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法律案例分析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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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法律案例分析

结课论文

论文题目:税收财产的法律性质与税收征管的关系

一.什么是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是随着尤其是网络游戏的发展而出现的一个新词,随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的增多,这个词也频繁地出现在各大媒体上,但现行法律对虚拟财产这个概念尚无定义。有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特指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只包括那些网络玩家通过支付费用取得、并具有在离线交易市场内通过交易获取现实利益的可能性的虚拟品,其典型表现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游戏货币及游戏角色的账号(ID)等。

目前的观点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概念侧重于“虚拟”,认为只要以数字化的、非物化的财产形式都可以纳入虚拟财产的范畴之中,包括信息流及数字媒体等,狭义的概念偏重于“财产”,特指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虚拟物,且必须依赖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环境而存在,主要包括游戏账号、游戏角色及其游戏过程中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物品。由于狭义的虚拟财产已经超脱了纯粹的网络环境,与社会现实发生了联系,并具备了一定的交换价值,而成为了具有法律意义的财物。

税收不仅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而且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虚拟货币交易虽然是在网络上进行,属于虚拟经济范畴,但实际上与现实世界联系紧密,需要政府给予调控。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就是其中一种有效的手段。而且随着近两年来网络游戏产业以及网络社区等涉及虚拟财产的产业的发展,虚拟财产产业发展也是迅速壮大,对虚拟财产征税也变成了可能。

l、税收公平原则的客观要求。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国家分配给纳税主体之间的税收负担应当公平、合理,从而使各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而基于税收公平的原则,现实市场交易要征税,虚拟市场交易同样应该征税。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虚拟货币交易才渐渐走人人们的视野。基于法律的滞后性,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并没能及时清楚地把虚拟货币交易纳入进来,但这并不代表对虚拟货币交易就不能征税。对虚拟货币交易不征税,而对传统交易方式征税,这显然是事实上的税负不公,违背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

2.政府宏观调控的必要选择。国内互联网每年几十亿元的虚拟货币市场已经规模初具,而这个市场还在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目前国内对于虚拟货币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作为宏观调控主体的政府,就应该通过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来发挥相应功能。对企业发行并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征收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对个人虚拟货币交易的行为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对于控制虚拟货币的流通能量能起到很好的作用,从而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

四.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应受到法律保护。这已成为学界研究和税法实践的共识。要对其进行有效的合法的管理必须要有相应的的法律作为支持的基础,才能构建相关的法律框架。但现在虚拟财产没有明确的明确的法律定位和性质,当前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理论界主要存在物权说、债权说和知识产权说三种观点。这三种观点都从不同侧面说明了虚拟财产所具有的某种特点,表明了虚拟财产的确具有类似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的一些法律特性,但都不能整体代表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所以解决虚拟财产法律定位和保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借鉴和思考:

1.完善《物权法》解释及配套规定。以健全《物权法》应有的功能,使得法律对公民的财产保护能够更加彻底。

2.刑法保护方面。可以考虑在《刑法》中增加罪名或者对财产作扩大解释。在中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根据某一新情况而做出扩大解释是完全可行的。

3.行政管理途径。政府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法规加强对网络公司、网吧的管理,完善登记备案制度,明确合法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4.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一些经验值得思考和借鉴。例如韩国在法律上承认了虚拟物品的合法性,虚拟交易也受法律保护,更在前不久提议进一步禁止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中介服务,并制定《游戏产业振兴法》;日本、瑞士以及中国台湾、香港等地区的立法、司法都已经明确承认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并用刑法加以规制,且已经出现了针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刑事判决。也有国家比如瑞士则拓展了传统财产罪的罪名体系,并创设了新的罪名,如非法获取

五.虚拟财产法律性质与税收征收的关系

早在2008年北京地税局公布虚拟货币交易税征收细则,对能提供收入证明

的虚拟财产,按利润20%缴纳,否则,按交易额3%征税。这个在当时引进巨大争议,争议的一个焦点就是虚拟财产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性质,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也就是无法提供明确的法律支持和保护。

虚拟财产交易已经对现实社会有很大的影响。现实大量的虚拟物品交易现状,游戏币等网络财产经初步具备了和人民币兑换的功效,一些网络游戏运营商甚至以出售虚拟财产为赢利模式;针对虚拟财产的网络盗窃事件也在大量发生,网络盗窃的现状是以集团化、产业化的盗窃模式危害互联网的生存。所以无论从虚拟物品交易现状还是网络盗窃都说明虚拟财产保护的紧迫性。

因此贸然征税就对纳税人形成了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局面,所以及早的确立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性质是税收征收前的必要课题。只有完善了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和相关法规才能使虚拟财产征税之路更加坦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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