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非国有博物馆设立流程(王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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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将法人登记情况反馈给郑州市文物局,该博物馆自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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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场地合格后,正式行文并附全部申请材料报河南省文物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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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物局经过勘验场地、文物鉴定、专家论证等程序,作出是否同意该博物馆设立的决定并下发正式文件反馈给郑州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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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文物局根据河南省文物局的决定行文批复给申请人,经批准设立的博物馆纳入郑州市文物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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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执郑州市文物局同意设立博物馆的批件到所属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五)陈列展览大纲(主要包括总标题、序言、各部分标题、文物说明、辅助展品说明、结束语等);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七)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文博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少于2名,至少有1名会计;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等);
(八)博物馆章程,必须按照国家文物局网站2012年11月30日公布的示范文本制定,并由博物馆理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通过并亲笔签字,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博物馆设立申请与建馆可行性报告;
(四)博物馆藏品情况说明;
(五)民政部门名称核准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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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到郑州市文物局办事大厅提交申请材料
(一)博物馆设立申请书和申请表(严格按照申请表格填写,申请书须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江西省文化厅关于推动我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文化厅关于推动我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江西省文化厅关于推动我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文化(文物)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省直博物(纪念)馆:非国有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是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
“十二五”以来,我省非国有博物馆从零起步,增长迅速,截至目前,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已有26家,成为我省博物馆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但也同时存在地市发展不均衡、非国有博物馆制度不健全、持续运营困难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博物馆条例》(令第659号)、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7〕16号)等法规文件要求,指导非国有博物馆规范设立,加快现代博物馆制度建设,提高办馆质量,完善扶持政策,推进我省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设立环节的指导1、严格报备程序。
设立非国有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相同,应当具有固定的馆址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展室、藏品保管场所;相应数量的藏品以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并能够形成陈列展览体系;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
在我省范围内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按程序向省文化厅备案,并凭省文化厅出具的《博物馆备案确认书》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各地文物主管部门要细化和准确把握非国有博物馆设立条件,材料成熟的推荐上报省文化厅备案。
博物馆档案管理规范

博物馆档案管理规范博物馆作为文化遗产的重要保护和展示机构,其档案管理工作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博物馆档案不仅记录了博物馆的发展历程、藏品信息、研究成果,还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
为了确保博物馆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和可用性,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档案管理体系是必不可少的。
一、博物馆档案的分类与范围博物馆档案的分类应根据其内容和性质进行,常见的分类包括行政管理类档案、藏品管理类档案、展览策划类档案、学术研究类档案、观众服务类档案等。
行政管理类档案涵盖了博物馆的日常运营管理文件,如规章制度、人事任免、财务报表、工作计划与总结等。
藏品管理类档案是博物馆档案的核心部分,包括藏品的征集、鉴定、登记、入库、保管、提用、注销等全过程的记录,以及藏品的详细描述、图片、研究报告等。
展览策划类档案包含了展览的主题策划、展品选择、展览设计、宣传推广、展览效果评估等方面的资料。
学术研究类档案主要涉及博物馆工作人员及相关学者开展的学术研究项目的资料,如研究课题申请书、研究成果报告、学术交流活动记录等。
观众服务类档案包括观众调查、意见反馈、教育活动策划与实施记录等。
二、档案管理的原则1、真实性原则确保档案所记录的信息真实可靠,如实反映博物馆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2、完整性原则档案应涵盖博物馆工作的各个方面,不遗漏重要的信息和文件。
3、准确性原则档案中的数据、描述和结论应准确无误,避免错误和模糊不清的表述。
4、安全性原则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防止档案损毁、丢失或泄露。
5、可用性原则档案应便于查询、检索和利用,为博物馆的工作和研究提供有效的支持。
三、档案的收集1、明确收集范围根据档案分类制定详细的收集清单,确保各类档案应收尽收。
2、建立收集渠道与博物馆各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档案及时移交。
同时,关注外部来源的相关档案,如捐赠者提供的藏品背景资料等。
3、规范收集流程制定收集的标准操作程序,包括档案的接收、登记、审核等环节,确保收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非国有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

附件2非国有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目录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五章藏品管理与展示服务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与劳动用工制度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第八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第九章附则<说明>一、根据《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示范文本。
二、本示范文本旨在为非国有博物馆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内文字为基本要求,*为可选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博物馆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博物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本博物馆的性质是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本博物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博物馆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
本博物馆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概述基于本馆定位的藏品体系),为经济社会及人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博物馆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本博物馆按照《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业务主管单位为与登记机关同级的文物行政部门,下同〕第五条本博物馆的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藏品、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博物馆的举办者是。
