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人权保障的另一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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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

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

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
王羽华; 周慧
【期刊名称】《《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09(25)6
【摘要】处分原则是各国民事诉讼法中一项具有重要地位的基本原则。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享有的处分权也作了具体的规定,其设立之初的目的就是为了使"私法"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得以自由行使。

从我国处分权的立法现状、国内外相关立法的比较及其存在的缺陷与受到的限制等方面来逐步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所享有的处分权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对该权利进行相关问题的探讨。

【总页数】4页(P35-38)
【作者】王羽华; 周慧
【作者单位】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云南昆明 650033;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办公室云南昆明 6500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2
【相关文献】
1.论股东代表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之限制——兼论对和解与撤诉司法审查程序的确立 [J], 张亚琼
2.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处分权保障的几点建议 [J], 杜可清;
3.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比较研究及国外立法例对我国的启示 [J], 胡玉荣
4.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程序保障 [J], 胡玉荣;
5.加强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 [J], 黄彦杰;钟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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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

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是调整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相互关系的准则。

其含义包括意思自治和权力制约,处分原则的核心是当事人享有的诉讼处分权。

处分权建立在人的主体性的基础之上,处分权作为人性要求和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体现,意味着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有管理和处置的自由,并通过处分权的行使约束法院审判行为。

因此,适当扩大当事人处分权的范围,加强对处分权的保障,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保障的内在要求。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人权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促进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是联合国基本宗旨之一。

以宪法形式保护人权是现代民主和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因而各国宪法一般都有关于人权保障的内容。

我国宪法第二章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又于2004年3月14日,在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这显示出我国维护人权的姿态和决心。

有关人权的司法保障问题,各国亦有丰硕的研究成果。

但依笔者愚陋之见,这些成果大多是从刑事司法程序上谈人权保障。

因为刑事诉讼比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更直接地涉及生命权和自由权等基本权利,所以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特别是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倍受重视,而很少从民事诉讼角度关注人权保障问题,从当事人诉讼处分权的视角研究人权保障的成果更为鲜见。

笔者认为,人权是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和。

诉讼人权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也应包含民事诉讼中的人权。

人权的维护和实现离不开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保障。

在权利受到侵犯而无正当程序进行救济的情况下,即使有人权规定也徒有虚名。

如果不从解决纠纷的角度探讨当事人的人权保障,那么就不可能实现全面的人权保障。

因此,人权保障应该是现代民事诉讼活动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

民事诉讼中的人权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下)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人权保障的另一视角

(下)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人权保障的另一视角

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人权保障的另一视角(下)三、民事诉讼处分权的保障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理顺几种关系1、民事诉讼处分权与诉权及诉讼权利关系简析我国传统理论一般认为处分权是一项诉讼权利,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诉权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处分权在诉讼中的表现。

从这个意义上看,处分权似乎是诉权的子权利。

但笔者认为,诉权与处分权都本源于人权,处分权与诉权及诉讼权利有密切联系。

民事诉讼处分权始终伴随诉权和诉讼权利而存在,并非诉权的子权利。

二者的相对独立性主要体现为不同的功能:处分权是诉权和诉讼权利的一种动态的保护性机制,诉权和诉讼权利强调的是一种可能性,诉权是当事人寻求公权力救济的机会或权能,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之后享有的权利,是诉权在民事诉讼各阶段的具体体现。

而处分权是一种现实性,它强调的是当事人意志自由和行为选择权或支配权,它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诉权和诉讼权利,使诉权与诉讼权利成为现实。

从这种意义上说,诉权、诉讼权利实际上是受处分权支配。

现代的诉权理论所要回答的是“为何可以提起诉讼”,即当事人提起诉讼究竟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源于其他因素?因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而形成了不同的诉权学说。

早期的私法诉权说认为诉权是私法权利的延伸或变形,原告对本该享有的私法上的权利得不到满足时,即产生诉权。

这种实体法说认为诉权本身是实体请求权的延伸或派生。

公法诉权说认为诉权是一种公法上的当事人对国家的请求权,不同于私法关系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当事人对国家享有的公法意义上的权利。

在原告提出自己享有判决请求权后,法院将对原告该项主张是否具有作为实体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保护要件”进行认定。

着重于当事人程序主体权利的独立,着重于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护。

现代民事诉讼大多从公法意义上认识诉权,其含义包括: (1)诉权赋予了当事人救济的权利(所谓有诉才有救济); (2)诉权的依据在于公法的规定; (3)诉权是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基础。

