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贴现管理办法
银行转贴现管理办法

银行转贴现管理办法概述银行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未来某一时间内支付一定金额的汇票或者银票而向其支付一定金额的现金。
银行转贴现是商业银行进行放款活动的一种方式。
银行可对未到期的汇票和银票进行贴现,以获取利润和流动资金。
为了规范银行转贴现业务,维护银行风险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银行转贴现管理办法》指导银行转贴现业务的开展。
本文将介绍商业银行银行转贴现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申请条件商业银行在开展银行转贴现业务时,须满足以下条件:1.银行应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确保银行转贴现业务风险可控。
2.银行应设立银行转贴现业务管理机构,统一观察和管理银行转贴现业务。
3.银行应具备足够的流动资金,用于向客户提供转贴现服务。
4.银行应具备在转贴现业务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管理经验。
业务开展商业银行在开展银行转贴现业务时,应符合以下规定:客户资质审查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银行转贴现服务之前,应对客户的资质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客户的经营状况、信誉度、财务状况等信息。
操作流程商业银行在开展银行转贴现业务时,应按照以下流程操作:1.客户向银行提供符合条件的汇票或银票。
2.银行对汇票或银票进行核查,确保其符合贴现标准。
3.银行根据贴现标准和客户协议约定,确认贴现金额和贴现期限。
4.银行向客户支付贴现金额,并收取一定的贴现费用。
业务管理商业银行在开展银行转贴现业务时,应加强业务管理,包括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具体包括:1.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完备的贷前、贷中和贷后风险管理制度,完善风险分类和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并控制风险。
2.内部控制:银行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贴现业务流程及相关职责分工,确保业务操作及时准确、合法规范。
业务记录商业银行在开展银行转贴现业务时,应记录相关业务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填写贴现清单、贴现协议等相关文件。
同时,银行应保存交易信息和核查材料,以备在需要时审计和调查。
风险控制银行转贴现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加强风险控制。
银行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管理,提高业务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银行是指中国内地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银行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是指在出口跟单托收业务中,出口企业所收到的托收汇票,被押入银行,从而获得押汇资金或贴现融资的一种业务。
第四条银行在开展银行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各方权益,减少风险。
第五条银行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制度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强化风险防范和管理。
第二章押汇业务第六条银行可以接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船舶清洁状、合同等相关文件作为押汇申请材料,并进行严格审核。
第七条银行应当选定合适的出口企业作为押汇对象,并对其进行评估和风险评级,确保风险可控。
第八条银行对于押汇融资额度应当进行有效控制,每笔押汇的最高融资额度应当根据出口企业的实际需求和银行自身资金状况进行确定。
第九条银行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收取押汇费用,并在合同中明确押汇期限和偿付方式等条款。
同时,银行应当建立押汇监控机制,针对逾期、违约等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条银行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加强对押汇资产的风险控制,确保押汇中产生的各种交易风险得到有效识别和掌握,防范各种信用、操作、市场和法律风险。
第三章贴现业务第十一条银行应当进行贴现能力的评估,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贴现规则和费率标准。
第十二条银行可以接受出口企业的托收汇票作为贴现申请材料,进行严格的信用审核和风险评估,确保贴现业务的风险可控。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根据托收汇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严格控制贴现融资的额度和期限,并在贴现合同中明确相关的约定。
第十四条银行贴现业务应当采取“单张风控、全网审查”的管理模式,建立贴现风险监控机制,及时识别和掌握各种信用、操作、市场和法律风险,确保贴现业务的风险控制。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近年来,商业汇票业务在经济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保护汇票承兑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及再贴现。
二、定义1、汇票:是指收款人或受托人凭其银行有关证件,委托发出的确认付款义务的凭证,由付款人支付货币或承诺支付货币的凭证。
2、承兑:指付款人的汇票受托人或收款人接受并承诺付款的行为。
3、贴现:指持有汇票的收款人或受托人将汇票以一定价格出售给第三方的行为。
4、再贴现:指贴现汇票的受让方持有汇票至到期日以前,继续将此汇票以一定价格出售给第三方的行为。
