度每班需检查灯管是否完整,如发现灯管损坏或更坏需仪器检测。 4.5 洁净区空调系统,在非生产班次时,空调系统作值班运行,使室内保持正压并防止结露; 4.6 各项指标监测工具、标准、监测点及监测周期见表1; 4.7 空气洁净度超过标准时的纠正措施 4.7.1 当空气洁净度中的悬浮粒子数量超过规定的标准时,由质量部联合设备部查明原因,如果换气次数和风速均正常,则可通过进行洁净环境重新清洁,按要求净化至少半小时,依法测定,应符合规定;如属过滤器问题,由设备部对初效、中效过滤器进行处理或更换高效过滤器; 4.7.2 当微生物数量超标时,则必须对此区域进行重新进行清洁,然后重新监测,测试结果应符合规定。 4.7.3 若仍旧不符合规定,则彻底调查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经过重新监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或生产。 4.7.4 若相对湿度及压差不符合要求,由设备部对空气净化系统进行调整,确保符合规定要求。 4.8 当生产间断10天以上,必须在生产前对洁净室进行清洁消毒,并监测悬浮粒子及微生物,应符合规定。

生态环境综合监测系统方案说明

生态环境综合监测系统 设 计 方 案

目录 1 概述 (1) 1.1 项目背景及意义 (1) 1.2 项目内容及目标 (1) 1.2.1 项目内容 (1) 1.2.2 项目目标 (2) 1.3 开发原则 (2) 1.4 开发依据 (3) 2总体设计 (5) 3 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 (7) 3.1 技术项目背景 (7) 3.2 系统总体架构 (9) 3.3 系统主要特点 (10) 3.3.1 无需土建的一体化雨量站 (10) 3.3.2 支持系统分步式建设 (11) 3.3.3 充分利用雨水情自动监测系统资源的自动灾情预警报系统 (11) 3.3.4 引入先进的宽带无线接入技术和产品拓宽通信网络,提出应急通信解决方案 (19) 4泥石流监测预警系统 (22) 4.1 技术项目背景 (22) 4.2 系统框架总体 (22) 4.3 无线传感网络法泥石流监测 (23)

5 滑坡监测预警子系统 (29) 5.1 技术背景 (29) 5.2 国内外地质灾害监测现状 (29) 5.3 无人值守的山体滑坡监测预警系统技术框架 (30) 5.4 地质灾害的安全监测 (32) 5.5 观测仪器选择 (33) 5.6 自动化采集系统 (36) 6 桥梁和隧道监测预警子系统 (40) 6.1 技术背景 (40) 6.2 监测方案 (41) 7 水质监测子系统 (44) 7.1 技术背景 (44) 7.2 系统框架 (45) 7.3 系统配置 (46) 8 土壤墒情监测系统 (47) 8.1 技术背景 (47) 8.2 系统框架 (47) 8.3 系统配置 (48) 9 气象监测系统 (49) 9.1 技术背景 (49) 9.2 系统框架 (49)

2019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2019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2019年1月22日

目录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 (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 (1) (二)区域(农村)空气质量监测 (3) (三)背景空气质量监测 (5) (四)酸雨监测 (7) (五)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8) (六)京津冀及周边区域、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颗粒物组分网手工监测 (9) (七)京津冀及周边区域、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及其他典型城市颗粒物组分网自动监测 (11) (八)京津冀及周边区域光化学网监测 (13) (九)2019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 (15) (十)“2+26”、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城市环境空气降尘量监测 (27) (十一)地方建设的空气自动监测站与超级站数据联网 (28) (十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 (29)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 (31) (十三)地表水水质监测 (31) (十四)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35)

(十五)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36) (十六)地表水生物监测 (40) (十七)长江及重要支流水生态环境质量专项监测 (43) (十八)三峡库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 (48) (十九)太湖、巢湖、滇池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 (49) (二十)白洋淀、丹江口水库、洱海监测 (52) (二十一)南水北调工程专项监测 (54) (二十二)水环境质量预报 (57) 三、土壤环境监测 (57) (二十三)土壤环境例行监测 (57) (二十四)污染企业(区域)和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区的地下水水质试点监测 (59) 四、生态监测及其他专项监测 (62) (二十五)生态状况监测 (62) (二十六)生态地面监测 (64) (二十七)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 (66) (二十八)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70) (二十九)农田灌溉水质监测 (72) (三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监测 (73) (三十一)声环境质量监测 (77)