最新整理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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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在实践中出现诸多不良状况,引发了对重构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思考,对民事诉讼目的的争论此起彼伏,特定的诉讼模式又源于特定的诉讼目的,仅从理论上给我国民事诉讼进行彻底的模式定性还是远远不够的,因各种传统诉讼模式均利弊共存,舍弊取利势在必行。

目前,切实充实民事诉讼的内容显得尤为重要,而且更为关键的是,在现代社会民事诉讼中将当事人处分权置于何种位置是区分诉讼体制优劣的标志。

民事诉讼到底是为了追求实质真实,或是为了维护私法秩序,还是为了解决纠纷?对这个问题各国的立法者亦根据不同的学说采取了各自认为合适的态度。

但彻底将发现客观真实作为唯一目的而形成的传统诉讼模式的严惩缺陷已成为共识。

此时主动寻求国家公力救济的当事人在其中几乎处于无权“说话”的地位,法官好象充当了对两个争斗的小孩进行严厉批评教训的家长,这样以来法官职权主义发展到“超职权主义”的程度。

几千年的行政、司法合一,刑民不分的法律制度导致司法专横的不可动摇。

新中国建立的司法制度又深受苏联司法制度左右,再加之各种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致使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得不成了完全“乖乖听话的小孩”。

此外,“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长久地被我国诉讼法学界奉为经典原则,而这个“事实”又历来被定位于客观事实。

然而,通常又认为由于各方当事人均存在维护自身利益的私心,要完全靠当事人提供事实是无法实现的,于是法律赋予了法官各种权力去挖掘“真实”而置当事人于不顾。

实践和理论发展至今,学者们的反思给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们带来一线曙光,终于有人明确提出“民事诉讼要发现的真实,应当是当事人信赖的真实,是当事人所选择的真实”,将当事人推上了整个民事诉讼的主导地位,将当事人处分权主义作为民事诉讼的根本,当事人处分权才有适当合理的位置。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行使限制的弊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成为许多人坚持认为我国的民事诉讼从原来的职权主义更多地倾向于当事人主义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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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试论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试论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在实践中出现诸多不良状况,引发了对重构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思考,对民事诉讼目的的争论此起彼伏,特定的诉讼模式又源于特定的诉讼目的,仅从理论上给我国民事诉讼进行彻底的模式定性还是远远不够的,因各种传统诉讼模式均利弊共存,舍弊取利势在必行。

目前,切实充实民事诉讼的内容显得尤为重要,而且更为关键的是,在现代社会民事诉讼中将当事人处分权置于何种位置是区分诉讼体制优劣的标志。

民事诉讼到底是为了追求实质真实,或是为了维护私法秩序,还是为了解决纠纷?对这个问题各国的立法者亦根据不同的学说采取了各自认为合适的态度。

但彻底将发现客观真实作为唯一目的而形成的传统诉讼模式的严惩缺陷已成为共识。

此时主动寻求国家公力救济的当事人在其中几乎处于无权“说话”的地位,法官好象充当了对两个争斗的小孩进行严厉批评教训的家长,这样以来法官职权主义发展到“超职权主义”的程度。

几千年的行政、司法合一,刑民不分的法律制度导致司法专横的不可动摇。

新中国建立的司法制度又深受苏联司法制度左右,再加之各种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致使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得不成了完全“乖乖听话的小孩”。

此外,“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长久地被我国诉讼法学界奉为经典原则,而这个“事实”又历来被定位于客观事实。

然而,通常又认为由于各方当事人均存在维护自身利益的私心,要完全靠当事人提供事实是无法实现的,于是法律赋予了法官各种权力去挖掘“真实”而置当事人于不顾。

实践和理论发展至今,学者们的反思给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们带来一线曙光,终于有人明确提出“民事诉讼要发现的真实,应当是当事人信赖的真实,是当事人所选择的真实”,将当事人推上了整个民事诉讼的主导地位,将当事人处分权主义作为民事诉讼的根本,当事人处分权才有适当合理的位置。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权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权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权作者:刘洋孙阳洋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2期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经多次修改,逐渐弱化了法院审判权,同时强化了当事人民事诉讼处分权。

