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票据法案例
第六章 票据法

3.票据是无因证券
权利人占有票据就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的原
因、资金关系。票据产生的原因关系的效力不影响票据 效力。 4、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权利的产生、行使和处分都以票据的存在为条
件,票据权利不能离开票据而存在。
5、票据是设权证券 6、票据是金钱证券 7、票据是流通证券
二、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P102 三、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 P103 四、票据法上的当事人 (一)基本当事人 票据发行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 收款人、付款人三种。 (二)非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 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 等。
本票:“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 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支票:“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三类票据共同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三项: 票据种类— 即汇票、本票、支票的记载; 票据金额— 票据金额必须确定,以中文大写与阿拉 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无效; 出票日期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某些应该记载的事项没有记载, 适用法律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无效。p112
7、只要按照法定方式做成的票据方才有效,这是因 为票据具有( ) A.要式性 C.设权性 B. 文义性 D. 无因性
8、票据当事人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均以票 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的事项的 影响,这是因为票据具有( ) A.要式性 C.设权性 B.文义性 D.无因性
第Hale Waihona Puke 节票据行为(2)任意记载事项 当事人选择记载的事项,该事项一经记载,即发 生法律效力。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行 为人不作记载,对票据效力不发生影响,一旦作了记 载,就发生法律效力。
票据法案例

票据法案例题目案例12006年5月20日,上海某苗圃向浙江宁波某园艺公司订购一批花木。
为此某苗圃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8万元的现金支票,交付给浙江宁波某园艺公司。
园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去银行提款过程中,不慎遗失了支票。
园艺公司随即电告某苗圃此事,请其协助防范。
某苗圃接到报告后,遂以申请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要求宣告遗失票据无效。
请问:(1)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某苗圃的申请?(2)如申请公示催告,应向哪一个法院申请,由谁申请?应该经过怎样的程序?2、甲公司从乙公司进货拖欠了100万元货款,乙公司又因借款而拖欠丙公司100万元,现距借款到期日还有4个月,乙公司在征得甲、丙两公司同意后,决定用汇票结清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乙为出票人,甲为付款人,丙为受款人,票据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后4个月付款。
丙得到汇票后向甲提示承兑,甲履行了承兑手续。
一个月后,丙从丁公司处进货,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
丁不慎将汇票丢失,遂向甲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但未采取其他措施。
戊捡到了该汇票并伪造了丁的印章,以丁为背书人、自己为被背书人,持票到某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100万元的汽车。
汽车公司于汇票到期日持票请求甲付款,甲以汇票已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
汽车公司遂行使追索权向所有的前手发出了通知。
丁接到通知后提出自己是票据权利人,汽车公司的票据权利有瑕疵,请求汽车公司返还票据。
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请问:1) 汽车公司是票据的正当持票人吗?为什么?2)丁失票后,可以采取什么补救措施?3)如汽车公司遭拒付,其可采取什么补救措施?4)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汽车公司交回汇票?为什么?5)汽车公司在拒付后,可以再将汇票背书转让吗?为什么?3、新远公司开出一张以红运公司为收款人,工行某支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一张,工行某支行已在汇票上承兑。
后红运公司因资金周转不灵,在票据付款日前将票据背书转让给光华公司,光华公司又将该票背书转让给西航公司。
第六章票据法案例

案例5.1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购进2000吨水泥,总价款50万元。
水泥运抵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签发一张以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出票人和付款人、以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为收款人的,三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一个月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从吉祥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木材一批,总价款45万5千元。
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就把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吉祥有限责任公司,余下的4万5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
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发现2000吨水泥中有一半质量不合格,双方发生纠纷。
汇票到期时,吉祥有限责任公司把汇票提交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付款,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供给的水泥不合格,不同意付款。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拒绝付款?本案参考结论: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拒绝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本案中,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水泥购销关系是本案汇票的原因关系。
汇票开出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就与票据持有人产生票据关系。
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是相互分离的。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水泥质量不合格是原因关系有瑕疵。
其拒绝付款就是用原因关系来对抗票据关系。
但现在汇票已被背书转让,持票人不再是原因关系的当事人,所以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水泥不合格为由来对抗吉祥有限责任公司,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付款。
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原因关系不消灭,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仍可根据原因关系的瑕疵请求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赔偿损失。
案例5.2鸿丽商厦从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一批羊毛衫。
鸿丽商厦向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109万元货款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工商银行某分行,付款期限为出票后30天。
票据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因业务需要,经常与乙公司进行货物交易。
在一次交易中,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人民币100万元,乙公司开具了一张由丙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
该汇票的付款期限为3个月,到期后甲公司向丙公司提示付款。
然而,丙公司在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付款,导致甲公司无法按时收到乙公司的货物。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追索,但乙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
