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预算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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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8.29•【字号】穗财规字〔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8〕2号各区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市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2018年8月29日广州市市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市市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市社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穗文〔2017〕34号)有关精神,结合本市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社科项目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用于资助社会科学研究,促进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资金。

使用市社科项目资金的项目须经公开竞争程序择优立项,实行合同管理,具有明确项目预算,项目实施期限、项目科研目标,分为主管单位立项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立项项目。

项目主管单位立项项目包括市社科规划项目、“新型智库”、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社科研究项目。

新增项目资金是否纳入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由项目主管单位和市财政局共同确认;高校、科研院所自主立项需纳入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的项目向主管单位和市财政局报告。

第三条市社科项目资金管理,应当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加强资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加强资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加强资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0•【字号】穗府[2008]50号•【施行日期】200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加强资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2008]5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加强资金管理的工作方案》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加强资金管理的工作方案(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清理和规范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全市统一部署,集中力量对本部门、单位及所属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通过明确责任、落实制度、强化管理、加强监督,逐步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国库集中收付为资金缴拨主要形式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体系,切实做到账户管理严格、资金运作规范、监督管理到位。

二、工作范围此次清理和规范银行账户的范围是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及所属预算单位,具体包括:经费由市财政核拨、核补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纳入市财政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三、主要任务(一)清理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及所属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和资金余额。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及所属预算单位按照《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穗财库[2004]2081号,下称《管理办法》)要求,全面清理和规范本部门、单位及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的基本情况,对按规定可以保留的住房公积金等银行账户提出保留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予以保留;对能够归并的银行账户一律归并;对未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一律取消;对因工作需要新开设的银行账户,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开设。

广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广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广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性债务的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以下简称绩效管理,是指对财政支出绩效实行以目标为导向~以评价为手段~注重结果应用的全过程财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绩效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全面系统。

绩效管理贯穿于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每个环节~涵盖资金项目立项、实施、监管、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的全过程,,二,科学规范。

绩效管理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工作流程,科学设定评价标准和指标~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真实、客观地反映财政资金绩效情况, — 1 —,三,公正透明。

绩效管理坚持标准统一、数据准确、程序透明、评价公正~相关信息和评价结果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绩效管理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和评价结果应用等。

绩效管理的目标是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章绩效管理职责第六条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绩效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和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二,负责绩效目标的审核、批复,监督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的完成,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整改建议,将评价结果应用到预算管理过程, ,三,建立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和专家库~对相关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提高绩效管理水平,,四,指导和推动各区、预算单位开展绩效管理工作,,五,其他应由财政部门承担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预算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 2 —织实施本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的绩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督促、检查、指导相关资金使用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二,按规定制定、审核本单位预算绩效目标,,三,对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将整改情况报财政部门,,四,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配合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加强资金管理~改进绩效管理工作, ,五,其他应承担的绩效管理工作。

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公布日期】2007.10.26•【字号】穗财库[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预算、决算正文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财库〔2007〕26号)市直各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预算单位现金流量和现金风险,简化预算单位财务结算与报销流程,广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制定了《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试点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本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试点的时间等事项,广州市财政局将另行通知。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试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预算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简化预算单位财务结算与报销流程,制定本方案。

一、公务卡结算方式(一)公务卡是指代理银行为市本级预算单位在职职工发放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的,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公务卡以预算单位在职职工个人名义开立,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持有公务卡的预算单位在职职工(以下简称持卡人)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二、公务卡结算方式适用范围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市财政局年财政预算和资金管理工作计划

市财政局年财政预算和资金管理工作计划

市财政局年财政预算和资金管理工作计划财政预算和资金管理是市财政局的重要职责之一。

为了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运用和有效管理,市财政局制定了年度财政预算和资金管理工作计划。

本文将就市财政局年财政预算和资金管理工作计划进行探讨。

一、财政预算的编制为了确保市财政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市财政局每年都要编制财政预算。

财政预算的编制是根据国家的财政法规和要求,结合市财政状况和发展目标进行的。

具体的编制流程是:1. 收集数据:市财政局会收集各个部门的预算数据和需求,并对其进行梳理和分类。

2. 制定预算计划:根据收集的数据和分析情况,市财政局制定财政预算的总体计划,确定各个部门的预算额度。

3. 预算评审:市财政局组织专业人员对财政预算进行评审,包括对各个部门的预算需求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