三、汇票承兑条件1、付款人必须是合法存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汇票必须有付款人的签字,或客户电子签字;3、汇票必须记载付款人的名称、有效的凭证号码、到期日期等内容;4、汇票不得有虚假表述、抵押权声明、冲突声明、其他有关合同担保声明等内容;5、汇票的规定内容应当与其他可能影响收付款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相一致。
四、商业汇票贴现1、商业汇票贴现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商业银行汇票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2、贴现的汇票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符合《证券期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1)汇票应当有当事人在汇票抬头处签名或加盖公章;(2)银行凭证号码、付款行、付款行行号、异地汇票时付款行所在地名称等要素应当存在;(3)汇票必须有足够的发票期限;(4)必须保证付款行及其他有关行业的正常经营;(5)汇票应当没有被余额搁置、被交付冻结、被质押、被冻结抵押、被限制转让、拒付或非履行等情况。
3、贴现程序:受托人或收款人应当准备相关的贴现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流程提交至银行办理贴现。
4、贴现价格:贴现价格主要由汇票到期日期、付款行和受托人/收款人等因素决定,一般情况下,汇票到期日期越近,贴现价格越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5.22•【文号】银发[1997]216号•【施行日期】1997.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21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承兑系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再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管理办法一、概述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按照贴现率向客户提供贴现垫款,将客户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所代表的票面金额扣减贴现利息后,支付剩余贴现款项给客户的业务。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之一,是银行和企业开展信用业务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二、操作流程(一)开展贴现业务前,银行应当做好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并公布贴现利率、制定贴现审核流程、进行风险评估、制定贴现手续费用等。
(二)客户在向银行申请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1.商业承兑汇票原件及复印件2.贴现申请书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4.备案证明5.企业信用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银行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严格按照贴现审核程序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完成贴现款的划拨和支付。
(四)银行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对贴现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贴现业务不会对银行造成不良影响。
(五)完成贴现业务后,银行应当及时与客户确认账务,记录相关业务信息,定期进行复核,确保贴现款项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三、风险管理(一)风险评估银行应当对客户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测算贴现资金的风险,对申请贴现的客户进行信用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保证贴现业务安全。
(二)风险管理措施银行应当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加强对客户的信用评估,对信用风险高的客户适当提高贴现利率;2.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对贴现资金风险高的客户收取风险保证金;3.对贴现资金有限的客户进行限额管理;4.定期开展内部审核,发现风险隐患及时进行控制和调整。
(三)业务风险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涉及的业务风险主要包括:1.信用风险,即客户未能按时还款或无力偿付;2.市场风险,即票据市场利率波动导致银行资产负债风险;3.操作风险,即由于银行员工的疏忽或错误操作导致的风险;4.流动性风险,即由于业务需求或资金融通原因导致银行资产无法及时变现,造成经营压力。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行为,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有人(或收款人)在需要资金时,凭其收取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通过背书方式转让给本行,本行在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将资金划付给持票人(或收款人),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本行按票面金额向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或付款人)收取票款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由各支行营销客户经理按具体规定认真做好资料准备和初审工作,营业部经办客户经理审查后提交总行集中定价、办理和托收。
第四条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始终坚持做到“操作规范、手续完备、灵活定价、分级审批,安全无差错”。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纳入客户信贷授信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
