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微企业续贷业务操作指引
小微企业续贷实施细则范本

小微企业续贷实施细则范本
第一条:背景和目的
本续贷实施细则针对小微企业贷款续贷业务,旨在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支持其生产经营和发展需求。
第二条:续贷资格条件
1. 小微企业必须是银行已批准的原贷款的借款人。
2. 原贷款必须按时还款,并且没有逾期记录。
3. 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偿还能力。
第三条:续贷申请流程
1. 小微企业向银行提交续贷申请表,申请表必须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续贷金额和用途、还款能力证明等资料。
2. 银行审核续贷申请,对企业的还款能力、信用记录和贷款需求进行综合评估。
3. 如果小微企业的续贷申请符合要求,银行将制定续贷合同和还款计划,并与企业签订合同。
4. 续贷资金将直接注入小微企业的账户。
第四条:续贷额度和期限
1. 续贷额度根据小微企业的实际需求和能力确定,但不得超过原贷款额度。
2. 续贷期限一般与原贷款期限相同或稍长。
第五条:续贷利率
1. 续贷利率根据小微企业的信用等级和市场利率确定。
2. 利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浮动。
第六条:还款方式
1. 小微企业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2. 还款期限根据小微企业的实际还款能力确定。
第七条:违约责任
1. 如果小微企业发生违约行为,如逾期还款等,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银行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索借款。
第八条:其他条款
1. 续贷实施细则的具体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2. 续贷合同中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生效日期
本续贷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商业银行“续贷通”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续贷通”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缓解小微客户融资难问题,同时加大对符合绿色信贷投向的小微客户的支持力度,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要,解决小微客户因现金流回收与贷款期限不匹配的问题,降低小微客户财务成本,防范我行信贷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续贷通”业务是指客户在原有的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因生产周期与贷款期限不匹配而造成贷款周转暂时困难的情况下,我行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
第三条办理“续贷通”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续贷工作必须符合贷款新规的相关要求;(二)风险控制原则:续贷工作应有效控制信用风险,落实担保抵押手续(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贷款资金占用与借款人经营实际相匹配,贷款风险必须等于或低于原贷款风险;(三)规范操作原则:续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查、审批;(四)封闭运行原则:续贷资金直接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五)从严控制原则:“续贷通”业务实行“名单制”管理,业务部门于*月底前将年度办理“续贷通”业务的客户及金额上报业务管理部,各业务部门根据业务管理的名单进行申报。
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申请办理“续贷通”业务的,可视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第四条本办法不适用风险贷款。
业务及审查、审批人员应坚持审慎原则严格执行准入条件及相关要求,对存在风险隐患情形的信贷客户严禁办理本业务。
第二章适用对象和条件第五条适用对象“续贷通”业务适用的对象为我行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不包括项目贷款、个人消费性贷款、个人循环贷款、企业循环贷款以及应收账款质押、存单质押、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等具有特定现金流作为原贷款还款来源的贷款业务。
第六条申请办理“续贷通”业务的客户,需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我行信贷投向准入政策;(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获利能力,能按时支付利息,有合法还款来源;(三)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强,无恶意不良记录,近期内无法院起诉案件,且未存在重大诉讼情况或被列入法院黑名单的情况;(四)原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类,他行融资五级分类也为正常类,符合本行发放贷款条件和标准,非不良贷款或潜在不良贷款风险处置客户;(五)原贷款条件均落实到位,续贷担保有效且未弱化;(六)属于周转性贷款,贷款资金占用与借款人经营实际相匹配,且本次周转为等额周转或减额周转;(七)借款人在我行账户未处于冻结或止付状态;(八)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挪用贷款等情况;(九)借款人和保证人短期内不存在逾期风险。
农商银行小微企业续贷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XX农商银行小微企业续贷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对小微企业得金融服务,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增强实体经济经营活力,减轻小微企业财务成本,防范信贷从业人员道德风险,根据《宿州银监分局对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指导意见》,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续贷贷款(以下简称续贷)就是指借款人在原有得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得行为。
第三条续贷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续贷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特别就是贷款新规得相关要求;(二)有效性原则:续贷工作应有效控制信贷风险,落实担保抵押手续,贷款资金占用与借款人经营实际相匹配;(三)规范操作原则:续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得条件与程序进行操作与审查、审批。
(四)封闭运行原则:续贷资金直接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不得用于其她用途。
(五)从严控制原则。
续贷工作在试点初期实行“名单制"管理,对同一笔贷款续贷次数不得超过2次,且对同一客户累计续贷次数不得超过4次。
第二章续贷得对象与范围第四条续贷适用得对象就是指小微企业中生产型、科技型、成长型得实体经济企业(含个人经营性)。
第五条续贷适用得范围只限于保证与抵押方式贷款,不含信用贷款、质押贷款,及贷款以外得其她授信业务。
以下贷款不属于续贷范围:(一)从事投资、融资、典当、担保等业务得公司或个人贷款;(二)从事房地产业务或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三)个人消费性贷款;(四)其她非周转性用途贷款;(五)其她非实体经济贷款。