无奈之下,甲公司将乙公司和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具有向乙公司和丙公司追索的权利?2. 乙公司和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3. 法院应如何判决本案?三、案件分析1. 甲公司追索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持票人,持有乙公司开具并由丙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有权向乙公司和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2. 乙公司和丙公司付款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承兑人应当依照汇票上记载的付款日期,足额付款。
在本案中,丙公司作为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付款,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承兑人未按期付款的,持票人有权请求其支付票款。
关于乙公司的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出票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付款人等事项。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付款日期和付款人,但未记载付款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出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3. 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甲公司作为持票人,有权向乙公司和丙公司追索票款。
乙公司和丙公司均未按期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票据法教案全部案例

案例分析●2007年12月25日,某市居民王某将自己120平方米的住房租给甲公司,租期一年,租金共3.6万元。
26日,甲公司开出一张自己为出票人,乙银行为付款人,王某为持票人的支票。
王某拿到票后,将支票锁到保险柜里,直到2008年8月1日才想起到乙银行要求付款,被乙银行拒绝,请问王某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案例分析●甲仓储公司与乙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口奶粉买卖合同,由于刚发生三鹿事件,奶粉货源较为缺乏,乙贸易公司提出看货后再付款,甲仓储公司带乙贸易公司经理王某到自己仓库里看了由自己保管的丙公司进口的奶粉集装箱。
乙贸易公司签发了由A银行承兑的汇票给甲仓储公司,后甲仓储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因甲仓储公司不能供货,乙贸易公司通知A银行拒付款项,请问丙公司可否要求A银行支付票据款项?案例分析●2007年5月10日,甲贸易公司从乙冰箱公司订购200台冰箱,价值30万元人民币。
甲贸易公司签发了一张由丙银行承兑的30万元的汇票给乙冰箱公司。
汇票到期后,乙冰箱公司要求丙银行付款,丙银行以甲贸易公司已经将开户帐户上的钱全部转走为由拒付,请问丙银行可否以没有资金关系为由拒付?案例分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家电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首付10万元作为定金,次日甲公司开出一张8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当日将该支票背书给丙公司。
两日后,丙公司持票到甲公司开户银行要求付款,银行以帐户存款不足的理由拒付。
丙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乙公司以“甲公司没有按照约定金额出票”为由拒付,请问,乙公司拒付理由是否成立?案例分析●1998年6月8日,某市天马电缆公司从易堂电器商场订购立柜式空调三台,易堂公司承诺6月10日进货后立即将货送至天马公司,天马公司预先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27600元的普通支票。
但是易堂商场虽经天马公司几次催促却始终没有进货。
13日,易堂商场的债务人金铃家电批发公司派人前来追讨易堂公司上次进货所欠的货款,易堂商场遂将天马公司签发的支票背书转让给了金铃家电批发公司,而金铃公司对易堂商场仍没有向天马公司履行合同的事实一无所知。
票据法案例(空白票据)

票据支票遭拒付案情简介某有限责任公司遗失空白转帐支票一张。
2003年4月1日,青年甲持该空白转帐支票到某百汇商厦购买物品,价值合人民币1万2千4百元。
某百汇商厦售货员根据该青年提示填写了支票,包括开户银行名称、签发人帐户、用途及大小写金额等事项。
其中大写金额中的“百”字错写。
4月2日,某百汇商厦财务持该支票到银行转帐,银行以帐户不符退回支票。
某百汇商厦凭支票上的印鉴要求某有限责任公司偿付货款。
某有限责任公司以该支票已作废为由拒绝绝支付,某百汇商厦遂起诉。
有2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有关金融法规,擅自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且未妥善保管该支票。
在该支票遗失后,又未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票据无效,致使他人冒用该支票购物,对此某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某有限责任公司遗失空白转帐支票,但是,某百汇商厦不能仅凭一张作废的支票,请求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
本案参考结论某有限责任公司应对此负责。
参考理论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谁应对空白转帐支票被他人冒用购物负法律责任。
(1)某有限责任公司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转帐支票系违法行为。
国务院1988年12月19日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明确规定支票应按规定填写,“未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的补充规定》以及《转帐支票使用须知》均强调“不得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
”某有限责任公司却无视上述规定,违法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
(2)某有限责任公司未妥善保管支票,支票遗失后,又未按法定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票据无效。
某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支票已作废没有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第197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第六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二)案例

4.贷记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 5.预付卡 (1)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 有效期。 (2)不记名预付卡一般不挂失、不赎回;不 记名预付卡的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3)预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
六、电子支付 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账户的开立 1.核准类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 开立的除外) (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4)QFII专用存款账户
2.备案类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 账户 (4)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二)不同账户的具体规定 1.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 3.临时存款账户 (1)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情况 (2)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 年。 4.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例题·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 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的有( )。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未记载付款人的汇票 C.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公示催告程序 (1)基本概念 (2)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票据种类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持票人可以申请公 示催告。 (3)公示催告申请人的资格 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在丧失票据占 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就是票据所记载的 票据权利人。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 丧失后,持票人也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例题2· 单选题】2006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 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 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 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 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 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 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 A.2006年6月25日之前 B.2006年8月15日之前 C.2006年9月15日之前 D.2006年12月5日之前
