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的认定问题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成员确认的困境及解决策略分析

摘要:受城镇化进程加快的影响,个别地区出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纠纷,主要原因在于城乡融合影响到农经组织成员以及农村社区成员的身份关系。
为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需不断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程序等,确保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关键词: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员确认;解决策略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意义1.1加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通过身份确认环节的落实,能够明确界定农经组织成员、社区组织成员的身份关系,进而向个人头上归属农经组织的资产产权,改革传统集体资产所有权模式,使各个集体成员的利益需求得到充分满足。
1.2切实保障农经组织成员实际权益结合相关法律条例可以得知,农经组织拥有农村土地所有权,村民委员会发挥着管理、经营等职能作用。
但受诸多因素综合影响,目前机构混同、人员混同等现象广泛存在于村委会与农经组织中,农经组织的经济职能会受到村委会的实际控制,权能得不到高效行使,严重损害农经组织成员的实际权益[1]。
而通过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构建产权明确的现代经济组织,不仅组织成员的各项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所有权虚置问题也可得到根本性解决。
1.3有效提升农民群众幸福感过去很长一段时期内,土地是农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进入新时代后,城乡融合速度加快,人口流动性显著增强,逐步减弱了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
而通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工作,能够使农村集体经济得到发展和壮大,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的生活保障功能,提升农民群众幸福感。
2.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成员确认的困境2.1确认标准没有统一成员身份确认过程中,需严格依据标准实施。
目前,成员确认标准并不统一和明确,权威性不足,确认主体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容易出现滥用确认主体权力等现象,导致确认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得不到保障。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传统观念、历史习惯等因素较大程度上影响到成员身份的认定过程,容易出现不同的身份认定口径,带来诸多纠纷事件。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资格认定探究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资格认定探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
该改革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归属、成员资格认定等重要问题,对于进一步激发农村经济活力、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并不容忽视,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资格认定的相关问题。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最核心的问题是对产权归属的明确。
产权归属的明确不仅关系到土地权属的问题,还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认定问题。
在改革中,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人员变动问题等原因,存在一些成员资格的认定难题。
一方面,一些村民可能没有及时申请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没有及时缴纳相应的资金;一些村民可能因为长期工作生活在外地,导致无法及时回到家乡认定成员资格。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一定的困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改革中需要进行成员资格的认定工作。
可以通过调查核实的方式,对每个村民的基本情况进行梳理,包括其是否参加集体经济组织、是否缴纳相应的资金等等。
在认定成员资格时,可以采取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听取村民意见的方式,充分发挥民主决策作用。
对于那些因为长期工作生活在外地的村民,可以提供一定的宽松政策,鼓励他们回到家乡认定成员资格,以便参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资格认定还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在认定成员资格时,需要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每个村民的资格认定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
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等决策机构,加强对村民的监督,防止出现权力滥用、内外勾结等不正之风。
还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确保改革能够顺利进行。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资格认定探究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资格认定探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近年来中国农村经济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农村改革的一个难点。
成员资格的认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就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资格认定进行探究。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资格认定涉及到的问题有很多,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在过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主要是指农民,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增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开始涉及到非农民的问题。
如何明确非农民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地位和权益,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资格认定中,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公平公正。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中,不能因身份、地位或其他非平等的因素限制非农民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
还应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平等,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另一个问题是如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在过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要通过土地的经营使用权来获得收益和权益。
但是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产权的划分越来越复杂,不仅包括土地的使用权,还包括农村土地的收益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等。
如何确定不同成员在不同产权中的权益,成为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从实践上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资格认定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认定标准不明确。
在一些地方,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不一致,存在认定标准的漏洞和盲点。
其次是认定程序不规范。
在一些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程序不规范,存在程序上的不公平和不透明现象。
再次是权益保护不到位。
在一些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保护不到位,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被剥夺的情况。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解决。
需要建立统一的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确保成员资格的公平公正。
需要加强对成员资格认定程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成员资格认定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浅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

