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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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22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常理工学〔2017〕27号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公民道德规范。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应该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六条记过及以下处分以6个月为期限,留校察看处分以12个月为期限,处分期限从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算起。

对受处分的学生,相关二级学院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教育帮助。

在处分期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处分;在处分期有- 121 -立功表现的,受处分的学生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在处分期经教育不改再犯错误者,可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学生有扰乱校园秩序或社会秩序的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1.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关于给予使用违章电器学生处分的决定

关于给予使用违章电器学生处分的决定

关于给予使用违章电器学生处分的决定
各班级:
上学期第十九周至二十一周,经检查学生宿舍发现,我院21名学生存在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现象。

根据《常熟理工学院关于严禁在宿舍使用违章电器的补充通知》规定,决定给予王静秋等19位同学警告处分,给予华玥同学严重警告、陈芸芸同学记过处分。

希望这21名同学深刻反思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剖析原因,加强自我约束,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有良好的表现。

希望其他同学要以此为戒,严于律己,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做一名遵纪守法、奋发向上的大学生。

也请其他同学引以为戒,防止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警告处分名单如下:
常熟理工学院艺术与服装工程学院
2018年3月8日。

对严重违纪学生的处罚条例—【安全资料】.doc

对严重违纪学生的处罚条例—【安全资料】.doc

对严重违纪学生的处罚条例一、学生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况,学校处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在一学期内被学校通报批评两次以上者。

2、不遵守纪律,迟到、早退一月累计达10次以上者。

3、一月旷课累计达15节以上。

4、不尊敬师长、多次与老师顶撞,对老师不礼貌者。

5、小偷不摸严重而又屡教不改者。

6、吸烟、酗酒、随地大小便,在同学中影响极坏者。

7、有损坏公物、花草树木行为情节严重者。

8、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在校外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

二、学生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况,学校处以记过、记大过处分。

(1)一月累计旷课25节以上,连续旷课三天以上者。

(2)对老师有严重不礼貌行为,有意侮辱、损坏老师名誉者。

(3)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情节严重者。

(4)寻衅斗殴,参与打群架、赌博造成一定后果者。

(5)偷窃或用威胁、诱骗等手段诈骗他人钱物者。

(6)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过两次以上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

(7)随意翻越学校大门,围墙,或撬窗入室者。

(8)在教室、校内墙壁乱涂乱画,严重危害公共环境卫生者。

(9)严重破坏课堂纪律,致使教学无法正常进行者。

三、学生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学校处以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处分。

1、一学期累计迟到、早退40次以上或旷课35节或连续旷课一周以上者。

2、违反国家法纪、触犯刑律被公安机关收审或携带凶器,勾结社会不法分子到校寻衅滋事,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3、恶语中伤辱骂、殴打老师或对批评教育不满,对老师同学有批击报复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4、故意殴打同学致伤造成严重后果者(除给予纪律处罚外,还要按其责任承担相应的医疗费)。

四、实施程序:1、凡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由班级学生讨论,班委会提出处理意见,班主任整理上报材料,年级主任审核以后,报政教处,经政教处调查核实后,校长办公室研究决定。

2、对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前,班主任与年级主任必须先找学生及家长谈话,做好思想工作,以便达到共同教育的目的。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模版仅供参考,切勿通篇使用]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策划者、组织者;打人致伤、酗酒闹事、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5、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6、以金钱或物品为输赢在校内外发生赌博行为的,组织、策划或多次参与赌博行为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7、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8、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9、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异性宿舍串门和滞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0、用黑客软件干扰影响或破坏正常教学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12、为他人实施偷窃、勒索、抢劫等违法行为提供信息、方便或协助,给予记过处分13、有小偷小摸行为,窃取公、私财物(价值3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14、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15、擅自在校外租房或未经准假擅自在校外过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6、在学生宿舍及学校公共场所参与起哄、高声喧叫、故意乱扔物品,或敲打、焚烧物品等破坏正常学习生活和管理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7、当面顶撞、辱骂老师、态度蛮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8、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19、翻越爬窗户、阳台进入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20、在学生宿舍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以及经教育仍重复违纪违规者,给予警告处分21、在宿舍内使用或被发现存有学校禁用的电器(如:蜡烛、热得快、电炒锅、电饭锅、电热杯、电热毯等家用电器)者,以及在宿舍内乱拉电线、将灯具接入床头蚊帐内者(提不出当事人则同寝室人员共同承担),给予警告处分。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1.引言为了维护学校的良好学习环境,教育学生遵守纪律,加强自我约束,促进健康成长,在此制定本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校学生,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

2.违纪行为分类及处分(1)违反考场纪律:a.带入通讯工具:给予警告处分,并没收通讯工具。

b.作弊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给予相应学分扣除或者补考。

c.违反考试规程:给予口头警告处分,并要求重考。

(2)违反宿舍管理规定:a.晚归: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书面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多次警告处分,并限期整改。

b.私自进入他人宿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进行必要的道歉并赔偿。

(3)违反校园秩序:a.打架斗殴: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b.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错误警告处分,并要求归还不正当所得。

