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A版】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典型刑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28岁,无业。
2019年10月,张某因生活所需,产生了盗窃的念头。
他经过观察,发现某小区居民赵某家门窗较为简陋,且平时居住人较少,于是决定伺机作案。
2019年11月某日晚,张某趁赵某外出,撬开了赵某家的门锁,盗走了现金人民币50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平板电脑一台及金银首饰若干。
案发后,赵某及时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取证,张某于2019年12月被抓获归案。
二、案件审理本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过。
以下是法院审理过程中的关键证据:1. 赵某的陈述:赵某证实自己在案发当晚外出,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被盗财物价值约8000元。
2. 现场勘查笔录:勘查人员对张某作案现场进行了勘查,并提取了指纹、脚印等痕迹。
3. 物证:被盗的现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及金银首饰。
4. 证人证言:张某的朋友证实,案发前张某曾向其借过撬锁工具。
5. 张某的供述: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过。
三、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 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 追缴张某盗窃所得的现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及金银首饰,发还赵某。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以下是本案的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首先,张某具有盗窃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权,而故意为之。
其次,张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最后,张某的盗窃行为侵犯了赵某的财产权,造成了赵某的经济损失。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与他人发生争执,于2019年5月15日持刀将对方刺伤,致对方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15日,张某某因与邻居李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情绪激动,持刀将李某某刺伤。
李某某被刺后,张某某立即逃离现场。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张某某于当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本案定性本案中,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犯罪情节分析(1)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伤人,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
(2)张某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3)张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重伤,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4. 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建议对张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案例分析1. 自首情节的认定本案中,张某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邻里纠纷的预防本案源于邻里纠纷,反映出邻里关系的不和谐。
为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应加强邻里关系的调解和沟通,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促进邻里和谐。
3. 犯罪心理的剖析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伤人,反映出其心理素质较差,情绪控制能力不足。
法律刑法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肇事逃逸案。
2019年6月15日,市民张先生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市区主干道行驶。
当天下午5时左右,张先生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未停车查看情况,也未报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
事故发生后,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李某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鉴定,李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随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
二、案件经过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案件展开调查。
通过调取事发路段的监控录像,公安机关发现张先生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后有明显的逃离迹象。
随后,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锁定了张先生的车辆及身份信息。
在掌握相关证据后,公安机关对张先生进行传唤。
张先生到案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据张先生交代,事故发生后,他害怕承担责任,担心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选择了逃离现场。
三、案件分析1. 事故原因分析本案中,张先生在驾驶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前方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未停车查看情况,也未报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进一步加剧了事故的严重性。
2. 法律依据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先生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根据法律规定,张先生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案件教训分析本案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
首先,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要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其次,发生事故后,要勇于承担责任,及时停车查看情况,并报警处理。
最后,我们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处理结果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处张先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经典刑事案件法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刑罚等多个方面。
通过对经典刑事案件的法律解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方面的作用。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经典刑事案件,对其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二、经典刑事案件案例分析1. 案例一:张三故意杀人案(1)案情简介张三与李四因琐事发生争执,张三持刀将李四杀害。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将张三抓获。
(2)法律解析本案涉及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张三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承担刑事责任。
在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考虑到张三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2. 案例二:王五贩毒案(1)案情简介王五长期从事毒品贩卖活动,公安机关经过调查,掌握了王五的犯罪证据,将其抓获。
(2)法律解析本案涉及贩卖毒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的行为。
王五的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应承担刑事责任。
在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贩卖毒品罪的刑罚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考虑到王五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3. 案例三:赵六强奸案(1)案情简介赵六趁被害人酒后意识不清,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将赵六抓获。
(2)法律解析本案涉及强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赵六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应承担刑事责任。
