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出门管理制度(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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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物资出厂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物资出厂管理,保护物资安全,维护公司物资管理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出厂物资是:

(一)对外销售的产品、零配件、原材料等物资;

(二)对外出售下脚料、废旧物资(含废旧设备);

(三)委外加工需领用出厂的物资,包括原材料、零配件、车间在制品、工装、模具、夹具等;

(四)出厂维修或鉴定的机器设备、低值易耗品(设备配件、工装、量检具、刀具);

(五)公司外借物资

(六)退回供应商的不合格品、超计划送货应予退回的材料、零配件;

(七)来料加工的材料、配件、成品;

(八)进厂时随车携带的非本公司物资;

(九)供货单位送交的产品样件;

(十)其他需要出厂的物资。

第二章对外销售物资的出厂管理

第三条对外销售的产品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等物资出厂

公司对外销售产成品设备及补发、维修、更换、赠送的材料及零配件的出门,按照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发货单的通知》的制度规定,由公司销售内勤编制“设备发货单”或“配件发货单”一式七份,由仓库、销售内勤签字,财务部签字并在出门联上加盖物资《出门专用章》,出厂时门卫人员根据发货单核对出门物资,无误后放行同时将发货单出门联留存备查。对出门物资与发货单记录不相符的禁止放行。

第四条下脚料、废旧物资(含废旧设备)的出厂

4.1 对于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下脚料、废旧物资的处理,由仓库根据下脚料存放量情况提出处理计划。

废旧设备的处理,须经须经部门主管领导及公司领导批准。对大型设备的处理要进行分类拆解。分为普通钢材、电机、减速机、有色金属等。

经废旧物资处理小组鉴定审批后,由采购部根据比价联系购买方。

4.2 仓库负责对购买方下脚料、废旧物资的装车、过磅的全程监督;做到一车一磅。下脚料、废旧物资出门时由仓库填写《废旧物资出门证》(见附件1)一式四联,由仓库、废旧物资处理小组负责人签字,到财务部盖章。磅码单应与出门证一起,作为废旧物资处理结束后结算的依据。

4.3 废旧物资处理结束后,废旧物资处理小组经办人员(或

购买方)将出门证与磅码单一起交到财务部开具销售发票。

第三章委托加工物资出厂

第五条委托加工物资出厂

委托加工物资是指公司人员生产操作及工艺技术水平、设备保障能力或生产能力不足,达不到订单需求确需外协加工,且外协加工质量好且价格便宜的物资。

委外加工物资出厂时,仓库严格按照技术用料预算准备材料或半成品,不得出现数量差异,仓库负责人清查办理出库物料登记。《外协加工出库单》需仓库、技术部、采购部门负责人及门卫监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出厂材料数量方可准出,缺少一方签字不得私自运料出厂,特殊情况可电话请示并办理补签手续。保卫部门卫负责监管确认外协物资出厂手续是否齐全、清点出厂物资的品名、规格及数量是否与《外协加工出库单》相符。

第四章出厂维修及外借物资

第六条外出维修的机器设备、设备配件、刀(刃)具、量检具出厂

6.1出厂维修的机器设备、设备配件,由使用部门提出修理申请,列明维修事项,经负责设备管理部门审核报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设备管理部门开具《公司物资出门证》,设备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出厂维修。

6.2出厂维修或检定的刀(刃)具、量检具,分别由使用部门器具管理员提出申请,同时做好外出维修或检定的刀(刃)具、量检具的记录工作。由使用部门开具《公司物资出门证》,质检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在出门证上签字方可出厂。

6.3以上维修物资返回时,使用部门应将维修、鉴定发票及收货验收单一并交财务部结算。

第七条公司外借物资出厂

7.1外借出公司物资分为借出仓库和车间部门物资。

7.2借出部门需事先提出申请,列明借出物资的明细,注明出公司原因和返回公司时间,仓库和车间部门做好借出物资的登记工作。

7.3仓库根据借出物资申请表,开具《公司物资出门证》,经仓库、借出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出厂。

第八条基建材料及施工器械出厂

基建材料及施工器械出厂时由基建部门开具《公司物资出门证》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出厂。

第五章不合格品退货

第九条供应商不合格品退货或超计划物资出厂

9.1 供应商在办理入库时,经检验发现不合格品作退货处理,仓库并做好收货数量冲减记录;生产过程中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经质检部确认后办理退库手续。

9.2 仓库应及时或定期处理不合格品,根据质检部门开具的《退货通知单》(见附件2),开具《公司物资出门证》,由仓储部、采购部负责人签字。供应商凭《退货通知单》联到仓库提货。

9.3超计划进入仓库的物资作退货出厂时,由仓库提出退货申请,采购部确认,仓库开具《公司物资出门证》,由仓库、采购部负责人签字方可出厂。

9.4门卫人员必须根据《公司物资出门证》认真核对出厂物资的数量及签批手续是否齐全。

第六章外单位进厂物资

第十条来料加工材料出厂

10.1外单位委托本公司进行材料加工时,由相关车间提出加工申请计划,注明加工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材质、加工时间、完工时间等。

10.2加工材料进厂时由委托方提供来料加工清单交文卫人员验收,来料加工清单应注明进厂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材质及加工后的数量等内容。委托加工材料进入生产现场后,加工车间应做好加工材料登记工作,不得与我公司的生产材料相混淆。

10.3在材料加工完成后,由相关加工车间提供《来料加工单》(见附表3)注明加工材料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一

式四联),由委托方到财务部开具发票,办理加工费结算业务,并在加工单出门联加盖物资出厂专用章。委托单位凭提货联到相关车间提货。

10.4来料加工材料出门时,门卫根据发票及《来料加工单》出门联核对该批材料进厂时的登记记录,无误后放行同时将《来料加工单》出门联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外单位自备的材料设备出厂

11.1外单位在公司施工自备的材料设备,进入公司时必须主动提交门卫,由门卫验收并做好登记工作,并填写一式二联的《随车带回物资证明单》(见附件4),一联交外单位相关员,另一联留存在门卫处。工程完毕后需出门时,工程主管部门开具出门证,外单位凭《随车带回物资证明单》和出门证到门卫处办理出厂手续,门卫人员查验物资与入厂登记无误时,才可放行。

9.2对确因漏登、漏报的材料设备,必须经工程主管单位负责人确认无误,经厂长批准后方可出厂。

第十二条供货单位送交的产品样件

供货单位送交的验样件出门时按第十一条办理;

第七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三条公司检查与考核

13.1门卫人员要加强对进门和出门物资的管理,对各类物资进行检查验收,对不能落实接收单位的物资,不允许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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