浅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伴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以往的进城潮流渐退,如今的返乡潮流高涨。
尤其是近年来农村地区因发展、建设所面临的征收或者拆迁普遍,引发了一系列的诉讼案件的暴增,其中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纠纷尤为突出。
本文结合司法实务经验及对裁判案例的学习,系统归纳性的分析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有权获取征收补偿利益。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的类型系统的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取得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系因出生而取得,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具有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其子女出生后落户并登记证该集体经济组织上,则其就具备了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2. 加入取得。
即原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后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将自己的户口迁入到集体经济组织中。
如收养关系取得、婚姻关系取得、移民取得等。
二、诉讼中常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纠纷类型1. 征收或者拆迁补偿分配方案确定后出生人员要求分割补偿款的类型。
此种情况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确定分配补偿方案后,该时间节点之后出生的人员不享有分配的权利,其资格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 原本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迁出后又回迁原籍的情形。
该类型主要包括:户口迁出后转为非农户口又回迁原籍落户本集体经济组织上;户口迁出后仍为农村户口,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或者未享受任何利益,后又将户口回迁原集体经济组织。
3. 夫妻投靠型。
一方缔结婚姻投靠夫或者妻,将其户口迁入夫或妻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上。
其中又可以细分为,迁入方为农业户口或者非农户口;迁入方为农业户口时在迁入夫或者妻集体经济组织前已经享受过或者没有享受过拆迁利益。
三、目前法院在处理此类型案件时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思路通常情况下,法院在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会结合以下几方面综合考虑:一是户籍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二是是否长期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三是是否以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生活为主要经济收入来源和基本生活保障;四是是否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雹^H EBEINONGJI摘要:为保证农民享有更多的财产权利,实现对集体财产公平分配的价值目标,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中提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保护的前提和关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一般有三种途径:原始取得、法定取得和申请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自愿放弃成员资格和成员资格被剥夺等情形都会导致成员资格的丧失。
在发生争议需要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需要考虑相关因素,包括户籍所在地、是否实际生产和生活、是否以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履行相关集体义务等。
在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上应遵循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与其相关的各种因素,以期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和丧失;认定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河北经贸大学赵琦1背景《民法总则》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为特别法人,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其市场经营主体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地位类似于股东但又有所区别,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成为全面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关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具有该村合法村民资格,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组居住生活,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的农民,对其资格的认定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而是由各地区依据地方实际与特色制定符合各村落现实情况的资格认定方案。
不同的地区采取不同的资格认定方案的形式,主要分为三种:其一是出台地方性的法规或政府规章;其二是制定地方性指导意见;其三,部分地区采取较为自主开放的资格认定形式,按照村规民约进行民主决策。
虽然资格认定方案的形式不同,但大多遵循相同的资格认定原则,即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群众意愿、民主决策,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尤其是老人、妇女等弱势群体利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怎么认定?哪些情况下会取消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怎么认定?哪些情况下会取消资格?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存在政策法规未明确、认定标准不统⼀等问题。
具体来看有以下4点:⼀、政策法规未明确⽬前对成员资格的认定,既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也没有其他规范性⽂件来明确,⽽⼀些“三农”政策法规⼜以其为区分、为对象、为条件,影响到农村的法治建设。
⼆、认定标准不统⼀各地探索实⾏的认定标准有户籍、居住等模式,有些还实⾏村民⾃治原则。
它们既与⼈⼝⼤规模流动不相适应,也与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不相符合,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制度设计不科学各地的资格认定办法与群众意愿不相符,成员权益享受与义务履⾏不相当,对谁来务农等问题没多加考虑,影响到城乡⼀体化发展。
四、配套改⾰没跟进成员资格认定与农村⼟地、公共服务、惠农政策等权益享受紧密相关,⽽相关政策未随发展形势调整,影响到全⾯深化农村改⾰。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前关于改⾰⽅案还在讨论当中,有专家认为,应该按照以下办法规范认定流程:1、凡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应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凡曾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如果愿意恢复成为成员,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同意其为成员。
3、对政策性迁⼊集体经济组织的居民,应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以上居民的配偶、直系⾎亲或者法定⾎亲及其配偶,应该认定或者可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以上居民死亡、被征地、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享受城镇职⼯基本养⽼保险待遇、成为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资格随即被取消或丧失。
总⽽⾔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制度改⾰的前提,要坚守农村⼟地集体所有制,在符合国情国策、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前提下,坚持实事求是、尊重意愿、节约⽤地、公正合理原则,按照兼顾⼟地承包历史与未来、权益享受与义务履⾏相当等思维⽅向。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
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成办发[2002]17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2.25