法律_票据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被告:王某(以下简称“王某”)案由:票据纠纷二、案情简介2019年3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周转,向银行申请了一笔贷款。
在贷款过程中,王某提交了一张由其本人签发的汇票,作为贷款的担保。
该汇票的面额为100万元,收款人为王某本人。
同年5月,王某未能按时归还贷款,银行遂向王某催收。
王某表示无力偿还贷款,并提出可以转让该汇票作为还款。
银行同意接受汇票作为还款方式。
2019年6月,王某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张某作为善意第三人持有该汇票。
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李某。
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汇票背书转让给银行。
2019年7月,银行在办理汇票贴现时,发现该汇票存在瑕疵,即王某在签发汇票时未填写完整的收款人信息。
银行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欺诈,遂拒绝接受该汇票。
张某、李某得知此事后,均认为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争议焦点1. 王某在签发汇票时未填写完整的收款人信息,是否构成欺诈?2. 王某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张某是否构成善意取得?3. 银行接受李某持有的汇票,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四、法院判决1. 关于王某未填写完整收款人信息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收款人应当填写完整。
王某在签发汇票时未填写完整的收款人信息,违反了《票据法》的规定,构成欺诈。
2. 关于张某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的问题,法院认为,张某在取得汇票时,并未对王某的欺诈行为知情,且支付了对价,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3. 关于银行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的问题,法院认为,银行在办理汇票贴现时,并未发现汇票存在瑕疵,且在取得汇票时支付了对价,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王某赔偿张某、李某因汇票瑕疵所遭受的损失;2. 王某向张某、李某支付相应的利息;3. 银行有权接受李某持有的汇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票据纠纷、善意取得等多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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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1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购进2000吨水泥,总价款50万元。
水泥运抵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签发一张以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出票人和付款人、以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为收款人的,三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一个月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从吉祥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木材一批,总价款45万5千元。
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就把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吉祥有限责任公司,余下的4万5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
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发现2000吨水泥中有一半质量不合格,双方发生纠纷。
汇票到期时,吉祥有限责任公司把汇票提交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付款,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供给的水泥不合格,不同意付款。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拒绝付款?本案参考结论: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拒绝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本案中,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水泥购销关系是本案汇票的原因关系。
汇票开出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就与票据持有人产生票据关系。
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是相互分离的。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水泥质量不合格是原因关系有瑕疵。
其拒绝付款就是用原因关系来对抗票据关系。
但现在汇票已被背书转让,持票人不再是原因关系的当事人,所以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水泥不合格为由来对抗吉祥有限责任公司,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付款。
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原因关系不消灭,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仍可根据原因关系的瑕疵请求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赔偿损失。
案例5.2鸿丽商厦从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一批羊毛衫。
鸿丽商厦向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109万元货款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工商银行某分行,付款期限为出票后30天。
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夏某拿到汇票后,声称不慎于第五日遗失。
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随即向工商银行某分行所在地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第二天即受理,并通知了付款人停止支付。
第三天发出公告,限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人民法院申报。
如果没有人申报,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
后来袁庆舟先生持汇票到人民法院申报,并声称汇票是用50万元从业务员夏某手里买的。
人民法院接到申报后,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和工商银行某分行。
于是,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做法正确么?为什么?本案参考结论1、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在汇票遗失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是正确的做法。
2、法院的公示催告程序也是合法的、正确的。
3、袁庆舟先生持汇票向法院申报后,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是正确的。
4、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起诉是正确的。
案例5.3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镀锌板。
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
为了购买原材料,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但是,丙公司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公司文件、库存证明等都是虚假的,且未打算履行合同。
丙公司在取得该汇票后,即将其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购买天然钻石,后便杳无踪迹。
乙公司发现受骗后,向公安机关举报丙公司涉嫌诈骗。
同时,乙公司就背书转让的汇票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人民法院受理后,向A银行发出了止付通知,并发出公告。
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持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A银行是否有权对丁公司拒绝付款?并说明理由。
(2)当丁公司持票据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3)当乙公司另行对丁公司起诉,请求确认自己为票据权利人时,其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1)A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同时向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付款人接到停止付款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2)当丁公司持票据申报权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票据,如果申报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的票据确属同一票据,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乙公司的请求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根据规定,善意且已付合理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享有完全的票据权利。