4. 审议通过:市财政局将编制好的财政预算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议,并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5. 最终确定:通过各方的审议和修改,市财政局最终确定年度财政预算,并向市政府报备和公示。

二、资金管理的原则市财政局在资金管理方面遵循一系列原则,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运用和管理。

以下是几个主要的原则:1. 国家法规原则:市财政局严格按照国家财政法规的要求进行资金管理,确保合法合规。

2. 考核导向原则: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发展目标和绩效考核,对各个部门的财政资金进行分配和管理。

3. 效益优先原则:市财政局在资金分配和管理中注重效益,优先保障经济建设和民生事业的发展。

4. 风险控制原则:市财政局制定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审核和监督,防范各类风险。

5. 公开透明原则:市财政局积极推进财政资金的公开透明,依法公布相关财政信息。

三、资金管理工作计划为了确保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市财政局制定了详细的资金管理工作计划。

具体计划如下:1. 预算执行监控:市财政局将进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2. 资金使用管理:市财政局将制定资金使用管理细则,明确各个部门资金使用的权限和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预算支出管理请示的通知-穗府[1997]3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预算支出管理请示的通知-穗府[1997]3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预算支出管理请示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预算支出管理请示的通知(穗府(1997)32号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预算支出管理的请示》,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关于加强我市预算支出管理的请示市人民政府:为加强预算支出的管理,规范预算资金的使用,更好地发挥财政在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加强我市预算支出管理问题请示如下:一、认真执行年度预算计划。

各部门、单位应参考本年各项支出情况并根据下年工作任务,编制年度预算计划报送市财政部门。

市财政部门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实际情况并结合当年财力,提出预算安排。

年度预算安排计划经市政府转报市人大审议通过后应严格执行。

对受重大政策影响和特殊需要而必须增加的支出,应按有关程序报批追加预算支出,除此外财政一般不再追加预算。

二、严格控制和压缩会议费及外事费支出。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若干规定>的通知》,市财政只对一类会议安排经费,其余会议由主办部门、单位在包干经费或其他资金渠道解决。

会议要压缩和限制与会人数,严格按标准开支,对各种研讨会、表彰会和座谈会等会议应严格控制。

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能不开的会不开,能合并开的会合并开,尽量节约会议经费支出。

对地方外事费支出也要加以控制和压缩,除市政府组团出访由市财政适当给予拨款外,其余各类出访、出国培训等财政不予补助。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1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1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部署要求,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为支持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需进行二次分配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设立,严控新增。

专项资金严格按规定程序设立,一律不得自行设立。

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公共财政收支范围,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的专项资金。

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及领导讲话中,对专项资金新增设立、增加额度事项作出规定、要求或表述。

(二)提前谋划,储备项目。

树立谋事为先的理念,科学合理谋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做实项目前期研究论证,提前入库储备项目,确保资金安排与项目紧密衔接。

(三)绩效优先,目标明确。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和监控,并将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

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南京、武汉、成都、广州市财政局: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体系,强化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职能,针对近年来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制定了《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将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函告我部。

附件: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体系,强化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职能,加强宏观调控,提高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各级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其管理的职权、收支范围、预算编制程序、预算的审查和批准、预算的执行、预算的调整、决算、监督及法律责任,必须依照《预算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央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包括中央对地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

第四条地方各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

第五条各部门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原则上要按照本部门所属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编列。

第六条各级财政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支出,都要纳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

第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据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拨付基本建设资金。

第二章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制及范围第八条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资金来源包括:本级财政根据当年可用财力安排的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含财政专项基本建设投资);年度预算执行中动用机动财力追加的基本建设投资;上年结转本年继续使用的基本建设投资;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以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安排基本建设的各项专项建设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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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预算管理规程
穗财预〔2004〕280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预算管理工作,体现公共财政和全口径预算的原则,根据《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财政改革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收经管部门预算单位的预算内、外支出指标,监督管理经管部门预算单位专项资金(含基金)的使用情况。

支出业务处逐步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绩效预算。

(五)统计评价处负责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制订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牵头开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和财政监督分局负责市本级预算内、外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国库支付中心负责市本级财政集中支付资金的审核拨付、会计核算、拨款凭证打印及送单;汇总和登记政府采购、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明细账。