环境监测站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环境监测站部管理制度 二〇一〇年九月

第一节监测分析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环境监测分析人员要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钻研分析技术,培养科学作风。 二、环境监测分析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承担分析测试工作。 三、分析人员对所承担的分析测试项目应熟悉方法原理,严守操作规程,以使操作准确无误。 四、认真做好分析测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项测试条件均符合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要求后方可进行样品分析测试。 五、在接受新分析测试项目时应先完成规定的标准样质量控制实验,经质控人员审核,达到要求后方可进行新项目的监测。 六、严格执行监测分析质量控制的有关规定,发现异常数据应及时查找原因进行纠正,以保证数据质量。 七、测试完毕做到及时清洗器具,保持实验室清洁卫生并做好安全检查。 八、认真填报监测分析结果,字迹要清晰,记录要完整,要实事求是,严谨伪造数据,校队要严格,做到准确无误。 第二节监测质量保证人员岗位任制 一、环境监测质保人员应熟悉质量保证的容、程序和方法。 二、深入实验室监督检查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各项容的实施情况,定期向有关领导报告监测质量保证技术工作的开展和完成情况。

三、制定质量保证技术方案,按隶属关系定期组织本站及下属站的实验室及实验时间分析质量控制工作,及时发现分析测试数据的失控现象,督促有关人员查找原因并进行纠正。 四、协助有关人员研究解决质量控制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五、定期检查、统计各监测项目的质控率、合格率。 六、按期做好年度质控工作计划与总结,准时上报。 七、组织技术培训及技术交流,指导下级站开展质量保证工作,帮组解决有关质量保证方面的技术问题。 八、组织所辖地区基本站环境监测人员的考核认证和实验室评比等项工作。 第三节实验室安全操作制度 一、实验室需装备各种必备的安全设施(通风橱、防尘罩、试剂柜、消防灭火器材等)。 二、对消防灭火器材应做到定期检查,不任意挪用,保证随时均可取用。经常对全体人员进行安全防火教育,保证人人都能正确使用所备的各种消防灭火器材。 三、实验室各种仪器设备应按要求放置在固定的处所,不得任意移动。各种标签要保证清晰完整,避免拿错用错造成事故。 四、加强对剧毒、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源及贵重物品的管理。番薯