【实施日期】2002.02.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2]1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的精神,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村、社(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我市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
村、社(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确认,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
二、操作步骤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前,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企业须进行资产清查,核实债权债务,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调整好帐务,使帐帐、帐物、帐款、帐表、帐证五相符,在此基础上,按照以下工作流程。
成都东部新区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鉴定的指导意见

成都东部新区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鉴定的指导
意见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尊
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户籍关系,可以兼顾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通过民主程序进行确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前其成员身份由村民会议确认,成立后其成员身份的取得或者丧失由成员大会决定。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同时作为同一层级两个以上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具体程序、标准的指导意见。
3,依照民主程序通过的成员身份确认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载
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4,加快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机制,切
实落实规划建设管理责任,全面加强施工设计管控和质量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项目施工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东部新区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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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的认定问题内容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是我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的基础性问题,在实践中存在户口论、村民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论、权利义务形成论四种认定标准,在广东南海、浙江嘉兴、我市改革试点都江堰市都制订了明确的政策文件,进行了各具特色的探索,建议在改革试点中从地方立法层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界定,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对成员资格的取得和认定等问题作出具体可行的规定,为我市的改革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主题词: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四川省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所要探求和破解的难题很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界定是其中的难题之一,该问题十分复杂且非常重要,其复杂性表现在:由于缺少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成员资格认定没有统一的法定标准,在实践中千差万别,甚至出现了“一村一策”的做法;其重要性表现在,成员资格问题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切身经济利益,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处置和利益分配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到社会稳定问题。
因此,围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研究现行体制下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认定制度的缺陷,总结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认定标准、取得和丧失的条件等问题,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可以解决农民对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的问题,同时又为下一步基层民主制度的建设奠定了基础。
一、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存在的理论分歧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目前,在理论上尚未有定论,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的做法也是五花八门。
总体上,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四种典型性的认定标准:(1)户口论。
即完全按照户藉管理的户口登记,只要户口登记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内,就承认其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户口登记则不予承认。
这种方法依托于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将户口分为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两大类,农村户口由于自然和历史的原因以村组为范围。
该方法受计划经济和农业经济理论的影响,以农业为主业标准进行经济和人口二元的划分。
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这种制度性缺陷日益明显,成为实现城乡一体化的一种障碍。
实际上,户籍管理是国家现行的人口登记管理制度,不能完全等同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更不能单纯以此为标准来决定相关人口的切身利益。
(2)村民论。
即凡是本村村民即具有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村民除了具备本村住所以外,还必须与该村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有着密切联系,因此,村民资格体现的是一种政治权利,而非经济权利或者政治经济双重权利。
一般而言,由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地域上和部分职能上有重合现象,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有一致之处。
但是,仔细研究后发现,二者在权利义务的属性上则完全不同,村民侧重于民主自治方面的权利义务,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侧重于物质经济利益和生活保障方面的权利义务。
现实中,村民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非村民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因此,以村民为标准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混同二者之间的区别,将不利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基层治理结构的建立。
(3)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论。
即只要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承包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拥有了对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合法使用权。
因此,以取得承包经营权为标准有其合理性。
但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发展到今天,以下几个法律问题已经非常突出:其一,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是以户为承包主体,而非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承包主体,户内成员只是在订立承包合同时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地计算承包地的份额。
其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并非只仅仅是订立承包合同时的户内成员享有,随着户内人口变化后的成员也都享有本户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
其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期限,在上轮承包时,有的农户自愿放弃承包或交回承包地的,在下轮承包时仍然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
