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不足总结分析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不足总结分析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不足总结分析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但是由于煤矿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会对环境和人民的安全造成威胁,因此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也显得尤其重要。
但实际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在实施中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这对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危害本文就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总结分析。
一、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不够完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是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各方面人士一起来维护煤矿的全。
但在实践中,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能和权责并不是很清晰,导致监管工作疏漏的情况时有发生,某些操作不规范也屡屡被曝光。
因此,煤矿安全监察的领导机构需要进行优化和完善,力争安排更多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备,以保证监管工作的有效推进和无间断展开。
二、煤矿安全监管标准不够严格在现实中,某些煤矿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常常会无视安全标准要求,其在安全保障上的整个监管机制也存在很多漏洞。
目前,我国的煤矿安全监管标准还不够严格,只要符合一定的安全规范和条件,一些不太符合安全标准的企业成为合法开采煤矿的资格也不是不可能。
和国外比较,在日本,煤矿标准非常严格,只有达到最低要求的煤矿才能够开采。
因此,如果我国要提高煤矿监管的水平,就应该将监管标准提高到更的层次,防止煤矿出现安全事故的次数。
三、煤矿安全监管力度不足在煤矿的管理和监管方面,如果监管部门没有足够的力度,那么就无法保障煤矿的安全。
但实际上,部分煤矿违法不受到严肃惩罚的现象时有发生,监管力度不够的状况也较为普遍,使得一些煤矿在监管期间也能够从容态度地开展运作,不断对外扩张。
这种现象直接影响了煤矿大小的规范化管理,阻碍了煤炭行业的发展。
因此,煤矿安全监管机构需要增强自身的力度和强势行动,妥善解决违法行为,品质把握好安全。
四、缺乏先进的技术设备支持在现代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煤矿安全监管需要与日俱增地投入大量的资金去引进最新的技术设备来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水平。
煤矿安全检查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煤矿安全检查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煤矿安全检查是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然而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改进措施。
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重点围绕问题和解决方法展开讨论。
1.问题:检查频率不足煤矿安全检查应当具有一定的频率,以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并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
然而,一些煤矿存在检查频率不足的问题,这导致安全隐患无法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
解决方法:- 加大检查力度:加强煤矿安全检查的力度,提高检查频率,确保每个环节都得到足够的关注和监督。
- 定期检查计划:制定明确的检查计划,根据煤矿的特点和生产情况制定不同的检查频率,确保全面覆盖各个安全环节。
- 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培训检查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他们对安全问题的敏感度和判断能力,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地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2.问题:检查结果反馈不到位煤矿安全检查的目的是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然而在实践中存在检查结果反馈不到位的问题。
这导致了一些安全隐患无法被及时纠正,进而给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解决方法:- 完善反馈机制:建立健全的检查结果反馈机制,确保检查结果能够及时传达给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便于他们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 追踪整改进展: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建立追踪机制,及时了解整改进展情况,并对没有按时整改的问题进行催促和督导。
- 优化报告形式:通过优化检查报告的形式,将问题描述清晰明了,提供具体的整改意见和建议,便于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3.问题:检查过程缺乏科技支持煤矿安全检查的效率和准确性受到技术手段的制约。
一些煤矿的安全检查仍然依赖纸质记录和人工查验,这不仅效率低下,而且存在信息丢失和误判的问题。
解决方法:- 应用信息化技术:引入信息化技术,例如手机APP或电脑软件,实现安全检查过程的数据化、自动化记录,提高检查效率和准确性。
- 利用人工智能:结合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安全检查辅助系统,能够根据历史数据进行分析预测,提供相关的安全建议和措施。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近年来,我国煤矿安全形势持续向好,煤矿事故发生率不断下降,这与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不断完善和加强密不可分。
煤矿安全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基础,而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是保障煤矿安全的基石。
本文将从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现状和问题出发,探讨如何加强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确保国家能源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一、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现状煤矿安全监察是保障煤矿安全和生产秩序的重要手段。
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市、县和乡(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成。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性的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本省(区、市)的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
