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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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30•【字号】九府厅字[2009]72号•【施行日期】2009.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九府厅字〔2009〕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为大力推进“民生工程”的实施,保证困难群众共享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经2009年6月26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具体标准为市城区常保对象最高补助标准由200元/月·人提高到240元/月·人,非常保对象的保障标准由180元/月·人提高到210元/月·人;全市农村低保常保对象最高补助标准统一由90元/月·人提高到120元/月·人,非常保对象的保障标准由70元/月·人提高到100元/月·人。

新的标准从2009年7月1日开始实施。

市城区低保提标后,各县(市、区、山)也要相应提高标准,常保对象最高补助标准不得低于200元/月·人,非常保对象保障标准不得低于180元/月·人。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贫弱群体的关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做好低保提标工作的重要性,完善制度、强化管理,进一步加强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把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关,坚持民主评议、三榜公示制度,加强民主监督。

要坚持动态管理,做到低保对象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真正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群众中去,让党和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加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甘民电〔2020〕5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2020年将继续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一)城市低保标准。

全市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10%。

安定区城市低保指导标准由月人均485元提高到534元,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465元,其余6县城市低保指导标准由月人均428元提高到471元,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410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

全市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10%,由年人均4020元提高到4428元。

其中: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月补助水平分别由335元、318元提高到369元、350元(即年补助水平分别由4020元、3816元提高到4428元、4200元);三、四类对象月补助水平保持不变,仍然执行84元和58元的补助标准(即年补助水平分别为1008元、696元)。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根据国家和省上不低于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8174元提高到9012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5226元提高到5760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年提高240元(月人均提高20元),按照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提高到1440元、2640元、3840元。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4•【字号】铁政办发〔2018〕57号•【施行日期】2018.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铁政办发〔2018〕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

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平均标准提高30元,由511元提高到541元,平均提高5.9%。

其中,银州区、清河区和铁岭经济开发区月保障标准由530元提高到560元,提高5.7%;铁岭县、开原市、昌图县、西丰县、调兵山市月保障标准由500元提高到530元,提高6%。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

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平均标准提高300元,由4050元提高到4350元,平均提高7.4%。

其中,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年保障标准由4200元提高到4500元,提高7.1%;调兵山市、清河区年保障标准由4080元提高到4380元,提高7.4%;铁岭县、开原市、昌图县、西丰县年保障标准由3960元提高到4260元,提高7.6%。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孤儿、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孤儿、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孤儿、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6.08
•【字号】徐政办发〔2020〕68号
•【施行日期】2020.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
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和孤儿、城市特困人员
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徐政办发〔2020〕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孤儿、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2020年7月1日起,城乡低保标准
由每人每月61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650元,月增40元。

二、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从2020年7月1日起,我市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由2322元调整到2522元,月增2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由1510元调整到1640元,月增130元。

三、调整城市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标准。

从2020年7月1日起,主城区城市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标准由2019年的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10元,月增110元。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

云南2023低保标准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多少

云南2023低保标准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多少

云南2023低保标准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多少云南2023年低保标准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多少2023年6月15日,《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3〕72号)发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1、云南2023低保标准(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3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728元/人·月。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3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6038元/人·年。

2、云南202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1)基本生活标准。

2023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省级指导标准统一提高到947元/人·月。

(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2023年,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如下: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950元/人·月、二档提高到475元/人·月、三档提高到285元/人·月;分散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171元/人·月、二档提高到100元/人·月、三档提高到57元/人·月。

西双版纳州2023低保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根据《西双版纳州民政局西双版纳州财政局关于提高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西民政发〔2023〕26 号):1、西双版纳州2023低保标准(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3年,我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728元/人·月。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3年,我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100元/人·年。

2、西双版纳州202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1)基本生活标准。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9•【字号】洛政办[2012]6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2〕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我市城乡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消费需求,根据《河南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2〕81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2〕11号)精神,现就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增幅度(一)城市低保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310元,县(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280元。

全市城镇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差水平达到不低于190元,各县(市、区)可酌财力、资金结余等情况适当提高补差水平。

(二)农村低保城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620元提高到1860元,县(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320元提高到1560元。

全市农村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水平增加15元,达到不低于87元,即分类施保水平分别达到一类107元、二类87元、三类67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城市区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360元,县(市)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760元(集中供养标准一律不含敬老院日常运行经费);各县(市、区)分散供养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

二、时间要求(一)提标时间根据我市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提高和近期物价变化情况,此次调标时间自2012年1月1日起。

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6.27•【字号】沈民发〔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为全面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24〕18号)的相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标准(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79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21元。

(二)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标准范围从每人每月793元-158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21元-1642元。

(三)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22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69元。

(四)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232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462元。

二、执行时间新制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是省、市政府的一项重点民生工程,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做好调标工作。

市直相关部门要深入各地区对调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各区、县(市)相关部门要对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调标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对调标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报、及时沟通、及时解决。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22•【字号】南政综〔2017〕385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南政综〔2017〕3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闽政〔2014〕58号)、《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7〕1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城市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

从2017年7月1日起,各县(市、区)城市低保标准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按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2%确定,具体是:建阳区、延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为每人每月580元,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为每人每月538元。

保障标准提高后,各地应相应提高原有保障对象的补差金额,平均补助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60%。

二、适度扩大城市低保覆盖面。

保障标准提高后,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并落实好因病致贫家庭、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的低保政策,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保。

三、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各县(市、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与城市低保标准同步调整,并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详见附件)。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

建立和实施困难群众基本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稳步提高城市低保和特困人员的生活水平,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地方政府是低保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提标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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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
员救助供养标准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607元调整为635元;**市城市低保月标准由525元调整为550元;**县、**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由462元调整为485元。

(二)城区农村低保年标准由4161元调整为4435
元;**市农村低保年标准由4042元调整为4315元;**县、**县农村低保年标准由3978元调整为4250元。

(三)城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911元调整为960元;**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788元调整为830元;**县、**县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693元调整为735元。

(四)城区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标准确定为7592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标准由5177元调整为5772元;**市、**县、**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标准统一调整为6703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标准统一调整为5616元。

二、资金保障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和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

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资金按原渠道(农村税费改革资金,市、县财政预算和省以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等)解决。

三、分类救助政策调整
1.城区城市低保分类救助政策。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和经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每月上浮304元予以差额救助,其他家庭成员每月上浮152元予以差额救助;70周岁以上老
人本人,每月上浮152元予以差额救助;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本人,每月上浮152元予以差额救助;有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病残人员(三、四级残疾和经认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人员)的城市低保家庭和有未成年人或在校大学生或高中阶段学生的单亲城市低保家庭,家庭成员每人每月上浮152元予以差额救助。

2.各县(市)城市低保分类救助政策。

**市、**县、**县城市低保分类救助政策参照城区政策自行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及时高效完成重点民生工作。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2018年重点民生工作,也是省、市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的重要考核指标,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稳步实施。

各级民政、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按时完成提标工作,使困难群众共享全市改革振兴发展成果。

(二)加强核对和动态管理,进一步提高救助规范化水平。

各地区要继续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落实好辖区内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复查工作,大力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批、动态管理的规范性和申请、审核、审批的准确性,确
保实现精准救助。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

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的信息化管理水平,规范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档案管理。

加强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信息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跨部门共享机制,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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