第三章续贷适用得条件第六条对需要办理续贷得借款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一)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与重点扶持得行业;(二)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其运营资金往来主要通过基本账户结算并与融资规模相匹配;(三)生产经营正常且能按时支付利息,第一还款来源有保障;(四)属于周转性贷款,贷款资金占用与借款人经营实际相匹配;(五)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六)贷款担保有效;(七)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欠息、挪用贷款等情况,经人行征信系统查询无重大违约;(八)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民间借贷,社会信用良好;(九)单笔贷款额度200万元(含)以上;(十) 资金回笼率在5%(含)以上,资金回笼率就是指续贷客户在续贷前一年销售货款日均余额与续贷前贷款最高余额得比例;(十一)符合贷款人规定得其它条件。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小微企业客户续贷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小微企业客户续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对小微企业客户的金融服务,降低小微企业客户融资成本,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对小微企业的续贷指引、《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微企业客户续贷贷款(以下简称续贷)是指借款人在原有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经其主动申请,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办理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续贷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有效性原则。
续贷应在深入分析必要性、可行性的基础上进行,对比其他清收方式的利弊后开展,应有效控制信贷风险,落实担保抵押手续,贷款资金占用与借款人经营实际相匹配;(二)专款专用原则。
续贷贷款的用途严格限于偿还原贷款,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三)规范操作原则。
贷款续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批(咨询)。
第二章条件及模式第四条对需要办理续贷的借款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一)依法合规经营;(二)贷款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三)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四)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五)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六)已征得合同其他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且原合同保证人、抵(质)押人同意对续贷贷款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或新设立的保证人、抵(质)押人对续贷贷款承担担保责任;(七)若抵(质)押物因为市场变化不足值的,必须增加足值、有效的抵(质)押物,或降低续贷额度以匹配原抵(质)押物的现值;(八)续贷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通过贷款续贷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或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进一步增强担保的可靠性的;(九)若抵押类贷款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时限,需重新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十)贷款行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小微企业续贷实施细则(三篇)

小微企业续贷实施细则____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促进____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发展,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根据本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及《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是指本行在综合评价企业及企业主信用的基础上,对资信好的小型微型企业发放小额的、用于短期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主是指企业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本实施细则中的贷款业务仅指流动资金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小微企业,重点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五条基本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证),并年检有效;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并有持续的资金流水。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行信贷政策,近三年无环保违法、欠缴税金等记录,依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
(三)信誉良好,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无参与____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且企业主及其配偶无____、参与____等违法行为。
(五)企业主及其配偶品行端正,诚实守信,素质良好、无不良嗜好,从业经历在____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主及其配偶同意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1第十五条业务申请、受理。
小微企业按照自身资金需求向我行提出借款申请,并填写《法人客户贷款申请表》,我行客户经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受理客户贷款申请。
第十六条客户预审。
客户经理受理小微企业业务申请,收集客户基础资料,进行预审,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调查,通过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____网站对营业执照、____机构代码证、____信息等进行核实。
预审后客户符合条件的进入实地调查环节。
客户基础材料包括:(一)企业经营资格的证明材料。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一、业务范围: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小微企业客户,提供融资支持和综合金融服务的一种业务。
小微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以生产、加工、制造、贸易和服务行业等为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同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要求。