同时,市、县和乡(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也是煤矿安全监察的重要力量。
二、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存在的问题近年来,虽然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得到了不断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监察机构的力量和效率都不够强,不能彻底解决煤矿安全隐患。
另一方面,在政府相关部门缺失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的情况下,多部门重复监察,导致煤矿管理的混乱和煤矿安全隐患的增加。
同时,由于我国许多煤矿采取自建自管的模式,也存在督察不力、违章操作等问题,极大地威胁了煤矿安全。
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建设。
三、加强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建议针对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监察与管理,防止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
1、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设。
通过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建设,包括人员配备、职责分工、管理体制等,提高监察的效率和管控能力,使监察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煤矿安全事故得以有效避免。
2、建立政府多部门联合督导机制。
煤矿安全监察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职责,应该通过建立政府多部门联合督导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股权关注,提高政府监管能力和效果。
3、加强煤矿安全宣传教育。
对全社会进行煤矿安全知识普及和教育,提高全社会对煤矿安全的认识度和责任感,从根本上避免煤矿安全事故发生。
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在近几年的发展当中,我国的煤炭生产比起以前已经稳定了许多,但是在其中还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煤炭安全事故不能得到有效的避免。
文章从煤矿安全管理常见问题入手,分析煤矿安全管理的不足之处。
并依据这些缺陷提出具有可行性、针对性的对策,期待能够为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有用的理论参考。
关键词: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存在问题;解决对策引言在煤炭的安全开采的过程中,政府监管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作为一个危险系数较高的行业,煤炭开采必须加强安全监管,保障员工在开发过程中的安全。
为减少安全隐患,降低事故的发生率,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总结归纳了当前环境下我国煤矿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1 煤矿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1.1 煤矿业角度1.1.1 煤矿的天然条件限制煤矿存在着地质结构比较复杂、断层较多、褶曲较发达、煤层赋存变化较大(即使同一个煤层其赋存条件都可能不一样)等特点。
这些问题会明显增加地方煤矿现场施工作业的难度,增加矿井巷道的复杂性,增加潜在的危险因素。
1.1.2 煤矿作业人员文化素质低下、技术装备落后煤矿发展“不太理想”,缺乏完善的生产系统和技术水平,给安全管理工作造成了巨大的隐患。
经营者采矿的方法为总结别人的经验,管理人员的素质低下,安全意识不足是导致地方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
此外,煤矿作业人员多为农民工群体,这些人员的文化水平有限,安全防范意识和纪律意识淡薄,常常违反技术操作流程进行作业。
煤矿作业人员不懂安全、煤矿管理人员不懂管理,造成地方煤矿现场作业缺乏保障。
即使有部分企业开展安全教育,也大多只是走走形式,讲的人不认真,不重视,听的人更加不会重视。
1.2 安全管理角度1.2.1安全管理体制偏于“粗放式”归根结底,煤矿企业是一种营利性质的组织。
因此,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中心工作相当于建设企业的“可盈利部门”。
即使部分煤矿企业开展了安全教育工作,也是一种“理论层次”的教育。
2023年煤矿安全监管现状与改进方案

2023年煤矿安全监管现状与改进方案煤矿安全一直是我国矿山行业的重中之重,也是一个社会关注度极高的问题。
然而,近年来煤矿安全事故频发,仍然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本文将从2023年煤矿安全监管的现状出发,提出改进方案,以期提高煤矿安全水平,减少事故发生。
一、煤矿安全监管现状1. 司法责任不明确:当前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存在一定困难,责任主体模糊,致使监管部门无法有效地进行执法。
2. 监管力量不足:我国煤矿数量众多,监管力量相对薄弱,导致监管难度加大,监管手段也相对单一。
3. 信息共享不畅:各级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畅,信息孤岛现象严重,导致监管工作的闭环性和及时性受到限制。
4. 安全投入不足:一些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忽视了安全管理和设施的配备,导致煤矿安全风险得不到有效管控。
二、改进方案1. 加大司法责任力度:建立健全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严从重处罚力度,形成有力的威慑。
2. 强化监管力量:增加煤矿安全监管人员数量,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强执法设备配备,提高监管效能。
3. 促进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煤矿安全信息平台,推行信息共享机制,打破各级监管部门信息壁垒,实现监管数据的互通、互享。
4. 提高安全投入:鼓励煤矿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设立安全生产经费,加强设备更新和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5. 推进科技创新:推动煤矿安全监管与现代科技的结合,加强煤矿安全监测和预警能力,研发和应用智能化的安全管理系统,提前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6. 加强培训教育:加强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他们的安全责任感和自我保护能力。
7. 鼓励社会监督:加强社会组织的参与,打造煤矿安全监管的多元化合力,加强对煤矿的监督和舆论引导,形成安全生产的社会共识。
三、预期效果通过以上改进方案的推行,预期可以取得以下效果:1. 降低煤矿事故发生率:通过加强安全投入和监管力度,煤矿事故发生率有望明显降低,煤矿工人的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现状及建议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现状及建议煤矿生产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然而由于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因素,煤矿事故频发。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及保障煤矿行业的持续稳健发展,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现况目前,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监管力度不够。