- 2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博物馆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会、监事会的理事和监事人选;(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博物馆财务会计报告;(四)可以依法以举办者的姓名、名称作为博物馆馆名;………………………。
博物馆档案管理规范

博物馆档案管理规范博物馆作为文化遗产的重要保存和展示机构,其档案管理工作至关重要。
规范的档案管理不仅有助于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还能为博物馆的运营、研究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一、博物馆档案的分类与特点博物馆档案种类繁多,大致可分为藏品档案、业务档案、行政管理档案等。
藏品档案详细记录了每件藏品的来源、特征、历史背景等重要信息,是博物馆的核心档案之一。
业务档案涵盖了展览策划、教育活动、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资料,反映了博物馆的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行政管理档案则包括人事、财务、设备等方面的文件,对博物馆的日常管理起着支撑作用。
博物馆档案具有独特的特点。
首先,其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是研究历史和文化的重要依据。
其次,档案的专业性强,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才能准确理解和管理。
再者,档案的来源广泛,包括考古发掘、征集、捐赠等多种渠道。
二、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规范的档案管理对于博物馆来说意义重大。
一方面,它有助于保护文化遗产。
通过对档案的妥善保存和管理,可以确保藏品和相关信息的安全,防止其遗失或损坏。
另一方面,为学术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学者可以通过研究档案,深入了解历史文化现象,推动学术的发展。
同时,良好的档案管理能够提高博物馆的工作效率。
工作人员可以快速准确地获取所需信息,为展览策划、教育活动等工作提供便利。
此外,规范的档案管理也有利于提升博物馆的公众形象,增强公众对博物馆的信任和认可。
三、档案管理的规范流程1、档案的收集收集工作是档案管理的基础。
博物馆应制定明确的收集政策和范围,确保重要的档案资料都能被纳入管理体系。
在收集过程中,要注重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来源、时间、背景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
2、档案的整理整理工作是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和编目。
分类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标准,确保档案的系统性和逻辑性。
编号和编目要清晰准确,便于查找和使用。
3、档案的存储选择合适的存储环境至关重要。
档案库房应具备防潮、防火、防虫等设施,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河北省文物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国有博物馆藏品备案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文物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国有博物馆藏品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文物局•【公布日期】2018.10.09•【字号】冀文物发〔2018〕308号•【施行日期】2018.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河北省文物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国有博物馆藏品备案工作的通知冀文物发〔2018〕308号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文物(文广新)局: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开展全国非国有博物馆藏品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发〔2017〕27号)启动全国非国有藏品备案工作以来,我省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大部分非国有博物馆能够精心组织、积极推进藏品备案工作,截至目前,我省共4家单位完成了藏品备案工作,全省已采集藏品数据13019件(套)。
按照我省备案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绝大部分非国有博物馆应于9月底前完成信息采集工作,目前实际完成情况明显滞后;唐山奇楠沉香博物馆、迁西县喜峰口长城抗战博物馆、沧州厚古民俗博物馆三家单位尚未实际启动,接近完成备案工作的个别博物馆,也存在上报藏品数量不足等情况。
为确保藏品备案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落实责任。
各地文物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非国有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把推进非国有藏品备案作为博物馆领域依法履职、改革创新的年度重点工作抓好、抓实,依据我省“非国有博物馆藏品备案工作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备案工作;各非国有博物馆应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务必按时完成藏品登录备案相关的各项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推诿。
二、做好藏品备案月报工作。
月报工作能更好的反映全省非国有藏品备案工作的最新动态,为制定下一步具体措施提供参考。
未完成藏品备案工作的非国有博物馆,应按国家文物局、省文物局要求每半月如实填报一次藏品备案工作进度表,交所在市局汇总后报省文物局。
三、加强督导检查。
省、市文物主管部门将组成督导组,对进度缓慢的地区和博物馆进行重点督导检查,积极协调解决困难博物馆的实际问题,保证总体工作进度。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试点工作的通知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4.02.05•【文号】文物普查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物普查发〔2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文物普查发〔2024〕1号),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了《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国家级普查试点。
请国家级普查试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高度重视,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组织编制试点实施方案,调度本辖区普查骨干力量参与试点工作,协调市、县级普查机构落实工作职责,密切配合,统筹推进,确保国家级普查试点按期顺利完成。
请各省级普查机构参照《试点工作方案》,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省级普查试点,通过试点进一步完善普查组织领导、队伍组建、实地调查、数据审核、线索移交、经费保障等方式。
同时,通过试点锻炼培养普查骨干,为顺利开展实地调查打好基础。
省级普查试点应于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试点开展情况及时报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特此通知。
附件: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试点工作方案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文物局代章)2024年2月5日附件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文物普查发〔2024〕1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为做好国家级普查试点工作,制定《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试点工作方案》。
非国有博物馆资产管理制度

非国有博物馆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国有博物馆资产管理行为,加强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博物馆资产安全,保护国家财产,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非国有博物馆及其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博物馆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博物馆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
固定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文物及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包括库存、账户、投资等;其他资产包括闲置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博物馆应当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明确的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健全资产管理流程,完善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资产管理机构第五条博物馆应当成立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全程管理。
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博物馆的实际情况,明确部门职责和人员分工,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工作的责任制度。
第七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的资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熟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资产管理全流程的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资产管理流程第九条博物馆应当建立全面的资产清查制度,通过定期盘点和清查,了解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数量、地点、状况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博物馆应当根据资产清查的结果,制定合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包括资产更新、维修、报废等内容。
