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秉县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方案(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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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供养 实施方案

特困供养 实施方案

特困供养实施方案特困供养是指国家对生活无着力人员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服务。

为了更好地落实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我国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制定出一系列特困供养实施方案,以确保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下面将就特困供养的实施方案进行详细介绍。

一、特困供养对象的认定特困供养对象是指生活无着力人员中因疾病、残疾、年老、孤独、无生活来源等特殊情况,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

对特困供养对象的认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由当地政府社会救助部门进行认定,并建立健全特困供养对象名册。

二、特困供养标准的确定特困供养标准是指特困人员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特困供养标准,确保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同时,还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通货膨胀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三、特困供养保障措施特困供养保障措施包括社会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多方面内容。

各地应当建立健全特困人员供养保障体系,确保特困人员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特困人员的关爱和帮扶工作,提高其生活质量。

四、特困供养管理机制特困供养管理机制是指特困供养工作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特困供养管理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特困供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特困供养宣传教育特困供养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向社会公众宣传特困供养政策和措施,增强社会对特困人员的关爱和帮扶意识。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大特困供养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关注特困人员,营造关爱弱势群体的良好氛围。

特困供养是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高度重视特困供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确保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

希望通过不懈努力,能够让更多的特困人员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爱,共同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8〕43号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8〕43号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8〕4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州人民政府在《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黔东南府发〔2018〕3号)基础上,对2018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州人民政府研究,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向学生收取晚自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03〕53号)等185件规范性文件明确继续有效。