但因我国目前处于强烈社会转型期,各新型矛盾凸显,当事人民事诉讼处分权在行使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为使我国民事诉讼法更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协调好当事人处分权和法院审判权关系,需我们研究民事诉讼处分权,不仅利于促进民事诉讼理论发展,且有利于推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关键词:民事诉讼;处分权;审判权;问题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处分权现状我国民事诉讼法共经历两次修改,2007年进行了部分修改,2012年首次全面修改。

以下是当事人民事诉讼处分权发展历程:首先,通过扩大申请再审事由范围,将再审事由从5项具体化为13项,细化并扩大当事人申请再审权,便于当事人行使处分权。

同时解决了因申请再审事由规定过于原则化而导致的申请再审难问题。

其次,通过明确法院再审期限,赋予当事人申请选择权来限制法院审判权,从而解决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

”再审期限的明确,限制了法院审判权,从而压缩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避免当事人反复申诉。

除此,200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由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这样法律便赋予了当事人有向其他法院申请执行的选择权,从而有效遏制法院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法院权力,解决了执行难问题。

2012年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处分权和审判权关系进一步得到协调。

首先,对处分权规定更加完善合理。

一方面扩大了当事人处分权,表现在:当事人双方可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修改再审制度,扩大再审申请人选择权。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中的人格权保护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中的人格权保护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中的人格权保护民事诉讼中的人格权保护是指在民事纠纷处理过程中,对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个人自由以及身体、名誉等权益的维护和保护。

人格权保护的核心目标是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受到不合理的侵犯和伤害。

本文将从不同侧面探讨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中的人格权保护。

1. 人格权的概述人格权是指个人基于其人性的尊严和自由所享有的权利。

在民事诉讼中,人格权主要包括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

这些权利是个人的重要法律保护范畴,任何人都有权不受到不合理的侵犯。

2. 人格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在我国,人格权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格权的保护原则和具体落实方式,并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救济的途径。

3. 人格权保护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人格权保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地位,不受到歧视或不公对待。

(2) 尊重原则:法庭、法官以及其他诉讼参与方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权益。

(3) 法治原则:人格权保护应当依法进行,法律是最终的准绳。

(4) 公开原则:人格权保护的诉讼应当在公开的程序中进行,确保公正和透明度。

(5) 效益原则:人格权保护的目的在于实现个人权益的效益最大化,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4. 人格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民事诉讼中,为了有效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限制诉讼程序的公开,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名誉权。

(2) 保障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律师的权利,确保其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3) 设置专门的人格权保护机构,负责监督和审理涉及人格权的案件。

(4) 强化对人格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慑机制。

(5) 加强对诉讼参与方在过程中行为的规范,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5. 人格权保护的实践案例以下是一些人格权保护的实践案例:(1) 某案中,被告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侮辱原告的言论,导致原告名誉受损。

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_人权保障的另一视角_何文燕

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_人权保障的另一视角_何文燕

第30卷第1期2006年1月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 o u r n a l o f X i a n g t a nU n i v e r s i t y(P h i l o s o p h y a n d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V o l.30N o.1J a n.,2006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人权保障的另一视角*何文燕,曾 琼(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摘 要: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是调整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相互关系的准则。

其含义包括意思自治和权力制约,处分原则的核心是当事人享有的诉讼处分权。

处分权建立在人的主体性的基础之上,处分权作为人性要求和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体现,意味着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有管理和处置的自由,并通过处分权的行使约束法院审判行为。

因此,适当扩大当事人处分权的范围,加强对处分权的保障,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保障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处分权;当事人权;保障;限制中图分类号:D F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06)01-0042-09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人权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促进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是联合国基本宗旨之一。

以宪法形式保护人权是现代民主和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因而各国宪法一般都有关于人权保障的内容。

我国宪法第二章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又于2004年3月14日,在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这显示出我国维护人权的姿态和决心。

有关人权的司法保障问题,各国亦有丰硕的研究成果。

但依笔者愚陋之见,这些成果大多是从刑事司法程序上谈人权保障。

因为刑事诉讼比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更直接地涉及生命权和自由权等基本权利,所以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特别是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倍受重视,而很少从民事诉讼角度关注人权保障问题,从当事人诉讼处分权的视角研究人权保障的成果更为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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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 人权保障的另一视角(上)提要: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是调整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相互关系的准则。

其含义包括意思自治和权力制约,处分原则的核心是当事人享有的诉讼处分权。

处分权建立在人的主体性的基础之上,处分权作为人性要求和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体现,意味着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有管理和处置的自由,并通过处分权的行使约束法院审判行为。