虽然政府已经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但是由于实施力度不够,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一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不按规定从事安全生产工作,这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第二,监管手段滞后。
当前的煤矿安全监管主要依靠人工巡视、检查和现场解决问题,一些现场情况难以被及时把握,容易形成安全隐患。
同时,传统的监管手段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无法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全面监管。
第三,部门协调不够。
煤炭行业是一个复杂的产业,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多个领域,各部门之间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协调不够,难以形成合力,导致一些难题得不到彻底解决。
二、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
第一,加强监管力度。
政府应该加大力度,推动各级监管部门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督促煤矿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对于一些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煤矿企业,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包括停产整顿、罚款、撤销许可证等。
第二,拓展监管手段。
政府应该积极推广先进技术手段,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实现机器代替人力,提高监控和预警能力,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以减少事故发生。
第三,健全协调机制。
政府应该建立起涵盖多个部门和领域的协调机制,增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通过有效的信息共享和联合行动,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全面覆盖。
在落实上述建议方案的同时,政府应该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减少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发生,提高煤矿行业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
2023年煤矿安全监管现状与改进方案
2023年煤矿安全监管现状与改进方案作为中国最主要的能源供应来源,煤矿安全监管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然而,在过去的几年里,煤矿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改善煤矿的安全监管,下面我将讨论2023年煤矿安全监管的现状和改进方案。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2023年煤矿安全监管的现状。
目前,尽管政府已经做了很多工作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但煤矿事故仍然屡禁不止。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执法力度不够。
尽管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但在一些地方,执法力度仍然不够,监管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2.企业管理不规范。
一些企业对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和整改。
3.技术设备落后。
一些煤矿的安全生产装备和技术设备相对落后,不能满足高质量的安全监管需求。
为了改进煤矿安全监管,以下是几点建议:1.提高执法力度。
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的执法力度,增加监管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并加强对煤矿企业和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执法水平和意识。
2.加强企业安全管理。
政府应该加大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的督查力度,确保企业按照规定落实安全措施。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鼓励企业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提高煤矿安全管理的水平。
3.推广先进技术设备。
政府应该加大对煤矿企业的技术改造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引进先进的安全生产装备和技术,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能力。
4.加强信息化建设。
政府应该推动煤矿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对煤矿的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5.加强对矿工的培训和教育。
政府和企业应当加大对矿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力度,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减少人为失误造成的安全事故。
综上所述,2023年煤矿安全监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政府应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监管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并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
我国煤矿安全监管深层次问题及解决思路
我国煤矿安全监管深层次问题及解决思路煤矿安全事故频发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顽疾,对我国煤炭监管制度和公共安全带来了巨大挑战,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影响,影响了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进度。
尽管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多因素的综合作用,但煤矿监管部门职能的错位、越位、不到位是最不能忽视的因素。
透视我国煤炭监管存在的深层次问题,进而找出我国煤矿安全监管的改革思路,成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落实“安全发展”的首要选择。
一、我国煤矿监管存在的深层次问题1、“渐进式”监管体制改革是监管职能设计缺乏系统性,监管不到位我国煤矿事故频发,除了监管制度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之外,也有监管体制改革的过渡阶段所面临的问题。
