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2020)
湘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的通告

湘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产生有毒有
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湘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6.03
•【字号】湘乡政通〔2020〕3号
•【施行日期】2020.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湘乡市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的通告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和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本通告所指秸秆的种类为水稻、油菜、玉米、豆类等农作物秸秆;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是指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
三、对露天焚烧秸秆和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单位从严打击处理。
四、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
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设立举报电话:12369,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湘乡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日。
严禁焚烧秸秆通告

严禁焚烧秸秆通告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彻底杜绝因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枯草、垃圾等造成大气污染、资源浪费、火灾隐患,根据《环境保护法》、《消防法》、《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告:一、从即日起,严禁在本行政区域内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枯草、垃圾等;严禁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禁止在道路上及道路两侧堆存农作物秸秆。
二、农作物秸秆应当通过机械直接还田、发展草食性畜牧业、果园深埋、生物菌快速腐化等秸秆利用新技术,提高农业资源的利用效率。
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广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广大农民养成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的良好习惯,自觉停止焚烧农作物秸秆。
四、各乡镇、街道,市公安、农业、环保、消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检查力度,坚决杜绝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枯草、垃圾等现象发生。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枯草、垃圾的,对所在乡镇、街道按以下标准处罚:(一)成堆焚烧的,一堆罚款1000元(堆较大者经督查组认定后重罚)。
成条状焚烧的,每10米长为一堆,每10堆按1亩计算。
(二)成片焚烧的,1亩罚款10000元,不足1亩的按实际面积计算;大面积焚烧的,加倍处罚。
(三)烧伤、烧死、损毁树木的,每棵罚款100元。
(四)因烧秸秆、树叶、枯草、垃圾及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等造成火灾者,将依法给予当事人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感谢您的阅读。
祝语:梦中,是那绽放着思念的花,吐露着阵阵清香;花中,是那弥漫着祝福的梦,传递着悠悠问候,为忙碌了一天的你,消除疲惫,驱赶烦恼,带来快乐。
关于进一步强化秸秆禁烧管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强化秸秆禁烧管控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工作,有效控制秸秆焚烧引起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全面打赢蓝天保卫战;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确保我市秸秆禁烧管控工作落实到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和任务(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省关于秸秆禁烧的工作要求和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坚持“标本兼治、堵疏结合、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
加强秸秆离田还田,强化秸秆综合利用。
严格落实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层级责任制度,强化追责问责。
强化对县(区)政府秸秆焚烧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秸秆禁烧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工作任务在全域范围内全天候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五级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模式;层层签订《秸秆禁烧目标责任书》,传导压力,防控任务要落实到村、到组,责任落实到人,确保禁烧工作无死角、责任落实无盲点。
开展秸秆离田还田、综合利用。
严格执行秸秆控茬标准、签订控茬承诺书、发布控茬公告、组织控茬巡查,确保秸秆留茬高度不超限。
二、责任分工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研究部署,建立完善相关机制,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加强工作调度,主动破解工作中的难题。
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全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县(区)政府负责制定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方案,实行控茬收割,明确离田还田计划,并组织实施。
构建和完善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四级秸秆禁烧工作主体责任网格,明确各级机构主要领导为各网格责任人,将工作责任细化到乡镇、村组、到田块、到人头。
各级秸秆禁烧责任人要保持24小时电话畅通,及时处理焚烧火点。
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基料化等综合利用。
秸秆禁烧的通知

秸秆禁烧的通知秸秆禁烧实施以来,我国投入较大的资金、人力和精力等,推动禁烧工作的开展,并取得了一些成绩。
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秸秆禁烧的通知,提供给大家参阅。
秸秆禁烧的通知范文一各位村民朋友们:又到了水稻收割时节,根据长沙市和浏阳市政府关于《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的文件精神,镇政府决定在全镇大力开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行动。
请全体村民自觉遵守,收割机械必须加装秸秆切碎抛撒装置,水稻机收留茬高度在18cm以下,油菜留茬高度控制在25cm以下,全面推广秸秆还田,推广秸秆能源化利用和饲料化利用等综合措施。
确保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规定落到实处,节约资源,改良土壤,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品质。
达浒镇人民政府20XX年9月21日秸秆禁烧的通知范文二目前,我乡秋收工作正在进行,秸秆禁烧工作到了关键时刻。
为切实做好今年秋季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改善环境质量,防止大气污染,维护公共交通和财产安全,实现我乡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和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此紧急通知。
一要加强宣传、巡查力度。
由农业线牵头秸秆禁烧工作,在全乡范围内实行秸秆全面禁烧,成立宣传、巡查小分队,进村入户,做到宣传全覆盖、不留盲点,确保一旦发现火点,现场处理。
二要落实责任。
严格督促各村落实禁烧工作的主体责任,明确每个村负责禁烧工作的村干部、联村干部,及时对禁烧人员进行查岗,确保禁烧责任落实到人。
三要严防死守控重点。
做好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禁烧工作,针对性地扩大政策宣传,加大巡查力度,强化现场督办,确保禁烧工作取得实效。
四要严格执行处罚措施。
乡督查组将加强监督检查,划片包干,责任到人,强化惩罚措施,确保禁烧工作责任制的全面落实,做到宣传到田头、督察到田头、处理问题在田头。
乡督查组对各村禁烧工作进行督查,对于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制止不及时,发生一处焚烧秸秆火点的村,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正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切实减少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现就秸秆禁烧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全省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本通告所称农作物秸秆包括大豆、玉米、水稻及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同时包含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等。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四、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制止,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要严格落实农作物秸杆禁烧工作责任,对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执法不严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作物秸杆禁烧工作,切实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广泛宣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禁烧农作物秸秆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特此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5日