二、对《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府发〔2002〕8号)等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三、对《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规划建设的通知》(州府通字〔2002〕第37号)等4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继续有效的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185件)2.开展修订的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21件)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6件)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2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185件)序号文件名称文件文号发文日期1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向学生收取晚自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03〕53号2003.11.052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03〕57号2003.12.16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3〕65号2003.05.26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州级大额医疗保险补助费筹集标准的批复黔东南府函〔2005〕25号2005.04.255州人民政府关于三板溪库区水上运输市场准入条件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06〕26号2006.07.136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06〕41号2006.12.307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批复黔东南府函〔2007〕136号2007.11.268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城镇退役义务兵和复员转业士官安置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7〕174号2007.12.059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城市廉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7〕195号2007.12.2910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7〕196号2007.12.2911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黔东南府发〔2008〕5号2008.01.2112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08〕21号2008.04.011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村级森林防火制度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8〕28号2008.03.041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国土资源局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州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8〕115号2008.08.2915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8〕186号2008.12.2216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成我州耕地保护系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09〕5号2009.05.0517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09〕29号2009.06.1618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黔东南州行政许可由县市实施项目目录》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09〕38号2009.08.1819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发〔2009〕40号2009.08.1420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国家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9〕542009.03.2321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9〕57号2009.03.2322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09〕66号2009.12.312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合作勘查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9〕69号2009.03.312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州级事业单位开展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移交和权属变更工作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9〕107号2009.05.0425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9〕110号2009.05.0526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9〕231号27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9〕232号2009.12.1728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房屋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0〕30号2010.10.0929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国资委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0〕268号2010.12.2430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森林防火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1〕14号2011.03.1831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黔东南府发〔2011〕32号2011.06.0132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1.06.213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1〕122号2011.05.193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重大投资项目绿色通道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1〕173号2011.07.1535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招商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1〕176号2011.07.2536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1〕240号2011.09.2737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1〕296号2011.12.1938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2〕35号2012.03.1539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困难人员就业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2〕54号2012.03.2840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2〕77号2012.04.1641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2〕98号2012.05.0342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创建发展环境示范窗口的意见黔东南府办发〔2012〕152号2012.06.294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2〕168号2012.07.114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黔东南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3〕18号2013.11.2245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黔东南府办发〔2008〕99号文件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3〕9号2013.10.2546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黔东南府发〔2014〕9号2013.10.2447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黔东南府办发〔2012〕83号文件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4〕41号2014.09.0248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村级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4〕44号2014.09.0549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4〕91号2014.11.0750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方案(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4〕93号2014.11.2051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黔东南府发〔2015〕12号2015.12.0352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1号2015.01.045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4号2015.01.205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全州新增的51个中国传统村落纳入重点村寨进行消防建设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5号2015.01.2155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6号2015.01.2256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7号2015.02.2657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8号2015.03.2358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12号2015.04.0759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农村集中建房实施方案和黔东南州农村集中建房技术导则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13号2015.04.0860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14号2015.04.1661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加强招商引资签约项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15号2015.04.1662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金融助农脱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16号2015.04.216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乡村园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17号2015.04.216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21号2015.05.1565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25号2015.06.0166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黔东南府办发〔2015〕26号2015.06.0467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债券申报发行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办发〔2015〕32号2015.09.2368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凯里-麻江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33号2015.06.1769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38号2015.09.0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黔东南州新型建筑建材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39号2015.09.0371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40号2015.09.1772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51号2015.10.317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54号2015.11.107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招商引资客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61号2015.12.1575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易地扶贫搬迁贷款项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68号2015.12.31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高铁沿线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5〕164号2015.10.2977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和黔东南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5〕189号2015.11.1378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地质灾害隐患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5〕210号2015.12.1279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5〕212号2015.12.1280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5〕216号2015.12.2381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5〕220号2015.12.2382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5〕222号2015.12.308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6〕1号2016.01.298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投融资平台公司整合转型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6〕3号2016.02.2485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黔东南府发〔2016〕10号2016.04.2986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6〕11号2016.02.0387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苗侗民族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黔东南府发〔2016〕14号2016.05.2688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黔东南府发〔2016〕18号2016.07.0889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州级土地资产处置登记颁证等管理权限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6〕19号2016.07.1990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托养补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6〕22号2016.08.2091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中医药民族医药改革发展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发〔2016〕23号2016.09.1992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税收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6〕27号2016.11.029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发〔2016〕28号2016.11.189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发〔2016〕29号2016.09.27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公立医院人员编制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黔东南府发〔2016〕35号2016.12.2796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自然灾害防范与民政救助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1号2016.01.0597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3号2016.01.0798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中小学生失学辍学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17号2016.02.2699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工作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20号2016.03.28100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25号2016.05.0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27号2016.04.25102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债券融资主承销商比选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33号2016.05.2310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36号2016.05.2810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37号2016.05.31105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黔东南州关于加快中药材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39号2016.06.03106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基金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46号2016.07.22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48号2016.08.04108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49号2016.08.02109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黔东南州工业电费调节资金池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50号2016.08.05110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和《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53号2016.08.10111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大力加强乡村两级医疗卫生人才综合培养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55号2016.09.10112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产业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57号2016.10.1311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办发〔2016〕58号2016.10.1611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61号2016.10.21115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62号2016.10.28116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加快培育发展特色民宿产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63号2016.11.10117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64号2016.11.16118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审计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65号2016.11.16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66号2016.10.10120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67号2016.10.10121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69号2016.11.21122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提高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78号2016.12.2912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3号2016.01.0712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12号2016.01.19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进一步促进邮政及快递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51号2016.03.10126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开展农村“两保一孤”特困人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69号2016.04.10127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88号2016.04.29128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提请州政府研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工作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107号2016.05.03129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工业电费调节资金池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159号2016.08.05130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163号2016.08.11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182号2016.08.26132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205号2016.09.2313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民政保障配套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207号2016.09.2613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创业就业保障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和黔东南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险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218号2016.10.12135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220号2016.10.20136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基本流程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263号2016.12.05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旅游资源统筹管理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265号2016.12.09138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272号2016.12.18139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引雁归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275号2016.12.26140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279号2016.12.26141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名校长名教师名班主任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发〔2017〕5号2017.04.14142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平台企业转型升级提升竞争实力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发〔2017〕8号2017.05.1214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7〕10号2017.05.1814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7〕11号2017.05.16145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招商引资社会引资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7〕13号2017.06.16146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黔东南州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更新成果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7〕14号2017.06.27147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对黔东南府发〔2017〕14号文件有关数据的更正通知黔东南府发〔2017〕17号2017.08.05148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省政府取消、下放部分省级行政许可事项承接落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7〕19号2017.08.23149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7〕21号2017.09.23150黔东南州关于加强城市设计彰显民族文化特色风貌的指导意见黔东南府发〔2017〕24号2017.10.31151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发〔2017〕25号2017.12.21152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黔东南府发〔2017〕26号2017.12.2215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规范重大合同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7〕4号2017.02.2315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民生资金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7〕11号2017.03.26155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7〕18号2017.05.12156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7〕20号2017.05.23157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群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7〕25号2017.06.22158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7〕36号2017.08.07159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关于进一步做好新一轮退耕还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7〕42号2017.09.20160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工信委等五部门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办发〔2017〕46号2017.10.14161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政府服务效率的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7〕47号2017.09.30162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特困分散供养人员服务方案