第六条各支行负责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拓展,客户资信的调查和初审、银行承兑汇票和贴现资料真实和有效性审核、贴现资料的传递及贴现资金的监督使用等工作。
第八条信贷管理部负责贴现利率的定价,审核银行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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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规范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程序,控制票据融资风险,促进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票据行为,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
第三条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应以合法、真实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遵循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全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部门分工及审批权限第五条总行市场管理部是全行贴现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制订全行贴现业务发展策略和年度工作计划;(二)指导全行贴现业务工作和业务发展;(三)牵头组织票据业务创新、产品研发及业务培训;(四)负责贴现业务的考核。
第六条总行金融市场部(分支行为票据中心,以下简称贴现业务部门)是贴现业务营销和受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区域票据市场特征及动态发展,拓展区域票据市场;(二)受理客户贴现申请,确定贴现申请人是否符合我行准入条件;(三)办理票据查询;(四)审查票据的真实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五)审查贴现业务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六)向总行计划财务部反馈当地票据市场信息及价格趋势,提出贴现定价建议;(七)保管贴现业务档案,登记贴现业务台账。
第七条总行授信评审部(分支行业务管理部)是贴现业务风险控制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首次贴现客户的授信审查;(二)对票据的真实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复核;(三)对贴现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复核;(四)登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台账;(五)负责提示贴现业务风险。
第八条总行运营管理部会计核算中心(分支行营业部门,以下简称会计部门)是贴现业务会计核算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办理贴现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二)负责票据实物的保管及日常账实核对;(三)保管应由会计部门保管的凭证;(四)汇票到期办理委托收款。
银行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1. 前言本文主要针对银行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进行说明,以帮助银行的经营人员了解该业务,提升其管理和服务水平。
本文旨在规范银行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管理办法,促进银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2. 业务定义银行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对其持有的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进行支付,同时扣除利息,将其贴现出去的一种金融服务。
该业务的基本流程如下:1.客户在银行提出购买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的申请,并向银行支付一定的手续费;2.客户在购买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后,可以将其进行贴现,银行在贴现的同时,会从买方获得利息收益;3.银行按照贴现利率计算出应从客户收取的贴现手续费,并根据协议约定的方式向客户支付贴现款项。
3. 业务流程3.1 业务申请客户首先需与银行开展业务,签订相应的业务合同,提供有关资料,并制定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
银行应认真审核客户的基本资料,并进行适当的风险控制和评估,以确定是否接受客户的业务申请。
3.2 贴现操作在接受到客户的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后,银行将按照双方协议的要求进行贴现操作。
银行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利率、期限和金额等要素,计算出贴现前的应付金额,并通知客户进行确认。
3.3 费用结算银行在完成贴现操作后,按照协议中规定的方式进行费用结算。
银行应根据贴现金额和利率,计算出支付给客户的金额。
3.4 合同履行银行在完成贴现操作和费用结算后,应妥善保管相关的合同文件和贴现单据。
在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银行应根据约定的协议,将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款项结算到客户的账户上。
4. 业务风险控制银行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必须加强风险控制和管理。
银行应按照风险控制原则,对客户资信进行审查,并在贴现操作中加强审核和管理。
