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警察对危难的救助
泸县民警蔡松松舍己救人心得体会

蔡松松救人事迹在泸县产生强烈反响,当地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被称为当代“罗盛教”。
下面是为您收集整理的蔡松松心得体会的范文,欢迎阅读!泸县民警蔡松松英雄事迹年春节前夕,为救两名落水儿童,四川省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岁的民警蔡松松纵身跳进了冰冷的水库,在耗尽最后一丝力气救起两名儿童后英勇牺牲。
素不相识的孩子得救了,而他一对的双胞胎女儿却永远失去了爸爸。
从汶川抗震救灾的“优秀士兵”,到从警后多次立功受奖,多年被评为“优秀公务员”“党员先锋示范岗”,蔡松松用爱岗敬业、文明执法、一心为民的行动,诠释了人民警察的忠诚、奉献和担当。
大年三十,四川泸州市上万名群众走上街头,挥泪送别蔡松松。
蔡松松舍己救人心得体会(一)日,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玄滩幸福水库两名男童玩耍时不慎落水,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派驻石桥派出所民警蔡松松(现年岁)听到呼救后,仅脱下外套便跳入水中,奋力将两名落水儿童推向岸边后获救。
两名儿童获救后,蔡松松却因体力不支沉入水中,当地组织干部群众全力搜救,蔡松松被打捞上岸,后经抢救无效,不幸牺牲。
回家团年途中救人“日点左右,松松来我这请假,说中午岳父母家团年要回去一趟,但是前肯定赶得回来参加所务会。
”石桥派出所所长谭迎说,走的时候蔡松松上身换了便装,发动车子的时候他走到车前叮嘱了一句“稳着点开”。
谭迎告诉记者,蔡松松岳父母家在玄滩镇,距离石桥派出所不远,“松松平常都住在他岳父家”。
日中午,在泸县玄滩镇中心小学读书的刘强(化名)和王明(化名)在附近的稻田玩耍,手上弄满了泥巴,两个小伙伴去邻近的幸福水库洗手,但由于水库边是一个陡坡,一个人不慎滑倒跌入水库,另一个小朋友慌张去拉同伴,不想自己也跌入水中。
两个孩子一边拼命挣扎,一边大声呼救,路过水库的人看到当即呼救“娃娃掉塘里了,娃娃掉塘里了……”“当时就看到一个人穿着衣服‘扑通’一下就跳了下去。
”目击者王开桂告诉记者,听到呼救声,男子跳下水中一手托着两个孩子,一手拼命划水,他赶忙拿着一个杆子伸出去搭孩子,拉上孩子后,水中男子却划不到岸边,他赶忙在周围找长些的杆子,没想到一转眼,水中的男子已淹没在水中。
市公安局民警救助基金管理规定

市公安局民警救助基金管理规定市公安局民警救助基金管理规定市公安局民警救助基金管理规定为进一步把从优待警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帮助部分在编在职人员(含离退休干部、职工)解决家庭困难,激励广大民警献身公安事业,根据二十公和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做好从优待警工作的意见》、《从优待警十大举措》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民警救助基金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民警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组织机构市局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政委任主任,纪委书记任副主任,其他局党委委员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政工科),具体承办基金的宣传、管理、审核、发放等工作,政工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条会员资格全局在职民警职工、离退休民警职工均可成为会员,但必须按规定定期捐赠一定数额人民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除外),方可享受市局救助基金。
第三条基金的来源(一)启动基金:1、市政府201X年财政拨款5万元和本局拨出专款10万元;2、压滤机滤布厂家会员捐赠:局领导每人不少于500元;二层领导干部(科所队班子成员及科级非领导人员)每人不少于300元;一般人员(含离退休干部职工)每人不少于100元,多捐不限。
(二)后续基金:1、由市局每年拨出一定数额的专款以及向社会募捐所得逐年注入;2、会员每隔二年捐赠一次,每次100元,捐赠时间为当年度十一月,逾期未捐赠的,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第四条基金的救助对象会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给予基金救助。
(一)会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治疗经费有较大困难的;(二)会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遭受重大灾害或事故,损失较大的;(三)会员因公死亡(含积劳成疾、因病死亡的)或患重大疾病死亡的;(四)会员因公负伤致残的(含因公负伤,除尘滤布而不能评残的);(五)会员子女因家庭困难不能继续上学的;(六)基金管理委员会认为其他特殊情况需由救助资金开支的。
第五条基金的申报审批及发放标准(一)申报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会员或其家庭成员提出书面申请,向政工科领取并填写《在职民警、职工救助基金审批表》或《离退休干部、职工救助基金审批表》,同时提供相关原始依据,由所在单位(或支部)签署意见,送基金管理办公室初审,符合条件的上网公示,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最后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
