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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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承兑系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再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第三条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第四条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票据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再贴现应当有利于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第五条承兑、贴现、转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再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四个月。

第六条再贴现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与调整。

贴现利率采取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百分点的方式生成,加点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转贴现利率由交易双方自主商定。

第七条为防范商业汇票业务风险,有关金融机构要健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申请、审查、审批制度,依法进行业务操作。

第八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处理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须健全有关业务统计和原始凭证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向其上级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

第二章承兑第十条向银行申请承兑的商业汇票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二、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三、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农商银行贴现、转帖现及再贴现操作细则

农商银行贴现、转帖现及再贴现操作细则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贴现、转帖现及再贴现操作细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票据业务管理,促进票据业务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及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对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转贴现买入、卖出业务(包括转贴现回购业务),再贴现业务的操作程序做出规定。

第二章贴现业务操作细则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于本行,本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

贴现业务由本行统一负责办理,基层支行及分理处不得办理贴现业务。

第四条申请人条件。

贴现申请人申请办理票据贴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应为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贸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

如因商品、劳务及其他交易方式的特殊性无法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应提供足以证明具有真实交易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四)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受理申请。

符合规定的贴现申请人可持未到期的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行申请贴现,就贴现利率等达成初步意向后,提交如下资料:(一)贴现申请人年检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贷款卡等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三)提交已背书的、符合省联行现阶段业务受理范围的银行承兑汇票;(四)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交易的增值税发票或足以证明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填妥的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章)并加盖法人公章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附件1)、《贴现申请人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附件2)及票据清单;填写一式五联贴现凭证,并在第一联加盖与客户开立存款账户时一致的预留印鉴。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银行•【公布日期】2002.11.11•【文号】交银办[2002]205号•【施行日期】2002.11.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11月11日交银办[2002]205号)各分支行:为推动和规范全行票据转贴现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总行制定了《交通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综合计划部反馈。

各分支行应根据暂行办法,认真制定或修订本行的票据转贴现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并于11月底前报总行备案。

附一:交通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一、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交通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的发展,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票据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或财务公司)持未到期的已贴现的商业汇票向其他商业银行或系统内分行进行转贴现以融通资金的票据行为。

三、票据转贴现业务由总行综合计划部负责牵头管理。

主要职责是负责并会同授信、公司、财会等部门制定、修订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并履行日常管理事务。

分行可根据本行实际情况确定转贴现业务管理部门。

四、票据转贴现业务实行业务经办人员、经办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行长三级审批制度。

五、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交通银行办理转贴现的票据仅限于:(一)银行承兑汇票;(二)列入当地人民银行再贴现名单的企业承兑的商业汇票;(三)经我行授信信用良好的企业承兑的商业汇票。

六、票据转贴现分为票据转入贴现和票据转出贴现。

票据转入贴现指转贴现行买入票据融出资金的行为;票据转出贴现指转贴现申请行卖出票据融入资金的行为。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某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分工 (2)第三章贴现申请 (3)第四章贴现办理 (4)第五章汇票到期 (6)第六章风险管理 (7)第七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票据贴现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某某银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率按照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贴现业务在承兑行授信额度内办理。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实行准入管理。

各经营机构应根据《某某银行票据融资业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见邮银发〔2009〕916号),取得机构和业务准入授权后方可办理贴现业务。

未取得授权资格的机构严禁办理贴现业务。

第六条贴现业务实行全行营销、集中办理的经营原则。

全行营销是指各分支行均可开展票据贴现业务营销,集中办理是指票据的审验、业务审查、业务审批等工作都必须集中于票据中心办理。

第七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对无合法交易背景的汇票办理贴现。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票据贴现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全行贴现业务发展策略和发展计划;负责制定贴现业务相关规章制度;负责指导分行贴现业务工作和业务发展;负责组织研究和拓展票据市场,牵头组织票据业务创新、产品开发及业务培训;负责票据业务的考核;负责票据贴现余额在各分行的调配与管理;根据市场情况及业务特性对业务价格进行管理和指导等。