特困分散供养人员服务方案

特困分散供养人员服务方案特困分散供养人员是指生活无着、生活无法自理或生活无法自理并且社会无法自理的特困人员。

为了保障特困分散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尊严,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服务方案。

一、服务对象的确定特困分散供养人员服务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1.生活无着的人员:指因各种原因失去住所的人员,包括因灾难、意外事故等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毁损的,以及因欠债、家庭纠纷等社会原因导致被迫离开住所的人员。

2.生活无法自理的人员:指身体或精神上存在严重障碍,无法独立完成日常生活活动的人员,包括残疾人、长期慢性病患者、重度瘫痪者等。

3.生活无法自理且社会无法自理的人员:指身体或精神上存在极度严重障碍,无法独立完成日常生活活动,并且没有亲属或社会组织能够提供必要照料的人员,包括孤儿、无臂无腿等身心残疾患者。

二、服务内容特困分散供养人员服务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1.住房保障:为特困分散供养人员提供稳定的住房,确保他们有一个安全、温暖的居住环境。

可以通过购买、租赁、修建或改造住房等多种形式来解决住房问题。

2.生活照料:为特困分散供养人员提供生活照料服务,包括日常生活起居、饮食、卫生等方面的帮助和照顾。

可以通过派遣专职人员或雇佣社工等形式来提供服务。

3.医疗照料:为特困分散供养人员提供医疗照料服务,包括定期体检、疾病治疗、药物管理等方面的帮助和照顾。

可以与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为特困分散供养人员提供专属的医疗服务。

4.心理关怀:为特困分散供养人员提供心理关怀服务,包括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心理治疗等方面的帮助和照顾。

可以通过派遣专业心理咨询师或组织心理支持小组等形式来提供服务。

5.社交支持:为特困分散供养人员提供社交支持服务,帮助他们与社会保持联系和交流。

可以组织定期的社交活动、增加和改善社交资源等形式来提供服务。

三、服务机构和人员为特困分散供养人员提供服务的机构可以包括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公益组织等。

这些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服务能力和经验,有专门的人员负责特困分散供养人员的服务工作。

民政特困供养实施方案

民政特困供养实施方案

民政特困供养实施方案一、背景。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但仍有一部分特困人员无法享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民政部制定了特困供养实施方案,旨在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二、特困供养对象范围。

特困供养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独立生活的孤寡老人;生活无着、无法独立生活的农村特困人员;残疾人、重病患者、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

这些人员由于种种原因无法自力更生,需要社会给予帮助。

三、供养标准。

特困供养标准将根据受供养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个性化制定,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供养标准包括食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支持,以及一定的生活补贴。