警务现场急救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佛山市公安局为例

伤群众,真正把“人民公安为人民”
调查结果显示,民警在执法 称为“救命神器”,但在佛山市有
的理念要求落到实处,践行以人 执勤时遇到伤者,有219人(占 关的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站、
民为中心的急救医 商场、机场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
二、当前警务现场急救工作的
生的职责,民警仅需维护现场
备基本的警务现场急救知识和 件等工作中,遭遇阻碍执法、暴力 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
技能,才能在专业医护人员到来 抗法等行为时屡有受伤;因经常加 规程》要求,以制止违法犯罪行
之前,对现场突发疾病、受伤人 班加点、长期超负荷工作而突发心 为为限度采取处置措施,尽量避
员等进行及时、有效的施救,以 肌梗塞、脑溢血等紧急疾病也时 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出现人员伤
所,AED配备数量严重不足。根
现状剖析
秩序,等待医生到场即可;30人 据公安部标准要求,为满足现场
目前,美、英、法等发达国 (占10.95%)认为拨打120,医生 急救的需要,警用八件套腰带里
家的警察均已将现场急救列入警 到现场后要协助施救;只有25人 配有急救包。问卷调查显示,24
务执法范围,并制定—系列培训 及操作规范,院前死亡率明显降 低,美国由28.7%降至6.1%,英 国由22%降至4.8%。①我国警务
1
步
故、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中有关 突发疾病后,未及时得到救治或 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
«
人身伤亡、疾病及当事人处于危
救治不当而错过最佳抢救时间,
通过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
1|
险状态的场所。警务现场急救 最终导致更严重后果。做好警务 整的证据链,既能提高办案效率,
G O N G A N 」_A0 Y U
论英雄议论文高中800字【三篇】

【导语】英雄是什么?是那些不顾环境,“路见不平,拔⼑相助”的⼈。
还是那些顾重⼤局,看形式⽽救⼈于⽔⽕的⼈。
前者因逞匹夫之勇,因⼩失⼤,后者则在助⼈时把危险降到最⼩。
论英雄,显然为后者。
⽆忧考为⼤家提供《论英雄议论⽂⾼中800字【三篇】》,欢迎阅读。
【篇⼀】 当今社会,与古代有很⼤的不同,没有了战争,没有了外来侵略者,也没有了昏君与极为严酷的⽣存条件。
有的是⽆数活在舞台上的偶像。
这样,就不禁有⼈会问:这个时代还有英雄吗?我认为,在任何⼀个时代,英雄,永不落幕。
因为有英雄,所以家庭团圆。
在去年的某⼀天⾥,⼀幢⾼楼发⽣了⽕灾,⼀名年轻⽽⼜平凡的消防队员,在救⽕的过程中,发现了⼀个被困的⼩孩,当时的情况⼗分危急,不容有半分犹豫的时间,他抱起孩⼦就往外跑,可是因为楼道中浓烟滚滚,遮挡住了他的视线,不慎⼀脚踩空,落⼊了电梯井。
可是,就在这千钧⼀发之际,他抱紧了孩⼦,⽤⾃⼰的脊梁,帮孩⼦抗住了落到地⾯时的冲击⼒。
当其他的消防队员找到他时,孩⼦在他的怀中哭泣,可是抱着孩⼦的消防队员,已经与世长辞。
正是因为有这样的英雄,那个孩⼦的家庭才得以被挽救。
因为有英雄,所以社会安定。
⼈民警察,⼀个多么伟⼤的职业。
在社会的⿊暗处,每天都有各种各样的暴⼒事件发⽣,⽽我们的⼈民警察,总是出现在⿊暗的地⽅,去散发光明和温暖,每⽇都与危险共舞,游⾛于⽣与死的边缘。
这⼀切,不仅仅是因为他们的责任⼼,更是为了⼈民,为了国家,为了⼀切⽣灵可以⽣活在光明⾥。
正是因为我们的⾝边有这样的英雄,社会才得以安定。
有句话常说常新:哪有什么岁⽉静好,不过是有⼈在替你负重前⾏。
因为有英雄,所以国家发展。
黄⼤年,⼀位学识精湛的科学家,⼀位受⼈爱戴的领导,更是⼀位以⾝作则的英雄,“”后,黄⼤年回国投⾝于地质科研项⽬之中,为我国的深地勘探⼯程,每⽇废寝忘⾷,每⽇总是最后⼀个离开科研室。
可是天公不作美,他因为这样的⾟勤劳累最终⾝患重病,不治⾝亡,年仅53岁。
你是我心中最闪耀的星作文写警察

你是我心中最闪耀的星作文写警察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小朋友们,你们有没有梦想将来当一名英勇的警察呢?今天我就来写写我心目中最闪亮的那颗星- 警察叔叔。
大家一定都见过街上穿着漂亮制服、戴着鸭舌帽的警察叔叔们吧?他们看起来多么威武有力啊!他们的任务可真不简单,要时刻保护着我们的安全。
警察叔叔们每天都要巡逻城市的大街小巷,小区里外到处走走看看,确保一切都井然有序。
如果发现坏人做坏事,他们就会勇敢地上前阻止。
我亲眼目睹过警察叔叔们追捕小偷的过程,多么刺激啊!他们跑得飞快,一会儿就将小偷抓个正着。
小偷想逃跑,警察叔叔可不会让他跑了。
有时候,一些人会在马路上乱穿乱走,把自己和别人的生命安全置于危险之中。
这时,警察叔叔们就会blow哨子,指挥大家有秩序地过马路。
还有些人酗酒滋事,骂人打架,警察叔叔也会赶过去劝阻、制止。
如果情况严重,他们会将那些捣乱分子带回警察局接受教育。
除了维护社会治安,警察叔叔们还有更多重要的工作要做。
比如,如果有人走失了,警察叔叔就会帮忙找人;如果有人住的房子着火了,警察叔叔会第一时间赶到,指挥大家有序疏散,把火扑灭;如果有人遭到坏人威胁,警察叔叔也会挺身而出,将他们保护起来...警察的工作虽然很辛苦,但他们从不喊苦喊累,因为保护大家的安全是他们应尽的职责。
记得有一次,一位警察叔叔在追捕罪犯的时候,不小心摔伤了腿。
尽管伤口在流血,但他仍然咬紧牙关,最终把坏人抓住了。
看到他满身是伤却毫无怨言的样子,我真的很佩服。