二、业务流程:1. 客户咨询:小微企业客户可通过银行官方网站、电话,或直接到银行网点进行咨询,了解贷款产品和申请流程。
2. 风险评估:银行根据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记录、担保能力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贷款的可行性和授信额度。
3. 客户申请:小微企业客户根据银行要求,提交相应的贷款申请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银行流水账户、税务登记证等。
4. 材料审核:银行按照内部流程审核客户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确保其真实、完整、合规。
5. 贷款审批:银行根据小微企业的申请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贷款,并确定贷款利率、期限和担保要求等。
6. 贷款发放:银行在贷款审批通过后,根据合同约定和客户需求,将贷款资金划入客户指定的账户。
7. 还款管理:小微企业客户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8. 贷后管理:银行对小微企业客户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提供贷后支持和金融服务,确保贷款的正常回收。
三、业务要求:1. 申请条件:小微企业客户必须符合国家和银行的相关政策要求,包括企业注册时间、产业类型、经营规模等。
2. 材料准备:客户需按照银行要求提交相关的贷款申请材料,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
3. 风险防控: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应充分评估小微企业的还款能力和担保能力,以降低风险。
4. 利率和期限:银行根据市场利率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确定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并在合同中明确。
5. 贷款额度:根据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银行确定合适的贷款额度。
四、风险控制:1. 信用评估:银行应根据小微企业的信用记录、经营情况等进行评估,确保客户具备良好的还款能力。
银行“续贷通”(2模版.0版本)业务操作管理办法(暂

“续贷通”(2.0版本)业务操作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着力解决中小企业因现金流回收与贷款期限不匹配问题,降低中小企业的转贷成本,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本行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文件精神以及《贷款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续贷通”业务是我行针对中小企业推出的还款方式创新制度,是指本行中小企业因生产周期与贷款期限不匹配而造成贷款周转暂时困难的情况下,本行通过对其发放贷款用于归还到期贷款的一种续贷方法。
第三条“续贷通”业务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风险控制原则:通过“续贷通”业务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客户生产周期与贷款期限的错配问题,但借款人条件不能放宽,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贷款风险必须等于或低于原贷款风险。
(二)规范操作原则:“续贷通”业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批。
第二章适用对象和条件第四条“续贷通”业务适用的对象为本行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不包括本外币押汇、打包贷款、外币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小额贷款卡、创业卡以及应收账款质押、存单质押、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等具有特定现金流作为原贷款还款来源的贷款业务。
其中,中小企业口径按照国家工信部标准执行,由后台作业中心每月在信贷台账中标注,便于分支行执行参照。
第五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或个人,经审核后可以办理“续贷通”业务:(一)依法合规经营。
(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三)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近二年没有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
(四)原贷款为正常类,并且通过征信查询他行融资也为正常类,符合本行新发放贷款条件和标准的。
(五)原则上企业单笔续贷额度控制在1500万元及以下,个人经营户单笔续贷额度控制在200万元及以下。
(六)贷款周转为等额周转或减额周转,不包括增量贷款业务。
2024年小微企业续贷实施细则

2024年小微企业续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和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提高其融资环境,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依法经营的小微企业的续贷业务。
第三条小微企业续贷业务是指在原有贷款到期后,为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服务,满足其资金需求。
第四条小微企业续贷业务应当依法合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给予小微企业更多的支持和优惠。
第五条小微企业续贷业务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的资金、政府的支持资金和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资金。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小微企业续贷机制,提供更加便捷、快速的续贷服务。
第七条小微企业续贷业务的利息、费用等具体标准由金融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求。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八条小微企业可以向金融机构提出续贷申请,申请表应当真实、完整,并附上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债务情况等。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小微企业的续贷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小微企业的续贷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的资信情况、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续贷申请。
第十一条续贷审批流程应当简化、规范,金融机构应当加快审批速度,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十二条小微企业续贷审批过程中,应当注重风险管理,确保授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续贷审批机制,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确保审批过程的公正、公平、透明。
第三章资金支持第十四条续贷资金应当合理使用,用于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需求。
第十五条续贷资金可以用于小微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设备购置、项目建设、产品研发等方面。