这个问题是新监管体制尚未完全形成,旧的监管体制历史积累和新问题不断出现的综合反映。
究其根源主要是因为煤炭监管职能设计缺乏系统性,出现监管职能“错位”和“越位”,导致煤炭监管机构运作无效的现状。
2、我国煤炭监管机构的“非独立性”特点不利于监管的有效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设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综合性的监管机构相比,具有相对独立性。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很多方面并不能实现其“独立”监管的职能。
其主要表现在:其监管决策机制、监管程序、监管手段、监管能力和监管机制等较一般的行政管理部门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善,仍然在以传统方式行使其监管职能,缺乏法律规范、管理标准和监管程序,因此而带有较强的随意性,离高效、公平、公开、公正监管的要求还有相当高的差距。
“相对独立”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由于设在政府部门内,而且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规定其“独立”性的权力,作为行政部门,必须服从政府部门的命令和指示,必须向其行政首长负责,导致其监管的独立性很难得到保障,容易受到其他行政权力的干预。
3、监管部门利益倾向严重,造成监管的失效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国已经实现了以“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监管格局。
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矿主、矿工为主要监督主体,并借助于其他的媒体、非政府组织等监督群体。
煤矿安全监管现状与改进方案
煤矿安全监管现状与改进方案煤矿安全一直是中国矿业发展中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为了解决煤矿安全问题,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了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从现状和改进方案两个方面,探讨煤矿安全监管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首先,煤矿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监管力度不够、监管部门执法不严、煤矿企业责任意识薄弱等。
尽管政府加大了煤矿安全监管的力度,但由于煤矿数量庞大,监管部门的人员和资源依然不足。
监管人员人数少,难以对所有煤矿进行全面监管,导致一些煤矿安全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和解决。
而且,一些煤矿企业和监管部门之间存在勾结、贿赂等问题,导致执法不规范、不严肃。
同时,煤矿企业的责任意识薄弱,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存在违规生产和违法操作的现象。
针对以上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改进方案。
其一,加强监管力度。
政府应加大对煤矿安全监管的投入,增加监管人员的数量,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装备。
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化监管系统,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对煤矿进行实时监控和预警,提高监管效能。
其二,严厉执法。
政府要加强对监管部门的监督和考核,建立起一整套严密的监管机制。
对违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涉及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增加对违规煤矿的处罚力度,以儆效尤,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其三,提高煤矿企业责任意识。
政府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增强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意识。
同时,建立健全煤矿企业责任追究机制,推动煤矿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并建立起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其四,加强行业合作。
政府要加强与相关行业的合作,共同解决煤矿安全问题。
与矿山机械设备厂家合作,提供技术支持,改进煤矿设备和技术,提高矿山安全性。
与大学和科研机构合作,加强煤矿安全科研,提高技术水平,推动煤矿安全工作的创新。
综上所述,煤矿安全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监管部门、煤矿企业等多方合作共同推动。
煤矿安全监管现状与改进方案
安全生产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自然因素技术设备落后人为因素030201煤矿事故的原因分析煤矿安全监管法律法规的沿革和现状煤矿安全监管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特点煤矿安全监管法律法规的定义和重要性煤矿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概述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过程法律法规的缺陷和不足之处法律法规与现实情况的脱节和需要改进的地方法律法规的执行现状和问题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难点和瓶颈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及效果传感器监测技术无线通信技术人员定位技术煤矿安全监管技术现状智能化监测预警研发适用于煤矿环境的巡检机器人,代替人工进行危险区域的巡检,保障人员安全。
机器人巡检虚拟现实技术物联网技术通过物联网技术,实现煤矿各种设备之间的互联互通,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保障生产安全。
5G技术利用5G网络的高速度、低延迟、大连接等特点,扩展煤矿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应用范围。
云计算技术利用云计算技术,存储和分析海量的煤矿安全数据,提供更准确的安全监管决策支持。
加强执法力度建立煤矿安全巡查制度制定严格的煤矿安全法规加强培训和教育建立信息共享平台03加强社会监督01完善煤矿安全监管制度02建立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煤矿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增强煤矿员工安全意识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加强煤矿安全意识教育完善招聘和选拔机制在招聘和选拔员工时,注重对安全素质的考察和评估,选拔具备较高安全素质的员工。
建立激励机制通过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员工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到煤矿安全工作中。
提高煤矿员工安全素质完善培训计划和方案加强培训考核和管理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和管理制定应急预案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等级的应急预案,明确应对突发事故的流程和责任。
