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
经济法和行政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其主要区别如下:
1. 定义和对象:经济法是指以调整和规范经济生活关系为目的的法律体系,主要关注经济活动的规范和监管;而行政法则是以规范和规定政府行为为目的的法律体系,主要关注政府权力的行使和制约。
2. 研究内容:经济法主要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包括市场经济的规则、商业合同、公司法、劳动法等;行政法主要研究政府组织、行政权力、行政程序等与政府行为相关的法律问题。
3. 发展动力:经济法主要受到市场经济的需求和发展动力的影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也不断发展和完善;而行政法主要受行政管理和治理的需求和发展动力的影响,随着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行政法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4. 目的和职能:经济法的目的是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行政法的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并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
经济法注重经济生活的规范和监管,以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市场秩序为主要目标;行政法注重政府行为的规范和制约,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主要目标。
论经济法的特殊性

摘要:经济法是一个独立部门法,别的部门法不能代替经济法,经济法也不能代替别的部门法,从经济法的法律渊源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原则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殊性这四个方面就可以看出经济法的特殊性是客观存在的。
关键词:经济法;特殊性;独立的部门法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里所指的国家调节,指的是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的一种调节机制和调节活动,是国家直接介入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参与和倡导,排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中的障碍,并积极促进和引导其朝着国家意志所希望的方向和轨道运行,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从以上经济法的定义中就不难看出经济法这一部门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它有其自己的特殊性。
具体讲,经济法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经济法法律渊源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原则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殊性等几个方面。
一、经济法法律渊源的特殊性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有多种方式和手段,纵观历史,特别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的经验,国家调节经济大致运用了三种方式。
从国家调节经济的三种基本方式可以看出经济法的三个基本法律渊源的特殊性。
1.国家经济强制法的法律渊源是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
国家强行禁止、限制或命令社会经济主体从事某些经济行为,以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意图。
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后,国家的这种做法主要表现为反对垄断和反对限制竞争。
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这就是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
例如美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反托拉斯法”;英国有《垄断与限制性行为调查与控制法》等等。
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是现代国家调节经济最早采用的一种基本方式,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是为保障国家调节而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是现代经济法体系中国家调节经济所采用的强制方式的法律渊源。
2.国家经济参与法的法律渊源是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直接参与某些经济活动,以达到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目的。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公平和公正:经济法强调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公正规范,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和经济不公的行为。
2. 利益最大化:经济法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3. 社会效益:经济法关注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包括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保障公众的利益和福祉。
4. 法治原则:经济法以法治为基础,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保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法律的统一和稳定。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之一,经济主体在法律框架下享有自由选择经营方式、自由竞争和自由收益的权利。
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经济法保障市场主体平等权益的重要原则,任何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都应受到平等对待,不得有任何歧视。
3.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强调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即在市场经济中,确保公共利益大于个体利益,保障
公共利益的实现。
4. 契约诚信原则:契约诚信原则强调合同自由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诚实守信,维护契约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5. 社会责任原则:社会责任原则是经济法对市场主体的一种要求,强调市场主体应承担起社会责任,不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还要关注社会效益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doc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在经济法理论研究中,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见解众说纷纭,至今学界未能形成基本的共识。
不统一的认识,既不利于经济法理论建设的完善,也不利于经济法具体条款的颁布与实施。
由此,明确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确定经济法原则的内容显得尤为重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如何确立的,在弄清楚这个问题之前,必须明确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与它的特性。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与确立标准(一)经济法基本原则定义法的原则源于对法规范内容的高度的、抽象的概括。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对经济法本质和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是用来指导经济法规范,调整在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指导经济法治全过程乃至指导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指导思想。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特点现行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中,不同的学者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的特点有不同的见解。
李昌麒老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备三种属性:其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其二,具有明确的准则性或者指导性;其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所表明的是经济法的精神。
史际春老师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是具有法律规范的特性,是经济法特有的原则,对经济法整体规范具有指导和纲领作用。