——结束——。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辽府发〔2020〕15号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辽府发〔2020〕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为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1号)等清理制度规定,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更好的服务民生、实现辽源转型发展。
市政府对2019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政府2020年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继续执行规章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95件,现予公布:一、继续执行的政府规章序号年份文件标题文号12019年辽源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6号二、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年份文件标题文号11991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变肉食补贴办法的通知辽府办〔1991〕19号22000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府发〔2000〕12号32002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02〕24号4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本级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府办发〔2002)7号5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育林的通告通告62003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建设施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意见的通知辽府办发〔2003〕18号72005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炭采掘生产管理严格防治新的采煤沉陷规定的通知辽府发〔2005)〕16号82006年辽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9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辽府发〔2006〕10号10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府办发〔2006〕29号112006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活动的通告通告12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辽府办函〔2006〕36号132007年辽源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4号1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辽府发〔2007〕18号15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源市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实施意见辽府办发〔2007〕2号162008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支付标准的通知辽府发〔2008〕12号172009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府发〔2009〕15号18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府发〔2009〕20号192010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府发〔2010〕5号20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的通知辽府发〔2010〕34号辽源市医疗纠纷调解办法市政府令第71号22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整顿城市客运市场运营秩序的通告通告2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客运出租汽车安装和使用里程计价器的通告通告24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源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府办发〔2010〕19号252011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源市驻军现役军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辽府办发〔2011〕18号26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公益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府办发〔2011〕21号27辽源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7号28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辽源市第二个十年绿化美化辽源大地规划》的意见辽府发〔2011〕26号292012年辽源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8号30辽源市行政听证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80号31辽源市献血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1号32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区的实施意见辽府发〔2012〕13号3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府发〔2012〕15号3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2〕18号35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2〕30号36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辽府发〔2012〕31号372013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辽府办发〔2013〕19号38辽源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2号39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国家矿山湿地公园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煤场矸石的通告通告402014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的实施意见辽府办发〔2014〕9号412014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辽源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86号42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辽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87号43辽源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88号44辽源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9号45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祭祀活动管理的通告通告46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采煤沉陷区土地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4〕4号47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国家矿山湿地公园农村集体土地利用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4〕6号48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4〕27号49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4〕28号50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府办明电〔2014〕21号512015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府办发〔2015〕4号52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5〕10号5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5〕13号5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辽源国家矿山湿地公园治塌搬迁区域障碍物的通告通告55辽源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市政府令91号56辽源市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92号57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通告582016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地方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辽府办发〔2016〕5号59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监督管理的通知辽府办发〔2016〕6号60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府办发〔2016〕14号61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府办发〔2016〕34号62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