建立应急指挥机构成立专门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协调、指挥和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施,如救援车辆、救援器材等。
建立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体系1 2 3加强应急演练提高救援技术加强团队协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加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和教育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安全文化活动加强培训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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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摘要:近些年来,矿难频繁发生,煤矿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同时也暴露出我国现有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文章通过对煤矿安全监察的内涵进行阐释,并对我国煤矿安全体制在煤矿安全监察主体和煤矿安全监察立法两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提出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几点措施以满足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
关键词:煤矿安全安全监察监察体制中图分类号:f24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6—241—02煤炭占我国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的约70%左右,是我国重要的一次能源,该产业的发展关系到我国的经济命脉,为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供重要的能源保障。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近些年来,矿难频繁发生,煤矿安全问题已经对国民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
因此需要建立科学有效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来保障依法办矿、依法治矿和安全生产。
一、我国煤矿安全监察的基本内涵煤矿安全是煤矿企业不容忽视的工作,因此做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是至关重要的。
所谓的煤矿安全监察是指国家任命和指派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察机关和检查人员,代表国家对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生产组织及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及其有关法规、条例和标准情况进行监督、纠正和惩戒,以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和安全。
二、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目前存在的问题科学的、可行性强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是管理和调节煤矿安全生产运行的指挥棒,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制度保障。
结合近些年来发生的特大重大矿难事件,对我国现行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进行反思,我国现行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仍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一)安全监察体制主体存在重复性多元化的管理机制是我国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主要是由国家的煤矿安全监察与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共同监管(省、地市分别都设有安监局、煤监局、煤炭工业局,县一级设有安监局、煤炭局),最后由企业的相关人员负责监管。
国家的安全监察局与各个省的监察分局之间相互监察、相互监督,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及时下发整改通知。
这些部门分别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的规定,对煤矿业进行安全工作监察,这种组织机构之间的重叠,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协调,难以形成合力,容易产生职能交叉、权责不分明等问题。
遇到煤矿事故问题,机构之间相互指责,相互推卸责任,一旦发生重大的矿难,整个地区甚至整个省所有的煤矿产业全部停业整顿,此种治标不治本的安全管理模式,起不到根治事故的效果。
马克思曾经说过“为了100%的利润,有人敢践踏一切人间的法律;为了300%的利润,有人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上绞架的危险。
”不少煤矿企业的老板会受到追求高额利润目标的驱使,无视法律、漠视生命,在整顿检查期间偷偷生产,容易造成更多安全事故的发生。
另外,组织机构不具有独立性,国家安全监察局和地方政府对各地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双重领导和双重监督,地方政府出于一些特殊的利益关系或者对局部利益的考虑,会影响其在执法过程中的抉择,进而影响执法的严肃性和结果的公正性。
(二)我国煤矿安全监察立法上的缺失虽然我国在煤矿安全立法方面的工作起步较晚,但经过法律学者和广大群众几十年的努力,从形式上,我国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煤矿安全法律体系,如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还包括一些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总局和一些直属机构发布的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
但是,由于多种原因,这一法律体系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1.立法指导思想较落后。
贯穿我国全部立法活动的基线和准则就是立法原则和立法指导思想。
建国初期,我国立法指导思想奉行“宜粗不宜细、原则化、概括化”,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全面建设,使得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方面形成有法可依的局面。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过实践证明渐渐暴露出这种立法指导思想的滞后性,相关法条之间缺乏系统性和条理性。
而煤矿安全涉及到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协调关系,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因此,在当前注重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形势下,我国在煤矿安全立法上需要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针对性的立法指导思想。
2.法律可操作性较弱。