生态环境监测

129科协论坛·2009年第1期 (下)资源环境与节能减灾 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出现,环境 监测从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污染因子监测开始向生态环境监 测过渡和拓宽。 1 生态监测的定义 生态监测是采用生态学的各种方法和手段,从不同尺度 上对各类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时空格局的度量,主要通过 监测生态系统条件、条件变化、对环境压力的反映及其趋势 而获得。国内有学者提出“生态监测就是运用可比的方法,在 时间和空间上对特定区域范围内生态系统或生态系统组合 体的类型、结构和功能及其组合要素等进行系统地测定和观 察的过程,监测的结果则用于评价和预测人类活动对生态系 统的影响,为合理利用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和自然保护提供 决策依据,这一定义似乎从方法原理、目的、手段、意义等方 面作了较全面的阐述。 在监测对象上,生态监测既不同于城市环境质量监测, 也不同于工业污染源监测。从环境监测发展历程来看,目前 所指的生态监测主要侧重于宏观的、大区域的生态破坏问 题,它具有反映人类活动对我们所处的生态环境的全貌、有 机综合影响的优点。如近年来积极开展的福建省湿地生态环 境监测,河南省渔业生态环境监测,南极中山站近岸海域生 态环境监测,以及在我国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较早,近几年又 做了大量工作的新疆荒漠生态环境监测。 生态监测的对象可分为农田、森林、草原、荒漠、湿地、湖泊、海洋、气象、物候、动植物等。应当看到,生态监测是环境监测的拓宽,除了新的理论、技术和方法外,环境监测的理论和实践必是生态监测得以发展和完善的基本保证。景观生态学、农业生态学、森林生态学、淡水生态学、海洋生态学、荒漠生态学、脆弱带生态学、地球化学、气象学、物候学、水文学、环境经济学、人文物理学等的理论和实践对生态监测更是大有裨益。2 生态监测的类型 国内对生态监测类型的划分有许多种,常见的是从不同生态系统的角度出发,可分为城市生态监测、农村生态监测、森林生态监测、草原生态监测及荒漠生态监测等。这类划分突出了生态监测对象的价值尺度,旨在通过生态监测获得关于各生态系统生态价值的现状资料、受干扰(特别指人类活动的干扰)程度、承受影响的能力、发展趋势等。根据生态监 测两个基本的空间尺度,生态监测可分为两大类: 2.1 宏观生态监测 研究对象的地域等级至少应在区域生态范围之内,最大 可扩展到全球。宏观生态监测以原有的自然本底图和专业数 据为基础,采用遥感技术和生态图技术,建立地理信息系统 (GIS )。其次也采取区域生态调查和生态统计的手段。 2.2 微观生态监测 研究对象的地域等级最大可包括由几个生态系统组成 的景观生态区,最小也应代表单一的生态类型。微观生态监 测以大量的生态监测站为工作基础,以物理、化学或生物学 的方法对生态系统各个组分提取属性信息。 宏观生态监测必须以微观生态监测为基础,微观生态监 测又必须以宏观生态监测为主导,二者相互独立,又相辅相成,一个完整的生态监测应包括宏观和微观监测两种尺度所形成的生态监测网。 3 生态监测的任务与特点 对生态系统现状以及因人类活动所引起的重要生态问题进行动态监测;对破坏的生态系统在人类的治理过程中生态平衡恢复过程的监测;通过监测数据的集积,研究上述各种生态问题的变化规律及发展趋势,建立数学模型,为预测预报和影响评价打下基础;支持国际上一些重要的生态研究及监测计划,如GEMS (全球环境监测系统),MAB (人与生物圈)等,加入国际生态监测网络。 生态监测的特点主要是:综合性、长期性、复杂性、分散性 。4 生态监测的技术方法 生态监测技术方法就是对生态系统中的指标进行具体测量和判断,从而获得生态系统中某一指标的特征数据,通过统计分析,以反映该指标的现状及变化趋势。在选择生态监测具体技术方法前,要根据现有条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技术路线,确定最佳监测方案。技术路线和方案的制定大体包含以下几点:生态问题的提出,生态监测台站的选址,监测的内容、方法及设备,生态系统要素及监测指标的确定,监测场地、监测频度及周期描述,数据的整理(观测数据、实验分析数据、统计数据、文字数据、图形及图象数据),建立数据 库,信息或数据输出,信息的利用(编制生态监测项目报表,针对提出的生态问题建立模型、预测预报、评价和规划、政策规定)。 在确定具体的生态监测技术方法时要遵循一个原则,即尽量采用国家标准方法,若干国家标准或相关的操作规范,尽量采用该学科较权威或大家公认的方法。一些特殊指标可按目前生态站常用的监测方法。 生态监测对于结构与功能复杂的宏观生态环境进行监 测,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其中,生态监测平台是宏观监测的基础,它必须以三S 技术作支持,并要具备容量足够大的计算机和宇航信息处理装置。三S 技术 ,即地理信息技术(GIS )、遥感技术(RS )和全球卫星定位技术(GPS )。三项技术形成了对地球进行空间观测、空间定位及空间分析的完整 的技术体系。从国内已有工作来看,许多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还没有在生态监测中发挥作用。多数工作尚属研究性质,环境监 测意义尚的常规生态监测工作尚在起步和酝酿中,急待开发和实施。生态监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对环境监测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境监测的最终结果是对环境质量进行评价从而提出污染治理方案。生态监测将为更深层次的环境管理和决策部门服务,提出生态环境规划、生态设计方 案,最终目的是建立天地人和的生态环境。 总之,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资源、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单纯从理化、生物指标监测来了解环境质量已不能满足要求,生态监测是环境监测发展的必然趋势,它必将被广大环境监测工作者逐步认识和掌握。生态环境监测 □ 丁 琼 (奎屯环境保护监测站 新疆·奎屯 833200) 中图分类号:X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09)01-1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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