同时,银行应还要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加强对业务操作流程的监管和控制,为保证业务的稳健运作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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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持续、健康、平稳发展,规范票据贴现业务行为,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
本办法所指办理商业汇票贴现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银行,银行在按贴现率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票款付给持票人的一种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明确了办理贴现业务应具备的条件、程序等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商业汇票(纸质和电子票据)贴现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经办行负责商业汇票的查询、查复、贴现资料的收集和真实性的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尽职调查等。
第六条营业部(一)负责商业汇票的账务处理。
(二)负责票据真伪、要素、查询的审核。
(三)负责到期贴现票据的托收、清算工作。
(四)负责票据的保管及贴现台账的登记。
(五)负责贴现资料完整性、合规性的审核。
第七条对提交的不需要协商利率的贴现业务申请,由金融市场部经办人员负责贴现利率的审批。
第八条对提交的需要协商利率的贴现业务申请,由金融市场部经办人员、金融市场部负责人、金融市场部分管行长逐级负责贴现利率的审批。
第三章原则与要求第九条贴现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
(三)持有尚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条客户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尚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二)交易双方签订的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原件。
(三)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收制度相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其他普通发票(记账联)。
客户提供的第(二)(三)项资料原件,经办行审查确定无误后留存复印件。
第十一条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贴现业务:(一)法定要素不全。
(二)背书不连续。
(三)内容有涂改,有关签章不符合要求。
(四)注有“不得转让”字样。
(五)汇票金额、期限等不符合规定。
(六)处于挂失、公示催告期间的汇票。
(七)对汇票真实性有疑问的。
(八)承兑附有条件的。
(九)无票据查询查复的,或查复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十)其他不得办理贴现业务的情形。
第十二条贴现期限、利息和贴现利率(一)贴现的期限从汇票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之日止。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贴现利息计算。
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利息的计算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法定节假日顺延)。
(二)贴现利率由金融市场部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结合票据市场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和贴现期限提出方案,报分管行长审批后,不定期公布。
第四章管理程序第十三条经办行受理与审核(一)经办行客户经理初审经办行客户经理在收到贴现申请人承兑汇票及有关资料后,先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查复手续。
经办行客户经理收到《查询查复书》后,对贴现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1.认真鉴别票据真伪,核对收款人与第一背书人是否一致,背书是否连续,印章是否清晰、有无查询查复书、查询书回复内容等。
2.发票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贴现单位及票据上前手与发票上交易双方名称是否一致,发票金额是否大于或等于票据的金额,税票复印件是否真实。
3.商品销售合同(或购销协议、货物订单等)与银票是否对应(合同签订日期应在税票开票日之前或等于税票开票日,供求双方名称一致),合同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全,合同金额是否大于或等于票据的金额,合同复印件是否真实。
4.对贴现单位提交的贴现资料必须进行严格审查,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贴现单位提供的合同、发票为复印件,核对后须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印章,经办人亲笔签名。
5.是否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
6.审查是否有有效的企业代码证,将代码证号填报在申请表上。
7.调查贴现客户的贸易真实背景及是否有足够的授信额度。
8. 经初审合格后可以办理贴现的,填写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汇总表)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一式两份),协议上加盖贴现单位公章和法人签章。
9. 支行客户经理将相关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后,需对贴现单位的该批次贴现利率做出是否协商利率的选择,并按照当期在内网中发布的贴现指导利率表(挂牌利率)对每张银票的贴现利率按承兑行和金额大小的分类要求进行初步填写,最后在系统内的审批意见栏里填写初审结果意见。
(二)经办行风险经理复审经办行风险经理在已由客户经理对贴现申请人提供的贴现资料初审的基础之上,再对上述1-7项内容进行复审,并在信贷系统内的审批意见栏里填写复审结果意见。
