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补、通讯费、交通费私车公用等9个常见个税问题
会计实务:【每日一问】差旅费、私车公用、租车费用等问题集中解答

【每日一问】差旅费、私车公用、租车费用等问题集中解答问题描述:1.去外地出差的餐费,是否就计入管理费用--差旅费中税前扣除? 2.差旅费补助、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算入福利费中?但不用算入工资总额中交纳个人所得税? 3.职工用自家车为公司办事,发生的加油费、修车费、过路费,只需职工与公司签订用车合同,公司就可为职工报销费用作为福利费并税前扣除?还是需要职工去地税局代开地税的租赁发票才可税前扣除? 4.公司租用轿车办公,发生的加油费、修理费、过路费,需要出租方去地税代开发票,发生的以上费用才可税前扣除? 5.一般纳税人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属于八大行业,03年购入一辆轿车(纳入八大行业前),09年卖已经使用的轿车,发票是车辆交易所给开,还是我公司自己开普通发票,如果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税额是17%,增值税申报表中,销项税额,按4%减半征收的税率的销项税额填,那么发票上的销项税额和增值税申报表上的销项税额不符,请问这种情况如何处理?专家回复:1、是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差旅费”但不能全额税前扣除。
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对职工出差补助有一个定额限制,在定额内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2、差旅费补助、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应计入福利费,如果是销售人员出差,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就可以了,如果是管理人员出差,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可以在相关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如“差旅补助”3、如果私车公用的话,签订了租车协议,因公司经营而用私车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报销并税前扣除,但不应计入福利费。
4、如果私车车主需要向公司收取租金的话,其租金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租金发票,发生的修理费,加油费可以凭有关发票入账。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引: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16个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

16个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山东省税务局12366:解答16个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日期:2019年10月23日来源:财税实务问答第10期中国税网1、企业有偿取得停车位使用权后,无偿让渡给职工集体使用,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对于企业无偿给员工提供停车位使用权的问题,主要是看停车位的使用者是否有确定性。
如无确定性,属于集体共同使用,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有确定性,则应作为个人福利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单位给出差人员发放的交通费、餐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答: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内容,是建立在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
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才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执行。
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4、退休人员再任职,但因《劳动合同法》规定,无法与任职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其再任职取得的受雇收入,是否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答:退休人员再任职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是表明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并非按《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签订。
因此,只要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的条件,个人与用人单位实质上构成任职受雇关系,即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最新知识]公司下发的通讯费补贴计入个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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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下发的通讯费补贴计入个税吗
公司下发的通讯费补贴计入个税吗,关于个税的问题一直是各位会计们关注的,本文我们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
公司下发的通讯费补贴计入个税吗?
答: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讯费用才可以扣除。
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讯费补贴标准个税能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扣除,必须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
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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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费及交通费补贴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梳理

通讯费及交通费补贴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梳理一、通讯费补贴方面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7号公告)规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
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2、《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 年第2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3、《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2]116号)规定: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号)规定: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误餐费、通讯费、车辆费、福利费及其他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二)

误餐费、通讯费、车辆费、福利费及其他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二)另外,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9年1月,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是近年来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较为明确的规定文件,即《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针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非对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福利费的界定,仅供参考):1、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009年11月,财政部又出台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5--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9个实务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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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9个实务热点问题
1.预提的职工奖金能否税前扣除? 2.每月随工资发放的交通补贴能否税前扣除? 3.职工住房补贴能否计入工资总额在税前扣除? 4.为员工支付取暖费能否税前扣除? 5.为子公司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能否税前扣 除? 6.负担员工伙食费能否税前扣除? 7.大病医疗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为员工支付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9.报销以前年度员工医疗费能否税前扣除?
8.为员工支付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 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 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不得扣除。‛ 因此,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团体意外伤害保 险若属于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 ,则可以税前扣除,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为员工报销伙食费用,可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法规 定限额内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一是要有合规票据,二 是企业报销伙食费用要有标准,并且要符合常理。
7.大病医疗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 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规 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 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 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 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大病医疗保险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2)