因此,适当扩大当事人处分权的范围,加强对处分权的保障,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保障的内在要求。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人权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促进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是联合国基本宗旨之一。

以宪法形式保护人权是现代民主和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因而各国宪法一般都有关于人权保障的内容。

我国宪法第二章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又于2004年3月14日,在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这显示出我国维护人权的姿态和决心。

有关人权的司法保障问题,各国亦有丰硕的研究成果。

但依笔者愚陋之见,这些成果大多是从刑事司法程序上谈人权保障。

因为刑事诉讼比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更直接地涉及生命权和自由权等基本权利,所以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特别是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倍受重视,而很少从民事诉讼角度关注人权保障问题,从当事人诉讼处分权的视角研究人权保障的成果更为鲜见。

笔者认为,人权是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和。

诉讼人权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也应包含民事诉讼中的人权。

人权的维护和实现离不开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保障。

在权利受到侵犯而无正当程序进行救济的情况下,即使有人权规定也徒有虚名。

如果不从解决纠纷的角度探讨当事人的人权保障,那么就不可能实现全面的人权保障。

因此,人权保障应该是现代民事诉讼活动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

民事诉讼中的人权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中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最基本、最重要的主体,没有当事人也就没有民事诉讼。

因而对当事人的人权保障理应成为研究的重点。

而处分权是现代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处分权与人权有密切联系,处分权建立在人的主体性基础之上。

人的主体性决定了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处分权作为人性要求和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体现,意味着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有管理和处置的自由,并且通过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约束法院的审判行为。

因此,适当扩大处分权的内容,加强对处分权的保障,实际上就是民事诉讼对当事人的人权保障。

本文正是从民事诉讼处分权的角度探讨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希望通过分析处分权的含义及其与人权以及相关权利之间的关系,论证民事诉讼处分权的人性基础及其对人权保障的作用,并通过分析处分权的立法与实践,探讨民事司法改革的新思路,提出健全我国民事诉讼处分权的保障制度的设想,并试图以此扩展人权保障理论研究的新视野。

一、民事诉讼处分权内涵分析(一)走出对处分原则含义的认识误区现代各国民事诉讼法都有关于处分权内容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处分原则。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其立法目的就在于从基本原则高度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以防止法官权力滥用,保障程序的正当性[2]。

但我国在理论和实务中对处分原则含义的认识上存在误区:其一,仅仅从实体法的角度出发,认为诉讼处分权只不过是实体权的延伸,忽视其程序性质。

实际上实行处分原则既是贯彻私法自治的体现,又是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的必然要求。

其二,出于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机械理解,片面强调处分权与国家干预的紧密联系,造成国家的不当干预,限制了当事人的处分行为。

因此,研究处分权问题,应当超越人们既往的认识视野,明确当事人有权决定诉讼的开始、诉讼对象和诉讼终结,国家干预只是处分原则的一种补充。

其三,与上述认识相对应的另一倾向,认为处分权是当事人的绝对自由,不能有任何干涉和限制,否则即是对当事人人权的侵犯。

从而使某些滥用诉讼权利,损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

其四,仅仅从权利角度解读处分原则,往往忽视处分权行使的效果,以致于使处分权丧失对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自身的约束力。

笔者认为,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处分原则应当是调整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相互关系的准则。

其内涵至少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意思自治,即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对民事诉讼进行有决定性作用。

也就是说,当事人有权决定诉讼的开始、诉讼请求的内容和范围以及诉讼的终结。

在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的领域内,不允许公权力干预。

二是权力制约,即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对法院的审判行为具有约束作用。

比如诉讼的开始由当事人决定,法院原则上受当事人处分行为的约束,如不能依职权开始诉讼程序、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受当事人请求内容和范围的限制等等,这表明处分权的行使必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是权利保障,即法院的任务不是在民事诉讼中限制当事人的处分权而应当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

由此可见,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核心是当事人的处分权。

民事诉讼处分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己的意志安排和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诉讼权利(包括诉讼资料),并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权利。

实际上也可以说处分权是当事人依法自由支配诉权和诉讼权利的“权力”,其行使应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既然如此,那么,只有对处分权进行深入研究,才是走出误区、正确认识和完善处分原则的关键,也是实现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人权保障的关键问题。

(二)民事诉讼处分权的属性分析从解决纠纷角度上说,处分权是指在民事程序中当事人依据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权利并具有约束力的利益和自由。