(4)违反学术规范:a.抄袭、剽窃或对作业进行伪造:给予零分处分,并要求重写作业或者重新考核。

b.破坏实验室设备或实验数据: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进行必要的赔偿。

3.违纪处分程序(1)发现违纪行为:学院相关人员或同学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应立即向班主任或辅导员做书面举报。

(2)违纪调查与证据收集:班主任或辅导员将受理违纪举报,并展开相应调查工作,收集相关证据。

(3)召开违纪处分委员会:学院将组织违纪处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和相关教师组成,对违纪行为进行讨论和评估。

(4)作出处分决定:违纪处分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和证据,就违纪行为作出处分决定,对学生进行相应处罚。

(5)执行处分决定:学院将要求学生执行处分决定,并监督其整改和改过。

4.学生权益保障学生在接受违纪处分前,有权保持沉默,拥有辩解和申诉的权利。

(1)辩解权利:学生可对违纪行为进行陈述和解释,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辩解。

(2)申诉权利:学生有权对处分决定提出申诉,并由学校设立的申诉委员会进行复审。

5.处分的后果和影响学生接受处分后,应从自身检讨,改正错误,并按照学院要求进行整改和改过,以便早日回归正轨。

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常理工[2005]33号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规范学院管理行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管理制度,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公民道德规范;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该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重在教育,重在挽救,具体分析,慎重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限。

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院系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教育帮助。

在察看期有立功表现的,经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在察看期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在察看期经教育不改或再犯错误者,开除学籍。

第六条学生有扰乱校园秩序或社会秩序的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书写、张贴大小字报,投递、散发传单,制造谣言,混淆视听,煽动闹事;扰乱校园教学和生活秩序或社会秩序,影响、破坏安定团结。

2、成立、加入非法组织、团体,从事非法活动,参与非法传销,出版非法刊物。

3、在校内传播邪教,搞封建迷信,进行宗教活动。

4、严重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

情节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15常熟理工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业预警管理实施办法

15常熟理工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业预警管理实施办法

常熟理工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业预警管理实施办法常理工教〔2018〕46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风建设,充分发挥学校和家庭协同育人的功能,强化对全日制本科生学习过程跟踪管理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在学习进程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常熟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学业预警是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每学期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统计,对学生的学业问题进行警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有针对性地制订相应的补救和防范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的一种危机干预制度。

学业预警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常熟理工学院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四条学业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程度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分别表示:警报、较重警报、严重警报、特别严重警报。

蓝色预警:已修读的课程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为1门;黄色预警:已修读的课程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大于或等于2门,且未达到5门;橙色预警:已修读的课程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大于或等于5门,- 93 -且未达到8门;或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大于或等于15学分,且未达到24学分;红色预警:已修读的课程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大于或等于8门,或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大于或等于24学分。

第五条学业预警工作以学期为单位进行开展,由各学院根据学生学业情况,按照学业预警工作程序开展相关预警工作。

第六条学业预警工作程序(一)确定学业预警学生名单每学期开学4周内,各学院根据教务处提供的课程成绩不及格学生名单,组织对学生学业情况进行审核,依据第三条内容确定各级学业预警学生名单。

(二)通知学生警示谈话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对被预警学生进行警示谈话和思想交流,了解掌握学生学习的问题及其原因,帮助学生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同时留存好有关谈话记录。

(三)通知家长学院向所有获得学业预警的学生家长邮寄警示材料或电话联系,保留联系记录。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2篇)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2篇)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是指学校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用于管理学生的行为,处理违反校规或学生行为规范的情况。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1. 违纪行为定义:明确列出学生违纪的行为,如作弊、偷窃、打架斗殴、吸烟、吸毒、欺凌等;2. 处理程序:规定了学校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程序,包括举报、调查、听述、证据收集等;3. 处理方式:制定了不同违纪行为的处理措施,如口头警告、批评教育、书面警告、劝退、停课、留校察看等;4. 处理权:明确了学校的违纪处理权,规定了由学校管理部门或指定的老师来负责处理学生的违纪行为;5. 学生权益保障:规定了学生在违纪处理过程中的权益保障,如听证、辩护、自由撰写申诉书等;6. 违纪记录:规定了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记录方式和保存期限;7. 违纪处理结果公布:说明了学校对违纪学生处理结果的公布方式和范围;8. 违纪处理的追溯性:规定了学校对违纪处理结果的追溯性,即对学生的历史违纪记录的考虑。

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可能因学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所以具体的处理条例还需要按照学校的规定来制定。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二)(____字)第一章:引言1.1研究背景学校是培养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场所,同时也是维护校园秩序和学校声誉的关键环节。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学生违纪行为也日益增多,给学校教育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学生违纪处理条范文成为了当务之急。