警察叔叔们除了工作努力,平时也过着很朴素的生活。
虽然他们的工资并不高,但从来不耍小聪明赚钱。
有时候,一些坏人想贿赂警察叔叔,结果被呵斥一顿。
因为警察叔叔是个廉洁奉公的好人,决不会沾染黑钱。
我们这个城市之所以这么安全,和警察叔叔们是分不开的。
没有他们的辛勤付出,我们就不会过上现在这样和平美满的生活了。
所以,每当看到警察叔叔时,我都会心存感激,并对他们热情地打声招呼。
我想,如果将来有机会的话,我也要像警察叔叔一样,勇敢正直,全心全意保卫这个城市的安宁。
警察职责与警察义务之法理辨析

警察职责与警察义务之法理辨析警察职责与警察义务是警察法学上的两个基本概念,二者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
警察义务包括警察组织的义务和警察人员的义务,警察职责属于警察组织的义务。
我国《人民警察法》没有区分警察组织的义务与警察人员的义务,实践中经常发生警察角色冲突问题。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需要适用警察公共原则和紧急性原则来区分警察组织的义务与警察人员的义务。
为此,要修改《人民警察法》的相关内容,删除该法第21条的规定,明确规定警察的服务职责包括危难救助、保管遗失物和无人认领的财物、在紧急情况下辅助解决民事争执等。
标签:警察职责;警察义务;人民警察法“青岛大虾”事件①的热度还没褪去,“哈尔滨天价鱼”事件②又一次把警察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引发了社会公众关于警察职责与警察义务的讨论。
警察职责与警察义务是警察法学上的两个基本概念,在不同时期的具体内容不同。
我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颁布实施,2012年修订)作为警察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其中并没有对警察职责与警察义务进行区别规定。
正在征求意见的《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安部2016年12月公布)将“调解民间纠纷”规定在警察职责的范围内,而将“危难救助”作为一项义务规定在警察职责的范围之外。
笔者认为,不论是《人民警察法》还是《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都存在对警察职责与警察义务这两个概念的基本内涵认识不清的问题。
在《人民警察法》修订之际,应从法理上澄清警察职责与警察义务的联系与区别,以规范警察权行使,保护私权。
需要说明的是,“警察”一词在不同语境下的含义不同,本文中的“警察”特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
一、警察职责与警察义务的概念厘清我国《人民警察法》第3章规定了警察的义务和纪律,其中第21条规定了“四个应当”③。
有人认为,该条更加明确了人民警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服务职责”。
④笔者认为,警察职责与警察义务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警察义务包括警察组织的义务和警察人员的义务,“警察义务就是警察职责”的观点混淆了作为组织意义的警察和作为个体意义的警察,以致对警察职责与警察义务的内涵产生了错误理解。
分析警察在“百姓危难之际不勇为”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分析警察在“百姓危难之际不勇为”的问题及解决方法作者:李志强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0期摘要通过全国部分警察不勇为的典型的案例我们可以分析出警察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我们的警察虽具有正义感,但缺乏较强职业使命感;二是我们的警察根本就不懂或者是不具备处置该情况的能力,就派到实际工作中去了。
三是在警务实战工作中,执法民警根本就无法实现所学习的警务实战技能。
如何解决警察在百姓危难之际不勇为的问题,应从根源抓起。
关键词警察勇为使命感教官作者简介:李志强,吉林警察学院警体部,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格斗。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186-02近些年在全国出现了一些警察在百姓危难之际不勇为、不作为的典型案例,致使警察的形象严重受损。
2013年公安部发布的三个禁止,其中的一条就是禁止百姓危难之际不勇为。
实际上我们大部分警察都有正义感和牺牲精神。
在百姓危难之际时警察挺身而出,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牺牲受伤的案例还是占大多数的。
在全世界,中国警察牺牲数字是最多的国家(每年因公牺牲400多人)。
警察已经成为当今社会里的一项高危职业。
在复杂、多样的社会治安环境下,对警察的职业能力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
在百姓危难之际警察不是不想勇为,而是不知如何勇为,在高危的环境下每个人的大脑里都会启动自我保护意识。
通过全国部分警察不勇为的典型的案例我们可以分析出警察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我们的警察虽具有正义感,但缺乏较强职业使命感;二是我们的警察根本就不懂或者是不具备处置该情况的能力,就派到实际工作中去了。
三是在警务实战工作中,执法民警根本就无法实现所学习的警务实战技能。
如何解决警察在百姓危难之际不勇为的问题,应从根源抓起。