在本案中,票据没有形式瑕疵,丁公司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
案例5.4:2003年10月5日,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一个异地建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在其所在地工商银行办理了汇票贴现手续。
贴现时,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汇票背面背书人一栏内加盖了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但是未作文字背书。
12月5日,汇票到期后,该工商银行向本地建设银行,即汇票承兑行,提示付款。
建设银行受理该提示付款以后,并未向工商银行付款,而是向汇票最后签章人,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付出票款,划入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随后直接扣收,抵偿了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欠建设银行的借款。
工商银行交涉未果。
问:谁是最后的合法持票人?参考结论: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是最后的合法持票人。
我国票据法禁止空白背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所以,在本案中,被背书人不可因空白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不是工商银行,而是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是最后的合法持票.案例5.5建信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麦琪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
建信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出售给麦琪服装有限责任公司40万元的布料。
麦琪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向建信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一张以工商银行某分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记载事项完全符合票据法的要求。
建信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将汇票贴现给建设银行某分行。
后建设银行某分行向承兑行工商银行某分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付。
理由是:麦琪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来函告知,因布料存在瑕疵,该汇票不能解付,请协助退回汇票。
建行某分行认为,该行是因为汇票贴现成为该汇票的善意持有人,购销合同纠纷不影响自己的票据权利。
于是起诉于法院,向建信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追索权利。
问:1、建行某分行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建行某分行可否向建信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追索权利?为什么?参考答案:1、在这里,麦琪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因为布料存在瑕疵而拒绝付款。
2、建行某分行可以向建信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追索权利,以至于向麦琪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追索。
建行某分行认为,该行是因为汇票贴现成为该汇票的善意持有人,购销合同纠纷不影响自己的票据权利。
这是有理由的。
汇票是无因证券的一种。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只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这种支付关系的原因或者说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均可不问,即使这种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
持有票据的人行使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证券的原因。
票据关系虽以非票据关系为基础而成立,但一经成立,便与非票据关系相脱离,不受非票据关系的影响,这是作为无因证券的票据的流通所必需的。
在这里不能因为布料存在瑕疵而拒绝付款。
建行某分行可以向建信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追索权利,以至于向麦琪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追索。
案例5.6为向A公司支付购买机器设备的货款,B公司向自己开户的C 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C银行审核同意后,B公司依约存入C 银行300万元保证金,并签发了以自己为出票人、A公司为收款人、C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0万元、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在该汇票上作为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为2011年4月1日。
B公司将上述汇票交付A公司以支付货款。
A公司收到汇票后,在约定的期限向B公司交付了机器设备。
为向D公司支付采购原料价款,A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
其后,D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D公司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只有E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
后E公司为支付货款,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
B公司收到A公司交付的机器设备后,发现该机器设备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根本无法正常使用,在与A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后,提出解除买卖合同,并将收到的机器设备退还A公司。
A公司承诺向B 公司返还货款,但未能履行。
B公司在解除买卖合同后,立即将该事实通知C银行,要求该银行不得对其开出的汇票付款。
直到该汇票到期日,B公司也未依约定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C银行。
2011年7月5日,持票人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B公司未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且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
2011年7月20日,F公司向A、B、D、E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
E公司以F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A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B公司以A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B公司主张解除买卖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如果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持票人F公司可以向C银行追索的款项有哪些?(3)B公司未按照约定在C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内存足相应的承兑金额,根据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何种经济处罚?(4)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是否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并说明理由。
(5)在F公司行使追索权时,A、B、E公司的主张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6)如果A公司应F公司的要求,支付了全部被追索金额,转而作为持票人向B公司再追索,B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其请求?并说明理由。
【案例4答案】(1)B公司主张解除买卖合同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2)①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承兑人(C 银行)不得以其与出票人(B公司)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②持票人F公司可以向C银行追索的款项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付款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3)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4)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5)①E公司的主张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