部分法律的规定过于理想化和原则化,不切合实际,如《安全生产法》第90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此处的重大事故如何界定,对于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构成犯罪等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可操作性的标准;对于违反煤矿安全规定施行行政处罚的标准也不具体,如《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37条规定“煤矿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露天未按照设计规定,进行采剥作业,对深部或临近井巷造成危害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未按照作业规定的顶帮现象,不同面积的处罚如100平米和1平米是否相同?在现实中对于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就存在着相当的难度,难以把握处罚的尺度;煤矿安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而我国的《矿山安全法》只有50条,遇到实际问题的时候只能依据劳动部的《实施条例》和各省的《实施办法》这些下位法,当上位法与下位法出现冲突时,知法和守法都难以适从。
3.自由裁量空间较大。
对于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由于对于罚金的具体数额规定不够详细、不够具体,因此执法尺度不一致,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
违法行为相同但是处理结果却不相同,造成执法的随意性,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完善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措施科学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是贯彻落实煤矿安全领域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促使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
针对上面对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上的问题进行分析,笔者对于完善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措施。
(一)健全安全监管机构的设置1.健全安全监管机构设置。
用委托代理的关系来对我国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诠释,煤矿安全监察的委托人是国家安全监察局,代理人是各类安全监察员,顾客是煤矿。
从委托人——代理人——顾客的关系上看,不难看出,存在着代理人过多的问题,既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安监人员,又有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安监人员,还有煤矿工业局的安检人员,对于这种多重代理的现象产生出的职能交叉、监管缺位,需要重新建立委托代理人与顾客之间的关系。
在煤矿安全问题上,不管是国家安全监察还是地方安全监察,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都是在进行监督监察的工作,区别就在于一个是重点检查、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一个是对日常的生产操作进行监察,而对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基本管理则是煤矿企业自身的工作。
因此,建议对监察资源进行整合,撤销省、市、县的煤炭工业管理局,将煤炭局的服务职能和提供生产技术指导的职能交由中介机构来进行有偿服务,煤炭局原有的安全监察职能由煤矿安全监察局来完成,进而将安全监察主体也进行整合。
2.将现在的三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延伸到四级,即设立县级煤监局,各级煤监局隶属于各级安监局,统一在安监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这样对于煤矿安全的监察,从中央、省、市、县只有一个监察部门,建立起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可以避免因监察主体的重复而导致职能交叉、多重执法。
(二)完善煤矿安全监察立法1.公民生命权人宪。
生命权是作为一个人所应享有的最根本的权利,是建设法治社会的理性和道德基础。
对于生命权的价值,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或个人会公然持否定的态度,但现实生活中漠视生命权、侵害生命权甚至剥夺生命权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
因此在国家的立法体系、政策的制定,法律制度的具体运行操作过程中应加强对人的尊严和生命权的价值进行关注。
我国现行的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有关安全生产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但是这一规定只是从政府的角度出发,使公民生命权这一至高无上的人权得到高度重视。
安全法应从公民权利的角度进一步加以明确,从而使煤矿安全生产法在价值取向上以宪法为根据,立法贯穿“以人为本”的理念,将立法的核心放在保障公民生命权上来。
2.提高煤矿安全监察法律的可操作性。
2000年以前,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确立了新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后,当时的法律法规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法律法规之间也存在着矛盾,没有统一标准的执法主体,对于该种情况,建议尽快修订上位法与下位法相矛盾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执法主体。
如果出现矛盾,根据《立法法》对各自效力的规定,使煤矿安全监察法律、法规更具权威性、确定力和约束力。
3.需要进一步细化有些条款的规定,增强法律的操作性。
如在赔偿标准方面,在2004年以前,对于在煤矿安全事故中发生死亡的矿工,赔偿标准国家规定为每人1—5万元;2004年,山西省在连续发生两次矿难之后,山西省政府出台政策“山西各类煤矿若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导致发生死亡事故者,除依照有关法律严格追究矿主的责任外,矿主对死亡职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
目前为止,我国矿难死亡赔偿金额最高的是2009年平顶山的“9·8”矿难,每人总额为40万元。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国公民死亡赔偿一般按照死者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20年计算。
细心的人会发现,赔偿金额与事故发生率和死亡人数之间,存在着有一种奇怪的对应关系。
赔偿金额的节节上涨,所对应的,是事故发生几率和死亡人数的渐次下降。
提高赔偿金额并不是解决煤矿安全的所有问题,但可以对矿主从经济上进行约束。
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可以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核定煤矿安全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用经济的手段约束煤矿安全生产。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1e039](作者单位:黑龙江科技学院人文社科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27)(责编:纪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