辽府办发〔2016〕38号6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规则的通知辽府发〔2016〕1号6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6〕8号65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6〕9号66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辽府发〔2016〕10号67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辽府发〔2016〕11号68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辽府发〔2016〕12号69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府发〔2016〕14号70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府发〔2016〕15号71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6〕19号72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6〕20号732016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意见辽府发〔2016〕21号7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若干意见辽府发〔2016〕24号75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东丰至双辽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征收土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府发〔2016〕26号76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建立“五点双享两救助”保障机制促进农村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6〕27号77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6〕31号78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辽府办发〔2016〕8号2017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7〕7号80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府发〔2017〕16号81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7〕17号82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94号83辽源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命令84辽源市人民政府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命令命令85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占用辽源国家矿山湿地公园范围内国有土地的通告通告86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登记范围的通告87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辽源市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关事宜的通告通告88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黄标车”实施限制通行的通告通告892018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8〕17号90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辽源市城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辽府发〔2018〕20号91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辽长铁路辽源段安全管理的通告通告92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的通告通告932019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9〕9号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9〕11号95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国Ⅲ及以下柴油货车”禁止通行的通告通告请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1 / 1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发[2017]7号
【发布部门】常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7
【实施日期】201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常政发〔2017〕7号)
为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切实保护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现将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将我市城区及周边乡镇(具体范围:武陵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
关于禁止焚烧秸秆通告三篇

关于禁止焚烧秸秆通告三篇通告一:禁止焚烧秸秆,保护环境,共建美好家园尊敬的市民: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空气质量,减少大气污染,我市决定从即日起严禁焚烧秸秆。
特此通告,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共同保护我们的美丽家园。
一、背景和原因秸秆焚烧是一种传统的农田管理方式,但其带来的大气污染和环境破坏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
秸秆焚烧会释放出大量有害气体和颗粒物,对空气质量、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为了改善环境质量,减少空气污染,我们必须采取行动。
二、禁止焚烧秸秆的意义保护环境:禁止焚烧秸秆可以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促进农田可持续发展:将秸秆还田或作为有机肥料利用,可以提高土壤肥力,增加农作物产量,促进农田可持续发展。
保护人民健康:秸秆焚烧释放的有害气体和颗粒物对人体健康有害,禁止焚烧可以减少人群患上呼吸系统疾病的风险。
三、禁止焚烧秸秆的措施和要求农民朋友要积极采取措施将秸秆还田或利用为有机肥料,不得焚烧秸秆。
农村和农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秸秆焚烧的监管,加大宣传力度,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农民朋友采取可行的处理方式。
城市居民要加强环保意识,不得焚烧秸秆,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产生大量烟尘的活动。
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监测体系,加大对秸秆焚烧行为的执法力度,对违法者依法进行处罚。
我们相信,只有广大市民的共同努力和积极参与,才能实现禁止焚烧秸秆的目标,共建美丽家园。
让我们携手保护环境,为下一代留下更美好的未来!特此通告。
XXX市环境保护局日期:XXXX年XX月XX日通告二:共同参与,落实禁止焚烧秸秆的责任尊敬的市民:为了进一步推进禁止焚烧秸秆工作,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环境,我市决定开展禁止焚烧秸秆责任落实行动。
特此通告,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共同落实禁止焚烧秸秆的责任,共建美好家园。
一、责任落实的重要性禁止焚烧秸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落实责任。
只有广大市民积极行动起来,共同推动禁止焚烧秸秆的工作,才能真正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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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2020)
为切实做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保护和改善县域环境空气质量,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实际,现将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项通告: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其附属物、枯枝、落叶、杂草及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各镇负责所辖行政区域秸秆禁烧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发挥镇、村(社区)网格员监管作用,加强秸秆禁烧管控,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三、积极支持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广大农户和企业通过秸秆还田和秸秆作饲料、肥料、基料、原料等方式开展综合利用。
四、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落叶等,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等之规定,依法赔偿损失;由县林业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拒绝或妨碍执法监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露天秸秆禁烧工作,投诉、举报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略)涧池镇:5610214平梁镇:5510251 蒲溪镇:5410221 漩涡镇:5580212 汉阳镇:5680327双乳镇:5419699 观音河镇:5489200铁佛寺镇:5490218 双河口镇:5460080投诉电话(略)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汉阴县农业农村局
汉阴县林业局
汉阴县公安局
2020年5月11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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