由此推之,作为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核心的处分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诉讼权利的具有约束力的利益和自由。

1、处分权是当事人依据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实有权利。

一般来说,权利的获得是通过法律规定所赋予,是一种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但这种法律应是符合正义原则的。

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应允许当事人以正义原则精神行使处分权。

同时,在诉讼中也应允许法官根据正义原则对此进行自由裁量。

所以,只要当事人的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应视为合法。

否则,就会给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带来精神限制。

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受他人干涉,其处分行为对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官具有约束力。

这种约束力主要体现为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不应超出当事人的请求和确定的争议范围、判决应受当事人辩论约束等。

同时,处分行为对当事人自身行为也具有约束力,比如不能随意在程序进行中推翻自己已做出的陈述等。

2、民事诉讼处分权是程序权利。

从实体法的角度说,处分权本源于私法自治原则,在民事、经济领域,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处分权。

从程序法角度上说,处分权是当事人在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过程中的一种权利,首先表现为当事人有权选择非讼方式解决纠纷,比如仲裁、诉讼外调解等,也有权选择诉讼,在诉讼系属后仍有选择权。

由此可以说,民事实体处分权的确是民事诉讼处分权的本源之一,即处分权来源于民事实体法上的“私权自治”理念,诉讼处分权是民事实体处分权在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反映。

但不能因此忽视诉讼处分权的程序性质。

民事诉讼中的处分行为不仅涉及实体利益,而且也涉及程序利益的取舍。

基于现代宪法理念和程序主体性原理,处分权与人权、诉权密切相关,因而仅仅从实体权利上理解处分权并不能全面说明民事诉讼处分权的内涵。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并且要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对实体权利的处分。

而实体权利的处分权如果已为民事法律所规定的话,即使进入国家权力视野的诉讼中,这种权利也依然存在。

但诉讼处分权一般在发生纠纷后才行使,并且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才能行使。

同时,当事人处分涉及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就意味着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

比如,当事人请求调解并在法院面前达成合意、当事人承认或者放弃诉讼请求等,都可能同时处分了实体权利。

所以说,诉讼中的处分权主要表现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

当事人在诉讼中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直接与对方当事人发生联系,通过处分诉讼权利而实现对实体权利的处分。

二是通过向法院处分其程序权利,比如起诉、上诉、请求调解等。

当事人行使种种处分行为都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某种利益为目的。

3、处分权体现为一种自由权。

自由权是人权构成要素之一,处分权最能体现自由。

民事诉讼对人权的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行使诉权对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平等权、自由权的保护。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面当事人有权决定如何处分争议的实体权利,从而保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在一定范围内选择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方式。

从这种意义上说,当事人处分权并非仅仅基于传统民法上的私法自治原则,更为重要的是根源于宪法中关于财产权及自由权的保障规定[3],实际上源于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如:平等权、自由权、人格权等等。

平等权是指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所处的同等地位和所享有的同等权利。

当事人基于程序主体地位而享有的处分权,意味着当事人双方的地位平等、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处分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当事人双方的人格尊严、独立自主都应平等地受到尊重。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双方享有的诉讼权利虽不尽相同,但基本是相似或相对应的,因而当事人能有平等机会同等地保护自己的权利,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人格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

“自由是人类对规律充分的认知,是对自身和其身处的社会的全面驾驭。

”“在法的领域内,表现为合理的个人与社会的双向的权利义务的配置。

自由在内涵上包含了两个方面的规定性:否定的方面在于,自由赋予个体以主体性,强调外在意志对自我的干涉,而在社会范围内,形成意志相互尊重基础上的普遍协调,使个体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体性,从而形成和谐的社会关系;……个人的自由要求人的自觉和自决,体现在法律领域就是人格独立和意思自治;社会的自由即社会的统一和集体意志的自由,在法律领域内表现为社会公共决策和公共权力的行使。

”[4]西方一些学者把自由分解为两个方面:一是“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指不受他人、国家、社会的干预、强制,即所谓“免于……的自由(be free from……);一是“积极自由”(Positive Liberty),即“自己依赖自己,自己决定自己”,也就是“从事……的自由”(be free to do……)。

这两种含义的实质都是说,个人与社会、国家及他人的关系中,个人有选择和主张的权利[5]。

在民事诉讼中,自由体现为当事人的主体性和意思自治。

即当事人享有处分权,在法定范围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在解决纠纷的程序中可以依法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他人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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