第十一条博物馆应当建立健全的资产采购制度,确定资产采购的程序、方法和程序,规范资产采购的流程,确保资产采购的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博物馆应当建立健全的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的使用与维护,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博物馆应当建立健全的资产处置制度,对闲置、报废和无效资产进行及时处置,确保资产的配置合理和利用充分。
第四章资产管理控制第十四条博物馆应当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控制制度,包括资产购置、领用、使用、保管、保养、保险等全过程的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博物馆应当建立健全的资产负责人制度,明确资产的使用人员和管理人员,划分资产管理的责任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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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民政部
•【公布日期】2020.11.02
•【文号】办博发〔2020〕6号
•【施行日期】2020.11.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办博发〔20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民政局:
近年来,全国非国有博物馆快速发展,质量显著提升,在优化博物馆体系布局、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9年12月,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联合开展了非国有博物馆登记备案检查工作,发现部分非国有博物馆在登记备案、可持续运营、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尚需进一步完善。
为进一步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非国有博物馆管理权责
(一)民政部门是非国有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非国有博物馆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非国有博物馆实施年度检查;对非国有博物馆违反社会组织登
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文物部门是非国有博物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非国有博物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非国有博物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负责非国有博物馆年度检查的初审。
省级文物部门负责非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的备案工作。
二、进一步理顺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程序
(一)申请。
非国有博物馆举办者应向馆址所在地县级以上文物部门申请其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县级以上文物部门对非国有博物馆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审查把关,并出具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证明文件。
(二)备案。
非国有博物馆举办者应凭县级以上文物部门的证明文件、设立备案所需材料,向省级文物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省级文物部门审核确定是否予以备案,出具博物馆备案文件或不予备案通知,并抄送出具证明文件的县级以上文物部门。
(三)登记。
县级以上文物部门接到省级文物部门的备案文件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等非国有博物馆登记申请材料上加盖印章。
非国有博物馆举办者凭县级以上文物部门同意成立登记的相关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登记完成后,依法办理印章刻制、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完毕后报申请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四)变更。
非国有博物馆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经业务主管的文物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向馆址所在地省级文物部门备案。
非国有博物馆修改章程,应当经业务主管的文物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核准。
(五)终止。
非国有博物馆终止的,应当向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注销。
办理注销前,应在业务主管的文物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
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在清算完成之日起15日内,向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向馆址所在地省级文物部门备案。
三、进一步健全非国有博物馆管理制度
(一)规范名称管理。
民政部门应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要求进行名称审查。
非国有博物馆名称应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或地名)、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博物馆”(或博物院)字样,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或“世界”“国际”等字样,不得含有全国性社会组织或国际性组织等可能引起公众误解字样。
(二)严格备案审查。
省级文物部门应按照《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文物博发〔2014〕21号)要求进行设立备案。
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办馆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具有固定适宜的办馆场所,符合《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等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专用的展厅、库房、符合国家规定的安防和消防设施;展厅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不低于400平方米,不低于建筑面积的40%,适宜对公众开放;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构成体系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原则上不少于300件(套),藏品应确保真实可靠且来源合法;具有基本陈列计划,展览内容科学准确。
(三)健全理事会制度。
各级文物部门要指导非国有博物馆依照《非国有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文物博发〔2016〕29号)建立健全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对理事会的人员构成、决策事项、议事规则、表决程序等予以规范,切实发挥理事会在博物馆运营中的作用。
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完善非国有博物馆监事会和监督机制建设。
(四)强化藏品管理。
省级文物部门要指导非国有博物馆在设立阶段完成与办馆宗旨、业务范围和馆舍规模相适应的藏品登记,按照资产管理要求将藏品逐件登
入财务固定资产账,依法依规推进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确权;建立藏品账目及档案,藏品属于文物的,应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完善法人财产内部审计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非国有博物馆社会审计制度;藏品征集和注销处置方案,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向社会公示。
(五)健全退出机制。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设立以永久性为目标。
确需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剩余财产。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业务主管单位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省级文物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藏品属于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六)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各级文物、民政部门应核定公布统一的非国有博物馆名录。
各级文物部门应定期将非国有博物馆运行情况通报同级民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同级民政部门应将文物部门运行情况通报作为社会组织年检和评估的重要参考。
非国有博物馆应按年度建立和公布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藏品情况、展览活动情况、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强监督检查。
对于未经省级文物部门备案和相应民政部门登记、擅自以非国有博物馆名义进行活动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文物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依法办理登记;期满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文物部门责令当事人自行解散或依法予以取缔。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