漆多俊老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必须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次,仅仅适用于经济法范围;再次,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同时,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最后,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毕业论文笔者认为有下列几点是上述学者们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特性认识共有的观点:经济法基本原则具有法律规范性(高度的权威性)。
经济法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的构成要素,应当具有法的特征,具有普遍约束意义与权威。
其具体表现为:一方面,违反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在经济法的具体法律规范中没有明文规定或者规定不够明确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作为适用的参照,以此调整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
论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

论经济法的产⽣和发展经论经济法的产⽣和发展论⽂摘要[摘要]经济法原始于德国,1910年出台了扶持卡特尔的钾矿业法,抑制亲凤企业进⼊钾矿业,被认为是最初的经济法。
其后出现了托斯拉的垄断形式,受托企业借助托斯拉管理参与合并其它企业,形成垄断经营经济法发展,美国联邦于1887年制定了《谢尔曼法》,后者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经济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战时经济法、危机对策经济法、⾃觉维护经济发展的经济法。
从经济法的狭义、⼴义概念和分析经济整体平衡概念,论述经济法存在的基⽯,经济法的实质就是维护社会经济的整体平衡。
经济法、民法、⾏政法共同存在,是推动市场社会发展前进的“三架马车”。
经济法的前途⼀⽚光明,⼆⼗⼀世纪必然是经济法全⾯繁荣的世纪。
⼀、.经济法的产⽣经济法原始⼦德国,德国作为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在19世纪70年代出现了⽣产和资本的迅速集中,卡特尔在1873年的经济危机之后⼴泛发展,⼀些经济部门被⼀两个垄断组织所控制,如钢业联盟和铁业联盟在⼀战前⼣垄断了全国钢铁产量的98%。
更重要的是,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重耍⾓⾊。
以国家扶持卡特尔之法就成了德国经济法的标志之⼀。
1910年出台了扶持卡特尔的钾矿业法,抑制企业进⼊钾矿业,被认为是最初的经济法,以法的⼿段对不经意间扰乱⾃由资本主义秩序的垄断加以限制,这就是经济法的产⽣。
围绕着垄断引起社会经济和思潮的迅速变迁,国家主义⾄上德国也并⾮不重视维护市场机制的作⽤。
它在1896年就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当时有的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框架之外,以专门⽴法的⽅式,对商业竞争中违反诚实信⽤原则的⾏为,采取民事、⾏政和刑事的⼿段⼀并予以调整。
其后出现了托斯拉的垄断形式,⽣产同类商品或在⽣产上有密切联系企业从⽣产到销售全⾯实⾏股权式联合,受托企业借助托斯拉管理参与合并其它企业,形成垄断经营。
⾮托斯拉成员企业在市场和价格⽅⾯⽆⼒与之开展竞争,中⼩企业纷纷倒闭。
仅美国钢铁公司⼀个托斯拉,被它吞并和⽀配的企业就有700 多家,这就引发了严重的社会⽭盾,令学者和政治家感到,作为美国⽴国之本的私⼈⾃由企业理念受到威胁,⾃由市场体系岌岌可危,应当迅速改变这种状况。
论经济法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论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一、经济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经济法的内容体系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经济法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多层次、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市场管理法律体系,主要是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和反补贴方面的法律;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主要是有关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统计、物价、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等方面的法律。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和意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法制经济。
首先,它是多元化的经济。
在经济主体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经济关系。
只有对这些复杂的经济关系加以法律规范,使各自的责、权、利明晰化,才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必要的前提。
其次,它是公平竞争的经济。
它要求各个商品生产经营者处于平等的竞争条件下展开竞争,只有这样,才能起到优胜劣汰,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
这种公平竞争的秩序,唯有通过经济法律的形式才能有效地竖立起来并贯彻下去。
最后,它是受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
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完全依靠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是不行的,还要求政府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只有在相应的法律的保障下,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一场深刻革命。
经济改革需要经济法去促进和保障。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的运行主要靠行政手段去调节,而市场经济的运行,则主要靠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去调节,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
我国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果市场行为没有经济法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则难以发展。
二、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了重要作用(一)经济法从本质上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经济法可以运用平衡协调作用,从社会整体和全局出发,对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各要素以及包括关系国计民生的各主体进行动态的平衡协调,确保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对经济法的认识和理解

对经济法的认识和理解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和调节市场经济活动、保障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的功能、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关系以及经济法的发展趋势等方面,对经济法进行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一、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各种经济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保障。
二、经济法的功能1、规范市场主体:经济法通过规定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序。
2、维护市场秩序: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3、调控宏观经济:经济法通过规定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保障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4、保障劳动者权益:经济法通过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机会的平等和劳动关系的和谐。
三、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关系1、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两者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主要调整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2、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都涉及到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管理,但两者的侧重点不同。
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而经济法则主要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及其监管。
3、与商法的关系:经济法与商法都涉及到商业活动和商业关系,但两者的调整范围不同。
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关系,而经济法则主要涉及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四、经济法的发展趋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经济法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机遇。
未来,经济法将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1、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议题。