第十四条金融市场部利率审批金融市场部在职责权限内,按照当期在内网中发布的贴现指导利率表(挂牌利率)的利率分类要求对贴现利率进行审批。
(一)对提交的不需要协商利率的贴现业务申请,直接由金融市场部经办人员审批。
(二)对提交的需要协商利率的贴现业务申请,先由金融市场部经办人员审批,审批通过后交由金融市场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交由金融市场部分管行长审批。
若利率审批通过的,则业务提交至营业部办理。
若利率审批不通过,则在系统内直接退回至经办行客户经理处。
经办行客户经理可再电话联系或自行前往金融市场部协商利率。
利率协商通过后,按照选择协商利率的要求重新在信贷系统内提交业务申请。
(三)对需要协商利率的贴现业务申请,经办行客户经理在业务申请办理前也可先电话联系或自行前往金融市场部协商利率,待双方利率协商一致后,在系统内再按照选择利率协商的操作要求办理业务。
第十五条营业部审核和办理(一)验票与复审1. 营业部票据初审岗对票据真伪(包括票据真伪性、背书是否连续、印章是否清晰)、票据要素(包括要素是否齐全、是否有涂改现象等)进行鉴别审查,票据初审岗审查完毕后将票据交给票据复审岗再次进行真实性、合规性的复审。
2. 营业部应严格执行双人审查验票,切实防范票据风险,待审查通过后,票据初审岗和票据复审岗须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汇总表)上签署票据审查结果意见并签章。
(二)贴现资料的审核1. 营业部资料审核岗对经办行提交的贴现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1)查询查复手续是否齐全(包括是否有查询查复书、查询书回复内容是否有异常等)。
(2)贴现单位及票据上前手与发票上交易双方名称是否一致,发票金额是否大于或等于票据的金额,税票复印件上各要素是否规范。
(3)商品销售合同(或购销协议、货物订单等)与银票是否对应(合同签订日期应在税票开票日之前或等于税票开票日,供求双方名称一致),合同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全,合同金额是否大于或等于票据的金额,合同复印件上各要素是否规范。
(4)对贴现单位提交的贴现资料必须进行严格审查,如贴现单位提供的合同、发票为复印件,须有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印章,经办人亲笔签名。
2. 资料审核岗对贴现资料审核通过后,须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汇总表)上签署贴现资料审核结果意见并签章,并在贴现协议(一式两份)上的协议甲方栏内加盖“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贴现业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3. 办理贴现已经完成的有关资料(贴现申请书(汇总表)、贴现协议、查询查复书、票据和合同、发票的复印件)由营业部资料审核岗整理并归档。
4. 营业部信贷系统审核岗审核经办行在信贷管理系统内提交的需电子审批的贴现业务送审表,核对票据清单栏下各票据信息要素是否正确,经审核通过后,在信贷系统内选择贴现转登、打印并发送准贷证。
5. 营业部信贷系统审核岗根据票据和准贷证核对和确认由信贷系统发送至核心系统的所贴现票据的明细内容是否一致(包括但不限于票据号码、出票日期、到期日、承兑行、承兑行行号、票面金额等以及贴现申请人名称、在途天数、贴现利率等内容)。
(三)清算中心账务处理1.贴现账务处理票据贴现岗根据已经审批同意和验票合规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将准贷证上的金额、日期、票号等要素与银行承兑汇票上的各要素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在票据的被背书栏内注明“XX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字样,选择“XX0贴现发放”,打印贴现凭证,在贴现凭证第一、四联上加盖业务讫章后作记账凭证,第二联作支行业务传票、第三联作客户回单,第五联和银行承兑汇票一一对应夹好,在营业终了后,交票据管理岗,票据管理岗在“XX8贴现登记簿”模块打印当日的贴现登记簿清单,与实物核对一致后,分别由移交人、接收人、复审人在清单上签名后,票据管理岗按日期入库专夹保管。
2.贴现到期处理(1)发出托收。
票据管理岗在票据到期前,匡算邮程,提前安排委托收款。
票据管理岗在票据背面背书栏内加盖结算专用章和法人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后,交票据贴现岗,登记票据交接登记簿。
票据贴现岗在核心“XX6发出托收”模块打印委托收款凭证,第一、二联委托收款凭证和第五联贴现凭证按日按金额专夹保管,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由票据管理岗加盖结算专用章后,与第四、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连同银行承兑汇票交运营主管指定的信件邮寄人员,并登记交接登记簿。
交换员岗逐一填写邮寄信封,并登记邮局清单,将银行承兑汇票与第三、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寄付款行。
(2)收回贴现款项。
票据贴现岗根据打印的来账凭证,抽取对应的第一、二联委托收款凭证和第五联贴现凭证,登录核心“XX4到期划回”模块进行账务处理。
3.贴现到期未收回的处理手续收到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追索票款时,由票据管理岗告知经办行,经办行通知贴现申请人,由申请人主动将款项上划至清算中心,票据贴现岗确认收到资金后,登陆核心【XX4到期划回】模块进行账务处理,处理完成后,票据管理岗将汇票退还客户,并在交接登记簿中签字确认。
第五章罚则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本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罚,造成资产损失的,按本行《信贷资产风险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六章管理文件第十七条合规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二)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三)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本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正式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