同时,还将提供必要的心理、精神支持,确保特困人员身心健康。

四、供养方式。

特困供养方式主要包括社会救助、临时救助和长期救助等形式。

社会救助是通过社会力量、慈善机构等向特困人员提供帮助;临时救助是在特殊情况下向特困人员提供短期救助;长期救助则是对长期特困人员进行长期供养。

不同的供养方式将根据特困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选择,以最大程度地满足其需求。

五、供养管理。

特困供养管理将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对特困人员进行登记、评估和监督。

同时,还将建立专门的供养机构,对特困人员进行全面的帮扶和服务。

政府将加强对特困供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六、保障措施。

为了确保特困供养工作的顺利实施,政府将加大对特困人员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社会对特困人员的关注和帮助意识。

同时,还将加强对特困供养工作的宣传,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到特困供养工作中来。

此外,政府还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特困供养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七、结语。

特困供养实施方案的出台,将为我国特困人员提供更加全面、更加有力的帮扶和保障。

政府将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全面推进特困供养工作,努力让每一个特困人员都能享受到应有的尊严和幸福。

贵州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政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政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政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8.03.22•【字号】•【施行日期】2018.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贵州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政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扶贫办(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农林水务局,各县(市、区、特区)民政局、扶贫办(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大扶贫”战略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民政脱贫攻坚生力军作用,助推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省民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制定《贵州省民政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扶贫办2018年3月22日贵州省民政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大扶贫”战略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民政脱贫攻坚生力军作用,助推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目标民政兜底脱贫,是实现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和有力保障。

从2018年起,全省全面实施民政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确保有效保障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脱贫攻坚进程相适应、与全面小康进程相适应,有力促进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能力不断增强,充分发挥民政兜底脱贫在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中的生力军作用,彻底兜住贫困群体基本生活“最后一道防线”,确保“小康路上,不落一村、不漏一户、不少一人”。

二、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及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将脱贫攻坚作为民政工作的头等大事,将助推深度贫困地区决胜脱贫攻坚、兜底保障贫困群众稳定脱贫、乡村振兴作为重中之重,主动顺应脱贫攻坚向开发式与保障式并重转变的新要求,紧紧围绕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打好脱贫攻坚“四场硬仗”的总体目标,切实聚焦“两不愁、三保障”的具体要求,全面实施“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精准关爱服务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助力脱贫攻坚”“发展农村养老助推脱贫攻坚”、“创建移民安置点和谐生活共同体助推易地扶贫搬迁”、“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助推脱贫攻坚”、“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驻村帮扶助推脱贫攻坚”行动(简称“6+1”行动),确保在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中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和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救助保护的兜底作用、基层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基础作用、农村养老和社会组织管理以及驻村帮扶的助推作用。

“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孤儿集中收养工作实施方案

“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孤儿集中收养工作实施方案

“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孤儿集中收养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X第九次党代会关于“力争到2020年有意愿的五保老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孤儿全部实现集中收养”的重要部署,根据《关于印发X年“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X]8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基本情况全县现有公办福利机构 6所(农村敬老院5所、儿童福利机构1所),床位495张(“五保”老人供养机构床位345张、儿童机构床位150张)。

全县现有“五保”老人594人,集中供养319人,分散供养275人,集中供养率53.7%;集中收养孤儿132人,集中供养率100%。

目前,“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主要存在现有供(收)养机构分布散、规模小、服务人员缺乏、服务水平低、基础设施条件差,保障资金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二、重要意义“五保”老人、孤儿是最困难、最需要关心、关注、关爱的特殊困难群体。

全面建立“五保”老人和孤儿集中供(收)养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有关要求和X第九次党代会、地区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是落实泽普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有力抓手,是保障改善民生、提高特困人员生活质量的有效途径,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

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实现泽普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奠定基础。

三、目标任务1、加强现有空置床位使用率。

积极动员引导“五保”老人和孤儿入住供(收)养机构,确保到X年底现有各类供(收)养机构空置床位利用率达到100%,实现“五保”老人集中供养340人,集中供养率达到60.6%;孤儿集中收养率达到100%。