一、树立警察职业使命感人的正义感可以放在自己的心理,也可以用嘴说出来,甚至可以付之行动,但作为警察只有正义感是不够的,警察一定要有强烈的职业使命感,“使命感”是职业精神的灵魂。
《人民武装警察法》若干问题评析

《人民武装警察法》若干问题评析作者:李文淇来源:《西部论丛》2018年第09期摘要:《人民武装警察法》在我国的颁布施行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极大程度上促进了武警部队的法治化建设。
但是不容否认的是,我国于2009年颁布并施用至今的《人民武装警察法》并不是一部完美无缺的法律规范,其在立法依据、立法衔接、授权立法、法律责任的设定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只有对这些问题加以解决,才有利于我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人民武装警察法;立法依据;立法衔接;授权立法;法律责任一、《人民武装警察法》的立法依据问题分析所谓《人民武装警察法》的立法依据,其实指的就是制定该法的法律根据。
依照我国的立法惯例,在一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通常会将这部法律制定的根据在总则中进行表明,也即会用专门的条款来写明立法依据。
[1]但是较为特殊的是,在《人民武装警察法》的总则中却并没有关于立法依据的条款。
这在笔者看来是不尽妥当的,虽然在我国《立法法》以及立法实践中并非每一部法律规范都明确的表明了立法依据,但笔者仍然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理由认为,我们应当在《人民武装警察法》中写明立法依据。
(一)在《人民武装警察法》中写明立法依据符合功利主义的要求在立法过程中,对功利主义思想进行把握是极为重要的,其具体可以被表述为“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
[2]据此可以发现,在一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写明立法依据的好处是大于弊处的,其不仅可以帮助人们清晰明了的认识到该法的出处,还可以避免法律在具体施行过程中的依据不明的问题。
而对于《人民武装警察法》来说,从其性质和具体内容出发,其立法依据应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二)在《人民武装警察法》中写明立法依据符合国防或军事的立法习惯其实从本质上来说,《人民武装警察法》可以被归到国防法或军事法的范畴。
而在我国,不论是其他国防方面的立法还是军事方面的立法,其基本都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写明了立法依据,例如《国防教育法》、《预备役军官法》等法律规范,其均在第1条中对立法依据问题进行了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我国警察对危难的救助项金发【摘要】"见危应救"是人民警察法要求的人民警察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之一.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的内涵及范围、救助的主体、救助的时间、技能和条件须明确界定.人民警察"见危不救"应承担刑事、行政和赔偿费用的法律责任.特定情形下人民警察"见危不救"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09(021)001【总页数】4页(P29-32)【关键词】人民警察;危难救助;法律责任【作者】项金发【作者单位】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法律系,江西,南昌,33010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31公安法治研究栏目主持人栏目主持人简介:李文燕教授,汉族,中共党员,1944年生,黑龙江人。
1967年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今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原副校长,一级警监,教授;兼任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博士生指导组成员;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模,国务院政府津贴获得者。
先后主持或参加国家级、部级科研项目六项,主编或参加撰写并公开出版教材、著作五十余部,公开发表论文百余篇。
其中,有十余项先后获得国家级、部级及校级科研奖。
主编或参加撰写的主要著作、教材有:《犯罪构成论》、《职务犯罪的治理与对策》、《卖淫嫖娼的治理及法律对策》、《计算机犯罪研究》、《金融诈骗犯罪研究》、《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国刑法学》等。
(一)危难救助的内涵危难,是指危险和灾难;救助,是指拯救和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1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根据警察法的规定,我国人民警察的危难救助是指人民警察基于其法定职责和义务,对人身、财产处于危险或灾难的公民的拯救和援助。
警察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确立了我国人民警察的危难救助制度。
从我国警察法的立法本意来看,它规定的警察危难救助,不是一般的帮助和求助,而是指需要救助的公民的合法权益面临现实的危险,受害人的生命权明显地处于一种具体而迫切(足以致命)的危险境地时,警察所实施的拯救和援助。