在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强奸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22年3月,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件基本情况如下:2022年2月,张某某因工作原因与同事李某某发生争执。
争执中,张某某持一把水果刀刺向李某某,造成李某某胸部重伤。
事发后,张某某逃离现场。
次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张某某是否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案例分析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某持刀刺伤李某某,造成李某某胸部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某某在作案后第二天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因此,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3. 张某某是否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其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其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如下: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五、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
经典法律刑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张某某与李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一次激烈的争吵后,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导致李某某重伤二级。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后张某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案件概述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
张某某因与李某某有邻里纠纷,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李某某刺伤,造成李某某重伤。
案件涉及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客体。
三、案例分析(一)犯罪主体本案中,犯罪主体是张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张某某已满十六周岁,符合犯罪主体的条件。
(二)主观方面张某某在主观上具有故意。
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本案中,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李某某刺伤,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李某某受伤,但仍然实施了这种行为,表明其具有间接故意。
(三)客观方面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造成李某某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四)客体本案中,犯罪客体是李某某的生命健康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Introduction刑法经典案例是指经过司法实践检验和理论分析,被认为在刑法领域对相关条文的解释和适用产生重要影响的案例。
随着刑法学科的发展,经典案例也在不断积累和更新。
本文将介绍63个刑法经典案例,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评述。
Chapter 1:谋杀案谋杀案是刑法经典案例中的重要部分。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罗密欧与朱丽叶案。
该案件揭示了父母反对儿女恋爱需要遵守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则之间的对立。
案件最终被判定为谋杀罪,同时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义。
Chapter 2:经济犯罪案经济犯罪案是近年来刑法经典案例的热点。
其中,美国的伯尼·马多夫案备受关注。
该案被认为是史上最大的庞氏骗局,对金融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
案件收到了联邦政府和华尔街的密切关注,最终伯尼·马多夫被判处150年有期徒刑,同时也为美国证券监管制度和操作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实践经验。
Chapter 3:毒品犯罪案毒品犯罪案是刑法经典案例中的另一个重要部分。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普佐案。
该案是美国史上最大的毒品走私案,涉及到数百名潜在的贩毒犯罪嫌疑人,案件涉及的金额高达数十亿美元。
普佐案传递出了打击毒品犯罪的强烈信号,也引起了各国反毒品合作的广泛呼声。
Chapter 4:性侵犯罪案性侵犯罪案是刑法经典案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科比·布莱恩特案。
该案引起了全球媒体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有关性侵害问题的社会探讨。
科比案中涉及的证据和证人证言在审判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法理支持和操作建议。
Chapter 5:网络犯罪案网络犯罪案是刑法经典案例中的新生事物。
其中最为经典的是骇客案。
该案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对信息安全和网络监管的广泛讨论。
骇客案中数据生产和维护的复杂性,进一步强调了对网络犯罪的警惕程度和应对能力的重要性。
Conclusion刑法经典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也是刑法学科中的宝贵财富。
刑法典型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刑法案件的深入分析,探讨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和适用。
案件名称:李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案件简介:李某与被害人张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李某持刀将张某杀害。
案发后,李某投案自首。
二、案件分析(一)犯罪构成要件分析1. 犯罪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已满十四周岁,符合犯罪主体条件。
2.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生命权,触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公民生命安全的社会关系。
3.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人的犯罪故意或过失。
本案中,李某持刀杀害张某,表明其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心态。
4.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本案中,李某持刀杀害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犯罪情节分析1. 犯罪手段本案中,李某持刀杀害张某,手段残忍,严重危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安全。
2. 犯罪动机李某因琐事与张某发生争执,后持刀将张某杀害,表明其犯罪动机源于个人恩怨。
3. 犯罪后果李某的行为导致张某死亡,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
(三)刑法适用分析1. 刑法条文适用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从重处罚。
2. 刑法适用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刑罚,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从重处罚。
(3)罪刑相当原则: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严重危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应依法从重处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案情]被告人:某甲,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
当飞机飞到东经118。
09’00",北纬52。
40’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判决]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
因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某甲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某甲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案情]被告人:严某,男,38岁,中国公民,我国驻某国大使馆的汽车司机。
被告人严某先后利用驾车去机场接送外国人员、代表团成员的机会,在驻在国首都机场行李处多次进行盗窃,陆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以及手表、照相机等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万余元。