2、改造提升现有服务设施。

X年下半年全面完成现有58所公办福利机构5农村敬老院、1所儿童福利院改造提升任务,确保改造后的机构达到较高标准的供养条件,满足“五保”老人和孤儿服务需求。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8.23•【字号】鄂民政发〔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正文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24〕16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湖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2024年8月23日湖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审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依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二)年龄未满16周岁;(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第六条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通过特困供养人员集中在养老机构供养,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让困难群众生命有保障、生存有尊严、生活有希望,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真正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确保社会保障兜底人群与全县同步小康。

同时,加快改善养老机构条件,提高服务管理水平,让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实现集中在养老机构供养。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托底供养原则。

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坚持城乡统筹、属地就近管理原则。

利用现有乡(镇)敬老院、县福利中心、县老年养护楼承载规模,各乡(镇)根据乡(镇)敬老院现有容量,合理部署、统筹安排,按照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优先入住原则,进一步开展特困人员集中养老机构供养工作。

(三)坚持适度保障原则。

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实现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四)坚持社会参与原则。

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政策措施(一)供养对象。

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供养人员。

精神障碍患者、传染病患者等不适合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对象,不纳入集中养老机构供养范围,要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应送往专门医疗机构医治和照料。

对特困供养人员中重度残疾人可安置到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二)供养方式与内容。

特困供养对象以纳入各乡(镇)片区敬老院集中供养为主,生活能够自理的特困人员原则上优先安排就近的乡镇片区敬老院集中供养,乡(镇)敬老院入住满后可以纳入县福利中心和县老年养护楼集中供养。

对于全县失能特困人员全部纳入县福利中心(思旸镇敬老院)集中供养。

未满16周岁的,安排到县儿童福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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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秉县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方案(20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施秉县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0年1月22日
施秉县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为更好发挥社会救助政策兜底作用,按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和省、州、县精准扶贫有关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特困供养人员集中在养老机构供养,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让困难群众生命有保障、生存有尊严、生活有希望,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真正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确保社会保障兜底人群与全县同步小康。

同时,加快改善养老机构条件,提高服务管理水平,让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实现集中在养老机构供养,过上幸福生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托底供养原则。

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坚持城乡统筹、属地就近管理原则。

利用现有乡镇敬老院、县城关镇中心敬老院,各乡(镇)要根据敬老院现有容量,合理部署、统筹安排,按照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优先入住原则,进一步开展特困人员集中养老机构供养工作。

(三)坚持适度保障原则。

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实现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四)坚持社会参与原则。

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政策措施
(一)供养对象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供养人员。

精神障碍患者、传染病患者等不适合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对象,不纳入集中养老机构供养范围,要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应送往专门医疗机构医治和照料。

对特困供养人员
中重度残疾人可安置到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二)供养方式与内容
特困供养对象以纳入城关镇中心敬老院集中供养为主,生活能够自理的特困人员原则上优先安排入住城关镇中心敬老院,其他乡镇片区敬老院待投入使用后再作调整,全县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全部纳入城关镇中心敬老院集中供养。

未满16周岁的也可安排到施秉县社会福利中心(施秉县城关镇中心敬老院)。

(三)供养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

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发放特困供养资金。

2.照料护理标准。

根据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按照有关规范评估指标,将特困人员分为完全自理(全自理)、部分自理(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全护理)三个类别,分类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完全自理人员护理补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部分自理人员发放护理补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完全不能自理人员发放护理补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

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中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由供养机构统筹用于入住特困人员的吃、穿、住、医、葬等方面开支。

照料护理费用可由县民政局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服务,也可以统一用于供养机构工作人员照料护理开支。

(四)资金保障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要健全特困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按月及时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统筹使用。

县财政局原则上按照集中供养人数年人均不低于1200元标准预算特困供养机构运行经费,县级财政预算资金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建立供养机构资金专户,资金按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使用。