对于不属于危难范畴的公民的困难等,属于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人民警察要给予帮助和解决。
(二)我国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的职责范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国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的义务范围主要包括:1.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的危险救助(1)公安民警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解救。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解救工作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执行。
该决定赋予了公安民警对被拐卖、绑架处于危难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救助)的职责和义务。
(2)公安民警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公民的救助。
婚姻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因此,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请求救助时,公安民警有法定的制止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的职责。
因此,婚姻法赋予了公安民警救助遭受家庭暴力危难当事人的职责。
(3)公安消防警察对遭遇火险的人员的救助。
消防法第33条第4款规定:“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4)公安交警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2.公民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危及人身安全情况的紧急救助3.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人民警察在一定范围内的帮助查找4.公民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的救助如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该办法第5条同时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5.涉及水、电、气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社会公共安全、生产生活秩序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人民警察进行的先期紧急处置6.对被监管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人身安全处于危险情形的救助负有监管责任的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留置室等公安民警对处于危难的被监管人负有救助职责。
如被监管人突发重病、自杀、自伤或相互殴打等,负有监管职责的公安民警,要立即采取措施积极救助和制止。
7.公安民警对遭遇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的救助8.其他各种可能引发人身伤亡事故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险情,需要人民警察紧急救助的事项如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后不论是依法还是违法使用造成伤害的,也不论受伤的是犯罪分子还是无辜人员,都要及时并采取措施抢救。
公安危难救助的主体从警察法的规定及理论上来说是全体人民警察。
警察法第21条要求人民警察见危应当立即救助,是针对所有人民警察而规定的义务。
根据警察法的规定,凡是在职在编的人民警察,不区分警种以及所担任的具体职务,遇有公民的危难均有救助的义务。
然而,人民警察是一个整体概念,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从职务系列划分,可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从警种划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又可分为刑事、治安、巡逻、户籍、交通、外事、边防、消防、缉私、铁路、民航、航运、森林等警种。
不同职务、不同警种的警察职责分工及职责范围是不尽相同的,人民警察法第6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
”我国的消防法第27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本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笔者认为,即使是在危急情况下,也只有在其管辖范围内的警察才有义务履行救助职责,这样更加符合立法的本意。
否则在危难者因为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治而死亡的情形下,所有从濒临死亡的危难者旁边经过但没有施以救助的警察都可能因没有履行救助义务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警察危难救助义务主体如何界定还需进一步研究探讨或由法律作出具体明确规定。