分行公司业务部是辖内票据贴现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按照总行要求设立票据中心,负责经营和管理票据贴现业务;负责制定分行贴现业务发展策略和发展计划;制定贴现业务实施操作细则和管理规定;负责辖内机构票据贴现余额的调配与管理;组织票据业务创新及拓展区域票据市场;组织票据业务新产品的推广和运用;研究区域票据市场特征及动态发展;对应总行公司业务部其他工作等。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持续、健康、平稳发展,规范票据贴现业务行为,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操作手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其已贴现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向同城或异地的另一家商业银行进行贴现的资金融通行为。

其他银行持已贴现票据向本行转贴现为转入业务,本行持已贴现票据向他行转贴现为转出业务。

第二章转贴现业务的条件
第三条转贴现业务的交易对手应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经营,具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行转出转贴现业务根据交易对手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各项申请材料。

第五条转入转贴现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转贴现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首次办理业务时提供,营业执照年检通过后,应每年提供一次);
- 4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再贴现业务的通知-银发[1995]30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再贴现业务的通知-银发[1995]30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再贴现业务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再贴现业务的通知(银发〔1995〕304号1995年10月7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经国务院批准,从1994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专门安排再贴现资金,用于煤炭、电力、冶金、化工、铁道等行业以及棉花、烟叶、生猪、食糖等农副产品已贴现票据的再贴现。

到1995年9月底,全国再贴现余额为211亿元。

一年多来的实践证明:开展票据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有利于调控基础货币的投量和投向;引导和规范商业信用,帮助企业衔接产销关系;防范多头占用银行信贷资金,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快资金周转。

同时,积极开展票据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逐步减少信用放款的比重,对于减少和防止信用放款中的以权谋私现象,加强金融系统的廉政建设,也具有积极作用。

但再贴现业务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企业和银行对开展票据承兑、贴现、再贴现业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把贴现、再贴现视同一般的信用放款。

有的银行单纯把再贴现作为一条资金供应渠道,用于弥补信贷收支和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缺口,甚至利用再贴现业务倒逼或套取中央银行的规模与资金,有的企业甚至利用假汇票套取银行信用。

二是票据使用不广泛,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比重偏低,贴现与再贴现结构不合理。

一些企业对商业汇票的作用认识不足,汇票结算尚不普及;一些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片面强调贷款规模的制约因素,对办理合格商业汇票的承兑和贴现业务态度不积极,甚至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在作出再贴现承诺后才对企业办理贴现,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发展和再贴现工具的有效运用。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的通知(1996年9月25日建设银行)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以下简称《规程》),已经建设银行第15次行务会正式通过。

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分行要严格按《规程》规定办理商业汇票业务,严禁越权、违规操作。

对已经办理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要根据《规程》要求进行一次自查,对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

二、关于办理承兑汇票总量限额,请各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自身管理的要求,于10月20日前向总行资金计划部提出申请数额,总行将根据各分行的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核定下达。

三、各一级分行要按《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收取保证金的比例,并抄报总行资金计划部备案。

四、要加强贴现票据保管。

贴现票据是一种重要的有价单证,是银行资产,必须妥善保管,严格台帐登记制度,切实做到票据帐实相符。

五、附式一至四请各分行根据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自行印制;有关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统计的内容、表式、报送程序和要求,由总行财会部另文布置。

附: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程》,切实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操作规程

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操作规程

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操作规程第一节业务操作基本要求第一条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其已贴现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向另一家商业银行进行贴现的资金融通行为。

其他银行持贴现票据向我行转贴现为转入业务,我行持贴现票据向他行转贴现为转出业务以下所指的“转贴现”均指对系统外的转贴现业务第二条业务的前后台分工:资金业务部门负责业务营销,营业部门负责前台业务处理和票据实物管理。

保卫部门负责安全保障。

第三条保卫部门和业务部门应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完成好转贴现业务。

资金业务部门、营业部和保卫部门应选择对该项业务熟悉,责任心强,有较强工作能力的人员执行异地转贴现工作的操作和押送任务。

第四条系统外转贴现目前只能由省分行叙做,并以省分行营业部作为系统外转贴现的唯一窗口,其他分支行只能作为系统外转贴现的揽收和联系行,确因业务发展需要,分支行经省分行授权同意方可对外叙做。