(五)供养机构设置及管理
1.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2.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完善无障碍设施、应急呼叫系统、消防设备、安全监控系统等配套建设,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站,加强医养结合工作的开展。

3.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不低于1:3、1:6、1:10的比例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配备服务人员,服务人员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保障。

有条件的供养服
务机构可对社会开放,积极为低收入、高龄、独居、失能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低偿服务。

4.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六)规范供养服务管理工作
1.加强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工作。

积极主动动员特困供养人员到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特别是居住在危房或无房的特困供养人员要全部动员到养老机构集中供养。

对一些特困供养人员思想有顾虑的,可采取签订试住1个月协议,试住期间特困人员供养经费由机构统筹管理使用,试住期间(或试住期满)同意集中供养的,按规定办理集中供养入院相关手续。

2.各养老机构的医务室要与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联系,加强对医务室业务指导,聘请医务人员定期到机构医务室当班,为院民建立健康档案和日常医疗工作。

3.特困供养人员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入住供养机构后可以委托供养机构、村(社区)民委员会或其他村(社区)民代管,代管收益归其所有,死亡后,其财产按生前协议或遗嘱处理,其承包土地和宅基地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

4.集中入住供养机构的特困人员,每月按两次发放100元的零花钱,并根据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制定供养机构绩效激励政策,积极鼓励特困人员参加生产劳动、集体活动、特困人员互助等活动,创造良好生活氛围。

四、实施步骤
(一)乡(镇)摸底、审核及审批阶段(2020年1月13日—2月15日)
1.宣传摸底。

各乡(镇)要迅速组织专班,利用公示栏、宣传单、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宣传特困人员集中养老机构供养相关政策,确保特困人员人人知晓政策。

同时,要摸准精准扶贫特困人员底数,掌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情况,集中供养人数,按照贵州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特困供养相关表册做好调查登记归档工作。

2.申请受理。

对符合集中养老机构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其本人或委托村(社区)委会、他人代为申请,向当地政府递交集中养老机构供养申请书。

3.入户调查。

各乡(镇)对申请集中养老机构供养人员进行全面入户调查,重点核查申请人的健康状况、居住状况、生存能力及赡扶抚养人状况,并认真填写集中供养申请人情况调查表,调查人、被调查人、村干部三方签字确认。

4.民主评议。

各乡(镇)组织村级召开民主评议会,对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评议。

驻村干部根据现场评议情况作出结论,并作好详细评议记录,评议结果必须经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

5.公开公示。

对民主评议通过的对象,要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统一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6.签订协议。

对公开公示无异议的对象,由各乡(镇)组织集中体检,并协调村委会、特困对象、养老机构三方签订供养协议书,明确三方的责任和义务。

特困人员即可进入养老机构实行集中供养。

(二)县级验收拨付供养资金阶段(2020年2月16日—2月29日)县民政局对各乡(镇)机构集中供养人员进行再核实评估,经核实后,及时将供养资金通过财政拨付至供养机构。

五、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站在推进精准扶贫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精准扶贫特困人员集中养老机构供养工作的重要意义,迅速启动工作。

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的主体责任人,要强化驻村干部、村民委员会和养老机构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和管理;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优先安排各敬老院等公办养老机构公益性岗位,做好相关制度的衔接;县卫生健康局做好集中供养老人医疗服务保障工作,积极探索医养结合工作;各乡(镇)负责申报对象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工作,切实做好供养对象的认定。

(三)加强经费保障。

集中养老机构特困供养人员生活和护理所需资金从特困供养资金中统筹安排。

县级财政要加大机构运行和特困供养资金投入,有效提高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水平,逐步完善养老机构硬件设施。

(四)加强绩效考核及督查机制。

将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任务纳入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脱贫攻坚指挥部下达的集中供养任务数,加强动员宣传力度,对辖区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纳入养老机构集中供养,有效提高集中供养率。

县政府督查室、县民政局定期对各乡镇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及时通报工作完成情况。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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