(一)非工作时间人民警察救助危难的职责警察法第19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这一规定是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的特殊性和肩负职责的重要性作出的对人民警察的严格职业要求,同时又赋予了人民警察非工作时间履行职责的权力。
人民警察非工作时间履行职责是有条件限制的,这个限制条件就是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到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才需要履行职责,非工作时间内的人民警察一般不具有履行职责的义务。
“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笔者认为是指以下情况:1.紧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2.紧急抓捕逃离违法犯罪现场的嫌疑人员或者通缉在逃的人犯;3.紧急抢救公民的生命;4.紧急抢救国有、集体所有或者公民合法私有的财产;5.紧急维护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现场的秩序;6.紧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紧急情况。
(二)危难救助的时限警察对危难救助的时限是指接到处于危难中的公民的求助后,人民警察应在什么时间到达救助现场实施救助的时间限制。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用的是紧急时限。
即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人民警察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履行期限不受时间限制,实行紧急时限。
对于紧急救助的时限曾经有地方规章作了明确的规定,例如,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6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城市市区范围最迟应当于30分钟内到达现场,国道上最迟应当于60分钟内到达现场,省道上最迟应当于120分钟内到达现场。
由于该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规定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冲突,后在2004年6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废止〈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等2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后废止。
又比如原《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规定:110报警服务台在接到群众报警、求助后,应立即下达处警指令;处警人员在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要做到快速反应,凡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紧急报警,在市区必须5分钟内到达现场,在郊区10分钟内到达指定现场处警,农村地区和水上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处置。
后考虑到市区5分钟内赶到现场、郊区10分钟内到达指定现场处警,时间太短,不符合实际,为此引发了不少公安行政诉讼,2003年4月30日,公安部对《110接处警规则》作了修改,修改后在第11条规定: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况尽快处理。
可见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紧急救助的时间没有作具体规定,只作原则要求,即: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救助工作或立即赶赴现场。
笔者认为,作这样的规定,有助于加强救助机关及人民警察的责任感,避免工作拖拉而引发不良后果,同时作这样的原则要求,符合紧急救助的实际情况。
危难大多数是突发的,人民警察是仓促应战,硬性规定多少时间到达现场,对救助的人民警察是一种苛刻要求。
发生危难的环境、地点及道路状况,救助人叙述事发地点的情况都会影响出警的时间和速度。
硬性规定,特别容易引发不必要的诉讼,受害人一旦没有被救助到,受害人的家属就会引用有具体救助时间要求的法律条款提起行政诉讼,导致公安机关败诉,教训十分深刻。
对警察救助的技能和条件,相关法规和规章作了明确规制。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明确要求:处警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110报警服务台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政治、业务素质,身体健康,熟悉公安工作基本法律法规和公安业务常识,有较强的分析判断、综合归纳和指挥协调能力,熟悉处警区域自然情况和警力分布情况,熟悉各类案(事)件的处置工作预案,能够熟练操作110报警服务台相关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