未来,经济法将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监管力度,打击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
论经济法与宪法的协调发展

论经济法与宪法的协调发展一、概述经济法与宪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分支,各自承担着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关键职能。
经济法主要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保障经济运行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而宪法则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国家治理的根基。
在当代社会,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越来越需要与宪法的精神和原则相协调,以确保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和整体效能。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经济法与宪法的协调发展是法律体系演进的必然趋势。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经济法逐渐从传统的私法体系中独立出来,形成了专门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
这一过程中,宪法对于经济法的发展起到了指导作用,为其提供了合法性基础和原则性指引。
从功能定位来看,经济法与宪法的协调发展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其他法律都应当与之保持一致。
经济法作为宪法的具体化,其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宪法的规定和精神,以确保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和协调。
从实际效果来看,经济法与宪法的协调发展有助于提高法律的实施效率和效果。
当经济法与宪法的精神和原则相一致时,法律的执行将更加顺畅,有助于形成稳定的社会预期,降低法律实施成本,提高社会管理的效率。
深入探讨经济法与宪法的协调发展,不仅有助于丰富和发展我国的经济法理论,而且对于指导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 论文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其在经济法领域的指导地位和作用尚未得到充分体现和发挥。
经济法与宪法之间的不协调、不衔接问题日益凸显,不仅影响了经济法的实施效果,也制约了宪法作用的发挥。
深入研究经济法与宪法的协调发展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经济法体系、推动宪法实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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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济法三字经》
对《经济法三字经》的理解,我们应该从经济法的作用,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等几个方面来理解。
我国经济法是指产生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意志的法律新兴部门。
它所要实现的目标是综合运用国家权力或宏观调控手段以不断解决个体的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的良性发展。
经济法起源于本世纪初,它是市场经济在欧美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的法律结晶。
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规范开始于美国,但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学者们才使用“经济法”一词,并由此推动了世界范围内经济法的发展。
世界各国均从自己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出发,依据现实的经济、社会、文化、历史、法律传统,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经济法体系。
西方经济法的产生于市场经济相当发达的阶段,在经历了充分自竞争的商品经济时期以后,市场机制的不足逐渐显露,民商法及行政法调节手段的局限性也日益明显,于是经济法得以产生。
西方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的经济法,以美国《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为起点,逐步发展到今天以宏观调控法为核心的经济法体系。
迄今,西方经济法已剔除了各种非经济因素,成为国家调节现代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法律手段。
总结西方国家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可以认为:经济法是产生于市场经济时代的法律部门,它从一开始产生就以弥补民法、行政法在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生活方面的不足为己任。
它一方面是弥补民法在自由主义状态下医治市场失灵不力的缺陷,另一方面也是弥补行政法为保障自由主义而过分强调政府权力的约束的不足,从而广泛地建立经济管理机关并赋予它们以较宽的行政权和自由量权,以保证政府管理经济生活成为经常性职能的需要。
这样的经济法是政府直接运用公权力干预私法关系的法。
现代西方国家经济法已呈现出明显的国际化趋势,国家之间的立法差异性正在逐渐缩小。
中国经济法可以算是西方世界的舶来品演变后的法律,中国经济法产生于经济体制改革时期,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才开始出现“经济法”这一术语,此时的“经济立法”具有如下特点:
1、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不分,将大量地应属于民商法调整范围的社会
关系纳入立法范围,中国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经济合同法》即为典型的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而1986年颁布的《民商法通则》也带有浓厚的国家干预的色彩。
同时由于国家直接介入经济活动,大量采用行政指令,使得以约束政府行政权力的行政法在中国难以发展,这种现象直到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才有所好转。
2、国家的宏观调控主要依靠计划手段,由于国家管理国民经济的主要方式是投资开办国有企业并直接进行管理,使得国家投资和国有企业立法构成了有关经济立法的主要组成部分,但计划的指令性、强制性特征使其实际上代替了企业的自主行为,根本无法发挥以促导为主的宏观调控作用,国有企业因其附属地位也无法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3、规制市场主体行为的反垄断法、限制不正当竞争法缺位。
以上特点反映出计划经济体制或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的经济立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由于没有市场经济作为基础,它不能解决效率与公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它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行政干预的手段。
但是,不可否认,这一时期的经济立法也出现了一些具有经济法本质属性的规范,更重要的是这一时期的经济立法为1992年以后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1993年以来,国家围绕推进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颁布了大量法律、法规,以颁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起点,进入了制定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的阶段,先后出台了有关产业政策、财政、金融等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市场规制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国经济法体系正在迅速形成。
这些法律法规直接以弥补市场缺陷、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发展为目的,逐步改变了代替民商法、行政法的局面,与民商法、行政法相互补充,共同发挥着调控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在交易的过程中,经济实力强的主体和经济实力弱的主体通过形式上的平等,不可能达到实质上的公平,因此需要国家的强制手段的介入,以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经济法从经济公平的角度出发,规范法律主体使其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
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均衡社会财富,实现对弱者的利益保障,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从上面的论述中可以得出宏观指导类法律意义在于调节资源在市场中的流向,以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以实现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
市场经济的发展的调节机制经历了“一元化”到“二元化”的变革,由原来的市场调节机制为唯一调节机制发展为市场调节为主国家干预为辅。
当市场竞争双方矛盾不可调和时,如果顺其自然,可能会形成垄断,可能会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需要国家干预[,这对市场来讲,是低效率的,甚至是无效率的。
经济法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国家在谨慎干预的原则下,以经济法为依据,实现维护市场整体的均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促进市场和谐健康稳定的发展,实现经济法的价值。