1.2研究目的与意义本文旨在根据学生违纪行为的特点和处理的原则,制定一套全面、系统、科学、可操作的学生违纪处理条范文,以提高学校违纪处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保障学校教育管理的顺利进行。

1.3研究方法和结构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实证研究法等方法,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和调查问卷等方式,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分析和研究,并制定一套学生违纪处理条范文。

本文共分为五个章节,具体结构如下:第二章:学生违纪行为分类及特点2.1学生违纪行为分类根据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将其分为治安违法行为、校规校纪违反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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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常理工[2005]33号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规范学院管理行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管理制度,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公民道德规范;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该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重在教育,重在挽救,具体分析,慎重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限。

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院系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教育帮助。

在察看期有立功表现的,经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在察看期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在察看期经教育不改或再犯错误者,开除学籍。

第六条学生有扰乱校园秩序或社会秩序的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书写、张贴大小字报,投递、散发传单,制造谣言,混淆视听,煽动闹事;扰乱校园教学和生活秩序或社会秩序,影响、破坏安定团结。

2、成立、加入非法组织、团体,从事非法活动,参与非法传销,出版非法刊物。

3、在校内传播邪教,搞封建迷信,进行宗教活动。

4、严重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

情节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1、受到公安机关以裁决书执行的治安罚款或治安警告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受到行政拘留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送劳动教养或被判处管制、拘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详见《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规定(试行)》。

第九条在学院公共场合吸烟、喝酒,并有损大学生形象者,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酗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或其他方式挑动打架的):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参与者: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有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伪证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影响查清事实真相、妨碍案情调查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7、指使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打架斗殴者,按其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严禁赌博和以娱乐为名变相赌博。

对赌博或以娱乐为名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邀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提供赌具、赌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若收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在场围观、知情不报者,给予通报批评。

5、重犯者(曾因赌博受过处分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吸毒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凡有贩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凡持有、观看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对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在互联网上撰写、散发歪曲事实或诽谤侮辱他人或反动、黄色等内容的文章、信息者,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大小,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设有密码的计算机网络并对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其他破坏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尚未构成犯罪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并赔偿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1、作案总价值不满人民币8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作案总价值在人民币800元以上(含800元)或影响较坏、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屡犯(三次以上)而总价值不满人民币8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屡犯且总价值在人民币8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窝赃、销赃者按其所得赃物价值按上述第1至第3款规定处分。

5、盗窃或私刻、私盖公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对团伙盗窃、诈骗公私财物的主谋或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其他参与者,按上述第1至第3款规定处分。

7、对敲诈勒索者,按第1至第3款规定处分(以开除学籍为限);对团伙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主谋或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其他参与者,按上述第1至第4款规定处分。

8、抢夺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9、胁迫、教唆他人偷窃、诈骗者,按上述第1至第3款规定处分。

10、偷窃、诈骗数额巨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侮辱、妨碍、诽谤、诬告、陷害他人者,或威胁他人安全,或藏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包括私看他人电子邮件)、电报者,其情节和后果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视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泄露国家机密和伪造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坏人尚未构成犯罪者,视其具体情况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将校徽或证件转借给他人,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在学生寝室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电器者,或私接、移动、破坏电源线路者,或使用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明火器具者,一经发现当即没收违章用具,并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如因此而引起火险、火警甚至火灾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果特别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构成刑事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违反住宿规定的处理:擅自留客住学生宿舍者,给予通报批评,再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住宿生夜不归宿者,给予院系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住宿生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婚男女租房同宿者,视其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非有意损坏公私财物者应按原价赔偿;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价值在200元以内者,通报批评,价值在200元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盗窃、损坏公共图书资料者,依照图书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宿舍、食堂、会堂等公共场所往墙上拍球、踏脚印、在墙上、桌椅上乱涂乱画和乱吐胶姆糖者,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1、少于10学时,责令其检查;2、累计达10学时,通报批评;3、累计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4、累计达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累计达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6、累计达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7、5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擅自离校出走者,后果、责任自负,学校以旷课论处,参照以上条款给予校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异性同宿者、未婚先孕者、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期中,受到院系通报批评者降低奖学金一个等级;受警告至记过处分者,停发奖学金五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停发奖学金十个月。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间不能参加评优。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根据学院有关规定,比照相近条款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处分违纪学生的程序和权限:1、处分违纪学生必须认真调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材料完备。

2、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3、记过以下处分由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报学生处审定。

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系及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报学院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的处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4、系、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并由本人签字,同时通知学生家长或学生入学前所在单位。

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5、记过以下处分决定,由系公布;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决定,由学院公布。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6、系与学院对学生处分意见不一致时,按学院意见处理。

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系的学生,由学生处协调处理。

7、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处分材料的呈报、归档由学生处负责。

第二十七条关于学生申诉的处理。

1、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2、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3、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4、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5、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八条对受处分的学生,系、院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提前或按期解除察看期,均需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提出具体考察意见,同时填写《解除留校察看呈报表》,并附具体考察意见、学生申请书,报学生处审核,经学院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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