第十六条续贷资金应当根据小微企业的实际需求和风险状况确定贷款金额。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与小微企业协商确定续贷的还款方式和期限,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合理安排还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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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微企业
续贷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银监发[2015]38号)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着力解决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资金周转难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结合**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续贷,是指**银行(含农商行,以下简称经办行社)在小微企业原贷款到期前(含展期后到期)与其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并落实好相应担保手续后,通过新发放新贷款偿还原有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包括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小微企业续贷业务应遵循“规范操作、封闭运行和名单制管理”的原则。
(一)规范操作:续贷业务须视同新增业务如实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不得简化操作程序;
(二)封闭运行:续贷资金直接用于偿还原贷款,不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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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用途;
(三)名单制管理:续贷业务应实行名单制管理,未纳入名单范围的客户不得办理续贷业务。
第二章适用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续贷业务适用的对象为专注实体经济、资质良好的小微企业贷款客户(含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申请办理续贷业务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营依法合规,所属行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产业政策要求,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企业和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欠息、挪用贷款等情况,经查询征信系统无重大违约;
(三)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较强,社会信用良好;
(四)企业主业突出,无跨行业投资房地产、资本市场等行为;
(五)企业负债适度,对外担保适度;
(六)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企业原流动资金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和标准;
(七)企业主行为规范,未发现有涉赌、涉毒等不良习性,无参与民间高利借贷(包括借入和借出)行为;
(八)符合经办行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续贷业务:
(一)现有存量贷款已形成逾期或存在未结清利息的;
(二)现有存量贷款虽未欠息,但存在连续2期或累计3期及以上欠息记录的;
(三)原贷款用途存在违规情况的;
(四)贷款担保已出现如保证人实际保证能力或抵(质)押物实际价值发生变化等对贷款偿还产生不利影响,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足额担保的;
(五)借款人逃废债务或恶意欠息;
(六)借款人已资不抵债、濒临破产;
(七)借款人账户被有关部门冻结、查封、保全的;
(八)借款人存在涉诉案件未结案的;
(九)流动资金贷款以外的其他信贷业务;
(十)经办行社认定其他禁止办理续贷的情况。
第八条经办行社应对实施续贷操作的小微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
优先选择专注于实体经济、成长性优异、信誉良好的小微企业进入“名单库”,对于过度扩张、投资于虚拟经济、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应排除在外。
入“名单库”企业采取分支机构推荐、联社(总行)认定的遴选模式。
“名单库”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应及时退出。
第三章操作要点
第九条续贷业务仅适用于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条续贷额度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风险状况合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原贷款额度。
第十一条续贷期限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特点等因素合理设定。
第十二条续贷利率由经办行社结合自身利率定价制度,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对“名单库”内小微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开展续贷操作:
第十四条实施续贷操作的贷款,新发放贷款不超过拟归还贷款金额,贷款用途
须按如下填写:偿还***合同项下借款。
第四章续贷受理、审查与审批
第十五条有续贷需求的客户须在原贷款到期前1个月提出书面续贷申请,明确借款用途为偿还***(原合同编号)合同项下借款,并按经办行社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资料范围应满足**银行相关制度规定。
第十六条经办行社除视同新增贷款业务如实开展贷前调查和风险评价,多渠道掌据借款人经营状况、对外融资和担保情况,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深入调查、分析即时清收与续贷的利弊,最大限度化解风险和满足借款人实际生产经营需要;
(二)详细说明原贷款相关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办理续贷的理由及风
险控制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经办行社除严格按照新增贷款的业务流程进行审查审批,同时关注以下事项: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本办法所要求符合的条件;
(二)着重分析续贷的必要性、合规性、预期风险变化情况。
第五章合同签订及发放
第十八条对审批通过的续贷业务,在落实审批意见后,经办行社必须与借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同时,借款合同、借据等相关文本的“贷款用途”一栏明确填写“本贷款用于偿还×××(原合同编号)合同项下借款”。
第十九条续贷业务必须与担保人重新签订担保合同,有效落实担保手续,同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担保措施必须等同或优于原贷款的担保。
(二)必须通过合同载明等方式书面告知担保人续贷之事实,担保应予确认并书面同意提供担保。
(三)抵、质押合同签订后,应重新办理合法抵、质押登记手续。
(四)对于延续原抵押物的担保,办理续贷业务时必须采用第二顺位抵押的方式(即:经办行社与借款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后,在第一顺位抵押权未注销的情况下,进行二次顺位抵押。
抵押登记手续完成后,为企业发放新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归还原有贷款,并注销原抵押担保关系,第二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