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1. 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对环保意识的提高,公共交通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方式。
为了鼓励公务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坐公交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许多政府和机构都提供了公务交通补贴。
但是,在享受公务交通补贴的同时,个人所得税问题也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重点探讨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包括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减税政策和申报流程等方面。
希望能对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应对公务交通补贴带来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提供参考。
2.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在讨论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制,根据纳税人的税前收入来计算税额。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个人所得税 = 税前收入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税率根据税法规定,分为7个层级,从3%到45%不等,税率越高,应纳税额也会相应增加。
速算扣除数是为了简化计算而设定的一个固定数额,不同层级的税率对应不同的速算扣除数。
3. 公务交通补贴的个税处理对于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将公务交通补贴纳入税前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二是将公务交通补贴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下面将对两种处理方式进行详细介绍。
3.1 公务交通补贴纳入税前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在这种处理方式下,公务交通补贴将会纳入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收入计算范围。
例如,某人的税前收入为5000元,他享受了1000元的公务交通补贴,则税前收入将调整为6000元,并按照相应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这种方式下,公务交通补贴的个税处理与其他收入相同,也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计算税额。
因此,在享受公务交通补贴的同时,个人所得税的负担也会相应增加。
3.2 公务交通补贴作为免税收入处理在这种处理方式下,公务交通补贴将被视为免税收入,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范围。
例如,某人的税前收入为5000元,他享受了1000元的公务交通补贴,那么税前收入仍为5000元,并按照税前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餐补、通讯费、交通费私车公用等9个常见个税问题

餐补、通讯费、交通费私车公用等9个常见个税问题1、向员工发放用餐费是否需要扣缴个税?(1)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员工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员工出差发生的餐费、工作餐,在标准内领取差旅费补贴,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2)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直接给员工发放伙食补贴,除误餐补助属于免税情形外,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组织旅游是否需要扣缴个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包括实物和有价证券等在内的营销业绩奖励,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向员工发放通讯费是否需要扣缴个税?(1)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手机由公司购买,员工使用手机产生的通讯费由公司承担,发票开给公司,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员工个人手机用于公司经营业务,凭发票报销通讯费,标准内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超标准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2)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现金发放通讯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4、为员工提供住房补贴是否需要扣缴个税?以现金形式发放住房补贴,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5、向员工发放交通费是否需要扣缴个税?(1)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企业配备车辆接送员工上下班,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给员工发放交通补贴,标准内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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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补、通讯费、交通费私车公用等9个常见个税问题1、向员工发放用餐费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1)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员工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员工出差发生的餐费、工作餐,在标准内领取差旅费补贴,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2)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直接给员工发放伙食补贴,除误餐补助属于免税情形外,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组织旅游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包括实物和有价证券等在内的营销业绩奖励,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向员工发放通讯费是否需要扣缴个税?(1)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手机由公司购买,员工使用手机产生的通讯费由公司承担,发票开给公司,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手机用于公司经营业务,凭发票报销通讯费,标准内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超标准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2)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现金发放通讯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4、为员工提供住房补贴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以现金形式发放住房补贴,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5、向员工发放交通费是否需要扣缴个税?(1)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企业配备车辆接送员工上下班,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给员工发放交通补贴,标准内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2)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员工私人车辆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没有签订租车合同或协议,直接报销相关费用,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6、发放劳保用品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个人因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并实际属于工作条件的劳保用品,不属于个人所得,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2)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企业以“劳动保护”名义向职工发放的实物以及货币性资金,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7、向员工发放实物、购物卡等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发放给员工实物、购物卡等福利,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8、为企业股东报销费用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为企业股东报销其购买私人用品所产生的费用,应按股息红利所得扣缴股东个人所得税。
9、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问:B公司员工张某,与B公司解除劳动关系,B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支付了补偿金,那么B公司为张某支付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并非全部补偿金都需扣缴个税,有三个减除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中规定了三个减除项: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