[问题]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是否应依我国刑法论处?[判决]法院判决认为,严某系中国公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国外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应依中国刑法论处,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法理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严某以盗窃罪定罪判刑是正确的。
中国公民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这是本案的关键。
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据此可知,其一,严某的盗窃行为,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应受处罚;其二,严某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照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其法定最低刑为10年;其三,严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
所以,应依我国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完全正确。
[案情]被告人:某甲,男,32岁,外国公民。
被告人外国公民某甲,潜入我国驻该国大使馆行窃,被我国大使馆工作人员李某发现,为脱逃李某的抓捕,某甲用刀将李某刺伤后逃走。
[问题]试问某甲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判决]法院判决认为,外国公民某甲的行为,侵害了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触犯了我国刑法,已构成抢劫罪,可以依我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各国刑法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对于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范围,按理应由国际法加以规定,但目前由于国际法尚未明确规定,所以只能由各国依本国国内法来规定。
对于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各国在立法上一般采用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来确定本国刑法的适用范围,我国亦然。
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外国公民某甲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了抢劫罪。
按照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的最低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犯罪,各国刑法都将其作为犯罪加以处罚。
因此,对于外国公民某甲的犯罪,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另外,根据《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某甲的行为已经构成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同时还属于一种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
因此,按照国际法的原则,也应适用我国刑法。
三、犯罪概念[案情]被告人:乔甲,男,18岁,待业青年。
被告人乔甲因家中人多房少不能住,于1993年6月到其叔乔乙家借宿。
同年9月28日,乔甲在叔乔乙家午睡后,闲着无事,想找本杂志翻阅,就随手拉乔乙忘了上锁的书桌抽屉,发现内有一叠崭新的10元面值人民币,乔甲顿起贪心,趁家中无人,偷偷从中抽走50元。
由于乔乙大意,没有发现其抽屉内短少的现金。
乔甲见第一次窃取得逞后,胆子越来越大,又分别于同年10月、1994年3月两次趁乔乙不在意,共窃取其人民币600余元。
当乔甲又于1994年6月10日趁乔乙家无人之机,打开抽屉欲寻找现金时,不料被躲在家里逃学的乔乙之子乔丙发现,遂案发,随后乔甲家属代其偿还了乔乙的损失。
乔乙曾到公安机关要求不要处理乔甲。
[问题]乔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判决]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乔甲,虽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犯罪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对乔甲宣告无罪。
[法理分析]民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任何行为,如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时,均不构成犯罪,因此《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本案被告人乔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因而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但综合全案情况看来,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不认为是犯罪。
原因有三:其一,被告盗窃的是其同住亲属的财物,而且数额相对不大。
案发后,被告的同住亲原乔乙不要求追究乔甲的刑事责任,而且乔甲的家属已对乔乙的损失作了赔偿,故乔甲的盗窃行为不像一般盗窃犯罪那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其二,乔甲的盗窃数额虽达到盗窃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盗窃的数额是否较大,不是区分盗窃罪与非罪界限的唯一标准,还应综合其他犯罪情节考虑。
被告人乔甲采取的是趁乔乙不注意而秘密窃取的方法获得财物的,不像其他盗窃犯罪分子那样用拔门撬锁、挖墙掏洞等性质比较恶劣的手段,并且乔甲每次窃取的财物数额很少,而不是将所见到的乔乙财物全部拿走,因而综合本案的全部情况看,乔甲的盗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其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要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所以,乔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对被告人乔甲作出无罪判决是正确的。
四、犯罪主体五、[案情]六、被告人:张某,男,21岁,某食堂炊事员,担任炒菜工作。
七、被告人张某于1992年3月至1993年5月期间,利用其在食堂帮忙卖饭、菜的机会,多次私自截留饭、菜票,共合计人民币700多元。
尔后,被告人张某通过刘某、李某、王某将这些饭、莱票销售给个体户郑某,从获赃款600余元。
被告人张某已与其他人将赃款全部挥霍掉。
[问题]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有何特征?[判决]法院判决认为,张某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以贪污罪论处。
[法理分析]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对自己的罪行应负刑事责任的人或者单位。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作为犯罪主体的人,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才能成为犯罪主体。
任何犯罪行为,都是一定的犯罪主体实施的。
没有犯罪主体,就不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可能有危害社会的故意或过失、从而也就不会有犯罪。
具体而言,首先,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所谓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大致可分为:第一,未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刑事责任能力又是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所谓刑事责任能力,就是指一个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亦即一个人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自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例如《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最后,犯罪主体依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的不同要求又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是任何一个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只要具备上述条件的犯罪主体,是犯罪的一般主体,除此以外,还要求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是犯罪的特殊主体。
犯罪的主体从其在定罪量刑上的作用看,有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特殊主体和影响刑罚轻重的特殊主体。
依照上述犯罪构成主体要件的基本特征分析此案,张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而不是贪污罪,因为被告人张某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要件。
《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所以,那些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工人和农民并不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张某担任食堂炒菜工作,从事服务性劳务工作,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
本案中区分是否具备贪污罪主体身份的根本标志在于被告人是从事公务还是从事劳务。
公务是依法担任公职或受托暂时担任公职的人员从事管理国家和集体、社会事务的职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