(八)财政信息中心负责财政信息系统的开发、运行、安全、维护和技术咨询,负责在财政信息系统中导入数据,整理报表。

据,并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抄送预算处(列出经常性和一次性专项明细,见表二)。

各部门预算单位,按照中央、省、市等有关规定填列预算基础信息数据库;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照中央、省、市等有关规定、定额标准和编委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专项经费视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安排,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三)每年11月15日前,各支出业务处将经分管局长同意后的下年度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收入计划、非税收入和专项资金(列明细,分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其他专项收
入)的收支计划以表格形式(见表三、表四)抄送综合规划处、国库处、预算处和监督检查处。

(四)每年11月20日前,预算处汇总审核项目支出,提出项目安排意见并上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五)每年11月30日前,预算处将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一下”情况通知各支出
5个
数据,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抄送预算处(列出经常性和一次性专项明细,见表七)。

预算处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汇总各业务处部门预算“二上”数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十二)每年在局长办公会议审定“二上”数据后的5个工作日内,预算处将审定后的“二上”情况通知各支出业务处。

(十三)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45日前,我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汇报市预算草案的编制情况,预算处负责牵头准备相关材料。

第三章指标下达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

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部门预算。

(一)每年12月10日前,预算处根据当年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和下年预算支出计划,
号)等文件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办理资金拨付业务。

第九条国库处、局属各分局和国库支付中心按照《关于广州市财政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1996〕657号)、《关于企业缴纳税款实行先征后财政返还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1996〕623号)和《关于企业缴纳税款实行先征后财政返还有关申报审批程序的通知》(财预〔1999〕242号)等文件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办理财政预算收入退库(含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退库)、各项收入先征后财政返还(包括所得税、流
转税以及其他税费的先征后财政返还)等业务。

第十条财政拨款(含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和补助支出)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要求填写拨款单的科目代码、科目名称和用途。

其他资金拨付(含暂存暂付款项、与上下级往来款项、专用基金支出、预算外资金等)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的会计科目和预算管理系统中的科目代码填写拨款单的科目代码、科目名称,按实际资金使用情况填写用途。

12月
第十三条办理应急专款(包括救灾款、救济款、扶贫款等),应特事特办,及时办理;拨付异地的应急专款,有关业务处要附上合法的依据和原始凭证,并须呈报两名局领导签字批准。

国库支付中心支付属于财政直接支付性质的异地拨款,须由两名中心领导签字批准。

第五章预算追加
第十四条新增(减)退库的有关文件和呈批件等,由各支出业务处主办,会国库处并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国库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上级追加(减)和专项补助、预备费,由各支出业务处主办,会预算处、国库处登记并由预算处追加指标。

第十六条各支出业务处在指标内调剂解决的新增支出,经相关业务处提出意见后报
个工
、政法、文化(含文物)、卫生(含中医及药品监督管理)、城建、社保等方面的预算执行情况以表格形式(见表十一附表)抄送预算处,由预算处审核、汇总上报局领导(见表十一)。

第二十二条每年7月和11月,由办公室召集各处室,国库处、预算处和监督检查处分别通报市本级预算执行、财力预测和收支平衡情况,听取各方面意见,以做好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七章预算调整和决算
第二十三条每年9月底,预算处将当年1—8月新增退库和新增支出项目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第三季度末,各支出业务处将调整预算抄送预算处,预算处汇总并草拟调整预算方案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预算处按照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意见和公文办理的规程,将调整预算方案以局的名义上报市政府。

调整预算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还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阅。

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
第二十七条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各支出业务处和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定期对账。

对账表格格式由国库处统一制定。

每月终了后2个工作日内,国库处与国家金库广州中心支库及其他开户银行做好存款资金的对账工作,并在每月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与国家金库广州中心支库做好全市市库收入入库的对账工作。

每年7月15日、10月15日和12月10、20、28日前,由国库处牵头,会同各支出业
务处、国库支付中心、财政信息中心核对预算内、外支出账务。

第二十八条第四季度每月10日及12月10、20、28日前,各支出业务处将全年预计支出数抄送国库处和预算处(见表十三)。

第二十九条每年12月25日前,各支出业务处将当年按规定需结转的项目(见表十四)抄送国库处和预算处。

日和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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