揽收行所联系的转贴现业务按照省分行有关规定进行业务分润。

第五条转贴现票据的承兑行纳入对金融机构的统一授信,承兑行范围由总行不定期调整。

第六条省分行资金业务部是确定系统外转贴现利率的唯一机构,各揽收行对外报价必须经省分行资金部批准。

第二节 业务流程图1、揽收行向省分行提供信息。

2、省分行资金部牵头会同营业部、保卫部外出到交易对手行买入票据。

3、省分营业部门审查无误后划付资金。

4、外出买票人员回行后,省分行营业部完成三级审批。

5、省分行与揽收行分润。

6、省分行营业部负责托收划回和结清工作。

第三节 操作规程第七条 人员确定。

叙做转贴现业务工作组成人员:资金业务部人员一名;营业部验票人员一名、业务主管一名;保卫处保卫人员一名。

上述人员须经部门负责人确定。

资金业务部所派人员为每次交易的负责人。

第八条 行程安排。

资金业务部门根据业务实际情况确定时间、地点、行程路线,落实往返交通工具。

保卫处确定住宿、接送站省分行营业部票据经办 揽收行交易对手行 资金业务部票据经理省分行营业部业务主管 省分行营业部有权签字人1235 46 4 省分行保卫部 省分行营业部安排,出发前应开具介绍信,并提前与交易对手所在地中国银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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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商业银行
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初稿)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基本要求 (3)
第三章部门职责 (4)
第四章操作流程 (4)
第五章风险控制 (5)
第六章附则 (5)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本行转贴现业务的开展,规范经营行为,控制经营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转贴现业务的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其交易方式分为买入和卖出两大类,其中:买入分为买断和买入返售;卖出分为卖断和卖出回购。

(一)转贴现买断:是指交易对手将尚未到期的已贴现或已转贴现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本行的行为,在票据到期前由本行选择卖出或直接向承兑行办理托收。

(二)买入返售(逆回购):是指本行在购买交易对手所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已贴现或已转贴现的商业汇票的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交易对手以票面金额购回原商业汇票的行为。

(三)转贴现卖断:是指本行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或已转贴现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交易对手的行为,在票据到期前由交易对手选择卖出或直接向承兑行办理托收。

(四)卖出回购(正回购):是指本行将未到期已贴现或已转贴现的商业汇票转让给交易对手的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本行以票面金额购回原商业汇票的行为。

第四条转贴现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转贴现的申请行为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地市级分行以上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和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办理人民币商业汇票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六条申请转贴现的汇票承兑银行必须是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办理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七条转贴现申请行必须按照本行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各项申请材料。

第八条转贴现业务的商业汇票必须已经办理贴现,转贴现期限自转贴现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算头不算尾),最长不超过12个月,承兑行在异地的买断期限应加计3天在途时间,转贴现采用回购方式的可不加计;若商业汇票到期日为国家法定假日,则计息天数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九条XXX财富中心(以下简称“财富中心”)是本行转贴现业务的主办部门。

负责转贴现业务的营销和组织签订转贴现业务的有关合同,对商业汇票的真实性和跟单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XXX支行负责对转贴现业务的帐务处理、资金汇划和委托收款工作。

第十一条总行审计部负责对转贴现业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转贴现业务由总行统一负责办理,各支行未经授权不得办理。

第十三条转贴现业务的投向和规模根据总行信贷政策进行实时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转贴现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转贴现业务严格实行总行各级授权审批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为保证本行转入票据的真实性,防止假票风险,凡申请向本行办理转贴现的金融机构,必须在与本行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或《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合同》的条款中,明确对票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对票据不真实而引起的任何纠纷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为防范票据因要素不全而受到拒付的风险,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70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第46条的规定行使追索权。

第十八条《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或《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合同》的具体内容由总行统一规订。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XXX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外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00〕32号)
(3)《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
(4)《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第2号)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
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
(6)《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
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8)《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403号)
2、原有制度

3、相关内控体系文件
(1)《XXX商业银行转贴现业务操作规程》附件:
1、《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
2、《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合同》
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转贴现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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