其四,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流转,转让方和受让方不能因此就丧失或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其五,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发包经营权,尽管受让人已经取得了承包经营权,但并不必然就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事实上,随着承包经营权规模扩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承包经营权的现象大量存在,以承包经营权为标准界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界线越来越模糊。
(4)以权利义务形成论。
即只要某人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交纳了一些费用,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向其发放了一些费用,双方即构成了成员与集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某人便取得了成员资格。
该做法以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依据,认为,只要双方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没,即可认定其成员资格。
我们认为,对此应作具体分析,有的权利义务属于村民与自治组织的关系,如集资修桥补路等,属社会事业性质;有的属于代办管理性质,如代收代缴某些税费等;有的属于补偿或慰问性质等。
因此,判断权利义务的构成,应以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基本的生活生存保障为前提,否则即不构成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
事实上,如果仅仅以权利义务标准来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显然过于简单,甚至会有过于草率之嫌,长此以往会滋生一些不公平现象,甚至会出现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原有成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二、各地在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的实践探索在上述理论标准的指导下,全国各地在试图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模式和做法。
(一)广东南海模式为配合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等相关问题的解决,2006年10月1日,广东省颁布实行了《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以下四类情况:其一,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此处虽未明确“组织章程”所指,但结合规定的上下文,应理解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制定的、对全体组织成员有共同约束力的内部章程。
)其二,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又区分为两种情况:(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2)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
其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
同时,该规定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确定了“同籍、同权、同龄、同股、同利”的“五同”原则。
仔细研究广东省的上述规定后发现,广东省关于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采用的标准是一种综合性标准,既有历史标准,又有自然因素,同时还具有法定条件,缺一不可。
但是,我们认为,上述做法并未彻底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南海模式说到底仍是户口论的翻版,即以户口为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标准,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已基本不存在,农村户口也被城镇户口所取代。
2、根据广东省的相关规定中,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采取的是“户籍”加“法定义务”(此处主要指广东省地方性法规中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权利义务的规定,不具有普适性。
)的标准,由于婚丧嫁娶、生老病死、迁入迁出等多方面原因,户籍变动非常频繁,在实践中易出现争端和矛盾。
而且法定义务如何确定和判断,存在很大人为因素。
在实践中,广东南海模式也确实出现“外嫁女”无法适用该认定标准的问题,并引起全国妇联和媒体的关注。
2、浙江嘉兴模式从2008年10月1日起,浙江嘉兴市将建立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正式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分类管理模式,全市城乡居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改变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集体经济组织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近日,为了保障该项改革的落实,嘉兴市有关部门宣布重点在以下六个方面与现行政策进行衔接:第一,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凡有承包土地的家庭及其出生的子女(含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后出生的人员),其土地承包权与原政策一致。
第二,保持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政策和法律责任的延续性:改革前为农业户口的,继续适用《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完善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险体系:凡嘉兴居民(含农村居民),均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农村居民的职工养老保险按现行“双低”标准执行。
第四,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政策:加快就业服务平台和就业信息网络向村镇延伸,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将进一步深入农村。
第五,明确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户籍改革后,原村集体成员不改变原有的身份、权利、义务。
第六,鼓励农民通过“两换”向城镇集聚:鼓励农村居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养老保险、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置换之后相应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退伍士兵优抚安置、最低生活保障等都与城镇相同。
嘉兴市的做法直接消除了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户籍完全脱钩,对于消除城乡差别有积极意义。
但是该做法并未彻底解决这一制度性缺陷。
首先,混淆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界定与户口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关系,消除户籍上的二元制并不必然能够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
其次,在取消原有城乡户籍制度的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问题并未解决,有可能出现因农民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处置而引发的不确定现象。
3、都江堰模式2005年,我市被批准为城乡统筹改革试验区,为了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市委市政府将都江堰市柳街镇确定为成都农村产权改革试点中“先行先试”的“点中点”。
为了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都江堰市政府在着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2008年2月27日制定颁布《都江堰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确认办法”),并以此为标准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问题。
《确认办法》第二条首先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业合作社、农业合作联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施行后的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农业合作社或农业合作联社的成员,行使本集体经济组织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取得农业合作社成员资格即具农业合作联社成员资格。
”其次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即“农业合作社或农业合作联社的成员,行使本集体经济组织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取得农村合作社成员资格即具农业合作联社成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